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股份和入股的区别是什么?-法律知识|律图
一、收购股份和入股的区别是什么?
1、含义不同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收购则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
入股可以是公司刚成立时取得公司原始股,也可以是公司上市或是增加资本募股集资时认购股份。而收购只能是在公司成立后,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30%时发出要约收购该公司股票。
入股必须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办理,且双方协商一致后以契约方式进行。而收购中的恶意收购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时,虽然该收购行动遭到目标公司的反对,而收购者仍要强行收购,或者购者事先未与目标公司协商,而突然提出收购要约。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才能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现在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但是注册资金还是需要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后,已经取消了验资制度,这是工商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企业注册资本何时到位将不再受限制。注册资本代表股东承担的一种有限责任,未来资本金何时到位由股东自己决定。企业注册公司已经从实缴改为认缴,实缴登记制是工商部门监督企业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而认缴制是社会公众进行监督。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具体内容是: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综上所述,收购和入股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一般企业职工可以通过购买一定的企业股票来获得一定的股权,收购也是获得企业资本经营权的手段之一。收购可以获得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而入股则只是获得了股权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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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书推荐|股权布*控税
所谓“股权布*控税”,是指企业通过公司股权架构设计,既使原始股东(创始人)紧紧掌握公司控制权,又实现合法节税和股权激励目标的一种股权安排策略。“股权布*控税”必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原始股东或原始创始人紧紧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二是在原始股东不丧失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合法合理纳税,降低税收风险,提升企业税收安全的目标。因此,股权布*控税必须遵循“既不丧失公司控制权又合法控税”的新思维。
为了提高广大企业的股东和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自身财、税、法风险的掌控能力,本书作者结合其在税务实践中的多年职业经验和对国家最近颁布的新税收政策的研究,专门编写了这部《股权布*控税》。本书收录大量实务案例并深入剖析,详细列举了在股权架构设计时可能存在的各种涉税风险点,极富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本书既可以作为企业股东或负责人以及各行各业财税从业人员的实操指南,更为实现公司股东既不丧失公司控制权又实现合法控稅目标助一臂之力。
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清华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税收学专业硕士导师、财政部PPP库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财税培训金牌讲师,2016年被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评为“最具影响力税务老师”。
从事企业涉税工作多年,主要擅长和精通房地产、建筑、医疗、石化配套等行业的涉税服务,涉税风险管理、税收筹划、涉税风险诊断、税务稽查防控、企业股权架构节税设计。先后为上百家企业提供过涉税管理服务和企业内训。
第一章股权布*控税新思维:既不丧失公司控制权又合法控税
一、股权布*“死*”之一:股权均分
【案例分析1:海底捞股权之争的启示】
【案例分析2:真功夫股权之争对公司股权分配设计的法律启示】
二、股权布*“死*”之二:按资配股
【案例分析3:某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配置股权比例的法律分析】
【案例分析4:A公司各位股东的股权比例如何设计?】
三、股权布*“死*”之三:小股为尊
【案例分析5:某公司创业股东的股权比例分配及其分红比例的设计方案】
四、股权布*“死*”之四:股权过散和影子股东
一、掌握公司控制权的三大工具: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案例分析6:签订股东协议致使持股89%的大股东丧失公司控制权】
二、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六大策略在公司章程中的巧妙设计
【案例分析7:某有限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却不失去公司控制权的股权设计策略】
【案例分析8: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失去公司控制权而被出*的缘由———对赌协议惹的祸】
【案例分析9:创新工场“虚拟股权模式”控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析】
【案例分析10:戊公司股东同股不同权设计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法律分析】
【案例分析11:甲公司通过章程约定A股东出资20%、占68%表决权】
【案例分析12:公司章程规定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分红权和表决权】
【案例分析13:将一致行动人协议写进公司章程实现公司控制权的分析】
【案例分析14:某公司原始股东通过“委托投票权”策略】
【案例分析15:持股99%的大股东无任何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设计规则】
【案例分析16:刘强东如何控制董事会?】
(四)从董事长层面、CEO层面和法定代表人层面控制公司的公司章程设计规则
【案例分析17:某公司从CEO层面控制公司的公司章程设计规则】
一、家族公司、防火墙公司与主体运营公司的股权布*策略
(一)“家族公司”“防火墙公司”“钱袋子”与“主体运营公司”的内涵
(二)注册“家族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要求、经营组织形式和财税处理
(四)家族公司、防火墙公司与主体运营公司的两种股权布*策略
(一)税负最重的股权主体架构:全部由自然人直接持股主体公司(赚钱公司)的单层股权结构
(二)股权布*控税的股权主体架构最优设计方案一:全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平台(家族企业)直接持股主体公司(赚钱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
【案例分析18:不丧失公司控制权的良策——设立有限公司股权持股平台】
(三)股权布*控税的股权架构主体最优设计方案二: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平台+部分自然人直接持股主体公司(赚钱公司)的双层股权结构
【案例分析19:出资10%得到一家公司51%股权的股权架构设计策略】
第二章 股权布*控税的法律保障: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与税法相融合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规定
二、公司章程优于《公司法》(公司章程是《公司法》的补充)
(一)引入新股东(股东转让)表决权比例规定的设计规则
(七)公司章程可以详细规定股东会议的议事方式
第二节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和股东出资协议的联系与区别
一、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分析20:某公司“股权布*控税”涉及的法律依据及其股权架构设计】
一、《民法典》《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与税法的融合
(一)《企业所得税法》《民法典》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5个关键点
(一)定向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法》与税法的相互融合
(二)公司内部转让股权的《公司法》与税法的相互融合
第一节公司股权架构主体——自然人直接架构的涉税处理
