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的由来?是怎样得名的?
我国经纪人历史发展及现况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古国,在两千多年前就出现了经纪活动。在西汉,经纪人被称为"驹侩";唐代,称经纪人为牙人,牙郎;到了宋,元时期,出现了外贸经纪人,宋代称"牙侩",元代称"舶牙"明清时期,经纪人称"牙人",明代还把牙人分为官牙和私牙,同时还出现了牙行,即细指代客商撮合买卖的店铺。清代,在对外贸易中,经纪人被称为"外洋行"。清代后期还出现了专门的对外贸易的经纪人"买办"。到了民国时期,随着经营股票和债券买卖的出现,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债券经纪人。解放初,我国对经纪人采取限制,取缔政策,同时规定经纪人在指定的场所,设立了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的信托,经纪机构,兼营购销双方的居间业务。1958年,取缔经纪人。但在农村的集市贸易当中,允许公民个人为促成农副产品交易而进行居间活动。1980年以后,经纪活动开始复苏,但经纪人活动仅为处在不公开的"地下"居间活动。1985年后,经纪人由"地下"走到地上,以公开,合法的身份从事经纪活动。1992年以来,经纪人处在逐步发展阶段,国家对经纪人采取"支持,管理,引导"的方针,使经纪活动逐步走上了正规。
四川信托目前有哪些产品在售?
理财有风险 投资须谨慎!以下仅供参考: “五色土”是指“可以实现的不动产五类物权”。已经稳健运营10年。 具体说来,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房地产直接抵押登记到投资人名下,抵押比例30%--50%(例如:100万投资理财,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在200万左右)
利用股票和债券的融资主要风险是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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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之辨 从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原总经理王长庚案说起
贪污与私分国有资产之辨从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原总经理王长庚案说起
2021年7月20日,王长庚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宣判,图为宣判现场(视频截图)。(资阳市纪委监委供图)
王长庚,1960年7月生,中共*员,曾任四川省财政厅农财处副处长、外经处副处长,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和兴证券**书记、董事长,案发前任四川省建设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
贪污罪。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王长庚在担任四川省建信公司总经理期间,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召集省建信公司中层干部开会,集体决定由省建信公司投资成立成都博金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关联公司,并议定将省建信公司资金转入这五家关联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用于炒股。王长庚实际控制和掌握上述五家关联公司的银行、证券账户。其间,王长庚利用职务便利,将省建信公司的资金通过关联公司账户秘密转入以其亲信职工名义投资成立的公司账户,后又多次私自将上述资金转入其个人实际掌控的公司账户及其母亲个人账户共计1115.1万元。王长庚将部分侵吞的公款用于投资股票,获得孳息收入56.44万元,其违法所得用于家庭开销。
私分国有资产罪。2006年4月至2020年7月,王长庚为了给自己和四川省建信公司职工发放工资体系以外的钱款,召集中层以上干部开会,以单位名义违规制定证券投资考核分配办法,决定以计提奖金或补贴的名义,将省建信公司通过违规证券投资获得的收益及部分本金分发给全体职工。共计发放1659.95万元,王长庚个人分得337.95万元。
【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8月26日,四川省监委将王长庚涉嫌职务违法案指定资阳市监委管辖。2020年8月31日,经四川省监委批准,资阳市监委将该案指定雁江区监委管辖。2020年9月10日,雁江区监委对王长庚进行监察调查,并于9月15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9月16日,四川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对王长庚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12月14日,经四川省监委批准,对王长庚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纪政务处分】2021年3月9日,四川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王长庚开除*籍处分;3月15日解除与王长庚的劳动合同。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3月12日,雁江区监委将王长庚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移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4月23日,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王长庚涉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7月20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以王长庚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王长庚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21年10月2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现判决已生效。
1王长庚自恃专业出身、作案手段高明,以看似合法的程序掩盖其种种违法行为,办案机关如何逐个识破?
