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18年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单位、自主缴存者:
按照***、河南省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规定,各缴存单位每年7月1日起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变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以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下一年度的月缴存基数。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根据南阳市统计*公布的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2104元。确定2018年缴存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026元(即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52104/12×3=13026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563.12元(13026×12%=1563.12元);市直、宛城区、卧龙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7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均为78.50元(1570×5%=78.50元);其他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20元(即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均为71.00元(1420×5%=71.00元)。各缴存单位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2018年缴存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工作。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超过上限和低于下限的单位,各管理部将不再受理。
全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者)月缴存额下限为468.94元(52104/12×60%×18%=468.94元);上限为2344.68(52104/12×3×18%=2344.68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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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阳中心城区棚改项目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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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编制
核定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直属机构)事业编制20名。其中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3名(正科级),总会计师1名(正科级),科室领导7名(副科级)。
单位住房公积金归哪个部门管理
房管*吧!
重要消息: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23年度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新乡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顺利完成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时间为2023年7月3日-7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23年7月份开始执行。单位7月已按原基数缴款的,不再办理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范围应以国家统计*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工资合计组成。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计提标准计算。
根据《新乡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7〕104号)文件规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本市(县)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按市统计*公布的2022年社会平均工资标准,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7953元;按照河南省人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1〕33号)文件规定,我市缴存基数最低限额为市区2000元;辉县市、新乡县1800元;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封丘县、延津县1600元。
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网厅办理不需提供材料,提交即生效。
(一)缴存基数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电子文档和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比例调整所需材料:
1、《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表》(批量导入版),报送一份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注:表格可登录中心网站在“表格下载”栏下载;单位只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的,只填报缴存基数(或比例)调整表;单位既调整缴存比例又调整缴存基数的,需同时填报上述两个表格,先办理调整缴存比例业务再办理调整缴存基数业务,在缴存基数调整表中应填写调整后的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至2023年6月份的单位,在未缴存7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前,可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后再办理7月份人员增加手续。
(一)窗口办理
未开通CA版网厅的缴存单位,可在市本级和所属各县(市)管理部办理。登录单位网厅(非CA版)在“查询打印”—“职工信息查询”中导出正常状态的职工信息,填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批量导入版)对应栏中,在“调整后个人缴存基数”栏中录入职工新工资基数,表中职工人数应与单位正常缴存人数相符。
(二)网厅办理
已开通CA版网厅的缴存单位,可在网上申报,选择当月汇缴—当月有变化—基数调整清册—点击“导出可调基人员”后,在页面左下角出现《单位(*******)批量调基》表,下载此表录入职工新工资基数(此表中总人数、姓名和身份证号不可更改),点击“文件导入”,保存无错误提示后,点击“提交”,提交期间系统不可关闭,系统提示成功即完成基数调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每年核定一次,不能重复申报, 当年不申请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单位,仍按原基数和比例执行。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核定工作,事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如实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申报前应将拟申报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后,方可申报。
编辑 丨孙昊立
责编丨冯 莎
审核丨刘永军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个单位怎么样,是什么编制呀?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福利待遇较好。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
7月1日起,天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委、办、*,各区人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现将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单位在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有效期及其他规定
新转业军队干部、新调任公务员的住房公积金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0日废止。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3年6月30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9〕4号)及《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3〕5号),单位在缴存2023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可按以下程序办理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
一、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网上缴存的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网址:www.zfgjj.cn,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1)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可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领取或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2)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后,到管理部办理相关业务。
二、办理缴存额调整
单位根据《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3〕5号)规定,核定2023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一)通过单位网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单位网上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并确认提交。
(二)单位也可到管理部柜台领取电子版或纸质版《调整清册》一份,纸质版《调整清册》填写完毕后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及《调整清册》(电子版或纸质版)一份到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单位通过单位网厅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确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并准确核定缴存基数。
三、调整后首月缴存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管理部柜台或单位网厅办理。当月无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只需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当月有职工增加、封存、个人补缴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政策解读↓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为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我市出台了《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明确职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时的月缴存额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1)自2023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22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180元,最高不得超过26451元。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
(3)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可以降低至1%,或者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通知》适用于我市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所有缴存单位和职工均应当按照《通知》规定调整缴存基数,按照缴存基数上下限、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通知》规定受理、审批相关业务。
(1)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缴存额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2)单位的缴存比例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为保证低收入职工的必要缴存水平,《通知》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低标准。