一、公司股权架构主体——自然人直接架构形式
二、自然人直接架构下的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处理
(二)自然人股东转让非上市的核心公司(被投资法人公司)的股权和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增值税处理:免征增值税
第二节公司股权架构主体——控股公司股权架构的涉税处理
一、公司股权架构主体——控股公司股权架构的形式
(三)控股公司股权架构形式一和控股公司股权架构形式二的优点
(四)控股公司股权架构形式一和控股公司股权架构形式二的缺点
二、公司股权架构主体——控股公司股权架构的涉税处理
(一)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从被投资的核心公司(法人公司)分回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控股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从被投资的核心公司(法人公司)分回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控股公司股权架构下,自然人股东套现的个税处理
(四)控股公司股权架构下,自然人股东套现的增值税处理:征收增值税
三、公司股权架构主体——控股公司股权架构的税负分析
四、公司股权构主体架——控股公司股权架构涉税优缺点评析
第三节公司股权架构主体——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涉税处理
一、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形式
二、公司股权主体架构——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架构的涉税处理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股东从持股的核心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必须缴税
(三)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分析21:投资公司A需要缴多少税?】
【案例分析22:有限合伙企业收到分红与份额转让应如何纳税?】
三、三种股权架构主体下的股权转让和股息分红税负比较分析
第一节股权布*控税策略一:设计控股公司股权架构比自然人股权架构使股权转让更控税
一、股权布*控税的法律依据分析
(一)股权布*设计方案一:设立小微企业的股权架构主体
【案例分析23:设立控股公司股权架构比自然人股权架构转让股权更节税】
(二)股权布*设计方案二:设立控股公司的股权架构主体
【案例分析24:某控股公司股权架构主体下的股权转让更节税】
第二节股权布*控税策略二:建筑企业挂靠利润合法提取的股权布*设计
一、股权布*必须遵循的两大原则
(一)原则一:不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应设立至少两个自然人直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原则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可以同时参与同一工程项目不同标段的投标
【案例分析25:董事为同一人的两个公司能投标同一项目吗?】
二、资质低挂靠资质高的建筑企业从被挂靠方提取挂靠利润的基本思路
(一)第一步: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二)第二步:设立三家有限责任公司
(三)第三步:签订三份交易合同,提取材料、设备、劳务的利润
三、股权架构控税设计之策:从被挂靠方提取材料、设备、劳务利润
(一)第一步:设立一家不做业务的“家族企业1”
(二)第二步:以家族企业投资设立做业务的三家有限责任公司
(三)第三步:三家有限责任公司向家族企业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第四步:家族企业不向自然人股东分配股息、红利
(五)第五步:家族公司从三家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的用途
四、股权架构控税设计之策:从被挂靠方提取专业分包利润
(一)第一步:设立一家“家族企业2”
(二)第二步:“家庭企业2”与“股权代持人”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的股权持股平台
(三)第三步:建筑企业(挂靠方)的股权架构设计策略
(四)第四步:建筑企业向“家庭企业2”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股息、红利
(五)第五步:“家庭企业2”从建筑企业(挂靠方)分回的股息、红利的用途
第三节股权布*控税策略三:设计定向分红免税的股权布*
一、定向分红免税的法律依据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分配红利”的规定及其分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分配红利免税”的规定及其分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第一步:注册一家不做业务的“家族公司”
(二)第二步:创业股东与“家族公司”共同投资注册一家核心“赚钱公司”
(三)第三步:公司章程约定“定向分红”条款
(二)家族公司收到核心赚钱公司定向分红所得征企业所得税
(三)家族公司从核心赚钱公司获得的定向分红所得用于投资和转增资本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家族公司从核心赚钱公司获得的定向分红所得的用途
【案例分析26:某企业定向分红节税的股权布*分析】
第四节股权布*控税策略四:提取企业未分配利润的股权布*
一、股权布*控税的法律依据分析
二、提取企业未分配利润的“两种”股权布*控税设计方案
(一)股权布*控税的设计方案一:增资扩股+内部转让股权+分配利润
【案例分析27:从自然人股东持股企业提取未分配利润控税的“股权布*1”
(二)股权布*控税的设计方案二: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分配利润+内部股权转让
【案例分析28:从自然人股东持股企业提取未分配利润控税的“股权布*2”】
第五节股权布*控税策略五:设计“有限合伙企业+家族公司(有限公司)”作为股权架构主体的混合股权架构
一、股权布*设计方案的设计目标及实操要点
二、股权布*设计方案的涉税和公司控制权分析
【案例分析29:自然人出资50万元撬动1000万元项目的股权布*控税策略】
第六节股权布*控税策略六:用20万元控制5000万元的公司且既能控税又只承担20万元责任的股权布*
一、股权布*设计方案的设计目标及实操要点
(二)股权布*设计方案一: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家族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三层股权结构
(三)股权布*设计方案二:设立以“有限责任公司(不做业务的家族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为持股平台持有主体公司股权的双层股权结构
二、股权布*设计方案的涉税和公司控制权分析
(一)股权布*设计方案一的涉税和公司控制权分析
(二)股权布*设计方案二的涉税和公司控制权分析
第七节股权布*策略七:企业生命周期的股权布*控税设计
一、生命周期的股权布*控税设计
(一)股权布*的设计原则:在公平基础上.实行一个中心原则
(一)股权布*控税设计原则: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三、高速发展期和成熟稳定期的股权布*控税设计
(一)股权布*控税设计原则:确保大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节股权布*控税策略八:对外增资扩股后的股权布*控税设计
一、增资扩股中应分“股份”而不分“股权”
(二)股权布*控税设计原则:保持大股东地位.保留一票否决权
(三)增资扩股前后的被投资企业各股东占有的股权比例分配及其原因分析
【案例分析29:股权融资后的股权结构变动分析】
第九节股权布*控税策略九:建筑劳务公司老板提取劳务利润的股权布*控税设计
一、劳务公司股权布*控税设计方案的法律依据
(一)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半的征管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建筑劳务公司老板提取劳务利润的股权布*控税设计方案
第一节法人股东退出的“四种方式”及其纳税设计
一、法人股东退出的纳税设计依据分析
(一)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和转增资本的比例限制
(二)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的居民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股权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时间及股权转让所得的计算
二、法人股东退出的最优纳税方案:通过“撤资”方式退出
【案例分析30:法人股东退出股权的最优纳税方案分析】
第二节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六种”纳税方案设计
一、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涉税法律依据分析
(二)先“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的涉税依据分析
(四)先“定向分红+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股权的涉税依据分析
(六)股权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依据分析
