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业绩预报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为在上一次定期报告中对于本期报告预期的,因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实行强制性披露,包含所有上市公司。
一季报预告:年报在3月31日前公布的,应该在最晚的年报披露时间进行一季度的业绩预告披露;年报在4月份的,应该在4月10日完成一季度预告。
半年报预告:在7月15日前。
创业板的业绩快报也是如此。对于在3-4月进行年报披露的,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这一点和中小板相同。
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和创业板有何不同?
导读
今年五月底证监会相继就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募集说明书和申请文件准则的修订及编制公开征求意见,深圳大象投资顾问创新研究部据此整理了系列文章共六篇,分别为:
1、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和创业板有何不同?
2、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和创业板有何不同?
3、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创业板改了哪里?
4、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创业板改了哪里?
5、不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准则和创业板旧准则对比
6、特定对象“募集说明书”披露规则解读-科创板准则和创业板旧准则对
此文为该系列第一篇,它对比了科创板和创业板针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准则文件,将各板块披露准则内容整理如下:
总体来看,创业板和科创板对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披露要求几乎一致,两个准则的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科创板增加了更贴合其板块定位的条款内容。
在第四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中发行人所处行业中,科创板要求披露行业近三年在科技创新方面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创业板要求披露该行业近三年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方面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科创板新增一条款,要求披露重大资本性支出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
此外,科创板准则强调披露募集资金投向与科技创新的关系,要求充分揭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风险。在第七节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中,科创板较创业板多增加了一条,特别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促进公司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方式”。第八节历次募集资金运用中,科创板特别要求披露变更后募投项目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及其实施进展和效益。
科创板准则主要增加的条款都强调应当披露与“科技创新”相关的信息,与创业板有所区分,突出其“科创属性”。
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附一周法规更新速递)
2020/6/8——2020/6/14***、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等部门发布了66部与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
发文部门
数量
***
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上海证券交易所
5
深圳证券交易所
38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
新规速览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主要发布了创业板首发办法、再融资办法、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办法等法规。
与此同时深交所发布了相关配套规则,涉及首发审核类、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类、持续监管类、发行承销类、交易类等五个方面,着力构建体系健全、层次清晰、内容完备的规则体系。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精简优化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将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按照重大性原则把握企业的法律合规性和财务规范性问题。
(二)对注册程序作出制度安排
实现受理和审核全流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公开,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审核透明度。
(三)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严格落实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制定针对创业板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规则。
(四)明确市场化发行承销的基本规则
规定定价方式、投资者报价要求、最高报价剔除比例等事项应同时遵守深交所相关规定。
(五)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加大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二)精简优化发行条件
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三)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
深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
(四)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等信息,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五)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
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
(六)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3、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制度,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行为,证监会研究制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原则,创业板公司应遵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定,但《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明确公司治理相关要求,并针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作出专门安排。
(三)建立具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行业定位和风险因素的披露,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
(四)明确股份减持要求,适当延长未盈利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五)完善重大资产重组制度,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并规定重组标的资产要求等。
(六)调整股权激励制度,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并进一步简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为完善创业板自律监管规则体系,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具体如下:
(一)精简规则体系,优化章节内容
理顺规则体系,将《指引》中部分原则性、稳定性条款上移至《上市规则》,将《上市规则》中部分较为具体的规定下移至《指引》;优化章节体系,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管理、权益变动、日常经营合同、承若及承诺履行等相关规则进行优化;吸收整合备忘录内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相关披露事项、变更公司名称、日常经营重大合同、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等备忘录中的实质性要求;简化规则条款,对重复或者类似规定进行整合归并,进一步提高规则可读性。
(二)落实资本市场新规,做好规则衔接
落实《证券法》修订内容,衔接创业板IPO发行条件调整,落实《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内容,衔接其他规则内容。
(三)加强监管与放松管制并举
强化精准监管,抓好关键领域和“关键少数”,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在信息披露豁免及暂缓、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公司更多的自主空间。
(四)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其归位尽责
原《指引》仅规定了保荐机构在募集资金管理、限售股解禁等方面的职责,本次修订增加了独立财务顾问对相关事项的督导义务,督促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在公平信息披露方面,增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和主办人对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要求。
新规索引
***
1.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2020年5月31日颁布|国办发〔2020〕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监会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6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6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69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令第17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注册制下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
2020年4月28日颁布|证监会公告〔2020〕2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公告〔2020〕3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公告〔2020〕3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公告〔2020〕3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公告〔2020〕34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公告〔2020〕3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2020年6月12日颁布|证监会公告〔2020〕3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关于就《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关于就《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2020年6月10日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2020年6月10日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要闻——证监会就修订《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及其实施规定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6月12日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2020年6月12日证监会要闻——证监会发布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
2020年6月12日颁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2020年6月9日颁布|上证函〔2020〕116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关于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颁布|上证发〔2020〕4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
2020年6月12日颁布|上证函〔2020〕116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4.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
2020年6月12日颁布|上证函〔2020〕117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上证函〔2020〕119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业务指南
2020年6月9日颁布|深证上〔2020〕48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4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4.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5.关于创业板股票涉及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会〔2020〕30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7.关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48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48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48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48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2.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49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7.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8.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1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0.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2.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0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6.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48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51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29.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证上〔2020〕49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30.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要闻——优化创业板持续监管规则体系、全力保障创业板改革行稳致远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31.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正式发布答记者问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32.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33.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34.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35.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股东大会
2020年6月9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36.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37.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38.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要约收购
2020年6月12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持续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2020年6月修订)
2020年6月9日颁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1.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登记业务指南
2020年6月9日颁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2.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投资者业务指南(2020年6月修订)
2020年6月11日颁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1.以境内债券为抵押品的外币回购交易业务指南(2020年6月修订)
2020年6月8日颁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币回购清算业务指南(2020年6月修订)
2020年6月8日颁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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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有什么区别?谁有最新的相应规则比较。
创业板上市规则:一、主体资格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一)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二、企业要求(一)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二)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三)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三、上市程序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第一步,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步,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第三步,制作申请文件并申报。第四步,对申请文件审核。第五步,路演、询价与定价。第六步,发行与上市。
创业板一季报披露时间规定是什么
就能对该公司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从而做出对该公司股票买入或者卖出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业绩好的公司披露时间往往比较早,而业绩不好的则是越晚。综上所述,这就是创业板一季报披露时间规定。
创业板一季度披露业绩预告的规定?
