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如何交税?
个税按照以下方式交纳: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授予价)×股票数量 (授予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差额概念)
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贷: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实质上属于对职工的激励、奖励或补偿,是一种以股份支付方式的职工薪酬。企业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三种方式。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无偿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对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收入计算纳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股权激励收入的确认上:
(一)股票期权。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员工股票期权,股权激励收入=(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股权激励收入。
(二)股票增值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股权激励收入=(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股权激励收入=(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四)技术人员股权奖励。股权奖励是指高新技术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比照上述第(一)、(二)、(三)项规定,确定股权激励收入。
举例:2017年1月刘某被授予本公司股票期权3万股,授权价1元/股,规定两年后可行权。刘某在2019年3月行权,股票当日收盘价7元/股。
计算刘某股权激励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时的公平市场价-行权价)×股票数量=(7-1)×3=18(万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80000×20%-16920=19080(元)
二、对居民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可实行递延纳税: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即“行权所得”与“转让所得”统一合并为“财产转让所得”,把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与20%税率归并为20%税率。
应当注意: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除需要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举例:林先生为非上市境内高新技术居民企业A的技术骨干,2014年3月来到A公司工作,A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根据A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林先生于2016年10月1日从A公司获得了100,000股的股权奖励,并且A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股权奖励自获得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当日该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平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由于A公司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A公司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了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4年后,即2020年10月1日,林先生处置了所有100,000股的股权,处置日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为每股22元。
则林先生的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成本+合理税费)〕×20%=2200000×20%=440000(元)。
对居民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符合条件递延纳税条件,或虽然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备案的,以及居民个人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增值权,于行权时,行权所得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区别于行权日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行权所得/规定月份×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激励对象取得该股权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行权所得/规定月份”的商数。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但却没有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适用递延纳税以及股票增值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做出制度性安排,是沿续原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需要按照“规定月份数”予以均分后,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予以计税?或者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于不适用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于行权后发生股票转让,根据《财政部、税务总*、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情况下,行权后发生的股票转让不论是赚是亏,一并并入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对非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股权激励的对象,员工不仅仅包括居民个人,还可能会是非居民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股权激励所得(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方法为:股权激励乘以股权激励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与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之比。
无住所个人一个月内从境内、境外单位取得多笔股权激励所得,且股权激励分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应当按照每笔股权激励的归属期间,分别计算每笔股权激励的收入额后,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境内股权激励收入额。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应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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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目前,我国许多公司在设计高管股权激励体系时,往往忽视纳税问题,致使公司虽然投入了大笔资金,却往往达不到预想的激励效果。实施股权激励纳税筹划,在现行庞杂的税收政策体系框架内,对各种激励模式的税收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公司规避纳税风险,降低激励对象的税负,增加税后收益,使薪酬方案达到最抱负的激励效果。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依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依据以上两个纬度,股权激励方案可以分为两大类、四小类: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只要公司打算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
2、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全都的。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5号)是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的统一。在进行详细的方案设计时,纳税筹划点又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阶段:取得股票时依据财税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商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
3、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立刻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依据财税5号和财税35号的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票的市价与激励对象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越大,激励对象的税负越高。故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行权日”、“行权日股票市价”和“授予价”,降低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直接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业绩股票的状况,公司可以不采取无偿赠送的
4、方式,而由激励对象支付一定的对价,甚至采用激励对象自行出资购买的方式,使应纳税所得额达到最低。针对期权缴纳个税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于2009年5月4日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0号)明确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准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
5、程度上缓解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为纳税筹划拓展了渠道。分红时依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安排取得的所得,应根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102号),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没有相关的税收优待政策,假如高管持股较多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模较大,可以考虑采
6、用信托的方法进行合理避税。转让股票时依据财税5号以及财税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正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根据“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假如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待,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
7、税负。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902号)规定,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财税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税5号也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现金形式结算时,在结算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依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中所阐述,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税负。上述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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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来自权激励中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根据你的提问,经股网在此给出以下回答:根据先关规定,股权激励中的股权转让需要缴税,转让双方就转让金额分别缴纳0.05%的印花税;如果是溢价转让,转让方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股网,一家以股权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家股权门户网站。
给高管的股权激励中的限售股也要交税吗
你好!一般是将一定的股份奖励给一些高管或特定对象的,这部分奖励的股份在一定的期限内是禁止上市交易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如何交税
首先,股权激励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激励也分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对于上市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因受雇所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由上市公司或者在国内的办事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股票期权计税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假如,上市公司一个纳税年做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股权激励,那就要合并计税。对于非上市公司,要等能把股票换成钱的时候,才计税。更多税务问题上“51个税问答”小程序咨询专家~
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 深圳市税务*纳税人学堂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42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股权激励如何交税
股权激励如何交税的详情如下:1、股权激励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2、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股权激励好处:1、业绩激励。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的管理者技术人员成为公司股东,具有分享企业利润的权力。经营者会因为自己工作的好坏而获得奖励或惩罚,这种预期的收益或损失具有一种导向作用,它会大大提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有利于经营者关注企业长期发展,减少短期行为。传统的激励方式如年度奖金等对经理人员的考核主要集中在短期财务数据,而短期财务数据无法反映长期投资的收益,因而采用这些激励方式无疑会影响重视长期投资经理人的收益,这客观上刺激了经营决策者的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3、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在闹巧春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企业稳定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实施股权激励机制一方面可以让员工分享企业成长所带来的收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认同。综上所述,股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种长期宽漏激励机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励员工的方法之一。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识,从而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促进企业与员工共同成长,从而帮助企业实现稳定发展的长期目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液耐得。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者两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算税?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其取得第一次或者第一项股权激励所得时,按照以下公式计税: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取得两次(项)以上股权激励所得时,将纳税年度内各次(项)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减去本年度此前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的差额,为本次(项)股权激励所得的应纳税额。
股权激励,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君合律师对法律实务、立法动态和热点法律问题的评析与探讨。
1.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后续转让股权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再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对于已搭建红筹架构的非上市企业,如在拟上市公司(通常为开曼公司)层面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员工应无法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针对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的股权激励,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得属于101号文所附的《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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