陈洪庆:根据专案组初步掌握的信息,该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且王长庚本人是金融学博士,任职经历丰富,专业能力强,作案手段隐蔽,查办难度相当大。为使案件顺利突破,专案组全面收集了省建信公司及多家关联公司的银行、证券交易流水、财务账目,梳理出省建信公司将公款转入博金经贸等5家关联公司的记录,以及5家关联公司及王长庚个人关联公司账户的炒股记录。同时,专案组还梳理出省建信公司在2006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以奖金、补贴等名义将炒股收益发放给员工以及帮员工代缴代扣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记录。通过全面摸排省建信公司5家关联公司及其关联账户资金流向,进一步发现了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有关公司陆续向王长庚特定关系人账户转入1115.1万元资金的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长庚还企图利用其伪造的材料掩盖真实情况。其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省建信公司2015年6月9日的会议纪要及其他材料,以证明省建信公司的资金由公司办公会决定委托给证券操作组炒股,由王长庚任组长,组员包括褚某某等六人,组长负责日常操作;对操作组实行风险包干加固定收益制度,即操作组成员用自有房产提供风险保证,故炒股收益中在公司提取固定收益后的剩余部分不属于省建信公司所有,意即2015年以后的大部分炒股收益均由王长庚个人所有。鉴于辩护人提交上述材料来源于王长庚妻子王某在家中找到的王长庚存放的备份文件,其真实性存疑,故法院及时与检察院、监委沟通,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证。
监察机关证实,在省建信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中并无2015年6月9日这份,该份会议纪要来源不明。通过询问省建信公司原职工褚某某等多名相关证人,查实省建信公司在2015年根本没有成立所谓的“证券操作组”,2015年6月9日的办公会会议纪要由王长庚自己制作,让褚某某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字,褚某某对纪要内容不知情。且早在2011年,省建信公司的所有炒股活动由王长庚一人操控,其他人无权过问。2015年开始,王长庚肆意将大部分盈利转为自己控制、占有。为了掩饰犯罪行为,其还处心积虑地伪造材料“留一手”。经法庭查明,相关材料不真实、不合法,不予采信。通过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法庭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王长庚的犯罪行为。
2如何看待辩护人提出的王长庚的行为系正常经营管理企业的奖金分配行为,是企业改革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王长庚利用公款炒股并分配收益的行为为何有不同定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2005年,王长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召开办公会集体决策的方式,成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进行公款炒股,并制定证券投资考核管理办法以便分配和发放奖金。
省建信公司成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后,将公司资金转入关联公司进行炒股,买什么股票、投资多少钱均由该小组讨论决定。虽然炒股操盘手实为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褚某某一人,但涉及炒股的公司资金账户密码由王长庚、褚某某和副主任李某共同掌握,财务人员对公司资金流向和炒股盈亏情况也清楚。2006年至2011年期间,王长庚通过公司开会,决定以证券投资奖金名义给职工发放炒股收益及部分本金共计1633.95万元,2020年又为个别员工补发26万元。
2011年以后,王长庚私自修改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密码,将省建信公司的公款炒股业务从证券投资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变更为其个人决定、亲自操控,此后,公司职工均不知晓资金流向和炒股盈亏情况。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王长庚利用掌握关联公司网银U盾、公章等相关资料的职务便利,将部分资金从关联公司秘密转入由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和其母亲个人账户,共计1115.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和炒股。王长庚为掩盖其侵吞国有资产的事实,还通过授意财务人员不做账、调账等方式使公司账目及审计报告不能真实反映省建信公司资金情况。此阶段,王长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实现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因此该部分行为认定为贪污罪。
3辩护人称,王长庚是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如何看待该意见?本案在量刑上有何考量?
陈德东:王长庚贪污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20%以下刑罚;王长庚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30%以下刑罚。综合考量其退赃情况,对王长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50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4该案涉案资金特别巨大,涉案公司员工众多,如何追赃挽损?
