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被使用可以吗(实收资本可以用于经营吗?)

实收资本可以用于经营吗?

不可以,实收资本就是注册资本,是企业开业的本钱,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实收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固定资产。

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C

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准入的条件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申请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  1.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公司的实收资本可不可做其它使用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

基金管理公司如何进行做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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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

A

合伙型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未按约召开合伙人会议擅自操作是否需要赔偿?法院:要赔偿!【金融裁判规则221】

兼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召开合伙人会议的

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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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讼圈导读

一、本案是一起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LP向GP索赔的典型案例。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触及预警线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违反合伙合同关于“但合伙企业净值触及预警线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操作”的约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被法院判决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1民终7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逻辑链

 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在触及预警线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违反合伙合同关于“但合伙企业净值触及预警线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操作”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仅通过QQ聊天方式披露信息,未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召集会议的有效方式,提前通知及告知拟表决议题,应认定上述QQ聊天并非依约召开合伙人会议,且并未形成有效决议。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履行相应合伙合同约定的召开合伙人会议义务,即便存在股市大盘走势下跌等客观因素,依照合同约定仍应承担赔偿之责。

五、《合伙合同》中关于预警线0.8的约定,是有限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范围,对在20%范围内的投资损失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但因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导致有限合伙人超出20%投资额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执行事务合伙人赔偿。

案由及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宁

上诉人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宁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情经过

超沅公司原名称为上海超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20日,超沅公司将名称变更为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5日,蒋宁与超沅公司、丰源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全体合伙人共同设立丰源合伙企业,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即超沅公司,有限合伙人指向合伙企业实缴出资并被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投资者,超沅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由其募集成立的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产品即丰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利用各合伙人的出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交易,谋求合伙企业的财产增值。合伙企业首轮投资期限为1年,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达到1500万元或者合伙人数量达到50人时开始首轮投资,提前或推迟首轮投资开始时间的,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决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享有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和管理权,承担为合伙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合伙事务,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妥善保管合伙企业业务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按照合伙企业文件的约定向合伙人分配合伙财产收益、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有限合伙人以其实缴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并检查其执行情况,有权单独或共同召集或出席合伙人会议,参与投票、进行表决、作出决议等;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或者由占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50%及以上合伙人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书面提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不召集的,占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50%以上的合伙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代表召集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占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时方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占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出资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通过。

上述合同还有两份附件,附件一为《有限合伙人风险适合性调查问卷》,蒋宁对风险承受能力自选“既可能获取20%以上的收益,也可能有20%以上的亏损,”附件二为《入伙风险申明书》,其中载明了合伙企业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等。蒋宁在2015年6月25日填写了这两份附件,并签名。

2015年6月25日,蒋宁通过银行向丰源合伙企业转账投资款30万元。双方约定首轮投资期限从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10日。

超沅公司在投资期限开始后,作为丰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投资操作,自2015年7月10日起,超沅公司买入分级B基金及股票等投资产品,超沅公司定期通过月报或QQ的形式将投资情况向合伙人进行披露。

2015年7月31日,丰源合伙企业基金净值跌破0.8的警戒线,2015年8月3日,超沅公司在QQ群中公布披露此信息,并以QQ形式提议召开合伙人大会,要求QQ群中的49位合伙人就是否继续进行投资操作进行表决,经过表决,没有占实收资本8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终止股票操作,超沅公司继续进行投资操作,2015年7月31日至8月13日期间,丰源合伙企业基金净值又上涨到1.07。

2015年8月21日,丰源合伙企业基金净值再次跌破0.8的警戒线,超沅公司没有再次召开合伙人全体会议,就是否继续投资操作进行表决。

自2015年8月22日至2016年7月10日,丰源合伙企业基金净值一直处于持续下跌亏损状态。首轮投资期限到期后,蒋宁不愿意继续投资,丰源合伙企业于2016年7月20日同意蒋宁退伙,并于2016年7月21日返还蒋宁剩余投资款90090元。

