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所得税制度详细解析
私募所得税制度现状
1、私募税收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国内私募基金按投资方向可以分为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证券的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创业投资基金被视作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类别。按组织形式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内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
其中,在契约制中,国内私募基金传统上常借助通道形式,如信托、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登记备案制实行后开始出现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约型私募。
但与私募类型和通道的丰富化形成对比的是,与私募有关的税收制度多以“点状”存在、未形成一个统一涵盖所有私募类型的税收框架。私募的税收制度尚存在许多模糊地带,例如直接私募的税收尚无明确说法、形式各异的私募基金如何体现税法公平原则等。私募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设。
2、私募所得税现状梳理
当前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税收主要是所得税和营业税,营业税税率相对单一,而涉及所得税的政策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税进行梳理。我们重点关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类基金按组织形式均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组建投资基金,基金本身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点有降低风险、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适用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等。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税法》。
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指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2006年,新《合伙企业法》引进了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为有限合伙制私募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特点主要有:设立程序简便、税收可穿透、无代理风险等。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
契约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人签订契约,将基金委托给管理人管理,实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其特点有设立、退出和增募机制灵活、无双重税收、决策效率较高等。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据。私募所得税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一是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二是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1)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
其中,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号文提出: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传统通道式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等均非法人实体,因此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在基金层面自然也就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层面的税收问题,因投资者的属性不同而不同。对自然人投资者,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则属于一般的自然人投资者,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税率为20%。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当时的合伙企业主要指普通合伙企业。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企业按有限合伙设立,并提出“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意味着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
自2011年9月开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扣除费用后,按照最新的税率表,自然人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要按35%的税率征税。
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
如果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当前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类契约型私募基金对投资者所得并不代扣代缴,投资者需自行申报纳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对企业投资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如果投资于公司型私募基金,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但如果企业投资者通过转让公司型私募基金的股份实现退出,则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按“先分后税”原则,企业投资者在获取基金收益后要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如果企业投资者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获取基金收益后应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交税。
私募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1、组织形式比较分析
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可部分抵消双重征税的影响。例如:在公司层面征税的时候,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可依法免税;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投资者层面征税的时候,如果是企业投资者,则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从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25%+(1-25%)*20%=40%
企业投资者:25%+(1-25%)*25%=43.75%
但实际税负通常没有那么高。例如,一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而私募基金投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则可获得多重税收优惠。再如,假定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获取的收益全以股息、红利等权益收益实现,则实际上该企业投资者投资公司制私募基金和投资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承担的税率是一样的,均为25%(不考虑其他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虽无法人资格,但在财产权上仍可明确登记,且普通合伙人执行公司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有效克服公司制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这也是有限合伙制形式成为国外私募首选的重要原因之一。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交税,而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交税(低税率和免税主体除外)。此前部分地方**为鼓励股权投资,曾将股权投资私募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税率统一下调至20%。从而,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5%~35%=35%
企业投资者:0+25%=25%
但由于有限合伙在收益分配上可协商办理,灵活性较大,加之“税务透明体”的特性,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在税务安排上可操作性较高,理论上可以将收益由“重税主体”向“轻税主体”转移。为了尽量避免有限合伙成为私募避税的工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要求无论合伙企业收益是分配还是留存,均需按“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所得税。
契约制私募在国内尚无明确说法,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契约制私募无需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于无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契约制私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
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从而,契约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20%=20%
企业投资者:0+25%=25%
2、黑石税案风波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前述地方**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可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在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最密集的创业投资领域,政策大多只针对公司型私募基金。这与有限合伙制容易演变为避税工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私募发展较成熟的国家如美国,此前有报道称其私募股权投资中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已控制了80%的风险投资额。在美国,有限合伙制私募同样无需在私募基金层面交税,只需在合伙人环节交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直接按个人所得税规定交税;如果合伙人是企业,则将收益分配到最终纳税人账户后进行交税,即所谓的“流经原则”。
美国应税收入分为普通所得、资本利得和消极收入,其中前两种是主要的应税收入。普通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为35%,资本利得包含各类投资收益,最高税率仅为15%(**正推动上调至20%)。
根据“流经原则”,采用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只需在投资者环节支付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而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则在基金环节就要交最高35%的联邦所得税和10%的州税,在投资者环节还要交税。由此,私募基金大多选择采用有限合伙制。美国黑石集团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之一,其上市时就因其合伙企业架构有避税嫌疑,引起过不小风波。
直接私募如何纳税?
