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会公募和私募区别(公募慈善基金(公募慈善基金会和私募的区别) – 南坝网)

公募慈善基金(公募慈善基金会和私募的区别) – 南坝网

具有一定组织性的个人、企业或社会团体,无偿的为弱势群体如残疾人等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成立的组织通称慈善机构。私募基金(PrivatelyOfferedFund)是相对于公募(public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私募基金[1][2][3]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主要区别在于:一个是以无偿捐赠为目的;一个是以个人或者企业获利为目的。说白了,就是一个是做善事,一个是为了挣钱。

慈善基金,是指具有一定组织性的个人、企业,无偿为弱势群体筹集资金的组织。

根据性质不同,慈善基金会分为两种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业的慈善基金会形式属于后者,即基金会没有向社会筹集捐款的权利。

基金会分公募和私募。公募基金肯定是合法的。只要点击该基金公司网站都有说明。私募基金就不好说了。不放心的话可到证监会网站查一下。慈善机构的合法性可到民政部网站查一下。如果上述查不到,那就要小心了,严防被骗。

具体措施可以参照如下:

筹集资金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面向的对象是社会大众,对投资者来说,门槛低,不特定指向投资者;私募基金面向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对投资者来说门槛高。

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发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媒体等媒介公开宣传销售;私募基金是非公开发行的。

信息披露的程度不同,公募基金面对的是社会大众,人数众多,为了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必须做到有效性、明确性和容易获取;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低,有较强的保密性。

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特定目标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只是个产品,应该比较一下基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这两个组织机构吧~~~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不能收回,捐赠人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财产的转移不可逆。而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来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也可以随时出售或赎回。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收回资金,并享有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基金会与非公募基金会类,实行分类管理。

二者的区别在于基金的来源:公募基金会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于特定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现有的基金会主要是公募基金会,就是面向社会、面向老百姓广泛募捐的基金会。而国外基金会发展的历史中,涌现了大批个人和企业捐资,以自己名义设立的基金会。这种基金会即非公募基金会,是基金会中的重要类型,由于它资金来源充裕、稳定,运作情况又关系到捐赠人的声誉,因此这类基金会往往运转良好,对公益事业贡献很大。《条例》对基金会分类管理,明确允许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可以达到两个目的:

一方面,严格管理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活动,维护募捐秩序,控制募捐市场上的竞争,减轻公众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放开政策,允许富裕的个人、企业等设立非公募基金会,使他们能更自主地实现捐赠意愿,使他们在为社会公益做贡献的同时,也可以为自身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总之,我们鼓励资助公益事业更多依靠富裕的个人或企业。

原则上不交税;如果是公募的慈善基金会,是可以免税的;如果是私募的慈善基金会,恶意操作就可能有避税或逃税的可能;基金会是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基金会的最大特点是隐秘性强,没有成员或者股东。募捐者将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全部转移给基金会。创立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实体。创立人的意愿反映在基金会的章程和管理规定上,时间上可以规定期限或无期限。基金可以用于慈善、商业或家族目的。

慈善基金会的账目是不公开的,富豪捐款到里面的钱是可以逃避累进制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富豪子女在里面担任受薪顾问。

公募和私募是基金的两种形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定义不同

公募基金是受**部门监管的,向广大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市面上的公募基金有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完全相反,它是针对少数特定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为获取财务回报进行投资活动设立的投资基金,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

公募基金的产品规模较大,通常为几亿元甚至是几百亿元,股票池有几十至几百只股票。

而私募基金可大可小,根据策略的有效性、容量等调整资金,相对来说资金规模影响收益的因素降低很多。

购买公募基金的门槛比较低一般1000元起步,有的基金公司100元起步,在交易日随时可以赎回,私募基金投资门槛比较高,一般100万起步。

公募基金无论是在投资品种,投资仓位上都有严格的要求,比如持股最低仓位为6成,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对冲等。而私募基金投资方面相对来说就比较的灵活,可空仓也可满仓,且可参与股票、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多种金融品种的投资。

公募基金的资金流动性非常好,而私募基金的流动性则相对较差,且有部分私募基金在购买后有6个月至1年不得赎回的限制。

公募基金投资方向比较窄,集中在货币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等一些流动性强,标准化强的成熟资产。

而私募基金投资方向比较广,比如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各种风险公司,可以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等。

