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是利好还是利空?
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融资融券和做空机、股指期货等是配套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在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风险表现在两方面,其一,透支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其损失会加倍;其二,当大盘指数走熊时,信用交易有助跌作用。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说白了就是向证券公司用自己的股票做抵押,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股票。融资融券的益处:1、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在完善的市场体系下,信用交易度能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即当市场过度投机或者做庄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卖出方式沽出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下跌;反之,当某一股票价值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方式购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2、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对于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现在可以有基金等多种方式,所以融资的放开和银行资金的入市也会分两步走。在股市低迷时期,对于基金这类需要资金调节的机构来说,不仅能解燃眉之急,也会带来相当不错的投资收益。3、刺激A股市场活跃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利用场内存量资金放大效应也是刺激A股市场活跃的一种方式。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吴春龙和陈祥生认为,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4、改善券商生存环境融资融券业务除了可以为券商带来数量不菲的佣金收入和息差收益外,还可以衍生出很多产品创新机会,并为自营业务降低成本和套期保值提供了可能。5、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融资融券度是现代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基础,也是解决新老划断之后必然出现的结构性供求失衡的配套政策。
融资融券业务(精选5篇)
时间:2023-05-1115:43:42
融资融券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根据投资者信用获取渠道的不同,其可以划分为“直接授信制”和“间接授信制”两种模式。直接授信制以美国为代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该授信制度属于“多对多”(多个证券公司分别应对多个投资者)模式,因此又被称为分散授信制。在直接授信制度下,证券公司处于最核心的地位,同时,商业银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机构投资者都参与融资或者融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各参与主体的业务风险上。
间接授信制分为日本模式和台湾模式。在日本模式中,**设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作用是客户的融资或融券需求,是沟通投资者和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桥梁。日本式的间接授信制度更强调证券金融公司的作用,风险体现为证券公司与证券金融公司的“机构对机构”形式。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风险迅速积聚之时,日本模式更有利于监管当*的干预。台湾模式突破了日本证券公司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机构对机构”的封闭模式,综合了直接授信制和间接授信制的长处,将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仍然较低,投资者对风险的认识和化解能力较弱,如果实行美国式的分散式授信制度,骤然把投资者和各种机构推向市场,容易积聚市场风险。
长期向好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有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首先,通过放大交易活跃市场,增强市场流动性;其次,在价格高估时可以卖空、价格低估时可以买空,使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再次,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最后,拓宽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拓展其自有资金和自由证券的运用渠道。
凡事有利必有弊,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也有负面影响:第一,融资业务扩张了银行的信贷规模,当宏观经济或市场走势出现大幅波动甚至逆转时,股价可能会失控甚至会诱发危机;第二,投资者往往具有追涨杀跌的心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放大了追涨杀跌的能量;第三,投资者可以“买空卖空”,助长了股市投机气氛。
总体上,从国外市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行效果来看,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市场的平稳运行。针对全球111个国家(其中23个发达国家,88个新兴市场国家)证券市场的研究发现,在2001年下半年至2002年期间,在允许卖空交易的发达市场国家中,股票收益总体波动性要比禁止卖空交易的新兴市场国家低。同时,允许卖空交易国家发生市场崩溃的可能性并不比禁止卖空交易的国家高。长期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引入了做空机制,将彻底改变中国市场“单边市”格*,必将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