陈洪庆:为国家挽损也是专案组工作的重点之一,在综合组再次梳理案卷资料,查缺补漏、组卷移送审理的同时,追赃组根据实际,适时开展赃款追缴工作。一方面,对王长庚家属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释明主动退赃可从宽处理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其家人主动退缴1200万元;另一方面,对参与私分国有资产的20余名职工讲解法律法规,让其认识到省建信公司发放的部分奖金、补助等不合规也不合法,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对配合上缴违法所得的人员,追赃组均进行一对一见面,完善手续,职工主动退缴共计1748.52万元;对拒不配合上缴违法所得的人员,追赃组坚持督促,并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对仍不配合的,司法判决后按判决文书执行。
编辑人员:肖杨
四川来自信托在哪方面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
7月26日,四川银保监*发函回复投资者对四川信托的投诉称,四川信托在关联交易、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严重危及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已对其采取监管强制措施,后续监管措施正在推进中。到底是哪几方面存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呢?主要是两方面:未对结构化信托的劣后受益人是否为利益相关人进行审核作出制度规定,以及尽职调查对劣后受益人资格审查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罚款40万元。但就投资者投诉函中投资者询问的四川银保监*4月24日对四川信托TOT产品资金池“一刀切”的理由、是否确认四川信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大股东挪用信托资金、违反银监法和信托法的事实等相关信息,四川银保监*称属于谘询性事项,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未予回复。这是四川银保监*首次向投资者公开发函确认四川信托的违规行为。在此之前,四川银保监*已先后两次在四川信托投资者交流会上对四川信托存在的大股东挪用信托资金等违规行为进行口头确认。6月24日四川信托投资者沟通会上向四川信托投资者回应,四川信托的TOT业务存在不真实向投资者披露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违规开展关联交易,项目资金存在大量的股东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7月16日,在银保监会上通气会银保监会信托部副主任唐韪也指出,目前存在个别信托公司因为大股东操纵和公司治理失效,用隐蔽手段进行违规关联交易,积累了较高风险。并表示,目前,银保监会正在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推动高风险信托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坚决压实信托公司及其股东责任,保护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据了解,6月中旬,四川信托多只产品爆雷,逾期无法兑付,四川信托方面曾在投资者见面交流会上称,TOT项目总规模达250亿,涉及45个信托项目,不存在交叉违约。四川信托表示将尽力2020年清收约80亿现金。关于逾期后将如何处置,四川信托承诺处置变现自有资产,准备出售、转让川信大厦及子公司宏信证券,四川信托表示《关于出售川信大厦房产的议案》及《关于转让宏信证券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已经获得该公司全体董事表决通过。公开资料显示四川信托目前持有宏信证券60.376%的股权。川信大厦及宏信证券股权的资产评估工作进展顺利,评估公司已完成现场工作。有接近宏信证券的人士曾向媒体透露,目前已有比较多的资方对宏信证券感兴趣,从四川地方企业到外地企业,从国企到央企都有,甚至有的已经入场开展尽职调查。
四川信托延期能拿回本金吗?