公募基金是指国有券商公开发行的基金,没有交易规模限制,私募基金是私人券商发行的基金,限制在100万资金以上,封闭期一年。

基金只是个产品,应该比较一下基金会和基金管理公司这两个组织机构吧~~~  基金会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虽然同样是基金管理机构,但有着本质的差别:

1、组织形式不同。基金会是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

2、所有权关系不同。基金会的基金的建立基于捐赠关系,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证券投资基金的形成则是投资行为,所有权归投资人。  (基金会的财产所有权不再属于捐赠人,不能收回,捐赠人不再享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财产的转移不可逆。而证券投资基金类似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货币资金来购买对应份额的基金,也可以随时出售或赎回。在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投资者可以随时变现收回资金,并享有投资期间的增值收益。)

3、基金设立目的不同。基金会设立基金,目的是通过合理使用,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谋求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证券投资基金则属于一种金融产品,目的是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务,归根结底是营利性的,唯一的目标是获取利润。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于所有权关系和追求目标的区别,两种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将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在管理中受投资者意愿的影响,在收益性、风险性、安全性三者之间,更强调收益性。而基金会基金由于具有社会公共财产的属性,管理上主要强调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证券投资基管理公司可以获取管理费用,形成利润,这部分利润可用于管理者分配、而基金会虽然运营支出全部来源于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会作为管理者,并没有自己的利益,基金会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于分配。

公募基金是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资金规模一般比较大,不能投资股指期货等。

私募不公开发行,只对个别公司或个人发行,规模一般比较小,在合法范围内可以任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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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区别内容-法律知识|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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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是受**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

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1、募集的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除了一些基本的制度差别以外,在投资理念、机制、风险承担上都有较大的差别。

首先,投资目标不一样。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

其次,两者的业绩激励机制不一样。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损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一般私募基金按业绩利润提取的业绩报酬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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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何区别

根据募集方式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公开性、可变现性、高规范性等特点。私募基金,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并以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它具有非公开性、募集性、大额投资性、封闭性和非上市性等特点。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哪个收益更好呢?| 螺丝钉带你读书 - 知乎

文|银行螺丝钉(转载请获本人授权,并注明作者与出处)

前两篇文章,我们介绍了,私募基金的诞生,和常见的4种私募基金形式。

私募基金的类别有很多。不过其中跟公募基金比较相似、我们经常接触的一类,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那平时我们投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哪一种收益会更好呢?

成立一家私募基金公司门槛相对较低,通常需要1000万以上的资金。

而成立一家公募基金公司,需要2亿以上的启动资金,同时对股东资质、投资团队等也有要求。

但是根据基金业协会2022年的数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策略上比较接近我们平时了解的公募基金。

这里面还有一些规模较大的头部基金公司,拉高了平均数。

这还不考虑,过去已经清盘、倒闭的私募基金公司。

•公募基金通常收取管理费,每年的管理费通常在0.5%~1.5%;

像海外市场,私募基金的收费模式通常是2%+20%。也就是2%的管理费,外加提取盈利的20%作为业绩报酬。

但是私募基金的高收费,并不是强制的,是基金公司自己制定的。

甚至也会有管理费0%、业绩报酬也比较低的私募基金。

就平均值来说,私募基金平均实力比公募基金弱,同时费率相对较高,影响了私募基金的平均收益。

毕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有9000多家,其中一些私募基金,有清晰的投资策略,长期业绩也比较稳定,费率设置对投资者也相对有利。

长期发展之后,投研实力也不弱于公募基金公司。

从策略类别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从以下三类策略入手,会相对更容易:

实际上,像主动优选等投顾组合策略,也可以开发成私募FOF类产品。

如果规模相对合适(通常在几十亿以内),超额收益比较稳定的私募指数增强基金,也是一种选择。

有的基金经理之前做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出色。之后从公募基金离职,创办自己的私募。

如果成立私募基金后,业绩仍然比较稳定,也是一类可以考虑的私募基金。

这三类策略的私募基金中,还可以挑选出一些,不弱于公募基金的产品。

不过整体上,私募基金数量多、投资难度比公募基金更高。

对普通投资者来说,可以先从公募基金入手,了解常见的投资策略。

对策略熟悉了之后,明白收益是怎么来的,再考虑一些同策略的私募类产品,会更容易掌握。

PS:对指数基金感兴趣的朋友,欢迎阅读《指数基金投资指南》和《定投十年财务自由》。

慈善信托能否公募?

