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什么时间可转股(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债转股是什么意思

于是,债权人更倾向于接管公司来持续经营。至于原公司的股东权益,一般在这些交易中大幅削减,可能会被完全消除。债转股也可以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

推进并购类债转股,支持民营上市公司股东

程浩中国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境内并购顾问处资深经理;陈丹 工银国际IBD大客户部副总裁

本文已发表于《清华金融评论》

2018年1月19日,中央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以下简称《债转股通知》),从政策层面对债转股的模式、范围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指引。

为落实中央精神,维持市场稳定,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发展,笔者认为,银行应发展针对民营上市公司股东的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对并购顾问、并购融资和债转股、投贷联动等投行产品进行有机组合,据此推出并购类债转股业务。

正文

2018年1月19日,中央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以下简称《债转股通知》),从政策层面对债转股的模式、范围等方面做出明确的指引。今年以来,资本市场“跌跌不休”,上市公司(主要是民营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融资的风险愈演愈烈,不仅使股东蒙受较大损失甚至造成大股东被动失去上市公司控制权,而且对上市公司发展战略和管理团队带来负面影响,不利于金融风险化解。据统计,今年以来共有76家上市公司(全部是民营上市公司)因为大股东融资风险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要求各家银行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上个月,习总书记在视察东北时强调要支持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的发展。为落实中央精神,维持市场稳定,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发展,笔者认为,银行应发展针对民营上市公司股东的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对并购顾问、并购融资和债转股、投贷联动等投行产品进行有机组合,据此推出并购类债转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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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类债转股业务的涵义

债转股是银行将其持有的企业债权转换成股权的交易。并购类债转股业务,指银行将市场化债转股业务与并购融资、并购顾问业务有机结合,利用并购贷款等并购融资产品和股本权益性投资之间的天然联系,发挥银行并购顾问在优化企业生产要素、发挥协同效应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为并购融资、其他银行融资客户实施债转股,以及为债转股客户提供买方顾问或卖方顾问的并购顾问服务,最终发挥协同效应提升债权所转股权价值、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的综合并购服务。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的状况,本文主要分析以上市公司股东为对象提供的并购类债转股服务——在当前资本市场剧烈波动、多家民营上市公司股价超跌的背景下,为防止上市公司股东因股价超跌、质押股票融资风险造成财务损失甚至被动失去控股权、进而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健发展,银行面向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提供的、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债转股和并购顾问业务实施的一揽子、综合化并购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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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类债转股业务的类型

根据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并购交易的关系,将并购类债转股业务划并购融资债转股业务、转股买方顾问业务、转股卖方顾问业务和其他并购债转股业务。

并购融资债转股,是银行将其持有的并购贷款等债权转换为标的公司的股权。此类业务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股东收购资产拟后续装入上市公司的并购交易情景(由股东实施收购可解决标的公司短期内不符合重组要求的问题)。在股东为这些并购融资提供股票质押、股价下跌存在融资风险的情况下,将并购融资的债权转换成标的公司的股权,对股东而言可避免股价脱离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意外超跌与股票被迫强制平仓的恶性循环,对银行而言可以减少并购融资损失,获得融资转股后的市场化投资收益。在具体操作方面,并购融资金额对应的标的股权数额可以成为并购融资转股权的基础,具体股数由银行和股东通过谈判确定;并购融资对象通常是收购方或其SPV,建议将SPV与标的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讲标的公司增加为并购融资的共同借款人,然后将银行对标的公司的债权转换为股权。

转股买方顾问,是银行对于经营情况和成长性较好但其股票质押率高、存在融资风险的上市公司,为相关持股机构的股票质押融资进行债转股,将股票质押融资转换成银行对持股机构所拥有的股权,解除股票质押以便避免踩踏式抛售、强平的风险。同时,银行担任上市公司大股东的买方顾问,为其收购质押股票有融资风险的小股东所持股票提供并购顾问和相关融资支持,增强资本市场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信心。银行所持转股后的股权,主要通过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回购、收购实现投资退出。

