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晶科技中签能赚多少(新股中签能赚多少钱?)

新股中签能赚多少钱?

股票中签是指在新股发行之前,会进行新股抽签,分为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一般中小投资者适合网上申购。一般情况下,股票中签可以赚50%~300%不等。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在我国,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有钱花”运用的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能够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具有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安全性强等特点,是一个比较好的借款软件。希望这个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中晶科技(003026) 公司资料_F10_同花顺金融服务网

徐一俊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高级经济师,1996年2月至2010年3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担任长兴清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志萍女士,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8年7月至2010年1月就职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任行政主管;2010年1月至今,历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秘书,2019年3月至今,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7月至今,同时担任长兴水平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一俊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高级经济师,1996年2月至2010年3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担任长兴清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徐一俊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高级经济师,1996年2月至2010年3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担任长兴清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半导体硅片及半导体硅棒。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是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中国电子材料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在半导体硅材料制造领域拥有多项核心技术和专利。

徐一俊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高级经济师,1996年2月至2010年3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担任长兴清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郭兵健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高级工程师。2004年6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2004年7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部长;2010年4月至今,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就职于浙江长兴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同时担任武汉新赛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6月至今,就职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黄笑容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高级工程师,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材料分技术委员会委员。1997年7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副总工程师;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历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5年4月至今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6年11月至今,同时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晶新材料总经理。

徐伟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为徐一俊之兄。1992年9月至2006年10月,就职于浙江康恩贝医*销售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主管、大区经理、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经理;2006年10月至2020年9月,历任江西珍视明*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宁波视晶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创视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明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明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视方极医*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天施康中*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铂镁医学临床研究(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苏州青一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创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4年6月至今,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杨德仁先生,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职称,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德仁先生曾在日本东北大学金属材料研究所、德国FREIBERG工业大学等国外著名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2000年被聘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002年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1998年至今,在浙江大学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目前担任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校长。现任浙江金瑞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瑞泓微电子(衢州)有限公司、杭州乾晶半导体有限公司、杭州镓仁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035.SH)、江苏美科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300316.SZ)独立董事。于2023年2月离任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江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教授职称。魏江先生2005年至今担任浙江大学企业组织与战略研究所所长;2006年至今先后担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系主任、院长;2013年至今担任浙江大学中国科教战略研究院(原浙江大学发展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现任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3556.SH)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旭微女士,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浙江省科技厅财政项目评审财务专家、浙江省总会计师协会理事、浙江省审计学会理事,教授职称。胡旭微女士1989年起至今任职于浙江理工大学,2005年至2015年担任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2003年至今担任浙江理工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所所长。现任杭州泛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金连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01053.SZ)、浙江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至今,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国君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8年8月至2011年4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部长;2011年4月至今,历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晶制造部部长、生产总监;2014年6月至今,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万喜增先生,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4月至2010年3月,就职于杭州晟阳科技有限公司,曾任厂长;2010年3月至今,历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备工程部部长、中晶科技之子公司中晶新材料项目部主任、设备部副部长;2014年6月至今,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伟梁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8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班长;2010年4月至今,历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晶制造部副部长、硅片加工部部长、运维总监;2017年6月至今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一俊先生,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高级经济师,1996年2月至2010年3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副总经理;2010年3月至今,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担任长兴清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志萍女士,198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8年7月至2010年1月就职于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任行政主管;2010年1月至今,历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秘书,2019年3月至今,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1年7月至今,同时担任长兴水平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郭兵健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高级工程师。2004年6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2004年7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部长;2010年4月至今,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1年1月至2014年6月,就职于浙江长兴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21年9月至今,同时担任武汉新赛尔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6月至今,就职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

黄笑容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高级工程师,全国半导体设备和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材料分技术委员会委员。1997年7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曾任副总工程师;2010年4月至2015年4月,历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5年4月至今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16年11月至今,同时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中晶新材料总经理。

黄朝财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6年2月至2010年4月就职于杭州威尔凯工贸有限公司,曾任财务经理;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2014年6月至今,担任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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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浙江长兴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14年6月,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浙江长兴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截至2014年5月31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50,543,854.42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5,03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全体股东按其在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将其拥有的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2014年6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33010004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验证。同日,公...查看全部▼

