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有哪些海外业务?
经查询,海通证券没有海外业务。
海通证券主要做国内业务。海通国际是海通证券的香港分公司,主要做国际业务,负责香港证券市场。
1、海通证券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公司于1988年在上海成立。海通证券是国内成立最早、综合实力最强的证券公司之一,拥有一体化的业务平台、庞大的营销网络以及雄厚的客户基础,经纪、投行和资产管理等传统业务位居行业前茅,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和PE投资等创新业务行业领先。
2、海通国际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海通国际控股为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且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海通证券於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是国内最具领导地位的证券公司之一(以总资产值及净资产值计算)。
泰州市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泰州市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2016-01-19在江苏省泰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3号2幢。泰州市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1200MA1MEJ7R2C,企业法人殷秀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泰州市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资产投资、管理、物业管理、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校舍建设、教学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社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康复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体育培训中心设施建设、自有房屋租赁、文化用品、卫生用品(不含*品、医疗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泰州市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泰州市海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海通证券股票行情怎么样了?
你好,海通证券费用控制方面表现优异,今年一到三季度,公司管理费用率为上市券商中最低水平。分析人士表示,看好公司凭借其较强的成本控制能力在竞争中保持相对优势,并认为市场持续回暖下,公司自营业务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受“加杠杆”预期、降息、股市交投火爆等利好因素刺激下的券商板块成为A股市场近期的明星,昨日券商股集体涨停更是将市场的热度推升至顶点。 不过,持有券商股的投资者并非都沉浸在“数钱”的亢奋中,有那么一类人觉得委屈且郁闷着,为何?因为他们持有的券商因为重大事项未披露停牌,投资者持股没有“水涨船高”。包括9月末开始停牌的西南证券(***.SH)和12月4日全天停牌的海通证券(***.SH)。 不过,两家上市券商并不打算耽搁投资者的“钱景”,海通证券在作出快速披露重要事项的情况下于12月5日起复牌;而西南证券更是在4日晚间发布公告称,鉴于近期股市持续大涨,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尽快恢复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经申请,公司股票于12月5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 西南证券同时公告称,根据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渝富集团”)的来函,其公开征集公司股份受让方的事宜已启动对意向受让方的评审工作,目前正在有序推进中。 海通证券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通国际”)目前正与葡萄牙NovoBanco,S.A。(下称“NovoBanco”)进行磋商,以期就可能收购NovoBanco拥有的BancoEspíritoSantodeInvestimento,S.A。(下称“BESI”,即圣灵投资银行)的全部股本而订立买卖协议。此前12月4日海通证券因重要事项未披露停牌。 此前市场传言,海通证券正在就收购葡萄牙第二大银行圣灵银行与葡方商谈,并传称BESI大约会以4亿欧元的价格被卖出。BESI在葡萄牙及国际上多个区域提供不同金融产品及服务,例如企业融资、资本市场、项目融资、私募股权及资产管理等,公司认为如果继续推进本次收购将促进公司业务的国际化,拓展其地域覆盖。 不过,截至公告刊登之日,本公司与NovoBanco就该收购事项并未达成任何正式协议。签订买卖协议需获得葡萄牙央行有关NovoBanco的事先授权,以及双方公司的内部审批。同时,该收购事项的完成尚需获得多个授权,如葡萄牙央行、欧盟相关机构、竞争监管机构,以及中国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批。本公司将依据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该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 2014年11月26日海通国际宣布,拟现金收购亚洲独立股票研究机构Japaninvest,总收购价约人民币1.51亿元。瑞银证券分析师认为,海通并购整合能力较强,历史上多次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公司在盈利优先基础上推进国际化及通过国内外并购实现外延式增长。 此前的11月22日,海通证券成为第二家获批发行短期公司债的券商。海通证券在“加杠杆”方面一直较为谨慎,目前杠杆率显著低于主要竞争对手。考虑公司融资渠道拓展且信用业务需求旺盛,瑞银证券一位分析师认为,公司“加杠杆”速度有望进一步加快。公司收入多元,市场成交大幅放量下经纪业务弹性不大;但投资占用资产比例较低、权益持仓较少,若股市持续回暖,公司权益类持仓未来存在较大提升空间。 海通证券同时公告称,海通证券(母公司)11月份营业收入143891.48万元,环比增长20.94%;净利润73311.47万元,环比增长41.1%。2014年11月,海通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收入为1714.27万元,净利润744.03万元。
都在等开盘!节后A股怎么走?东方红王延飞、财通资管于洋、中泰资管姜诚、海通资管李天舒等知名基金经理最新解盘来了!
