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西安证券公司招聘有资源没有从业资格证能进证券公司吗?
一般所有证券公司从业人员都需要从业资格,据我所知,没有好像不能正式入职
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可以从事证券行业吗?-证券从业-233网校
可以的。根据近期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更名并延期举办2022年7月考试的公告》,“一般证券业务”类别人员可先执业后补水平测试,执业登记时限延长至下次水平测试(统一测试)结束30日内。
证券行业里一般证券业务涵盖的范围比较大,当然是除去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资信评估业务以外的其他证券业务。可以从事的具体岗位如下:
1、进入证券公司,从事自营、经纪、承销、投资咨询、受托投资管理等业务工作,或者担任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进入基金托管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察稽核等业务工作,或者担任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3、进入基金销售机构,从事推销、咨询等业务工作,或者担任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4、或者从事其他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工作。
在证券考试制度改革后,几乎所有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都要求入职人员需获得证券入门资格,证券行业的其他专业岗位更不用多说了,比如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证券投资顾问等,除了需要通过入门资格考试以外,还需要参加专业资格考试,公司的高管人员也需参加考试获得相应的管理资质。由此看来,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是进入行业的敲门砖。
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2、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均可参加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想参加证券从业考试的考生,需要在报名期内登录证券从业报名平台,按操作流程完成报名!考生注意,只有缴费成功才算报名成功!如果你还有疑问可添加233网校证券从业学霸君微信sun233wx咨询。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内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将提升至大专及以上学历: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人员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或是已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聘用的人员。
相对于以往来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学历将提升至大专及以上学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在即,不管你是否符合改革后证券考试报名条件,抢先在改革前拿下证书,掌握主动权才是赢家。2022年是关键的一年,为有意愿进入证券行业的人保留了准备时间,也就是未来证券从业考试和从业门槛提高,想要入行的人需抓住机会,抢先获得证券行业入场券,赢取5年过渡期的保护。因此建议大家提前备考,争取一次通关。
如果你没有足够的备考时间,或是基础薄弱的证券考生,可以来233网校跟着老师一起学,多阶段班级帮你强化提升,助你高效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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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liyan
非金融专业可以报考2022年5月证券专场考试吗?
非金融专业可以报考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专场考试吗?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安排2022年共安排2次专场考试,一次面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就是已经在证券公司入职的人员参加考试(没在证券公司机构上班的不能参加),还有一次面向户籍属于**、**、青海的社会考生。
其中5月28-29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专场)考试,面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考,社会考生无法报名;7月2日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专场)考试,面向户籍属于**、**、青海的社会考生。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无违纪禁考的可以报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没有专业限制。即非金融专业、非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人员可以报考2022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如果户籍属于**、**、青海的社会考生也可以参加7月2日的专场考试。
一般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2、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禁考期限已过的。
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均可参加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
2022年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共举办6次,分别是:
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共2次,是面向所有考生的(大学生可报考)。
2、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专场)考试共2次,一次面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就是已经在证券公司入职的人员参加考试(没在证券公司机构上班的不能参加),还有一次面向户籍属于**、**、青海的社会考生。
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云)考试共2次,面向证券公司考生,就是已经在证券公司入职的人员参加考试(没在证券公司上班的不能参加)。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月26日(云)考试,面向证券公司报考,在全国36个城市举办。报名时间不统一,报名缴费时间2月7日15时至2月11日15时。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5月28-29日(专场)考试,面向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报考,在全国36个城市举办。报名时间一般是考前1-2个月。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7月2日(专场)考试,面向户籍属于**、**、青海的社会考生报考。报名时间一般是考前1-2个月。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7月2-3日(统一)考试,面向社会人员报考,在全国41个城市举办。报名时间一般是考前1-2个月。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9月24日(云)考试,面向证券公司报考,在全国36个城市举办。报名时间一般是考前1-2个月。
2022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11月5-6日(统一)考试,面向社会人员报考,在全国41个城市举办。报名时间一般是考前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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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证,能否应聘到证券公司上班?
