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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定义不同1、等级保护等级保护全称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对国家秘密渗档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储存、传输、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处置。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等级保护分5个级别:一级自主保护级、二级指导保护级、三级监督保护级、四级强制保护级、五级专控保护级。2、分级保护分级保护全称是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分级保护管理丛轮乱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保护,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和信息安全。分级保护分3个级别: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由低到高)。第二、适用对象不同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的不同适用对象是二者的本质区别:①等级保护是实施信息安全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重点保护的对象是非涉密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基础信息系统。②分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等级保护在涉密领域的具体体现。第三、发起部门和主管部门不同1、分级保护分级保护由国家保密*发起,其主管单位及相应管理职责如下:①国家保密*及地方各级保密*:监督、检查、指导②中央和国家机关:主管和指导③建设使用单位:具体实施2、等级保护等级保护由公安部门发起桐盯,其主管部门及相应管理职责如下:①公安机关:等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和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③国信办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部门间的协调,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第四、工作内容和测评频率不同等级保护工作包括系统定级、系统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五个环节。分级保护工作包括系统定级、方案设计、工程实施、系统测评、系统审批、日常管理、测评与检查、系统废止八个环节。1、等级保护测评频率①第二级信息系统: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②第三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③第四级信息系统: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④第一级信息系统不需要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一般适用于国家重要领域、重要部门中的极端重要系统,特殊行业特殊要求,不在等保测评机构的测评范畴。2、分级保护测评频率①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测评或保密检查;②绝密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测评或保密检查。
饮用来自水资源保护区的分级标准是什么?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饮用水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基本方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2007年1月9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解释。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中式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备用和规划水源地)的划分。农村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2潮汐河段 指河流中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3.3潜水 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下水。 3.4承压水 指充满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地下水。 3.5孔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松散沉积物颗粒间孔隙中的地下水。 3.6裂隙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石裂隙中的地下水。 HJ/T338—2007 3.7岩溶水 指赋存并运移于岩溶化岩层中的地下水。 4总则 4.1水源保护区的设置与划分 4.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指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的地表区域。 4.1.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备用的和规划的)都应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4.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4.1.4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划分中,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划分放在最优先位置;跨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输水渠道,其上游地区不得影响下游(或相邻)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水质的要求,并应保证下游有合理水量。 4.1.5应对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和筛选;对于因污染已达不到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经技术、经济论证证明饮用水功能难以恢复的水源地,应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转变其功能。 4.1.6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督应作为重点纳入地方环境管理体系中,若无法满足保护区规定水质的要求,应及时调整保护区范围。 4.2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 4.2.1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指标,应考虑以下因素:当地的地理位置、水文、气象、地质特征、水动力特性、水域污染类型、污染特征、污染源分布、排水区分布、水源地规模、水量需求。其中: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保证在规划设计的水文条件和污染负荷下,供应规划水量时,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相应的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4.2.2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防止水源地附近人类活动对水源的直接污染;应足以使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在向取水点(或开采井、井群)输移(或运移)过程中,衰减到所期望的浓度水平;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取水水质达到规定要求;一旦出现污染水源的突发情况,有采取紧急补救措施的时间和缓冲地带。 4.2.3在确保饮用水水源水质不受污染的前提下,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尽可能小。 4.3水质要求 4.3.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4.3.1.1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Ⅱ类标准,且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应满足该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4.3.1.2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基本项目限值不得低于GB3838-2002中的Ⅲ类标准,并保证流入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一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4.3.1.3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流入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满足二级保护区水质标准的要求。 