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一、发布背景

近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办法》按照“回归本源、丰富内涵、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作出规定。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具有基础性重要地位的关键业务,也是风控合规管理极具挑战的内容。随着金融业务互联网化的普及和发展,近年来,证券经纪业务在获客、展业等环节上面临一系列的变化和挑战。《办法》的发布,既是监管规则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有效适应,也是监管机构针对国内外资本市场环境和行业现状的重要举措。

监管处罚方面,2022年四季度,违规代客认购/交易证券、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等与经纪业务高度相关的处罚事由,仍在罚单总数中占据相当比例,表明了证券经纪业务强监管态势的持续,也体现了监管机构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

数据来源:根据证监会等网站公示数据整理统计。

详细处罚分析参考:

2022年四季度金融行业监管政策与处罚分析

本文将结合《办法》较2019年征求意见稿的变化,逐一分析新规重点,从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角度,为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供深度解读分析及建议。

二、新规内容概览

章节

主要内容

与2019年证券意见稿对比重点变化

第一章

总则

►介绍上位法,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证券交易及投资者等定义,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履行的职责

►明确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专属业务

►将营销、账户开立工作纳入证券经纪业务定义

►明确证券公司在账户管理、反洗钱、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职责

►强调公平对待投资者、防范利益冲突等

第二章

业务规则

►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条件

►明确证券公司在业务管理流程、客户行为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具体规范

►新增证券公司申请开展经纪业务在财务风控指标、治理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条件及从业人员数量、营业场所等基础设施和过往合规情况等方面的条件

►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要求证券公司了解投资者金融资产状况,增加为法人、非法人组织开户时的身份识别规定,并修订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要求

►要求证券公司在认为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相关交易是否适当时,应当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增加一般回访的内容要求,并增加针对新增交易权限投资者的回访时限规定

第三章

内部控制

►明确证券公司应当从内部制度和机制、组织体系、业务流程、合规管理、稽核审计、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对证券经纪业务的内部控制

►补充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进行审计并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审计情况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措施及相关处罚事项

►补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法律依据

►明确对特定违规情形,采取给予警告,且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罚款的措施

第五章

附则

►明确证券经纪人属于证券从业人员

►明确在***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开展的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及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其进行证券以外其他金融产品交易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删除交易单元出租相关内容

三、主要合规义务解读与应对建议

尽管监管部门早在《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中已提出建立业务管理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等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要求,但随着证券公司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及展业模式的转变,原有的法规已不完全适用。《办法》的发布,是监管法规针对新形势的调整,也是明确行业规范,促进业务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业务规则

1.营销活动管理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在总部层面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要求,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制定营销活动规范,划定禁止性“红线”行为,并设置适当的业务流程和审批机制。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培养,通过积极的文化宣导和培训,引导从业人员合规展业。

相关监管要求参考: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2.客户身份识别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结合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相关要求,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的各项标准,如应收集的客户信息字段、应填写的相关表单等,明确建立业务关系阶段的初次识别,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以及在相关条件触发后的强化识别等场景的工作规范,并通过客户回访持续了解投资者身份信息是否发生变化等情况。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参考文章: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客户尽职调查新规开启反洗钱监管要求革新序幕》

3.适当性要求

《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应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如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应当拒绝提供相关服务。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原则与操作要求,准确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严格按照适当性的评估结果为相应分类结果的投资者提供对应风险等级的交易服务。同时,在业务开展的过程中认真审核投资者的交易是否适当,是否满足特定市场、产品、交易的准入要求,并针对不适当、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交易和不满足相关准入要求的投资者拒绝提供服务。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4.委托指令、交易管理和监测