(一)设立方式  发行人系由浙江长兴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2014年6月,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浙江长兴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截至2014年5月31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50,543,854.42元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5,03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全体股东按其在有限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将其拥有的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2014年6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瑞华验字[2014]33010004号《验资报告》,对上述变更情况进行了验证。同日,公司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1、2010年1月,发行人前身众成电子成立  2010年1月10日,自然人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陈菊凤、朱奕、周恩华签署《浙江长兴众成电子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众成电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830万元,由全体股东分期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以货币和实物(机器设备)方式缴足,其中:徐一俊认缴3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5.78%;黄笑容认缴1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5.06%;郭兵健认缴10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41%;陈菊凤认缴2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65%;朱奕认缴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05%;周恩华认缴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05%。  2010年1月25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立会(验)字[2010]第02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月22日,众成电子已收到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陈菊凤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380万元,上述四位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38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5.78%。  2010年1月25日,众成电子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2010年6月,众成电子设立出资缴纳完成(实收资本由380万元增加至  830万元)2010年5月30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增加公司实收资本至830万元,新增的实收资本由众成电子原股东将各自认缴未缴足的出资于2010年6月2日前缴足,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0年6月3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立会(验)字[2010]第226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6月2日,众成电子实收资本增至830万元;增加的450万元实收资本中,徐一俊认缴15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50万元;黄笑容认缴6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35万元,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25万元;郭兵健认缴4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15万元,实物(机器设备)25万元;朱奕认缴1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100万元;周恩华认缴100万元,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100万元。  本次增资中各股东用以出资的实物(机器设备)已经湖州中辰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并于2010年6月1日出具了湖辰资评字[2010]103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周恩华用于出资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5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200.82万元。  2010年6月4日,众成电子就本次实收资本增加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10年6月,众成电子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年6月6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朱奕将所持众成电子6.0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0万元)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股东徐一俊。同日,双方分别就上述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0年6月12日,众成电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2010年7月至12月,众成电子第一次增资(实收资本由830万元增加  至1,280万元)2010年5月30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8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45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由包括徐一俊、黄笑容在内的6名原股东按各自的出资比例认缴。  新增450万元注册资本分四期于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缴足。众成电子在该期间发生了两次股权转让。  本次增资分期出资情况如下:  (1)第一期出资,实收资本由830万元增加至1,008.57万元  2010年7月1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立会(验)字[2010]第263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6月30日,众成电子已收到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陈菊凤以货币方式缴纳的首期新增注册资本178.57万元,众成电子实收资本增至1,008.57万元。  (2)第二期出资,实收资本由1,008.57万元增加至1,166.13万元  2010年8月4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立会(验)字[2010]第31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7月30日,众成电子已收到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陈菊凤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157.56万元,众成电子实收资本增至1,166.13万元。  (3)第三期出资,实收资本由1,166.13万元增加至1,196.13万元  2010年9月9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立会(验)字[2010]第37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9月7日,众成电子已收到万喜增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30万元,众成电子实收资本增至1,196.13万元。  (4)第四期出资,实收资本由1,196.13万元增加至1,280万元  2010年12月9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立会(验)字[2010]第50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2月8日,众成电子已收到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以货币方式缴纳的新增实收资本83.87万元,众成电子实收资本增至1,280万元。  截至2010年12月10日,众成电子就上述实收资本增加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2010年8月,众成电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0年8月22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郭兵健将其所持众成电子认缴未实缴的0.25%股权(对应出资额3.23万元)无偿转让给股东黄笑容,将其所持众成电子认缴未实缴的0.28%股权(对应出资额3.61万元)无偿转让给股东徐一俊;股东周恩华将其所持众成电子认缴未实缴的4.24%股权(对应出资额54.22万元)无偿转让给股东徐一俊;股东朱奕将其所持众成电子认缴未实缴的2.12%股权(对应出资额27.11万元)无偿转让给股东徐一俊;股东陈菊凤将其所持众成电子认缴未实缴的0.15%股权(对应出资额1.93万元)无偿转让给股东徐一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各方分别就上述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0年8月23日,众成电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2010年9月,众成电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0年9月1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东徐一俊将所持众成电子认缴未实缴的2.34%股权(对应出资额30万元)无偿转让给万喜增,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0年9月15日,众成电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7、2010年12月,众成电子第二次增资(实收资本由1,280万元增至3,600万元)  2010年12月21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280万元增至3,6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2,320万元。本次新增的注册资本由原股东按约定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方式均为实物出资。  2010年12月23日,湖州立天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立会(验)字[2010]第53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0年12月23日,众成电子已收到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周恩华、朱奕、陈菊凤、万喜增以实物出资的形式缴纳的2,320万元。  2010年12月20日,湖州中辰国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湖辰资评字[2010]227号《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周恩华、朱奕、陈菊凤、万喜增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本次增资中各股东以实物(机器设备)出资进行了评估,确认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周恩华、朱奕、陈菊凤、万喜增拟用于出资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15日的评估价值为2,347.93万元。  2010年12月29日,众成电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2011年10月,众成电子第三次增资(实收资本由3,600万元增至4,600万元)  2011年10月10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4,600万元,由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周恩华、朱奕、陈菊凤、万喜增在内的7名原众成电子股东和新股东徐伟按照约定的比例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2011年10月19日,湖州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湖天验报字[2011]第178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10月18日,众成电子已经收到徐一俊、黄笑容、郭兵健、周恩华、朱奕、陈菊凤、万喜增、徐伟以货币形式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  2011年10月20日,众成电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2011年10月,众成电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1年10月22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股东徐一俊将所持的众成电子10.0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60万元)无偿转让给股东徐伟;股东陈菊凤将所持的众成电子2.0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93.92万元)无偿转让给何国君。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各方分别就上述转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1年10月24日,众成电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0、2012年6月,众成电子第四次增资(实收资本由4,600万元增至5,030万元)  2012年6月13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30万元,新增430万元均由新股东上海华颂实业有限公司认缴。  2012年6月14日,众成电子与上海华颂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约定上海华颂出资680万元认购众成电子8.5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43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250万元,债权出资43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6月17日,湖州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湖天验报字[2012]第49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2年6月17日,众成电子已收到新股东上海华颂实业有限公司认缴的出资430万元,其中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180万元,货币出资250万元。  2019年5月17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核字[2019]33130021号《验资复核报告》,对上海华颂430万元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并确认截至2012年6月17日,众成电子已收到上海华颂以货币方式出资250万元,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430万元,其中:43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2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6月18日,众成电子就本次增资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1、2014年4月,众成电子第五次股权转让  2014年3月30日,众成电子股东会作出决议,一致同意朱奕将所持的众成电子2.92%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46.75万元)以146.7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一俊;郭兵健将所持的众成电子1.10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55.60万元)以55.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一俊;上海华颂实业有限公司将所持的众成电子8.5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430万元)以4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明华。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日,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4年4月25日,众成电子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2、2014年6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014年6月3日,众成电子股东会表决通过,同意众成电子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众成电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截至2014年5月31日的净资产50,543,854.42元为基准,其中5,030万元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5,03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众成电子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2014年6月19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验字[2014]33010004号《验资报告》,对上述整体变更出资事项予以审验。  2014年6月19日,众成电子经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核准变更为股份公司,领取了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13、2014年10月,中晶科技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4年6月30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申请公司股票进入股转系统挂牌流通等相关事宜。  2014年10月8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4]1474号《关于同意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  2014年10月21日,公司股票以协议转让方式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14、2015年1月,中晶科技第一次增资  2014年12月16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向具有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外部投资者(不超过7名)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数量不超过430万股(含430万股),发行价格不低于4.50元/股(含4.50元/股)。  2014年12月26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验字[2014]33010016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12月25日,已收到发行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30万元,募集资金合计1,935万元。  2014年12月30日,中晶科技就本次新增股份事宜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5年1月15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5]142号《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15、2015年3月,中晶科技股票转让方式变更  2014年12月16日,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由协议转让变更为做市转让。  2015年3月11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5]746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函》,同意公司股票于2015年3月13日起由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  16、2016年3月,中晶科技第二次增资  2015年12月1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等与重组相关的议案,同意以1.365元/股向隆基股份和孟海涛分别发行股份1,200万股和50万股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  2016年1月27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验字[2016]3309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5年12月18日,中晶科技本次实际收到新增股东隆基股份、孟海涛出资的对应股权资产1,706.25万元,实际缴纳注册资本1,250万元,出资方式为长期股权投资。新增股本1,2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456.25万元。  2016年1月20日,中晶科技就本次新增股份事宜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6年3月10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1947号《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股份登记的函》,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17、2016年5月,中晶科技第三次增资  2016年4月7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发行不超过840万股(含840万股)股票,发行价格为8.50元/股,以现金方式认购,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140万元(含7,140万元)。  2016年4月14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瑞华验字[2016]33090011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6年4月12日,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普通股771.30万股,已收到发行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771.30万元,募集资金合计6,556.05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16年5月6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3721号《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对本次股票发行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2016年5月17日,公司就本次新增股份事宜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8、2017年6月,中晶科技股票变更转让方式  2017年4月6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2017年6月8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7]3030号《关于同意股票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的函》,同意公司股票于2017年6月12日起由做市转让变更为协议转让。  19、2017年8月,中晶科技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17年7月5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股票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17年8月29日,股转公司出具股转系统函[2017]5228号《关于同意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同意公司股票自2017年8月31日起在股转系统终止挂牌。  20、终止挂牌后的股权变动  (1)实际控制人承诺股份回购  2017年7月7日,公司在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为保护对公司终止挂牌存在异议的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长徐一俊作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在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后的六个月内,公司董事长徐一俊收购异议股东持有的股份,收购价格不低于该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份时的成本价格(如该异议股东购买股票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收购价格应按照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具体经双方协商确定。如异议股东未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股份回购要求,则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有效期满后承诺人不再承担上述回购义务。  其中,2017年10月,经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股东决定、长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后,长兴经开将所持235.30万股国有股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转让,以挂牌价格22,377,205.71元(约9.51元/股)转让给徐一俊。本次股份转让价格的主要依据为湖州金陵事务所出具的湖金资(评)字[2017]第102号《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  2015年12月,中晶科技收购隆基股份、孟海涛合计持有的西安隆基晶益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同时收购隆基股份持有的宁夏隆基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隆基晶益和隆基半导体成为中晶科技的全资子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9,760,000.00元,总股本为99,76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于2020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收起▲

