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推动征信行业高质量发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推动征信行业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的业态不断涌现,大量“替代数据”被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已不能完全覆盖征信的新业态、新特征,也不能充分满足新时代征信的新需要。

2021年9月,历经多年讨论酝酿,《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终于正式颁布。《办法》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征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已经出台的背景下,《办法》的出台十分及时且相当必要,是新形势下征信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是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将替代数据应用纳入监管,有效解决“无证驾驶”的问题;二是对征信业务活动及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的业务全流程进行指导与规范;三是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

(一)明确征信业务定义,从宽界定信用信息范畴

《办法》中征信业务的定义,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也进行了界定,按照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等三个维度,将符合上述标准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的分析评价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范围的界定并不*限于个人基本信息和传统借贷信息,也包括其他用于征信领域的替代数据。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信用信息的维度和范畴,从而使征信业务的范围也得以相应延展,给未来对于替代数据的监管也留出空间。《办法》从宽认定信用信息的范畴更有利于推进金融、政务以及其他相关数据的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完善建立个人和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二)强调征信业务持牌经营,明确征信管理边界

《办法》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办法》重点强调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这对于从事“类征信服务”的非持牌机构而言,不能再像以前一样直接与金融机构合作,双方业务合作模式或将面临较大调整,应当通过与持牌征信机构合作进行合规化改造。监管部门也充分考虑到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本办法实施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到2023年6月底。

《办法》提出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另外,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中还指出,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也适用本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征信业务持牌经营、拓宽征信管理范畴,同时也给市场留出了充分的整改过渡期,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完善信息主体的权利

《办法》从保护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对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在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多样化征信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加强对信息安全和信息合规使用的规范。一是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征信机构既能保证向客户提供对方所需的信息,又不能因采集大量信息而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以规范数据源采集和交互的全流程管理;二是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三是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四是征信机构要对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五是信息使用者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

通过对征信机构开展业务、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可以更好地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合规应用。

(四)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

一方面,《办法》规定征信机构应当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明确信息安全负责人、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内部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信息安全内控制度,防范信息泄露。

另一方面,《办法》允许在保障信息安全前提下,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对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了细化。一是征信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跨境征信业务。征信机构在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征信机构的审查义务。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三是征信机构的备案义务。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跨境征信业务的管理规范,这是对《条例》的有效补充,也是为了适应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通过规范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有助于国内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有利于增加高水平的征信供给,可促进本土征信机构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在人民银行总行和北京市委市**领导的亲自关心下,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获得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在2020年12月28日在北京朝阳自贸区注册成立,是我国目前仅有的两家同时拥有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资质的机构之一。朴道征信的设立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重大进展,标志着我国个人征信业务的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是推进征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

朴道征信秉持“征信为民,普惠公平”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科技化、专业化运作,着力打造中国一流的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和世界领先的征信科技公司。成立一年多以来,朴道征信风雨无阻、踔厉笃行,努力克服疫情影响,坚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司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助力促消费、保民生、稳就业。截至今年上半年,累计上线产品47大类、412款,实现征信产品调用19亿次,签约五大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超过200家,与10余家数字普惠金融平台机构就征信科技解决方案达成合作意向,同时与多个地方**探索信用服务合作,有效助力新市民、小微企业主等长尾客群获取融资服务,奋力实现发展再上新台阶。

朴道征信以“征信+科技”为核心竞争力,通过构建“1+N”征信生态体系,致力于为市场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征信产品和服务。产品主要包含核验类、画像类和评分类:核验类产品包括公安、运营商、银行卡等核验;画像类包括消费类、借贷行为、资产类、还款能力类、多头类等产品;评分类包含欺诈分和信用分。

同时朴道征信还可以提供联合建模、定制化的产品以及服务,满足金融机构的多种需求。朴道征信产品有效性得到市场充分检验,日均调用量已突破2000万次,最高日调用量接近3000万次。

朴道征信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处理的要求,严守合规底线。成立以来,通过穿透式审核,累计审核拟合作的数据产品1200余款,核实授权文件近150份,对众多包含不合规信息的数据产品作不合作或合规化改造处理,累计剔除不合规数据标签变量超过3200个。剔除类型包含未授权处理数据、超范围采集数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采集的数据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规保存期限要求的数据等,并对精确位置、账户财产等敏感信息的对外提供进行合规化改造,确保数据产品的合规性,发挥持牌征信机构的专业优势,努力净化征信市场,降低银行的合规成本。

朴道征信坚决履行市场化征信机构职责,与现有多方市场主体深入对接,规范个人征信市场服务,实现“双赢、多赢、共赢”*面,助力征信市场平稳过渡,全过程做到“服务不中断、体验不下降、价格不上涨、合规不打折”,不断扩大合法合规的个人征信产品供给,支持我国信用社会建设、普惠金融服务提升以及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整改过渡期结束后把市场接得住、接得好。