4.3.2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要求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水质各项指标不得低于GB/T14848中的Ⅲ类标准。 5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5.1一级保护区 5.1.1水域范围 5.1.1.1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5.1.1.1.1一般河流型水源地,应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得到一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范围内应满足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的要求。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析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域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域可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5.1.1.1.2潮汐河段水源地,运用非稳态水动力-水质模型模拟,计算可能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最大范围,作为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5.1.1.1.3一级保护区上、下游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带1)范围。 5.1.1.2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5.1.1.2.1一般河流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 5.1.1.2.2潮汐河段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下游两侧范围相当,范围可适当扩大。 5.1.1.3一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为5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通航河道:以河道中泓线为界,保留一定宽度的航道外,规定的航道边界线到取水口范围即为一级保护区范围;非通航河道:整个河道范围。 5.1.2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陆域范围。1)卫监发[2001]161号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5.1.2.1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长度。 5.1.2.2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同时,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2)规定的范围。 5.2二级保护区 5.2.1水域范围 5.2.1.1通过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 5.2.1.1.1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应用二维水质模型计算得到。二级保护区上游侧边界到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距离应大于污染物从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二维水质模型及其解析解参见附录B,大型、边界条件复杂的水域采用数值解方法,对小型、边界条件简单的水域可采用解析解方法进行模拟计算。 5.2.1.1.2潮汐河段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采用模型计算方法;按照下游的污水团对取水口影响的频率设计要求,计算确定二级保护区下游侧外边界位置。 5.2.1.2在技术条件有限情况下,可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但是应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5.2.1.2.1一般河流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长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包括汇入的上游支流)延伸不得小于2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不得小于200米。 5.2.1.2.2潮汐河段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宜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 5.2.1.3二级保护区水域宽度:一级保护区水域向外10年一遇洪水所能淹没的区域,有防洪堤的河段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宽度为防洪堤内的水域。 5.2.2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5.2.2.1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长度不小于二级保护区水域河长。 5.2.2.2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不小于1000米,具体可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需要确定。对于流域面积小于100平方公里的小型流域,二级保护区可以是整个集水范围。 5.2.2.3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水质影响因素时,二级保护区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 5.2.2.4当水源地水质受保护区附近点污染源影响严重时,应将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入二级保护区管理范围,以利于对这些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5.3准保护区 根据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影响程度,需要设置准保护区时,可参照二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准保护区的范围。2)卫监发[2001]161号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6.1水源地分类 依据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所在湖泊、水库规模的大小,将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类,分类结果见表1。 表1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分类表 水源地类型水源地类型 水库小型,V<0.1亿m3 湖泊小型,S<100km2 中型,0.1亿m3≤V<1亿m3大中型,S≥100km2 大型,V≥1亿m3 注:V为水库总库容;S为湖泊水面面积。 6.2一级保护区 6.2.1水域范围 6.2.1.1小型水库和单一供水功能的湖泊、水库应将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划为一级保护区。 6.2.1.2大中型湖泊、水库采用模型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范围。 6.2.1.2.1当大、中型水库和湖泊的部分水域面积划定为一级保护区时,应对水域进行水动力(流动、扩散)特性和水质状况的分析、二维水质模型模拟计算,确定水源保护区水域面积,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主要污染物浓度满足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的要求。具体方法参见附录B,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 6.2.1.2.2一级保护区范围不得小于卫生部门规定的饮用水源卫生防护3)范围。 6.2.1.3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6.2.1.3.1小型湖泊、中型水库水域范围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2.1.3.2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2.1.3.3大中型湖泊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2.2陆域范围 湖泊、水库沿岸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以确保水源保护区水域水质为目标,采用以下分析比较确定。 