与转股买方顾问相同的是,转股卖方顾问也以银行对上市公司股东做债权股、解除有融资风险股票质押为前提,将股票质押融资转换成银行对持股机构所拥有的股权;与转股买方顾问不同的是,转股卖方顾问主要为卖方股东引入有实力的大股东。引入方式有两种,一是帮助卖方股东引入有资金实力、与上市公司有协同效应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卖方出售部分股票后成为小股东;二是卖方股东完全退出,在避免融资风险后,主动出让上市公司控股权,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溢价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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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并购类债转股业务的意义

发挥银行作用、实施并购类债转股业务,是化解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融资风险、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使银行降低股票质押风险、获得投贷联动的投资收益,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股价不断下跌到达平仓线时,如大股东不愿意或者没能力补仓,金融机构有权对大股东质押股票进行强制平仓,使股价进一步下跌,这就产生相关风险。这种融资风险和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通常没有直接关系,主要源于质押股票占比高、股价跌幅超出预期等融资结构、市场波动方面的因素。因此,将股票质押融资变为对持股(票)机构的股权融资,则可优化融资结构、熨平市场波动,以时间换空间,从根本上化解融资风险。

上市公司大股东面临融资风险,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而实施并购类债转股则可从以下三方面维持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其一,避免大股东强制平仓,增加大股东可用于公司战略发展的时间精力,降低上市公司战略风险。其二,减轻大股东融资压力,可以避免大股东为还债通过分红等方式抽走上市公司资金,避免不必要的停牌,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其三,消除强制平仓的风险,还可以维护上市公司的良好声誉,有利于上市公司维持客户资源、销售网络、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价值。

实施并购类债转股业务,不仅能消除强制平仓风险、支持上市公司经营,而且有利于维护股东和银行的合法权益。

1、从股东方面看,消除强制平仓就是维护其所持股权的价值,转股买方顾问一方面帮大股东买入有增值潜力的股票,另一方面便于小股东通过协议转让、避免打压股价的方式实现退出。而转股卖方顾问可避免大股东“一元卖上市公司”的机会损失,帮助大股东通过主动转让控股权转让获得控制权溢价,使小股东可以跟随大股东一起转让股权增加转让收益。另外,通过引入与上市公司有协同效应的收购方企业,银行可以优化上市公司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价值,增加全体股东的财富。

2、从银行方面看,对以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为担保的银行融资(含并购融资)进行债权转股权处理,首先可以避免资本市场股价异常波动带来的金融风险,在股价超跌、上市公司经营尚可的情况下抄底,间接持有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权。其次,可避免控股权被无偿转让,帮助大股东、小股东和银行自身按照控股权的价格(相对股票市价有一定溢价)转让直接、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增加转让收益。再次,银行还可通过引入与上市公司有协同效应的收购方,提升上市公司的协同效应和股价表现,增加银行持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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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并购类债转股业务的可行性

对于银行而言,在资产市场处于超跌状态、多家上市公司股东已接近强制平仓的状态下实施并购类债转股业务,不仅是必要的,具有缓解强制平仓风险、支持上市公司经营、维护股东和银行权益等积极意义,而且也是合规可行的,不仅在法规政策上是可行的,而且具有业务资源和交易结构的可行性,其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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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上市公司的痛点和需求

在今年以来数十家民营上市公司因原大股东强制平仓被贱价出售转变为国有企业的背景下,为支持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有必要理解民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痛点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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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类债转股业务的实施策略

为避免资本市场短期超跌对大股东股票质押的剧烈影响,解决民营上市公司老板的痛点,支持这些老板渡过难关,协助民营上市公司保持其特有的机制和活力,同时帮助客户提升其上市公司市值和拟出售股票价值,银行实施并购类债转股时可采取以下计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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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类债转股业务的政策建议