可以的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21
在2021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自律管理的通知》中显示,协会在组织开展的证券公司廉洁从业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券商存在以下四类问题:
二是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考察评估及检查培训不到位;
三是具体业务开展不符合《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规定;
自2018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下称《规定》)至今,除相关规定逐渐明晰外,针对廉洁从业的监管处罚力度也正趋严,尤其是分支机构,已成监管“敲打”重点对象。据统计,截至目前,廉洁从业相关罚单数量共计40张,其中人员罚单25张,机构罚单15张。
2018年以来人员罚单共有25张,4张涉及公司层面,2张涉及研究业务条线,19张涉及经纪业务条线。
1.【管理责任】2022年6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原董事长陈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
2.【管理责任】2022年6月,甘肃*对某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时任负责人卫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在营销过程中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在人员管理、营销管控、廉洁从业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3.【管理责任】2022年6月,上海*对某证券公司总经理付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廉洁从业事前风险防范措施不完善,在对客户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方面存在不足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
4.【管理责任】2021年5月,陕西*对某证券公司时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丁某、时任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李某、资产管理分公司副总经理胡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事后追责机制,不同部门确定廉洁从业责任人和监督人的标准不统一,资产管理分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点梳理不全面,未包含“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等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未结合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目录。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1.【从事经营性活动】2019年11月,安徽*对某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存在担任上海昌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和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上海有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2.【输送利益】2018年10月,湖南*对某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马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2018年9月17日晚在深圳某餐厅参与朋友聚餐,参与聚餐人员中,马某为第十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活动候选分析师,另有个别聚餐人员为有投票权的当事人,此次聚餐费用由马某支付。该行为,客观上构成了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事实,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2019年6月,中证协对马某采取注销证券分析师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证券分析师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
1.【从事经营性活动】2022年5月,广东*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张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在外兼职并与他人签订相关协议,约定由你管理账户并进行收益分成。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2.【输送利益】2022年1月,重庆*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担任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输送利益】2022年1月,重庆*对某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曾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担任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经纪业务)及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4.【从事经营性活动】2022年1月,大连*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5.【收受礼金】2022年1月,广西*对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秦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2020年7月收受某投资者提供的礼金。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条。
6.【谋取不当利益】2021年12月,浙江*对某证券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黄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因涉嫌犯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于2021年9月15日取保候审),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7.【谋取不当利益】2021年9月,四川*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赖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六)款。
8.【从事经营性活动】2021年7月,青岛*对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内从事拍卖平台宣传活动。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9.【从事经营性活动】2021年5月,陕西*对某证券营业部经纪人张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同时入职深圳某基金销售公司担任高级理财经理,并向营业部客户推荐非所在证券公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0.【从事经营性活动】2021年4月,广东*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1.【输送利益】2021年3月,上海*对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郭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于2018年至2019年任职期间,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12.【从事经营性活动】2021年3月,广东*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叶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以“贝盈网(贝赢网)”为平台,招揽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融资需求的客户,开展股票融资业务。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3.【谋取不当利益】2020年9月,广东*对某证券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向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客户提供知识测评答案,承诺新三板新股申购收益,并谋取不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4.【谋取不当利益】2020年7月,四川*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理财经理万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违规向投资者推介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平台,获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5.【谋取不当利益】2020年6月,浙江*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员工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计算盈亏等便利并收取报酬。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6.【谋取不当利益、从事经营性活动】2020年6月,浙江*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刘某,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1、为客户委托他人买卖股票提供介绍客户、提供保证金、传递证券账号及密码等便利并收取报酬;2、持有某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按照规定报告,且与你履职存在利益冲突。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17.【从事经营性活动】2020年5月,内蒙古*对某证券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宋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实际控制并经营赤峰聚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已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