6.2.2.1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或一定高程线以下的陆域,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6.2.2.2大型水库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6.2.2.3大中型湖泊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3)卫监发[2001]161号文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2.2.4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不得小于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范围。 6.3二级保护区 6.3.1水域范围 6.3.1.1通过模型分析计算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范围。二级保护区边界至一级保护区的径向距离大于所选定的主要污染物或水质指标从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浓度水平衰减到GB3838-2002Ⅱ类水质标准浓度所需的距离,具体方法参见附录B,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 6.3.1.2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采用类比经验方法确定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同时开展跟踪验证监测。若发现划分结果不合理,应及时予以调整。 6.3.1.2.1小型湖泊、中小型水库一级保护区边界外的水域面积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6.3.1.2.2大型水库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6.3.1.2.3大中型湖泊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2000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6.3.2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确定,应依据流域内主要环境问题,结合地形条件分析确定。 6.3.2.1依据环境问题分析法 6.3.2.1.1当面污染源为主要污染源时,二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范围,主要依据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森林开发、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确定。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6.3.2.1.2当水源地水质受保护区附近点污染源影响严重时,应将污染源集中分布的区域划入二级保护区管理范围,以利于对这些污染源的有效控制。 6.3.2.2依据地形条件分析法 6.3.2.2.1小型水库可将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 6.3.2.2.2小型湖泊和平原型中型水库的二级保护区范围是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平距离2000米区域,山区型中型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6.3.2.2.3大型水库可以划定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6.3.2.2.4大中型湖泊可以划定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30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6.4准保护区 按照湖库流域范围、污染源分布及对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影响程度,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可以设定为准保护区。 7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在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勘查、长期动态观测、水源地开采现状、规划及周边污染源等资料的基础上,用综合方法来确定。 7.1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分类 地下水按含水层介质类型的不同分为孔隙水、基岩裂隙水和岩溶水三类;按地下水埋藏条件分为潜水和承压水两类。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按开采规模分为中小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小于5万立方米)和大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大于等于5万立方米)。 7.2孔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孔隙水的保护区是以地下水取水井为中心,溶质质点迁移100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溶质质点迁移1000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补给区和径流区为准保护区。 7.2.1孔隙水潜水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7.2.1.1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7.2.1.1.1保护区半径计算经验公式: R=α×K×I×T/n…………………………(1) 式中,R—保护区半径,米; α—安全系数,一般取150%,(为了安全起见,在理论计算的基础上加上一定量,以防未来用水量的增加以及干旱期影响造成半径的扩大); K—含水层渗透系数,米/天; I—水力坡度(为漏斗范围内的水力平均坡度); T—污染物水平迁移时间,天; n—有效孔隙度。 一、二级保护区半径可以按公式(1)计算,但实际应用值不得小于表2中对应范围的上限值。 表2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经验值 介质类型一级保护区半径R(米)二级保护区半径R(米) 细砂30~50300~500 中砂50~100500~1000 粗砂100~2001000~2000 砾石200~5002000~5000 卵石500~10005000~10000 7.2.1.1.2一级保护区 方法一:以开采井为中心,表2所列经验值是指R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方法二:以开采井为中心,按公式(1)计算的结果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公式中,一级保护区T取100天。 对于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井群内井间距大于一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可以分别对每口井进行一级保护区划分;井群内井间距小于等于一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则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一级保护区半径的多边形区域(示意图参见附录C)。 7.2.1.1.3二级保护区 方法一:以开采井为中心,表2所列经验值为半径的圆形区域。 方法二:以开采井为中心,按公式(1)计算的结果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公式中,二级保护区T取1000天。 对于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井群内井间距大于二级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可以分别对每口井进行二级保护区划分;井群内井间距小于等于保护区半径的2倍时,则以外围井的外接多边形为边界,向外径向距离为二级保护区半径的多边形区域(示意图参见附录C)。 7.2.1.1.4准保护区 孔隙水潜水型水源准保护区为补给区和径流区。 7.2.1.2大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建议采用数值模型(参见附录D),模拟计算污染物的捕获区范围为保护区范围。 7.2.1.2.1一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取水井为中心,溶质质点迁移100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作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 7.2.1.2.2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外,溶质质点迁移1000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7.2.1.2.