债券回购属于融资类业务吗(回购业务属于金融市场基础业务品种吗)

回购业务属于金融市场基础业务品种吗

回购业务不属于金融市场基础业务品种。金融市场基础业务品种:保险类:人寿险、财产险、保险投资、保险中介机构;担保及投融资类:各类交易所境内外上市辅导、VC、PE、技术项目投融资、创业投资管理、融资担保、企业集合债、小额...

国债逆回购是融券方还是融资方

国债逆回购,是把钱出借给别人,别人拿债券做抵押。逆回购的对手是融资方,你出钱,你就是融券方。  国债逆回购并不属于融资融券,对于逆回购方来说是借钱给别人收取成交价格所对应的资金借贷时间的利息,融资是以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向别人融入资金再进行投资,融券是以资金作为保证金融入有价证券进行做空。一般来说做国债正回购的可以理解为是融资行为。

详解交易所债券回购

作者:光大证券法律合规部&投行投研业务合规管理团队出品

交易所债券的回购三兄弟

一、前言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以从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到期解除质押返还资金的交易。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包括通用回购、协议回购与三方回购。今天,我们以上交所业务为例,一起认识一下交易所债券的回购三兄弟。

二、概念与流程

(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

1、概念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通用回购”。简单来说,是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正回购方申报的交易方向为买入,逆回购方申报的交易方向为卖出。

2、流程

通用回购的正回购交易流程如下:持有债券——质押券入库,设置质权,额度增加——融资回购交易申报——到期还本付息——继续通用回购的融资交易/解除质押,质押券出库回到原证券账户

通用回购质权自登记结算机构将质押券转入质押库并进行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质权人享有的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处置质押券产生的全部税费等。

增加的额度为入库债券按照相应质押券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具体的折算率见《标准及折扣系数指引》[1]附件。

(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1、概念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2、流程

协议回购的业务流程为:签署主协议报交易所备案——意向申报——协商一致,正回购方进行成交申报——逆回购方确认成交,债券质押——正回购方发起到期结算,进行到期确认申报/到期续做申报

(三)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

1、概念

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简称“三方回购”。我是指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这里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是指交易所和中证登。其中交易所提供交易申报及成交确认平台,并制定担保品管理的相关标准,开展对三方回购参与者和质押券篮子的管理。中证登对三方回购进行集中登记、存管、结算,并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提供担保品的选取分配、质押登记等服务。

2、流程

三方回购业务流程:签署主协议,电子扫描件报交易所备案——账户开立——授信白名单——质押券转入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质押券选取+指定质押券(或有)——协商成交——到期购回/续作

正回购方需要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通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持有的证券账户指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正回购方同时还需指定且仅能指定一个普通证券账户用于开展三方回购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一一对应,从而进行担保品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双向划拨。逆回购方为普通证券账户。

回购双方在交易环节主要协商回购交易的金额、回购期限、回购利率、质押券篮子等基本要素。回购交易双方可以自行指定具体质押券,指定的质押券应在交易申报确定的质押券篮子范围内,且指定质押券到期日应晚于回购到期日。初期,自行指定的质押券不能超过3只。双方也可不指定具体质押券及折扣率,质押券由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相关规则及约定事后选取并进行存续期管理。

协商成交申报的具体要素包含违约后担保品是否由质权人处置。

三、兄弟们的主要区别比较

三类业务之间存在一些显著差异,正是这些差异反映出了他们各自的特点。

(一)协议签署

通用回购

签署结算协议,如果是经纪客户还需要与其指定交易的会员签署通用回购委托协议。

协议回购

签署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如果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三方回购

签署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主协议,电子扫描件需提交交易所备案。三方回购的主协议是开放式协议,即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三方回购的市场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理财产品的,同一个管理人管理的理财产品,应分别签署主协议。

