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中签了,系统是不是自动把你中签的资金冻结,中签的资金就不可以申购其它新股了?
是的。
在T日到T+3日里你的所有申购资金都会被冻结,如果你中签了,那么系统会自动把你中签的那部分资金扣下,其余的资金在T+4日自动打回到你的资金帐户上,所以中签的资金就不可以申购其它新股!因为你已经买了股票了。
机构和散户申购新股规则有什么不同?网上网下申购什么意思?请高手指教
申购新股一般分两类: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网上申购一般只是较小资金量的投资者进行申购,有时候机构也会参与其中,网下申购一般只允许机构进行申购,原因是要求投资者资金量要有足够的大才能进行网下申购,一般投资者不能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中。网上申购一般新股中签后,股票第一天首日上市交易就能卖出价股票,但网下申购一般由于中签率高于网上申购,且网下申购一般都限制这股票上市以后三个月才能上市卖出.
新规则下,如果申购新股中签后没有付款会怎么样?
在2016年申购新股新规则下,如果申购者中签后,所挂靠的证券公司会用短信或电话提前善意通知中签者在账户里准备好足额现金,证券交易所将会从中签股票账户中直接扣款,不需要中签者主动缴纳,如果中签账户款额不足视为放弃购买。具体新股申购付款流程如下: 一、T-2日(含)前20个交易日账户中收盘时日均持有1万元非限售A股市值才有资格申购新股,海、深圳市场分开单独计算。海每持有1万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深圳每持有5000元市值可申购500股。 二、客户同一个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客户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三、新股申购时间:指定申购日海9:30-11:30/13:00-15:00,深圳9:15-11:30/13:00-15:00;申购账户只有第一次下单有效(按发行价买入)且不能撤单。四、自2016年1月1日起,申购账户申购时无需缴付认购资金,账也无需准备所申购新股足额的认购资金。五、申购日的+1交易日公布中签号,各财经网站都会公布中签号。查看自己的申购新股配号是否和中签号一致就知道是否中签,如果与挂靠证券公司有手机联系方式,所挂靠的证券公司会用短信或电话提前善意通知中签者在账户里准备好足额现金。特别提醒:1.新股中签不会显示在股票持仓余额中(T+3日前);2.可以通过网交易和手机软件登录帐户,T+2日在新股中签查询菜单查询中签情况;没有新股中签查询菜单,请马更新升级交易软件。 六、确定中签后,申购日+2交易日下午16:00之前,中签账户应确保准备好中签新股所需缴纳的足够资金,资金不足可以当日卖出股票或往中签账户中打入足够的现金,当日收市16:00时证券交易所系统会直接从股票账户中扣款,完成中签新股扣款后,t+3日将会在账户中显示成功缴款的新股股票。七、累计3次中签但放弃申购者,自最近一次放弃申购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新股申购。
2023年打新股新规则
新股就是指刚发行上市正常运作的股票。前些年申购(俗称“打新股”)新上市的股票是一个热点,因为当时中上了新股就如“白捡”了一笔财,新股首日上市均有近100%左右的涨幅。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2023年打新股新规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通过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申购上交所股票需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并做好指定交易,申购深交所股票需要有深交所账户。
2、申购新股对应的市值和足额资金。与以往申购新股不同,新规定按市值申购需要在T-2(T为申购日)的交易日清算时有相应市场的非限售流通股的市值;沪市一万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1000股;深交所5000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500股。
T日,准备好足额资金,通过证券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买入委托(和买股票的菜单一样),数量沪市股票需要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股票需要是500股的整数倍,超过可申购额度都是废单。如果多次委托仅第一笔委托是有效的。沪市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深市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T+2日: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T+3日(一般T+2日清算后就可以)可查询到是否中签,如未中签会返款到账户。中签客户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将中签股票进行交易。
1、根据市值配售,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沪市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市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2、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市值合并算入投资者持有市值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1、本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投资者可考虑增加市值杠杆。新办法的A股市值纳入计算市值范围指的是投资者持有的深圳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包括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和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由于本次新股申购时把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的市值都计算在内,那在申购前后,投资者可考虑融资买入股票后,增加其A股市值,这样就相应加大了市值申购的杠杆。
