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累积优先股
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分派当年盈利时,必须先将当年和往年累积所欠的优先股股息付清。在累积未发的优先股股息尚未补足之前,公司不得分派普通股股利。在实践中,有时累积优先股股息也并不一定必然补足,如果公司已经积累...
发行累积优先股是怎么回事
股份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优先股股东的收益不致因公司盈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由于规定未发放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待以后年度一起支付。累积优先股是指当公司在某个时期内所盈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
优先股股票的分类
如果将优先股股票细分,它还有:①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
累积优先股名词解释如何做
累积优先股是指当公司在某个时期内所盈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累计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红利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的股息一并发放。股份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的目的主要是保障优先股股东的收益不因公司营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关注环球网校累积优先股名词解释如何做
股票可以挣钱吗?
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
《中国金融》|以累积优先股打通债转股梗阻
作者|鲁政委「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文章|《中国金融》2018年第11期
d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2018年2月7日***常务会议指出:“采取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提高发展质量效益。”
为此,自2016年10月以来,***和各部委颁布了多份文件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进行,其中仅国家发改委就发文三次。尽管如此,***常务会议仍特别强调:“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加强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力量、推动已经签订的债转股协议金额尽早落实。”但有关报道显示,虽然2016年至今债转股签约规模已超1万亿元,而成功落地率仅10%左右。
市场化债转股无疑得到了各方支持:对企业来说,既缓解了暂时的财务压力,也降低了负债率;对银行来讲,则是化解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然而,一个各方都支持的方案,落地比例却很低,说明具体操作实施中激励机制的设计还需要进一步优化。
债转股的顺利落地,需要在三个方面求得平衡:一是为暂时困难的企业纾困,降低其负债率;二是既不能让真正该“去”的僵尸企业转股,又要避免银行被恶意逃废债,保护银行的合理债权;三是节约商业银行的资本占用。
当前,债转普通股、债转永续债以及可转债的方式恰恰都无法在上述三个方面达到平衡。债转普通股虽然解决了企业眼下的付息压力、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但却未能关注商业银行资本消耗过大的问题。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指引》,在并表监管要求下,商业银行控股的转股实施机构所持有的股权,也需要合并到商业银行母行计提资本,而商业银行持有股权的风险权重为400%~1250%。如此一来,商业银行甚至比直接持有不良贷款的资本消耗更多。当然,如果把需要转股的企业出售给第三方转股实施机构,商业银行就不需要并表,但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度过困境后的未来收益也与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关系。同时,普通股既无需还本,也没有分红义务,商业银行的合理回报无法得到保证。企业也担心转股机构派来的管理人员不懂业务,影响企业正常经营;而如果银行不派驻具有控制力的管理人员,又可能导致企业逃废债。
债转永续债可以有效保护商业银行债权和合理回报,也可以在财务报表上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但却无法纾解企业的付息压力。
而可转债虽然有助于转股后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下降,也较好保护了银行的债权,却无法缓解当下企业的付息压力。
因此,笔者建议大力推行债转累积优先股。所谓累积优先股,是一种具有股利累积特性的优先股。首先,其属于优先股。优先股指的是“既具有股本权益特点又具有债务特点”的股票。其次,其股息具有可累积的特性。当公司在某个时期内盈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红利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的股息一并发放。
正是由于具有上述特征,相比于主流的债转普通股,债转累积优先股具有能够很好平衡上述三个方面的激励相容优点。
首先,为暂时困难的企业纾困。只要企业不盈利,就无需为优先股付息,解决了企业暂时困难时期的付息财务压力。同时,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不享有投票权,既解决了债权人缺乏多领域企业专家的困境,也有助于企业独立自主开展经营。
其次,既能够避免僵尸企业转股,又能够遏制企业逃废债冲动,是一种有效的“救急不救僵”的机制。优先股股东受偿权先于普通股股东,而且只要企业打算对普通股分红,就必须首先对优先股分红,从而保护了银行的合理债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累积优先股可通过累积的方式递延获得股利,有助于遏制企业逃废债和僵尸企业债转股。
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可累计优先股可以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占用。商业银行的资本计提要求本质上取决于资产的财务特性。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范勋和田雪彦在《“像股的债”和“像债的股”——转换视角看透债务工具和权益工具》一文中指出:由于法律法规和会计处理各自遵循不同的准绳,某些“(法律意义上的)债券”可能被分类为“(会计意义上的)权益工具”,而某些“(法律意义上的)优先股”却可能被分类为“(会计意义上的)债务工具”。其文中所明确指出的“法律上的股”但却实际上是“会计上的债”的,就是可累计优先股。由于巴塞尔协议对累积优先股的风险权重尚无专门规定,我国监管当*完全可以根据其债权特性,比照贷款确定其风险权重。这样,商业银行通过其转股子公司进行债转累积优先股,就不存在任何障碍了。
此外,国外成熟市场显示,一家企业的优先股价格与普通股价格走势往往是一致的。这意味着,如果转股企业度过暂时困难后表现良好,优先股不仅可以通过市场化退出,还能获得超额回报。
虽然累积优先股具有上述多项优点,但目前我国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优先股发行、市场化债转优先股实施的细化规章尚有不足。为顺利完成债转股落地、达成降杠杆的政策目标,建议相关部委及时出台政策,对银行债权转为累积优先股予以支持。
一是对相关法律进行调适与完善。优先股制度与现有法律存在衔接问题。目前,我国有关优先股的法律安排主要是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颁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该规定虽对优先股发行进行了框架性的要求,但并未明确相关细则。同时,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立法早于优先股试点相关文件,无明确涵盖优先股的条款,需要予以完善。