慈善法今日(2016年9月1日)施行。但是围绕着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的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才刚刚开始。

就慈善信托能否公募的问题,之前在和周小明博士共同发表的一篇论文《财富传承视角下的慈善信托》中已经讨论过。这里把文中相关部分加以补充,再作简单的回应。

 

《慈善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具备公募资格的仅有慈善组织,对信托公司作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能否公募,语焉不详。在受托人是慈善组织的时候,慈善组织如果取得公募资格,自然可以公开募集设立慈善信托。但在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之时,信托公司能否参与设立公募的慈善信托,能否取得公募资格,值得探讨。

 

术语使用和问题提出

汉语中“公募”和“私募”这样的表述,是在商业领域常用的术语,能否用于慈善领域,值得斟酌。《慈善法》中把筹集善款的行为区分为“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第21条),如果能厘清所用术语的含义,把两种行为依约定俗成简称为“公募”和“私募”似乎也并无不可。

在立法机构之前的研讨中,有不少人认为信托公司不可以针对不特定对象设立慈善信托。该观点主张,信托公司可以从事慈善信托,但由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均是私募业务,由信托公司公开募集发起慈善信托违背信托业的本质要求;如果允许信托受托人公募,特别是信托公司公募,慈善信托即变成受托人发起的一个制度而非委托人发起的制度,有违信托制度本质;而且,如果允许此种公募,委托人和捐赠人的区别就变得微乎其微,如何在信托中体现委托人的意愿,如何让委托人行使监督等权能就成为问题。

 

信托公司不能公募?   

把信托业务定位为“高端私募”属性是针对商业信托而言,并非针对慈善信托。确立信托业务为私募的规范基础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第5条和第8条,而集合资金信托仅仅是信托公司可从事业务当中的部分内容(虽然是重要内容)。同时,作为信托公司业务基本法律依据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基本法的《信托法》当中并没有任何关于私募的要求。信托公司只能从事私募业务是出于对不同的信托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资管机构)业务区分和分类监管的产物,而且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未来能否放开信托公司从事公募商事信托也未可知。

其实,就公益信托而言,在银监会2008年93号也明确了公益信托可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募集善款。在慈善法颁布之前,实务当中已经出现了公募公益慈善信托的实践(厦门信托“乐善有恒”公益信托等),法律的规定和解释不能否定已有的、有益的社会创造。

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等慈善组织也可以成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基金会不少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如果限制慈善组织以公募的方式从事慈善信托,恐怕非慈善法立法者所愿;翻过来,如果慈善组织能以公募的方式开展慈善信托而信托公司却不能,这在制度安排上是不协调的。

在假定信托公司能够以公募的方式开展慈善信托的前提下,信托公司是否需要像慈善组织一样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筹集善款的资格,倒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受托人募集违背信托本质?   

 另外,担心由受托人发起违背信托之本质也是没有道理的。在商事信托中,受托人实质上也在信托的结构中、特别是信托财产的运用中起主导作用,只在形式上尊重委托人意愿而已:受托人发现合适的投资项目,之后向委托人募集项目所需资金,整个信托结构的设计均由受托人主导,委托人只有选择是否购买该信托产品的自由,而无磋商之自由,基本上已经退化为纯粹的金融投资者。在慈善信托中,委托人只是具有慈善意愿的人,具体到慈善目的的确定,慈善需求的发现、汇集、满足或实现方式,作为机构的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往往扮演比较积极主动的角色。

  基于目前信托公司的数目不多,且都是受到银监会严格监管的财产管理的专业机构,有完善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善款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似乎可以放开信托公司的公募资格。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法律人不能自我设限

  在民政部刚刚颁布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中,标题中就把调整的对象限于“慈善组织”,和《慈善法》一样,体现了对慈善信托的疏离和陌生感。不过,这还是让人释然:毕竟民政部门没有制订明确的规范限制慈善信托公开募捐。