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是可以拿回本金。
四川信托表示,公司风险项目分布全国各地,清收处置跨省协调难度大,同时经济下行叠加疫情冲击,给风险资产处置带来较大挑战。在地方**、监管部门等多方力量、多种手段推动下,正全力推进涉宏达系、国之杰系、成都国际商城、金安桥水电站、白鹤滩水泥厂等关键重点项目风险处置进程。
境内家族信托发展现状分析
2018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四机构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由此,传统的信托业务受到强力监管,信托公司传统的非标债权型的信托业务受到限制,“躺着赚钱”的风光不再。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家族信托、慈善信托已然成为信托公司业务战略转型的切入点。
2021年6月30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信托业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倡议书》(以下简称:“《倡议书》”)。《倡议书》表示全体会员单位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能定位,积极发展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
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公开数据显示,2020年家族信托规模较年初增长80.29%,且连续四个季度持续上升,环比增幅分别为11.2%、8.34%、35.94%和10.09%。根据2022年2月发布的最新数据,2022年1月份,信托行业新增家族信托规模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内新高。
家族信托业务在我国开展10余年来,终于等来了成为主角的机会,开始浓墨重彩的登上舞台。
家族信托与过往信托公司所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比,属于完全不同的业务领域,这种不同,对于客户和信托公司而言,都有一个重新认知的过程。基于此,本文结合当前境内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从法律法规的支持及面临的问题两个角度展开论述,希望能对大家了解境内家族信托提供一定帮助。
一、家族信托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不仅确立了财产独立性,也制定了受托人义务规则,为信托行业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理论框架。《信托法》于2001年10月生效,至今已经出台20余年,在这20余年中,一直具备行业发展的灵活性与前瞻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银保监37号文》”)第二条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根据《银保监37号文》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家族信托业务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一)首先是投资起点要求,家族信托财产价值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其次是受益人要求,家族信托是他益信托,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三)最后是家族信托的目的要求,家族信托不得单纯追求保值增值,应当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
二、家族信托的功能
(一)资产隔离:风险的抵御
家族信托架构的核心功能应该就是资产隔离。尽管世界是由不确定性构成的,家族信托的存在就是希望通过搭建一种架构,用以降低各种未知因素的干扰,控制各种变量对财富存续造成的影响。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信托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投资管理:财富传承
鉴于信托公司在资产管理领域的专业性,有些客户可能藉由家族信托这一架构,在信托公司或者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帮助下,以家族信托作为平台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
但家族信托与一般理财产品目的不同,家族信托不单纯追求财产的增值,而是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家族信托和理财产品的这个不同点,直观体现在对于资产“流动性”的不同看法上。对于一般理财产品,“流动性”往往是投资人非常看重的一点,高流动性的产品,在市场上往往更受欢迎,哪怕收益更低也能获得不少投资者的青睐。而对于家族信托而言,要考虑的则是通过一种机制在固定的时间范围内帮助客户限制流动性,通过限制流动性,克服人性的弱点,对财富进行保护和传承。
(三)家庭成员发展意志的体现
和大多数的理财合同相似,家族信托合同大部分的内容也都是制式化的,不同的是,家族信托合同中的“利益分配方案”部分,是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来自由发挥的,即,针对放入信托内的资产,怎么运用做出规划。
正是基于家族信托合同中存在自由约定的部分,因此除了固有的资产隔离和财富传承的功能,家族信托很多时候所承担的角色可能是一个家族内部的对话机制,是委托人对于家庭成员发展的一种隐含的意志体现,包括父子之间对于价值观的博弈,家庭内部多个子女间的利益平衡。鉴于家族信托存续的时间超越一代人的生命周期,因此这种对话机制的存续时间可能会非常长久。在未来,家族信托可能是家庭成员非常重要的陪伴机制。
三、当前境内家族信托的现状
虽然《信托法》已经颁布20余年,中国的家族信托业开展也有10余年的历程,但不得不说,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家族信托还处在起步的状态,尚面临许多实际问题,亟待解决。
(一)家族信托的设立存在随意性
据笔者对当前家族信托市场进行的探访,有很多资产管理公司或者私人银行打出了“购买理财产品超过1000万,即免费送家族信托”的超级大礼包活动,或者设立家族信托后,购买理财产品可以减免各种手续费。甚至产生了“罐头信托”——即批量生产的模板性信托。这种信托耗时很少,人力成本很低,但只是披上了“家族信托”的新衣,很难去解决客户的真实需求。
“罐头信托”批量生产,设立成本低下,成为金融机构拉拢客户的手段。高净值客户,在接受了资产管理机构各种“风险隔离、财富传承”的信息输出后,也纷纷心动并展开了行动。
但一旦披上了家族信托的外套,根据信托行业的监管,受托人需要对产品进行管理、记账、年报,还需要跟踪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调整分配方案,完成分配。这些服务,在当前金融行业的内卷下,非但不收费,还能减免各种理财产品的认购费和赎回费等。家族信托并非仅仅针对当下,也并非仅针对一代人的生命周期,在家族信托发展成熟的地域,家族信托是一种跨越几代人的传承。因此,当下这种免费的午餐真的可持续吗,当家族信托被包装成为一种金融产品,此时埋下的坑,之后又有谁来买单呢?