诉讼请求

超沅公司赔偿蒋宁损失209910元及利息1425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从2015年6月25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超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宁149910元及利息161.63元;二、驳回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蒋宁与超沅公司订立《合伙合同》,合伙成立丰源合伙企业,该《合伙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蒋宁与超沅公司签订的《合伙合同》中也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文件的规定处理合伙事务,致使合伙财产遭受损失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其自有财产赔偿。自2015年8月21日起,丰源合伙企业每月的净值均低于0.8,属于《合伙合同》约定的触及0.8预警线情形,超沅公司按约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合伙人大会,由合伙人大会决定是否继续或者终止操作。但超沅公司未遵守合同约定,而是在触及预警线0.8之后擅自决定继续操作,直到2016年7月25日返还蒋宁剩余投资款。超沅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有按照约定履行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超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对须经合伙人大会同意方可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超沅公司认为合伙企业财产净值两次触及0.8时,其通过QQ群的方式召集会议,并分别通过QQ及现场形式举行了两次合伙人会议,会议未形成终止操作的决议,其不存在违约行为。本院认为,超沅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理由为:1.根据《合伙合同》,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人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应当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审议的主要事项、表决方式等,超沅公司提交的QQ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履行了以上通知义务。2.《合伙合同》约定,占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出席时合伙人会议方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应当经过占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出资总额80%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通过。根据已查明事实,2015年8月3日QQ聊天中同意继续操作的合伙人所持有的合计出资比例未达到《合伙合同》约定的80%,故该次表决未形成有效决议。超沅公司9月5日公布的会议纪要所载议题不包括资产净值跌破0.8后是否继续操作的问题。现有证据仅表明QQ为披露信息的方式,并非召集会议的有效方式,故应认定上述QQ聊天并非依约召开合伙人会议,且并未形成有效决议。3.超沅公司称,占丰源合伙企业实收资本总额50%以上的合伙人也可以召集合伙人会议,对此,本院认为,《合伙合同》仅约定其他合伙人有权召集合伙人会议,但未约定在资产净值触及0.8预警线时,其他合伙人负有召集合伙人会议的义务,且本案涉及当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超沅公司是否依约召集会议履行合同义务的纠纷,其他合伙人是否另行召集会议与本案无涉,亦不构成豁免超沅公司履行义务的理由。

如前所述,合伙企业财产净值触及0.8时,超沅公司并未严格依据《合伙合同》召集、举行合伙人会议,形成有效决议,故应认定构成违约。超沅公司在合伙人会议未形成有效决议的情形下继续操作,上述行为与蒋宁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蒋宁有权依约就其损失及利息向超沅公司主张。超沅公司提交大盘走势图等证据,以证明合伙人的损失系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因素所致。本院认为,超沅公司与案涉其他合伙人已形成有效合同关系,各方负有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之责。如当事人未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即便存在股市走势下跌等客观因素,依照约定,违约一方仍应承担赔偿之责。故超沅公司提交上述证据以豁免其对其他合伙人的赔偿责任理由不能成立。

对违约赔偿范围问题。《合伙合同》中关于预警线0.8的约定,是蒋宁等有限合伙人对超沅公司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范围,对在此范围内的投资损失,蒋宁同意承担,故蒋宁应以其出资额为限进行承担。蒋宁要求超沅公司对自己的全部投资损失209910元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认可。对于因超沅公司违约给蒋宁造成的部分损失,超沅公司应予以赔偿。对于蒋宁主张的超沅公司违约赔偿责任,因超沅公司违约导致蒋宁超出20%投资额的损失,应由超沅公司进行赔偿,即依法应支持蒋宁出资额80%与退伙收回出资额90090元之间的差额部分即149910元。蒋宁主张从2015年6月25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因其退伙并结算时损失才能确定,故其利息应自2016年7月21日起算,按年利率4.75%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7月28日的利息为161.63元。对于蒋宁主张超沅公司违反约定进行投资分级B基金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合伙合同》无禁止此类投资范围的约定,应不予认可。