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地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 7.2.2孔隙水承压水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 7.2.2.1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7.2.2.1.1一级保护区 划定上部潜水的一级保护区作为承压水型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划定方法同孔隙水潜水中小型水源地。 7.2.2.1.2二级保护区 不设二级保护区。 7.2.2.1.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 7.2.2.2大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7.2.2.2.1一级保护区 划定上部潜水的一级保护区作为承压水的一级保护区,划定方法同孔隙水潜水大型水源地。 7.2.2.2.2二级保护区 不设二级保护区。 7.2.2.2.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 7.3裂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按成因类型不同分为风化裂隙水、成岩裂隙水和构造裂隙水,裂隙水需要考虑裂隙介质的各向异性。 7.3.1风化裂隙潜水型水源保护区划分 7.3.1.1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7.3.1.1.1一级保护区 以开采井为中心,按公式(1)计算的距离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一级保护区T取100天。 7.3.1.1.2二级保护区 以开采井为中心,按公式(1)计算的距离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T取1000天。 7.3.1.1.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划为准保护区。 7.3.1.2大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需要利用数值模型(参见附录D),确定污染物相应时间的捕获区范围作为保护区。 7.3.1.2.1一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开采井为中心,溶质质点迁移100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作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 7.3.1.2.2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外,溶质质点迁移1000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7.3.1.2.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划为准保护区。 7.3.2风化裂隙承压水型水源保护区划分 7.3.2.1一级保护区 划定上部潜水的一级保护区作为风化裂隙承压型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划定方法需要根据上部潜水的含水介质类型并参考对应介质类型的中小型水源地的划分方法。 7.3.2.2二级保护区 不设二级保护区。 7.3.2.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 7.3.3成岩裂隙潜水型水源保护区划分 7.3.3.1一级保护区 同风化裂隙潜水型。 7.3.3.2二级保护区 同风化裂隙潜水型。 7.3.3.3准保护区 同风化裂隙潜水型。 7.3.4成岩裂隙承压水型水源保护区划分 7.3.4.1一级保护区 同风化裂隙承压水型。 7.3.4.2二级保护区 不设二级保护区。 7.3.4.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的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 7.3.5构造裂隙潜水型水源保护区划分 7.3.5.1中小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7.3.5.1.1一级保护区 应充分考虑裂隙介质的各向异性。以水源地为中心,利用公式(1),n分别取主径流方向和垂直于主径流方向上的有效裂隙率,计算保护区的长度和宽度。T取100天 7.3.5.1.2二级保护区 计算方法同一级保护区,T取1000天。 7.3.5.1.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划为准保护区 7.3.5.2大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 利用数值模型(参见附录D),确定污染物相应时间的捕获区作为保护区。 7.3.5.2.1一级保护区 以地下水取水井为中心,溶质质点迁移100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作为一级保护区范围。 7.3.5.2.2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外,溶质质点迁移1000天的距离为半径所圈定的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7.3.5.2.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划为准保护区。 7.3.6构造裂隙承压水型水源保护区划分 7.3.6.1一级保护区 同风化裂隙承压水型。 7.3.6.2二级保护区 不设二级保护区。 7.3.6.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 7.4岩溶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 根据岩溶水的成因特点,岩溶水分为岩溶裂隙网络型、峰林平原强径流带型、溶丘山地网络型、峰丛洼地管道型和断陷盆地构造型五种类型。岩溶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须考虑溶蚀裂隙中的管道流与落水洞的集水作用。 7.4.1岩溶裂隙网络型水源保护区划分 7.4.1.1一级保护区 同风化裂隙水。 7.4.1.2二级保护区 同风化裂隙水。 7.4.1.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划为准保护区。 7.4.2峰林平原强径流带型水源保护区划分 7.4.2.1一级保护区 同构造裂隙水。 7.4.2.2二级保护区 同构造裂隙水 7.4.2.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和径流区划为准保护区。 7.4.3溶丘山地网络型、峰丛洼地管道型、断陷盆地构造型水源保护区划分 7.4.3.1一级保护区 参照地表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划分方法,即以岩溶管道为轴线,水源地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侧宽度按公式(1)计算(若有支流,则支流也要参加计算)。同时,在此类型岩溶水的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落水洞处也宜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划分方法是以落水洞为圆心,按公式(1)计算的距离为半径(T值为100天)的圆形区域,通过落水洞的地表河流按河流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 7.4.3.2二级保护区 不设二级保护区。 7.4.3.3准保护区 必要时将水源补给区划为准保护区。 8其他 8.1如果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二级保护区内有支流汇入,应从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一定距离,作为相应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划分方法可参照上述河流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根据支流汇入口所在的保护区级别高低和距取水口距离的远近,其范围可适当减小。 8.2完全或非完全封闭式饮用水输水河(渠)道均应划为一级保护区,其宽度范围可参照河流型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在非完全封闭式输水河(渠)道、及其支流可设二级保护区,其范围参照河流型二级保护区划分方法划定。 8.3湖泊、水库为水源的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应包括湖泊、水库一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保护级别按具体情况参照湖库型水源地的划分办法确定。 8.4入湖、库河流的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范围的确定,以确保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为目标,参照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法确定一、二级保护区的范围。