(二)信托规则意识缺失
正如之前所说,当今家族信托成为了金融机构抢夺高净值客户内卷的工具,因此而诞生了很多模板化的“罐头信托”。“为实现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独立性,委托人不得享有任意能够将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分配给自己的权利,否则该部分或全部信托财产可以被用于向委托人的债权人清偿债务,无论债务产生于信托成立之前还是之后”,这一国际家族信托实践中通用的规则被很多家族信托突破了。那当前,家族信托在实现财产隔离的这个核心诉求方面表现如何呢?
让我们来看一下引起业内巨大争议的“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
胡A与杨B为夫妻关系,胡A与张某L为婚外情人关系,于2014年2月16日生子张某。2016年1月28日,张某L作为委托人与中国WM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以现金3080万元设立《WM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受益人为张某等五人,2020年5月30日,上述信托受益人由前述五人变更为其子张某一人。
后杨B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胡A、张某L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查封了张某L名下多处房产及《WM信托·福字221号财富传承财产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和收益。
被申请人张某L及案外人张某(信托受益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鄂01执异661号判决书驳回张某L的异议申请。
本案中,张某L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以现金出资设立信托,这表面看起来是一个非常简单、常规的信托结构,但信托资产为什么会被冻结?
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的关键点在于,信托委托人张某L对信托财产具有高度支配性,而张某L的资产来源于胡A与杨B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信托设立之时,信托公司应该只关注了现金财产进账,而对该笔资产来源的合法性、有效性的确认工作应该是不足的。如果信托公司已经有了足以证明张某L财产来源合理性的证明,并进行了留存,那张某L对该等信托财产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是否还会被驳回?
准确的说,本案只是“财产保全”而并非“强制执行”,关于本案法院在尊重信托财产独立性与防止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逃避责任、转移财产之间的决策争议还在进行。但通过本案,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个结论:
合理准确的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可能会成为未来判断这支信托架构是否有效的关键。
实践中,很多客户往往是因为自己出现了明显的财务危机才会认真考虑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进行资产隔离,这时候靠谱的信托受托人,需要协助客户厘清资产真实的法律状态,以帮助客户更好地面对风险和管理风险,而不是把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模板化的金融产品去贩卖。
(三)家族信托的掌控权
很多客户设立家族信托,往往是为了解决代际传承的问题,“防止败家子”,而将资产交给信托“代持”,使用权和收益权还在自己和后代家人的手中。
但在国内,家族信托发展历史尚不到一个人的生命周期,很多现存的家族信托,其实际的控制权往往在委托人手中。但随着资产的跨代传承,对于资产的掌控权问题,以及未来掌控权可能发生的变化,往往会面临很多问题,比如:
(1)若信托资产的掌控权由信托公司主导,委托人或其信任的第三方不能及时根据市场调整投资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该如何处理?
(2)若信托资产的掌控权由受益人主导,则谁来监督受益人?
(3)若信托资产未来的掌控人的意志与设立人的意志不同,如何处理?如何判断信托设立人的初始意志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还是未来掌控人就是“败家子”?
……
综上,以人的一生为周期,遇到的除投资风险以外的对财富存量造成影响的变量的可能性并不低。尤其对于高净值客户,自身婚姻状况的变化、子女养育情况的变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企业债务与个人资产的连带、税务问题的溯及、**政策因素的影响、子女婚姻状态的变化、子女的接班和利益的分配,都可以让财富基于投资以外的因素发生变化。在人的一生周期之外,以财富的流转来看,更涉及到代际之间财富的传承和流转。财富的每一次流转,都可能造成财富的缩水或面临被侵夺的风险。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以及高净值客户的客观需求把家族信托推上了“风口浪尖”。
随着境内家族信托的高速发展,会暴露越来越多的问题,当然在问题暴露之后,整个行业会向着更规范,更健全的方向去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我们及我们的客户,在面临相应决策的时候,应该更多一分冷静。
要如何理财?