《办法》指出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委托指令审核机制,核查投资者委托指令要素齐备性,明确委托指令接收、排序、处理的相关要求,公平对待投资者,并保管委托指令与成交记录。同时,建立健全投资者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交易线索的,应当核实并留存证据,按照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明确委托指令接收、审核、排序、处理、保存的职责分工,形成完善的委托指令处理流程,确保委托指令处理的合规、及时、公平。此外证券公司可考虑将账户使用情况及账户交易的监测同反洗钱工作中的可疑交易监测相结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交易数据收集、监控规则设置和交易行为监控的效率。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5.投资者保护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将一是将投资者保护工作纳入业务发展整体规划,在年度计划、预算制定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保护工作的需要;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的内部职责分工,尤其是明确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责任;三是将投资者保护与客户生命周期管理有机结合,在投资者开户、交易、转/销户等环节,从知情、自主选择、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角度,明确投资者保护工作要点,参照个人信息保护、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并针对从业人员不当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罚。

►《个人信息保护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二)

内部控制

1.组织体系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基于自身证券经纪业务实际,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的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保证各部门、各层级有序协调、分工协作;二是梳理公司授权机制和分支机构的现行权限,确保涉及投资者重要权益事项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机制适当;三是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控制机制,确保分支机构根据公司授权办理相关业务。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2.人员选聘、管理与考核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一是建立健全员工选聘管理机制及员工行为准则,明确员工背景调查、资格审核、合规培训、年度考核、强制离岗及员工自身从业行为等方面的工作规范;二是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强化对其投资行为、股票账户的监控,对违规执业行为开展检查和问责;三是及时检视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机制,确保执业行为合规性等因素在绩效考核结果中占据合理比重,加强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力度,将合规管理与业务活动的绩效考核有效融合,杜绝“唯业绩论”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法。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

►《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3.稽核审计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一是建立标准化的证券经纪业务稽核审计方案和底稿(工具)并定期更新,对公司相关部门与分支机构开展定期审计,审计频次应满足法律法规和协会要求;二是重视对重点领域和热点领域的专项审计,审计范围包括重要业务行为、新产品新业务开发、重大事项决策、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等多个方面;三是重视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综合检视负责人在任期间责任履行、职权使用等情况,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4.信息系统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一是审阅当前公司证券经纪业务信息系统,对内部管理功能和对外展业功能有关的数据、流程、技术展开全方位的检视,严格划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功能与对外展业功能的边界;二是重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系统的处理能力、运行稳定性、安全性等符合证券经纪业务运行需求;三是维护信息系统清单,确保对外展业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已按规定公示。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5.隔离墙制度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主动加强证券经纪业务与相关业务在账户、资产、系统、人员、场所等方面的隔离,并通过权限管理等方式确保隔离措施的有效落地,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6.人员投入

安永建议:

建议证券公司根据各个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形成“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分支机构”的判断标准(如参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工作人员人数在15人及以上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等相关监管要求),以确定专职和兼职合规管理人员的人数需求,合理配置合规资源。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三)

禁止性规定

除上述要求外,证券公司还应关注《办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合规要点

禁止性规定

营销活动管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委托指令管理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二)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三)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四)未经投资者的委托,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

(五)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六)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七)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

(八)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交易单元管理

不得将持有的交易单元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财产保护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归入自有财产、擅自划出投资者账户;

(二)违规将投资者的证券和资金冻结、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他人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和服务;

(四)其他损害投资者证券和资金安全的行为。

收取佣金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取的佣金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二)使用“零佣”、“免费”等用语进行宣传;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信息安全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查询、复制、保存投资者信息;

(二)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

(三)利用投资者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规泄露投资者信息;

(五)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将投资者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六)其他有损投资者信息安全的行为。

五、结语

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传统、核心、基础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积极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是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关键举措,也是全面提升证券公司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