【导读:国庆中秋长假期间,中国基金报邀请多位知名公募基金经理、券商投资主办和私募投资经理撰文,总结前三季度A股投资,展望四季度股市走向和投资策略,供大家节后投资参考】
财通资管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 于洋
中泰资管基金业务部总经理 姜诚
海通资管权益二部投资总监 李天舒
以下为正文:
东方红资管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王延飞:
长期与优质的企业相伴耐心等待时间的答案
前言:从业十余年以来,东方红资产管理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王延飞一直勤恳低调,努力寻找市场中最优质的企业,并通过陪伴企业成长带给投资者长期持续的合理回报。谈及投资理念和框架,王延飞始终强调“与优秀的企业相伴”,秉持着对绝对收益的追求和对权益类资产的长期信心,他相信,好公司不会被市场长期埋没,优秀的资产管理人与优质的企业并肩相伴,终将能够等待时间的玫瑰绽放。
“作为一名基金经理,我们的职责是在市场中勤勤恳恳、认认真真为投资人发掘优质的机会。”王延飞坦言,面对市场风格极致演绎,自己并不过度在意,也基本不会轻易择时,他希望的投资管理应该是带着投资框架和投资逻辑,在全市场中发掘优质的企业,并陪伴企业成长,带给普通投资者长期持续的优质回报。
重视企业家精神优秀的企业不会被长期漠视
在王延飞的整个投资框架和体系中,选择优秀的企业,并与之长期陪伴、成长是至关重要的。基于相信整个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前提,在国内居民资产配置需求不断上升、一批优质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上,他对权益类资产的长期信心充满信心。因为在这个逻辑背后,是卓越的企业家能力和精神的体现。
首先,资本市场发展三十年,随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和经济结构的转型,上市企业作为相对优秀的群体代表,能够创造高于社会企业平均回报的长期收益。“作为资产管理人,我们希望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立足基本面分析,深耕行业研究,精选符合社会发展潮流和经济转型方向、且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成为他们长期的陪伴者与支持者,共同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优良的回报。”王延飞如是说。
其次,主动管理型基金经理的目标是长期战胜市场,获取绝对收益。正如王延飞所述,在投资的时候,他会习惯性对比产品的基准,然后思考自己能在哪些方面做得更好,从而战胜市场。大概率上,基金经理通过选取更加优质的企业,则能形成长期跑赢基准的基础。这一点,从历史上看,长期的相对收益,一定能带来比较好的绝对收益。
第三,优秀的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在企业运作和管理的过程中,优秀的企业家能够帮助规避来自市场和企业内部的一些风险,经营上不冒进,而是能够用长期的眼光推动企业的发展。“与优秀的人为伍,与优秀的企业同行,对于构建组合、降低组合风险十分有意义,也对资产管理人获得超额收益帮助很大。”
事实上,在实际的投资研究过程中,每个人都存在着一定的投资“短板”。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王延飞希望自己能够通过勤勉尽责地做一个“翻石者”,脚踏实地深耕研究,尽可能补上某些行业研究方面的“风险敞口”,哪怕期间“交一些学费”,也要为投资者的长期信任负责。
对权益类资产长期收益充满信心
今年以来,伴随着无风险利率下行,A股流动性宽松的环境,使得行业估值进一步演绎。对此,王延飞认为,市场的瞬息万变,让我们怀着更加开放的态度不断探索如何优化、构建组合,如何拓展投资的能力圈。我们对权益类资产长期带来的收益充满信心,是因为我们能够找到一批优秀的企业家仍然在勤奋付出、不懈努力地在推动企业不断成长,进一步拓宽企业的护城河。当然也要更多的要自上而下的去思考产业发展长期的方向,是否存在“价值陷阱”。
近期虽然受到外部市场情绪的影响,A股出现了一定的波动和调整。但是作为长期投资者,王延飞对中国经济依然充满信心,对优质企业的成长发展充满期待,且更加重视自下而上地寻找机会。
他坦言,一方面,注重安全边际,追求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的收益。我们坚信,好的公司不会长期被市场所漠视。我们在不断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的同时,也需要耐心去等待时间的玫瑰。另一方面,我们仍然坚持用长期的眼光看待事物的发展,注重组合的均衡配置,不仅包括行业的均衡,也包括个股属性的均衡。(王元也)
个人简介:王延飞,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证券从业10年,曾任东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研究员,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高级研究员,2015年6月开始担任基金经理。现任东方红产业升级混合、东方红睿玺三年定开混合、东方红恒元五年定开混合的基金经理。
财通资管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于洋:
做长期主义者 四季度注重均衡配置
伴随美国大选临近以及海外市场波动加剧的影响,9月以来A股出现一轮明显调整,前期领涨的消费、医*、科技等估值较高的板块相继出现回调。如何看待市场的变化,后市又该如何布*?