2、新股申购有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增加深圳股票市场的交易和持有。在新办法中,投资者沪、深两个市场的市值不合并计算,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的可申购额度计算。由于当前新股上市约有80%~90%在深圳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但大部分中小投资者持有的沪市股票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中限制其申购市值,因此未来不排除有可能会有投资者向深圳市场的交易进行倾斜。
3、本次新股申购,投资者需在账户上留下充足资金进行申购。在新办法中,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否则即使中签也视为无效。
4、建议重点申购信息服务、医*生物、电子等行业的高毛利率或龙头公司。
5、如果当天有多家新股发行申购,且由于证券市值可分沪深市场重复计算,在考虑资金最优申购方案时,建议当天重点关注那些具高帅富特征的新股,即具有高毛利率、核心竞争力、处于新兴行业的新股。
新股网上申购规则:
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持有”沪市/深市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不低于1万元方可申购。
【注:申购沪市新股需持沪市市值,申购深市新股需持深市市值,沪、深市场市值分别计算。】
网上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
顶格申购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沪市不得超过9999.95万股、深市不得超过9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注:此前沪市主板的申购额度为“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1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1个申购单位配1个号,每1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新股。”】
投资者名下有多个沪A证券账户时,账户市值可合并计算,但只能选1个证券账户参与申购。
投资者的同一深A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深A证券账户的,账户市值合并计算,但只能使用1个有市值的深A证券账户参与申购。即:如果投资者名下某个证券账户在T-2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未有过市值的,该证券账户不能用于新股申购。
深A证券账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账户必须具有创业板投资权限。
沪A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新股申购,账户必须具有科创板投资权限。
【打新股新规则】相关文章:
新股申购的规则是什么
新股申购的流程:一、四日申购流程:(与港股共同发行时使用)(1)申购当日(t+0),投资者申购。(2)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证交所将申购资金冻结在申购专户中。(3)(t+2),证交所配合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验资,根据到位资金进行连续配号,并通过卫星网络公布中签率。(4)(t+3),主承销商摇号,公布中签结果。(5)(t+4),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解冻。二、三日申购流程:(1)申购当日(t+0),投资者申购。(2)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交易所验资。(3)(t+2)摇号并公布中签结果(4)(t+3)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解冻*注:中签股数将在新股上市日前一日晚收市后到账。按t-2日账户市值配售号码:深圳5000元配售一个号码,500股/号上海10000元配售一个号码,1000股/号新股申购的规则:投资者首先要了解上市新股要求的最低申购股数;其次应注意,就一只新股而言,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而且,账户不能重复申购,不可以撤单,申购前要记住申购代码。如果在下单时出现错误或者违反上述规则,则会视为无效申购。
申购新股可以分次吗?
不可以,新股申购规则规定多次申报是无效的,只有第一次的申报才是有效的。
新股中签查询怎么操作新股申购规则流程及技巧
新股申购申购成功第2个交易日,进入证券账户,点击左侧菜单“历史查询”,在展开的菜单中点击“配号查询”(注:不同券商的交易软件,菜单名称有所差异),即可看见申购新股的配号。沪市A股1000股一个号,深市A股500股一个号,账户里只显示“起始号”,如果申购多个号,则依次往后数。 查询中签:在中签号公布日,根据摇出的中签号与自己的配号进行核对,与公布号码要求相符的则表示中签。 实际操作中,配号和中签公布日期是指见报日期,因此在见报日期前一天晚上登录账户查询即可知道结果。例如:周一申购新股,实际周二晚上登录账户即可查询到自己的配号;周三晚上登录账户即可查询到是否中签,如中签,账户里将显示股票和数量,未中部分的资金则回到账户中。 新股申购规则 投资者首先要了解上市新股要求的最低申购股数;其次应注意,就一只新股而言,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而且,账户不能重复申购,不可以撤单,申购前要记住申购代码。如果在下单时出现错误或者违反上述规则,则会视为无效申购。 新股申购时段 投资者在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下单申购的时候要注意时间段,因为一只股票只能下单一次,需要避开下单的高峰时间段,提高中签的概率。申购时间段选在上午10:30-11:30和下午1:00-2:00时,中签概率相对较大。 新股申购额度 上证所规定,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深交所规定,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根据实施办法(2014-05-09发布)无论网上与网下,均按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新股申购流程 T日,网上申购。根据市值申购,无须缴款。 T+1日,公布中签率、中签号。 T+2日,如中签,按中签多少缴款。 注意:以上T+N日为交易日,遇周六、周日顺延
新股申购规则是什么?