短期影响难测融资融券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当投资者对未来有良好预期并一致做多时,融资行为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大量进入股票市场,现货市场进入繁荣,甚至会产生大量泡沫;相反,在经济衰退、市场萧条时,投资者一致做空,融券行为又会加剧现货市场下跌,甚至会引发股灾。在金融史上的历次股灾中,信用交易几乎都被指责为“罪魁祸首”。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美国、英国、德国等主要市场纷纷对“卖空”实施限制,也印证了信用交易助涨助跌作用带来的风险。
总体上看,融资融券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之后,作为完善市场交易制度的一种信用交易,将同时放大市场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疏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金融通渠道,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从股票市场资金的长期供求考虑,这无疑是实质性的利好。
券商:实质性利好在当前市场情况下,推出融资融券业务,最大的利好在于券商。今年年初以来,伴随证券市场的暴跌,日交易量一度萎缩到400亿元的地量,市场人心涣散。我国券商的盈利模式较为单一,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至少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一,活跃市场交易,增加券商佣金收入;其二,拓展获利渠道,券商既可以收取融资利息和融券手续费,也可以收取账户管理费等,还可有效地连通其自营、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同时,也为后续业务创新(如股指期货等的推出)埋下了伏笔,有利于革新券商的盈利模式。
散户投资者:要求更高融资即“买空”,当投资者预期股价在未来将会攀升时,可以提前融资以当前价格买入,待将来股价攀升后卖出获利。融券即“卖空”,当投资者预期股价在未来将会降低,可以提前借入自己并不拥有的证券卖出,在价格降低后再买入获利。融资和融券均是信用交易,具有杠杆效应,放大了投资者的收益或损失,并且,融资融券业务具有期限限制(中国现有的规定是六个月),届时若投资者保证金账户不能维持,证券公司将强行平仓,中小投资者需谨慎对待此项业务。举个极端的例子,某投资者使用100倍的杠杆,则价格跌落1%时,投资者就已经宣告破产。因此,对于散户投资者来说,更加深入地对宏观经济运行规律、市场走势规律进行研究,就显得更加重要,倘若不具备扎实的分析研究能力,则最好通过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
机构投资者:强化了市场优势地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机构投资者持有A股流通市值份额占比已经从2005年的不足三分之一(30.13%),提升到2007年年底的接近半壁江山(48.17%)。相对于散户投资者而言,机构投资者在资金实力、信息搜集、分析研究等诸多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中国股市历史上一直缺乏做空机制,在市场下跌时,机构投资者缺乏规避系统风险的投资工具,极大地影响到市场交易量,阻碍市场及时发现合理的价格,不利于投资者资金运用效率的提高。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机构投资者将会利用其对经济基本面更强的把握能力,对市场整体、不同行业及个股的走势有更深入的了解,从而扩大其相对于散户投资者的优势,中国市场也有望进入“投资者机构化”时代。
投资者在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投资者在交易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在华尔街危机面临恶化后,管理层下了救市决心,短时间内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央行降息,国资委支持央企增持,汇金增持三大行股票,中石油、中国联通集团增持,证监会放松大股东增持限制……政策利好组合拳将大盘从1800点一度拉回到2300点附近。
融资融券由于其具有做空功能成为市场期盼的一大利好,管理层最终批准这一业务,明确表达了救市的坚定决心。市场也做出了反应,券商板块连续走出了较好的反弹走势。
一、融资融券业务介绍
据媒体报道,今年以来,以中信证券为代表的券商股群体随熊市一路暴跌。而近期,海通证券同样受限售股的解禁而连续跌停。有分析人士认为,熊市中,券商股一直缺乏一个实质性的题材供主力炒作。如果融资融券能够在12月开始试点,就有可能使券商股产生一波有力的短线行情。
融券融资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活动。其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交易方式,继续夯实市场稳定运行的内在基础,并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其主要流程如下:
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又称为信用交易,可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为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简言之,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融券是借证券卖出,到期后按合同归还所借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融券的标的主要为沪深300指标股,但该业务推出的初期,融资规模要远大于融券规模。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需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等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买入的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1.利好