在财通资管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于洋看来,当前经济改善趋势明确叠加流动性合理充裕的核心逻辑未改,市场中长期结构性机会仍存。在13年的投研经验中,于洋历经了多轮牛熊转换,逐渐搭建起成熟的全天候策略投资框架体系。他认为,投资是一场长跑,选择真正具有成长能力的优质赛道和个股,忽略短期的扰动因素,在正确的方向上实践长期主义,才能为投资者创造更多可持续回报。
选择长期主义追求风险收益比
黑石集团创始人彼得·彼得森将自己的人生经验总结为一句话——“回望过去,我遇到的机会最后都成了二选一的题目——眼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而我的选择都是长远利益。”
事实上,长期主义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论,更是一种价值观。作为管理绝对收益出身的于洋,就是一名长期主义者。在他看来,绝对收益的本质就是复利的长期积累,即在降低产品波动率的前提下,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风险调整后收益。
“当前中国仍处于转型的阶段,未来会诞生一批在全球范围中具有竞争力的公司。所以,我们希望在成长性的行业当中,去选择一个更长期的投资机会,也就是说找到真正具有内生成长能力的赛道和个股,同时尽可能规避短期的扰动,在正确的方向上实践长期主义,为投资者创造出更多的投资收益。”于洋表示。
在他看来,做组合配置最根本的出发点,是从胜率角度出发,寻找未来有绝对收益的品种。“我们不希望给自己贴一个风格标签,而是能适应不同风格的市场。”于洋说。
这样的理念也体现在于洋所管理的产品表现之上。银河数据显示,截至9月25日,由于洋掌舵的财通资管消费精选混合基金过去两年里同类排名为7/429,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126.97%,超额收益显著。
关注风险点均衡配置应对波动
9月以来,在中美贸易摩擦不断,且海外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之下,A股前期领涨的消费、医*、科技等估值较高板块相继出现回调。
对此,于洋表示,随着美国大选临近,类似TikTok这样的事件性冲击可能时有发生,会对短期市场产生一定的扰动,但整体上无需过度担忧。一方面,A股盈利情况与经济情况基本吻合,即环比改善的趋势较为明确,而9月、10月是传统消费的大月,国内需求的恢复或将有阶段性的加速。另一方面,国内外流动性仍有望维持合理充裕,同时在通胀没有明显起来的情况下,国内货币政策转向的概率较低。
对于后市,于洋认为四季度成长股仍将占有一定优势,市场短期波动或将加大,但短期的估值修复及自发性调整也将为下一阶段蓄势,中长期来看,市场的结构性机会仍存。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部分成长板块估值仍维持较高的时候,策略上应更加注重相对均衡的配置。未来我们仍将重点关注消费、科技、新能源、跨境物流电商等真正蕴含内生增长动力的板块。同时也要合理分散持股,以降低组合的波动性和风险性。”他强调道。
“在市场波动加剧面前,我们更应该坚持长期价值原则,积极寻找跌下来后估值合理、增长确定的公司,力争实现长期的超额收益。”于洋说。(王元也)
个人简介:于洋,财通资管权益公募投资部基金经理。LancasterUniversity金融学硕士,13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瑞银证券研究员、研究部副董事;富国基金投资经理。
多年深厚的研究功底,对行业发展趋势有深入把握,用“产业投资眼光”挖掘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擅长“绝对收益”投资方式,拥有养老金投资经验,对下行风险管理、回撤控制有独到经验。现管理财通资管消费精选混合、价值成长混合、行业精选混合等公募基金。
选美游戏中的注意事项
中泰资管基金业务部总经理 姜诚
今年的A股市场走到今天,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好事多磨,痛并快乐!经历了疫情肆虐,中美摩擦,但磕磕绊绊中股市毕竟走了出来,主要股指全数上涨,近7成个股取得正收益,结果上喜大普奔。虽不波澜壮阔,却也勉强可以叫做小牛市了。
在多数个人投资者眼里,牛市始于今年7月;对机构投资者而言,牛市则始于去年1月。都没错——普涨确实始于7月,而公募基金净值却早在去年就开始崛起。股票型基金在去年的收益比今年的收益还要多,这是很多人感受不到的。
业内习惯于把6月之前的股市称为“结构性牛市”,是少数股票的牛市。但结构性未必是暂时的,在未来,我们过去所习惯的牛市普涨、熊市普跌将更像是特例。因为“差异”才是最普遍的存在,好东西永远是少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不合理,结构性行情才应该是常态!。
股票之间的差异,本质是企业的质量差异。在有足够长业绩记录的A股中,十年平均扣非ROE的中值不足5%,超过10%的不足1/5——这是一个被忽视的残酷现实。所以,在注册制有序推进,股票稀缺性终将被证伪的时代,好收益更要向好公司处寻。
机构投资者觉悟得早一些,“核心资产”已早不是新名词,发现伟大企业,与优秀企业共成长,也成为“价值投资者”必喊的口号。但一样东西过于流行就容易掺假,过犹不及,我认为有几种倾向需要警惕。
一是虚构因果,把好股票当作好公司。
一段时间内相对出色的股票,通常表现出相对优异的业绩,在宏观景气度下行过程中,业绩逆势飘红的股票尤其受青睐。但结果与能力未必是因果关系,譬如一次月考分数高的孩子或许只是偶然的超常发挥。
上市公司的阶段性业绩也是多因素促成:比如景气度错位、疫情中顺周期行业弱、逆周期行业好;又好比产品周期,新产品开发通常是脉冲式的,赶上一波业绩就释放一波;再比如竞争对手的暂时性懈怠,抢跑了半个身位,输赢仍难预料。能力并非不重要,只是它与短期业绩的相关性实在太弱。
塔勒布在《黑天鹅》中提出一种称为“叙事谬误”的现象,即人们喜欢把可能不相关的事件串联在一起,赋予其特殊的意义。在股市中的标准故事版本就是:“如果公司不优秀,业绩咋会这么好?”简单归因的危害不难理解,但追逐短期业绩容易上瘾,像巴菲特这样一不看行情二不问业绩的投资人实为异类。
二是刻舟求剑,把必要条件当作充分条件。
一个高中毕业班上有10人考上了重点大学,其中9个常年参加课外辅导班,是否很容易得出上课外班有利于升学的结论?如果再补充一些信息,比如班上还有另外30位同学,他们也全都上课外班,却没有考上重点大学,是否结论就会反过来,不上课外班更有助于升学,因为这个仅有的一个不上课外班的同学考上了重点大学,胜率是100%?其实要评估课外班的效果,需要做严格的变量控制,排除智商、学习方法、家庭氛围、身体健康等其他因素的干扰,而这种控制实验在现实中是很难操作的。
选好公司也一样,人们喜欢研究成功案例的共性,然后用这些共性去筛选未来的成功案例,譬如靠谱的企业文化、敬业的管理层、扁平化的渠道管理等等。但这些共性只是成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这些条件或许可以提高企业的胜率,但更容易使人高估胜率。
成功学之所以害人,在于它上了“幸存者偏差”的当。90岁的巴菲特和117岁的田中力子(健在的世界最年长者)都爱喝可乐,不表示喝可乐有助于长寿。只研究优秀企业的投资人很难高概率选出未来的优秀企业,导致企业失败的因素更具普适性。芒格说人们最该探究的问题应该是自己会死在哪里,然后永远不要去那儿,精辟!