新股申购规则:1、申购新股前20个交易日日均市值必须在1万及其以上;2、申购科创板的新股和创业板的新股,必须开通权限,否则无法申购;3、深圳市场上的1万市值2个配号,每个配号500股,沪市(除科创板之外)上的1万市值1个配号,一个配号1000股,科创板上的个股,1万市值2个配号,每个配号500股;4、深圳市场上的市值和上海市场上的市值是分开计算的;5、以第一次申购为准,此后的申购为无效申购;6、投资者多个账户下的市值是可以合并计算的;7、中签之后,在公布日16:00前,投资者须确保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如果投资者任何证券账户以及名下多个账户出现连续12月内累计出现3次新股申购中签后,但没有足额缴款的情况出现时都会视为放弃新股申购。该投资者名下账户6个月不可以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新股申购规则详解- 深圳本地宝
更新时间:2015-07-0814:32:30
打新股申购新规按市值申购新股申购新规则详解
申购新股的好处对于新入股市的新股民或者还未入市的想入市者申购新股来说是个新问题,他们不知道也不知道如何操作。
先谈一下申购到新股的好处:假如中签(也就是申购到新股)在上市的第一个交易日你最少可以得到10%收益,多者200%甚至更多,是无风险做买卖,只赚不赔。另网上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和印花税,如A股要向投资者买卖时最高收取12‰,这样你就会省去12‰的损失。
在目前来或很长一段时间中说,申购新股是几乎没有什么风险的,收益却可能是很大的。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天):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2)资金冻结(申购后第一天):由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3)验资及配号(申购后第二天):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4)摇号抽签(申购后第三天):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5)公布中签号、资金解冻(申购后第四天):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注意:以上流程个别新股除外(详见新股发行时在本网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提示:以上日期为见报日期,中签率与中签号可提前一天在本网查询
两个交易所公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基本一致。申购当日,投资者要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假设张三账户上有50万元现金,他想参与名为“××××”的新股的申购。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
XX股票将于6月1日在上证所发行,发行价为5元/股。张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30~11:30或下午1时~3时,通过委托系统用这50万元最多申购10万股XX股票。参与申购的资金将被冻结。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上证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申购数量往往都会超过发行量。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公布中签号,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进行解冻。张三如果中了1000股,那么,将有49.5万元的资金回到账户中,若未能中签,则50万元资金将全部回笼。投资者还应注意到,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
申购新股的资金如果未中签,将在申购日后的第四天给予解冻。具体地申购流程如下:
·申购新股之前,应持股东代码卡到证券商开户并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申购当日(T日),投资者以发行价格委托买入该股票,券商全额冻结投资者的保证金;
·申购日后第一天(T+1日),交易所将申购资金冻结在唯一指定的清算银行的申购专户中;
·申购日后第二天(T+2日),登记结算公司配合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交易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由电脑系统自动进行连续配号,每1000股配一个申购号,并在当日收市后将申购配号传给各券商,随后交易所公布中签率(中签率=股票发行量/有效申购量*100%);
·申购日后第三天(T+3日),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可到券商处查询申购配号。当天由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并公布中签结果。交易所根据抽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券商根据该数据将未中签申购款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的未中签申购款在下一个交易日(T+4)日可以使用。
·申购日后第四天(T+4日),交易所对未中签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向各券商返还未中签申购款。
根据《公司法》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其持有不少于1000股的股东数量至有1000人的要求(简称千人股),目前我国新股发行每单位最小申购数量规定为1000股,或是1000股的整倍数。在新股申购结束后,将由主承销商对有效申购数量进行确认,然后根据股票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数量计算出新股中签率。
具体可有以下两种情形:
(l)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股票发行数量时,投资者通常可按各处的有效申购数量认购,余额部分由承销商包销;
(2)当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大于股票发行数量时,由交易所主机或承销商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一个申报配号,顺序排列,然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出中签号码,每个中签申购配号可认购1000股股票。中签率计算公式为:
1、通过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申购上交所股票需要有上交所证券账户,并做好指定交易,申购深交所股票需要有深交所账户。
2、申购新股对应的市值和足额资金。与以往申购新股不同,新规定按市值申购需要在T-2(T为申购日)的交易日清算时有相应市场的非限售流通股的市值;沪市一万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1000股;深交所5000元市值对应一个申购号,一个申购号可申购500股。
T日,准备好足额资金,通过证券账户进行新股申购,买入委托(和买股票的菜单一样),数量沪市股票需要是1000股的整数倍,深市股票需要是500股的整数倍,超过可申购额度都是废单。如果多次委托仅第一笔委托是有效的。沪市申购时间为T日9:30-11:30;13:00-15:00;深市申购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
T+1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T+2日:摇号抽签。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T+3日(一般T+2日清算后就可以)可查询到是否中签,如未中签会返款到账户。中签客户在新股上市日可以将中签股票进行交易。
1、根据市值配售,单个市场市值只能用于本市场新股申购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沪市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深市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2、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市值合并算入投资者持有市值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3.15投教--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投教问答 - 先锋期货
1.*中央、***高度重视....-14-
7.上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20-
8.深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21-
9.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23-
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或新三板)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24-
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条件....-26-
1.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市场将如何把握各自定位?-26-
4.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应满足什么条件?....-31-
5.境内公司申请在主板上市,一般应符合哪些标准?....-32-
7.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在主板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标准?....-34-
8.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哪些条件?....-35-
9.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哪些条件?....-38-
10.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什么信息披露要求?....-41-
11.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审核主要关注发行人哪些事项?....-42-
12.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报送哪些文件?....-42-
1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沪深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43-
15.全面注册制下,主板上市辅导的程序和内容与科创板、创业板有无不同?....-44-