二、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六种”纳税方案及其纳税分析
【案例分析31: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六种”纳税方案及其纳税分析】
【案例分析32:某法人股东先“转增资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的纳税分析】
第三节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确定方法
一、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
(一)股权转让前的投资成本纯粹是实缴注册资本情况下的确定方法
(二)股权投资成本是实缴注册资本加上转增资本情况下的确定方法
【案例分析33: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后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
二、直系亲属三代之间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股权原值的确定方法
三、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得股权的股权受让人再次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
(一)前次股权转让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定
【案例分析34:前次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认分析】
(二)多次投资获得股权后再转让股权的股权原值确定
【案例分析35:多次投资获得股权后再转让股权的股权原值的确认分析】
四、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原始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投资成本确定
【案例分析36:注册资本自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的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个税处理】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风险及管控
【案例分析37:自然人股东以低于所有者权益的价格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
【案例分析38: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的涉税风险分析】
三、法人股东转让股权协议中的税收风险及控制
【案例分析39:法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节税分析】
第六章股权布*涉及增资、减资、转增资本、股权(资产)收购的涉税处理
一、法人投资者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法律程序
【案例分析40:企业法人撤资的涉税处理】
【案例分析41:自然人撤资的个税处理】
一、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三种方式
【案例分析42:某企业新投资者“平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案例分析43:某企业新投资者“折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案例分析44:某企业新投资者“溢价增资”后的财税处理分析】
第三节“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税处理
一、股权收购前“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税处理
【案例分析45:非股份制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个税处理】
二、股权收购后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个税处理
(二)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两种个人所得税处理策略
【案例分析46: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第一种个税处理策略】
【案例分析47: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资本的第二种个税处理策略】
第四节股权布*控税涉及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涉税处理
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相关法律规定
【案例分析48:某企业收购股权的财务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案例分析50:某企业资产收购的财务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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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有什么区别?
1、协议只是完成特定事件的一个辅助手段。
2、《入股协议》,顾名思义是为了成为公司股东,签订双方为投资人与公司或者控股股东,更多的是类似与《增资扩股协议》。
3、《股权转让协议》,是公司股东与内部的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签订,主要是就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一般而言,《入股协议》很少在实际中使用,多数情况下都能被其他协议替代,该协议处于很尴尬的地位。
5、而《股权转让协议》目标更为明确,主要就是应用于股权的对外或者对内转让。
6、在配套文件的使用上,都是需要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并配合《股东会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然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新股东入股注意事项及员工持股方案大全(值得收藏)
新股东公司入股注意事项
一、首先应该确定新加入的股东是准备用现金,还是实物或技术入股。除现金外,实物或技术应通过评估先确定价值。
二、如果新加入者投入的是现金,可采取增加原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原股东转让其部分投资而保持原注册资本不变两种参股方式。
1入股之前先搞清公司到底有多少家当,也就是净资产有多少,有条件的话,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下比较放心,当然如果公司比较小,也就无所谓。
2入股方式要搞明白,是新增注册资本,还是股权转让。
3新增注册资本的话,要办好验资手续,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如果是股权转让的话,要修改章程,然后再到工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由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形成决议,同意不同意接受新股东加入及采用哪种方式,并签订股权变更协议、入股协议(包括股权比例、分红方案等)。
四、如果是采用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方式,应该先将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将公司评估后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金相加的总资产作为新的注册资本,按照新投入资金与评估后公司资产的比例确定新加入股东的股份比例。
五、如果采用新股东受让原股东投资的方式,应由原股东协商谁愿意出让手中的投资?原股东即可以出让部分投资减少投资比例,也可以出让全部投资退出股东会。这些都应该由原股东之间进行协商。
六、如果原股东同意新股东用实物(仪器、设备等)或技术入股,也应先进行评估后再按照规定操作。
七、登记流程:首先要到当地工商行政服务大厅领取相关表格然后拿着已有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有现在法人的身份证、还有股东决议、以及变更登记表还有个人的一切证明,估计还要出资证明等。
公司法有关条款如下:
第三十三条: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谈现在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案例
什么是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由员工持有本企业股权或股票的股份制形式。5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认为,生产要素只有资本与劳动两种。现代市场经济和科技进步使资本投入对产出的贡献越来越大,少数拥有资本的人却能获得大量财富,这势必造成资本的急剧集中和贫富差别的迅速扩大而导致严重的分配不公,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生产力发展的隐患。凯尔索为此提议,建立一种使产权分散化,让员工都能获取生产性资源,实现劳动收入和资本收人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员工持股计划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一种方案。