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最终定界 9.1为便于开展日常环境管理工作,依据保护区划分的分析、计算结果,结合水源保护区的地形、 地标、地物特点,最终确定各级保护区的界线。 9.2充分利用具有永久性的明显标志如水分线、行政区界线、公路、铁路、桥梁、大型建筑物、水库大坝、水工建筑物、河流汊口、输电线、通讯线等标示保护区界线。 9.3最终确定的各级保护区坐标红线图、表,作为**部门审批的依据,也作为规划国土、环保部门土地开发审批的依据。 9.4应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标志。 10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分级保护:目前在用的是BMB1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规范,是由国家保密*牵头编写并发布。属于强制执行。保护对象:字面意思,无疑只要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都需要去做分级保护。2、等级保护:目前正在实行的是等级保护2.0版本(GB/T22239一2019),是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牵头编写并落实主管工作,用来替代等级保护1.0版本(GB/T22239-2008),该标准在2019年5月10日发布,具体实施日期是2019年12月1日,也是全行业目前都要去满足的标准。分保是强制执行,相对分保的强制执行要稍微弱一点。保护对象:除了个人搭建的系统以外,其余只要有业务系统在用,像高校、金融、能源、运营商等等都要去做等级保护。法律依据:《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标准号:GB/T22239-20195.1等级保护对象等级保护对象是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的对象,通常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系统、大数据应用/平台/资源、物联网(IoT)、工业控制系统和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等。等级保护对象根据其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叙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由低到高被划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
国家分级保护规范要求解读
2003年9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任务,并指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要按照d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护。在已经开展的分级保护的具体工作中,有几个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分级保护与等级保护的关系 2004年9月17日,公安部、国家保密*、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办下发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意义、原则、基本内容、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和实施计划。2006年1月17日,四部门又下发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确定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安机关负责全面工作、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涉密信息系统、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密码工作、***信息办负责负责的管理职责和要求。其中明确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应当依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 为贯彻落实两办文件精神,中央保密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保密管理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28日,国家保密*下发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颁布了国家保密标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目前,正在制订并将颁布两个国家保密标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平指南》。2007年将制订其他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准体系。
二、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概况 1、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含义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保护,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和信息安全。 2、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原则 规范定密,准确定级;依据标准,同步建设;突出重点,确保核心;明确责任,加强监督。 3、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管理职责 国家保密*负责全国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各级保密*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内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的主管和指导;建设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4、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由低到高划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个等级。绝密级信息系统应限定在封闭、安全可控的独立建筑群内。集中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可参照秘密级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保护。 5、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实施步骤 (1)规范信息定密; (2)确定系统等级; (3)方案设计与审核; (4)落实保护措施; (5)系统测评; (6)系统审批; (7)安全保密评估与保密监督检查。 6、涉密信息系统的监管 (1)必须选择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承担或参与涉密信息系统的方案设计与实施; (2)保密工作部门参加方案审查论证; (3)国家保密*授权的系统测评机构进行安全保密测评; (4)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后,系统方可投入使用; (5)保密工作部门定期进行保密检查或系统测评:秘密级和机密级信息系统,每两年至少一次;绝密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一次。
三、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 根据“技管并重”的指导思想,一个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既要采取不同强度的技术保护措施,还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强度,才能保障这个信息系统的安全,因此需制订国家保密标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它是以国家保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作为指导,以《涉密信息系统保密技术要求》中安全保密管理部分作为基础,结合ISO/ICE。TR13335《信息技术、IT安全管理指南》与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实践确定管理过程,结合ISO/IEE17799《信息技术、信息安全管理实用规则》与分级要求确定管理内容。 在涉密信息系统的生命周期中应把握好八个基本环节: 1、系统定级 明确系统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保护等级。 2、方案设计 组织自身的技术力量或委托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前的风险评估,确定系统风险。选择具有涉密资质的集成单位依据相关国家保密标准进行方案设计,并应通过专家论证,负责系统审批的保密工作部门应参加论证。 