为支持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央和相关部门已经做出相关规定,制定了有关政策。作为能够解决大股东质押股票强制平仓问题、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发展的投行业务,并购类债转股业务总体而言符合国家的政策精神。然而,当前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有关政策规定,例如金融机构不能获得非金融企业控股权、本行贷款原则上由他行进行转股,不利于并购类债转股业务的实施。因此,拟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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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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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可转债当天可以换股票吗

什么是可转债?  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债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所以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对投资者而言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基本收益:  当可转债失去转换意义,就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依然有固定的利息收入。如果实现转换,投资者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  最大优点:  可转债具备了股票和债券两者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所具有的安全和收益固定的优势。此外,可转债比股票还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可转债时,要充分注意以下风险:  一、可转债的投资者要承担股价波动的风险。二、利息损失风险。当股价下跌到转换价格以下时,可转债投资者被迫转为债券投资者。因可转债利率一般低于同等级的普通债券利率,所以会给投资者带来利息损失。第三、提前赎回的风险。许多可转债都规定了发行者可以在发行一段时间之后,以某一价格赎回债券。提前赎回限定了投资者的最高收益率。最后,强制转换了风险。  投资防略:  当股市形势看好,可转债随二级市场的价格上升到超出其原有的成本价时,投资者可以卖出可转债,直接获取收益;当股市低迷,可转债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债或将转债变换为股票都不划算时,投资者可选择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债的公司业绩看好时,预计公司股票价格有较大升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  ==========  转债的根本还是"债",需要还本付息;  但是这种债有个特殊性,就是债权人有权利根据债务人的股票价格的情况把债转换为股票,相应得,债权也就转换为股权.  当你认为该公司的业绩增长会比较好而股价表示很高时,就是将"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时候.  转债,全名叫做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bond;CB)  以前市场上只有可转换公司债,现在台湾已经有可转换公债。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于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利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  乍看之下,价外可转债似乎对投资人不利,但别忘了它是债券,有票面利率可支领利息。即便是零息债券,也有折价补贴收益。因为可转债有此特性,遇到利空消息,它的市价跌到某个程度也会止跌,原因就是它的债券性质对它的价值提供了保护。这叫Downsideprotection。  至於台湾的可转换公债,是指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该债券向中央银行换取国库持有的某支国有股票。一样,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某国有股股东。  可转换债券,是横跨股债二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由于它身上还具有可转换的选择权,台湾的债券市场已经成功推出债权分离的分割市场。亦即持有持有一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人,可将债券中的选择权买权单独拿出来出售,保留普通公司债。或出售普通公司债,保留选择权买权。各自形成市场,可以分割,亦可合并。可以任意拆解组装,是财务工程学成功运用到金融市场的一大进步。  =========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因以下情况下暂停交易:  暂停原因及停牌时间  公布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暂停交易半天。  如在交易日内披露,则见报当天暂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见报后第一个交易日暂停交易半天。  公布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  公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公布发生涉及公司的重大  诉讼案件  公布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公布股东收益分配方案  公司公布有关股份变动涉及  调整转换价格的信息暂停交易一天。  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述的规定,当可转换债券公司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从召开当日到信息披露需要一天半的时间,这点也与A股一样。  =======  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具股票和债券双重属性的衍生品种,其条款之复杂远远超过了单纯的股票或债券,而近期雅戈尔等转债发行条款的修改,又使得判断其投资价值变得更加扑朔迷离。那么,投资者应如何分析,才能做到简单明了而又不失准确呢?  可转换债券条款虽多,但最影响其投资价值判断的,无非是四条:利率条款、转股价格、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票面利率只具有象征意义  与一般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的利率是比较低的,目前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多在1%上下,只具有象征意义,利率的高低对可转换债券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从实践上看,目前的规定是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而一般债券的年利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0%左右;从另一方面看,可转换债券的利率越高,说明其债券属性上升而股票属性下降,投资者从转股获得的收益相应下降,可能反而得不偿失。总而言之,票面利率不应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  转股价格是所有条款的核心  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越高,越有利于老股东而不利于可转债持有人;反之,转股价格越低,越有利于可转债持有人而不利于老股东。由于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控制在老股东手中,所以发行人总是试图让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接受较高的转股价格。  目前新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二级市场价格普遍低于面值,正是这种思路的体现。阳光转债发行以后,各家发行人及承销商都接受了这样的"国际化思路":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要高于二级市场价格一定幅度,最好在30%以上。殊不知,简单的拿来主义势必造成严重的水土不服:与国际市场不同,国内市场股票的价格与流通盘的大小有相当大的关系,可转换债券全部转变为股票以后,必然造成流通盘的大幅度增加,进而必然拉低发行人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由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在条款设计上,与转换前的二级市场价格挂钩,这样,一旦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期开始以后,投资者就会发现,初始转股价格原来如此高高在上。这里仅仅论及流通盘的因素,更不要说可转换债券转股造成收益的稀释(在目前的A股市场,这几乎是必然的)、股性的呆滞、对当时指数位置的判断等等。  为了吸引投资者尽快把债券转换为股票,应对二级市场上股票价格的波动和利润分配等造成的股本变动,一般可转换债券都规定了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为分配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等设计的调整公式虽然复杂,但这个公式一般是严密而周全的,对发行人和投资者都能够做到公平合理;关键在于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一般而言,由于转股价格相对保持不变,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的走高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促使其积极转股,有利于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达到最初目的,所以转股价格一般不会向上调整;但是,如果股票二级市场价格的低迷,甚至长期低于转股价格,投资者行使转股权就要出现亏损,不利于发行人达到转股的目的,也不利于投资者获取收益。所以,可转换债券一般都规定有向下修正条款。也就是说,在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并且满足一定条件时,转股价格可以向下修正,直至新的转股价格对投资者有吸引力,并促使其转股。应该说,向下修正条款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在什么时候将可转换债券换成股票是合理的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nd/20080902/14405263500.shtml你看下这篇分析的后半段