近40年来,美国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获得了巨大成功。到1998年,全美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有14000多家,包括90%以上的上市公司和排名世界500强的大企业,有3000多万员工持股,资产总值超过4000亿美元。据美国的一项专题调查证明,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与未实行员工持股的同类企业相比,劳动生产率高出30%左右,利润大约高出50%,员工收入高出25-60%。目前,员工持股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90年代末,英国约有1750家公司、200万员工参加了**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法国工业部门企业员工持股率超过50%;金融业中有的企业已达90%以上。德国把实施员工持股作为吸引员工参与管理,保留人才,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日本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实行了员工持股。就是在新加坡、泰国、西班牙、等发展中国家,员工持股也十分流行。
员工持股计划的种类
综观员工持股计划的种类,形式多样,内容繁杂,各具特色。按照员工持股的目的,主要可分为福利型、风险型和集资型。
--福利型的员工持股。有多种形式,目的是为企业员工谋取福利,吸引和保留人才,增加企业的凝聚力。是将员工的贡献与拥有的股份相挂钩,逐步增加员工股票积累;并把员工持股与退休计划结合起来,为员工的未来积累多种收入来源。而诸如将实行员工持股与社会养老计划结合起来,员工每月拿出一部分工资购买企业一定比例的股权;向员工(主要是退休雇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价股票、实行股票期权、进行企业与员工利润分享等方式,也属于福利型的员工持股。
--风险型的员工持股。其直接目的是提高企业的效率,特别是提高企业的资本效率。它与福利型员工持股的区别在于,企业实施风险型员工持股时,只有企业效率增长,员工才能得到收益。
--集资型的员工持股。目的在于使企业能集中得到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项目投资所需要的资金,它要求企业员工一次性出资数额较大,员工和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相对也较大。
比较各种类型的员工持股,各有特点和利弊,主要体现在:
--福利型、风险型和集资型的员工持股比较。三者都有激励员工的作用,不同之处在于:福利型的员工持股,侧重于把员工持股同养老和社会保险结合起来,为员工增加收益,从而解除员工退休后的后顾之忧,起到激励员工长期为企业尽心尽力工作的作用。不足之处是易使员工产生福利收益固定化的思想,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激励作用。
风险型的员工持股,主要通过员工出资购买或以降薪换取企业股份,并规定较长期限内不能转让兑现来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但风险过大,时间过长,可能使员工对预期的收益目标失去信心。
集资型的员工持股,初衷是企业通过员工出资来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实现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的结合。它在那些经营缺乏资金,一时又难以通过贷款解决的中小企业采用较多,实施前要充分考虑风险性和员工的承受力。
--几种福利型的员工持股比较。具体方式较多,也有提高效率的结果,但目的指向性有所不同。
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退休计划结合,员工持有的股票由企业以半价的优惠提供,根据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和公司经济效益的增长而逐年递增。与其他福利计划不同的是,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兑现,也不保证向员工提供某种固定的收益或福利计划,而是将员工的收益同其对公司的股票投资、与企业的发展相联系。因而有利于促使员工长期勤奋工作,但员工所能获得福利的不确定因素较多。
其他的福利型持股,如把员工持股与社会养老计划结合起来,目的是让员工能在退休后得到一笔可观的收入颐养天年,从而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它只有依靠大家长期努力工作来促进企业发展,才能将来真正获得实惠。又如实行利润分享,将公司的部分净利润分配给持股的员工,有利于促进员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为公司和自己创造更多的财富。至于企业对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实行期权期股,被雇员称为“金手铐”,有利于公司留住人才,促使雇员长期为公司服务。但它有碍于人才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体制:
1、由独立于企业外的托管机构进行管理
如建立员工股份所有权托管机构,专门负责持有和管理企业员工的股份。该机构是一个独立于公司外的法人实体。在通常情况下,托管机构为每个员工建立帐户,并将从公司取得的股份记人员工的帐户上。当员工离开公司时,由托管机构负责把股票兑换成现金。
因持股托管机构是个独立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企业,由它管理员工持有的股票,与向员工发行股票的公司没有利益关系,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
2、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当员工以个人形式认购时,可由公司在3年内从他每月工资中逐步扣除,作为分期交付的股票认购金额(不得超过本人1年所交社会保险费的50%)。当员工以集体形式认购时,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员工所持有的企业股票帐户和股票进行统一管理。员工每人设有一个账户。
因银行是一个独立经营并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并有一整套严格、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促进公司发展。
3、由企业全体股东推选设立的内部机构进行管理
如设有全体业主与员工参加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委员会和社会委员会等机构进行员工持股管理和监督。企业的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乃至股票管理和分配等重大问题,都由全体大会讨论决定,具体由监事会实施,管理理事会分管监督,社会委员会负责维护员工股票管理和分配的权益问题。
这种管理体制虽然员工参与度较高,股票管理和分配的透明度也较高,但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运作和管理不够规范。
4、由企业内部非持股人员组成的机构进行管理
由不参加该持股计划的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进行员工持股管理。管委会制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并接受全体持股员工的监督。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员工所持股份的分配和分红,转让和兑现,均由管委会操作。管委会成员的收入与管理成效及公司的经营业绩紧密联系。
由于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参加持股,股票或股权的收益与自己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正性,但这种自我管理体制,也需要在运作和管理上加以规范和完善。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1)让员工分担公司的风险;
(2)让员工分享公司的成功;
(3)奖励为公司持续贡献的员工,激励员工不断地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
(4)不断地吸纳人才,留住人才,合理使用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员工持股计划与股票期权
员工持股计划是目前通行于国外企业的内部产权制度,它是指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委托专门机构(一般为员工持股会)集中管理运作,并参与持股分红的一种新型企业内部股权形式。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达到一定的要求时,对其在一定时期内可购得或奖励适当数量企业股份的一种长期奖励方式。
不难看出,员工持股计划是普惠制的,它所面向的是企业全体员工;而股票期权所激励的只是企业的少数高层经营者。
对我们企业来讲,就面临一个现实的选择,让谁持股?是激励少数人,还是激励多数人?当少数人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多数人的积极性从何而来?未持股的多数人是否愿为持股的少数人的股份升值或分红而努力付出?两个阶层之间是否会因持股而引发新的利益冲突?