丰源合伙企业于2016年7月21日退还剩余投资款,双方对该事实均无异议,且本案系基于《合伙合同》的违约赔偿纠纷,与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人退伙无涉,故该笔款项退还性质在本案中不予评价。

综上,超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金讼圈提示

诉为非诉,以讼止讼;赢在二审,笑到再审。一般情况下,除非全体合伙人在书面伙人会议决议上有签名一致同意,应该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程序进行,否则即便表决比例达到法定要求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决议或可撤销决议。类似可参考公司决议纠纷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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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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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两种名称上容易混淆,但实质完全不同的基金。

 

PE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属于一级股权市场范畴,它将伴随企业成长阶段和发展过程。

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

 

私募基金是包括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其中有一种私募基金叫阳光私募基金。注:阳光私募基金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重点投资于一级股权市场在投资对象上有所区别。阳光私募是投在股票市场,而私募股权基金投入的是私有企业(及未上市的企业)对其进行包装上市,最终出售持股获利,有的私募股权基金经过相关部门审核、通过还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城市建设投资。相对来说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更少。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南方财经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君联资本、软银、IDG)。

 

 

 

 

补充: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阳光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1]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PE,privateequity)重点投资于一级股权市场在投资对象上有所区别。

 

信托私募证券基金一般存在两种形式:“结构式”和“开发式”。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仅指以“开放式”发行的私募基金。所谓开放式,即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这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这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著名的美国索罗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采用这种收费模型。[2]

 

2012年8月,74只阳光私募产品荣获1年期融智五星评级,其中,56只产品今年来实现正收益,占比75%,投资风格大多稳健,偏好消费股、蓝筹股。

 

 

“阳光私募基金”是证券市场的新兴力量。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散户。其中,机构投资者又可划分为六大类别: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公募基金、阳光私募基金、QFII基金、其它法人机构。阳光私募是目前证券市场的新兴力量。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也可以通过认购公募基金或阳光私募间接地投资证券市场。

 

 

2004年2月,深国投推出了一只名叫“赤子之心”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种全新的业务模式是让信托公司充当私募基金的发行方,银行作为资金保管方,而私募基金公司受聘于信托公司,负责管理募集的资金。这种“信托公司+保管银行+私募公司”的模式创新在适应政策的要求下,使得私募基金公司可以用“投资顾问”的身份,正大光明地从事进入基金管理领域,一举改变了此前私募十多年徘徊在地下的境遇。

 

虽然2004年阳光私募已经破茧而出,但后来社会上普遍把2007年定义为中国阳光私募的“元年”。如此界定不仅是因为在此之前阳光私募的数量仅仅才11只,不成气候,主要原因还是在于,2007年起公募基金经理开始陆续投身私募。

 

2007年,肖华和江晖这两名当年“价值投资的旗手”分别创立了尚诚投资和星石投资,以此为标志,阳光私募结束了草莽英雄时代,开始走进新时代。肖华、江晖等一批明星基金经理为阳光私募带来了公募基金规范的运作理念。

 

在2007年,还有一件标志性的事件发生,那就是国内出现了第一家私人银行——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部。这标志着中国已经形成了富裕阶层和为他们服务的专业机构。

 

时势造英雄,财富阶层的需求成为滋养阳光私募茁壮成长的肥沃土壤;英雄造时势,阳光私募的优秀业绩、追求绝对回报的理念吸引更多人的关注。

 

2008年1月,国金证券(600109)发布了首份阳光私募评级报告,表明国内专业研究机构开始关注阳光私募;

2009年3年,晨星首次将国内的阳光私募产品(星石1期~7期)作为样本股选入全球对冲基金指数(MSCI),阳光私募从此开始进入国际基金评级机构的视野;

 

2009年9月,中国光大银行在对400余只阳光私募产品调研分析后,优选了星石投资等5家顶尖的阳光私募作为投资顾问,推出了国内首款阳光私募银行理财产品——“阳光私募基金宝”,阳光私募自此登堂入室,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顾问;

 