债转股什么时候能成功

债转股是指企业债务转为股权,是解决企业负债问题的一种方法。自2016年以来,债转股已经成为我国促进企业去杠杆化的重要工具之一。但是,债转股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它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各方协调才能成功。债转股何时能够成功,...

可转债转股的转股时机是什么?什么时候转股?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于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利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

债转股失败原因是什么

债转股失败原因是什么?债转股操作失败可能是这几种原因:【1】不在交易时间内:可转债需在交易时间内申请转股,交易时间指的是股票的交易时间。【2】不在转股时间:可转债上市到一定期限后可操作转股,一般是上市六个月进入...

债转股的交易规则?

可转债与可交换债券交易规则基本一致,T+0交易,T+1结算,即T日买入,T日即可卖出或申请换股;T日申请转股,于T+1日才能卖出所得的股票。

债转股(针对满足转股条件的可转债)规则:

当日买入,当日可申请转股;当日转股,下一个交易日到账,到账即可卖出;

当日可多次申报转股,日终清算时将合并计算数量;

转股后,不足1股的部分,将折成现金到账,详见上市公司公告;

可转债转股的转股时机是什么?什么时候转股?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于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于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利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关于权证风险:1:权证有杠杆效应,比如正股波动1%,权证可能会有3%的波动,每个权证的杠杆比例是不一样的。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债转股有哪些新的变化和新的猜想?

近日据财新报道,中钢集团(负债600亿)债转股方案基本落地,渤海钢铁集团(负债1920亿)亦提出债转股方案。那么,渐行渐近的债转股有哪些新的变化和新的猜想呢?