18.【阻碍监管调查】2019年11月,天津*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员工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其存在泄露稽查办案信息、干扰案件调查工作。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19.【从事经营性活动】2019年5月,天津*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魏某,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因其任职期间,以投资国债回购名义,与投资人签署你伪造的“固定收益业务协议”,以本人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资金,借他人证券账户使用投资人资金进行证券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规定》第十条第四项。
2018年以来机构罚单共有15张,10张涉及证券公司,5张涉及分支机构。
1.【机制建设不完善】2022年6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完成廉洁从业风险点的梳理与评估,聘请第三方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不到位。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
2.【机制建设不完善】2022年6月,上海*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1、内部控制不完善。薪酬考核和收入递延机制不健全,质控和内核部门负责人混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全面,底稿验收不严格,工作日志、存续期核查材料等重要底稿管理不到位;2、廉洁从业事前风险防范措施不完善,在对客户做好辅导和宣传工作方面存在不足。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3.【机制建设不完善】2021年9月,四川*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要求落实不到位,如部分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和年度自查,部分业务条线的廉洁从业制度未覆盖全部风险点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第十四条。
4.【机制建设不完善】2021年5月,陕西*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不完善,未制定事后追责机制,不同部门确定廉洁从业责任人和监督人的标准不统一,资产管理分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点梳理不全面,未包含“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等风险点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未结合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及时更新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目录。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
5.【机制建设不完善】2020年12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针对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廉洁风险评估,未在工作人员晋级、提拔的过程中考察评估廉洁从业情况。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
6.【机制建设不完善】2020年12月,证监会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机制不完善,未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廉洁从业监督检查等。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五条。
7.【机制建设不完善】2020年12月,云南*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1、廉洁从业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不完善,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未对廉洁从业作出规定;《公司问责工作管理办法》未覆盖结算、交割业务种类、环节。2、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3、在员工离职办理流程中,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4、公司未对股东方开展廉洁从业的辅导和宣传工作。上述情
况,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十三条。
8.【机制建设不完善】2020年11月,安徽*对某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廉洁从业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不够完善,对员工执业行为规范性缺乏有效约束。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三条。
9.【未有效防范】2020年11月,福建*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在某公司项目推荐挂牌过程中,存在员工廉洁问题且引发客户纠纷的情况。公司应加强投行业务内部控制,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督促员工依法合规执业、恪守廉洁底线。
10.【未及时报告】2021年7月,河南*对某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公司存在:重要事项未及时报告,发生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报告。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
1.【无证展业、输送利益】2022年6月,甘肃*对辖区某证券分支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聘任不具备证券基金业务所需专业能力的人员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营销过程中向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2.【输送利益】2022年1月,重庆*对辖区某证券分支机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等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3.【未有效防范】2021年5月,陕西*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汤某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经纪人在其他机构兼职,违规从事与所在营业部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等违规问题。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4.【未有效防范】2021年4月,陕西*对辖区某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新开证券账户3个月的监管措施,因营业部存在:原负责人杨某、员工王某光长期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或便利以获取个人收益,通过从事与所在机构和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营业部廉洁从业防控机制不健全。该情况,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5.【未及时报告】2021年3月,上海*对某证券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因分公司存在:分公司时任总经理郭某在内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向利益关系人提供财物的情形,但分公司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该违规行为。该情况,违反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
中国证券业协会强调,各证券公司应充分认识廉洁从业管理的重要性,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及《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各项要求,建立“预防、发现和处理”工作机制,健全各业务各环节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问责机制,持续加强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
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可以进证券公司么?
没有考证券证书可以从事证券工作。2022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将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更名为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同时考试模式调整为非准入型的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也就是说,没有考证券证书瞎芹也可以从事证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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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基金公司的任职人员可以开证券账户吗?