协议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三方回购双方也可以就三方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质押券篮子标准、授信、违约处置等内容,补充协议也不得与主协议以及成交记录相冲突。补充协议的格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内容由双方自行履行,文本由双方自行留存。

(二)投资者范围

通用回购

满足《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2]第七条规定要求的专业投资者(与《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范围一致)才可以开展融资回购交易,其中第四项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可以参与利率类债券融资回购交易。

专业投资者及普通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均可以作为逆回购方参与通用回购交易。

协议回购

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

三方回购

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业务开展初期,正回购方限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含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委托人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担保品范围

通用回购

抵押券需为满足《标准及折扣系数指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利率债、一定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和满足特定条件的债券基金。此外,**支持债券、政金债ETF也属于通用回购的质押券范畴。

协议回购

质押券范围不仅包括在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各类债券,还包括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它产品。质押券现货交易停牌的,也不影响其用于协议回购交易。

三方回购

质押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债券、非公开发行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但是资产支持证券次级档、已经发生违约或经披露其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除外。

三方回购比较特殊的是,交易所根据债券类型、债券评级和发行方式,将交易所挂牌债券按资质从高到低分为八个“质押券篮子”,并匹配了相应的折扣率,协商成交申报需要指定质押券篮子。

(四)期限

通用回购

期限很标准化,一共就九个回购期限(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

协议回购

期限由双方自行协商,不得超过365天,不能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三方回购

期限由双方自行协商,不得超过365天,不能超过质押券的存续期间。

(五)结算方式

通用回购

由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协议回购

两个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实行实时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

三方回购

两个结算参与人之间的结算,实行实时全额逐笔非担保交收。

(六)交易平台及方式

通用回购

新债券交易系统,匹配成交方式。

协议回购

固定收益平台,协商成交。

三方回购

固定收益平台,业务初期仅支持协商成交。

(七)到期续作

通用回购

正回购方可实现到期滚动续做,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

协议回购

到期续做的逆回购方可以为到期回购的逆回购方,也可以为其他第三方。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协议回购独立于到期回购。

三方回购

续做逆回购方必须是原回购逆回购方。初期,续做的金额不能超过原回购金额。

(八)违约处置

通用回购

通用回购属于场内交易,结算参与人需要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经纪客户或托管客户融资回购到期违约风险由结算参与人承担。例如,结算机构会于每日日终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融资额度核算,如果某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折算成的融资额度与提交的现金担保品之和小于融资未到期余额,则为“欠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会对相应参与人进行欠库扣款,所以通用回购一般不会出现交收层面的违约。对于结算参与人与其经纪客户、托管客户之间的违约处理,双方可以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中进行约定。

协议回购

协议回购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违约救济方式,回购双方对质押券处置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申报、对质押券解除质押登记,或申请质押证券处置过户至质权人或拍卖变卖的受让人。

三方回购

三方回购的协商成交申报的具体要素包含了违约后担保品是否由质权人处置一项。如果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约定对质押券直接进行处置的,逆回购方在发生违约情形时起一个月后,可直接以拍卖、变卖质押券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回购双方在发生上述情形时起一个月内协商一致并另行约定的,从其约定。回购双方在交易申报中未约定发生上述情形时由逆回购方直接处置质押券的,可以另行约定其他处置方式。

协议回购、三方回购的逆回购方可根据与出质人的约定,通过交易所建立的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担保品处置平台的地址为https://bond.uap.sse.com.cn。)对债券担保品进行处置。

四、结语

总结而言,通用回购、协议回购、三方回购都是投资者通过质押债券获取融资的渠道。其中通用回购作为场内交易,要求更为严格,安全更有保障。协议回购呢,担保品、期限、利率等交易要素约定的自由度更高。三方回购在保留与协议回购相媲美的自由度的同时,还能够享受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对担保品管理的“服务加持”。正是这些区别,丰富了债券回购市场的业务品种,供投资者们更好的按需选择。

注:

[1]《关于发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47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2021年修订版)》(中国结算发字〔2021〕111号)

重磅!债券结构化发行终结:发行人不得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法询金融拟于2020年1月3-5日在南京举办“地方**隐性债务置换、专项债及基建投融资模式创新”,邀请地方财政金融、国有城投公司管理层和融资部、银行投行部,公司金融部,资产管理部的人员参加,与共同探讨城投化债与政信业务新思路。

今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关于规范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债券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这意味着债券结构化发行被叫停。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将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应当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就相关认购情况进行披露。

三、主承销商在发行结束后应当对本通知第一条及第二条中涉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在承销总结报告中发表核查意见。

四、承销机构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其所承销债券的,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在发行业务与投资交易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实现业务流程和人员设置的有效分离。

五、各市场参与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通知的,本所可依据相关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债券结构化发行风险

本文作者:孙海波、陈海彬;第一部分引用自光大证券固收组张旭、刘琛去年底的文章。部分内容引用自“罗二叔”。

前言

结构化发行是什么?

债券结构化发行和我们此前资管结构化产品完全不同。

资管产品的结构化分层或者ABS的优先劣后;债券结构化发行主要是通过回购实现,当然也有通过结构化的产品实现,但是当前结构化资管产品设计难度较大,很难成为主流。之所以2018年以来比较受欢迎,本质上还是其作为一个信用承载工具,当然在市场处于信用修复阶段有利于民企融资恢复,但如果整个实业仍然处于长期下探过程,反而会加大金融市场波动。

其实有点类似于银行贷款融资人拿着自己的债券或股票(或关联度很高的子公司股票)来质押,看起来风险可控,但实际上因为风控措施和融资人风险高度相关,一旦风险爆发,效果大打折扣。

后面会介绍大致三种模式,对于模式三而言,还隐含着管理人用自己的信用某种程度上为融资人提供融资便捷(回购本质上是管理人信用,因为回购协议是管理人签订)。

一、结构化发行三种模式解析

二、结构化发行各参与方的动机及风险

三、如何辨别结构化发行

四、市场需要出清,但需要有序

一、结构化发行三种模式解析

这部分作者是写作于2018年年底,也是市场上最早提示结构化发行风险的团队。

结构化发行主要有“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平层”、“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劣后级”和“发行人自购债券并质押融资”等模式。

结构化发行一方面可以保证债券募满,增加表观发行量,不浪费批文额度;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表观票面利率。

表观发行量的增加以及表观票面利率的降低有利于引导市场恢复对该发行人(甚至是该类发行人)的信心,这在当前的环境下尤为重要。

一个好的结构化发行模式有利于交易双方以及债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有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交易结构可能会干扰资金供给方的判断,使其低估该交易内含的风险。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应严格按照债券自身的资质确定是否入库以及集中度比例,不考虑无效的增信方式。

在债券逆回购业务中,应统一债券质押库和投资库的入库标准,严格按照与现券买卖相同的标准入库。

债券的表观票面利率,有利于引导市场信心的恢复,这在当前的环境下尤为重要。另一方面,结构化发行模式中也隐藏着一些风险。在结构化发行的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其促进融资的正面作用,并主动防控其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

目前,结构化发行主要有“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平层”、“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劣后级”和“发行人自购债券并质押融资”等模式。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将对这些模式的结构、作用、潜在风险点进行详细的分析。

1.模式一: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平层

在“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平层”模式下,债券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M亿元,资管产品在一级市场购买发行人的债券N亿元,其中M

2.模式二: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劣后级

在“发行人购买资管产品的劣后级”模式下,债券发行人购买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劣后级M亿元,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再市场化募集优先级X亿元,这两部分资金(M+X亿元)在一级市场购买发行人的债券N亿元。最终结果为,债券发行人获得N-M亿元的净融资,资管产品管理人新增规模M+X亿元。