1.全面注册制下,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制度做了哪些完善和优化?....-46-
5.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的审核期限是如何规定的?....-50-
9.未通过审核或注册程序的发行人何时可以再次报送申请材料?....-54-
10.发行人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如何咨询监管机构?....-54-
11.证监会怎样监督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54-
15.上市委员会制度是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本次改革中作了那些优化?-57-
16.上交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在本次改革中作了那些优化?....-57-
17.深交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内容在本次改革中作了哪些优化?....-58-
1.取得证监会允许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何时可以开启发行工作?....-58-
2.全面注册制下,整体上新股询价定价机制有什么变化?....-59-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何种方式定价?分别是怎样确定发行价格的?....-60-
4.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直接方式定价的,发行价格有什么要求?....-61-
5.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该向哪些对象询价?....-61-
7.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62-
8.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何时可以组织网上网下路演?....-63-
10.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65-
11.主承销商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有哪些禁止性规定?....-65-
13.发行人、主承销商需要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哪些方面的核查?....-66-
15.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时,哪些报价应当剔除?发行价格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满足什么条件?-67-
16.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上申购前应当披露哪些信息?....-68-
17.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什么情况下会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68-
18.全面注册制下,优化了哪些申购配售机制与约束安排?....-69-
20.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发行人和承销商应优先向哪些对象配售?....-70-
21.首次公开发行安排网下限售的,具体如何安排?....-71-
2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就弃购部份安排二次配售吗?....-71-
23.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时,有哪些禁止性行为?-72-
24.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时存在禁止性行为,有什么后果?-73-
25.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应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购多少新股?....-74-
28.不同类别的投资者网上新股申购是否有不同的申购上限?....-75-
29.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怎么安排?....-75-
30.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网上网下发行比例有什么要求?....-76-
31.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是怎样的?....-76-
32.首次公开发行实施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家数以及战略配售数量如何确定?....-77-
3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哪些情形?....-79-
36.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还可以参加网上网下发行吗?....-80-
38.在科创板、创业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中,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认购多少股份?-80-
39.科创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应当披露什么内容?....-81-
40.创业板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应当披露什么内容?....-81-
41.采用联合保荐的,是否联合保荐人相关子公司都要跟投?....-82-
42.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份上市后有无持有限制?....-82-
43.战略投资者在限售期内,能否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82-
46.对于超额配售部分对应延期交付的股票,有怎样的安排?....-83-
47.获得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购买发行人证券时,应以哪种方式购买?-84-
48.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如何计算?....-85-
1.再融资的形式有哪些?....-85-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网上投资者可以申购多少?....-86-
4.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时,网上投资者中签却未缴款,后果是什么?....-87-
5.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对弃购部分进行二次配售吗?....-87-
7.哪些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88-
1.本次改革对主板股票减持制度作了哪些优化完善?....-90-
2.主板公司因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而触及退市标准时,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否减持股票?-91-
3.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适用的相关减持规则有哪些?....-91-
4.全面注册制改革下,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如何体现最新上位规则和实践需求?-93-
5.全面注册制下,并购重组审核有何优化完善咨询沟通措施?....-93-
6.全面注册制下,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94-
9.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公司重组上市的条件是怎样的?....-96-
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购买资产与主营业务间的协同效应是如何认定的?....-97-
1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由谁审核?....-97-
1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如何要求的?....-98-
1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相关的时限要求是如何规定的?....-99-
1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小额快速”机制是如何安排的?....-100-
1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注册环节如有事项需问询的,将如何处理?....-101-
18.交易所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过程中日常开展哪些工作?....-103-
20.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相关规则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104-
21.A股上市红筹企业的交易类退市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05-
22.具有红筹架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境外且持股层次复杂的公司须遵守什么信息披露要求?-106-
23.对于已在主板上市的红筹企业以及还未上市的新旧红筹企业,其规则适用新老划断是如何规定的?-108-
25.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行使权利时应注意什么?....-109-
27.何种情况下特别表决权股份应转为普通表决权股份?....-111-
28.对哪些事项行使表决权时,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表决权股份相同?....-111-
1.全面注册制改革下各板块交易制度是如何设定的?....-112-
2.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每股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113-
3.上交所主板竞价交易现在接受哪几种方式的市价申报?....-114-
5.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市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116-
6.沪深主板股票交易限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117-