三是不问价格,把好公司当作无价之宝。
股票代表了它背后的长期资产,资产可以产生现金回报,这意味着你为它付出的价格越高,长期的潜在回报就越低。更何况在复杂的商业世界中,无论企业多优秀,对太乐观的预计都不能过于笃定。如果所有的好事都如约发生,你才能赚到合宜的回报,那这只股票就大概率买贵了;多想想坏的情况,价格上留点余地,才有安全边际。巴菲特看走眼的公司不少,但他付出的价格从不离谱,长期收益才如此靠谱。
波普尔说所有的科学理论只分为两种:已经被证伪的和等待被证伪的。刻薄地说,所有的企业也只分为两种:已经被证明不够优秀的和等待被证明并不优秀的,所以“好公司可以不问价格”的说法站不住脚。股票不像爱马仕包包或卡地亚珠宝可以有钱难买我乐意,股票更像是长生不老的下蛋母鸡,鸡的价格越贵,投资回报率越低。
拒绝了一家真正的好公司会错失收益,接受了一家冒牌的好公司会损失本金。保守型投资者更愿意承担第一种风险,当别人都在玩儿“选美”游戏时,你可以躲在角落里安心地“称重”。做自己认为正确的事儿,而非别人都在做的事儿,不失为明智。
回到选股这件事儿,最近两年成长风格崛起,价值风格落寞。但事实是上证50指数样本股的长期利润增速要高于创业板,这反直觉,却合逻辑。价值股具备高胜率,成长股提供高赔率,预期收益是胜率和赔率的乘积。
现代生物学早已用铁证推翻了种族主义者的谬论,即不同的人种天生就有优劣之分,事实是人种间的生理差异远小于同一人种内部的个体差异。当下在股市中也有“风格歧视”,但长期来看风格间的差异将小于风格内的个股差异。
GDP降速的大趋势下,传统产业将受益于格*优化而提高资本回报率,新兴产业也将受益于需求的扩张。所以,赌风格和押赛道的选股套路太粗糙了,不同行业中的赢家都能创造超额收益,选股的抓手还是被说烂了的八个字——行业格*+竞争优势,当然还有“合理的价格”。
互联网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更提升了国民的颜值。网上看着都很美,但卸了妆还美,才是真的高颜值,没经历过挫折的企业需慎言优秀,更遑论伟大,因为它迟早会遇到挫折。
个人简介:姜诚,现任中泰资管基金业务部总经理。清华大学金融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资管研究员、投资经理,安信基金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14年投研经历,投资风格稳健,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以长期复利的视角审视上市公司,淡化短期择时;以多情景假设构造安全边际,不盲目依赖乐观预测,持股周期较长。
聚焦核心优势公司,共享企业成长红利
海通资管权益二部投资总监 李天舒
2020年注定将是载入史册的一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国经历了经济动荡,部分国家单季度GDP下滑超20%,创有统计记录以来的最低值。但在金融市场、实体经济、社会治理的压力测试中,中国展现出了制度优势与微观韧性,无论是疫情防控还是经济修复都遥遥领先,二季度开始国内各项经济指标逐月回升,经济增长势头良好。以PMI指数为例,中国制造业和服务业PMI指数仅在2月大幅下滑,此后已连续6个月保持在荣枯线以上。
个人简介:李天舒,投行投资复合背景。12年从业经验,2007.10-2009.07担任安永咨询咨询员、2009.8-2014.10担任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2014.11至今就职于海通资管,2014.11-2016.1担任权益投资经理,2016.1起担任权益二部投资总监,积累了丰富的财务咨询、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专业经验,具备扎实的投资管理理论基础和对资本市场全产业链的深刻理解。历任多只集合计划投资主办人,证券投资经验丰富。2014年至今累计管理规模超180亿(数据来源:海通资管,截止2020年2月24日)投资风格:擅长商业模式研究和产业链分析,对消费、医*、制造等领域具备独到的投资理解。
编辑:宇辉
中国基金报:报道基金关注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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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水千山总是情,点个“在看”行不行!!!
河南元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怎么报田方织校吃书历换样?
