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概念股有哪些
受益个股四大梯队细端详目前两市共有超过51只个股有望“沾光”民营银行概念行情,系统来看,这些个股基本可分为四大梯队。第一梯队,是现已风生水起的健康元、华峰氨纶和正泰电器,它们都得益于跻身首批民营银行获批榜单之内。第二梯队则是“有望即将修成正果”的个股,包括:苏宁云商,其提出申请成立民营银行,苏宁银行名称已获核准;青龙管业,其参与筹建的民营银行名称已获得预先核准。此外,金发科技、凯乐科技、顺发恒业、万向钱潮、承德露露、万向德农、复星医*、南钢股份、豫园商城、上海钢联、大东方等也属此列。第三梯队是已参股商业银行的个股。主要包括浙江东日,公司参股温州商业银行;新潮实业,公司参股烟台商业银行;威海广泰,公司参股威海商行;哈高科,公司持有温州银行部分股份8.5%;浙江广厦,公司参股浙商银行和金信信托股权;亚宝*业则以2亿元重金,参股山西同昌银行20%股权。第四梯队阵容最为壮大,主要以参股小额贷款公司的个股为主,就不一一例举。希望能帮到你。
pcb概念股的含义是什么?
pcb概念股指的是印制电路板概念股。pcb指的是印制电路板。用户可以在各大股票交易软件中搜索pcb概念股,查看详细信息,并根据自己的需求选购适合自己的pcb概念股。pcb概念股:超声电子、天津普林、超华科技、东山精密、兴森科技、沪电股份、中京电子、丹邦科技、金安国纪、崇达技术、奥士康、深南电路、鹏鼎控股、胜宏科技、弘信电子、明阳电路、生益科技、方正科技、华正新材、鼎旺电子等。以上pcb概念股都属于电子、半导体及元件、印制电路板行业。超声电子所属概念:元器件、WIN升级、智能终端、融资融券、联想概念,转融券标的、触摸屏、苹果概念、地方国资改革、广东国资改革、5G、覆铜板概念。天津普林所属概念:滨海新区、环渤海、大飞机、航天军工、债转股、柔性屏、地方国资改革、天津国资改革。超华科技所属概念:参股民营银行、智慧城市、独角兽概念、融资融券、转融券标的、覆铜板概念。东山精密所属概念:新能源、光伏概念、融资租赁、深股通、节能照明等。【拓展资料】一、理财概念理财是指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对财务(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理财可分为公司理财、机构理财、个人理财和家庭理财等。理财途径有银行理财、证券公司理财、保险理财、投资公司理财等,投资渠道有炒金、基金、股票等。二、理财方法到银行、证券公司理财需开立相应理财账户。一般而言,通过银行开通的理财账户可以办理储蓄类产品和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类产品,大型银行还可通过银行系统购买。由于银行网点分布较广,通过银行渠道开立的投资理财账户可到银行柜台办理。证券公司开立的理财账户可用于股票(包括A股、B股、H股等)、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期货(包括金融期货如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商品期货如黄金期货、农产品期货等)等一系列的投资理财工具的投资。证券账户的开立可到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需要在交易日内办理。投资公司的手续比较方便,一般只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投资公司也会为客户定制专属理财计划。
上市公司参股金融是啥意思?
新华制*以700万元参股太平洋保险,想想目前金融股板块中第一高价股中国人寿37.25元,平保定位于30元以上就可以想象,参股保险的上市公司必将成为市场...中证网,中国证券报,金融,财经,证券,ipo,股票,基金,上市公司,公司,期货,理财,产权,网上路演,中国创业板网,最权威的证券财经资讯网站.
上市公司可以参股银行吗?
是的,上市公司可以参股银行。事实上,上市公司参股银行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参股银行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多重好处,例如:
1. 增加公司的收益来源:银行作为一种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广泛,包括存款、贷款、信用卡、理财等多个领域,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多元化的收益来源。
2. 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银行作为一种大型金融机构,其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财务风险保障。
3. 提高公司的品牌价值:参股银行可以为上市公司带来一定的品牌溢价效应,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参股银行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银行经营不善、不良贷款率高等问题,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进行参股银行投资时,上市公司需要谨慎评估风险,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策略。
企业入股银行有什么好处?
