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融债权转*充让睿银盛嘉是什么意思
简而言之你在极融的借款已经转让给了睿银盛嘉。在未转让前,如你的借款逾期,则由极融进行催收;转让后,催收则变成睿银盛嘉了。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既然我没有与学校签订协议,扣款是违规的,不合理的,理应退还扣款我的钱,银行把我钱划给违规划给别人了
想知道为什么呢,是因为你丫太黑头啦,谁让你存的,你不会放在我这的么。虽然收点利息,但不高啊。小卞卞啊,下次记得发工资钱交给我
【司法拍卖】(一拍)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6.6%的股权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定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致电本市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962269”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人在本市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在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支付剩余价款后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批准,并经中国银监会2016年11月7日公布设立,从事金融不良资产一级批发处置业务的专业机构。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是由上海地方国资及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经营层进行市场化管理的混合所有制地方AMC。
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把“企业债务重组金融专家”作为自己的目标定位,围绕上海市**调结构、促转型的战略部署,积极参与地方企业债务重组与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积极发挥AMC对地方经济金融的“稳定器”作用。
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专业、专注、专心、规范、协同、共享”作为企业核心价值观,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与团队建设,充分利用体制机制的优势,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争取最大的社会效应与企业效益。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99号江裕大厦301室
865650063001036为什么会扣我钱,我想知道这是什么号?
这跟应该是扣钱的号吧,或许是你没有看到什么一些东西,所以就靠你的钱吧,或许是这个号有问题。
监管处罚动态|信披违规汇总(2023.02.20)
监管处罚动态-信披违规
(2023.02.04-2023.02.20)
本文是券业行家『监管动态』系列20230220号,
欢迎留言,如果认同,请传播正能量!
证监会&各地证监*监管处罚
信披违规系列
(2023.01.30-2023.02.20)
2022年度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汇总情况
2022年,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交易商协会依规进行自律处分99家(人)次,涉及35家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4家主承销商、3家会计师事务所、1家律师事务所、1家资产管理公司、1家证券公司以及54名直接责任人。现将2022年自律处分信息汇总如下。
序号处分对象类型处分措施处分日期官网链接
1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公开谴责、责令改正、暂停相关业务2022-9
2湘潭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公开谴责、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2022-6
3印纪娱乐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2022-1
4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2022-1
5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2年2022-2
6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8个月2022-1
7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2022-1
8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2022-1
9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2022-1
10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2022-1
11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2022-12
12山东岚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1年2022-12
13桐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2022-6
14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2022-8
15柳州东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严重警告、责令改正2022-12
16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6个月2022-6
17商丘市日月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3个月2022-10
18杭州临平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警告、责令改正、暂停业务3个月2022-11
19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警告、责令改正2022-1
20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警告、责令改正2022-4
21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警告、责令改正2022-6
22衢州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发行人警告、责令改正2022-9
23襄阳市住房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警告、责令改正2022-10
24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警告、责令改正2022-11
2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警告、责令改正2022-11
26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行人警告、责令改正2022-12
27广西柳州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警告、责令改正2022-12
28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1
2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4
30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7
31沛县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发行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8
32湖南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8
33梧州市东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8
34上海北信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9
35广西钦州临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9
36赣州市章贡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10
37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12
38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通报批评、责令改正2022-12
39杭州临平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信用增进机构诫勉谈话、责令改正2022-8
40成都市羊安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2022-8
41贵州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2022-8
42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2022-10
4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诫勉谈话、责令改正2022-10
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诫勉谈话、责令改正2022-12
45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2022-1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研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3〕2号
当事人:**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住所:**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661号。