8.上交所主板股票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对比科创板股票主要有什么不同?....-118-
9.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安排一致吗?....-119-
10.沪深主板股票交易是否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119-
11.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119-
12.深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119-
15.沪深主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认定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121-
16.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123-
17.对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如何核查澄清?....-123-
18.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本次规则修订后是如何规定的?....-124-
19.全面注册制改革下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126-
20.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参照主板做法进行交易信息披露?....-126-
21.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的监督主要监控哪些事项?....-127-
24.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中的重点监控事项,会采取哪些措施?....-129-
29.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出借期限和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134-
3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135-
33.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证券标的如遇终止上市等情形如何处理?....-136-
一、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139-
1.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北交所市场是如何把握自身定位的?....-139-
2.发行人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哪些条件?....-139-
4.发行人申请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什么标准?....-142-
5.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在北交所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42-
6.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有什么信息披露要求?....-143-
7.交易所信息披露审核主要关注发行人哪些事项?....-144-
8.发行人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应当报送哪些文件?....-144-
9.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完成股份公开发行后,向北交所提出股票上市申请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145-
11.对募集资金使用和披露有何要求?....-146-
1.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有哪些步骤?....-146-
4.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的审核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48-
8.未通过审核或注册程序的公司何时可以再向北交所次报送申请材料?....-152-
9.发行人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如何咨询监管机构?....-152-
10.交易所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重点关注哪些事项?....-153-
1.取得证监会允许注册的决定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何时可以开启发行工作?....-153-
2.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采用何种方式定价?分别是怎样确定发行价格的?....-154-
3.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采用直接方式定价的,发行价格有什么要求?....-154-
4.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采用询价方式的,可以向哪些对象询价?....-155-
6.中止发行后,重新启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155-
11.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时,有哪些禁止性行为?....-157-
12.网下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和申购配售中发生禁止性行为有什么后果?....-159-
13.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应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购多少新股?....-160-
15.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怎么安排?....-161-
16.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网上网下发行比例有什么要求?....-161-
17.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是怎样的?....-161-
18.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实施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家数以及战略配售数量如何确定?-162-
2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实施战略配售的,不得存在哪些情形?....-163-
22.已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还可以参加网上网下发行吗?....-164-
24.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份上市后有无持有限制?....-164-
26.计划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补充披露什么内容?....-165-
28.获得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证券募集的资金购买发行人证券时,应以哪种方式购买?-166-
1.再融资的形式有哪些?....-166-
3.北交所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如何要求的?....-167-
1.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方式是什么?....-172-
6.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中,哪些异常交易行为及情形将被北交所重点监控?....-174-
9.投资者开通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176-
一、挂牌准入....-177-
1.新三板挂牌准入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是什么?....-177-
2.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后,新三板挂牌条件的主要变化包括哪些方面?....-178-
3.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应具备哪些条件?....-178-
4.本次改革新三板挂牌条件放宽部分企业运营期限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如何把控该类企业的经营风险?-181-
5.本次改革对新三板挂牌条件财务标准优化的主要考虑是什么?....-181-
6.本次改革后的新三板挂牌条件如何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精准包容?....-182-
7.本次改革对股票挂牌审核程序的主要调整包括哪些方面?....-183-
9.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应当报送什么文件?....-185-
10.在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的审核中重点关注哪些事项?....-185-
11.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哪些事项?....-185-
12.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86-
12.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有什么信息披露要求?....-187-
13.如因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相关签字人员原因导致中止审核情形,若申请挂牌公司需要更换主办券商或者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签字人员,更换程序是什么?....-187-
14.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188-
17.未通过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或注册的,何时可以再次受理申请文件?....-191-
18.申请挂牌公司在申请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如何咨询监管机构?....-191-
1.全面注册制下,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做了哪些特色制度安排?....-192-