2010年4月,在“金牛奖”评选中,首次把阳光私募列为参评对象,并评选出了星石投资等10家“金牛阳光私募管理公司”,官方媒体的认可有力推进私募行业“阳光化”的进程,扩大了阳光私募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

 

2010年11月,阳光私募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新股发行询价对象,从而获得了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QFII在新股询价中一样的话语权。

 

据统计,截至2011年05月31日,国内通过信托平台发行的非结构化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基金已达777只,其中07年之前成立的基金仅11只,07、08、09、10年新发基金的数量分别为80、96、167和318只。今年5月份共有11只非结构化阳光私募发行,较之3、4月份有明显减少。

 

2011年10月,TOT再出创新品种,中国银行联手国金证券推出国内首款带安全垫的TOT产品中银安心成长组合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门槛直接降至30万元。降低门槛也是为了有闲置资金的高净值客户可以认购。而安心成长是一款TOT产品,即信托中的信托,主要投资的就是目前市场上的阳光私募产品。这次推出的产品选择了五家投资顾问,分别是上海重阳、上海凯石、江苏瑞华、北京京福资产、艾亿新融。

 

2013年5月,证券时报记者从Wind资讯发现,4月23日成立的狮龙基金和觉净投资两只有限合伙产品,管理费高达3%,业绩报酬也达到30%,认购门槛500万元。刷新昔日公募一哥王亚伟投身私募所募集的首只产品“昀沣”,固定管理费率2.5%的记录。[3]

 

 

近几年私募基金获得爆发式增长。据格上理财统计,目前阳光私募基金公司已经超过500家,产品总数已超过1000只,规模达到1500多亿。有多家私募基金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了50亿元,多只私募产品的首发规模超过了10亿元,已堪比公募。

 

私募基金经理人按其从业经历大体可分为三类:公募派、券商派和民间派。近年来包括公募基金经理在内的投资明星纷纷加盟私募,私募业内明星璀璨,这是私募基金取得良好业绩及获得爆发式增长的主要原因。

 

据格上理财统计,公募基金2010年全年,共发生372次基金经理变更事项,比2009年高出七成左右,同时发生192起基金经理离职事件,也比2009年的117起高出64%,可以看出公募基金经理变更速度惊人,且有加速趋势,辞职的基金经理大多数进入私募界发展,中国金融界的精英汇聚于此,说明私募基金的发展是大势所趋。

 

6月26日,《基金法》一读,修订草案不仅把所谓的“阳光私募”纳入监管,实际上囊括了所有形式的私募基金,只要实质上进行私募运作的投资机构都应遵守基金法。中国当前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对此,有意见认为,不应将上述机构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对这部分基金及其投资活动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工商注册及运作即可。

 

阳光私募和基金产品主要的区别是:

投资目标不一样,阳光私募(信托型私募)追求绝对回报,而基金追求相对回报;

管理费收取不一样,阳光私募(信托型私募)赢利主要来源于浮动管理费(只有赢利才收取),而基金赢利主要来源于固定管理费(无论盈亏都收取);

认购的资金门槛不一样,阳光私募(信托型私募)最低需要100万元,而基金最低为100元;

 

 

阳光私募合同内容复杂,不同产品之间差异很大,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私募信托合同,了解关键条款。

 

(1)门槛--事关能否购买。大多数私募产品的最低认购额为100万元,部分私募的认购起点200万或300万。由于私募单只产品金额较大,如果手中只有100万、200万的金融资产,未达到投资门槛,可选择TOT;

 

(2)费用--事关未来基金的净值和成本。阳光私募的费用主要包括1%认购费、加总一般在1.5%-2%之间的固定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20%浮动管理费率(业绩报酬费);

 

(3)封闭期--事关您资产的流动性。首先是绝大多数私募都有1个至少6月的封闭期,期间一般不允许赎回,或赎回需要收取较高费率(3%),封闭期结束后才免费赎回;

 

(4)投资范围与限制--事关你的知情权。从投资范围来看,一般都包括法律范围内许可的股票、债券、基金、其他理财产品等。一些设计较激进的产品还可投资融资融券、投资权证。

 

如何赎回阳光私募基金?