韩华,男,1964年2月出生,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新研股份董事、总经理,2009年至2015年为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周卫华,男,1960年2月出生,2009年6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长,2015年11月至2019年5月任明日宇航董事,住址:**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张舜,男,1969年7月出生,2012年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胡鑫,男,1977年10月出生,2015年1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刘佳春,女,1969年8月出生,2012年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杨立军,女,1963年11月出生,韩华妻子,2009年12月至今任明日宇航北京分公司办公室主任,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匡理鹏,男,1976年6月出生,2013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财务总监,2019年4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2020年12月至今任新研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新研股份、韩华、杨立军、刘佳春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匡理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周卫华、张舜、胡鑫的要求,2022年7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宇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润。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401,038,861.44元、利润总额348,988,177.35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286,502,635.03元,提前确认收入64,496,036.71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05%,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0.69%。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286,502,635.03元,虚增应收账款25,402,367.80元,多计坏账准备1,270,118.39元,虚增利润总额143,635,296.97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中船重工龙江广瀚燃气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龙江)等4家公司的收入共计64,496,036.71元,提前确认成本27,698,630.05元,虚增应收账款70,906,362.96元,多计坏账准备3,545,318.15元,虚增利润总额33,252,088.51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
2015年,明日宇航以向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采购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名义签订2份合同。2015年11月,明日宇航向其支付6,269,340.00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北京市华科机电高技术实业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年12月,明日宇航向其支付3,988,390.00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北京航天新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当年未计提折旧。经查,中航技未向明日宇航交付产品。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791,410,466.89元、利润总额290,975,533.76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798,997,952.73元,提前确认收入16,167,649.12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815,165,601.8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5.50%,虚增利润总额397,687,745.08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36.67%。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股份营业收入976,244,865.04元、利润总额-106,712,211.32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标华科机电高技术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798,997,952.73元,虚增应收账款113,111,421.80元,多计坏账准备4,385,452.70元,虚增利润总额395,141,932.15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重工龙江等5家公司收入,冲回的西飞集团提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16,167,649.12元,虚增成本7,860,232.74元,虚增应收账款88,742,512.39元,多计坏账准备3,173,717.48元,虚增利润总额5,133,698.90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6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残值率5%,折旧年限10年,下同),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四)多计提专项储备
明日宇航按照上年度收入(不含子公司收入,下同)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专项储备,具体标准为: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2015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350,998,671.74元;2016年,多计提专项储备1,754,993.36元,少记利润1,754,993.36元。
三、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853,831,790.32元、利润总额476,491,569.02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992,031,518.75元,提前确认收入38,252,525.01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143,969,319.14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174,253,362.9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63.34%,虚增利润总额563,423,202.1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18.24%。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股份营业收入679,578,427.42元、利润总额-86,931,633.09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7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波谱)等31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992,031,518.75元,虚增应收账款350,443,986.80元,多计坏账准备12,088,023.65元,虚增利润总额521,059,760.90元。
2.2017年,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143,969,319.14元,虚增应收账款90,145,034.55元,多计坏账准备4,507,251.72元,虚增利润总额23,221,945.47元。
(二)冲回虚构业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明日宇航因收到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明日宇航转入,冲回坏账准备3,027,769.20元,虚增利润3,027,769.20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7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飞集团)等4家公司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收入共计38,252,525.01元,虚增成本10,017,713.44元,虚增应收账款127,123,627.03元,多计坏账准备4,240,062.31元,虚增利润总额23,994,749.26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
1.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7年度,多计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2.2017年10月,明日宇航以向德阳鑫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名义签订3份合同,2017年12月向其支付7,079,224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航天海鹰(哈尔滨)钛业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5,965,957.51元,当年未计提折旧。
(五)虚增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摊销
2017年,明日宇航以委托北京航天易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开发的名义签订14份合同,12月向其支付26,705,838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当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22,825,502.76元,虚增无形资产摊销190,212.52元(按10年摊销,下同),少计利润总额190,212.52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6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815,165,601.85元;2017年,多计提专项储备3,830,148.39元,少计利润3,830,148.39元。