3.全国股转系统定向发行的主要审核流程有哪些?....-193-
(五)定向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如何处理....-200-
10.公司及主办券商重大事项报告及核查有哪些要求?....-200-
11.全国股转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要求有哪些?....-201-
1.全面注册制改革下,全国股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色制度安排?....-201-
11.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其金额及用途有何要求?....-207-
(五)重大资产重组中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如何处理....-207-
12.公司、交易对方及独立财务顾问重大事项报告及核查有哪些要求?....-207-
13.全国股转公司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要求有哪些?....-208-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高度重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前不久,*中央、***批准了《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的重大改革。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总体上是成功的,主要制度规则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全面实行注册制制度规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基本定型,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和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全面实行注册制覆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覆盖各类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同时,此次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上交所、深交所主板。为帮助广大投资者了解熟悉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总体情况和主要制度安排、规则内容,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组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编辑了这本投资者教育《问答》。
为兼顾改革重点和改革全貌,《问答》将沪深交易所规则内容充分整合,集中呈现;同时,将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规则内容单独成章刊布。
期待广大投资者通过《问答》熟悉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拥抱注册制,共享高质量!
1.*中央、***高度重视
2013年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标志着注册制改革进入启动实施阶段。
2018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要稳步试点注册制,统筹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退市等基础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上市制度。
2019年7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研究完善创业板发行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制度,创造条件推动注册制改革。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工作启动。
2020年10月,*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202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获通过,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2021年9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的致辞中宣布,将继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抓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2022年3月5日,*****李克强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9年3月1日,上交所正式发布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主要业务规则。此后陆续发布配套业务规则和监管问答、指南等规范性文件。
2019年6月13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联合举办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开板仪式。
2020年4月27日,深交所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0年8月24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首批企业上市。
2021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易会满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评价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整体效果较好,符合预期。随着改革的持续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市场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明显增强,优胜劣汰机制进一步健全,市场法治供给取得突破性进展,投资者保护渠道更加畅通,市场预期明显稳定,市场整体生态呈现积极向好变化。
2022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召开2022年系统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条件逐步具备。
2022年7月22日,在科创板开市三周年之际,上海证券交易所举行科创板企业座谈会。中国证监会**易会满表示,要完善试点注册制安排,加快监管转型,扎实做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各项准备。
2023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就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交易所就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中证金融、证券业协会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答: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
答:注册制改革的本质是把选择权交给市场,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说到底,是对**与市场关系的调整。与核准制相比,不仅涉及审核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一是大幅优化发行上市条件。注册制仅保留了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必要的资格条件、合规条件,将核准制下的实质性门槛尽可能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监管部门不再对企业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二是切实把好信息披露质量关。实行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审核把关更加严格。审核工作主要通过问询来进行,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同时,综合运用多要素校验、现场督导、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监管执法等多种方式,压实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责任。三是坚持开门搞审核。审核注册的标准、程序、内容、过程、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开,公权力运行全程透明,严格制衡,接受社会监督,与核准制有根本的区别。
答:一是探索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架构。特别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引入更加市场化的制度安排,对新股发行的价格、规模等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显著改善了审核注册的效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二是提升了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功能。科创板、创业板均设立了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允许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契合了科技创新企业的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别是一批处于“卡脖子”技术攻关领域的“硬科技”企业登陆科创板,在集成电路、生物医*、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形成产业集聚,畅通了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高水平循环。
三是推进了交易、退市等关键制度创新。科创板、创业板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后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放宽到20%,同步优化融资融券机制,二级市场定价效率显著提升。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简化退市程序,完善退市标准,退市力度明显加大。