自2014年2月私募登记备案制度实行以来,直接私募产品成为业界关注的热点。相比通道类私募产品,直接私募既可以节省通道费用、提升私募公司知名度,也有利于私募公司建立较完善的前中后台机制,引导私募公司发展规范化。但是,关于直接私募如何纳税的问题目前还处于较模糊的阶段。由于没有统一清晰的说法,部分私募担心未来直接私募产品或将面临“双重征税”的尴尬处境,因此对直接私募发行持观望态度。
与传统通道型私募基金相比,直接私募属于较标准的契约型私募,因此,关于直接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的讨论实质上就是关于契约型私募是否需要交税。目前关于这方面的主流观点分成两派:
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不是独立工商实体,仅仅投资者的集合体、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非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不用纳税,仅需在投资者层面纳税即可。
实体课税模式。认为契约制私募运行中有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一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进行投资,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募资和分配。由于是两个法律行为,故需要分别履行纳税义务。在基金层面,要适用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而在投资者层面,要适用收益取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们认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产品属于国内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因此,直接私募产品或将参照原通道类的私募产品,在基金产品环节不交税,而由投资者分别纳税。
另外,公募基金作为较成熟的契约型基金制度,目前享有一些优惠政策。2013年6月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框架,据此,以往适用于公募基金的相关优惠税收政策也理应适用于直接私募基金。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提出的“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私募基金纳税的规定非常庞杂,尤其在“资管新规”出台以及CRS税控系统推行之后,税务总*的规定、基金业协会规定、地方性规定更是层出不穷,而由于诸多规定尚处于调整阶段,实际执行层面可能与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不难看出,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整个资管行业纳入征税体系是一个大趋势,各基金管理人均应做好充分的准备。
基金税种和基金投资人税种
任务占坑
企业购买私募基金交税吗?
私募基金公司主要是缴纳所得税,除了所得税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要对其从事的管理、咨询服务业务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另外还要缴纳一定的印花税。私募股权基金按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业所得启歼碧税法》。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适用的法律是《合伙企业法》。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传统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据各类通道的规定,例如银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而直接私募尚无明确依改宴据。基金层面的税收问题因私募基金组织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悄举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其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此外,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私募基金刻维坐立的税收问题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么引风再何纳税
直接私募需要缴纳增值税。征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简易计税方樱培法,二是一般计税方法;前者税率为3%,后者为6%。由于管理费属于私募基金的自营业务,一直都存在增值税,按6%交,所以咱就以6%来举例。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个表格,便于理解下面的例子。看题:假设我成立了一家契约型私募基金,向客户收取了100万元管理费,另外买卖股票获利100万;买卖金融债获利100万。(假设进项税额为零,暂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税)解:1、管理费征税100万元的管理费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而这里的管理费就相当于增值税销售额。按照6%税率计算:根据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那么应纳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6%-0]约5.66万2、股票、债券买卖收益征税炒股赚的100万元是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的销售额,由于是契约型基金,则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1000000÷(1+3%)×3%约2.91万买卖债券赚的100万,同上也要征税:=1000000÷(1+3%)×3%约2.91万另外,咱们还要注意的是,债券还有利息,假设在持有期间收到金融债和国债利息均为10万元,那么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税的。金融债利息的10万元相当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而“地位”高点的国债利袭弯息收入则是免税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简易计税方法3%税率计算纳税额:=100000÷(1+3%)×3%约2910当然,合伙型和公司脊禅唯型私募基金的征税方法与契约型本质上还是一样的,不同的则在于税率而已。
证券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 写写帮文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
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
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政策解读:
(一)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虑到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财产彼此独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作为一个单
独的纳税主体。但是考虑到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需要国家鼓励扶持,财税[2008]1号文件重申对证
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上是确定其为免税收入。但是对证券投
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以外取得的收入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原来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
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也仅仅是将财税[1998]55号文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修改为股权的股息、红
(二)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
本条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投资者(法人购买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一般称为基金分红收入)确定为免税收入。但是对法人投资
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形成的差价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
收企业所得税。由于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给201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资料及历年真题集锦基础知识证券交易投资基金投资分析予该差价收入免税的待遇,因此,该项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企业
财税[1998]55号文曾经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
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
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规定适用于法人投资者的部分已经全部被财税[2008]1号文件吸收。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