四、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879,568,779.00元、利润总额345,418,491.18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675,955,329.95元,提前确认收入101,322,014.39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107,484,412.49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884,761,756.8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7.07%,虚增利润总额313,169,839.7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90.66%。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8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等27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675,955,329.95元,虚增应收账款926,232,766.80元,多计坏账准备41,637,289.64元,虚增利润288,073,475.34元。
2.2018年,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科海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107,484,412.49元,虚增应收账款162,633,677.25元,多计坏账准备7,225,122.94元,虚增利润总额2,392,614.69元。
(二)多计坏账准备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明日宇航因2015年至2017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65,638,856元,多计坏账准备3,063,188.80元,少计利润3,063,188.80元。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天津宇航因前述2017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61,797,496.17元,多计坏账准备2,812,127.79元,少计利润2,812,127.79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7家公司收入,冲回重工龙江等2家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后,合计提前确认收入101,322,014.39元,提前确认成本61,332,268.29元,虚增应收账款250,070,082.63元,多计坏账准备9,640,691.48元,虚增利润总额30,349,054.62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8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2.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5,965,957.51元。2018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66,765.96元,少计利润总额566,765.96元。
(五)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22,825,502.76元。2018年度,虚增无形资产摊销2,282,550.24元,少计利润总额2,282,550.24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7年度,明日宇航虚增收入(不含天津宇航)1,030,284,043.76元;2018年度,多计提专项储备3,963,096.09元,少计利润3,963,096.09元。
五、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249,997,905.02元、利润总额-2,068,730,452.39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收入121,324,356.7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9.71%,虚增利润总额-139,966,631.76元,占当年利润总额6.77%。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股份营业收入1,128,673,548.24元、利润总额-1,928,763,820.63元。
(一)多计坏账准备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明日宇航因前述2015年至2018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910,854,538.80元,多计坏账准备122,973,654.44元,少计利润总额122,973,654.44元。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天津宇航因前述2017年至2018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157,584,447.88元,多计坏账准备26,030,960.53元,少计利润总额26,030,960.53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9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8家公司收入,冲回重工龙江等3家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后,合计121,324,356.78元,提前确认成本63,058,857.82元,虚增应收账款385,350,871.29元,多计坏账准备41,857,556.02元,虚增利润总额16,407,942.94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9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2.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5,965,957.51元。2019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66,765.96元,少计利润总额566,765.96元。
(四)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22,825,502.76元。2019年,虚增无形资产摊销2,282,550.24元,少计利润2,282,550.24元。
(五)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8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不含天津宇航)777,277,344.34元;2019年,多计提专项储备3,687,750.92元,少计利润3,687,750.9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年度报告、业务台账、交付清单及统计台账、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贸易类收入成本汇总表、贸易类收入成本会计凭证、银行、汇款收款凭证汇总表及凭证、相关账户银行流水、提前确认收入统计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客户核算项目明细账、合同、凭证及留存**台账及留存**、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新研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周卫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张舜、刘佳春、胡鑫、杨立军,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匡理鹏。
周卫华在听证及其申辩意见中提出:
其本人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了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义务,对控股子公司明日宇航尽到了管理职责,在尽可能的职责范围内采取了措施对明日宇航的财务及其他进行监督管理。之所以仍然发生明日宇航公司的财务数据造假的情形,是因为明日宇航的造假手段利用了军工企业保密制度对非涉密的母公司和母公司管理层形成的信息屏障进行的,母公司无法了解明日宇航经营的具体内容,更无法核实合同的真实性且手段隐秘和系统,聘请的具有保密资质的专业机构都无法核实发现,更何况其为非专业人员。因此证监会认定的事实错误,仅以现有的明日宇航财务造假导致新研股份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来推定本人“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是不客观的,对其不公平。望查明事实,对其作出公正裁决,免予处罚。
张舜在听证及其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购销合同”相关业务并非其负责,其不清楚该业务,不经手、不负责管理和批准该项业务,不存在故意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行为,亦不存在批准虚假合同的可能,其实际上主管的是什邡生产基地的技术、质量工作,仅仅在销售团队提供的销售合同上签字;
第二,其在合同上签字系根据公司安排及一直以来的管理,其不清楚具体什么时间签署、以及签署了那些“购销合同”(公司刻制本人签名的印章后,其更不清楚“购销合同”的签署情况),签署合同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故意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也不等同于参与组织实施明日宇航财务造假行为;
第三,其事实上并未参加过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审阅,如有相关签字,极大可能是其根据指示在相关签字页上签字,或者直接盖了其签名章,与事先告知书认定“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表决通过”不符;
第四,如果说其过错,也是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和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不够谨慎,应承担与该种过错相应的责任,事先告知书中的处罚明显过重,违法了“行政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第五,其不清楚2015年至2018年公司销售合同的总数、金额等确切情况以及外协合同的总体情况,无法确定外协合同的范围和内容,也无法准确了解上述合同和公司产能的匹配情况。
胡鑫在听证及其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其只负责北京分公司质量、生产工作,至于集团、上市公司层面没有参与,也没有参加任何会议表决,仅在年度报告上签字。与北京分公司有业务联系的仅有5家公司,且全部真实业务,不存在造假,北京分公司订单充足,没有造假动机;
第二,其没有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更不知悉明日宇航大规模财务造假;