债转股如何“市场化”?其一,取消试点规模,强调“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债转股范围或较此前缩减;其二,以银行贷款为主,债券转股协商而定,市场冲击或较此前下降;其三,**不强制“拉郎配”,且不兜底损失,转股后风险将转向市场。

谁来持股?资本运营公司、产业基金引关注。除了国有四大AMC外,地方AMC、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产业基金都将成为债转股的可行工具。地方AMC:已扩容至27家,或成为债转股工具之一,但目前地方AMC呈现“通道化”,持股动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公司:2月诚通集团、中国国新两家企业开始试点,作为央企整合的主体,或是央企层面债转股的主要工具。商业银行产业基金:商业银行间接参与债转股的主体,受益投贷联动试点的推进,债转股参与机构由大银行向中小银行延伸。**引导产业基金:43号文后爆发式增长。比如此次渤海钢铁的债务重组方案,就是天津市**牵头设立股权基金承接银行贷款。

钱哪儿来?**信用打底,理财资金或参与。不管以何种形式参与债转股,承接债务的资金来源只有两个:要么**出资,要么社会资金。最新方案中明确表示**不兜底损失,因此社会资金将是此轮债转股的主要资金来源。**资金:对于债转股,**角色由包办向牵头人转变,**出资由兜底向入股转变,财政、国企和平台均是出资主体。社会资金:我国资管体系仍以银行资金为主,参与债转股需配合一定的增信措施。理财资金参与债转股的风险较大,但在优先级安排下,参与动力或增强。

谁是对象?过剩行业龙头企业或是重点。相比上一轮债转股的筛选条件,转股对象的筛选原则基本一致,即具有一定经营能力、但经营效率受历史债务负担影响较大的企业。就具体标准而言,目前尚未明确,且难以把握,但对过剩产业龙头企业的预期相对清晰,通常来看包括央企和省属大国企,因而我们预计龙头企业或是主要的债转股对象。

降低债转股预期,基本面仍为王道。上一轮债转股成功的关键在于,经济复苏周期的到来,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的改善有限,强劲的需求增长暂时掩盖了企业不佳的盈利能力。而此轮债转股时,经济下行仍未见底,面对需求增长有限,债转股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是否改善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近日我们实地考察了河南和山西的龙头煤企,就债转股的可能性以及具体方式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企业并不排斥债转股,但基本形式与政策导向一致,多数仅适用于银行贷款。对于公开债券市场上的债券,企业转股意愿较低。

以下是正文:

近日据财新报道,中钢集团(负债600亿)债转股方案基本落地,并已经上报***审批,很快将有实质性进展。紧随其后,渤海钢铁集团(负债1920亿)亦提出债转股方案。与此同时,多部委联合研讨的最新指导意见也可能于近期下放。那么,渐行渐近的债转股有哪些新的变化和新的猜想呢?

1. 渐行渐近的债转股,如何“市场化”?

1.1 “市场化”原则一以贯之

自今年债转股重返市场视野以来,“市场化”的表述多次出现。3月,李克强**表示“可以通过市场化债转股的方式降低企业的杠杆”,定下了基调。5月,权威人士在《人民日报》撰文称,不搞“拉郎配”似的重组。6月,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国新办吹风会上,亦明确债转股市场化和法制化的特点,并且认为对象企业应该是市场主体自己选择。

事实上,在国家发出“债转股”实施信号后,多省纷纷在供给侧改革文件中提及市场化债转股并出台相关细则。其中,对于债转股的债务种类方面,吉林非常明确地选为银行债权;河南债转股对象是国有金融机构债权;湖北、山东债转股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债权以及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山西和青海并未指定债务类型,相对范围更加模糊。

在债转股具体运行模式上,吉林和湖北省提出用地方AMC的形式处置不良资产;河南和山东主要采取让原贷款金融机构直接持股的方式;青海省则充分发挥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国有AMC的作用;山西则提出使用投贷联动等形式。

1.2新方案明细如何“市场化”

其一,取消试点规模,强调“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债转股范围或较此前缩减。4月初,国开行一位高管称首批债转股规模为1万亿元。而当时据我们测算,过剩产能的存量有息债务规模约达5-6万亿,参考上一轮债转股约30%的实施比例(不良资产总规模约1.4万亿,其中债转股规模4050亿元),首轮试点规模高达20%,试点范围相对较大。而最新方案取消试点规模,针对需要的企业单独商议,考虑到债权人对转股的接受意愿有限,我们认为新方案下,债转股的范围和规模均将缩减。