中晶科技的phantom4300扫描仪在Win7系统里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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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晶科技的问题违反了哪些内部信息传来自递原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1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2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3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如实、完整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之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4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备相关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填写和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5 上述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汇总。  第十六条在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及审核第十九条公司如出现上述内幕信息,负责处理该内幕信息重大事件的职能部门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报告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提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部门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或  6 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后续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选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签订保密协议、防止内幕交易告知书及其承诺函(详见附件三)等必要方式,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上报公司董事长同意后方可进行。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二十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7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布定期报告或财务报告、业绩快报等之前各控股子公司严禁对外公布其当期的任何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三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8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被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监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9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10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亲属证证知悉亲属知悉知悉内幕信关系内幕信序国件件内幕所属关系关系内幕内幕内幕信息登记时息知情职位人证息所处登记人号籍类号信息单位类型人姓信息信息内容间人姓名件号阶段型码时间名地点方式码  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11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  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2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事项: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策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策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13 附件三: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贵方目前所知悉的本公司的  相关信息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贵方重点告知如下:  贵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  贵方接触本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可能接触到该等信息的相关人员均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送材料涉及的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进行内幕交  易。  贵方及贵方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知  本公司。  贵方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利用所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致使本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本公司会将相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并移送司法机关。  本公司会将贵方获得本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特此告知。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14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止内幕交易的告知书》  之保密承诺函致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和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涉  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各个  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其  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知贵  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  承诺时间:年月日