第三,对于有其签名的8份虚假合同深感愧疚,因为财务知识欠缺、审计机构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韩华诱骗等导致在财务报表上签字。
匡理鹏在申辩意见中提出:
2016年韩华告知其公司之前称为“供应链管理”的业务实际为虚假交易,在韩华安排下,这些业务进行了入账处理,导致明日宇航利润虚增。在此过程中,确实参与了财务核算,但并未组织财务造假行为。其积极配合调查,望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周卫华作为上市公司原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事务负有领导责任,理应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经营、财务等状况,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子公司明日宇航同样负有管理责任,因明日宇航为二级保密单位从而未能掌握子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并不是免责的法定事由,信赖中介机构的报告也不能构成其已勤勉尽责的履行了董事的职责,但在发现问题后采取了一定的手段进行调查、核实,我会对其的处罚幅度已经考虑了相关情节。
第二,张舜作为明日宇航副总经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字,其主张不知悉相关合同系为虚假合同,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足以采信;同时其作为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审阅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即签署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正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胡鑫作为明日宇航副总经理,知悉报表收入金额远超实际业务金额,同时作为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况下签署确认了相关年度报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四,匡理鹏在韩华领导下,组织明日宇航其他财务工作人员实施明日宇航在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新研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是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匡理鹏以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参与了新研股份2019年年报审阅,明知新研股份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然签字表决通过。匡理鹏对明日宇航财务造假行为和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的罚款;
三、对匡理鹏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
二、对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对杨立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月10日
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韩华、张舜、匡理鹏)
〔2023〕1号
当事人:韩华,男,1964年2月出生,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研股份)董事、总经理,2009年至2015年为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实际控制人,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董事长,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张舜,男,1969年7月出生,2012年至今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任新研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匡理鹏,男,1976年6月出生,2013年12月至2019年4月任明日宇航财务总监,2019年4月至今任新研股份财务总监,2020年12月至今任新研股份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韩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匡理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张舜的要求,2022年7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新研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因新研股份收购明日宇航,2015年11月1日起,新研股份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新研股份2015年披露的利润包含明日宇航2015年11月至12月的利润。
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通过虚构业务和提前确认收入两种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5年度至2019年度,新研股份虚增营业收入3,346,503,750.10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350,998,671.74元、815,165,601.85元、1,174,253,362.90元、884,761,756.83元、121,324,356.7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5.05%、45.50%、63.34%、47.07%、9.71%。新研股份虚增利润总额1,311,201,540.66元,各年度具体情况如下:176,887,385.48元、397,687,745.08元、563,423,202.11元、313,169,839.75元、-139,966,631.7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50.69%、136.67%、118.24%、90.66%、6.77%。
一、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401,038,861.44元、利润总额348,988,177.35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286,502,635.03元,提前确认收入64,496,036.71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350,998,671.74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25.05%,虚增利润总额176,887,385.48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50.69%。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北方光电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286,502,635.03元,虚增应收账款25,402,367.80元,多计坏账准备1,270,118.39元,虚增利润总额143,635,296.97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5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中船重工龙江广瀚燃气轮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龙江)等4家公司的收入共计64,496,036.71元,提前确认成本27,698,630.05元,虚增应收账款70,906,362.96元,多计坏账准备3,545,318.15元,虚增利润总额33,252,088.51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
2015年,明日宇航以向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技)采购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名义签订2份合同。2015年11月,明日宇航向其支付6,269,340.00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北京市华科机电高技术实业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年12月,明日宇航向其支付3,988,390.00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北京航天新风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来源。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当年未计提折旧。经查,中航技未向明日宇航交付产品。
二、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791,410,466.89元、利润总额290,975,533.76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798,997,952.73元,提前确认收入16,167,649.12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815,165,601.85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5.50%,虚增利润总额397,687,745.08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36.67%。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股份营业收入976,244,865.04元、利润总额-106,712,211.32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标华科机电高技术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798,997,952.73元,虚增应收账款113,111,421.80元,多计坏账准备4,385,452.70元,虚增利润总额395,141,932.15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6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重工龙江等5家公司收入,冲回的西飞集团提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16,167,649.12元,虚增成本7,860,232.74元,虚增应收账款88,742,512.39元,多计坏账准备3,173,717.48元,虚增利润总额5,133,698.90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6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残值率5%,折旧年限10年,下同),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四)多计提专项储备