其二,以银行贷款为主,债券转股协商而定,市场冲击或较此前下降。4月爆发债券兑付事件的东北特钢和铁物资,并没有将债券排除在债转股的范围,一时间债转股被贴上了逃废债的标签。而新方案或明确债转股中的债务将以银行贷款为主,这将大幅降低债券市场的冲击,同时由于企业整体债务风险下降,公开债券甚至可受益。

其三,**不强制“拉郎配”,且不兜底损失,转股后风险将转向市场。上一轮债转股中,从筛选标准、转股对象、持股机构以及操作方式均是**主导的,财政资金和金融债券成为转股的资金来源,**是实际损失的承担者,债转股可看作是无风险的。而此次债转股,**或不参与主体的选择,也不全权负责资金的筹集,因而债务转股后风险将转向市场参与者。

2. 谁来持股?资本运营公司、产业基金引关注

对于不良债权,谁是债转股的主导机构,通常来说有三种选择。其一,商业银行直接持股;其二,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或相关机构间接持股;其三,第三方机构持股。就我国目前的制度和政策导向而言,商业银行直接持股的可能性不大,商业银行子公司和第三方机构持股将是此轮债转股的主要模式。

99年我国曾完全借助于四大国有AMC,此轮债转股的持股机构将更为丰富,除了国有四大AMC外,地方AMC、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产业基金都可能成为债转股的可行工具。

2.1地方版AMC

已扩容至27家,或成为债转股工具之一。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银行业不良资产攀升,13年银监会对地方AMC开闸,允许各省设立1家地方性AMC。随后地方AMC破土而出,至16年7月底已成立27家。与国有四大AMC有所不同,地方AMC只能处理区域内企业不良资产。

尽管数量已不少,但目前地方AMC呈现“通道化”,持股动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方面是仅能处置区域内资产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处置不良资产团队能力的不足,地方AMC的移表业务占比明显高于四大国有AMC。在此种业务结构模式下,地方AMC参与债转股的动力是相对不足的。面对这一情况,今年3月底,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首次明令禁止银行不良资产借道AMC通道出表的行为。我们认为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地方AMC主动债务重组业务将增多,作为债转股的持股机构的动力或有所提升。

2.2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央企整合的主体,或是央企层面债转股的主要工具。在深化国有体制改革中,原来“国资委——国有企业”的两层结构转变为“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国有企业”的三层结构。其中,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侧重于持股管理和资本运作等方面(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侧重于战略性投资),或成为债转股的可行持股机构。今年2月,诚通集团、中国国新控股两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成立,并且诚通集团作为铁物资托管人,已逐步显现了央企资本整合的功能。

2.3商业银行产业基金

商业银行直接持股仍受制度约束。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的股权持有仅可在被动情况下实施,迄今为止只有国开行获得了股权直投牌照。另外,从风险资本角度来看,对于商业银行持股,两年以内计提400%,两年以上将计提1250%。因而,不管是制度约束还是经营效应方面,商业银行直接持股的模式短期内仍将难以大范围运用。

商业银行间接持股模式下,通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或股权基金绕道持股。商业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在国内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或股权基金,间接投资企业股权,目前工行和建行等大型商业银行都采取了这种模式。商业银行再通过私人银行、信托公司等资管机构,发行非标准化股权类产品,向高净值客户募基金,从而实现整个资金链的回笼。在这种模式下,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GP(普通合伙人),银行理财资金或类似资管计划作为LP(有限合伙人),不参与股权管理,仅获得股息和分红,这样就规避了《商业银行法》中商行不得直接投资企业的规定。