三三原则1/3进行消费1/3进行储蓄1/3投资基金或股市理财即对于财产(包含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经营。多用于个人对于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的经营,是指个人或机构根据个人或机构当前的实际经济状况,设定想要达成的经济目标,在限定的时限内采用一类或多类金融投资工具,通过一种或多种途径达成其经济目标的计划、规划或解决方案。在具体实施该规划方案的过程,也称理财。理财方法:第一步,回顾自己的资产状况。包括存量资产和未来收入的预期,知道有多少财可以理,这是最基本的前提。第二步,设定理财目标。需要从具体的时间、金额和对目标的描述等来定性和定量地理清理财目标。第三步,弄清风险偏好是何种类型。不要做不考虑任何客观情况的风险偏好的假设,比如说很多客户把钱全部都放在股市里,没有考虑到父母、子女,没有考虑到家庭责任,这个时候他的风险偏好偏离了他能够承受的范围。第四步,进行战略性的资产分配。在所有的资产里做资产分配,然后是投资品种、投资时机的选择。理财和整理房间有异曲同工之处:我们的人均空间越是少,房间就越需要整理和安排,否则会零乱不堪;同样我们也可以把这个观念运用到个人的微观经济层面,当我们可支配的钱财越少时,就越需要我们把有限的钱财运用好! 而这种运用和打理金钱的方法就是一种合理的的理财方式!并不因为有钱,甚至钱多就不用理财,同样钱财有限,也就更需要理财。 一个舒适的居住环境,通常需要稳固的地基和墙体结构保证安全,软硬装潢提供享受和休闲,成熟的物业管理构成日常维护。现有的三大理财方式也各有特点:保险可以保障安全,证券公司的投资能有可观获利,而储蓄则提供了货币流通的便利。 当然,这三种不同的金融机构可以分别满足理财当中的三个层面的需求。而它们之间的具体比例是和当事人的性格,年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婚姻状况,家庭现状以及收支情况,特别是财务计划密切相关。 社会新人理财有何不同 刚刚踏入职场的社会新人因为自身的特点,在理财方面和工作数年、小有积蓄的白领就应该区别对待。 第一、投入产出差最大:从经济层面分析,对于社会新人来说,经过前面16年的学习历程,累计的相应的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已经达到了最大,而教育回报还是为零,是投入产出相差最大的时期。 第二、没有完全独立应对能力:经济收入虽然在逐步提高,但是总体而言还是较低,难以独立克服一些经济上较大的冲击。虽暂时独立自主,但经济上或多或少还需要依赖父母。 第三、不稳定性:初入职场,初次迎接社会的要求和挑战,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职场不适应症,社会新人的跳槽率逐年增加也反映出他们的工作环境和经济收入并不十分稳定。 多保险和储蓄,少投资证券 综合以上特点,社会新人的理财方案中,投资,保险和储蓄就应该有不同比例,以确保效益最大化。 首先说到证券投资部分,虽然投资行为都有较高的利润想像空间,但高利润也必然高风险。因为这个时期的经济收入非常紧张,所以当以稳定为主,不适合承担过高风险的,故而建议暂时不考虑投资部分,个别情况除外。 接下来看保险,这个需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一旦自己出现严重意外情况,以至于长期或者永久丧失了劳动能力甚至是生命,对于父母家人的打击十分沉重,所以建议购买较高寿险保障,以确保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能够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相应的保险额度以30~40万为宜。另一方面,暂时性的丧失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事故发生的概率相比更大,此时不仅需要转移高昂的医疗救治费风险,而且还要考虑最大程度地弥补“临时性失业”带来的收入损失;这部分的保险额度一般需要10~20万,具体数额需要根据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工作危险程度等等和理财顾问一起交流确定。这两部分的投入以工资性收入的10%到15%为宜;社会新人学好理财第一课前途钱途双丰收 首先,理财一定要尽早开始。 许多人觉得现在由于刚刚步入社会,用钱的地方很多,存钱理财有难度,还不如等将来工作比较稳定时再开始。其实,这种想法是比较偏颇的。早理财早受益,现在早一年有可能顶得上后面几年。举个例子来说,甲乙两人都是每月存1500元,只是甲比乙早做一年,那么在20年后,如果以5%的投资回报算,甲可以拿到大概616550元,而乙因为晚做一年,只可以拿到569020元。他们回报的差额是多少呢?47530元!这已经远远高于两人相差一年的投资额18000元,这是为什么呢?这就是复利的魔力,每次投资的收益都可以作为下次投资的本金,如果年限越长,收益率越高,那么复利的效果就越明显,两者的差异会更大。拖延时间是累积财富的最大阻碍。因此早作行动是最佳之计,再说年轻时的储蓄能力其实并不会低于年长时,毕竟没有太多的负担,主要是看自己如何规划了。 