实际上,在成功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很广的范畴,员工持股计划既包括普惠制的股票购买计划(ESOP),也包括面向高层经营者的股票认股权(ESSP),及受限股、奖励股和随意股等。不同的员工持股形式针对不同的对象予以不同的激励。
实证调查表明:员工持股计划的价值与持股员工的比例和员工持股所占的比例是成正比的。这一调查结果有助于我们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正确的决策。
股票期权操作基本模式
例:某主要经营者认购6万元的期股,4万元实股,计划用4年的时间转为实股,每年须转实股1.5万元。
根据企业每年度的经营业绩,其每股收益的不同,期股受让方在行使期股购买过程中遭遇也各不同。而企业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经营努力。
(1)假设每股收益为15%
则该经营者年终分红为实股分红得4×15%=0.6(万元),期股分红得6×15%=0.9(万元),期股分红0.9万元再加上实股分红的0.6万元交足是1.5万元。刚好完成当年的期股购买计划。
至此,经营者的实股为4.6万元。已认购期股0.9万元,尚有4.5万元期股待认购。(说明:这里经营者的实股为4.6万元,是根据期股制度管理办法中“实股红利和现金购买期股部分应视作实股”的规定定义的,此时从工商产权关系来看,此经营者仍仅具有4万的实股,但其用0.6万实股红利购买的部分在企业内部应被视作实股,而相应享有实股红利,包括在期间发生离岗等行为,应体现其实股的权利。)
(2)假设每股收益为25%
则该经营者年终分红为:实股分红得4×25%=1(万元),期股分红得6×25%=1.5(万元)。期股分红正好全部用于购买期股,实股分红为投资收入,可得现金分红。
至此,经营者的实股为4万元。已认购期股1.5万元,尚有4.5万元期股待认购。
(3)假设每股收益为30%
则该经营者年终分红为:实股分红得4×30%=1.2(万元),期股分红得6×30%=1.8(万元)。期股分红1.8万元须全部用于购买期股,实股分红为投资收入,可得现金分红。
至此,经营者的实股为4万元。已认购期股1.5万元,尚有4.5万元期股待认购(其中有0.3万的期股分红作为预付款延期购买后期期股)。
(4)假设每股收益为5%
则该经营者年终分红为:实股分红得4×5%=0.2(万元),期股分红得6×5%=0.3(万元)。期股分红加上实股分红还不够购买期股的1.5万元,须自己拿出1万元现金补足。
至此,经营者的实股为5万元。已认购期股1.5万元,尚有4.5万元期股待认购。
另外,假设经营者在期股偿付期内由于各种原因离职,其享有的期股权利按照操作细则和期股制度管理办法加以规范,举例如下:
假设上述某期股受让方在期股授予计划的第二年,按照合约每年购买期股份额,截至目前,其实股总额为4.6万元(包括0.6万元的实股红利和现金购买期股所致),尚待认购期股总额为4.5万元,已认购期股1.5万元。
A、假设该经营者由于正常意愿调离岗位,则公司应按照其享有4.6万实股与其办理退股手续。
B、假设该经营者未经公司许可擅自离岗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公司有权追回其自期股授予首期所产生的分红和现金投入购买期股部分0.6万元。
C、假设该经营者自然死亡,根据协议,其所拥有的股份或者可以由继承人继承,或者立即办理退股手续。如果由继承人继承,应对其期股行权计划作调整,规定必须在两年内,即第二和第三年就必须行使购买完毕,每年需购买期股2.25万元。若选择当即办理退股手续,以当期实股数额4.6万元办理退股。
D、假设该经营者此时退休,若选择当期办理退股手续,则应当期实股数额办理,若选择继续持有,可按原期股行权计划继续享有期股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激励什么
设计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目的是给员工的累计贡献以回报,更重要的在于激励员工为企业作出更大的贡献。但是,这种激励绝不是以持股换积极性,花钱是买不到积极性的,何况持股一旦成立是收不回来的,那么我们如何对待持股而又不思进取的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必须有严格和规范的绩效考核制度。只有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加以甄别,企业才能搞清谁为企业作出过多大的贡献,谁还能继续为企业作出持续的贡献,并在这一前提下,给予持股激励。否则,只能按照诸如工龄、年龄、职务、学历、职称等因素为员工配股,员工持股成了一锅新的大锅饭,成了没有任何激励价值的福利。
员工持股计划必须有配套的约束机制。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激励,是约束中的激励,是基于责任的激励,必须在确定持股对象、持股额、持股权力、持股责任等方面设置控制点,通过“金色的梦”和“金饭碗”来吸引和激励优秀的人才,通过“金手铐”来留住人才。归纳起来讲,员工持股计划所生成的机制是让员工关注公司的持续发展,关注自身业绩和能力的不断提高,使员工以业绩换持股,以自己的诚实劳动致富。有制约地使员工持股成为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投机行为。
员工持股计划必须有足够的倾斜力度。员工持股计划并不意味着全体员工平均持有股份,强调员工持股的比例和比重并不意味着平均持股。相反,员工持股必须拉开差距,否则又会走到内部职工股的老路。员工持股的激励力度之所以大于其他报酬形式,一是其回报的长期性,二是其回报的不确定性,三是其有足够大的倾斜力度。问题的关键是应该组合地使用多种员工持股形式,拉开持股差距,即坚定不移地向那些为公司创造价值的部门和员工倾斜,向公司的核心层、中坚层和骨干层倾斜。此外员工持股一定要有预留机制,以保持对新员工和老员工不断创新与创业的牵引和激励。
案例分析(某民营企业)
XXXX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一、员工持股计划宗旨和目的
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创建于2002年6月18日,主要经营XXXX等业务。经过3年的艰苦奋斗,公司已度过创业期,注册资本从最初的XXXX万元增加到目前的XXX万元,年营业额超过XXXX万元人民币。出于公司二次创业的需要,也为更好地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决定实施职工期股计划。
公司的中长期战略目标,充分利用XXX公司的优良品牌,大力提升公司的技术水平,使XXX成为行业内占绝对优势的最大规模的专业团休,争取在XXXX年以前达到公司上市的目标。
主要基于以下目的:
1、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建立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股权结构合理的现代企业产权结构;
2、建立长期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凝聚一批高素质的、高层次的、高效率的,非急功近利的事业型员工投身XX事业。不仅仅将目光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而更多关注公司的中、长期持续发展,并保持员工个人与所有股东及公司在长远利益上的一致性,与公司共同增值、共同成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针