河南元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2014-07-23在河南省郑州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50号海通大厦第8层。河南元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1003953238231,企业法人黄玉晓,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河南元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593427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67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河南元升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不服!光一科技起诉深交所;上海银行向宝能姚振华追债25.8亿 | 2023.10.15_诉讼_上市_投资
原标题:不服!光一科技起诉深交所;上海银行向宝能姚振华追债25.8亿|2023.10.15
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券商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的诉讼案。
来源: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
ST工智于2017年12月27日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并购基金的议案》《关于为并购基金优先级合伙人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议案》以及《关于签订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广州大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大直”)、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鲁城济南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合作投资嘉兴大直机器人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基金”)。其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长城证券认缴出资人民币16,500万元,公司为劣后级有限合伙对长城证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并购基金补充协议的议案》,将并购基金退出期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
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长城证券寄送的《差额补足通知书》,要求公司履行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向并购基金管理人广州大直发函督促其召开合伙人会议商议基金清算及对苏州严格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严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股权回购款及业绩补偿金事项,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长城证券就上述差额补足事项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公司履行投资本金差额补足义务,向长城证券支付投资本金差额补足款94,043,706.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投资本金差额补足款94,043,706.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公司履行投资收益差额补足义务,支付投资收益及违约金(投资收益以投资本金94,043,706.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自2023年6月29日(含)起计算至投资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以投资收益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来源: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6)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诉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案。
2017年,泰禾集团非公开发行“17泰禾02”公司债券,国泰君安作为该债券受托管理人,申万宏源作为“宏源-渤海-2012-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代表该资管计划认购前述债券5亿元。该债券逾期未予兑付,申万宏源遂将本案提交上海仲裁委。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泰禾集团向申万宏源证券(作为编号为宏源-渤海-2021-1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偿还“H7泰禾02”债券(曾用名“17泰禾02”)本金50000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1)利息,以本金500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7.5%,自2019年10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2)逾期利息,以本金人民币500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9%,自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应付债权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实际偿付之日止。支付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900000元;本案仲裁费3535815元由泰禾集团承担。
来源: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2)
2022年1月13日,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案由为涉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3年9月22日,中德证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74民初111号】,其中涉及中德证券的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投资者对中德证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雁序等投资者。
诉讼代表人:王景、刘国梁。
上述二代表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小丽、刘云,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除乐视网及贾跃亭外的二十二名被告。
上诉人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并共同承担本案全部的上诉费用。
来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具体见公司2022年1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见公司2023年9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含公司)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
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来源: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3)
原告:54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一审判决情况:(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876,374.72元。(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元),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大华所)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海通证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大华、海通证券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112,942.23元,大华所、海通证券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5,4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原告:21名自然人;
被告:奥瑞德、大华所、海通证券、左洪波、褚淑霞;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以被告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为由,向哈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确认其债权为破产债权。
一审判决情况(1)判令原告对被告奥瑞德享有破产债权(损失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597,865.77元。(2)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左洪波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褚淑霞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大华所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若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原告在被告奥瑞德破产程序中未全额受偿(破产债权超过200,000.00),被告海通证券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破产债权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破产程序受偿与左洪波、褚淑霞、大华、海通证券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破产债权总额)。案件受理费由奥瑞德负担213,497.84元,左洪波对奥瑞德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大华所、海通证券、褚淑霞在奥瑞德负担案件受理费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损失计算费用2,100.00元由奥瑞德负担。
来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编号:2023-054)
2023年1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及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
2023年10月7日,本行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京7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本行北京分行诉讼武汉中央公司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武汉中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46,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二)武汉中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北京分行支付律师费;(三)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本行北京分行有权以武汉中央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泛海控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泛海控股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中央公司追偿;(五)对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卢志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卢志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中央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8,746,437.25元,由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18,739,206.13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本行北京分行负担7,231.12元(已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中央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来源: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82)
2023年1月20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来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心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泛海控股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先生提起诉讼。2023年2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上述两起诉讼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根据民生银行申请,北京金融法院对公司、武汉公司、武汉中心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2023年10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偿还贷款本金3,046,000,000元、利息613,350,935元、逾期罚息(截至2023年2月8日的逾期罚息金额为67,246,637.50元,以及以未付本金3,04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105%的标准计算)、复利(截至2023年2月8日的复利金额为12,806,877.31元,以及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与逾期罚息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105%的标准计算);(二)武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银行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民生银行有权以武汉公司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泛海控股、卢志强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泛海控股、卢志强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武汉公司追偿。案件部分受理费18,739,206.13元以及保全费5,000元,由武汉公司、泛海控股、卢志强负担。
来源: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3-041)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深业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托吉斯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宝能控股(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六:姚振华。(上述被告一、二、三、四、五、六,合称“托吉斯等”)
2020年12月24日,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托吉斯”)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托吉斯向上海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25.8亿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同时,深圳分行与被告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与被告三签订《借款质押合同》,与被告二、三、四、五、六分别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依约向托吉斯放款人民币25.8亿元。因托吉斯未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深圳分行依约宣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要求托吉斯等办理本息清偿手续。