多多积累 其次,就是要尽可能多存钱。 现在许多年轻人花钱如流水,根本没有计划,完全随心所欲,成为“月光族”。要知道,理财就是人们牺牲现在花钱的快乐来好好规划自己的未来财务,以使自己将来的生活更好。我们每个人都有许多美好的愿望,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愿望的实现完全取决于诸多的个人实际情况。每个目标都有轻重缓急,有些是可有可无,而有些是必需的,就看每个人如何在其中作出抉择。从这个层面上来说,理财一定会面临取舍。如果实在不知如何取舍,那就天天记明细账,几个月下来,你肯定能发现哪些花费是必需的,哪些是可以暂时舍弃的。 大家都知道,在投资回报率相同的情况下,投入越多收益越大。多存钱的好处自然不言而喻。年轻人将来用钱的地方会很多,早作打算,也不至于到时捉襟见肘。 安排保障 最后,做好保障。 在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心目中,认为保险离自己还很远,没有引起重视。一谈到保险,他们觉得没有什么用。从理财的角度看,保险虽然不会产生很高的投资回报,但它却能够提供必要和必需的保障,同时它也能给人以心理上的安全感。它可以让人们在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时,不致遭受巨大变化,不会太多影响自己的生活。 为防患于未然,年轻人一定要切实做好保障,比方说事先买好医疗险、意外险等等,以防备万一发生特别情况,影响自己的理财规划。缺少保险的理财规划是不健全的。 理财,贯穿于每个人的一生。赚钱能力有差别,理财能力更有高低之分。希望每个年轻人都能做好自己的理财规划,在事业的前途和理财的“钱途”上取得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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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2018年1-6月我国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2017年7月7日,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在《慈善法》的基础上对慈善信托的设立、备案、慈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慈善信托的变更和终止等9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我国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支持,有效促进了我国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2018年,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更是首次将慈善信托纳入评选范畴。
自2018年以来,我国慈善信托备案数量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明显增长,社会组织的参与程度也有所提升,在参与方和执行模式上均有所创新。
一
2018年1-6月我国慈善信托事业发展现状
1. 慈善信托备案数量同比增长达90%
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慈善信托备案总数为88单,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达到99431.27万元。其中2018年1-6月期间,共有19单慈善信托完成备案,信托数量同比增长90%。
2. 新设立慈善信托备案期限更长,近三成为永续性慈善信托
从期限结构上来看,2018年1-6月设立的19单慈善信托中,除一单1未公开备案期限外,其余18单的备案期限均在5年期及以上;其中5年期的有2单,10年期的有8单,20年期及以上固定期限的有2单,永续性的有6单。与2017年相比,10年期(含)以上及永续性的慈善信托占比从43.2%增长至88.9%,其中永续性慈善信托占比从15.9%增长至31.6%。
而从慈善信托的规模上来看,2018年备案的19单信托中,信托合同规模在100万及以下的有7单,100万至1000万(含1000万)的有9单,1000万元以上的有3单。不同规模慈善信托均有落地,而与2017年相比,财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慈善信托占比从33.3%增长到63.2%。
3. 社会组织参与度提升,信托公司任单一受托人仍为主流模式
从委托人类型看,2018年1-6月设立的19单慈善信托中有3单未公开委托人信息2,其余16单中有7单由慈善组织委托设立,占比36.8%,4单由企业委托设立,占比21.1%,2单由**部门委托设立,2单由自然人委托设立,1单由社会团体委托设立。与2017年相比,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委托人的比例从10年期(含)以上及永续性的慈善信托占比从31.8%增长至36.8%,显示慈善组织参与度有所提升。