为实现上述目标,根据成功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经验,结合我们公司的自身情况,员工持股计划依据以下方针进行:
1、公司大股东方(出让方)同公司员工(受让方)商定的在一定的期艰内(X年内)员工按某个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XXX公司股份并相应享有其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2、员工可以以期股红利、实股红利以及现金方式每年购买由《员工持股转让协议书》规定的期股数量;
3、各股东同股同权,利益同享,风险同担;
4、受让方从协议书生效时起,即对其受让的期股拥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无所有权;
5、此次期股授予对象限在XXX公司内部。
三、公司股权处置
1、XXX公司现有注册资本XXX万元,折算成股票为XXX万股。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 股票数量(万股) 比例(%)
自然人A6060
自然人B4040
2、在不考虑公司外部股权变动的情况下,期股计划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股东 股票数量(万股) 比例(%)
A4242
B2828
职工持股2424
留存股票 66
3、在公司总股份30%的员工股权比例中拿出20%即6万股用作留存股票,作为公司将来每年业绩评定后有资格获得期股分配的员工授予期股的股票来源,留存帐户不足时可再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增加。
四、职工股权结构
1、根据职工在企业中的岗位分工和工作绩效,职工股分为两个层次,即核心层(部门经理和高级技术人员)、中层(部门副经理和中级技术人员)。
2、XXX公司作为民营企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因此期股计划的关键对象是核心层和中层。结合XXX公司的具体情况,目前可以确定核心层为公司重要部门(业务部、技术部、研发部、生产部、品保部和采购部)的经理,而中层主要为部门副经理、高级主管、技术人员(根据工资表,XX人为宜)。对于期股分配比例,一般来说,核心层为中层的两倍。当然,今后可以根据公司业务和经营状况逐步扩大持股员工的人数和持股数量。
3、员工股内部结构:
对象 人数 股份(万股) 人均(万股/人) 比例(%)
核心层 581.633.33
中层 20160.866.67
总计 2524100
4、公司留存帐户中的留存股份用于公司员工薪酬结构中长期激励制度期股计划的期股来源。公司可结合每年的业绩综合评定,给予部分员工期股奖励。
5、由于员工期股计划的实施,公司的股权结构会发生变化,通过留存股票(蓄水池)的方式可以保持大股东的相对稳定股权比例,又能满足员工期股计划实施的灵活性要求。
五、操作细则
1、XXX公司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期股的每股原始价格按照公式计算:
P=V/X
(注:P为期股原始价格,V为公司资产评估净值,X为公司总的股数。)
2、期股是XXX公司的原股东(A和B)与公司员工(指核心层和中层的员工)约定在一定的期限(X年)内按原始价格转让的股份。在按约定价格转让完毕后,期股即转就为实股,在此之前期股所有者享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但无所有权,期股收益权不能得到现金分红,其所得的红利只能购买期股。具体运作由《员工持股管理规则》规范管理。
3、公司董事会从公司股东中产生,在期股运作期间,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3名董事(2人来自核心层,2个来自中层)组成。3名董事由持股员工推选产生。
4、董事会下设立“员工薪酬委员会”,负责管理员工薪酬发放及员工股权运作。
5、公司此次改制设立公司留存股票帐户,作为期股奖励的来源。在员工期股未全部转为实股之前,统一由留存帐户管理。同时留存帐户中预留一部分股份作为员工持续性期股激励的来源,即畜水池。
6、员工薪酬委员会的运作及主要职责:
(1)薪酬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领导,公司办公室负责其日常事务;
(2)每年计提一定比例(如3%)的公积金和公益金作为薪酬委员会的运作资金,以发挥股权“畜水池”的作用;
(3)薪酬委员会负责期股的发行和各年度转换实股的工作;负责通过公司留存帐户回购离职员工的股权及向新股东出售公司股权等工作。
7、此次改制期股计划实施完毕后(X年后),XXX公司将向有关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股权结构变更。
8、公司每年度对员工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办法公司另外制定),对于级别在A和S级以上的员工给予其分配公司期股的权利。具体操作可将其根据评定办法确定的年终奖金的一定比例(30%)不以现金的方式兑付,而是根据公司当年的净资产给 予相应数量的期股的方式兑现,而期股的运作办法参见本次期股办法。
9、公司董事会每年定期向持股员工公布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每股盈利)。
10、对于公司上市后,企业职工股的处置,将按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如公司在期股计划期限内(X年内)上市,期股就是职工股,只不过在未完全转化为实股之前,持股职工对其无处置权,而如果期股已经全部兑,就应当作发起人股
入股大概什么意思?
入股就是买入股票的意思,目前有三种途径:1、公司创立时投资、作为原始股东持有股票;2、公司运营期间作为后续投资者承受转让的股权或者再募集(包括ipo认购方式)的投入;3、在股票的二级市场随行就市买入股票。
原始股东和新股东利益怎么分配
首先要对公司的现有资产进行评估,以公司的实有资产作为原来股东在增资扩股后的公司中的出资。比如公司的资产已经有100万了,老股东在增资扩股后的新公司中的出资就是100万,而不是注册资金的50万元。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公司的实有资产加上新股东入股的200万元,还按上面说的,公司原有资产100万元,加上新股东入股的200万元,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300万元了。假设老股东有三人,注册资金为50万元,分别为10%、10%、80%。今年又有新股东入股200万元,加上现有资产100万,新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300万元了。这样算下来,原来3位股东在新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就是:100万元*10%/300万元=3.3%100万元*10%/300万元=3.3%100万元*80%/300万元=26.7%新股东在新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为200万元/300万=66.7%
给公司投了一大笔钱,最后却被告知不是公司股东,这是什么道理?!已实际出资、享有投资权益,是否意味着取得股东资格?