明日宇航按照上年度收入(不含子公司收入,下同)的金额,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专项储备,具体标准为: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2015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350,998,671.74元;2016年,多计提专项储备1,754,993.36元,少记利润1,754,993.36元。
三、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853,831,790.32元、利润总额476,491,569.02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992,031,518.75元,提前确认收入38,252,525.01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明日宇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143,969,319.14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174,253,362.90元,占当年营业收入63.34%,虚增利润总额563,423,202.11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18.24%。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股份营业收入679,578,427.42元、利润总额-86,931,633.09元。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7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华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波谱)等31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992,031,518.75元,虚增应收账款350,443,986.80元,多计坏账准备12,088,023.65元,虚增利润总额521,059,760.90元。
2.2017年,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海鹰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143,969,319.14元,虚增应收账款90,145,034.55元,多计坏账准备4,507,251.72元,虚增利润总额23,221,945.47元。
(二)冲回虚构业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明日宇航因收到上海申航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明日宇航转入,冲回坏账准备3,027,769.20元,虚增利润3,027,769.20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7年,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飞集团)等4家公司以前年度提前确认收入及成本后,虚增收入共计38,252,525.01元,虚增成本10,017,713.44元,虚增应收账款127,123,627.03元,多计坏账准备4,240,062.31元,虚增利润总额23,994,749.26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折旧
1.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7年度,多计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2.2017年10月,明日宇航以向德阳鑫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的名义签订3份合同,2017年12月向其支付7,079,224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航天海鹰(哈尔滨)钛业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5,965,957.51元,当年未计提折旧。
(五)虚增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摊销
2017年,明日宇航以委托北京航天易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开发的名义签订14份合同,12月向其支付26,705,838元,该笔款项构成虚假销售业务客户湖南红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付款来源。当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22,825,502.76元,虚增无形资产摊销190,212.52元(按10年摊销,下同),少计利润总额190,212.52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6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815,165,601.85元;2017年,多计提专项储备3,830,148.39元,少计利润3,830,148.39元。
四、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879,568,779.00元、利润总额345,418,491.18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675,955,329.95元,提前确认收入101,322,014.39元,明日宇航子公司天津宇航虚构营业收入107,484,412.49元,合计虚增营业收入884,761,756.83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7.07%,虚增利润总额313,169,839.7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90.66%。
(一)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
1.2018年,明日宇航通过与北京波谱等27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675,955,329.95元,虚增应收账款926,232,766.80元,多计坏账准备41,637,289.64元,虚增利润288,073,475.34元。
2.2018年,天津宇航通过与北京航天科海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107,484,412.49元,虚增应收账款162,633,677.25元,多计坏账准备7,225,122.94元,虚增利润总额2,392,614.69元。
(二)多计坏账准备
1.截至2018年12月31日,明日宇航因2015年至2017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65,638,856元,多计坏账准备3,063,188.80元,少计利润3,063,188.80元。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天津宇航因前述2017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61,797,496.17元,多计坏账准备2,812,127.79元,少计利润2,812,127.79元。
(三)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8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7家公司收入,冲回重工龙江等2家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后,合计提前确认收入101,322,014.39元,提前确认成本61,332,268.29元,虚增应收账款250,070,082.63元,多计坏账准备9,640,691.48元,虚增利润总额30,349,054.62元。
(四)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8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2.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5,965,957.51元。2018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66,765.96元,少计利润总额566,765.96元。
(五)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22,825,502.76元。2018年度,虚增无形资产摊销2,282,550.24元,少计利润总额2,282,550.24元。
(六)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7年度,明日宇航虚增收入(不含天津宇航)1,030,284,043.76元;2018年度,多计提专项储备3,963,096.09元,少计利润3,963,096.09元。
五、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新研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1,249,997,905.02元、利润总额-2,068,730,452.39元。经查,新研股份子公司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收入121,324,356.78元,占当年营业收入9.71%,虚增利润总额-139,966,631.76元,占当年利润总额6.77%。扣除虚增的部分后,新研股份营业收入1,128,673,548.24元、利润总额-1,928,763,820.63元。
(一)多计坏账准备
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明日宇航因前述2015年至2018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910,854,538.80元,多计坏账准备122,973,654.44元,少计利润总额122,973,654.44元。
2.截至2019年12月31日,天津宇航因前述2017年至2018年虚构销售业务虚增应收账款157,584,447.88元,多计坏账准备26,030,960.53元,少计利润总额26,030,960.53元。
(二)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19年度,明日宇航提前确认沈飞集团等8家公司收入,冲回重工龙江等3家公司提前确认收入后,合计121,324,356.78元,提前确认成本63,058,857.82元,虚增应收账款385,350,871.29元,多计坏账准备41,857,556.02元,虚增利润总额16,407,942.94元。
(三)虚增固定资产折旧
