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持股好还是自然人持股好(不是一人公司,为什么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 - 知乎)

不是一人公司,为什么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 - 知乎

前面一篇文章讲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明明是有限责任,却因为两个规定成了无限责任。

那么是不是只要不是一人公司,股东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呢?

这是普通的有限公司的股权机构,这种股权架构的公司应该是最多的。

但是,这种个人直接持股的股权架构,最大的问题是股东有可能要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月10日和5月24日,我在公众号分别发表的两篇文章,里面分析的就是个人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能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两篇文章的主旨就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有负债且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额的限额内承担责任。

自从公司法实行认缴制以后,很多人都有一个误解,就是“注册资本越大越好”。很多原来注册资本10万、100万的,纷纷改为5000万、一个亿。

其实,“注册资本认缴制是一个大坑”,注册资本认缴不是不缴,而且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缴纳。

其实股东的主要义务就是缴纳出资,除了这个义务之外,其他权利。

认缴注册资本,实质上是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就是股东欠公司的钱,既然是债,那肯定不是越多越好,是不是?

在座的有谁希望自己欠的钱越多越好呢?对不对?

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越多,需要承担的责任就越多,你认缴一个亿,你就欠公司一个亿,当公司对外负债不能偿还时,你是不是就应该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上?

不过现有的规定还是在认缴期限到了以后,你没见实缴,需要承担责任。

有的人会说,那我原来写的出资期限比较短或者已经到期了,那我得赶紧延长出资期限。

你看这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的判词,即使你延长了出资期限,仍然要承担责任。

而且,在最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上的表述就更直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纳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不管你的出资期限是否到期,只要是未实缴到位,都应该承担出资责任。

另外,普通的有限公司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法人持股,就是公司的股东是另外一个公司。

我曾在4月20日,写了一篇公众号文章,大家可以关注看一下。

自然人直接持股OR公司持股都各有什么优缺点呢?

因为操作简单、理解简便,多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初期均按照出资额的多少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2.股权转让税负较少。

自然人直接持股,股权转让时,按照转让价减去成本的差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转让股权时,需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分红到个人手上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若以自然人持股,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时,未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自然人对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提前到期,自然人有义务以个人财产(即未缴足认缴注册资本的部分)来清偿公司的债务。

如果股东希望长期持有股权而不计划出售套现,以个人取得分红方式进行再投资,首先公司分红到个人股东手上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而且,被投资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公司股东可以起到“债务防火墙”作用

主体公司基于业务运营需要参与资本运作或者招投标,公司的注册资本通常较大,在注册资本认缴状态下,对公司股东的实缴义务要求较高。公司持股模式中,A公司可以作为持股平台、不经营实体业务,注册资本可以适当设置得较小,并且由甲乙个人股东实缴。

这样就可通过A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来避免主体运营公司注册资本较大的认缴风险。从而在主体公司和自然人股东之间起到风险“防火墙”作用,降低间接持股股东所需面临的债务风险。

若股东取得的分红用于再投资,通常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股更为合适,以持股公司作为“钱包公司”,持股公司取得分红、股息不用缴税,在持股公司层面将从主体公司取得的分红再进行投资,可有效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公司持股的,在股权转让时,公司股东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再分红至自然人股东手上,另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下来差不多税务达40%,税负比自然人直接持股要高很多。

股权架构设计中,自然人直接持股架构和公司间接持股架构都有各自的优缺点,至于老板究竟如何去选择?

从税负考量角度个人认为可以如下考虑:

投资人类型的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怎么办

你说呢...

公司选择哪种持股模式?一文搞懂自然人与法人持股优势和弊端

注册公司是创业的第一步,而在注册公司时持股模式的选择容易被很多创业者忽视。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股东享有收益权、知情权等等权利,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以由自然人担任,也可以由法人担任。

那么,自然人担任股东和法人担任股东的到底有什么区别?