 

封闭期结束后,每个月的开放日前5-10个工作日,客户将赎回申请填好并快递给相应的信托公司,开放日的净值将是您赎回该私募的净值,通常开放日后3-7个工作日内资金将汇到您的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应根据私募信托合同规定执行,不同私募产品规定有差异。

 

私募基金赎回时可以不必全部赎回。如进行部分赎回,赎回部分一般不小于10万,赎回后留存市值必须是私募基金要求的最低金额(通常为100万),否则必须全部赎回。

【重磅】《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被列入***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8月30日,***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是在随后长时间里都没了继续的消息。

突然通知

  就在今天2019年5月11日***办公厅印发关于***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9〕18号),强调了要积极开展,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其中在附件《***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了: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3件)

    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就列示于“二、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2件)”中。

    预示着该条例在没了一年多消息后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终于有望在今年正式颁布或实施。

几项重点 

    2017年***法制办公室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几项条例对管理人来说还是会有比较重大影响,管理人应对注意,特别是以下几项,最好提前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第七条第(三)项:“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

    目前协会对私募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净资产还没有明确规定,这对管理人股东的净资产有了提升。

    “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目前协会登记备案的强度已经较大,这条正式实施的话对于中基协会增加较大工作压力,在该条意见稿执行难度较大。

    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该项的实施概率认为较大,目的或是为了清理空壳或僵尸私募公司,或是没有能力运营的私募管理人。

附2017征求意见稿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部门:财政金融法制司起止时间:2017-08-30至2017-09-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本条例。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谨慎勤勉。

     

第四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风控合规、内部稽核监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

(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六)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为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二)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第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

(二)资本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名单;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六)有关内部制度文件;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一)自行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

(四)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五)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情节严重的;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私募基金托管人

第十四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二)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第四章资金募集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销售机构代为募集资金。

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第二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送下列信息,办理备案: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合同;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的,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资本证明文件;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应当按照基金行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私募基金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的方式,办结备案手续。

     

第五章投资运作

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并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六章信息提供

第二十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揭示投资风险,说明基金管理和运作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基本信息;

(三)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五)基金的托管安排;

(六)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当与基金合同内容一致。

     

第二十九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提供管理制度,在基金运行期间向投资者提供下列信息: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三)基金财务情况;

(四)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五)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七)投资者账户信息;

(八)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提供与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承诺收益或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第七章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接受基金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基金行业协会应当汇总分析私募基金行业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及风险相关信息。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有权采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私募基金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章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四十一条 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的股权,但是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基金所持有的未转让股权及其配售股权除外。

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政策。***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

     

第四十三条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

基金行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登记,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募集资金或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导致投资者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或者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基金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等行为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对募集完毕的私募基金办理备案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不符合业务运营的相关要求,未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或者未对未托管的基金财产采取隔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委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或者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境外机构不得直接向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设基院

通关秘籍!如何用正确的姿势设立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积募TALK

最近,很多人向积募咨询私募管理人工商注册及中基协登记的相关要求,今天我们再来替大家全面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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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机构主体

说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有些刚进入行业不久的小伙伴不知道从何入手,小编先从申请机构主体这块来为大家简单梳理一下大体的步骤。

1、选定拟申请机构类型

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之前,首先要选定拟申请登记的管理人类型,是证券类、股权/创投类,还是资产配置类……中基协对每种类型的具体要求是不一样的,这会影响到后面一系列的细节操作。

2、进行工商注册

目前全国只有部分基金小镇可以注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大家在选择注册地的时候,一要看注册地区是否便利,二要看是否有政策。此处要特别提醒一下,目前私募管理人还是可以异地经营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可以不在同一个地区(北京除外)。