受益投贷联动试点的推进,债转股参与机构由大银行向中小银行延伸。今年4月21日,银监会与科技部、人民银行正式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首批5个地区10家银行入围投贷联动试点。其中10家银行中,除了国开行、中国银行等大行外,还包括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等中小城商银行和民营银行。相比以往,通过境外机构设立股权资管机构的模式,通常集中于大银行,投贷联动试点的确立将持股银行范围进一步扩大。

2.4**引导产业基金

43号文后,**引导产业基金爆发式增长。根据43号文的规定,地方**规范的举债机制仅限于:地方**债、PPP和或有债务。但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地方**的经济建设方面等责任并没有因此而减轻。15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的**引导基金井喷式增长,据民间统计数据(目前暂无官方统计数据)显示,这一规模或已突破2万亿。

政策已流露产业基金参与债转股的可能性。8月初,银监会就过剩产能债务处理征求意见,《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支持产业基金投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鼓励产业基金,尤其是地方**成立的产业基金,对负债率较高、产品有市场、有竞争能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进行投资入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由此可见,具有一定地方**背景的产业基金参与债转股的可能性更大。

比如此次渤海钢铁的债务重组方案,就是天津市**牵头设立股权基金承接银行贷款,基金参与者包括**、社会资本、贷款银行,其中贷款银行主要以理财产品的方式参与。该基金继承并偿还渤海钢铁的银行贷款,初步定下基金收益率为3%,但基金的具体规模、期限、资产定价、运作方式、退出渠道等尚未确定,运作方面,可能的方案是基金认购渤海钢铁的股权,或者运作渤海钢铁部分资产。

3. 钱哪儿来?**信用打底,理财资金或参与

不管以何种形式参与债转股,承接债务的资金来源只有两个:要么**出资,要么民间资本。上一轮四大AMC主导的债转股中,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四大AMC注资400亿元,并担保四大AMC向央行再贷款融资6041亿元,四大AMC再向四大国有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发行8200亿金融债券,以此作为全部资金按照面值购买四大行的不良资产。最新方案中明确表示**不兜底损失,因此社会资金将是此轮债转股的主要资金来源。

3.1**资金入股

对于债转股,**角色由包办向牵头人转变,**出资由兜底向入股转变。从以往各国解决不良资产的经验来看,**注资是频繁发生的,尤其是风险更高的债转股,若**信用不参与其中,民间资本难以具有足够的参与动力。目前我国的思路是,**及**类机构以其出资参股债转股的持股机构,再由持股机构运用市场化原则进行债转股,**资金仅起到打底作用,即利用**信用推动债转股的进行。

财政、国企和平台均是出资主体。以地方AMC为例,**仍是主要出资人。一种形式,其股东仍是地方国资,如广东粤财资产、北京国通资产、福建闽投资产等是地方国资的全资子公司,又如重庆渝富资产和辽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则直接隶属于地方国资。另一种形式,其是由地方国资、地方国企和地方投融资平台组建的,如江苏、浙江和天津等地的AMC。

再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其**背景更加明显。以诚通集团为例,05年由***国资委授权成为国有资产经营平台,集中处置央企的不良资产和辅业资产。十年来共完成包括6户中央一级企业在内的216户企业的重组整合,对1户央企财务公司破产清算。今年5月接受闹得沸沸扬扬的铁物资,在3个月内通过自筹资金、清收欠款、盘活资产,连续兑付了5期共48亿元的到期债务,至目前暂无债券违约。

除此之外,旗下产业基金中**机构的出资比例亦较高。今年6月份,诚通设立了总规模达3500亿元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首期募资1000亿元。在基金资金来源上,中国诚通及其他中央企业出资占比60%-75%,社会资本出资占比25%-40%。

3.2社会资金为主

我国资管体系仍以银行资金为主,参与债转股需配合一定的增信措施。具体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通过“优先+劣后”对接高净值客户的理财资金;其二,**或**相关机构发行债券,社保、养老金、理财等资金可对接。