“律师,我前段时间刚好手里有笔闲置资金,于是就投了笔钱给一家科技公司。因为我不懂经营管理,对科技这方面也不太熟悉,所以完全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没办理相关股东工商登记手续,只等着公司分红。公司给我出具了收据,也对我进行了分红。”
“前两天我心血来潮,想着看看公司的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这些,具体了解一下公司的经营情况,没想到问题来了!公司居然说我不是他们的股东!”
“这是什么道理?!我钱也投出去了,公司也给我分红了,怎么我就不是公司股东了?”
相信有些朋友也和王老板一样怀有同样的疑惑,怎么我都实际出资了还不是公司股东?不是公司股东的话,那我投的钱怎么办?我是否还可以取得公司分红?能不能参与公司管理?
这些疑问实际上都指向一个法律问题:实际出资、享有投资权益,是否等同于取得股东资格?
让我们来看看实务中到底是如何认定的:
案例·1
上海法院(2014)参考性案例17号-王文剑等诉上海知音琴行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实践中,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对于仅向公司投入资金,而未与原公司股东达**股公司合意、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所投资金未转化为公司资本的投资人不应被确认为公司股东。
法院认为:原告虽向被告缴纳了4万元,被告就此出具了“内部职工股权凭证”,但该款项是否构成股东出资,进而能否由此认定原告为公司股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就主体而言,出资应系股东间合意,即新、老股东之间就增资扩股或股权转让等达成协议。本案中,被告在1997年成立时已登记有原股东上海恒通置业公司、上海百士企业发展公司、上海大得经贸有限公司,1998年1月原股东与新股东中联音像多媒体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民成实业有限公司、朱文玉、朱成俊、朱晓敏、于峰、毛昭瑜、姜志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重新确定被告的股东及各自享有的股份。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的上述三个原始股东或八个新股东中的任何股东,存在受让被告公司股权或增资扩股的意思表示。原告提供的出资凭证,仅反映的是其与公司之间就资金的使用达成一定合意的事实。
其次,就权利、义务内容而言,出资对出资人而言应以取得并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股东权属综合性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性质,主要表现为股东不仅享有利润分配权,还享有参与公司决策表决等权利。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自1998年2月向被告支付款项获取“内部职工股权”凭证之后,仅每年享受被告公司以缴纳款项为基数,按一定比例发放的一次性钱款,而从未参加被告的股东大会,亦未参与决策表决,即原告从未享有过与股东有关的权利、亦未履行过股东相应的义务。其虽事实上向公司投入资金,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投资目的系获取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亦无证据证明其实际上行使了上述权利或履行了相应义务。
第三,就法律后果而言,股东出资后,股东自有资金转化为公司资本,不得随意抽回。根据公司资本确定、资本不变原则之要求,股东出资后,其资金不得随意撤回或抽取。而本案中,1998年2月共有31人(包括原告及本案第三人)向被告缴纳款项并取得“内部职工股权”凭证。截至本案诉讼之前,已有部分缴款人员因退休、跳槽等原因离开被告公司,被告均向该部分缴款人退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收回“内部职工股权”凭证予以作废。由此可以认定,上述职工所缴纳之款项,并未转化为公司资本。
综合以上三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原告所投资金不能认定为其向被告公司的出资,因而无法认定其为公司股东。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王文剑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原告未能证明原告与目标公司、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原告成为股东的合意;
(2)原告未能证明其投资目的在于获取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并未能证明其实际上行使了股东权利;
(3)原告所缴纳的款项未能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
案例2·(2016)粤14民终83号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10辑(总第104辑)
裁判要旨:在公司对内纠纷中,认定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综合审查其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资、是否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实质要件。出资人虽已实际出资但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未取得股东资格。
法院认为:谢志辉与华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华就谢志辉出资30万元通过张建华入股华粤公司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华粤公司也认可收到该30万元为股款并出具收据确认,且谢志辉明确自认30万元为投资款,华粤公司和张建华在诉讼中亦均认可谢志辉的股东身份。因此,上述30万元应认定为谢志辉的投资款。
虽然对谢志辉入股30万元,华粤公司未在工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的规定,是否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双方协议的效力,因此,应认定名义出资人张建华与实际出资人谢志辉达成的口头协议有效,谢志辉是华粤公司的实际出资人。
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投资人谢志辉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公司股东已达成投资的合意;
(2)目标公司、公司股东均认可谢志辉投入款项为股权出资款;
(3)目标公司及公司股东均认可谢志辉的股东身份。
案例3· (2021)苏04民再20号
法院认为:从内部法律关系看,应当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
首先,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份处置方式。本案中,《投资决议》只能反映各投资人的出资情况,而不能明确许科与某一名义股东存在着股权代持的法律关系。因股权代持协议系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重要依据,对于造成公司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情形的内部约定只能有限度地予以承认,即限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但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其次,威德达公司成立后,许科一直从事销售业务工作,从未参加威德达公司的股东会议,也未就决定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更无其它证据证明其实质上享有并行使威德达公司股东权利。
再次,威德达公司成立时,除孙志贤、陈冬雷、陈国平为公司登记股东外,《投资决议》中反映朱国荣也向威德达公司投资了25万元。再审一审中朱国荣陈述,其到2007年年底和孙志贤结账,大概分到七八十万元,按照每年20%-30%的收益滚动算的,之后其和威德达公司就没有关系了。从朱国荣取得投资利益的情况来看,也能侧面反映出投资权益和股东权益是有本质上的区别。许科向威德达公司投资25万元的所享有的权益仅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并不包括基于公司股东身份而享有公司法上显名股东的权利。
事实上,许科提交的相关收据及红利核算表等证据,反映记载其每年享受公司以缴纳款项为基数并按一定比例计算应获得相应收益的情况,也充分说明许科与威德达公司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享有的只是投资权益而不是股东权益。
2023·07
律师小结
结合以上案例,我们认为:
1. 出资人虽已实际出资但仅取得投资收益、未实际享有、行使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未取得股东资格。
2. 在未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形下,投资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
(1)投资人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投资目的是否在于获取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
(2)投资人是否实际出资;
(3)投资人投资的款项是否最终形成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
(4)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公司股东是否达成投资人投资入股、成为公司股东的合意;
(5)投资人是否实际享有、行使股东权利,如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
3. 投资人未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可以继续根据双方约定取得投资权益,但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如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列席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等。
2023·07
律师建议
投资人在投资入股前首先应明确投资目的,如投资人的投资目的在于成为目标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
1. 在投资前,投资人应当与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的股东就出资入股事项达成合意并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
2. 在向目标公司投入投资款时,投资人应明确款项性质,如转账时备注“投资款”、“注册资本”等,避免备注“借款”等,以免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3. 实际出资后,投资人应当及时要求目标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督促目标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完成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对外公示上确认股东资格;
4. 在整个投资活动过程中,投资人都应当做好留痕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前与目标公司、公司股东、其他投资人之间就投资入股事项达成一致约定的相关证据,如股东协议、投资协议、相关聊天记录等;
(2)向公司投入出资款、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等;
(3)公司成立之后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证据,如获得公司利润分红、参与股东会会议行使表决权、向公司行使知情权等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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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票和普通股票的区别
你提问不正确,原始股是刚上市的时候中签得的,一般为1元钱的,等上市后就叫普通股了!