二是明确商业银行持有优先股等股权的风险权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与《商业银行法》该条款相衔接,原银监会2012年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被动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处分期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因政策因素经***特殊批准的风险权重为400%,但其他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1250%。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权较大的风险权重不利于银行下属债转股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规定更多地指向普通股。截至目前,巴塞尔协议及我国相关监管政策尚无明确规定对于优先股的风险权重设定。由于累积优先股特性与债权类似,为较好地激励商业银行债转优先股,充分支持市场化债转股落地,建议考虑优先股在债权人权益保障上强烈的债权特性,给予与正常贷款相仿的风险权重。
三是明确优先股的税收减免问题。按照我国现行优先股纳税规定,优先股股息从公司的净利润中派发给投资人,不能和债券一样在税前抵扣。相比债券而言,这加重了优先股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在国际经验中,美国税收改革法案明确规定:“公司法人投资者所获得的优先股,股利可以享受70%的税收减免。”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对优先股税收进行减免,激励各债转股实施机构持有企业优先股。■
(责任编辑 张艳花)
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有什么区别?
累积优先股的含义
累积优先股(Cumulativepreferredshares):是指当公司在某个时期内所盈利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累计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红利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的股息一并发放。
累积优先股的发行目的
股份公司发行累积优先股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优先股股东的收益不致因公司盈利状况的波动而减少。由于规定未发放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待以后年度一起支付。因此对于股东来说,股息收入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这就有利于保护优先股投资者的利益。
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的区别
累积优先股是指,在上市公司利润不足的情况下,公司用下一年度的利润来支付当年优先股股东的股利。这样就可以看出,累积优先股股息是可以累积支付的。虽然累积优先股股东所应得的股息可以从下一年度公司的利润中得到优先支付。但是,这毕竟只是公司股东的分红权,而不是公司的债务。这样一来,累积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前提就必须是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如果公司出现亏损导致没有利润可分,那累积优先股的股息也是无法得到支付的。
与累积优先股不同,非累积优先股股东的股息如果当年得不到支付,是不会用下一年度公司利润进行优先支付的。从而可以看出,在股东分红权的稳定性上,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更加稳定。但是非累积优先股的优势在于,它们基本都是参加型的优先股,而参加型的优先股是可以参与公司的二次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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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优先股,企业债券在1资金成本2企业控制权3有无固定股利负担等方面的比较
普通股是随着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的一种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在我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一般可把普通股的特点概括为如下四点:(1)持有普通股的股东有权获得股利,但必须是在公司支付了债息和优先股的股息之后才能分得。普通股的股利是不固定的,一般视公司净利润的多少而定。当公司经营有方,利润不断递增时普通股能够比优先股多分得股利,股利率甚至可以超过50%;但赶上公司经营不善的年头,也可能连一分钱都得不到,甚至可能连本也赔掉。(2)当公司因破产或结业而进行清算时,普通股东有权分得公司剩余资产,但普通股东必须在公司的债权人、优先股股东之后才能分得财产,财产多时多分,少时少分,没有则只能作罢。由此可见,普通股东与公司的命运更加息息相关,荣辱与共。当公司获得暴利时,普通股东是主要的受益者;而当公司亏损时,他们又是主要的受损者。(3)普通股东一般都拥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即有权就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发言和投票表决。普通股东持有一股便有一股的投票权,持有两股者便有两股的投票权。任何普通股东都有资格参加公司最高级会议棗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但如果不愿参加,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其投票权。(4)普通股东一般具有优先认股权,即当公司增发新普通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可能还以低价)购买新发行的股票,以保持其对企业所有权的原百分比不变,从而维持其在公司中的权益。比如某公司原有1万股普通股,而你拥有100股,占1%,现在公司决定增发10%的普通股,即增发1000股,那么你就有权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其中1%即10股,以便保持你持有股票的比例不变。在发行新股票时,具有优先认股权的股东既可以行使其优先认股权,认购新增发的股票,也可以出售、转让其认股权。当然,在股东认为购买新股无利可图,而转让或出售认股权又比较困难或获利甚微时,也可以听任优先认股权过期而失效。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优先股股东一般不能在中途向公司要求退股(少数可赎回的优先股例外)。优先股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优先股通常预先定明股息收益率。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固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能参与公司的分红,但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对公司来说,由于股息固定,它不影响公司的利润分配。二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无投票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投票权。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股息领取优先权。股份公司分派股息的顺序是优先股在前,普通股在后。股份公司不论其盈利多少,只要股东大会决定分派股息,优先股就可按照事先确定的股息率领取股息,即使普遍减少或没有股息,优先股亦应照常分派股息。(2)剩余资产分配优先权。股份公司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具有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优先权,不过,优先股的优先分配权在债权人之后,而在普通股之前。只有还清公司债权人债务之后,有剩余资产时,优先股才具有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只有在优先股索偿之后,普通股才参与分配。 