理财资金参与债转股的风险较大,但在优先级安排下,参与动力或增强。如在渤海集团的债转股方案中,让债权银行按照债务比例用理财资金认购基金,从而替换银行贷款。而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表内转表外,不仅不利于监管,同时也无助于企业负债危机的扭转。因而对于目前对象不明晰、经济效益有限、风险有所提升的债转股,民间资金的参与积极性相对不足。

然而,若引入优先级安排,情况略有不同。由省级**层面出资成立引导基金,再以此吸引金融机构资金,合作成立产业基金母基金。确定债转股对象后,由地方财政做劣后级,母基金做优先级。这种模式下,一般**对金融机构还是有隐性的担保的,理财资金的参与动力将有所增强。

对于债券融资,判断标准为主体信用资质,市场积极性尚且有限。6月底,诚通集团在成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后,首次发行了10亿元的无担保超短期债券,未来还将逐步完成超过百亿的融资计划。尽管诚通集团是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信用评级为AAA,但其发行票息高达3.25%,较同日同等级超短融的中票溢价高达35BP,高于同时点的城投行业利差。由此可见,目前市场对此类主体的信用资质认可度有限。

4. 谁是对象?过剩行业龙头企业或是重点

筛选原则仍未变,但此次筛选标准尚无明确。据财新的报道,有望进行债转股的企业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有望逆转的企业;高负债的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过剩产能行业的龙头企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型企业。相比上一轮债转股的筛选条件,转股对象的筛选原则基本一致,即具有一定经营力能、但经营效率受历史债务负担影响较大的企业,应是债转股的主要对象。

标准难以把握,过剩产业龙头企业相对清晰,或为重点债转股对象。根据上述标准,成长型企业和战略型企业难以形成一致的预期,同时僵尸企业的定义存在较多争议,但对过剩产业龙头企业的预期相对清晰,通常来看,包括央企和省属大国企,因而我们预计龙头企业或是主要的债转股对象。

5. 降低债转股预期,基本面仍为王道

5.1债转股提升企业经营效果有限

上一轮债转股受益于经济复苏周期的到来,而此轮债转股时,经济下行仍未见底。4月我们的报告中曾考察了上一轮债转股企业的经营效率,以企业利润与固定资产投资比率作为考察指标,该指标下降的趋势在债转股前后并没有发生改变,表明债转股对改善经营能力的效果是有限的。“债转股”成功的关键是经济复苏周期的到来,强劲的需求增长暂时掩盖了企业不佳的盈利能力。

而此轮债转股开启时,经济仍处于下行通道,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依旧未改,因而过剩产能企业即使进行债转股,面对需求增长有限,其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的改善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5.2企业对于债券转股意愿亦较低

近日我们实地考察了河南和山西的龙头煤企,就债转股的可能性以及具体方式进行了调研,结果显示:企业并不排斥债转股,但基本形式与政策导向一致,多数仅适用于银行贷款。对于公开债券市场上的债券,企业转股意愿较低。

晋焦煤:市场化债转股是有可能的,但债券肯定不会转。因为一旦债券实行转股了,以后就不会有投资者愿意买企业的债券。债券持有人比较弱势,只要企业决定转股,债券投资者就没有选择权。债转股肯定是市场化行为,只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会是**强制。

阳煤:中央提出以后,唯一有具体进度的是中钢,山西的煤企还没有实质性进度,也没有发展方向。阳煤目前暂时没有债转股的规划,因为现在债转股比较难推进,债权人结构是多元化的,企业的诉求也是多元化的,各方利益很难协调。

永煤:目前只是省里刚下达的一个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文件,提到了这个模式。企业层面短期内并不会实施,还只是传阅文件阶段。目前还不会考虑债转股,因为涉及的投资人太多。

降低债转股预期,精挑细选个券,基本面仍为王道。债转股本质上是一种债务重组的方式,是债权人在企业处于财务危机时不得不做出的选择,因而债转股企业的基本面通常较早便出现恶化。风险偏好较高的资金可博弈,因为非公开债务转股后将在某种程度上确保了公开债务的兑付;而风险偏好较低的资金仍需以基本面为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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