四是优化了多层次市场体系。注册制改革是以板块为载体推进的。在此过程中,上交所新设科创板,深交所改革创业板,合并主板与中小板,新三板设立精选层进而设立北交所,建立转板机制。改革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板块架构更加清晰,特色更加鲜明,各板块通过IPO(挂牌)、转板、分拆上市、并购重组加强了有机联系。
五是完善了法治保障。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实施,从根本上扭转了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面。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零容忍”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首例证券集体诉讼“康美案”判决赔偿投资者24.59亿元,成为资本市场法治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六是改善了市场生态。在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动下,资本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更加完善,上市公司结构、投资者结构、估值体系发生积极变化,科技类公司占比、专业机构交易占比明显上升,新股发行定价以及二级市场估值均出现优质优价的趋势。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市场的敬畏之心显著增强。
答:一是优化注册程序。坚持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基本架构。进一步压实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主体责任,交易所对企业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全面审核。证监会基于交易所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二是统一注册制度。整合上交所、深交所试点注册制制度规则,制定统一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注册制制度规则与上交所、深交所总体保持一致。交易所制定修订本所统一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规则。三是完善监督制衡机制。证监会加强对交易所审核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督促交易所提高审核质量。改革完善上市委、重组委(“两委”)人员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对**素质、专业背景、职业操守提出更高要求,提高专职人员比例,加强纪律约束,切实发挥“两委”的把关作用。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同步实行注册制,有关安排与交易所保持总体一致。其中,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或者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豁免注册(目前豁免核准)。
7.上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答:上交所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是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全面实行注册制总体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规章制定的,共同构成保障改革落地的整体性、配套性制度安排。制定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思路。
一是坚定贯彻改革方向和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中国证监会统筹安排,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原则,突出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这一注册制改革的本质,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更好地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充分承继试点注册制的改革经验。全面实行注册制是在总结和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经验基础上深入推进的。试点注册制探索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框架,建立了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审核注册机制,推进了关键制度创新,促进了监管转型,健全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上交所全面实行注册制配套业务规则的设计,将试点注册制中经受住了市场检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复制推广至主板,进一步推进开门办审核,提高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提高市场质量和效率。
三是各板块统一安排整体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从试点改革进入全面落地阶段,统一注册制安排并在各市场板块全面实行。配套业务规则全面覆盖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和投资者保护等环节,统筹考虑主板、科创板市场,注册制基础制度整体适用各板块。
四是保留板块特色的差异安排。针对板块功能定位,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突出板块特色,保持错位发展;尊重主板市场习惯,保持主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稳步推进主板交易机制改革并持续评估完善;继续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在保荐机构跟投、询价转让减持、做市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
8.深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配套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答: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深交所按照全面实行注册制总体要求,根据证券法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等规定,制定修订配套业务规则,夯实全面实行注册制的制度基础。规则制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改革指导思想。全面实行注册制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全球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特征的原则,突出把选择权交给市场这一注册制改革的本质,同步加强监管,推进一揽子改革,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深交所全面贯彻落实改革指导思想,做实做细配套业务规则制定修订工作,为平稳推进一揽子改革提供基础制度保障。
二是充分吸收借鉴已有改革经验。在全面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交所试点注册制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将经受住市场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强化审核权力制衡、实施现场督导压实保荐机构责任等,复制推广至主板,保持改革的连续性,稳定市场预期。
三是促进各板块业务规则的协调统一。全面实行注册制中,进一步整合了深市主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持续监管、交易等规则,深市两个板块注册制配套制度总体保持一致,同时也与上交所注册制下配套规则体系和内容基本一致,有利于促进形成全市场更为协调、简明、友好的业务规则体系。
四是保持板块之间的合理差异。科学把握改革创新性和制度稳定性、一般性和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在功能定位、交易机制等方面,保持不同板块的特色。例如,落实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要求,设置差异化的上市条件,保持主板与创业板错位发展;充分考虑主板现有投资者、上市公司结构,在复制借鉴创业板部分交易机制的同时,尊重交易习惯,保持主板日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前五个交易日除外)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要求不变。
9.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全面实行注册制是涉及资本市场全*的重大改革,对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北交所设立时即同步试点注册制,坚守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定位,体现标准明确、披露为本、公开透明、尊重市场的制度特色,开市以来市场运行整体平稳,各项制度经受住了市场检验,改革成效得到了市场认可。本次全面实行注册制业务规则发布实施,将试点阶段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定型化和常态化,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的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本次发布的3部发行审核业务规则前期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市场各方积极参与,对相关规则普遍认可。经整理归并后,共收到各类建议10余项,其中采纳了8项与规则直接相关的建议,主要涉及细化流程安排等方面。未采纳的意见主要是规则理解问题,将在审核实践中做好解释说明。
除公开征求意见的3部业务规则外,本次还同时发布了15部细则、指引及指南,涵盖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行业咨询委员会等方面,主要是与上位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则做好配套衔接。
1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股转系统或新三板)落实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要求,业务规则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怎样的?