自然人就是—个具体的人,法人是一个组织,两者不同在于权利义务行使承担方式,无论哪一种,也都有优势和不足,本篇将展开详解,希望能帮到更多的创业伙伴。

自然人持股的优势

1.股权控制力强

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持股能够保证股权的集中性,降低公司的管理成本。自然人持股者最多者通常也是公司的领导者,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方向,因此能够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并做出有效的决策。

2.直接税负成本低

个人直接持股的情况下,虽然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小,但从直接纳税成本来看,也有一定优势。

首先,关于分红所得税,个人分红后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其次,资本利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后退出公司过程中,根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自然人持股的弊端

1.股权调整困难

自然人持股者之间如果需要进行股权动态调整,通常需要经过相对繁琐的程序和协商,包括股权评估、合同签署、股权转让等,因此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成本。

2.不能隔离风险

如果公司由于出资瑕疵、外部债权人追索等问题,导致公司承担了某些责任时,公司的股东可能会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被穿透要求承担责任。但如果个人通过设立持股公司,再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效果上就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3.股权调整的成本高

股东投资取得股权后,一般不能要求退股,仅在满足《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规定的退股条件时,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权。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上市,则股份的流通性没有上市公司那么强,一般的有限公司股东要求退股是很难的。如此一来,无论股东主动还是被动退股,除非各方合作愉快,否则都面临法定条件限制、内部配合障碍等问题,给公司股权的调整增加了成本。

但是如果股东通过持股公司间接持股,则股东的调整只需要在持股公司层面进行,不会影响下一层级的公司,这对于下一层级公司的股权稳定性、资本运作等都比较好。

4.股权控制力没有放大效应

个人持股时,能够掌控的就是直接持有的股权,除非通过个人代持其他人的股权、表决权委托或者一致行动协议等约定的方式,才能额外增强个人的股权控制力。而从实际效果看,这些增强控制权的方式只是契约的约定,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控制力并不十分牢固。相比而言,在公司持股、有限合伙持股等持股平台模式下,股东或普通合伙人通过掌控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可自然地控制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所对应的股权,从而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相比自然人持股,法人持股的优势在于:

2.股权转让所得税高

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后,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不考虑税收优惠和税收筹划的前提下,自然人通过公司转让股权最终承担的税率为40%,实践中,可以找专业人员通过税筹组合降低一部分税负。

总结:

总之,选择自然人持股或法人持股应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如果公司业务单一、规划小规模经营,未来也没有引进外部投资的计划,同时创始人希望在公司的决策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那么自然人持股可能更为合适;如果公司业务多元,未来规划有资本运作和资本扩张的需要,那么法人持股则可能更具优势。

图片来源网络,如侵必删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百分百持股吗? - 说说句子网

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但如果您百分之百的持股,说明公司性质已经变为一人有限公司,不知道公司原来是什么性质的?是一人独资还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有区别的。

1、股东人数的区别: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区别:

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3万元,如果公司原来的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那么变为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要一次性补足的。

也就是说以前最低3万注册资金现在最低1元就能注册了。

想注册100万的公司,可以直接章程你写注册资金100万,出资时间写2045年。

营业执照发下来以后直接写的100万。你到2045年再出资。

这里的100万就是认缴,等2045这期间你往公司基本户存入100万,拿到入资单办理验资报告,再到工商*网站上申报入资信息。这时候这100万才叫实缴

3、出资方式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

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

4、年检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

5、设立个数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中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其真实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不低于95%。我国公司法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狭义上的概念,即公司的全部股份为一个股东享有。在该股东为公司法人时,其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通常所称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其性质也是“一人公司”,但由于其特殊性,即设立人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而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委托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将其单独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根据《公司法》规定,个人百分之百持股是可以成立的,当然只*限于一人有限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这将导致每年额外产生审计费用,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人有限公司发生亏损个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这有可能导致自己的其他资产受到损失,比如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钱财等,