帮银行多圈钱呗,这样的话银行就能有更多的钱投资再赚钱了。而且入了股就拿不走了只能转让不能撤股。
如何理解监管部门频频指出的金融机构股权治理问题?-银行频道-和讯网
【声明:本文信息全部源于公开渠道,文中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
有人以为商业股权问题受到监管关注是近两年的事情,但实际上我们可以将这一时间往前推至2011年,当时监管部门明确有27家高风险金融机构且主要聚焦于中小银行(含农村金融机构),不过2011年同业业务和影子银行业务兴起以及民营资本争相布*金融机构股权使得本来应于2012年前后爆发的风险被延后。2016年9月24银监会的某位领导指出当时共有6家城商行为高风险机构,且指出其中的主要问题便是股权乱象频出,金融机构乱象问题开始涌现。
当然从政策层面来讲,股权治理乱象一直被监管部门认为是金融乱象的风险源头。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有效组成部分,而监管部门在对待公司治理这个问题上,主要关注规范股东行为、加强股权管理、推动“三会一层”依法合规运作、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等层面。本篇报告重点讨论前两个。
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乱象治理已成为最明确的政策导向
从近年被接管的安邦集团、包商银行、华信证券以及明天系旗下的9家金融机构等事件来看,对金融机构的股权乱象治理已经成为明显政策导向。如今年两会期间,银保监会便表示“目前中小金融机构股东股权领域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不规范金融创新业务仍存挑战,……推动落实商业银行股权托管举措,并研究出台大股东行为监管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防止乱象反弹回潮,推动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事实上,关于中小金融机构的股权转让、质押和代持问题一直是市场的关注点,其中包括一些股份行被金融产品增持以规避监管的问题也多次成为市场关注点,如民生银行(600016,股吧)、广发银行以及浙商银行等等。一些银行甚至因为其股权问题阻碍了其境内A股上市的道路,如徽商银行、广发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近日刚公布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也已将公司治理问题纳入,并重点讨论了规范股东行为和加强股权管理等相关问题。事实上截至目前,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四大金融行业的股权管理规定或暂行办法均已经发布,这意味着金融行业的股权乱象治理已进入深水区,并迈入正轨,需要我们对此有个系统的把握。
二、2018-2020年的银保监会大检查主要关注股权什么问题?
(一)2017年以来的每一年,银(保)监会均会发布检查类文件(包括回头看等),如2018年的4号文、2019年的23号文以及2020年的27号文。从检查要点上来看,股权与公司治理、资产质量(真实性)和业务经营(合规)是年年都有的老三样,颇受政策层面关注。
(二)从监管导向上看,主要为穿透监管、真实出资以及股东权利约束等,具体要点则包括:(1)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资本造假行为(如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以及抽逃股权等);(3)以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4)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5)公司章程未按监管要求载明银行股东权利义务;(6)股权登记、质押、关联交易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7)未按监管要求或章程规定对滥用权利的股东采取限制措施;(8)虚增利润向股东分红;(9)对股东的穿透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等。
(一)正确认识主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概念
1、首先需要明确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当事人等基本概念,具体如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和重大影响等。这些概念大都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2、进一步可将金融机构股东的相关当事人分为两类,一是投资人(如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二是间接关系的(如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和最终受益人)。明确上述概念实际上也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穿透原则,即逐层穿透,直至透明。其中,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要合并计算。
3、《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三类:(1)控股股东;(2)主要股东;(3)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根据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四类:(1)财务I类股东(持有股权小于5%);(2)财务II类股东(持有股权大于5%、小于15%);(3)战略类股东(持有股权大于15%、小于1/3或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4)控制类股东(持有股权大于1/3或者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这个规定主要针对商业银行,具体看《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1、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2、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3、《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事先报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不过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5%的除外。
4、《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者通过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购买证券公司股份达到5%的,应当依法举牌并报证监会批准。获批前,投资者不得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证监会不予批准的,投资者应当在自不予批准之日起5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时间,持股不足6个月的,应当自持股满6个月后)内依法改正。
5、投资人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其所持股权比例达到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15%和1/3的,应当自交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书面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保监会批准。
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达到保险公司财务II类、战略类或者控制类股东标准的,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三)知悉对投资人参股与控股金融机构的数量要求(“两参一控”)
1、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2、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3、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范围:(1)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低于5%;(2)通过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入股其他证券公司;(3)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4)为实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5)***授权持有证券公司股权(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1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不得投资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2家。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或者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除外,但不得转让其设立保险公司的控制权。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不得成为其他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
(四)了解不同金融机构的股东资质条件1、证券公司
(1)其股东最近3年应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股权结构不清晰;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
(2)主要股东应满足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取消了之前“持续盈利要求”。
(3)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满足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其中控股股东还应当满足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
(4)单个有限合伙企业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达到5%;公司制基金入股证券公司且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该基金应当属于**实际控制的产业投资基金且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5)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原来规定为1/3)。