股权转让和增资入股有何区别?这个判决给了答案!
法律知识要点: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入股协议都是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两种方式,但是在实务中很多人对这两种方式无法正确区分,以至于发生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上是增资协议的类似情形,二者该如何正确区分呢?下面笔者来分享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行使股权的方式之一,是指公司股东按照自己的股权比例有偿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对价取得股权的法律行为。
增资入股是指公司为了扩大注册资本,通过加入新股东出资入股或原始股东增加出资的方式进行股权结构的变动,从而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股权转让协议和增资入股协议最明显的区别就是,协议中出资人支付资金后,该资金的受让方不同。
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资人的资金由公司的股东接收,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原来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权的受让股东承继。增资协议中的资金受让方为公司,而非该公司的股东,资金的性质属于公司的注册资本。
另外,还有程序上的区别,例如,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方是非股东一方的,其他股东有优先受偿权;增资入股协议中,增资决议要经代表股东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等。
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的是,协议的各方主体,由于无法准确区分股权转让和增资入股的区别,意向订立的是股权转让协议,但订立协议的其中一方主体却是公司;意向订立的是增资入股协议,但是订立协议的主体双方都是公司股东。这种协议签订后,其结果是因缺少履行的主体,导致该协议最终无法履行。
实务案例分享: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但签约主体一方是公司,因公司不能作为股权转让的出让方,因而法院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书》本质是增资入股协议。由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书》未生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磊诉称:被告杨某飞、杨某国、陈某文系被告科技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80%、10%、10%。2016年3月25日杨某飞、陈某文、杨某国以被告科技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告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15万元,占公司股权的10%,盈利按照15%的比例分配等等。
2016年3月30日,原告因不满出资额度所对应的比例,与被告杨某飞、陈某文协商,杨某飞以科技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补充协议》,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出资事项进行了重新约定,即原告需将出资款10万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分批或一次性转入被告杨某林的支付宝账户。
被告科技公司需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一个月内办理股东变更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或未成功办理,则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被告科技公司退还10万元出资款并支付2万元违约金。若原告与被告科技公司因《股权转让协议书》或《补充协议》发生纠纷,被告杨某林将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并有义务退还该笔款项。
原告在2016年3月30日、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8日分批共计转款10万元至杨某林支付宝账户,在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被告科技公司及被告杨某飞、杨某国、陈某文各方均未按照约定履行股东变更手续,且已超过约定履行期间。被告杨某飞、杨某国、陈某文作为被告科技公司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为此,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科技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0万元;被告科技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被告杨某林、杨某飞、杨某国、陈某文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科技公司、杨某飞、杨某国辩称:本案应为增资纠纷,而非股权转让纠纷;股权协议书约定不明,各方对增资后各自股权分配情况未达成一致意见,增资扩股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协议书只是约定原告出资15万元占股10%,未约定增资后其他股东占股情况;公司设立之初的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认缴制,被告杨某飞、杨某国、陈某文通过股权转让获得公司股权,出资并未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且最新公司章程第十四条载明,原始股东出资已于设立前足额投入,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飞、杨某国、陈某文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依据,请求驳回。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签约主体是科技公司和原告,科技公司不能拥有自己的股权,故无法向原告转让股权,该协议没有股权出让方;《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自愿入股科技公司,全部投资一次性打入公司;原告以现金作为出资,出资额150000元,占公司股权的10%,盈利部分将按15%比例分配。综上,从《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分析,该协议书系原告与被告科技公司之间就原告投资入股科技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形成的是增资入股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法律程序上,公司增资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在股东会未形成增资决议时并批准对外签订协议时,公司对外签订的增资协议效力待定。原告在与被告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时,原告未提交科技公司曾就增加注册资本形成过股东会决议,故该《股权协议书》在签订时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科技公司股东的杨某国(占股10%)、杨某飞(占股80%)表示,对原告入股科技公司并未与原告协商确定好各股东的占股比例,该意思表示即否认了原告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原告以15万元入股科技公司、占股10%的约定,故《股权转让协议书》因没有科技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追认而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科技公司确认杨某林系代科技公司收取了原告10万元投资款,被告科技公司收取该款项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应于退还。原告主张科技公司退还已付的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磊支付10万元及利息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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