南山智尚预计几个涨停?南山智尚打新收益怎么样? - 南方财富网

新股南山智尚的申购时间是12月11日,股票代码是300918,上市地点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价格是4.97元/股,发行市盈率是16.4,参考行业市盈率27.57,南山智尚中签号公布时间是在12月14日晚间或者12月15日早上。

目前来判断南山智尚打新收益怎么样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分析南山智尚的盈利能力;二是从近期上市的上证主板企业相近的发行价以及发行规模进行分析。

1、营业收入按收入类别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均超过97%,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销售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废毛、羊油脂、边角料等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精纺呢绒和服装业务。报告期各期,精纺呢绒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46.57%、45.93%、50.15%及47.39%,服装收入占比分别为53.43%、54.07%、49.85%及52.61%,各期主营业务构成比例变动较小。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不存在明显季节性。

我的同事说他股票中签了?能赚多少?

看股价,起码翻番

中晶科技可长线持有吗?

中晶科技是一家专注于光电子器件及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考虑到随着人们对高清视频、智能手机等消费电子产品的需求不断上升,以及华为、小米等国内领先企业在5G手机领域的渐渐崛起,中晶科技未来发展前景较为乐观。因此,在投资决策时可以考虑适当关注该公司的业务表现、财务状况和市值等方面,以便做出明智的长线持有决策。

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来自

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企。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中晶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民营企业,不是国企,并没有国资参与控股。

新股中签能赚多少钱

好吧,对人太好了也被人坑啊。。。5693

新股中签后会赚多少钱?

一般情况下,新股中签之后可以赚50%-300%不等,具体的中签能赚多少没有固定的数额,因为每个投资者中签的股票不同,各个新股的发行价等其他方面也不一样。

新股在中签之后,投资者可以查看自己的申购中签的状态,而在确认中签之后,投资者需要在自己的证券账户中准备足额的申购资金,避免在新股申购自动扣款时出现资金不足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新股中签之后,在 t +2日进行申购新股缴款时,投资者如果在当天的16点前账户资金余额不够的话,自动扣款失败则表示中签投资人自动放弃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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