3、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唯一性,很难发挥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作用。如果不是因为特别的要求,还是成立传统有限公司比较好,股东和董事之间能相互监督和制约,也有利于发挥的多人公司治理结构优势,同时可以在以后能有效避免一些债务风险。

4、申报一人公司并非各个行业都可以。一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前置审批,例如餐饮娱乐、网吧、旅行社等行业就需要进行前置审批,这些行业就不能申报注册一人公司。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完全可以设立百分之百持股的公司,其设立的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营业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因此,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避免财产混同等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成立,其中有一种形式就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担任公司法人就可以用百分百持股啦。有一个法人股东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对公司是百分百持股,此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可能是法人股东委派的,则不会持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可以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

1、法人没有在别的地方成立过一人有限公司,

2、没有因在其他异常公司任职(即没在工商*的黑名单)

可以的。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与有限公司相同。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单的说,就是一个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权。

但公司法也对一人有限公司做了限制,要求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需要说明的是,开设一人公司一定要注意公司财务管理,防止陷入公司和个人人格混同。因为一旦混同,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的。不管是一个自然人还是一个法人都可以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百分之百持股的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债权人起诉成为被告时,法律特别规定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也需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如果举证不能,就会被,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是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债权人起诉成为被告时,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由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承担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举证责任,而且该证据司法实践中是从严把握的。

因此,我个人的建议,还是不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好引入一个小股东,那怕小股东只占1%或者0.5%的股权比例,并且对大股东的控制权一点影响也没有,这样公司就是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矫正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对债权人保护的失衡现象。在审判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二是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既审慎适用,又当用则用。实践中存在标准把握不严而滥用这一例外制度的现象,同时也存在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抽象,适用难度大,而不善于适用、不敢于适用的现象,均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11.【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的;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12.【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建议不百分百持股,否则就成为一个有限公司,如此,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可以。如果您百分百持股,说明公司性质已变成一人有限公司。

您好,有限公司可以由自然人独资,公司法称之为一人有限公司,但是其风险在于可能造成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导致公司责任私人化。

法人在法律概念里就是有限公司的意思,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百分百持股就是法人公司是唯一的股东。所以说法人是可以百分百持股的!希望能帮到您!谢谢

第五十七条有提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回答你的问题,这种做法是可以的,公司法人可以不是股东,但如果您百分之百的持股,说明公司性质已经变为一人有限公司,不知道公司原来是什么性质的?是一人独资还是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有区别的。区别如下:1、股东人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故名思义,一个股东成立的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为2-50人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10万元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3万元,如果公司原来的注册资本不足10万元,那么变为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要一次性补足的。3、出资方式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不能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股东必须一次缴足认缴出资额。普通有限公司可采用分期到位方式成立,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余额2年内缴足。4、年检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每年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普通有限公司每年年检无特别规定无须出具审计报告5、设立个数的区别: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东可成立多个有限公司。建议楼主最好不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一人有限公司经营起来费用大些(如:年检审计报告),另外最重要一点: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就是说,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公司法人可以一人百分之百持股,这是公司法允许的,也就是俗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毕竟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调的是法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是公司法有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同时注册一家持股百分之百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这个公司进入了黑名单,就不允许在注册了。

首先回答你:有限公司法人可以百分百持股

《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禁止其设立多个一人有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中需要注明是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在营业执照中载明。

自然人持股还是法人持股好

自然人持股还是法人持股好

我们究竟是以自然人的身份来去投资公司,还是以法人的身份投资公司,他们区别是很大的啊,税筹的话,一定要是在公司设立之初啊,就需要做筹划的啊,不同的这个公司主体啊,它面临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适合于法人作为这个公司的这个股东呢?