安永长期深耕证券行业,近年来已持续为众多中外资、不同区域的证券公司提供了内控评价、合规有效性评价、全面风险管理审计及内控、合规、风险管理、内审领域管理能力提升及转型的相关咨询服务,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助力客户在满足监管对于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实质提升公司管理能力。我们愿凭借的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帮助广大证券公司做好证券经纪业务管理与合规工作,提升品牌形象,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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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客户服务管理办法-202212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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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方法目录TOCo"3-3"hzu第一章总那么2第二章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组织2第三章理解客户3第四章潜在客户效劳管理与开户预约4第五章业务办理5第六章客户效劳6第七章客户权益保障7第八章附那么9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证券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行为,提升客户效劳程度,保障客户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视管理条例?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根本制度?,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公司经纪人在进展客户招揽、客户效劳、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对客户的根本情况、投资理念和风险承受力进展理解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产品和效劳。第三条经纪人在进展客户效劳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那么和保密原那么,公平对待每一个客户,差异化效劳内容应事先告知客户;在业务办理和日常效劳过程中,对客户相关资料和隐私保密,在未征得客户同意前提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第四条经纪人与客户发生纠纷时,应遵循诚信及客户合法权益优先原那么,确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组织第五条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效劳理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营业网点分工协作、构建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体系。第六条客户效劳部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相关制度,规划客户效劳体系,为经纪人客户提供标准化资讯效劳,指导营业网点、经纪人落实相关客户效劳管理工作,建立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机制,受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第七条运营中心负责经纪人客户业务办理及后台系统支持。第八条零售客户部负责指导营业网点对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行为进展标准,并负责投资者教育的组织、经纪人客户风险的监控等。第九条风险合规部负责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及客户合法权益的保障。第十条营业网点是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的终端,根据公司相关营销和效劳制度,负责组织落实经纪人进展客户效劳和产品销售,通过对客户进展回访,理解客户需求,有效控制风险。第三章理解客户第十一条营业网点必需要求经纪人在营销过程中强化对客户的理解,让经纪人认识到理解客户的重要性。第十二条经纪人在进展客户开发时,应按照?##证券客户风险偏好分类管理方法?的要求,重点对客户的根本情况、投资理念、风险承受才能等作详细的调查。客户在办理开户等业务时,应进展风险承受才能测试。第十三条经纪人在组织进展客户背景调查及风险偏好分类评估时,应引导客户建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承受才能合理搭配投资组合。第十四条经纪人应在客户办理相关业务时,催促客户提供准确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第四章潜在客户效劳管理与开户预约第十五条潜在客户效劳管理是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的重要环节,经纪人应高度重视潜在客户效劳管理。第十六条经纪人应将潜在客户录入公司的客户效劳系统,并通过客户效劳系统进展潜在客户管理。第十七条经纪人的客户开户前必须进展开户预约,即在客户效劳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第十八条客户因即时开户来不及开户预约时,经纪人应在客户开户前拨打营业部柜员,进展开户预约。