  还要专家指出,设立信托和捐献行为是不同的,如果允许公募就把委托人降格为捐赠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设立信托的行为有合同、遗嘱和宣言(理论上)三种形式。而广义的捐助行为可能有赠与(双方行为)和捐赠设立基金会法人的行为(单方行为或共同行为)两种类型(朱庆育,民法总论,2015,pp53-154)。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刨除设立法人的行为,附有特定目的的赠与行为和设立信托的契约行为之间的界限已经十分模糊。例如在美国信托法重述(第二版)当中就有类似评论:向慈善法人赠与财产时,特别是捐赠者附加限制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有时认为慈善信托就此设立,而该法人作为受托人存在(348.cmt.F)。

  也有观点认为,可以在由特定的委托人设立信托之后,再接受社会的捐赠,这种变相的公募行为似乎是没有问题的。其实,在商事信托中,就有劣后级的委托人和优先级的委托人的安排(虽然是私募),劣后级的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和优先级的加入(应募)行为在技术上可以是同时的;在慈善信托中也似乎没有必要区分设立行为和事后加入(捐赠行为)。至于委托人权利保护问题,事后加入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捐献人)的加入行为本身就意味着接受了信托文件关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等相关规定的约束。这并不意味着委托人的权利没有被尊重或者被降格为捐赠人,即便是在私募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委托人=受益人是多数人的场合,都需要受益人大会等意思形成机制以保护委托人权利的形成。况且,慈善信托中的委托人的权利似乎原本就应该受到限制,不可能享有信托法上所规定的所有权利。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要尽可能地扩展成熟的慈善目的菜单,培育适格的受托人(之前讨论过自然人受托人的问题);增加善款的募集方式(公募)和善款的管理方式(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结合、安全和效率的结合)等。慈善法虽然不同于信托法为社会法,但是,在法律没有禁止的地方,如仅有很少的外部效用,信托人不能自我设限,自缚手脚(在作为社会法的慈善法中是否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民法原则,值得探讨)。实务界的人士的创造,有时会倒逼规则的形成。中外信托业的发展都证明了这一点。

  把信托机制引入慈善法,就是要引入信托的灵活性,为创新型社会管理提供更便利的工具。从业者一方面要摆脱商事信托思维对从事慈善信托的束缚,一方面要摆脱管制思维的束缚,更不能以某些官方人物的观点来限制自己的思维。

    

为什么富豪纷纷设立私募慈善基金会:家族治理与精神财富传承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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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

二、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在高净值家族传承中的作用

对于企业来说,根据税务*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我国企业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个人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我国设立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的流程

四、家族私募慈善基金会与慈善信托的区别

五、律师建议

THEEND

业界之声丨私募如何携手慈善基金共同发展——兼评慈善基金对外投资的过去与未来

基小律说: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目录

一、慈善基金及其认定

二、慈善基金财产来源与支出要求

三、慈善基金投资约束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可行性

四、慈善基金投资现状—资产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偏好低风险品种,投资私募基金比例较低

五、慈善基金与私募基金结合发展的趋势

 1

 2

基金会财产主要源自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支出主要是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支出,这两项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严格约束。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条指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开支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对于公募基金会,《慈善法》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注:《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相比较而言《慈善法》表述更宽泛)

对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3

                慈善基金投资约束与投资私募基金的可行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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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不是一蹴而就、只争朝夕的事情。捐赠财产持续增加与慈善事业的久久为功决定了慈善组织必须对慈善财产实施保值增值。而不论从历史还是国际经验来看,私募基金投资是慈善组织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也是慈善组织维系独立性,增强稳定性,保持可持续性的重要手段。

在发达资本市场,慈善基金活跃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领域,是基金行业重要的长期资本来源。如在美国,捐赠和慈善基金是风险资本的第三大来源,仅次于养老基金和金融保险。目前我国基金行业的资金来源多样,但真正的长期资金占比很小,其中公益基金、大学基金等社会基金占比近乎为零。

随着慈善基金规模的不断膨胀与保值增值动力的日益增强,对投资的认识提升,基金会也有潜力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重要的长期机构投资者。

公募基金会整体投资倾向更加保守,但互联网慈善募捐领域捐赠数额和参与人次近年来持续大幅度提升,未来公募基金会保值增值压力不断加大。据民政部统计数据,2020年慈善组织网络捐赠总量超过82亿元,同比上涨52%,参与人次超过100亿。