(1)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以成为信托公司股东。
(2)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满足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30%(如取得控股权、则为40%);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
(3)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
(4)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为该信托公司主要股东。
相较于券商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要求更为复杂和具体,但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保险行业的乱象并不会比其它金融行业少。
(1)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
(2)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财务I类股东、财务II类股东、战略类股东以及控制类股东条件也进行了设定,即股东门槛依次提高。
(3)针对保险公司股东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境内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境外金融机构以及保险公司的,还有一些特别规定,具体如表:
(4)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3;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5%,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15%。
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五)熟记金融机构股东负面清单1、统一规定:股权结构清晰、可有效穿透
《商业银行法(建议修改稿)》以及各类金融股权管理办法均列示了对应金融机构股东的负面清单,这两年有一个最明显的变化是对透明度和可穿透提出了新要求,如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没有“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证券公司股东还应规避“股权结构不清晰,不能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等情形。
包括曾经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曾经投资保险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三年、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以及拒不配合保监会监督检查。
(1)对于专业类证券公司(指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以及证券自营等传统常规传统证券业务),考虑到其业务活动主要以中介服务为主,不涉及大额负债及大额资本中介,外部性较低,仅要求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具备基本条件。
(2)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指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如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质押回购等复杂业务),考虑到资本消耗较高,与其他金融体系联系紧密,外部性显著,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需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
同时《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还下调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如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要求。
(六)金融产品和自然人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有特别规定
1、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和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5%。
2、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3、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为该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同时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I类股东。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的相关规定具有参考价值:
1、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不得有五种行为
(1)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或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出资;
(3)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商业银行、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4)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
(5)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商业银行的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商业银行、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1)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3)滥用股东权利或影响力,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损害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4)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5)与证券公司进行不当关联交易,利用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6)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股权,变相接受或让渡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1、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与其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有一些统一规定,如金融机构与其股东之间不得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机构股东不得利用其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侵占信托公司、其他股东、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等等。
2、商业银行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具体包括(1)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以合计授信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和15%。
3、保险公司股东质押股权时,不得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被质押的保险公司股权归债权人所有,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采取收益权转让等其他方式转移保险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股权托管的重要性在于可以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加强对股东的穿透监管和关联交易监管。
1、目前上市银行(含A股和港股)以及在新三板挂牌的银行均已按照《证券法》的规定集中统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简称中国结算)完成股权托管。
2、多数地方性银行的股权相关工作由自身负责,而不是委托给第三方托管机构,主要原因如下:
(1)目前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比较冗杂,虽然证监会在2018年分别发布了第一批和第二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但距今也仅2年左右的时间,相关业务经验不足以及安全保障不够。
(2)一些地方性银行处于准备上市的过程中,并且未上市银行的股东多为200人(机构)以下,银行本身完全可以覆盖掉,因此将股权相关信息托管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中的必要性便明显降低。
(3)区域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独立性存疑,且其股东大多为当地**及其相应的金融机构,存在同业相竞的问题。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2019年第2号令)明确规定“未进行股权托管的银行,2020年6月底前要完成托管;已完成股权托管的银行,需对照2019年第2号令进行自查;2021年12月底前需完成全部股权确权(可以有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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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和参股是什么意思?