第十九条营业部柜员接到经纪人开户预约申请后,应及时将客户资料录入客户效劳系统。第五章业务办理第二十条客户临柜办理业务时,营业网点经纪人或客户效劳人员应通过现场介绍或播放投资者教育宣传片等方式对客户进展风险教育或风险提示,帮助客户理解相关根本风险知识、经纪人的效劳行为,树立“投资有风险、入市需慎重〞、“收益与风险并存〞、“买者自负〞等风险理念,理解正确的投资行为。第二十一条营业网点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程,办理客户开户和三方存管等业务,客户签字必须临柜面签,客户账号密码设置必须由客户本人完成,制止经纪人代客户办理临柜业务,严防客户将交易密码透露给经纪人。第二十二条经纪人客户在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签订?客户效劳确认书?,确认理解经纪人的受权范围,承受经纪人的效劳。营业网点柜台人员核实是否预约并见证客户本人在?客户效劳确认书?签字,同时向客户提醒经纪人受权范围,提示风险防范。?客户效劳确认书?采用一式二份进展保存:?客户交易协议文本?、方案财务部〔系统维护员〕各保存一份,以备查阅。第二十三条经纪人客户办理其他业务,按照经纪业务规程办理。第二十四条客户业务办理的相关资料、?预约开户表?、?客户效劳确认书?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归档。第六章客户效劳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客户效劳体系,通过客户效劳工作,提升效劳价值,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公司通过建立现场行情交易系统、网上交易及委托、手机炒股平台、网站、短信平台、客户效劳平台等信息技术系统,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行情交易及资讯效劳。第二十七条公司建立客服中心,通过业务咨询、客户回访等效劳方式,实现对客户的一对一效劳。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研究部门的专业研究成果,编制合适经纪业务客户的标准化资讯效劳产品,为客户提供资讯效劳。第二十九条营业网点按照?##证券经纪业务标准化效劳标准?的要求,通过现场投资者教育、业务办理、业务咨询、客户回访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效劳。第三十条经纪人在公司和营业网点的统一安排下,为其客户提供效劳。公司为经纪人统一开发经纪人客户效劳管理平台,保障公司、经纪人及客户的三方沟通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并实现沟通过程和内容的强迫留痕。经纪人使用短信或EMAIL为其客户提供效劳时,应通过公司提供的客户效劳管理平台进展。第三十一条经纪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制度规定,为客户提供公司统一发布的资讯、研究报告,制止向客户私自发表投资观点。第三十二条经纪人在进展客户效劳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经纪人离任后,其名下客户由营业网点统一安排效劳。第三十四条客户效劳部应根据?##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满意度调查工作指引?定期进展客户满意度调查工作,改善效劳,提升客户满意度。第七章客户权益保障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经纪人信息公示机制,确保客户可以通过现场、网站、客户效劳等渠道,查询经纪人的个人根本信息、执业资格、职业培训、受权范围、客户投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等情况。第三十六条公司客户效劳部、营业网点应进展客户回访,建立公司、经纪人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传递和反响的有效渠道。对客户的回访工作应做到强迫留痕,并进展跟踪分析,作为改善效劳的根据。第三十七条公司客户效劳部在客户开户后第一时间安排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解客户的满意度、提示投资风险、提醒交易风险、调查经纪人行为合规情况等。第三十八条对于不愿承受回访的客户,客户效劳部应通过短信的方式,向客户提示投资风险和交易风险。第三十九条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客户效劳部应及时下发到营业网点,营业网点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并进展反响。第四十条对于资产量较大,交易活泼的客户,营业网点应该组织安排拜访或采取其他方式回访,并将回访情况通过效劳月报的形式反响留痕。第四十一条客户效劳部和营业网点必须根据零售客户部风险监控系统提交的异常数据,对客户进展回访和风险提示,如发现存在代客理财、窃用客户帐户、诱使客户频繁交易、提供虚假信息、过度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转零售客户部处理。第四十二条客户效劳部定期、不定期通过、网络、现场问卷等方式,对经纪人的效劳需求进展调查,催促经纪人标准客户效劳管理,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客户效劳部、营业网点负责处理经纪人客户投诉。客户对经纪人的投诉,如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应作为经纪人所属营业网点的风险事故处理,纳入公司经纪人风险控制流程。第四十四条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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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干货笔记