本文作者:朴道征信研究院张斌

今年国家出台了征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不明白啊==!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2005〕198号(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发)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行成通兴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贷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农业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贷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处理、报文报、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农业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以此类推逐级注册。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注册信息。总行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要求,向其备案全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注册信息。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每季初15日内向总行管理员用户报备全辖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清单(见附表1)。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 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用户I 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的用户I D,由总行确定。其他用户的用户I D编码规则由一级分行确定,原则上查询用户的用户I D中应包含用户姓名的汉语拼音全拼。查询用户I D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不得设置公用的查询用户I D。  第十七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经用户申请并填写《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见附表2),管理员用户可以重置该用户的密码。  第十八条 各级行管理员用户由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报上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注册。与个人信用业务相关的个人业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银行卡、信贷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等部门,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公司业务、机构业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营业机构,向管理员用户申请注册查询用户。其他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不得作为查询用户进行注册。管理员用户不得为上述部门设置临时查询用户。第四章 数据报  第十九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个人征信数据,实行“总行一口出”原则。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农业银行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等个人信用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总行软件开发中心应指定专人承担个人征信系统数据上报用户职责,采用介质报方式报数据时还应指定专门的个人信用信息报员。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报员的个人信息应及时通知总行管理员用户,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总行信贷管理部、银行卡部和上海信用卡中心分别对个人贷款、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业务的个人征信数据报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数据上报用户做好相关业务的数据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个人征信系统接口数据按照如下方式生成并报:  (一)各分行CMS数据中心通过CMS与个人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生成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的接口数据,报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二)数据上收行的准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软件开发中心生成;数据未上收行科技部门在对准贷记卡个人征信接口原型程序进行本地化处理后,通过该程序生成接口数据,报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三)贷记卡业务的接口数据由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生成,报总行软件开发中心。  (四)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上述接口数据后,统一报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数据报应遵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管理规程(暂行)》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上报用户接到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反馈的报数据出错文件后,应立即反馈有关分行的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反馈给出现错误数据的总行或分行业务部门有关人员。接到出错文件的分行或部门应于4个工作日内对出错的报数据进行处理,重新生成接口数据,报总行软件开发中心汇总后报征信服务中心。第五章 查询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二)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经被查询人书面授权的;  (三)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关个人信用情况的。除非总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不得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  (一)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个人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 自2005年9月1日起,办理新的个人信用业务时,必须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办理个人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的,可以不查询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可以不打印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但办理低风险贷款业务和信用卡业务必须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五条 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时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见附表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没有注册查询用户的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也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交有关部门按照已发生信用业务的风险跟踪管理要求执行查询操作。第二十六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应与相关的个人信用业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客户个人信用报告自查询打印之日起至少保留2年。  第二十七条 查询用户发现个人信用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通过本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行数据上报用户处理或交本行有关部门处理。第六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征信数据是农业银行商业秘密。接触个人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过程中应遵守农业银行关于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农业银行个人信用业务的内部资料,除非总行另有规定,不得提供或透露给被查询人知悉。  第二十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个人信用报告涉及客户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三十条 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的运行维护,应遵守农业银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个人征信系统的正常使用。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未对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未按要求进行个人征信数据生成和报的,对承担数据生成和报责任的一级分行或总行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由于责任事故造成数据上报失误,或者对发生问题不及时解决影响数据上报的,追究承担数据生成和报责任的一级分行主管行长或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操作人员的经办责任。  第三十三条 查询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未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其他目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硬件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不善,影响用户查询应用、导致个人信用业务无法正常办理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业务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依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总行科技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个人征信数据报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注册备案表  2.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密码重置申请单  3.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单

2018年个人征信完整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省农信联社黑没道候介肥细础个人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系统各级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

参考答案:×

根据2021年1月11模致神日,央行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来自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

B解析:本题考查时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并提出以下四种信用信息采集方式不得使用:一是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二是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三是从非法渠道采集;四是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故正确答案为B。

个人征信有哪些渠道可以查询?

2012年,国务院同意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调整方案《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将于2013年2月25日起全面执行,此次刷卡费率总体下调幅度在23%至24%。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

我的征信报告里面有一笔不是我本人的贷款,怎么办

二是不存在这么一笔贷款,个人征信信息上出现错报。2.《消费金融公司管理试点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申请信息,防范欺诈行为。规定,至少表明公司在借款...

征信业务管理条例第4章25条

第二十五条征信机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制定信用评级标准和评级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和透明地开展评级活动。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用信息有哪些?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中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家庭信息,教育程度,固定资产状况,私有车辆,银行存款,个人公开的投资信息,负债信息,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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