为降低单位生产经营成本,《通知》规定企业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在5%-12%间选择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来源:天津广播、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公积金是很多人的“小金库”,买房、租房、辞职等情况都可以申请提取。那么公积金怎样可以提取呢?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具体有哪些流程呢?一、广州公积金怎样可以提取?根据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部分提取(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①购买一手楼的,申请日期不超过自支付最后一笔房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②购买二手楼(或拍卖房)的,自取得契税税收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③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的,自取得购买增大面积**之日起两年内申请。(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3)建造自建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4)翻建、加建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5)大修自住住房;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6)租房提取的;①租房自住且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中有“注记备案”的不予提取;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职工首次提取不超过从申请月份起向前推算的6个月的租金,且提取的租金月数不得超过实际租住月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最长间隔不能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最多只能提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至租赁期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只限承租人本人提取;中心审批人员可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核实职工的租房行为是否真实,不真实的取消因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提取资格。②租赁本单位住房的:如职工租赁本单位住房作自住使用,但没有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金直接从工资中划扣的情况,须由单位办理集体提取。③租房自住但不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的,可申请提取600元/人/月用于支付房租:a.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连续缴存满3个月;b.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c.职工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7)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增设电梯的;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在实际支付工程建筑费用并取得**(或收据)后可提出提取申请,只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而实际支付的工程建筑费用。2.全部提取(1)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离休、退休条件销户提取的不再办理开户手续。(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销户提取的不再办理开户手续。(3)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职工以出境定居(含港澳台地区)条件销户提取后,不能再办理开户手续,重新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再办理开户手续。(5)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职工死亡提取的不能由单位集体代办。在广州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看看自身符合哪一条提取条件,然后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提取公积金。除了买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这两个常用的条件之外,普通职工因租房自住和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而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也比较多。二、在广州提取公积金有哪些流程?1.部分提取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并录入扫描材料→中心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2.销户提取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银行经办网点受理审核材料并办理提取(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取转账。3.提取业务办理网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广州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网点地址详见中心网站)。4.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时间:中心各办事处: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中心各管理部: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具体以各网点对外公布营业时间为准。三、公积金提取额度怎么算?个人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购买、租赁、修建、建筑所花费总金额。如果是属于销户提取的,则提取该账户内的所有余额。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房屋产权证明上没有名字),首次提取时除携带相应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及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经办网点办理;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办理二次或以上提取均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若职工办理销户提取后重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以原房产再次申请提取的,则根据现行的提取政策在有效期内再次提交资料申请提取,核定可提取额度时须扣除已提取的金额。2.租房自住且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的,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月份的房租总额;租房自住但不能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及**的,可申请提取600元/人/月用于支付房租。以上就是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所需流程,希望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出境定居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时间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二)提取程序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三)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或收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七)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八)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九)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十)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提取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发生上述(一)、(二)、(三)项情形的,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深圳住房公积金对非深户人员有啥作用?
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和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共同缴存的,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进行管理,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性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当前我市正在全面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扩面工作,作为建立时间不长的一种社会保障性和福利性的制度,它到底给个人能带来什么好处呢?住房公积金能给职工带来的实惠 1、**给予职工个人的免税优惠。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2)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结转后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免交利息税。 2、职工可以得到单位的资金补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缴存,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得到了单位的资金补贴。相当于增发了一块住房工资。 3、享受低息贷款的优惠。 根据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后,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房时可以得到**补贴的低息贷款的优惠。现行的5年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4.14%,比商业贷款同期按揭贷款利率低24.8%,,以一笔20万20年期的贷款为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是4.59%,商业银行同期最低的住房按揭贷款年利率为5.814%,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比同样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到期少支付利息32747元;26万30年的到期公积金贷款比同样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少支付利息70757元,从这里可以看出,这是一个不小的数目,相当于一名职工一至两年甚至于三年的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的特性 1、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时间上存在着差异,用住房公积金可以帮助先有需求的职工购房,形成职工间购房资金互助的特性。 2、住房公积金零存整取的特性。 根据政策规定,依据个人收入水平的不同,我市正常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范围是168—1404元。不同企业、不同人员可以根据工资水平确定,逐月缴纳,其形式和功能类似于零存整取,形成可观的储蓄。职工家庭及直系血亲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 3、住房公积金养老的特性。 职工离、退休后,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可以提取,作为养老保障资金。比如,一个职工个人每月交纳168元公积金,单位补贴相应的资金,一年储存4032元,按35年工龄计算,储存的本金有14万元;如果按每月1404元缴存,则可以达到60万元,是退休后养老或发挥其他作用的一笔巨资。详细公积金文档介绍下载:http://www.***.cn/zhufanggongjijinyoushimehaochu.doc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迪庆州机关事业单位完善规范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政策实施办法》之规定,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标准通知如下,请各缴存单位于2018年12月20日前到所辖区管理部完成缴存基数核定工作。
一、行政单位缴存基数
行政单位缴存基数=(职工应发工资—绩效奖励随月部分—改革性补贴—独生子女)×12%
二、事业单位缴存基数
事业单位缴存基数=(职工应发工资—绩效奖励随月部分—奖励性绩效补贴—独生子女)×12%
三、乡镇工作人员
岗位津贴不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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