鉴于托吉斯等均仍未履行还本付息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故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8亿元并支付该款项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的利息、罚息及复利。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第1项至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一所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二提供抵押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判决对上述抵押物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在本案中的全部债权。5、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深圳托吉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权,并判决对上述质押股权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在本案中的债权。
来源: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被告一:武汉法斯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告二:季昌群(以下简称“被告二”);
被告三:夏桂花(以下简称“被告三”);
被告四:洪清华(以下简称“被告四”);
被告五:宁波大榭派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
被告六: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浙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告六”)。
2017年4月,南京分行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金汇信托”)订立《浙金·天目9号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委托浙商金汇信托设立单一资金信托,用于认购被告六有限合伙份额,受益人为南京分行,信托期限为36个月。南京分行依约投入信托计划资金2,924,580,000元,浙商金汇信托也依约认购了被告六的有限合伙份额。为保障南京分行权益,2019年6月12日,南京分行与被告一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南京分行向被告一转让上述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被告一应当在约定的转让日受让案涉信托计划受益权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被告二、三、四就《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分别与南京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被告一履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向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分别与南京分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分别将被告四持有的上海飞驴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驴湾公司”)7.82%股权(12,296,961股股权)、被告五持有的被告一100%股权(420,000,000元股权),以及被告六持有的飞驴湾公司43.8683%股权(68,983,254股股权)出质给南京分行,为被告一履行案涉《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南京分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鉴于信托受益权转让付款日届满后,被告一未按照《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且被告二、三、四、五、六未履行担保责任,南京分行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来源: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4)
近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材料提交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获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3民初4803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一: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
被告二: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保证人)
被告三: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
被告四:周奕丰(保证人)
被告五:郑楚英(保证人)
原告就被告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支付义务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金额暂合计人民币152,405,065.64元。
来源: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粤1971民初9733号],主要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26248900元、利息1021955.28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10日,罚息5851.32元,复利26542.1元,后续罚息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025%计算,罚息、2复利均计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支付违约金1312445元;3、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对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追偿;4、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87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9876.8元,由被告东莞市搜于特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鸿负担。
来源: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23-065)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20日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分别签订了郑银流借字第01202009010000521号、郑银流借字第0120200901000052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本金45万元、765万元。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截止公告之日仅归还本金25.81万元,剩余本金784.19万元未能足额偿还。上述借款未及时清偿造成逾期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3年08月07日收到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在2023年08月02日作出的(2023)豫0185民初4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841900.03元,利息72836.30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5月6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84190.00元;三、被告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6400.00元;四、被告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松慧、刘巧珍、董晓源、董晓磊、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对被告刘巧珍、董松慧名下位于登封市中岳大街中段秀丽王府1号楼2单元5层504房产(产权证号:登房权证字第1201094547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85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抵押权和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等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2807.28元,减半收取36403.64元,由河南中岳非晶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凯瑞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松慧、董晓磊、董晓源、刘巧珍负担。
因与郑州银行登封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登封支行向登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来源: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编号:临2023-085)
1,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
涉诉金额:34,775.94万元。收到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已申请执行。
2,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永清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祥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融创建
投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30,656.91万元。已立案。
3,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平阳隆恒置业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57,858.13万元。已立案。
4,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5,530万元。已立案。
5,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诉南通世茂新里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世茂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世茂房地产有限公司、宁波世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43,023.59万元。已立案。
6,上海东袤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德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普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2,421.22万元。审理中。
7,上海德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东袤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德普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涉诉金额:61,050.62万元。已立案。
来源: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7)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北京信中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北京信中利赞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四: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应支付的上述违约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晶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295,001.92元;
来源:天音通信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号)
(一)原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
(二)被告: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中益和晟股权
(三)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原银行洛阳分行”)
(四)案件情况概要:
2018年12月28日,中原信托与天富锦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原信托向天富锦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1亿元,用于天富锦偿还金融机构负债及采购货品,贷款总期限36个月,贷款年利率9%。天富锦以其持有的本公司100,473,933
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中益和晟以其持有的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向中原信托提供质押担保;黄绍文为天富锦上述贷款提供连带担保。截至目前,天富锦尚未偿还中原信托本金1,097,000,000元及对应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中益和晟、黄绍文尚未履行担保责任。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经中原信托申请,天富锦持有的公司100,473,933股股票于2023年7月14日被司法冻结。
经天富锦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信托贷款资金实际出资人中原银行洛阳分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经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一)天富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原信托借款本金1,097,000,000元、利息180,512,515.69元以及相应的罚息、复利、违约金369,323,333.33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5月17日,此后逾期罚息、复利、违
约金以本金1,097,000,000元按年息24%计算至所有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黄绍文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绍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深圳市天富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中原信托对天富锦持有的公司100,473,933股股票及该股票派生收益的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中原信托对中益和晟持有北京清大世纪教育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6,249,056元出资额对应的30.93%股权及该股权派生收益的拍卖、变卖所得的
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334,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富锦、中益和晟、黄绍文共同负担8,280,961.15元,中原信托负担58,120.85元。
来源: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银信托”)、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2020)浙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