答:全国股转公司落实全面发行注册制决策部署,根据注册制基础制度安排,统筹开展业务规则调整。同时,按照注册制基本内涵和试点经验,坚持市场特色,对市场准入、发行融资、重组等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一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监管理念。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标,明确市场各方在披露信息形成、核查、审核过程中的职责,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压实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明确全国股转公司审核范围和方式。二是提高审核监管质效。进一步提高发行融资的灵活性、简便性,调整授权发行监管要求,明确分期发行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坚持新三板与北交所一体发展,优化挂牌准入条件,构建多元化财务标准体系。优化审核工作程序,完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三是保持特色化制度安排。总结新三板市场多年服务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实践经验,在挂牌制度、定向发行制度中延续简化审核程序、存量股份挂牌、豁免行政许可、主办券商推荐、自办发行等特色制度安排,平衡规范要求与挂牌成本。
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条件
1.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市场将如何把握各自定位?
答:这次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上交所、深交所主板。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证券交易所市场由单一板块逐步向多层次拓展,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市场格*基本形成。基于这一实际,改革后主板要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相应地,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并与科创板、创业板拉开距离。主板改革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更加清晰,基本覆盖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主板主要服务于成熟期大型企业。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发挥资本市场改革“试验田”作用。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答:(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①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②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核心技术人员应当稳定且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3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③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答:(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③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⑤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⑥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的,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增发还应当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③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④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②最近1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1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③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④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⑥最近3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③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④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⑤根据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分别提出的其他要求(详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4)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
(5)符合《***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若干意见》)等规定的红筹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后,发行以红筹企业新增证券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
4.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境内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符合《***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
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发行股票的,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5000万股;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5000万份。
(3)发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0%以上;发行存托凭证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含已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境内公司申请在主板上市,一般应符合哪些标准?
答:境内发行人申请在主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1)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亿元;
(3)预计市值不低于8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上述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答:(1)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②市值200亿元以上,且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2)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①预计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②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
③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且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上述规定的“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②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上述要求。
7.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在主板上市,需要满足什么标准?
答: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申请在主板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2)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此外,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还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六节的相关规定。
8.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①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③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④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⑤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4)符合《***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②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5亿元的,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3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上述要求。
(5)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规定,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五节的规定。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9.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发行人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2)红筹企业发行股票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不低于3000万股,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第二项调整为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不低于3000万份,前款第三项调整为公开发行的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发行后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超过4亿份的,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对应基础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3)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①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③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4)符合《***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前款所称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10%以上;
②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5亿元的,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20%以上;
③受行业周期性波动等因素影响,行业整体处于下行周期的,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期平均增长水平。
处于研发阶段的红筹企业和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重要意义的红筹企业,不适用“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的规定。
(5)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②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发行人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公司章程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节的规定。
上述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指经审计的数值。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10.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什么信息披露要求?
答: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
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作出并履行相关承诺,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出具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等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招股说明书不因引用其所出具的专业意见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沪深交易所信息披露审核主要关注发行人哪些事项?
答:沪深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
(1)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
(2)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充分、全面披露发行人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信息以及本次发行的情况,是否充分揭示可能对发行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3)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是否勾稽合理,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非财务信息与财务信息是否相互印证,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核查依据是否充分,能否对财务数据的变动或者与同行业公司存在的差异作出合理解释。
(4)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包括但不限于是否使用浅白语言,是否简明扼要、重点突出、逻辑清晰,是否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
12.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报送哪些文件?
答: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并委托保荐人通过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下列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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