此时,发行人所获得的净融资额与发行人出资额之间的比例为(N-M)/M,这与模式一相同。但是,由于模式二采用了优先/劣后的结构,因此在债券发行人出资额不变(M亿元)的情况下,其所获得的净融资额(N-M亿元)多于模式一。例如,在模式一的实践中,发行人每出资1亿元,可能获得0.8亿元的净融资额;在模式二中,同样是出资1亿元,其可能获得1.2亿元的净融资额。

3.模式三:发行人自购债券并质押融资

“发行人自购债券并质押融资”模式分为债券发行和回购融资两个环节,其本质是使用债券回购融资代替债券发行融资。首先,债券发行人发行债券N亿元并自行购买,此时获得净融资0亿元。下一步,发行人利用该债券作为质押品进行回购融资,获得资金P亿元。发行人所获得的净融资额与其出资额之间的比例为(P-N)/N,此处P取决于发行人以及该只债券的回购融资能力。假设该只债券的实际质押率为0.5,则在极限情况下,发行人每发行1亿元债券,可获得资金1/(1-0.5)=2亿元。事实上,如果采用协议式回购,则实际质押率甚至可能远高于0.5。

1.有利于融资的恢复

虽然经过了若干年的发展,目前结构化发行仍处于探索阶段,而探索的动力来源于交易双方的“互利”:对于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而言,此种交易模式有助于其管理规模的扩大,也有助于增加管理费和业绩提成收入。对于债券发行人而言,一方面可以保证债券募满,增加表观发行量,不浪费批文额度;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表观票面利率。事实上,表观发行量的增加以及表观票面利率的降低有利于引导市场恢复对该发行人(甚至是该类发行人)的信心,这在当前的环境下尤为重要。

2.潜在风险值得关注

一个好的结构化发行模式有利于交易双方以及债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有时也会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例如,交易结构可能会干扰资金供给方的判断,使其低估该交易内含的风险。

在模式1和2下,资金供给方可能将发行人购买理财产品视为一种信用增进行为,但实际上发行人所购买的金额无法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全覆盖。因此,在债券违约时资金供给方仍可能遭受损失。

在模式3下,资金供给方可能认为其进行的是低风险的资金交易,但这个交易模式的本质是债券发行人使用债券质押融资代替债券发行融资。一旦债券发行人的资金链断裂,其可能先在回购融资中违约,再在债券兑付上违约,此时资金供给方既无法收回通过回购融出的资金,又无法依靠处置质押品获得足够的补偿。

为了规避上述结构化发行的潜在风险,我们建议:

1.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应严格按照债券自身的资质确定是否入库以及集中度比例,不考虑无效的增信方式。

2.   在债券逆回购业务中,应统一债券质押库和投资库的入库标准,严格按照与现券买卖相同的标准入库。

二、结构化发行各参与方的动机及风险

1、动机

在2018年民营企业融资特别困难的时期,有不少企业采用结构化发行方式,甚至一些低评级和资质没有问题的平台企业也遇到发债融资的困境,为了打破困*,采用了结构化的方式。据笔者了解,虽然近两年因为结构化爆了很多雷,当下结构化发行仍然十分盛行。其最大动机就是保证债券发行成功,保证债券募满,这样就不会浪费批文(注册)额度,增加债券的表观发行量。在结构化发行模式下,债券票面利率并不是真实的融资成本(大部分是自己持有),因此可以降低债券的表观票面利率。在融资环境不好的情形下,发行量的增加和票面利率的降低都有利于市场投资者恢复对发行主体的信心,改善再融资状况。

因为再融资环境的改善,促使企业走出困境,走上良性发展道路,这无疑是正面的;而如果企业本身底子太差,结构化发行只是为了圈钱,必然不利于债券市场的优胜劣汰,使风险得不到正确定价,长期来看不利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2、风险