本案已最终审结。日前,公司收到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终9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1、撤销浙江省高院(2020)浙民初37号民事判决;2、确认交银信托对亿阳集团享有下列债权:1.借款本金4亿元;2.利息1,075万元;3.罚息6,362.5万元;4.复利1,798,567.71元;5.律师代理费50万元(自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执行完毕时起,亿阳集团对上述破产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亿阳信通对交银信托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交银信托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质价值(2020年9月7日清偿10万元利息;债转股股权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交银信托依据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依据《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确定的债转股股权数额占亿阳集团2020年12月18日全部股权的股权比例,乘以8,171,263,812.50元得出的数额)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4、邓伟对交银信托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交银信托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际价值(具体计算方法同本判决第三项)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确认交银信托在该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该公司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实质受偿的债权数额(具体计算方法同本判决第三项)后仍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对亿阳集团持有的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驳回交银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82,634元,由交银信托负担208,263元,由亿阳集团、邓伟共同负担1,874,371元(其中937,185.50元,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亿阳集团、邓伟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82,634元,由交银信托负担1,041,317元,由亿阳信通负担1,041,31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5)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阳信通”)因与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及邓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本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2017)京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华融信托要求亿阳信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公司已收到最高院民事(2020)最高法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对华融信托享有的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华融信托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际价值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依据(2023)京04执333号《执行通知书》已经扣划公司资金16,348.95万元。
日前,公司经查询银行账户,得知北京四中院又扣划公司资金9,978.25万元。本案公司累计被扣划金额为26,327.2万元。
来源: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临2023-073)
公司因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黑龙江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集团阜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新工贸”)、邓伟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2020)赣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起上诉。
本案已最终审结。日前,公司收到最高院(2020)最高法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1、撤销江西省高院(2020)赣民初7号民事判决;2、确认华融黑龙江公司对亿阳集团享有债务本金4亿元、重组宽限补偿金14,666,666.67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0月31日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10%/年的重组宽限补偿金比率计算至2019年3月14日止,2019年3月15日之后的重组宽限补偿金和违约金以4亿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的破产债权(在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执行完毕时,亿阳集团对上述破产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亿阳信通对华融黑龙江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华融黑龙江公司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获得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的实质价值(2021年9月13日清偿7.3万元利息;债转股实际价值的计算方法:华融黑龙江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依据《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确定的股权数额占亿阳集团2021年9月14日全部股权的股权比例,乘以8,171,263,812.50元得出的数额)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4、阜新工贸、邓伟对华融黑龙江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华融黑龙江公司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实质受偿的货币和债转股股权价值(具体计算方法同本判决第三项)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确认华融黑龙江公司在该公司享有的本判决第二项判项确定的破产债权扣减该公司根据亿阳集团《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实质受偿的债权数额(具体计算方法同本判决第三项)后仍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对邓伟原持有的亿阳集团3000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万怡投资)》,该股权质押权已在权利被解除后消灭);6、驳回华融黑龙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15,244.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0,244.44元,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阜新工贸、邓伟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1,078,466.66元,由亿阳信通负担539,233.33元,华融黑龙江公司负担539,233.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诉讼及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一)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经开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重庆盛世”,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庆盛世启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案。
公司与重庆盛世因基金份额转让价款纠纷一案,公司名下一基本户和一般户被冻结。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清路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
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执行证书的公告》,公告中提及公司与北京银行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北京银行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出具了两份执行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01201、(2020)京中信执字01200,执行标的分别为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8,717,909.16元和保函赔付款本金欧元7,201,760元及罚息、公证费、律师费等。公司与北京银行的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现已移交法院执行,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1)京0108执1441号、(2021)京0108执1438号《执行通知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8执异661号执行裁定书、(2022)京0108执异662号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39879号、39880号公证书【(2020)京
中信执字0120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执行依据为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39881号、39882号公证书【(2020)京中信执字0120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鉴于上述情况,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20)京中信执字01201、(2020)京中信执字01200执行证书下的申请人由北京银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
(三)马鞍山凌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润公司”)诉被告新锦动力、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20年3月31日公司和江苏东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汉公司”)签订《借条》,借款金额1,500万。2022年2月9日,公司收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邮寄的应诉材料,原告凌润公司诉被告新锦动力、马敬忠、刘亚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据原告凌润公司起诉状中写,现东汉公司已将《借条》项下所有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三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锦动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862,000元整和利息3,596,01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1日),并要求以本金14,8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请求法院判决马敬忠、刘亚玲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公司收到法院下发的(2020)皖0503执保949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相关银行账户被冻结。
廊坊新赛浦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赛浦”)及其子公司离职员工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赛浦及其子公司河北恒泰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恒泰艾普环保工程(廊坊)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五)新赛浦被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申请财产保全事项。
2022年12月9日,新赛浦收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阳区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冀1003财保164号,沧州银行向广阳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新赛浦相关账户被冻结。
(六)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仲裁事项。
2022年6月,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通知,深圳市君丰华益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丰华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君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2)京01财保215号,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公司价值116,030,684.93元的财产。
2023年4月,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3)京仲裁字1081号,北京仲裁委员会就该案件作出裁决。
2023年5月,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3)京01执527号等执行程序相关文件,获悉君丰华益已向北京一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来源: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工程公司”)于近日收到成渝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渝87民初671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原告起诉被告1四川远盛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洋数据”)、被告2远云信德数据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被告3北京青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4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公司子公司智能工程公司为第三人。截至目前,此案已受理,等候开庭。
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
来源: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42)
南京浦口开发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利创业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诉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经济纠纷仲裁案。