那么我给大家举几个例子哈,就是当你的公司啊,当你盈利的公司需要反哺那些暂时不能盈利的公司的时候,那么需要把盈利公司利润抽出来给就非盈利的公司的时候,这个时候如果你是自然人名义来持股的时候,那么,你会面临20%的分红,而是而你以法人的持股的话,是不存在这20%的个税的,我给大家看个图哈。

就是当你工程公司赚钱了,需要这个挪到科技公司的时候,这个时候你把工程公司赚的钱分红到A公司就可以了,A公司再把钱投入到科技公司就可以了,如果你是以个人的身份来持股的时候,这个时候你分到个人,个人再投资科技公司,需要交20%的个税的,所以。当你有多个公司的时候,需要分红之间相互转来转去的时候,投资A,成立A公司作为控股的股东是再好不过的

第二的话,A公司还有好处,起到一个资产隔离的作用,这里这三家公司和未来很多家公司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未分配利润挂在账上,都可以直接分给A公司啊、,如果这些公司在需要钱,可以投资或者借钱借给这些相应的公司,这样一旦这公司有相关的这个债务风险的时候,A公司也是债权人之一。

第三的话就是它方便传承,因为你下面那么多公司啊,如果以自然人身份持股的时候,将来做转让的时候非常麻烦,那么如果你转让给自己的孩子,直接把A公司转股份(或者卖公司)一转让就OK了,这个这是三大好处!

那么A公司究竟这是在哪里注册,注册什么这个名称啊,以及这个A公司这个注册资本是多少,有哪些注意事项啊,如果你有上述的问题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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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持股和个人持股优缺点?

结论:公司法人持股和个人持股各有优缺点。解释原因:公司法人持股优点在于公司决策更为稳定,法人代表作为股东代表,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公司运营和管理;缺点在于法人代表可能只关注股东的利益,而忽略其他利益相关者。个人持股优点在于其关注公司业绩和股价,能够有效地推动公司发展;缺点在于单个股东的利益需求可能会导致争夺决策权的情况出现。内容延伸:在实际投资中,投资者需要综合考虑公司法人持股和个人持股的优缺点,根据自身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式。此外,股东之间的权益构成和比例也对公司治理和发展产生影响,应该重视。

请问以个人名义入股好,还是以公司名义入股好?

个人好。没有太大区别,唯一的区别就是公司入股为法人股东,个人入股属自然人股东。但以个人名义入股可以更容易操作,也能更好的行使股东权利。

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法人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是一回事吗?自然人投资者和自然人股东是一回事吗?

您好,您的问题已获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首先,法人与自然人为两个相对的法律概念;法人指的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如公司、商场、工厂等等,其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由于其人格为法律拟制的,所以称之为“法人”;自然人则是你我这样具有生物体征的、活生生的人。其次,投资人的外延显然要大于股东,也就是说投资人不一定都是股东;因为投资的对象不仅限于法人,还可能是合伙企业等;即便投资于法人,也不一定是公司制法人,即便是公司制法人,也存在隐名投资人。最后,在一些行政(工商*)文件中,投资人基本上可以等同于股东。顺颂商祺田嘉龙律师

确认过眼神,你选自然人持股还是法人持股?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人在设立运营公司法人主体时,经常会考虑到股权架构的持股主体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尤其小微企业成立之时,多数投资人容易忽视该问题,只求快速高效参与交易,但往往在运营主体发展蓬勃之时,投资人才发现持股主体是个遗留问题。

我们首先来厘清一个问题,自然人持股就是指单一民事主体——人,来作为目标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法人持股是指采用“有限公司”、“基金合伙”、“合伙企业”等非真实“人”来作为目标公司股东。而当我们谈论持股主体究竟选用自然人还是公司法人的同时,不必担心的是,两种持股模式下拥有的股东权利(表决权、收益权、分红权、知情权等权利混合)都是相同的,不会因持股主体是“人”还是“法人”就出现权利内容的变化。