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该部分差价收入在财税
[2008]1号文件中同样也没有获得免税待遇。财税[2002]128号文,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
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这里对法人投资者的优惠同样
(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
资基金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78号文)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号文件实际上是
继续重申了财税[2004]78号文对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所得税优惠。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文)曾经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78号文接着规定,自2004
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按照财税[2008]1号文件,该差价收入的所得税优
私募基金按照业务区分,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来区分,又可以分为公司制的基金,合伙制的基金和契约型的基金。涉及的主体有管理人、投资人、托管人等,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
一、增值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金融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若企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元而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即使未达到一般纳税人申请标准,也可向税务机关进项一般纳税人申请,但要综合考虑企业销售额、税率和进项税额情况。
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根据销售额,按照一定的税率,一般来说私募基金一些涉税服务,或者买卖金融商品,按6%的增值税的税率来确定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公司里面日常一些经营活动当中取得的一些增值税专用**上面确定的税额,税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等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公司型的和合伙型的企业都是一个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单位,二者在增值税上是不存在差异的。但不同业务类型的基金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差异。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商品,按照[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一些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的计税方法是按照一个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之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一个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说相抵之后是正差,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是负差,就转入下一纳税期间,与下一纳税期间的金融商品的销售额相抵。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在年末的时候如果仍然出现负差的话,是不能转入下一会计的。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进行核算,但是选择之后36个月之内是不能变更,并且金融商品转让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的。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三),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尽管多数理解,36号文提及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指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但是2013年修订实施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和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私募证券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股票、债券,与36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相契合。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在税务申报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适用36号文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减轻私募基金及其投资人的税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业务是买卖股权。对于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现在其实是没有明文规定的。在营改增前,财税[2002]191号文件里面明确的规定对股权转让是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延续性,企业股权的一个转让应该不征收增值税。但股权通过新三板的进行转让,各个地方是有不同的做法。企业在税务申报时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证券交易或股权交易所得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纳税,按照“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故当公司型私募基金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时,可免交所得税。对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年31号文)、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均有相关优惠政策,其中87号文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年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作为一个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该部分收入不并入合伙企业收入,而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按20%税率交税,但对于企业合伙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红利所得的属性,“穿透”合伙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尚不明确,税务机关一般作为非直接投资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而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所得税优惠方面,《国家税务总*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三)契约制基金由于契约型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实体,也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考察,契约型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也不属于税务登记主体,基金层面本身不需缴纳所得税。所以投资人只需在基金的收益分配环节,由其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基金层面因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也无法代扣代缴所得税,因而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