在不断滚动的回购操作中,一旦找不到逆回购方接力,则会立即构成回购交易违约,甚至导致最后债券兑付违约,引发连锁反应,资金链断裂的一系列后果将不可避免。还有一些资质确实较差的发行主体通过结构化发行后,一旦违约将会对该行业或同类型的发行人造成负面影响,恶化市场对该类发行人的信心,影响整个行业的再融资环境。

1、动机

在这两年同业业务持续收缩的环境下,委外、通道等传统资金大幅撤回,资管规模下滑压力较大。结构化发行有助于资管机构做大规模,增加管理费收入,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增加业绩,也有助于提升行业排名。尤其是结合后面章节提到的定向委外,比较容易做大规模。

2、风险

本质上参与结构化发行的资管机构不属于主动管理,管理费不可能太高,一旦发行人违约或回购无法滚动续接,资管产品面临违约的风险,尤其是券商资管在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下,证券公司需要担保交收(具体参见“”一文)。一旦产品违约需要垫付结算资金,将面临实质损失和声誉风险,比如市场上盛传的W机构。

过桥方主要以赚取过桥费为目的,风险不大。但极端情况下可能会变成最后的债券持有者,成为接盘侠。比如在模式二中,如果遇到极端的发行人和中介,过桥方C也许就是最后的接盘者,资管产品并不会从其手中买回债券,这种连过桥方都当做韭菜一起给收割。

有时主承销商的承销能力有限,结构化发行可以帮助其完成承销,提高市场声誉,但同时如果债券违约,作为受托管理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回购交易对手在无法分辨是否是结构化发行的情况下,处于信息劣势,以为进行的是低风险的回购交易,但一旦找不到接盘者,就会成为最后一棒,砸在自己手里。其收益和风险不对等(较难区分交易对手是否是结构化发行),对其不公平。

在模式一中,有的优先级投资者可能将发行人参与劣后级当做一种增信行为,但实际劣后是无法完全覆盖风险的,发行人一旦违约,优先级仍会遭受损失。

中介方的动机在于财务顾问费,最大风险在于机会成本。

三、如何辨别结构化发行

通过结构化发行,债券发行人一方面可以保证债券的成功发行,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融资成本。因此,无论是资质差的主体还是资质好的主体,似乎都有结构化发行的动力。

而对于买方来说,在经过发行人的层层包装后,要辨别结构化发行就显得异常困难。有文章总结了结构化发债的几个特点,笔者将其列在此处,供各位买方人士参考辨别:

1、发行规模较小,一般3亿元以下;

2、票面利率与上市估值相差较大;

3、上市估值一般6.5%以上;

4、公开评级一般为AA或以下;

5、隐含评级一般为AA-或以下;

6、发行以来几乎没有二级成交记录;

7、小券商(结构四天王)和私募基金参回购融资与较多;

8、发行人大多为民企或敏感地区城投债;

9、发行主体此前从未在市场公开募集债券;

10、债券形式主要为交易所非公开债券和银行间短期债券。

——该部分引自文章《如何辨别结构化发债》

此外,资管计划集中度过高在单只AAA以下的信用债,且带有杠杆,也比较明显的特征。

四、市场需要出清,但需要有序

笔者认为结构化发行暴雷实际在当前大环境下,融资信用分级加剧的环境下几乎成为必然。

前面介绍的第三种模式,通过资管产品回购加杠杆,最终实现为融资人提供融资的目的。但问题在于一般而言资管产品底层资产信用风险在资管新规之后,强调打破刚兑,管理人肯定不承担信用风险。但是回购这种业务有点特殊,回购的主协议签署是管理人签订,不论是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提供回购协议)还是交易所都绕不开管理人的信用。参与回购的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一般公募基金、券商、银行主流(信托不得做正回购),在正常市场环境下,一般不太在意这个,因为一般都会对质押券管理有严格的准入和折扣,交易所的中登作为CCP对质押券的准入也不断强化风险管理,对发行人和折扣率的要求不断加大,具体参考笔者团队此前文章《一文读懂债券质押和杠杆》。