3、工程实施 组建工程监理机构,细化管理制度,对工程实施进行监督,或者选择具有涉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4、系统测评 系统工程实施完毕后,建设使用单位向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测评,国家保密*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中心及分中心负责进行系统测评。 5、系统审批 涉密信息系统在投入运行后前,应经过(地)以上保密工作部门根据系统测评结果进行的审批。 6、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包括基本管理要求,人员管理、物理环境与设施管理、信息保密管理等。 7、测评与检查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后还应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测评和检查。 8、系统废止 废止涉密信息系统应向相关保密工作部门备案,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产品和资料。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核心思想是“实事求是”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防止欠保护,也防止过保护,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为原则。我国的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已经进入了建立制度、完善体系的阶段,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由于存在信息系统所涉及技术、管理的复杂性、系统保护评价和不确定性以及安全防护与攻击技术存在的非对称性等因素,我们还有许多问题要研究、要探索,但只要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勇于实践,就会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道路。
四、项目建设
仅就项目建设流程而言,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国保发[2005]16号)确定系统等级,结合本单位业务需求和涉密信息制定安全保密需求,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17-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BMB20-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范》和BMB23-2008《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方案设计指南》设计系统安全保密方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BMB18-2006《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工程实施结束后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保密*的涉密信息系统测评机构依据国家保密标准BMB22-2007《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测评指南》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测评,在系统投入使用前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向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申请进行系统审批,涉密信息系统通过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使用单位在按照分级保护要求完成系统整改后,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备案。
而其余如BMB2-1998《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检查测试方法和安全判据》、BMB11-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等对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内容的技术方面提出了专项要求。 保密管理以及技术要求的熟悉和掌握与工程建设质量能否满足用户要求直至通过国家保密*相关测评机构的分级保护测评密切相关,这是相对一般工程建设而言,涉密信息系统的最大建设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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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区分等级保护与分级保护(等保与分保区别)
要问两者之间有区别吗,答案是肯定的!首先责任单位不同,等保公安部牵头,分保保密*牵头,其次等保是针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而分保针对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
分别介绍下两者:
目前现状:目前正在实行的是等级保护2.0版本(GB/T22239一2019),是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牵头编写并落实主管工作,用来替代等级保护1.0版本(GB/T22239-2008),该标准在2019年5月10日发布,具体实施日期是2019年12月1日,也是全行业目前都要去满足的标准。分保是强制执行,相对分保的强制执行要稍微弱一点。
等级保护主管部门:
1.公安机关:等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2.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和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3.国信办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部门间的协调,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系统的等级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
等级保护如何分级:等保分五级,一级(自主保护)、二级(指导保护)、三级(监督保护)、四级(强制保护)、五级(专控保护)依次升高,可以看到下图中的分级情况,二级三级为最常见的定级区间。
等级保护流程: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包括系统定级、系统备案、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和监督检查五个环节。
等保测评频率:
第三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第四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根据特殊安全要求进行等级测评。
定义: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是指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根据分级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等级实施保护,各级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涉密信息系统的保护等级实施监督管理,确保系统和信息安全。
目前现状:
目前在用的是BMB17《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技术要求》规范,是由国家保密*牵头编写并发布。属于强制执行。
分级保护主管部门:
1.国家保密*及地方各级保密*:监督,检查,指导
2.中央和国家机关(本部门):主管和指导
3.建设使用单位:具体实施
分级保护都保护谁:
字面意思,无疑只要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都需要去做分级保护。
分级保护如何分级:
分级保护分3个级别:涉密信息系统应根据所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由低到高划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三个等级。
分别与等级保护对应,秘密级对应三级、机密级对应四级、绝密级对应五级。
分级保护流程:
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包括系统定级、方案设计、工程实施、系统测评、系统审批、日常管理、测评与检查和系统废止八个环节。
分保测评频率:
秘密级、机密级信息系统:应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测评或保密检查;
绝密级信息系统: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保密测评或保密检查。
分保测评机构:
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授权的系统测评机构。
YAH配电控制箱是什么意思?