1.2015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8,767,290.60元。2019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832,892.61元,少计利润总额832,892.61元。
2.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固定资产5,965,957.51元。2019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566,765.96元,少计利润总额566,765.96元。
(四)虚增无形资产摊销
2017年12月,明日宇航虚增无形资产22,825,502.76元。2019年,虚增无形资产摊销2,282,550.24元,少计利润2,282,550.24元。
(五)多计提专项储备
2018年,明日宇航虚增收入(不含天津宇航)777,277,344.34元;2019年,多计提专项储备3,687,750.92元,少计利润3,687,750.9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年度报告、业务台账、交付清单及统计台账、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贸易类收入成本汇总表、贸易类收入成本会计凭证、银行、汇款收款凭证汇总表及凭证、相关账户银行流水、提前确认收入统计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客户核算项目明细账、合同、凭证及留存**台账及留存**、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新研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新研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张舜,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韩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匡理鹏。
张舜在听证及其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购销合同”相关业务并非其负责,其不清楚该业务,不经手、不负责管理和批准该项业务,不存在故意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行为,亦不存在批准虚假合同的可能,其实际上主管的是什邡生产基地的技术、质量工作,仅仅在销售团队提供的销售合同上签字;
第二,其在合同上签字系根据公司安排及一直以来的管理,其不清楚具体什么时间签署、以及签署了那些“购销合同”(公司刻制本人签名的印章后,其更不清楚“购销合同”的签署情况),签署合同的行为并不意味着故意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也不等同于参与组织实施明日宇航财务造假行为;
第三,其事实上并未参加过2015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审阅,如有相关签字,极大可能是其根据指示在相关签字页上签字,或者直接盖了其签名章,与事先告知书认定“明知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签字表决通过”不符;
第四,如果说其过错,也是在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和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不够谨慎,应承担与该种过错相应的责任,事先告知书中的处罚明显过重,违法了“行政合理性”的基本原则;
第五,其不清楚2015年至2018年公司销售合同的总数、金额等确切情况以及外协合同的总体情况,无法确定外协合同的范围和内容,也无法准确了解上述合同和公司产能的匹配情况。
匡理鹏在申辩意见中提出:2016年韩华告知其公司之前称为“供应链管理”的业务实际为虚假交易,在韩华安排下,这些业务进行了入账处理,导致明日宇航利润虚增。在此过程中,确实参与了财务核算,但并未组织财务造假行为。其积极配合调查,望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张舜作为明日宇航副总经理,在多份造假合同中签字,其主张不知悉相关合同系为虚假合同,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不足以采信;同时其作为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审阅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即签署确认,保证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正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表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因此,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匡理鹏在韩华领导下,组织明日宇航其他财务工作人员实施明日宇航在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新研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是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匡理鹏以新研股份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参与了新研股份2019年年报审阅,明知新研股份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然签字表决通过。匡理鹏对明日宇航财务造假行为和新研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是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韩华、匡理鹏、张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张舜、匡理鹏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月10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2〕71号
当事人: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投),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甲26号海航大厦10层。
朱卫军,男,1972年7月出生,ST海投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姜杰,男,1964年11月出生,时任ST海投监事长、总经理、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蒙永涛,男,1983年10月出生,ST海投总经理、董事,时任ST海投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刘腾键,男,1977年3月出生,ST海投财务总监、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林菡,女,1978年12月出生,ST海投副总经理、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于波,男,1979年6月出生,时任ST海投董事长、执行董事长、董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海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朱某川、陶某外,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朱某川、陶某我会将根据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ST海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事任免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海投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对相关关联方的担保事项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海投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和股权转让事项。
一、ST海投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ST海投的第一大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9.98%,第一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海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投控股)持股0.29%。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海航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资产)、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与ST海投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ST海投的关联方。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担保、关联交易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实业向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11月18日,海航实业与湖南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海航实业向湖南信托借款4.00亿元。2016年11月,ST海投向湖南信托出具流动性支持函,约定如海航实业未按上述借款合同约定向湖南信托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ST海投将给予海航实业流动性支持。2021年4月,湖南信托向ST海投发出《说明函》,4月28日,ST海投该担保义务解除。