中国的先富群体人数和财富规模迅速增加,私人背景的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迅速,投资意愿也更强烈。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到262万人,年均复合增长率由2016-2018年的12%升至2018-2020年的15%。预计到2021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达约296万人,拥有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达约96万亿元。从过去十年中国社会捐赠行为来看,先富群体在过去十年为中国的慈善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相信未来在d和国家“完善居民收入“三次分配”的政策感召下,非公募基金会规模将加速膨胀,为市场带来更多长期资金。

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认识到慈善财产的特殊性,格外重视和珍惜受托的慈善财产,以更加严格的信义义务、管理好、运作好,尽最大努力做好慈善财产的保值增值,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孙正坤

公司:华体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邮箱:sunzhengkun@cnsgrou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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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参与基础设施REITs业务之思考及展望

从首例ABS处罚案看资产证券化与融资的区别

VIE回归,人民币私募基金大显身手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从两则案例的司法实践和私募基金监管角度看有限合伙人保底条款的效力

IPO系列文章

IPO遇到“三类股东”怎么办?看本文就够了

PE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应该关注哪些要点

从IPO案例看外部人员在发行人持股平台持股问题

从IPO案例看高校教师对外投资持股和对外兼职问题

从科创板IPO案例看第三方代缴员工社保、公积金问题

上市公司再融资新规解读

创业企业股权激励:如何做到税收成本最优化?

员工股权激励海外信托的设计与特点

科创板系列研究:从首例“同股不同权”谈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制度

科创板系列研究:科创板、创业板、主板/中小板之首发办法信息披露要求差异对比

科创板系列研究:上市前员工持股计划十问十答

科创板系列研究: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构成科创板上市障碍?(上)

科创板系列研究:哪些知识产权问题可能构成科创板上市障碍?(下)

科创板系列研究:逐条解析科创板审核问答与“IPO50条”之差异,看科创板对其他A股审核政策的影响

股改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是否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与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港股上市之政策梳理

新形势下PE投资项目之上市公司并购退出关注要点

拟IPO企业定向分红之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

国企IPO之员工存在事业单位编制身份问题简析

旅游行业IPO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

新政密集出台后,民办教育资本市场路在何方?

披上资管计划的面纱,谁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从首例PE+上市公司引发的争议谈对赌条款的效力及筹划

基小律系列课程

《民法典》对私募基金业务的影响与应对

《证券法》修订对资产管理的影响简析

《外商投资法》实施对PE基金的主要影响

私募基金入门十讲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五步骤

国有企业投资私募基金监管新动向

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解读

QFLP:起源、发展与展望

如何高效完成私募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合同条款、架构设计及产品备案关注要点

新版《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资管新规》及其细则的解读兼评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中国PE投资的LP市场及其新动向

私募基金清算步骤及相关法律问题

九民纪要对私募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挑战与应对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营之制度建设

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下中基协三大系统最新变化

私募合规自查的要求与应对

私募基金刑事风险解读

红筹回归:红筹企业拆除架构之路

民间借贷新规对私募基金投资的影响

创业投资基金的减持与规则

PE基金投后管理之投资条款的跟踪及风险管理

房地产基金要素设计和投资实操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设施REITs)业务概览

从基础设施REITs谈资产收购型私募地产基金的证券化运作

新《备案须知》视角下房地产私募基金架构设计及备案实务

《资管新规》和《九民会议》后基金和资管纠纷的新特点和新趋势

 后疫情时代PE/VC投融资项目面临的争议风险和建议---以教培行业为例

《九民纪要》和《民法典》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赔偿责任新动向

民间借贷新规解读:效力与罪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争议的裁判思路

注册制创业板上市:上市过程问题解决的法律实务

证券律师视角下的创业板注册制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培训——上市过程问题解决:科创板上市的法律事务

科创板股权激励实务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及转板上市制度解析

企业IPO中的PE关注要点

再融资新规后,私募基金的新机遇

基小律由长期服务于基金资管和证券领域的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组建。如有合作意向,请直接联系18001966907,zoujing@grandall.com.cn。

私募和公募!!!这2个有什么特点啊又有什么区别啊!!!

募集渠道不同,销售的对象,买卖的资金量都有限制,管理方式略有不同公募适合广大群众,因为投入的资金量相对要小,买卖的渠道方便,查询基金状态简单。私募因为低调,或者是服务于高端客户,相对信息不对称。提取佣金,手续费也有一定说道。至于操作也不太同于正常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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