优先股的种类很多,为了适应一些专门想获取某些优先好处的投资者的需要,优先股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式。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通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生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通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近年来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4)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企业债券代表着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是企业的债权人,不是所有者,无权参与或干涉企业经营管理,但债券持有人有权按期收回本息。企业债券和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由于企业主要以本身的经营利润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因此企业债券风险与企业本身的经营情况直接相关。如果企业发行债券后,经营状况不好,连续出现亏损,可能无力支付投资者本息,投资者度就面临着受损失的奉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债券是一种风险较大的债券。所以,在企业发行债券时,一般要对发债企业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或要求发行企业有财产抵押,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在一定限度内,证券市场上的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相关关系,高风险伴随着高收益。企业债券由于具有交大风险,它们的利率通常也高于国债和地方**债券。企业债券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类。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1)按照期限划分,企业债券有短期企业债券、中期企业债券和长期企业债券。根据我国企业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企业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企业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2)按是否记名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记名企业债券和不记名企业债券。如果企业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时要凭印章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同时还要到发行公司登记,那么,它就称为记名企业债券,反之称为不记名企业债券。(3)按债券有无担保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信用债券指仅凭筹资人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担保的债券,信用债券只适用于信用等级高的债券发行人。担保债券是指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发行的债券,其中,抵押债券是指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质押债券是指以其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所发行的债券,保证债券是指由第三者担保偿还本息的债券。(4)按债券可否提前赎回划分,企业债券可分为可提前赎回债券和不可提前赎回债券。如果企业在债券到期前有权定期或随时购回全部或部分债券,这种债券就称为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反之则是不可提前赎回企业债券。(5)按债券票面利率是否变动,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和累进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指在偿还期内利率固定不变的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指票面利率随市场利率定期变动的债券;累进利率债券指随着债券期限的增加,利率累进的债券。(6)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投资者选择权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和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指债券发行人给予债券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让公司债券、有认股权证的企业债券、可退还企业债券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蚩尤者,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企业发行的股票;有认股权证的债券蚩尤者,可凭认股权证购买所约定的公司的股票;可退还的企业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退还。反之,债券持有人没有上述选择权的债券,即是不附有选择权的企业债券。(7)按发行方式分类,企业债券可分为公募债券和私募债券。公募债券指按法定手续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指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的债券,发行手续简单,一般不能公开上市交易。
对于非累积优先股,如果本年度公司的盈利不足以来自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360问答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 )。
A解析: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知识点]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非累积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的对称,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1、大多数优先股是累积优先股,只有极少数优先股是非累积优先股。发行非累积优先股票,对于股份公司来说,因不承担以往未付足优先股股息的补偿责任,故不会加重公司付息分红的负担。但对于投资者来说,股息收入的稳定性差,即公司盈利多时只能获取固定的股息,而公司盈利少时则可能得不到规定的股息,故不如累积优先股有吸引力。2、非累积优先股票的特点是股息分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如果本年度公司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对其所欠部分,公司将不予累积计算,优先股股东也不得要求公司在以后的营业年度中予以补发。这样,公司不论以往年度的优先股股息是否派足,都可以按当年的盈利状况按顺序分派当年的优先股股息和普通股股利。扩展资料:非累积优先股属于优先股,优先股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股息率优先股存续期内不作调整的,称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而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称为浮动股息率优先股。(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是强制分红优先股,否则即为非强制分红优先股。(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累积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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