在私募基金公司的任职人员可以开证券账户吗?,答案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私募基金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注册,私募基金
关于员工证券投资的规定,具的当属《证券投资基金法》,其中第17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此外,中基协还专门出台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进行自律规范。
这里针对的是公募基金。对于私募管理人来说,《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对其员工的证券投资作出任何规定。依照司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行”的法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是可以从事证券投资的,对此目前没有直接限制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如果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则由其他法律条文予以禁止)。
但从另一方面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进行证券交易,是会与私募基金产生利益冲突的。为了维护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声誉,私募基金管理人依照自律的合规理念,有必要对此加以内部规范。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跨境投资或经营,按照自律理念下的“孰严”原则,更需要对其员工的证券投资进行规范。
接下来,参照《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以及有关境外实践要求,提出一些控制建议。
证券类私募管理人的员工需要进行证券投资申报;股权类私募管理人,如果涉及二级市场交易,比如定增等,其员工也需要进行证券投资申报。
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效性特点,其组织规模小,法律合规人员也不可能很多,可能难以审查过多的证券投资申报。
因此,从效率角度,建议把这一问题的规制主体分为2类:一是直接申报主体;二是受查主体。受查主体是指,证券投资无须事前申报,但有义务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合规人员的事后检查,有义务配合提供身份证明、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等信息的主体[1]。
(1)直接申报主体: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尤其是投资决策(基金经理)、研究、交易、市场、运营、合规、风控人员;其他辅助岗位员工,可以作为直接申报主体或受查主体,具体由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决定。
(2)受查主体:[2]可以包括以上直接申报主体的配偶、直接申报主体承担主要抚养费或赡养费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直接申报主体有直接、可控制利益的人(此处的“人”为法律上的人,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开立、控制的证券账户。
思考:法律合规人员应当向谁申报?
腾博国际朱经理认为,法律合规人员是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其处身从事证券投资的权利不能因为其合规管理的履职而被剥夺,这可能是不合理的。法律合规人员的证券投资只要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利益冲突且同样遵守此处的申报要求,应予允许。
当然,法律合规人员的证券投资应当受限于更为严格的审查。初步认为:一般法律合规人员如果要开展证券投资,其申报比照其他员工;负责此项申报审查的法律合规人员如果要开展证券投资,其申报对象应为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则应当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治理层的负责人报告(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法律合规人员的证券投资申报应当另行记录留痕。
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信息、个人证券账户信息应当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法律合规人员进行申报备案。
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除了要求其报告上述信息外,还应当要求其报告个人证券账户内的持仓信息。该项申报要达到的目标是,自员工入职后,其自身账户内的所有证券投资均应能实现可查,与初始投资记录可以互相钩稽印证。
如果员工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信息、个人证券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向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合规人员进行重新报备。
员工的证券投资应着眼于个人资产的增值,获取正常的财产性收入,但不能作为员工的“主业”,否则可能就本末倒置了。
从这个角度,无论员工所在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何种投资策略或交易策略,员工的证券投资应当以鼓励长期价值投资为导向。所以,下文的有关约束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
如下一些证券投资行为,仍然应当是严格禁止的:
(1)利用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如提前获知私募基金拟交易证券及交易方向等信息)交易;
(3)与私募基金发生利益冲突的交易(如员工与私募基金在同一交易日交易标的相同的证券);
(6)法律法规及规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跨境经营的,按“孰严”原则,该处的法律法规及规则应当是全球任何法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
(7)员工被批准交易后,同员工同标的品种的当日反向交易——本条可以酌定,但本条主要着眼于长期价值投资,防止过分投机。
在每个交易日,有证券投资交易需求的员工,应当通过书面留痕的方式(比如电子邮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法律合规人员和交易负责人进行申报。
申报要素包括:交易标的名称、代码、交易方向。
至于交易数量,可能会涉及员工个人的实际资产,相对比较敏感。建议一般情况下了可以暂不申报,作为未来受查的项目;但对于后文提到的特殊情形,法律合规人员有权要求其申报。
申报的效力限为当日。如果当日的申报未被批准,或被批准后,员工实际未交易,在下一个交易日要交易时,应当重新申报。只有法律合规人员和交易负责人双人双岗均批准后,员工方可实施证券投资交易。
这个问题要依据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品种、投资策略、交易策略而定,无法一概而论。
核心判断是,员工交易是否会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业务构成利益冲突。实务中,就目前境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正在开展的一般业务而言,建议如下交易类型应当申报:
(1)证券期货交易所市场上的证券期货买卖(含融资融券买卖、大宗交易);
(2)新三板挂牌股份的买卖(除非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不涉及新三板业务);
(3)认购一级市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公开增发、非公开定向增发的证券等。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还从事其他投资,比如境外投资,那么相关交易类型也可能需要申报,比如裸卖空、证券借贷、场外柜台交易、全球其他法域法律规定须申报的交易类型等。
该问题同样需要依据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品种、投资策略、交易策略而定,无法一概而论。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全不从事商品期货交易,那么员工的商品期货交易可不必申报。因为,这不可能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利益冲突。
如果采取自律理念下的“孰严”标准,建议如下品种的交易可能都是需要申报的:[3]
(1)全球各法域公司的股票/股份(含中国境内“新三板”公司股票等)、债券、金融衍生品(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以及权证等);
(3)其他任何未被豁免的证券,该“证券”的定义由全球各法域法律中严格的定义所界定。
法律合规人员接到申报后,应重点审核:
(1)该交易标的品种是否被列入限制交易证券清单。
(2)该(卖出、平仓)交易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规定的持有证券的期限要求。
(3)该次交易形成的头寸,是否会导致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旗下私募基金的持股超过或低于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5%(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比例的10%),并构成一致行动;对此,如法律合规人员根据申报信息无法判断的,有权要求申报人再行提供交易数量的数据,如不提供的,则应否决该项申报。
(5)是否对属于其他应严格禁止的证券投资交易产生职业合理怀疑,如怀疑,应当要求申报人进一步提供信息或者可直接否决该项申报。
法律合规人员应当在审核后给予肯定或否定的明确答复并进行留痕。
在合规审核无异议后,交易负责人应基于其岗位职能[4]审核该次申报的交易是否与私募基金发生利益冲突。如果当日私募基金有相同交易品种的交易,建议禁止员工的投资交易。
此处的法理是:
(1)如果交易方向相同,则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重大合规风险(即“老鼠仓”),即使可以控制让私募基金优先交易,但从合规审慎性角度,这种控制也有发生纰漏的风险以及发生利益冲突的“瓜田李下”之感,禁止为好。
(2)如果交易方向相反,则有可能构成不当利益输送,也会发生利益冲突的“瓜田李下”之感。
交易负责人应当在审核后给予批准交易或否决交易的明确答复,并同时反馈给法律合规人员。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短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不得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持有期限内卖出所持证券,特殊情况提前卖出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
依照自律理念以及鼓励价值投资的导向,建议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仍应当在内部合规政策上明确一个低持股期限,且该低持股期限少于10个交易日(两周)似乎也是不合适的。
当然,上述持有期限的要求,不能对抗相应法域内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强行性规定,即一些被动交易将得到豁免,如期货到期交豁或在交割日平仓、个人财产被司法强制执行等。对此,申报人仍应当向法律合规人员进行申报,但应当说明理由;法律合规人员应当视其理由的正当性对此预以批准。
思考:分批买入/建仓的证券如何计算持有期限?如何进行申报审批?