1、控股指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即是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
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绝对控股。
2、参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简单地说: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就可叫参股某公司。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运营。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运营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
请问来自什么是参股金融?参股证券?
参股金融是很宽泛的概念.比如持有某银行股份,持有某证券公司股份,持有典当业的股份都可以称之为参股金融,其中持有某证券公司股份的,称做参股证券.
硅谷银行倒闭,储户的钱灰飞烟灭了?
关注我,让学习成为一种信仰 !
小编|南墨
隶属|我爱学习俱乐部编辑部
硅谷银行迎来至暗时刻。
最新消息,硅谷银行已被加州监管机构冻结资产,并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接管。3月11日早上,硅谷银行继续盘前暴跌68%,现已停牌。这将成为2023年美国第一家倒闭的投保银行,也是自2008年华盛顿互惠银行以来最大的银行倒闭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保险机构已经接手,但多数资金不受保护。据报道,援引一份监管文件称,硅谷银行1610亿美元存款中93%是没有保险的。同时,有业内人士表示,硅谷银行每个账户中只有前25万美元受FDIC保险。
这下,成百上千家初创企业和风险资本都慌了。根据TheInformation报道,上千家科技上市公司和VC高达数百亿的存款都在硅谷银行,现在银行冻结,数千万人的工资可能都发不出来了。不安和焦虑的情绪笼罩着硅谷,创始人和投资人都在想方设法转移资金。
有业内观点认为,这是硅谷创投圈的雷曼时刻,破坏性远超FTX/Terra崩盘,简直毁掉了大半个硅谷十年创新。
硅谷银行从本周四开始被曝出存在流动性危机,股价随即经历了“膝斩”,暴跌60%,盘后继续暴跌23%,市值一天蒸发超95亿美元,之后引发了大量挤兑。
而这场危机最初始于一场债券出售。据报道,硅谷银行“跳楼大甩卖”抛售了价值210亿美元的债券,造成18亿美元亏损。为了弥补抛售债券的损失,硅谷银行表示,将通过出售股票的方式筹集22.5亿美元。这种自救举措非但没有帮助到硅谷银行,反而被华尔街视为是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和对股权的猛烈稀释。
自美联储大举加息以来,银行间美元借贷的成本已经提高到了5%。换言之,大家都很缺钱,再加上手头资产疯狂缩水,流动性风险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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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谷银行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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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还取得出来吗?
股价暴跌,硅谷银行深陷流动性信任危机,不少VC和科技企业都慌了。
美元基金都在问:钱还取得出来吗?在察觉不妙之后,纷纷建议自己的portfolio企业赶快提现。
YCombinator的总裁兼CEOGarryTan警告其被投公司,硅谷银行的偿付能力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并暗示他们应该考虑限制对贷方的敞口,最好不要超过25万美元;
“硅谷教父”彼得蒂尔联合创立的风险投资基金FoundersFund也建议企业从硅谷银行撤出资金;
UnionSquareVentures告诉被投企业“只在SVB现金账户中保留最少的资金”;
TribeCapital建议portfolio:如果无法彻底从硅谷银行提取现金的话,也要撤走部分资金;
ActivantCapital通过邮件和短信告诉众多被投企业的CEO们:鼓励大家将资金从硅谷银行转移到其他银行机构。该公司正帮助部分客户把资本转移到第一共和银行(FRC)。