融资融券交易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交易活动。当投资者认为股票价格过高和过低,可以通过融资的买入和融券的卖出促使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有助于市场内在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是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融资融券之所以作为一项利好被市场一直期待,无疑取决于其在市场持续大幅下跌过程中所能够带来的资金提振作用。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融资融券启动之初,融资业务将优先于融券业务,这将为市场提供资金杠杆,此外,考虑到作为配套措施部分股票将实行T+0交易,还能够进一步提升市场的活跃度。当然,从更为深层次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更是对A股市场“单边市”机制缺陷的一种重要修补,为市场引入了做空机制,长期而言有利于股票的价值回归和市场的稳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放行表明了监管层稳定推进证券市场建设的决心,这起码会在信心上支援A股市场,预计市场对此会有积极反应。
融资融券的推出,在目前股市相对低迷的情况下,应该称得上是对市场偏利好的消息。但不应该片面强调其"利好"的一面。从长期来看,融资融券应该是具有双面性的政策,它给市场引入做空机制、平衡了单边式的泡沫压力,使得市场估值趋于合理,但在活跃市场交易的同时也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交易杠杆放大和监管难度提高都是未来的新问题,而且对投资者对未来趋势的判断以及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应该简单理解为利好。
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清算层面的业务模式和流程尚未真正完善,而需要全程参与的券商,更需要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同时,融资融券交易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等的信用要求较高,而当前的信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因此,如果制度设计不合理,证券公司操作不规范,都可能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和负面影响,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增强投机性,加剧市场波动。虽然一般认为融资融券交易具有稳定市场的功能,但有关制度如果设计不完善、监控不得力,也有可能起到助涨助跌的负面作用,从而加剧市场波动,带来大盘的系统性风险。
(2)使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更易发生。在融资融券交易方式下,操纵市场所需的实有资金和证券量比在现金交易方式下要小,这使得市场操纵行为更易发生。对融券交易者而言,散布对上市公司不利的信息可以打压股价使其获利,这又可能强化行为人散布虚假信息的动机。
(3)加大证券公司的风险。融资融券业务要求证券公司内控机制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相关制度得到强有力的执行。证券公司若管理不善、控制不力,很容易引发客户违约、市场波动、系统操作等方面的风险。
(4)加大交易结算系统的技术风险。由于市场交易量放大和新的监控要求引入,交易结算技术系统的复杂性增强、负荷增大,发生故障和错误的可能性加大。
(5)加大宏观管理层面的风险。融资融券这一全新的市场运行模式,要求有更高的宏观管理能力。在市场运行初期,由于缺乏经验,监管机构包括自律组织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的可能性加大,由此引发的批评、指责甚至对融资融券交易本身、对推出这一交易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怀疑可能较多。
从海外衍生工具等金融创新工具的经验来看,推出的时候都是从防范风险角度考虑的,这样才被市场接纳。如果从投资角度推出它,假设市场是单边市场,上涨的时候有赚钱机会,下跌的时候则没有赚钱机会,所以要推出做空机制,以便在下降时可以卖空。
也有投资人士担忧:在看到融资业务所可能带来的资金“活水”的同时,融券业务也使得抛售存量股票与卖空借入的股票来获利成为可能,这是否会对下降的市场形成进一步的打压?
当然,监管层此番推出融资融券业务也表现出了相当的审慎,例如:证券公司仅能够以自有资金和自有股票从事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以及初期客户均会有较高的资格要求;保证金门槛较高等等。这无疑有利于降低相关业务推出初期的风险以及市场所担忧的大规模“卖空”出现的可能性,不过,这也决定了融资融券业务短期内影响力有限,即从另一个角度解释了市场何以对此“利好”反应平平――融资融券短期不会带来足够影响力的资金流,其提振作用更多在心理层面。
1.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风险
融资融券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交易方式,其蕴含如下主要风险:估值偏高的基金重仓股短期将存在一定的下调风险;投资者融资买进的股票在下跌行情中容易出现类似期货交易的“逼仓”现象;内幕交易及滥用市场变得更加容易,加剧市场动荡;保证金杠杆交易既放大了收益,同时也放大了损失所以,在监管方面尤其要严格。
融资融券风险控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信用账户和证券账户的二级托管制度;建立信用交易的专用席位,以防止利用信用交易坐庄的行为;建立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使风险控制贯穿整个业务流程;证券公司要做好客户风险评估,对客户资质进行认定,对符合要求的客户才能开立信用账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量化融资质押证券强制平仓的预警线和平仓线。
从目前正在研究的融资融券模式来看,监管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规定融资融券的抵押物和融资融券的介入对象,以避免因为个股的非系统性风险而造成操作风险;
二是设定参与融资融券操作的客户标准,在起步阶段,这个标准会比较高,以减少因人为因素放大风险;
三是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融资融券操作的条件,增强抗拒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四是加强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日常监管,纠正违规现象。