综合而言,公司制私募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作相对稳定。尽管在公司层面和投资者层面均需要征税,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在投资者层面征税的时候,如果是企业投资者,则基金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可以免征所得税。从而,公司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25%+(1-25%)*20%=40%企业投资者:25%+(1-25%)*25%=43.75%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虽无法人资格,但在财产权上仍可明确登记,且普通合伙人执行公司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制“税务透明体”的特性决定了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而由合伙人分别交税。其中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按5%~35%超额累进税率交税,而企业投资者一般按25%交税。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5%~35%=35%企业投资者:0+25%=25%契约制私募在国内尚无明确说法,但传统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发行的私募可以看作契约制私募的雏形。契约制私募无需设立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在成立方式上最便捷。由于无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实体的约束,契约制私募在募资等条款设计上最为灵活,可多次筹集资金。由于无法人实体,现有的信托、券商资管等契约制私募在基金层面无需交税。
在投资者层面,自然人投资者按20%的税率交税,企业投资者税率为25%。从而,契约制私募基金的累计所得税税负最高为:
自然人投资者:0+20%=20%企业投资者:0+25%=25%
基金管理人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制或合伙制。管理人主要的业务收入包括基金管理费、分成收入和咨询的收入。
在所得税方面,如果管理人是公司形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合伙企业,那就是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合伙人层面缴纳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基金管理费和咨询收入,一般纳税人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对于收益分成收入,在收益分成的定性方面,若定性为投资收益,不需缴纳增值税,只缴纳所得税。如果定性为类似于服务、劳务的收入,除了缴纳所得税之外,还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收益分成,从合同签订到会计处理上都不要体现服务性收入,而是作为投资收益来处理。
为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行股权投资,推动高新企业、创业企业及地区经济的发展,各地**先后出台了大量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发展的办法,其中的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对于股权投资者极具吸引力。但***和财政部于2014年底分别发布《***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文),要求地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随后,***于2015年发布《***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明确了62号文暂缓执行。
附件收集了各地方**的有关私募基金方面的优惠政策,为基金的注册提供方向性的选择,由于62号文发布后,部分地方**已对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规范和清理,所以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和注册地**部门进行沟通,确认相关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由于各地优惠政策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的,如果大家了解到更新或更优惠的地方政策,可以共享出来。
附件:各地区PE优惠政策
股票策略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是目前国内阳光私募行业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约有八成以上的私募基金采用该策略,内含股票多头、股票多空两种子策略。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的缘故,国内的私募基金运作最多的投资策略即为股票策略,持续披露净值的产品数量超过3200只,规模占全市场比重的85%左右。
纯股票多头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该策略的投资盈利主要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按选择股票的角度划分,主要分为价值投资、成长投资、趋势投资、行业投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对冲工具成为越来越多基金经理的选择,股票多空策略也应运而生。
代表机构:朱雀投资、民森投资
自2007年运行以来,朱雀已陆续发行近50款私募产品,目前存续运作的产品数量达到46只,早期设立的4只产品累计收益率已经超过300%,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稳步增值。近几年朱雀投资还涉足新的产品类型,在量化对冲、股权投资等领域均有新的突破。尤其是在量化对冲方面,发行多只朱雀漂亮阿尔法产品,该系列产品引入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将净值波动控制在较低水平。
投资策略分析:
稳健风格下的成长股投资。与单纯的选时型或选股型投资者不同,朱雀投资意在两者之间做出一种平衡。一方面,朱雀投资重视自上的仓位决策和行业配置;另一方面,朱雀投资也重视自下的个股选择。前者使得其业绩呈现出较为稳定的风格,后者使得其业绩在市场上行阶段保持一定程度的进攻性。
(1)仓位决策和行业配置。朱雀投资将组合的目标仓位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分别对应三个不同风险等级的市场环境。在三个不同的市场环境中,组合目标仓位的运行空间分别为0-33%、33%-66%、66%-100%,具体产品的仓位由基金经理在目标仓位区间内确定。仓位确定后,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行业景气度趋势等基本面因素的分析判断,确定投资组合中的行业配置比例。
(2)个股选择。朱雀投资在强调仓位决策的同时强调“像内部人一样理解公司”,做到投资的专注。公司长期看好与经济转型相关的行业,其核心是城镇化和内需,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娱乐文化等内需产业,以及战略新兴产业等。公司区分周期类(强周期、弱周期)和非周期类(快速成长、稳定成长),并分别采取有不同的投资方法。
总结:
朱雀的管理业绩给人比较稳健的印象,这可能与核心人物李华轮券商背景有较大关系。一方面,公司会进行主动的仓位决策,另一方面也会执行被动的调仓策略,这使得其业绩可以避免因市场波动带来的大起大落。朱雀投资旗下产品两次最大的净值回撤来自2008年和2011年,但均大大低于市场整体跌幅。
债券策略的私募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较为敏感,基金经理需对债券组合的风险暴露进行调整,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投资组合可结合国债期货来减少净值波动。固定收益基金通常收益空间较小,一般会配合结构化产品来扩大收益区间。
2012年的债券牛市行情中,债券型基金大行其道,也推动了债券策略私募基金的萌芽。由于在投资范围和杠杆使用上的限制,许多债券型私募通过有限合伙和基金专户来发行产品,更多的是成立结构化产品,以传统的管理型产品来运作的数量并不多。
代表机构:乐瑞资产、鹏扬投资、千为投资
乐瑞资产成立于2011年4月,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专注于债券市场等低风险领域投资的私募基金公司。公司董事长唐毅亭曾负责中国农业银行债券投资交易工作,所在团队自2001年起连续五年市场综合排名五连冠,2007年转战安信证券,将其资产管理规模扩大至行业前十名,其他两位投资经理张煜、王笑冬也均有大型商业银行投资背景。乐瑞强债1号为非结构化的信托产品,投资经理为王笑冬,运作三年以来操作风格稳健,即便是在“钱荒”的2013年也实现绝对收益,截至目前累计收益达到65.94%,年化收益率为17.10%,稳居国内债券型私募第一名。
市场中性策略是指同时构建多头和空头头寸以对冲市场风险,在市场不论上涨或者下跌的环境下均能获得稳定收益的一种投资策略。市场中性策略主要依据统计套利的量化分析,市场中性策略又分为阿尔法套利和贝塔套利。阿尔法套利:做多具有阿尔法值的证券产品,做空指数期货,实现回避系统性风险下的超越市场指数的阿尔法收益;贝塔套利:在期指市场上做空,在股票市场上构建拟合300指数的成分股,赚取其中的价差。
国内的私募管理人一般在选股方面具有较多心得,但在市场系统性下跌中也会不得不遭遇净值的大幅调整,允许信托账户做空之后,越来越多的传统私募基金开始尝试转型,朱雀、翼虎、鼎峰、重阳等私募就是其中的代表。当然,也有一些管理人从一开始就立足于市场中性策略,如宁聚、盈融达、尊嘉等私募。
在2014年11月、12月金融股独涨的极端行情中,以往通过做多中小市值、做空沪深300期货来获得双向收益的市场中性策略私募遭遇“黑天鹅”事件,尊嘉、宁聚等一批私募机构甚至出现20%以上的回撤幅度,此前构造的稳健收益特征遭受空前打击。随着中证500股指期货放开,大部分市场中性策略私募都纷纷将对冲标的转向中证500,对冲效果也更为理想。
代表机构:富善投资、盈融达
事件驱动型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的套利。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
事件驱动策略私募产品普遍有1.5年-3年的封闭运行期,相比一般私募产品流动性更差。另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一般会通过证券公司来承销,因而近年来券商资管产品中参与定增投资的数量占据主导。今年以来,随着新三板市场火爆起来,越来越多的私募也开始关注和参与这一市场,数十只新三板私募基金应运而生。
代表机构:千合资本
宏观期货策略包含宏观对冲和管理期货两类细分策略。