但提现的过程似乎不太顺利。有风险投资人和创始人透露,银行好像“拔网线”了。他们很难转移资金,尽管他们使用不同的浏览器和应用程序试图转移资金,但硅谷银行的网站一度瘫痪,只能查看账户访问控制,这意味着用户不能取款或转账。
有部分已经取出钱的客户表示,他们最终通过致电当地代表联系到了硅谷银行客户支持。对方透露,由于用户流量很大,该网站陷入瘫痪。
“银行有充足的流动性来支持客户,但如果每个人都传说硅谷银行陷入麻烦,那可能真的就会有麻烦。”Becker请求包括风险投资者在内的客户支持硅谷银行,就“如同硅谷银行在客户艰难的时刻提供支持一样”。
硅谷银行的声明似乎显得有些无力。更高的利率、对经济衰退的担忧以及IPO市场的冷清,使得初创公司更难筹集资金。华尔街担忧,硅谷银行只是不幸地遇到了所有逆风,但也可能成为酿成危机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就像当年的雷曼兄弟一样。
目前来看,由硅谷银行暴雷引发的一连串阵痛几乎不可避免。
硅谷银行暴雷后,引发美国银行股集体狂跌。美东时间3月9日,标普500银行指数暴跌近6%,创下两年多来最大单日跌幅。美国四大银行——摩根大通、花旗、富国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当日交易中市值蒸发524亿美元。
其中,摩根大通股价下跌近6%,市值损失约200亿美元;美国银行跌6.1%,市值损失大约150亿美元;富国银行跌6.3%,市值减少了85亿美元;花旗集团跌4.1%,市值减少30亿美元。
有评论指出,这些银行也可能是下一个硅谷银行。
受银行股的拖累,美国三大股指全线收跌。截至美东时间3月9日收盘,道指跌1.66%,报32254.86点;标普500指数跌1.85%,报3918.32点;纳指跌2.05%,报11338.36点。
有观点认为,一场聚焦在科技行业或硅谷的银行危机可能要来了。毫无疑问,这是每个人都不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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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着硅谷银行的是什么?
那么,等待硅谷银行的下一步可能是什么?
第一条路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清算意味着走向彻底破产,但它的前提是没有人来洽谈收购硅谷银行的资产。清算就是审核硅谷银行的资产和负债。如果负债大于资产,就属于资不抵债。
据报道,硅谷银行93%的储户是没有存款保险的,他们肯定会蒙受损失。但损失多大,要看最后的账目。
第二条是拍卖。
拍卖将由硅谷银行的**接管人FDIC组织。
这个是有先例的。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美国的华盛顿互助银行(WashingtonMutual)就是被监管当*经过拍卖程序,卖给了JPMorgan(摩根大通),但价格只有19亿美元。
在近几日的媒体报道中,硅谷银行被普遍认为是继华盛顿互助银行之后美国第二家破产的主要银行。媒体对硅谷银行已经判了“死刑”,是否还存在一线转机,能让这家支持创业者40年的银行绝处逢生,我们拭目以待。
Hamlin说,由于硅谷银行的资产较大(在美国属于前20的主要银行),接手的机构应该是更大的商业银行,投资机构是吃不下这样规模的银行的。
前二条路还可以衍生出第三条路,是整体出售还是分拆出售。
储户角度,通常是希望整体出售,这样他们的资金就被转移到新的银行,损失有可能得以避免。但买家未必这么想。
硅谷银行目前业务范围很广,除了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提供信贷、资金管理和贸易结算等)之外,还包括私人银行(服务高净值人群)、投资业务(直接或间接投资创业公司和投资机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公司、咨询和分析业务,以及部分相对独立的海外业务。
如果买家只对其中部分业务感兴趣,那么交易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这意味着储户就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知道自己的损失究竟有多大。
文章引用的一位行业人士说,硅谷银行的资产是有吸引力的,毕竟它是全世界创投行业唯一一家专门为创业者和投资机构服务的主要银行。
对于那些希望扩大风险投资和信贷市场业务的大型银行来说,参与硅谷银行是一个不错选择。(当然,这也意味着原有的银行股东出*。)
据媒体报道,在初创企业的信贷市场,硅谷银行占据一半的份额,硅谷成千上万家创业公司和投资机构,要么是它的客户,要么是它的前客户。面向个人的零售业务占比不足3%。
读者关心的有多少中国储户,尚不清楚。但是,硅谷银行肯定是众多美元融资的创业公司和美元基金的首选开户行。
哪一家美国大型银行会有兴趣?