融资融券试点的风险是可控的,且现阶段融资规模会大于融券规模,市场不可能出现大量卖空。一方面,试点规定的融资融券客户保证金比例较高,试点券商还会根据自身情况提高风险控制比例,融资融券的财务杠杆效益不是很大。另一方面,试点期间,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而目前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中,货币资产比例较高,证券资产比例相对较少,其中只有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科目下的标的证券才可用于融券业务。
出于稳健考虑,业务试点初期,在我国券商多数信用等级较低的情况下,可考虑借鉴日、韩模式成立专门金融机构,对券商进行统一的净资本管理和集中授信。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可适度市场化。尤其是在目前分业管理条件下,靠一个专业融资公司推动信用证券交易难度较大,可在一定范围内尝试市场化证券公司直接授信模式。当前,我国证券公司已完全实施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和集中交易,是能够控制融资风险的。
在融资融券试点期间,管理层将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实施窗口指导,由试点证券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融资融券客户的资质条件、资产的门槛和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期限,以及适度提高保证金比例和担保比例等审慎措施,防范业务风险,维护行业有序竞争。同时,将加强对违规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严厉查处各种非法的融资融券活动,保护投资人利益,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
至于融资融券是否会惠及普通股民,有专业人士表示,目前还未看到试点实施细则,相信会有一定的门槛。至于符合条件的首批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名单,市场也在纷纷猜测,考虑到券商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影响力,普遍观点是首批试点券商将在AA级的券商中选择。目前国内获得双A类的券商已经扩容至10家,分别为光大证券、招商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金公司、财通证券。
融资融券交易是目前成熟资本市场发展时间较长、风险控制措施完善、有利于市场稳定运行的交易方式。融资融券尤其是融券的卖空机制是以后实施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制度基础。股指期货、信用交易的配合运用,将有助于国内机构投资者规避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对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先推出融资融券,再推出股指期货,也是产品内在逻辑上的必然。融资融券的本质是信用交易和财务杠杆在资本市场中的应用。其推出将有助于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和资源配置优化效率的全面提高,及未来中国资本市场规模的迅速成长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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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11年11月25日,沪深交易所正式《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这标志着在国内运行一年半的融资融券业务终于由“试点”转为了“常规”。2012年5月,券商创新业务大会召开,作为券商创新业务代表的融资融券业务再次成为证券市场关注的焦点,也无疑成为了熊市背景下证券公司寄希望于稳定经纪业务的一大利器。截至2012年10月,我国已经有71家证券公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营业部多达3832家。那么,经过两年半时间的运行,融资融券在我国的现状如何?在实际的运行中存在哪些问题?对暴露出的问题如何优化?以上几点是本文着力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1、融资融券的含义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由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一种信用交易,是建立在投资者对未来预期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金融工具,在投资者预期证券价格上涨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在预期价格下跌时借入证券将其卖出。
(1)对证券市场的作用。首先,融资融券实现了做空机制,其推出有利于逐步改变我国持续近20年的“单边市”*面,也为股票期货、期权等其他创新业务的推出铺平了道路。其次,融资融券交易提供一种双向的交易制度,可以将更多交易者的信息与观点看法融入到交易中,从而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极端价格的出现,并且使证券的价格有了一种内在回归价值的稳定机制,有效提高了证券价格的发现效率。最后,从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融资融券业务能够大大激发证券市场交易的活跃度,提高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例如,美国和日本的融资融券交易规模占到证券交易总金额的16%~20%,我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占到总交易量的20%~40%。
(2)对投资者的作用。对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是指两个相反方向的交易。在市场持续走强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借入资金购买股票从而放大获利的倍数;在市场持续下跌的过程中,可以卖空股票再于低位补回赚取差价获利。融资融券这种双向交易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获利方式,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过度投机和证券市场下滑时的萧条。