宏观对冲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国内以及全球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研究,当发现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偏离均衡值,基金经理便集中资金对相关品种的预判趋势进行操作。宏观对冲策略是所有策略中涉及到投资品种最多的策略之一,包括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衍生品等。操作上为多空仓结合,并在确定的时机使用一定的杠杆增强收益。目前受制于国内外汇管制以及利率市场尚不完善,宏观对冲基金参与外汇品种的较少,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完善,宏观对冲策略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管理期货被称之为最“分散”的策略,由于基于管理期货基金本身的特性,其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机会,从商品,黄金,到货币和股票指数等。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管理期货基金的决策一般对计算机程序较为倚重,可以实现与传统的投资品种保持较低的相关性,来达到充分分散整体投资组合风险的目标。
代表机构:凯丰投资、泓湖投资
量化套利策略的核心是利用证券资产的错误定价,即买入相对低估的品种、卖出相对高估的品种来获取无风险的收益。套利策略一般也会结合多空手段来实现市场中性,优点是净值波动小,不过当市场品种出现较大波动时套利基金容易亏损。套利策略主要有期现套利、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ETF套利等。
由于这种投资策略需要计算机技术和金融工具紧密结合,而且在模型的前期开发、构建直到实战中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国内从事这一投资策略的机构大多有在海外从事量化投资的经验,可追溯业绩的时间也不够长。
代表机构:礼一投资、申毅投资
礼一投资是一家以数量化交易为核心的对冲基金公司,也是国内少有的专门从事指数研究交易的投资机构,通过先进的软件开发技术,独立开展大型交易平台研制、开发和运维,实现了IT技术和交易策略的无缝对接。程序化交易包括期货基差套利、ETF套利、α选股、债券类产品套利等多个投资策略,2012年初发行信托产品——礼一“两克金子”量化回报1期,年化收益超过20%,历史最大回撤幅度1.2%。
组合基金分为FOF(FundofFunds)、MOM(ManagerofManager)两种形式。FOF即基金中的基金,通常由专业机构筛选私募基金,构造合理的基金组合,从而实现基金间的配置。MOM是在FOF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新型组合基金投资策略,FOF是直接投向现有的基金产品,MOM则可以理解成把资金交给几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分仓管理,更具灵活性。
从运作模式上看,MOM与直接认购其他基金的FOF(产品较为类似,但是FOF产品存在三个劣势,一是两款产品的架构上存在双重收费;二是底层的配置资产并不透明,投资者难以了解;三是当资本市场出现大的下跌时,容易发生流动性风险,难以赎回母基金的份额。MOM则可以避免这些缺点。
随着海外组合基金理念的引入,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组合基金的运作中来,尤其是去年开始的牛市行情以来,部分商业银行和券商陆续有MOM产品推出。其中,万博兄弟资产无疑是国内组合基金策略私募中的佼佼者,他们从宏观经济研究以及宏观的资产配置入手,再是依靠准确齐全的数据库以及科学有效的评价体,遴选出最具投资价值的私募基金团队,之后还具备良好的风控能力,以控制产品净值的回撤。
代表机构:万博兄弟、平安罗素
随着期货品种的加入及对冲策略普遍应用,很多阳光私募机构将多种投资策略结合使用,以期增加获利空间。如将定向增发、商品期货同时吸纳,在两个相关性极低的领域进行复合投资。具体而言,可以采用多策略管理人模式,将基金资产分配给不同管理人打理,例如同安投资自行负责选择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并运用期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另外选择多家期货公司,以其自营团队进行商品期货套利操作,获取稳定收益;再另选基金经理进行现金管理。与组合基金不同的是,同安投资并非独立的第三方,而是在资产配置的同时,还负责部分资产的直接投资。
代表机构:信合东方
2007年成立的信合东方有限合伙采取了对冲基金运作模式,资产组合涉及股票、ETF、期指、外汇、商品、固定收益等多个品种。从历年业绩来看,信合东方都取得了不错收益,尤其在2008年,上证指数跌幅超过65%,而信合东方当年取得了53.66%的正收益。2010年推出首只信托产品——信合东方,成立以来累计实现115.69%,年化收益为17.2%,而期间最大回撤仅为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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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一、前言.................................................................................................................................1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17二
十六、其他事项.................................................................................................................20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基金管理人已办结登记手续,并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但公示信息不构成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本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3、基金管理人:指杭州科地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5、本基金、基金:指私募投资基金。
6、投资说明书:指《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基金概况、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7、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办理相关业务的营业日。
8、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0、资金账户、托管专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1、基金财产、委托财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2、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资产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3、初始销售期间:指基金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初始销售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
14、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基金份额持有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
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基金管理人的保证。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委托财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委托基金托管人及其辖属支行开展任何形式的产品推介,不得在基金托管人辖属网点以任何形式向客户推介其产品。
(三)基金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基金名称:
(二)基金的类别: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五)基金的存续期限:年。
本基金成立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XX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XX亿元人民币。
1、基金份额持有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与赎回基金;
(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
(6)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就基金份额持有人风险承受能力、反洗钱等事项进行的尽职调查;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存续期限:联系电话: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估值核算及信息披露等业务,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总规模、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首次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进行调整。
(8)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送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2)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0号授权代表人:张松财联系人:沈菲