必须在四月三十日前披完毕,其它关于业绩的变动在一季报没有强制披露的要求。当业绩出现正负百分之五十波动时,在半年报和年报须提前披露
【创业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公平原则之理解及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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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恒律师
来自:股度股权律师团队
单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全文4253 字,阅读需要11 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均把信息披露作为重要章节加以规定,而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下,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进行基本面分析最牢靠的信息来源,是投资者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依据。而公平性原则作为信息披露五大原则之一在实际应用中确实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
No.1
董明珠作为格力电器董事长,在2019年1月16号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的数据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后2019年1月31日,广东证监*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反观本案,董小姐在信息披露方面违反了公平原则,具体表现为时间和地点方面,首先不是所有股东都会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而在临时股东会会议上披露财务数据只有少数人或者部分参加会议的人知道所披露的内容,这就会导致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而在时间方面,2018年度业绩报告是在当天晚间才发布,而很显然,本案例中上市公司未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发布敏感信息,导致信息披露不公平,而对2018年的业绩违规披露又会对股票价格产生直接影响。根据新证券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而格力电器作为上市公司,它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披露的文件需要上传指定的披露平台供投资者查阅。因此,董小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违反了公平披露的原则。
No.2
1、新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即公平原则适用于证券发行、交易的全过程。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公平原则。同时,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这里对披露义务人中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赋予了对披露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有权直接披露的权利,同时又增加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2、2020年6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文号:深证上〔2020〕500号),其中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原则,并作出了详细的解释:第五章5.1.7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同时;平等获取;不得实行差别对待;禁止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这里的解释是相对全面和准确的,披露义务人应当以此为准则,参照适用。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个人认为,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原则不仅具有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义,还具有更加明确的行为要求,并且《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等均规定了明确的定义和解释以及违规的法律责任。
4、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则共同构成了“充分”披露原则的核心要义,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市场向来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困*,为缓和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和证券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新证券法同时规定了强制性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则。其中,强制信息披露的目的是让投资者和市场获得与证券价格有关的基本信息。凡是可能对股票或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都属于强制披露内容。自愿披露的信息仅限于“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而是否披露该信息,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主决定,但新证券法的立法倾向是允许和鼓励信息披露义务人积极自愿披露。
因此,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严格落实信息披露的流程是上市公司应当重视的,上市公司除了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No.3
(一)明确尊重股东知情权和泄露内部信息的界限
避免泄露内部信息的方法应当从明确权利界限开始计算。公司股东、高管等对公司业务有知情权或管理权,尤其是涉及审批、汇报和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的转交和移送等需要审核发布的常规性事务,这时候要明确哪些主体可以获得内部信息,明确对内部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对内部信息的处理流程。
(二)自愿性披露要注意披露渠道和方式
《证券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提到的自愿性披露实质上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设置了新的义务,是强制信息披露规则的补充,也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注意和留心的地方。对于非法定披露信息但又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要关联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进行主动披露以防范重要信息遗漏披露,更要避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选择管理规范、行业信誉好的财务顾问或会计机构
财务数据是非常重要的强制披露内容,而资本市场上很多重大事故都是发生在财务造假、披露不实等方面,而选择管理规范、专业技能和行业信誉较好的财务顾问或会计机构非常重要,至少给拟披露的财务数据把第二道关。
(四)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加强保密工作是防范信息披露违规的必要手段,而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才能够有效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因此,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哪些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措施是哪些,万一发生内幕信息泄露,责任人员如何确定,以及定期自查的操作方法,等等。
以上是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信息披露公平原则的理解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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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系列规则正式发布!整体框架及修订要点一文速览
证监会
深交所
首发审核类
1.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
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
1.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
3.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
4.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5.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6.创业板上市保荐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7.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
8.关于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审核工作衔接安排的通知
9.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再融资与并购重组审核类
4.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20年修订)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
10.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11.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1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持续监管类
8.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1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4.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1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1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
17.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通知
发行承销类
9.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10.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
18.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19.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21.关于发布创业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交易类
22.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
23.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
24.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25.关于创业板股票涉及股票质押回购及约定购回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26.关于创业板股票及存托凭证证券简称及标识的通知
注:深交所还同时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股东大会》、《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要约收购》7个配套指南。
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依法制定的监管规则、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本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略作调整:
一是衔接《证券法》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原则由“真实、准确、完整”扩展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是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组上市情形,明确“标的资产涉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净利润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三是分情况明确重组上市审核要求,上市公司申请重组上市:
➣不涉及股份发行的,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同意重组上市的决定,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涉及股份发行的,交易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同意重组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按规定应当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创业板再融资办法》。
➣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
正式稿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研发水平、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创业板注册制正式进入实施阶段,证监会、深交所在颁布相关配套制度的同时,对过渡期的衔接作出了如下具体的安排:
1、受理时间段划分
阶段
流程
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
1、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原规定执行;
2、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原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向深交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新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
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
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
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
— End —
xiaoan201707(信公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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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业绩预披露新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
创业板注册制交易规则
实施注册制创业板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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