(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管)借款5.21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9月14日,海航商控向海投控股借款10.21亿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双方签订《借款协议》。2017年1月4日,海航商控偿还5亿元。1月12日,海投控股与华融资管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海投控股将其对海航商控拥有的5.21亿元债权及其项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华融资管。1月23日,海航商控与海投控股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海航商控向华融资管偿还债务5.21亿元。同日,ST海投与华融资管签订《保证协议》,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019年1月23日,5月14日,11月20日及2020年1月23日,海航商控与华融资管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至四。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22日,ST海投向华融资管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还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一至三及一至四的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华融资管于2021年4月28日向ST海投出具《关于解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通知函》,同意不再向ST海投主张任何担保责任,亦不主张任何赔偿责任。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7年2月24日,海航商控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商控向龙江银行借款12.00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10月2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ST海投对海航商控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30%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8年12月27日,海航物流与龙江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海航物流向龙江银行借款14.64亿元。同日,ST海投与龙江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借款提供银行存单质押担保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8年底,ST海投货币资金余额27.09亿元,其中26.70亿元以存单形式存放在全资子公司中嘉合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嘉合创)和全资孙公司天津海航东方养生堂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养生堂)开立的银行账户中。2018年,ST海投先后与包商银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盛京银行上海浦东支行(以下简称盛京银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支行(以下简称长安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存单为海航资产提供对应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担保。
2019年6月至8月,盛京银行将ST海投的大额存单共计13.4亿元直接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在6月28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中嘉合创7.6亿元资金。7月1日中嘉合创又将7.6亿元转给海航资产。包商银行借款到期以及盛京银行划扣资金后,ST海投停止与包商银行和盛京银行合作,于2019年5月至11月将9.10亿元转至洛阳银行洛阳长安路支行(以下简称洛阳银行),为以海投控股名义的借款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2019年12月17日,ST海投收到海投控股转回的资金10.00亿元。2019年12月27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两笔存单共计1.8亿元划扣至海航资产,用以偿还到期债务。为维护ST海投2019年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航资产委托海投控股在12月31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归还天津养生堂1.8亿元资金,归还中嘉合创3.4亿元,ST海投与长安银行协商将2.4亿元贷款展期至2020年1月3日。ST海投2019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3.36亿元,2019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金往来事项。
2020年1月2日,中嘉合创将5.2亿元资金转给海投控股。1月3日,长安银行将ST海投2.4亿元存单划扣至海航资产账户,用以偿还到期债务。2月2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237.9万元。5月8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5月27日,洛阳银行划扣中嘉合创在洛阳银行的质押存单1亿元。6月3日,海投控股通过短期拆借7.1亿元资金偿还洛阳银行贷款,在中嘉合创对应的2笔存单解除质押后,当日ST海投通过天津养生堂即将7.1亿元资金转给了海投控股。6月22日、6月23日、6月24日,ST海投向海南承睦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法人混同主体之一)支付预付款2亿元,随后海投控股分3笔转给天津养生堂2亿元。为维护ST海投2020年半年报时点不存在资金往来余额问题,海投控股在2020年6月30日通过外部短拆资金转给天津养生堂约13.24亿元。7月1日,天津养生堂又将13.2亿元分2笔转给了海投控股。2020年,ST海投收购海投控股持有的海南恒兴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等多项资产,ST海投支付对应资金后,海投控股分多次将资金转回抵顶占用资金。ST海投2020年应履行关联方资金往来临时披露义务的发生额约29.07亿元,2020年年报部分披露了资金往来事项。
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权转让相关事项
2019年初,海航物流启动对ST海投的20.27%股权出售工作。2019年4月开始,海航物流与包括凤仪文化娱乐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5家意向投资方进行洽谈。2019年12月16日,海投控股与日照景林财务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日照景林)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收到诚意金后,日照景林对相关资产、项目及ST海投20.27%的股权享有排他权。2019年12月17日至19日,日照景林委托五莲海胜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向海投控股代为支付诚意金。2020年3月,上述股权处置工作暂停。2021年4月,海航集团管理人拟将《合作协议》纳入继续履行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ST海投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八项及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ST海投披露的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综合考虑ST海投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朱卫军作为时任董事长,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临时报告、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于波作为时任董事长、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事项,为任职期内部分临时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姜杰作为时任监事长、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为任职期内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蒙永涛作为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腾键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及股权转让事项,为任职期内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菡作为时任副总经理、董事,知悉并参与审批其任职期内发生的担保、关联交易事项,为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及年报、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及年报、2021年半年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海航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姜杰、蒙永涛、刘腾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四、对林菡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9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航冷链及相关责任人员)
〔2022〕67号
当事人: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冷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王杰,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庆祥北路3号院1号楼503室。
王杰,男,1980年10月出生,时任海航冷链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李晓军,男,1982年12月出生,时任海航冷链财务总监,住址:天津市河东区。
汪海波,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海航冷链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史禹铭,男,1982年1月出生,时任海航冷链财务总监,住址:天津市津南区。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海航冷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海航冷链、李晓军、汪海波、史禹铭的申请,我会于2022年11月2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王杰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航冷链2015年至2020年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的情形