联系电话:0571-87336184传真:0571-87808186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本基金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列明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基金管理人。
6、保持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7、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本基金合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一)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或投资禁止政策,为被动超标。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生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投资政策之日起的X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满足法律法规及投资政策的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风险收益特征高风险、高收益(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基金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或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委托财产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利率适用托管人公布的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有权人(“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被授权人”)。授权通知中应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由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须载明授权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相关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基金财产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基金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网银、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其他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网银或电子直连划款指令以指令达到基金托管人的托管系统中视为到达,传真以获得收件人(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2小时。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对纸质传真指令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后依据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成交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财产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划款指令的同时将经有效签章的基金申购/认购申请书以传真形式送达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印章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并提供新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变更通知须载明新授权生效日期。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生效。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自基金托管人收到该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电话告知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一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投资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过错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情形,只要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基金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基金如下投资事项进行监督: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管理人指定投资监督事项的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箱:;如需更换,需提前书面通知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的次日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1)净值报告
基金管理人每(日/周/月)将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前一交易日/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财产净值以各方认可的形式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报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②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基金财产相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2、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报告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
《基金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查阅。
基金管理人网站:(2)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投资者数量等。
2、本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2)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3)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5)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基金,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追加或减少基金财产时,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本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六)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基金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下列基金管理人有权单独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
1、投资经理的变更。
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情形的变更,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需要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二)基金合同需要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基金托管人和代表基金份额2/3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合同展期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三)对基金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3、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
4、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经全体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托管人的职责所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主动在非开放日要求赎回基金的,属于违约赎回。
1、违约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合同约定的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时间主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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