5.漏电保护功能。今后路灯发展大部分采用金属灯杆,灯箱广告也都采用金属件制作。解决漏电最好办法就是安装三相四线漏电保护总开关,按用电容量选择并关。另外单灯也设漏电开关达到分级保护,确保维修人员和设备安全。6,安全...
2级保护是甚么意思
相对1级保护而言的
保密工作里的分保定级是什么意思?
这其实不算是单纯传统意义上的保密工作,整体是对涉密信息系统采取管理和技术的手段进行的安全保密管理。分保是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简称,定级指要经过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决策组织(一般是保密委员会)审议,决定按照什么级别去...
电力知识里面“三级用电,两级保护”的具体含义
三级配电: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 两级保护: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这既有利于现场电气系统的维护,又能充分保证施工安全,同时也是现场标准化管理、文明施工的一种体现。所以,对“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做到合理设置是至关重要的。 1、“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1)《规范》要求,配电箱应作分级设置,即在总配电箱下,设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设开关箱,开关箱以下就是用电设备,形成三级配电。这样配电层次清楚,既便于管理又便于查找故障。同时要求,照明配电与动力配电最好分别设置,自成独立系统,不致因动力停电影响照明。 (2)“两级保护”主要指采用漏电保护措施,除在末级开关箱内加装漏电保护器外,还要在上一级分配电箱或总配电箱中再加装一级漏电保护器,总体上形成两级保护。 2.关于加装漏电保护器 《规范》规定:“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作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施工现场虽然改TN-C为TN-S后,提高了供电安全,但由于仍然存在着保护灵敏度有限问题,对于大容量设备的碰壳故障不能迅速切断保险,对于较小电流的漏电故障又不能切断保险,而这种漏电电流对作业人员仍然有触电的危险,所以还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进行保护。在加装漏电保护器时,不得拆除原有的保护接零(接地)措施。 3.关于漏电保护器的主要参数 (1)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当漏电电流达到此值时,保护器动作。 (2)额定漏电动作时间。指从达到漏电动作电流时起,到电路切断为止的时间。 (3)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漏电电流在此值和此值以下时,保护器不应动作,其值为漏电动作电流的1/2。 (4)额定电压及额定电流。与被保护线路和负载相适应。 4.参数的选择与匹配 (1)两级漏电保护器应匹配: 《规范》规定:“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分段保护功能”。 “两级保护”是指将电网的干线与分支线路作为第一级,线路末端作为第二级。第一级漏电保护区域较大,停电后影响也大,漏电保护器灵敏度不要求太高,其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大于后面的第二级保护,这一级保护主要提供间接保护和防止漏电火灾,如果选用参数过小就会导致误动作影响正常生产。 漏电保护器的漏电不动作电流应大于供电线路和用电设备的总泄漏电流值2倍以上,在电路末端安装漏电动作电流小于30mA的高速动作型漏电保护器,这样形成分级分段保护,使每台用电设备均有两级保护措施。 分级保护时,各级保护范围之间应相互配合,应在末端发生事故时,保护器不会越级动作和当下级漏电保护器发生故障时,上级漏电保护器动作以补救下级失灵的意外情况。 (2)总分配电箱(第一级保护): 总分配电箱一般不宜采用漏电掉闸型,总电箱电源一经切断将影响整个低压电网用电,使生产和生活遭受影响,漏电保护器灵敏度不要求太高,可选用中灵敏度漏电报警和延时型保护器。 漏电动作电流应按干线实测泄漏电流2倍选用,一般可选漏电动作电流值为300~1000mA。 (3)分配电箱(第二级保护): 分配电箱装设漏电保护器不但对线路和用电设备有监视作用,同时还可以对开关箱起补充保护作用。