2020年,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关于南京越博电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之增资认购协议》,该《增资认购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二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万元增至12048.19万元,申请人以人民币10000万元现金价格认购被申请人二新增注册资本2048.19万元,享有被申请人二17%的股权。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未按照约定提供股权回购担保,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人二17%的股权,并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认购价款年利率6%的回购溢价以及股息或届时的股权价值(以两者款高者为准)。被申请人二对回购价款的支付和回购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增资认购协议》签暑后,申请人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二支付10000万元的认购价款。但两被申请人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回购担保手续,也未按年支付回购溢价款,为此申请人后续分别多次发函给两被申请人,要求其按照约定支付回购溢价、提供股权回购担保以及回购股权等,一直未果,因此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申请裁决被申请人一回购申请人持有的被申请二17%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11910.16万元(暂以2023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逾期回购利息(以11910.1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至实际回购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6日为2858438.4元。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6000元;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裁决各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42000元。
涉诉金额:12,209.80万元。
公司于2023年10月7日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3)宁裁字第1065号开庭通知书等文件,目前定于2023年10月26日开庭。(下略)
来源: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7)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一科技”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粤03行初63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1)请求撤销被告做出的关于原告退市的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具体为:《关于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3)49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复核决定书》【(2023)3号】;(2)请求判决被告变更行政行为,恢复原告上市;(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在2022年度的审计过程中,公司的审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出具严重失实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导致深交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公司在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书后,积极向深交所申辩、复核,同时向辖区内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在初步审查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公司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上述进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的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
综上,公司认为,深交所应当等待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做出最终结论,公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应予中止退市程序。为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9898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信用业务余额较上年末增长4.66%,其中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较上年末有所增加,股票质押业务规模较上年末小幅减少。2023年1-6月,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股票质押式回购利息收入同比有所减少,主要系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所致。违约项目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余额合计2.53亿元,针对上述风险项目共计提减值准备2.50亿元,计提比例98.81%;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涉及违约的项目共计5笔,涉及融资余额共4.15亿元,公司针对上述股票质押风险项目累计计提减值准备1.18亿元,总计提比例28.30%。信用交易业务受市场行情波动影响较大,且市场及信用风险事件多发,信用业务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风险。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联合〔2023〕9849号)
截至2022年末,公司融资融券账户数目较上年末进一步增加,但融资融券余额小幅下降6.69%,主要系股票市场交投活跃度下降所致。2022年,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同比下降10.54%,主要系业务规模小幅下降以及业务费率下降综合所致。2022年,公司为防控风险进一步压缩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期末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交易余额较上年末下降46.00%;当期股票质押利息收入仅0.02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针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190.71万元,计提比例12.47%。截至2022年末,公司信用业务杠杆率为78.29%,较上年末下降39.25个百分点,主要系当期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增加资本及业务规模下降综合所致,同时考虑到公司信用业务以融资融券业务为主,故整体风险可控。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余额较上年末增长3.73%至224.91亿元;2023年1-6月,公司实现融资融券利息收入5.93亿元,同比变动不大。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方面,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待回购余额较2022年末基本持平,规模很小。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九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9521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华泰证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新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作为被告方的法律诉讼均未达到公司计提预计负债的条件。整体看,公司或有风险较小。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母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余额1155.6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86%,市场份额为7.27%,整体维持担保比例为270.72%,其中融券业务为167.79亿元,市场份额为17.72%;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待购回余额为274.47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为228.81%,其中表内自营出资68.23亿元、平均履约保障比例为226.26%,表外资管计划出资206.24亿元。2023年1-6月,公司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同比小幅增长0.58%;股票质押利息收入同比增长11.70%。
2023年1-6月,公司融出资金减值转回0.22亿元,期末融出资金减值准备15.07亿元,其中纳入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的减值准备1.37亿元。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中股票质押式回购账面余额64.85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6.73亿元,其中纳入第三阶段(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股票质押业务账面余额5.71亿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20亿元,减值计提较充分。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9489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融资融券客户数目为22.85万户,较上年末有所增长;2023年1-6月,融资融券业务实现利息收入20.05亿元,同比有所下降。公司持续压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截至2023年6月末,股票质押业务回购余额40.89亿元,较上年末下降28.84%;2023年1-6月,股票质押业务实现利息收入0.51亿元,同比略有下降,主要系业务规模减少所致。
来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进展的公告。
北京绵世方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绵世方达”)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具体案件内容及进展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2022年3月2日和2022年3月30日、2023年4月3日、2023年6月30日、2023年7月21日在上交所披露的临时公告以及公司定期报告。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裁定书,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3〕8041号)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不存在作为应诉方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0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均作为起诉方。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期末融资融券余额合计为1372.40亿元,较上年末小幅增长2.32%;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融资融券利息收入42.07亿元,同比下降4.97%。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业务规模324.9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0.53%;2023年上半年,受益于业务规模的提升,公司该业务实现利息收入7.12亿元,同比增长9.88%;公司期末信用业务杠杆率为64.57%,较上年末小幅提升1.28个百分点。
截至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计提减值准备余额65.75亿元,较2022年末减少0.07亿元,该业务计提减值规模较大,需对计提减值项目的回收情况给予关注。2023年6月末,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担保物价值782.51亿元,维持担保比例240.84%,对质押物的覆盖程度较好。
来源: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信用评级报告》(编号:CCXI-20233192D-01)
截至2022年末,公司没有涉及重大法律或仲裁的案件,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62.86万元,涉及金额较小,预期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财务影响。
截至2022年末,公司股票质押业务担保物公允价值合计146.68亿元,担保物较为充足,风险相对可控;截至2022年末股票质押业务减值准备余额5.30
亿元,同比下降17.47%。未来公司将继续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稳健、审慎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谢忠梅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辽0103执异667号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2日裁定:驳回异议人恒泰证券的异议请求。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与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辽01民初2128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6日裁定:驳回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5,687元,退回原告。
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刚、池冶、张巍、杨波、刘学敏、齐凯、刘同富、邢如飞、东风、刘鹏程、高建生、祈玉民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祈玉民、刘鹏程、刘同富、池冶、高建生、高新刚、邢如飞、杨波、东风、刘学敏、张巍、齐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祈玉民、刘鹏程、刘同富、池冶、高建生、高新刚、邢如飞、杨波、东风、刘学敏、叶正华、张巍、齐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1民初226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与胡铁流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京74民初809号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判决:被告向格林大华期货赔偿穿仓损失10420.74元及利息(以10420.7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14.73元,由格林大华期货负担152.86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61.8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马君琦与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等其他期货交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74民初3021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与柳趁意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74执1063号之二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5月5日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XX路XX幢号:XX,房号:门面XX的不动产的查封。
建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松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74执930号
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5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东莞市聚可同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东证锦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2)粤1971民初829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判决:驳回原告东莞市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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