不同地区针对不同类型的私募管理人,也有区别性的政策条件。据积募了解的信息,目前很多地区是比较支持股权/创投类管理人及基金入驻的,对应的会有更加优惠的政策条件,证券类管理人的优惠政策相对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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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这部分是最难也是最为核心的一步,需要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下面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协会对申请机构主体有什么样的要求。

(1)名称及经营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按照新规中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要求执行,即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此外,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2)注册及实缴资本

根据行业惯例,我们建议申请机构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实缴25%以上。部分地区工商注册时,也可以做到注册资本500万,实缴200万。

根据协会相关要求,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如果实际出资能力不足,建议减少注册和实缴资本。

(3)历史经营情况

基金业协会关注申请机构历史经营情况,主要是防止申请机构有以下行为:

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兼营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兼营其他非金融相关业务;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实践中,成立满一年的申请机构,要求提供上一年的审计报告。对于成立时间更久的客户,可能会要求提供历史的财务报表。所以,对于成立时间较早的客户,积募都会先跟客户询问历史的经营情况,如果有收入,需要确认收入的来源,是否有对应的合同和**等等。

总体来看,我们还是建议大家以新设的或者是没有任何经营的公司主体来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

经营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条件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办公设施设备等关乎到公司日常运营的相关版块。

目前,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营设施设备和运营条件的要求,出发点是为了筛选出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机构,保证整个行业的稳定性。

一、经营场所

根据中基协的相关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积募建议,办公地址面积不能过小、不可以与其他机构混同办公、要保障经营场所的独立隔离等。

办公场地一般是申请机构自行租赁,那么要求有租赁合同和产权证,产权证是为了保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其中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公司属于房屋的二次或三次租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自上而下的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及转租协议来说明公司与产权证中房主的关系。

如果是自有产权,提供产权证即可。如果是无偿使用,也需提供产权所有人的相关说明。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部分不一致的情况,协会是允许的,前提是不影响其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

2、办公设备设施

公司的经营肯定离不开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施。

一般来说,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所会要求公司提供设备实物照片及购买证明(**)和公司近一年的预算。现场尽调之后,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描述,以保证公司经营场所的真实有效性。

公司的设备设施,包括前期运营支出,将会影响到接下来的运营情况。所以一般可以通过商业计划书的形式描述近一年或者三年中,人员场地、设备成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和各种业务收入,论证公司持续经营的财务能力。

3、其他条件

在管理人登记的过程中,律师会通过现场尽调和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拟定一份完整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涉及到公司经营的材料一般包括:营业执照及银行开户证明、财务报表、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房屋租赁协议、设备实物照片及购买证明(**)和公司近一年的预算等。

资管系统上需要填报的经营要素,主要包括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办公大楼照片等。

其中,注册地址是指营业执照上显示的地址,必须一字不落的填在系统上。而实际办公地址虽然可以与注册地不一致,但必须与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地址一致。

公司大楼及前台照片,为了多角度显示公司的全貌,可以把公司大楼远景图(最好带有XX路XX号的门牌)、大楼前厅带有公司名称的流水牌拼成一张图上传在系统中“办公楼照片”处;把带有公司名称的前台图、办公工位或办公室内景图以及前台与办公区的过渡区拼成一张图上传在系统“公司前台”处。

3

出资能力

作为一家公司,股东的存在是其成立的根本,因为这直接关系着“钱”,也就是资金的来源问题。同时,股东也是公司盈利的直接受益人。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中基协对于股东的考量主要从出资能力方面进行审核,如果是法人股东,还会对股东的实际业务进行审核以防止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

一、出资人及股权要求

根据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申请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

二、出资能力

据积募分析,出资能力要至少出具两份材料:

出资能力的说明(出资款的合法来源)

出资款的证明材料(出资款证明需上传相关详细材料)

■  工资收入部分:上传银行的工资流水(银行出具的盖章文件)

■  投资收益:对账单以及投资时签订的凭证,计算方式为目前资产-成本=投资收益(券商或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盖章文件)

■  房产(房管*出具的盖章文件):

已经是货币出资形式的(要出具卖方合同与买方合同及银行转账流水,用卖房收入-买房成本=卖房收入)