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主要提供间接保护作用,参数选择不能过于接近开关箱,应形成分级分段保护功能,当选择参数太大会影响保护效果,但选择参数太小会形成越级跳闸,分配电箱先于开关箱跳闸。 人体对电击的承受能力,除了和通过人体的电流大小有关外,还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的时间有关。根据这一理论,国际上把设计漏电保护器的安全限值定为30mA.s,即使电流达到100mA,只要漏电保护器在0.3s之内动作切断电源,人体尚不会引起致命的危险。这个值也是提供间接接触保护的依据。 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主要提供间接保护,其参数按支线上实测泄漏电流值的2.5倍选用,一般可选漏电动作电流值为100~200mA(不应超过30mA.s限值)。 (4)开关箱(第三级保护): 《规范》规定:“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O.1s。 使用于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O.1s”。 开关箱是分级配电的末级,使用频繁危险性大,应提供间接接触防护和直接接触防护,主要用来对有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防护。 虽然设计漏电保护器的安全界限值为30mA·s,但当人体和相线直接接触时,通过人体的触电电流与所选择的漏电保护器的动作电流无关,它完全由人体的触电电压和人体在触电时的人体电阻所决定(人体阻抗随接触电压的变化而变化),由于这种触电的危险程度往往比间接触电盼晴况严重,所以临电规范及国标郁规定:“用于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时,应选用高灵敏度、快速动作型的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所指快速动作型即动作时间小于O.1s。由此用于直接接触防护漏电保护器的参数选择即为30mA×0.1s=3mA·s。这是在发生直接接触触电事故时,从电流值考虑应不大于摆脱电流;从通过人体电流的持续时间上,小于一个心博周期,而不会导致心室颤动。当在潮湿条件下,由于人体电阻的降低,所以又规定了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5.漏电保护器的测试 测试内容分两项,第一项测试联锁机构的灵敏度,其测试方法为按动漏电保护器的试验按钮三次;带负荷分、合开关三次,均不应有误动作;第二项测试特性参数,测试内容为:漏电动作电流、漏电不动作电流和分断时间,其测试方法应用专用的漏电保护器测试仪进行。以上测试应该在安装后和使用前进行,漏电保护器投人运行后定期(每月)进行,雷雨季节应增加次数。 6.隔离开关 (1)隔离开关一般多用于高压变配电装置中。《规范》考虑了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强调电箱内设置电源隔离开关,其主要用途,是在检修中保证电气设备与其他正在运行的电气设备隔离,并给工作人员有可以看见的在空气中有一定间隔的断路点,保证检修工作的安全。隔离开关没有灭孤能力,绝对不可以带负荷拉闸或合闸,否则触头间所形成的电孤,不仅会烧毁隔离开关和其他邻近的电气设备,而且也可能引起相间或对地孤光造成事故,因此必须在负荷开关切断以后,才能拉开隔离开关,只有先合上隔离开关后,再合负荷开关。 (2)《规范》规定,总配电箱、分配电箱以及开关箱中,都要装设隔离开关,满足”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实行电源隔离"的规定。 (3)空气开关不能用作隔离开关: 自动空气断路器简称空气开关或自动开关,是一种自动切断线路故障用的保护电器,可用在电动机主电路上作为短路、过载和欠压保护作用,但不能用作屯源隔离开关。主要由于空气开关没有明显可见的断开点、断开点距离小易击穿,难以保障可靠的绝缘以及触点有时发生粘合现象,鉴于以上惰况,一般可将刀开关、刀形转换开关和熔断器用作电源隔离开关。刀开关和刀形转换开关可用于空载接通和分断电路的电源隔离开关,也可用于直接控制照明和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熔断器主要用作电路的短路保护,也可作为电源隔离开关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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