2015年7月17日,海航冷链公告《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验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5)第14005号)称,海航冷链发行股份1,152,984,000股,每股价格1.48元,共募集资金1,706,416,320元,其中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现海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认购466,900,000股,认购金额为691,012,000元。其中665,400,000元出资来源于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财务)、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现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即海航物流对海航冷链的出资款整体来源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发行完毕后,海航物流持有海航冷链40.83%股份。海航冷链定增事项由海航物流、海航集团逐级审批,并由海航集团决策层决策。
(一)2015年募集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2015年7月24日海航冷链向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信托)宁波银行账户7701XXXX8711转入投资本金6.65亿元,向方正信托兴业银行账户4160XXXX1434转入保证金665万元,经通道理财账户流转,投资本金6.65亿元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宁波银行账户7701XXXX6594转回海航物流,构成资金占用。
上述资金流转路径,由海航冷链筹划并报海航物流审批,由海航冷链具体执行。
(二)2016年募集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2016年7月,海航冷链通道理财产品到期并取得本息,相关投资本息由海航物流提供流转资金。海航冷链续作方案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使用3亿元购买太平洋证券宁静100号资管产品(以下简称太平洋资管产品),以信托通道方式转回海航物流;二是将4亿元存入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以银行保证金票据贴现方式转回海航物流。在海航冷链完成理财续作后,理财本息作为续作本金通过理财通道转回海航物流,持续构成资金占用。
上述资金流转路径,由海航冷链筹划并在公司内部逐级审批,由海航冷链具体执行。
(三)2017年募集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2017年7月,海航冷链通道理财到期并继续认购短期太平洋资管产品,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即资金占用和募集资金违规使用。根据海航集团资金调令汇总表、海航冷链理财续作请示以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海航冷链在理财到期后取得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全部来自海航现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物流),资金由现代物流转入大新华物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新华物流)、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融),再由大新华物流、上海尚融通过包商银行和太平洋资管产品转入海航冷链,以此完成海航冷链理财到期的资金流转和会计处理。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募集资金账户,2017年7月20日、7月25日,海航冷链收到太平洋资管转入资金323,906,352.44元,收到海航冷链包商银行转入资金408,211,900元;2017年7月21日、7月25日,海航冷链在收到资金后,立即向太平洋资管产品分两笔转出资金合计7亿元,继续认购太平洋资管产品。在海航冷链完成理财认购后,通道产品随即将认购资金转回现代物流。
2017年11月,海航冷链上述太平洋资管产品再次到期,根据海航集团资金调令汇总表、海航冷链理财续作请示以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海航冷链取得到期理财本金、收益,相关资金仍来源于现代物流。根据《关于海航冷链定增资金理财方案到期续作的请示》,海航冷链购买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盈泰价值单一”信托产品,由信托产品将资金投向太平洋资管产品,再由太平洋资管产品以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形式放款至海航云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云商),持续构成资金占用。
上述资金流转路径,由海航冷链筹划并按照海航集团管理流程,报现代物流审批,由海航冷链具体执行。
(四)2018年募集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2018年11月,海航物流、现代物流由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大集)代管。由于没有关联方能够提供资金支持,海航冷链通道理财产品无法按期转回理财本金及收益。为继续掩盖资金占用,海航冷链筹划将理财产品展期1年,对已到期理财产品只操作理财收益入账,并以展期为由不再流转理财本金。根据海航冷链《关于7亿元封闭贷到期》的往来邮件以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海航冷链取得集团支持的2,400万元资金,在海航冷链实际控制海航云商的情况下,以“利息到账”和“利息盘活”两条路径,分2笔资金流转完成理财到期的收益入账。2018至2020年期间,海航冷链全资子公司纳金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纳金融资)与广州瀚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瀚禧)签订一系列保理合同,购买对方持有的保理债权,并先后向广州瀚禧转账1.95亿元,其中,7,700万元用于支付西部信托2018、2019年度理财收益,1,004万元用于支付2018至2020年度部分理财产品通道费用,剩余1.12亿元实际转入海航云商,即返还海航冷链。其后,在2019至2020年期间,为防止账龄过长,海航冷链通过类似供应链金融的方式对纳金融资的部分长期应收款进行处理,具体方式为与客户及供应商怡然能源(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然能源)、天津恒盈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盈捷)分别签订购销合同,通过采购付款或预付款的方式将资金转出;即通过怡然能源、天津恒盈捷承接纳金融资账面上对广州瀚禧的长期应收款,持续构成资金占用。
上述资金流转路径,由海航冷链筹划并按照海航集团管理流程,报供销大集审批,同时通报海航集团,资金流转由海航冷链具体执行。
(五)2019年募集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2019年11月,上述展期的通道理财产品再次到期,由于海航冷链仍无法实际收回被占用募集资金,并且太平洋证券、西部信托不再同意提供理财通道,海航冷链只能变更资金流转通道,即通过投资宁夏顺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顺亿)资产收益权的形式进行会计处理,继续掩盖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2019年8月海航冷链《关于海航冷链定增资金理财方案到期续作的请示》以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海航冷链以募集资金继续投资理财的形式完成资金流转,并延续资金占用。具体由宁夏顺亿提供零成本过桥支持,由广州瀚禧以应收账款形式提供投资收益,最终转至海航云商,由海航云商转出并回流资金。再由海航冷链分3亿元、4亿元两笔共同投资宁夏顺亿。根据海航冷链招商银行账户1109XXXX0405流水,2019年12月11日、12月12日海航冷链分多笔向宁夏顺亿转出资金合计7亿元,持续构成资金占用。
上述资金流转路径,由海航冷链筹划并按照海航集团管理流程,报供销大集审批,同时通报海航集团,由海航冷链具体执行。
(六)2020年募集资金被占用的情况
2020年9月、12月,海航冷链上述通道理财陆续到期,在海航财务的支持下分两笔赎回资金;在完成部分理财赎回后,海航冷链将资金返还海航财务,并形成海航冷链在海航财务的存款。
2020年9月,海航冷链4亿元宁夏顺亿资产收益到期并收到投资本金及收益。海航冷链向海航集团非航空资产管理事业部(以下简称非航事业部)提交《关于海航冷链理财赎回的资金调令申请》,拟向非航事业部申请资金拆借2,000万元,完成4亿投资理财赎回。根据海航集团资金调令汇总表,海航云商的资金来源并返回海航财务,宁夏顺亿在收到海航云商转入资金后,于2020年9月9日向海航冷链招商银行账户1109XXXX0405分多笔合计转入4.13亿元,海航冷链于当日将资金转入海航财务。具体资金流转情况如下:2020年12月,海航冷链3亿元宁夏顺亿资产收益到期并收到投资本金及收益。根据海航集团资金调令汇总表,海航云商、海航物流的资金来源并返回海航财务,海航冷链向非航事业部提交《关于海航冷链资金调令申请》,因海航冷链理财到期赎回需要,考虑赎回操作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以及资金账户安全问题,宁夏顺亿委托北京云商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商汇金)代收代付,持续构成资金占用。
综上,海航冷链在海航财务的资金支持下,赎回宁夏顺亿投资本金并流回投资收益。上述资金流转路径,由海航冷链筹划并按照海航集团管理流程,报非航事业部审批,同时通报海航集团,由海航冷链具体执行。
(七)信息披露情况
2015至2020年度,海航冷链上述关联交易是在海航集团的要求和安排下发生的,均没有商业实质,属于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构成资金占用。上述资金被占用事项,海航冷链未在关联交易发生时审议并披露相关交易情况,未在2015年年报、2016至2019年半年报、年报、2020年半年报中真实披露相关情况。
二、2018、2019年度,海航冷链虚增投资收益导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8年度虚增投资收益情况
2018年11月29日,招商银行募集资金账户收到西部信托转入4笔资金,合计38,500,000元;该笔资金由纳金融资转入广州瀚禧,由广州瀚禧转给海航云商,再由海航云商转给太平洋资管产品,以此完成海航冷链对通道理财展期时的投资收益入账。具体操作方式为,由纳金融资放款至广州瀚禧合计4,000万元,由广州瀚禧和上海海航物联网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物联网)包装1笔应收账款,形成广州瀚禧应收上海物联网4,000万元,广州瀚禧将4,000万元转给上海物联网即海航云商。可见,2018年11月到期理财收益由海航冷链全资子公司纳金融资转出。在其他关联方确定无法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海航冷链该笔投资收益的确认实际构成虚增利润,虚增金额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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