而想要识别清楚,自然人持股与法人持股的区别,晓雪律师在此处通过以下商事市场热点问题来讲解。

一、股东权利行使时自然人持股与法人持股的区别

可见,在行使权利的程序上,自然人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知情权的发起更为直接、简便,开着车穿个运动鞋就去举手投票了。但是由于是个人持股,该股权的价值就有可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股权并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就有可能受到除公司股东以外的干扰,比如配偶干扰,如果再遇上自然人股东后院起火,那么配偶很有可能私自对公司股东会的决策程序、决策结果进行干扰,公司的交易安全和效率就会大大降低。如果采用法人主体作为目标公司的持股股东,就可以避免股权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交集,派员授权文件以及表决意见均以法人股东的“印章”为确认有效方式,避免了公司遭受自然人股东家事纠缠的影响,但是法人持股的程序行使便利度、效率度降低,需要委派人员参加股东会,且对股东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意见需要法人股东内部股东会先行讨论通过。

二、不同公司组织形态下(尤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自然人持股与法人持股的区别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特别针对拟上市的股份公司,如果大量自然人股东存在,自然人退出方便,容易导致公司股东的不稳定性,并且在达成表决一致的难度大,需要提前做好“一致行动人”的规划。

如果采取法人持股(控股持股)作为架构的话,那么调整股权比例比较方便,便于对拟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管理。另外,股份公司发起人在一年内不可以转让,如果将可能发生变化的自然人股东纳入控股公司作为上层股东,而不是直接作为股份公司股东,就可以维持股份公司的股东稳定性,如果自然人需要退出时,仅在法人股东控股公司内对其股份进行调整,而不是在股份公司的股东层面调整。尤其是针对含有股权激励计划的拟上市股份公司,如果把激励对象放在拟上市公司内进行调整,既要考虑被调整的对象是否同意,还要考虑调整的价格,且控股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若是放在法人股东内则可以一定程度避免以上限制。

另外在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架构中,采用法人股东持股另一个优势是税收筹划优势,因为居民企业(即法人持股公司)取得的从居民企业(上市公司)的分红享受免税待遇,避免分红导致的税负增加。

三、如何选择持股主体形式

在分析以上自然人持股与法人持股的异同优劣后,如何来进行股权架构的设计的问题,本律师从股权价值实现的角度来给予建议一二:

(一)以投资人持股的目的区分看待

如果投资人持股是为了持有股权从而分得股权红利,那么尽量选择以法人主体为持股主体,因为居民企业在分得股息红利时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以自然人身份分得红利,则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人持股是为了退出公司时转让股权而得到收益的(不打算长期持股),则建议使用自然人为持股主体,自然人退出程序更为方便、参与度高,退出时的股权转让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以企业发展导向区分看待

如果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是以家族企业、百年传承为目标,那么建议大量采用法人主体为持股股东,且架构多层法人主体股东。因为良性合规循环的企业,需要的是保障企业内部决策层以及股东会层面的高度稳定,如果大量自然人股东存在,则会因自然人的个体行为导致公司股东会不稳定,可能遭受的外界干扰因素巨大。如果投资人系财务投资或者风投导向,则以自然人持股即可。因财务投资则持股较少的进入公司,需要的是参与度以及退出机制的灵活,目标公司的稳定性与投资人关系微弱,如是风投,则其本身的投资导向就是快速高效获利,采取自然人为主题进入目标公司即可实现其在上市前的快速高效交易退出。

作者简介

作者:刘晓雪律师

中共d员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盈科私人财富中心成都分中心成员

中华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四川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成都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香港(地区)商会四川会员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研究员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具备“并购交易师”资格

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区别,各有何利弊?

自然人股东为—个具体的人,个人享有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参加股东会,查阅财务会计资料、领取股红等。

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人的行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凭授权委托手续代表其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主要区别在于权利义务行使承担方式上有别。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无区别。而在税务政策上法人股东相比自然人股东,不管是分红、股权转让、还是撤资都有更大的纳税筹划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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