还没有货币出资(买房合同或者房产证,目前房子市值证明,可以用卖房合同)

■  家庭共有财产:夫妻、父母等共有财产

■  税务*的纳税证明

■  法人股东:第三方机构盖章的纳税证明,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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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子公司、分公司、关联方…这些概念你是不是都能分得清呢?这些也恰恰是协会审核时重点关注的内容。

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厘清这几个概念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大家其中的一些规定,还可以帮助大家快速get协会对他们的具体要求和需要特别注意的要点。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情形进行认定:

持股50%以上的;

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且表决权持股超过50%的;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二、关联方

主要包括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方三类,其中:

1、子公司是指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

2、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隶属企业承担的经济组织。

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区别:

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

在协会层面需要披露的信息都是一样的,所以大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即可。

3、关联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所有公司都需要披露在系统上,而是协会提到的这几类公司。如果是一些普通的实业公司是不需要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的。我们建议,带有投资等类似字样的,都应当进行披露。

有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的系统填报大部分是企业公示可以查得到的基本信息,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1、需要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2、如果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在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3、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5、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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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架构及制度

众所周知,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偏向于轻量化运作,为了聚焦投研,节省成本,往往将各类配置减到最低。

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目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资金、场地、设备、人员、内部架构等等,都在不断完善。

一、内部架构

作为一个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有一个完整的人员架构。我们以公司型的私募管理人为例,合伙型的可以参照相应设置。

首先,从部门职能来分,一般的公司内部架构如图所示:

正文小总结一下,这是两个层面:

下面,我们就具体的部门职能进行一一说明,因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会有所不同,所以仅供参考借鉴。比如,有些公司在人数不多的情况下,可能不会设置风险控制委员会(或者说风控评审会),只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投资管理以及所受托管理基金的投资业务做出独立决策。

1.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经营、投资方针并决定公司各大重要事项。

2.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职责包括:听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总经理报告;决定公司运营风险控制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原则及方法;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自有资金投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对职权范围内事务作出决定;执行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产品发行,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授权作出基金投资或退出的决策,授权投资业务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监督投资部投资行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分别是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或其他投资负责人和合规风控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向执行董事报告,对执行董事负责。

4.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对风控部提交的投资项目或产品募集项目合规性初审意见进行终审,并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依据之一;授权风控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履行项目合规性终审义务;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等。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分别是总经理、风控总监或合规法务负责人等。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执行董事报告,对执行董事负责。

5.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发展的全面工作,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为公司创造有序、规范、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负责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实施;负责公司操作系统和客服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听取投资部、风控部、市场部、综合管理部等职能部门汇报;组织实施执行董亊决议等。总经理由执行董亊聘任,对执行董亊汇报并负责。

6.投资部:公司内设的专门投资管理部门,由投资部经理负责,向总经理报告,对总经理负责。投资部进行投资管理的内容包括:对筛选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判断,对投资项目立项进行决策,对投资项目的相关执行事项进行审议,负责投资、投后管理、退出过程中具体事务的管理,并负有识别、评估投资退出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负责投资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投资部设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等岗位。投资部负责人负责对投资经理的基金产品发行、投资事宜进行初审、并报风险控制委员会终审,在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后负责组织、监督投资经理实施;投资部负责人有权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基金产品发行、投资事宜(如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

7. 风控部:公司内部与职的风险控制部门。其职责包括:独立于投资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对投资部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制订、审阅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跟踪基金和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并做出风险提示;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与项报告。风控部设风控总监、风控专员等岗位。风控总监领导风控部工作,并有权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终审。

8.市场部:公司内部的资金募集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总经理报告,对总经理负责。其职责包括:销售募集机构遴选工作,规范产品销售募集机构的评价流程,建立种类齐全、多层次和高效的产品销售募集机构体系;私募基金的推介、销售;合格投资者的审查与确认。市场部设总监、销售经理岗位。市场部经理整体负责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者关系维护事宜。