与普通的商业银行不同,40年来,硅谷银行曾经支持过包括Facebook、Twitter等上万家硅谷的创业团队;过去十年,它也支持过2000多家中国创业公司,在全球创投界和科技行业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作为创新经济的推手,创投行业也有相互支持的一些传统。
据媒体报道,硅谷银行被接管的第一天,OpenAI首席执行官山姆•阿尔特曼就一直向出现资金困难的硅谷初创公司CEO汇款,希望避免引发更多的不安情绪,而且阿尔特曼不需要对方先提供借款文件,只是说“sendmebackwhateveryoucanwheneveryoucan”,意思是:随便写个借条就行,啥时写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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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的多个不同名称含义何在?
近年来,我国**引导基金进入快速发展期。国家层面引导基金枝繁叶茂,地方**引导基金发展迅速。特别是今年以来,中国母基金行业迎来爆发期。母基金引领产业发展作用深入人心,各地**设立母基金捷报频传。母基金行业趋向精细化发展,多元化、专业化、产业化的母基金频频设立。
那么,**引导基金是如何运作的?为什么先后出现“**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多个名称?它们有什么区别与内在联系?在此,母基金研究中心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为各位读者梳理**引导基金的概念定义、名称流变及其相关发展历程。
**引导基金,是指由**发起的,通过股权或债权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政策性基金。通常吸收银行、非银金融机构及民间资本等社会资本共同设立,采用股权或债权投资等多种市场化管理形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根据政策目的又可以基本分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和PPP基金。
在我国**引导基金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多个名称。这主要是由于不同年份发布的全国性政策所使用的名称具有差异。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源于2008年***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第一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提出引导基金是由**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其目的在于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源于2015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提出**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其投资领域包括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省级、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2015年12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合理运用**投资基金聚焦支持重点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资金、技术和市场相融合。提出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的让利措施。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首次明确了**产业基金的概念,提出其宗旨是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支持领域和产业。投资领域包括.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创业创新领域。
在不同政策带来**引导基金名称变化的背后,实际上折射出我国**引导基金近二十年来的发展历程。在**引导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每一份重要文件的出台,都对我国引导基金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引领作用。
整体而言,我国**引导基金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探索起步阶段,主要在2002-2007年。在这一阶段中,全国人大于2002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指出了中央财政应通过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地方**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财政支持。同年,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了我国第一只**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地方财政出资5亿元,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运营。依照《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引导基金设立目标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吸引各类资源投向园区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做大做强,推动园区产业的快速发展。该引导基金先后探索了跟进投资、种子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三种模式。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初步提出了“国家与地方**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开始设立专业的投资运作平台,运作规模为5亿元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成立子基金方式运作。同年,东部发达城市走上引导基金探索道路。上海浦东新区、苏州中新工业园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财政部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我国**引导基金发展的第二阶段在2008年至2015年,为规范运作阶段。在这一阶段中,2008年10月,国内首个引导基金规范运作规范《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布。201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发布。2015年,***推出了《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加快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逐步建立支持创业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同时,鼓励各地方**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强化各项引导基金的协同联动作用。同年,中央层面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总规模高达400亿元与600亿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国内成立的**引导基金数量达到785只,管理的基金总规模达到6246亿元。
2016年至今,为我国**引导基金发展的第三阶段,即快速发展阶段。2016年,全国**引导基金在设立数量和披露的总目标规模上超过2013-2015年全国引导基金总和。同时,在这一阶段,面对**引导基金快速发展阶段带来的各种问题,一系列规范管理文件出台。
2017年,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指出要加强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同年,国家发改委出台《**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息登记指引(试行)》。
2018年,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应按照“资本穿透”原则加强资金的投向管理。
2019年,发改委等六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金融机构资管产品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力度。该年仅有23支**引导基金新成立,数量较往年大幅缩减,规模也有一定下滑。
2020年2月21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明确表示强化**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新**引导基金的设立受到财政部门的从严控制,速度放缓,并且随着各地各级**在金融控股和投资引导平台建设方面的普遍覆盖,新投资平台的设立有所减速,该年新成立**引导基金仅16家。但是在下半年,由于三支规模共计2092亿元的国家级母基金设立,新成立引导基金的规模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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