例如,张三在3月10日向法律合规人员申报买入ABC股票(实际买入2500股);3月25日又申报买ABC股票(实际买入2000股)。4月15日,张三申报卖出ABC股票(拟卖出2000股)。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短持股期限是一个月。
认为,法律合规人员可作此处理:
张三申报卖出的时点距离第一次申报买入的时点已经超过一个月。因此,其第一次买入的ABC股票照例应可以卖出。但由于申报买入时,张三未申报买入量
十一、做好记录留痕
建议由法律合规人员对员工证券投资的申报及终批准情况进行记录留痕。
记录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报人、申报时间、申报交易标的(含代码)、申报交易方向、合规审核意见、备注(含交易量)等。
法律合规人员应该做好以下事项:
1、公司员工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的申报或备案材料;
2、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投资行为等进行检查,包括每季度从基金事务部获得公司员工投资基金的统计数据,并对其合规性进行检查,以期发现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
1、配合提供账户信息
如果暂不要求直接申报主体申报交易量的,从控制的角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含其法律合规人员)应当保留要求事后抽查其证券账户信息的权利,否则该申报制度将留有明显漏洞。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这一政策组合,则建议在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义务条款,即“乙方(即员工)有义务根据甲方的书面指令,配合向甲方或甲方授权的法律合规人员提供其身份信息、证券账户信息、证券交易流水记录等文件资料以供合规检查。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上述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了用于合规检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由于受查主体与直接申报主体的关联性,其证券投资有必要被检视,以避免制度上的漏洞。
因此,在《劳动合同》中,还应增加如下条款:“当甲方法律合规人员依照职务授权提出书面要求时,乙方还有义务配合提供受查主体【可以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合规政策列明具体范围】的身份信息、证券账户信息、证券交易流水记录等文件资料以供合规检查。甲方应对该等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了用于合规检查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法律合规人员应当检查受查主体的交易记录是否与私募基金的交易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营证券账户问题上,腾博国际朱经理认为,自营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产生的利益冲突,其实质效果与员工个人是一样的,因此应当按照上述合规要求加以规制。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营证券账户拟进行证券交易时,应按照上述合规要求向合规、交易部门进行申报,合规、交易部门按照上述标准加以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交易。
备注:
[1]《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也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从业人员接触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及投资决策的权限,对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实行差异化管理。”因此,把员工证券投资问题所规制的主体区分为直接申报主体和受查主体,符合上述规定的精神。
[2]在香港注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会把员工的关联人士列入报告主体,这些关联人士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机构:
关联自然人为共同居住的配偶(含同居的伴侣)、子女(含继子女和养子女)、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以及其他共同居住的自然人。
关联机构包括:
a.公司员工或其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股大于等于25%的公司;
b.公司员工为受托人的信托计划,且该公司员工在信托计划中有重大利益,或被合理认为与公司员工有密切利益的人在信托计划中有重大利益,会对第三方构成利益冲突。
[3]在境外,如下证券品种的交易可以豁免申报:
[4]腾博国际朱经理认为,是否与私募基金在证券交易上产生直接的利益冲突,应当由交易部门的员工或负责人依据其职能判断。依据交易指令的保密性、封闭性要求,不建议法律合规人员知悉具体的交易指令情况,因此,法律合规人员无法对这方面的利益冲突进行核查和判断。
如果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可不可以在证券公司工作?
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证的,在正规的证券公司是不招聘的,从业资格证是硬性要求。
【科普】入职证券公司必须考过证券从业资格吗?2023年证券资格证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假如你对金融感兴趣,想去证券公司上班,必须考过证券从业资格证吗?只能说目前是这样,但是也正在悄悄发生变化,按照去年的新规,年满18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以考,或者有3年的工作经验证明也开考,以及证券机构的从业人员可以考,
注意三种情况是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就可以考,只是在校大学生考不了了,那2023年如何报考呢?
这里给大家解答一下,从去年6月份考试改革后,以后就不叫考试了,准确名字叫做专业能力水平测试,并且入职券商只要有其他方式证明你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可以不参加水平测试,注意,这里只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公告,这个其他证明方式并没有做详细解释,所以现在入职券商还得通过考试;
第二,就是今年的考试时间,现在的考试,分为统考和专场考试两种,统考是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群体,考试时间是6月3-4号,注意,一年只有这么一次,在校大学生考不了,
另外专场考试是针对有备案的金融公司的任职人员的,这里面主要就是证券公司的员工,只能通过他们统一报名,这个考试时间,今年拟举办4次,最近一次应该是3月份,具体时间还没有确定,可以再等等,所以你想早点考试的话,可以去找个证券公司咨询一下,通过他们面试的话,拟录用的话,应该是可以通过他们报名的,
附:报名链接
行业需要考过证券从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也得考,不过入职后考也可以,不过很容易考,不难官方证券从业考试入口:https://www.sac.net.cn/cyry/kspt/kstz/官方基金从业考试入口:https://baoming.amac.org.cn/JJKSreg/page.htm另外投顾和期货等你入职之后再考,2023年考试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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