从不同类型委托人信托财产规模上看,2018年1-6月备案的19单中有4单由企业委托设立,财产规模约为2300万元,占比约为23.2%;8单由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及社会团体)设立的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约为2713.86万元,占比约为27.4%。与2017年相比,企业作为慈善信托委托人的中流砥柱地位有所减弱,社会组织贡献度有所增加。
在受托人方面,2018年1-6月备案的19单慈善信托均为单一受托人模式;其中有3单为慈善组织单一受托人,占比15.8%,剩余16单均为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占比84.2%。与2016、2017年相比,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单一受托人仍为最主流的模式,分别占各年度备案慈善信托数量的86%、84%和84%;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实践仍然有限。
4. 扶贫为慈善信托设立首要目的,“一带一路”成新关注焦点
从慈善信托的设立目的来看,2018年1-6月备案的19单慈善信托覆盖扶贫、教育、文化、防灾等领域。其中,扶贫济困、教育和文化为慈善信托关注的前三大领域,以此三项为设立目的的慈善信托数分别占总数的52.6%,36.8%和15.8%。与2017年相比,2018年1-6月致力于支持文化发展、文化保护和文化传承类公益活动的慈善信托比例提高,但整体而言慈善信托设立的目的范围依旧广泛。此外,“一带一路”、“乡村振兴”也成为慈善信托设立的新主题。
5. 10省新增慈善信托备案,黑龙江首单慈善信托落地
从备案地来看,2018年1-6月新增备案的19单慈善信托共涉及10个省份,其中北京和江苏省各备案4单、并列第一,广东省备案3单,位列第三;黑龙江省在2018年上半年实现了首单慈善信托落地,慈善信托的地区覆盖面扩大。
从总体来看,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共有20个省份开展了慈善信托备案工作。按照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来看,北京市慈善信托备案单数最多为15单,浙江省和广东省次之也各有9单备案。
从区域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共备案慈善信托53单,超过总备案单数的60%。西部地区慈善信托备案共20单,占比约为23%。
二
2018年1-6月我国慈善信托实践的创新
1. 慈善信托参与方的创新
2018年1月30日,“大鹏半岛生态文明建设慈善信托”在广东省民政厅成功备案,成为全国首个以“**部门委托+慈善组织受托”为模式的慈善信托。由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首期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并进行委托,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担任受托人。
2. 慈善信托金融扶贫模式的创新
中国信托业协会作为中国银监会定点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甘肃省临洮县探索推行了一套通过慈善信托进行规模化金融扶贫的创新模式。截止目前,已有包括“光大•陇善行慈善信托计划1号”,“中国民生信托2018甘肃临洮民生精准扶贫慈善信托”等在内的6单慈善信托落地临洮。通过推行慈善信托支持肉牛产业(“中国信托业·长安慈·四川省慈善总会·定点扶贫慈善信托”)、慈善信托项目股权投资(“国投泰康信托·2018甘肃临洮产业扶贫慈善信托”)、慈善信托支持绿色农业(“五矿信托-三江源精准扶贫2号慈善信托”)等规模化创新金融扶贫模式,汇集更多资金资源,建立长期稳固可持续的脱贫机制,促进“输血式”扶贫向“造血式”扶贫转变。
1中国信托业•长安慈•四川省慈善总会•定点扶贫慈善信托
2分别为“成都-壹基金青少年与未来防灾体验馆设备设施维护与更换基金慈善信托”、“国资惠农慈善信托”与“山东信托招行私行彬彬慈善信托”。
本文作者:霍达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慈善研究中心研究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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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婉雪
本文源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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