1、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条件:①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资格考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2、申请从事一般证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②被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聘用;

⑤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3、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④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4、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

①申请人登录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②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证券业协会;

③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①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②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③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证券业协会对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子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④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⑤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检查的,或者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⑥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⑦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证券业协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1、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4、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5、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

7、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泄露客户资料;(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实施对象:

①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④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⑤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2、内容:禁入期间内,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①情节严重的3年-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②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太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5年-10年;③终身禁入

4、程序: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1、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2、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

2、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

3、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申请人需登录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照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1、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2、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②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④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⑥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⑦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⑧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也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④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1、包含: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2、资质要求:

①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②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③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菅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1、销售证券投资基金行为规范

(1)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向基金销售机构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的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定。未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

(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制度,加强对基金销售业务合规运作的检查和监督,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的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3)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安全、高效运行,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

(4)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和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资金的存取程序和授权审批制度。

(6)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7)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8)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9)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销售机构时,应当对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审慎调查,基金销售机构选择销售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10)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特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11)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根据反洗钱法规相关要求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户资料和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

(13)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书面销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14)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置备于基金销售网点的显著位置或者在其网站予以公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1)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2)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4)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5)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7)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8)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9)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10)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11)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2)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13)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1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②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③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④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⑤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15)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两类。申请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④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⑥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⑦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1、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申请从事的证券业务类别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

2、向证券业协会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②申请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③申请注册为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在业务部门、工作地点等信息;

④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证券分析师人员管理制度及人员分类情况说明;

⑥证券业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或者证明文件。

3、变更登记:10个工作日内,向原注册地登记。

4、注销登记: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协会。

1、遵循原则: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建立健全研究对象覆盖、信息收集、调研、证券研究报告制作、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以及相关销售服务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

3、从组织设置、人员职责上,将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环节与销售服务环节分开管理,以维护证券研究报告制作发布的独立性;相关人员,应当独立于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前干涉和影响证券研究报告的制作过程、研究观点和发布时间。

1、对内容和观点负责

2、尚未注册,但通过考试,经同意可以用“研究助理”等名义列示。

3、加强质量审核管理,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或者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2、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3、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4、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③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④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⑦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1、签章及报告制度

1、执业注册条件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②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③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注册为投资主办人:

①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一条(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的条件;

⑤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1、下列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内涵的说法,错误的是(  )。

B.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的自律规则

【解析】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2、《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

【解析】《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A.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但2年没有年检的甲

B.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同时兼任风险管控工作的乙

D.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并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的丁

【解析】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进行证券经济业务营销业务的人员应该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并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参加年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和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

4、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  )内向协会报告,由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解析】从业人员取得执业证书后,辞职、不为原聘用机构所聘用的,或者其他原因与原聘用机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协会报告,由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聘用机构的,新聘用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后10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由证券业协会变更该人员执业注册登记。

5、以下属于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人员可以从事的工作是(  )

【解析】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

6、下列关于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及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正确的有(  )

Ⅱ.保荐代表人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

【解析】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7、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

3、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4、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A.1、2、3

C.1、3、4

D.1、2、4

【解析】选项1、2、4属于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的行为,选项3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属于规定的业务。

8、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签章。

【解析】财务顾问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报告制度,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就中国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按照内部程序向部门负责人、内部核查机构负责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审慎回复。回复意见应当由财务顾问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名,并加盖财务顾问单位公章。

9、下列属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条件的有(??)。

1、已被机构聘用

3、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

A.1、2、3

B.1、3、4

C.1、2、4

D.1、2、3、4

【解析】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以上四项均是证券业从业人员申请执业证书的条件。

10、下列人员不符合申请证券分析师资格条件的有(  )

Ⅰ.李某最高学历为高中,并通过证券分析师资格考试

【解析】申请证券分析师资格需满足的条件包括:①年满18周岁;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④已被机构聘用;⑤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⑥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2条规定的情形;⑦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已过禁入期的;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⑨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纪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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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经纪人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纪人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遵守某某证券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某某营业部的各项管理规定;3、勤奋努力,忠诚为客户服务;4、爱护营业部荣誉,维护营业部形象;5、不得从事经纪人业务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经纪人由客户服务中心管理。第四条经纪人发展的客户必须履行相应的客户确认程序。第五条经纪人分为三级:业务主任、客户经理、高级经理。级别间为隶属关系:高级经理客户经理业务主任。第六条任职与降级制度级别任职资格降级条件见习客户主任三个月内引进市值30万元以上,既

2、转为客户主任。三个月内引进市值未达到3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营业部解聘。客户主任1市值保持在30万元以上。市值低于3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降为见习客户主任。客户经理1、名下客户市值达120万元以上。2、下辖2名以上客户主任。连续三个月市值低于12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降级为客户主任。高级经理1、名下客户市值350万元以上。2、下辖2名以上客户经理。连续三个月市值低于350万元,客户服务中心提出降为客户经理。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客户主任职责:1、拜访客户、发展客户、完成任务指标;2、每周向上一级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3、每日参加由高级经理组织的晨会,按时