但是一旦市场流动性尤其是低等级信用债流动性枯竭,整个市场对质押的信用债接受程度急剧下降,对非银的授信额度不断被砍的情况下,模式三的结构化发行可能就滚不下去。最近的市场风险,恰恰冲击了去年开始的这一波结构化发行。本质上相当于管理人承担了一定的信用风险在做资管业务。

市场出清的对象还会有,肯定不*限于个别结构化发行,但也相信监管对维护市场稳定的决心,尤其经过了2017-2018的市场整顿,包括对银行的连续三年大检查,重点对同业、资管的整顿;2018年开始的资管新政对整个表外杠杆的清理打压,都大幅度减轻了这次市场信用重定价带来的影响。设想如果当前的资管和同业处于2017年初的发展状态,碰到一波同业刚兑打破,那么中小信用的同业和非银的风险在大面积委外、同业投资嵌套、高杠杆的结构化产品之间不断传播反馈,激起的浪花绝不是现在这样。所以最后还是庆幸严监管2017年以来在严监管,为这波冲击竖起了非常强大的防护网。

年初,新华基金对专户产品委托人发出风险提示函,称由于近期债券市场信用风险较高,为防止造成更大损失,将对出现交易违约的专户产品,将于违约次日起对该专户产品所持有的资产进行相应处置。随后,相关债券的发行人射阳县沿海投资有限公司在《关于新华基金风险提示函的回复》中“警告”债基的管理人新华基金不许折价处置公司债券,若导致债券价值严重亏损,则将追究管理人的“一切法律责任”。

新华基金发文的背景,主要是近期非银机构及其产品户(如券商资管计划、基金专户等)资金紧张,同时一些基金专户持有的信用债比较多,如果这些债券质量又存在潜在问题的话,这就导致基金专户在市场上很难通过押券借钱。那为何债券发行人又急匆匆的发文不允折价处置债券呢?这实际上和债券的结构化发行相关,即债券发行人借助资管产品以优先劣后或者质押回购等方式保障债券发行成功,如果管理人处置债券,除了其自己持有的劣后份额将亏损外,发行的信誉也将受到严重影响。

那在债券结构化发行下,作为通道方的资管产品管理人,如果资管产品持有的债券等资产在质押回购环节出现违约,那么作为通道方的管理人是否有权利处置呢?

实际上,管理人如果不处置,债券回购发生违约,通道方除了需要承担一定的信誉风险外,存在过错的话还需要产品的投资风险承担法律责任;而根据债券质押合同,管理人理应按约及时处置,但债券发行人作为资管产品持有人(或其他第三方)根据资管合同,明确告知不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是否还可以处置呢?这实际上涉及到通道方和委托方权利义务边界的问题。

结合6月份央行与证监会鼓励大行扩大向大型券商融资,支持大型券商扩大向中小非银机构融资的内容,以及中债登、上清所和CFETS三家同时发布回购违约券的处理办法来看,我们认为,实际上监管部门鼓励通道方处理债券,防止违约。

对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自己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表似这结跑直司提交,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建...

正确答案:B对自营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自己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并以融资方结算人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对于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自己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并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

B解析:正确B对于经纪融资回购业务,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应将自己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作为质押券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并以融资方结算人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债券回购是银行的中间业务吗

债券分国家企业的。银行只是代替办业务,银行本身是不会发行债券。

融资融券和回购的区别有哪些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都会愿意将其回购股票当做“库藏股”进行储存处理,一时半会儿不会对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进行介入。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是需要资金的时候将其出售...

在债券回购业聚务中,结算参及人因故导致质来自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及人在次一交易日未补充申报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后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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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回购业务结算中,结算参与人因故导致质押券欠库的,融资方结算参与人在次一交易日未补充提交或补充申报提交质押后相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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