9.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日常行政亊务,负责公司财务会计事务、成本核算、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员工工资、税务的编制及复核工作;负责员工招聘、培训,有效组织公司人力资源和后勤保障,为公司发展提供各项依据,保障公司的稳定运营。综合管理部经理整体负责公司财务、后勤、人力资源管理事宜,并向总经理汇报。财务、人事、行政这三项职能也可以分别由三个部门进行分工执行。

二、内控制度

根据中基协最新发布的登记清单,私募管理人需要的基本制度包括:

■运营风险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防范内幕交易

■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

■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募集相关规范制度

■其他制度(如防范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制度)

如果是证券类私募管理人,还应该有:

■公平交易制度

■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

■ 奖金递延发放制度

6

高管及员工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为了保证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一个优秀的团队是必不可少的。

一、员工数量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要求,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

实务操作中,建议平均员工人数保持在7人左右。具体多少人数最合适,还是要看员工的履职能力。

根据我们上文的内部组织架构设计,除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外,每个部门至少有一个人负责部门主要事宜。因为投资部和风控部对私募来讲比较关键,所以应该再加一个专员协助负责人进行日常事务的处理。其次,公司的财务、人事、行政事务需要根据公司的规模进行人员配置;而市场销售部门如果由管理人自行募集资金的话,一个人也是不够的。所以,从各部门职能来看,公司应该至少有6到7名员工。

二、高管定义

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非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高管主要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这2名高管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员工兼职

1、私募管理人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2、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3、高管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4、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

5、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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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计划书

作为一个即将成为私募管理人的公司,首先要告诉你的股东、员工、客户以及中基协,公司未来将会怎样发展。而商业计划书和展业计划就是管理人讲故事、讲情怀的最好的展现方式。在这里,我们先来看一下计划书的基本框架:

1、公司概况

2、管理团队

3、公司的定位和理念

4、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与当前业务需求

5、财务预测

6、公司投资策略及运作规划

7、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

8、可行性结论

接下来,我们就可以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以上几点进行内容的填充。篇幅的长短取决于其中描述内容的详细程度。所以,以下提到的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酌情增减,只要讲一个完整的故事就可以了。

公司概况一般包含:公司简介、企业文化、公司宗旨、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以及公司内部运营及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管理团队主要是写高管与员工的基本情况,高管最好着重描述学历和工作经历以及获奖情况或过往项目情况。

公司的定位和理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方向与当前业务需求,从宏观的行业背景分析市场,提出需求,然后再从微观的角度阐述本公司的目标及优势,最后确定公司的初衷和未来发展方向。

财务预测,从人员成本、办公场所购买或租赁、运营投入等多方面分析未来1年、3年及5年的支出预算。再结合市场行情和公司实力预测未来几年的盈利能力。最后做出最近3到5年的财务整体预测,并且按照此计划部署后续的经营管理。

公司投资策略及运作规划,需要对应管理人的类型,对证券市场、股权市场或其他投资产品有一个清晰且可行的投资策略方案。证券类的需要着重描述主要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其次就是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等规定制定投资决策的流程。最后就是拟发行产品的基本要素或者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其中可以重点写一下客户及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

风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主要从两个维度进行风险分析及控制:

从公司经营层面和产品管理层面分别进行风险分析及控制

从产品发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风险分析及控制

可行性结论,说了这么多美好的畅想,那么到底可不可行呢?需要用各种论据说明这个计划书的可操作性、可实现性。最后重述一下市场需求和公司定位,然后得出结论:我们就是那个被时代选择的人,OVER!

终于,我们把公司的故事完整的讲完了。接着,就需要有一些更能佐证可行性的材料。股权类的私募管理人,一般我们会同时上传拟投项目的尽调报告和投资意向书、合作框架协议等。进一步论证了我们想成为私募管理人,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决心。而证券的管理人专业度就主要体现在上面的投资策略中了。

根据中基协的反馈意见,积募建议大家的商业计划书不要套用模板,不要过于简单,要详细描述真实的展业计划。

JIMU-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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