3、参加营业部的例会;4、积极忠诚地为客户服务,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做好投资咨询。第八条客户经理职责:1、第七条的全部职责;2、对所辖业务主任进行日常管理,组织业务学习;3、协助营业部招聘、管理、考核业务人员,完成增员、发展目标。第九条高级经理职责1、第八条全部职责;2、制定发展规划及展业策略;3、主持每日晨会,协助客户服务中心对所辖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和行政管理。4、组织业务人员进行证券研究,提交研究报告。第四章薪酬待遇第十条客户开拓奖:即经纪人开发客户每月新增市值按千分之一奖励,累计超过20万元时发放一次,设上限为每户新增市值超过100万时按100万计,单个资金帐户最高奖励

4、1000元,(开拓奖首次发放50%,当客户有一次全额交易后,发放剩余50%)。经纪人取得开拓奖的新增客户转走前必须有一次全额交易,否则将从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扣回开拓奖。第十一条经纪人享有营业部规定的折让比例,经纪人享有本经纪人名下客户所创造的月累积交易量。具体比例见下表:经纪人手续费折让比例表职务级别净手续费折让见习客户主任20%客户主任25%客户经理30%高级经理35%第十二条客户经理、高级经理享有的管理津贴客户经理提取名下客户主任手续费净收入的3%,高级经理提取名下客户经理及客户主任手续费净收入的3%,作为管理津贴。第十三条高级经理名下客户总市值持续三个月维持在300

5、万以上,转为营业部合同制员工,按公司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及各种福利。第十四条经纪人所获得的一切收入均按照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由营业部代扣代缴。第十三条营业部提留为加强对经纪人的管理,营业部每月从经纪人收入中提取5%作为提留金,由营业部统一管理支配,由全体经纪人共享,作为经纪人月度和年度奖励、经纪人活动经费。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营业部按照经纪人每月收入的8%提取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标准(客户主任2000元、客户经理3000元、高级经理4000元)后,不再提取。经纪人正常离职时,发还给本人。第十五条奖惩迟到早退、不出席晨会、不参加营业部活动,按营业部考勤规定扣减考勤分。第十六条兼职客户经理兼职客户经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兼职客户经理按照15%的比例进行手续费提成。第十七条解聘1、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经纪人业务试行办法禁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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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20.3.2

  为做好新修订的《证券法》的贯彻落实工作,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公布《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29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是其中之一。修订内容如下:

  八、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第一款中“执业注册登记”修改为“登记”。删去第二款。

  删去第九条。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中“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中“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修改为“登记编号”。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相关事宜,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明示其与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在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

  (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接受所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协会的规定,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执业支持系统,向证券经纪人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对证券经纪人所招揽和服务客户的账户进行有效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立即查明原因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持续做好客户投诉和纠纷处理工作。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在营业时间内,有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接待客户来访。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应当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分类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证券公司应当将证券营业部对证券经纪人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证券经纪人档案应当记载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及在证券营业部的分布情况;

  (三)本年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本年度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年度的培训计划;

  (五)本年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二十三条协会负责制定有关自律规则,组织或者办理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相关事宜,并可以对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和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予以纪律处分。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将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经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现场核查,确认其相关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已经建立并能有效运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合理可行,证券经纪业务已经满足合规要求后,证券公司方可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证券营业部在启动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前,应当将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和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接受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管。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登记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3日起施行。

  注1:本文封面照片为海棠花开,取自张哲玉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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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20.3.20》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3.20》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14.12.17》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19.12.4》

《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指引-2019.11.8》

《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2017.6.17》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20.3.20》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20.3.20》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0729)》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稿)-2020.5.21》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修订稿)-2020.5.21》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20.3.20》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3.20》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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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证券经纪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失河福独女免的规定,从事业务未向主别里鲁现严损类绍总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的来自,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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