(3)对券商的作用。融资融券业务为券商开辟了一个新的业务领域。首先,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会带动市场成交的活跃和经纪业务总量的提升,增加证券公司手续费收入,因为无论是融资还是融券业务最终都要实现证券的买卖,而这一过程将直接为证券公司带来经纪业务的额外收益,根据国际经验,融资融券一般能给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带来30%~40%的收入增长。其次,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种类固定收益业务,可以为券商提供稳定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在日本证券行业中的占比在0.5%~25%之间,在美国,融资融券利息收入占比在3%~11%之间,而台湾的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所占的比重则更高,融资融券利息收入无疑将成为券商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10年3月31日沪深交易所开始正式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融资融券交易试点正式启动,当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仅为659万元,其中融资余额为650万元,融券余额只有不到10万元,两市融资买入的资金总额高达融券卖出额的69倍。而截至2012年12月25日,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余额总量达到876.35亿元,相对于业务试点初期实现了数千倍的增长,其中融资余额为841.24亿元,占比为95.99%,融券余额为35.11亿元,占比仅为4.01%,不难发现两市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的发展比例依然严重失衡。沪市融资融券余额为600亿元,占比为68.46%,深市融资融券余额为276.35亿元,占比为32.54%,可见沪市占据了2/3的份额。另外,相对于目前A股高达17.8万亿的流通市值,沪深两市融资融券业务市值占比仅为0.49%。
根据以上数据不难发现,我国融资融券业务正处于稳步发展中,且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特别在券商创新业务大会召开之后,这种扩大趋势更加明显。但在业务量增长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以下几个问题。
1、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发展极为不平衡
从“试点”转为“常规”之后的一年时间交易情况来看,尽管国内A股市场已经经历了长达两年的单边下跌走势,但融资买入的增长却十分迅猛,而融券业务的发展则非常缓慢,仅占到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总量的4%左右,虽较试点期间的交易量有所增长,却仍然处在一个极低的水平。而根据海外成熟市场经验,虽然融资业务的总体规模一般要高于融券业务,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像目前A股市场这么离谱,例如,日本和台湾证券市场的融券交易一般会占融资融券交易总额的20%到25%之间。当然,我国现行的制度规定还在给融券交易设置重重障碍,从融券的保证金高于融资业务的要求到融券申报价格不能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规定,均设置了很高的标准,极大地增加了融券在实际交易中的操作难度,使融券业务沦为了“摆设”。而从融资融券对市场的作用来看,其最大意义在于融券赋予了股市做空的功能,因而可以促使股票价格向其价值回归,使股市逐步回归理性,但我国的融券业务根本无法真正发挥股市做空的职能,“单边市”依然难转变为“双边市”。
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指可以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融资融券试点期间标的证券数量仅为90只,其中沪市证券50只,深市证券40只,“试点”转“常规”后标的证券虽然扩容为285只股票和7只ETF基金,占到了上市公司数量的12%左右。但这些股票品种的可操作性大多较差,其占比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标的证券比例。例如,日本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占上市证券品种数量70%左右,台湾地区则更高占到上市公司数量的97%以上。
此外,融券标的证券品种数量虽然也达到292只,但券商可供融券的品种及数量却非常少。当前,融券的证券还仅来源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证券,而且只能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科目下的标的证券,以广州证券为例,投资者可用于融券业务的股票只有2只ETF。而且融券很可能意味着券商和客户对赌一只股票的涨跌,而券商可融券的股票往往是有较大把握看涨的股票,除非投资者有更大把握说服自己这些股票未来会跌,否则是不愿意融券卖出的。最后,在券商的利益存在双向影响的情况下,券商有时候也不愿意融券给客户。
融券的费用目前高达10.6%,通常比融资利息高出2%左右,而这并不是市场机制决定的定价水平。再加上整个市场上可供融券做空的证券不多,不能有效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但过高的融券费用,造成了投资者融券意愿不是很强烈,更多投资者被迫转向股指期货市场,最终基本上把潜在客户都逐出了A股市场,大大降低了市场的活跃度。
券商创新业务大会之后,越来越多的券商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融资融券的市场规模也因此在不断地增长,但相对于我国目前17.8万亿的流通市值来说,其发展空间仍然很大。从海外成熟市场融资融券占证券市场总市值的比值来看,美国市场约为1.5%,日本市场约为0.9%,而国内目前的这一比值仅为0.49%,相对于23万亿的总市值而言就更少了。
基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体制及融资融券运行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融资融券业务。
1、进一步完善转融通机制
“转融通”是指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转融通机制的存在,使得信用交易不仅仅*限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可向提供资金和证券的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融通,包括利用回购、抵押贷款等方式从货币资金市场进行融资,以及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等证券市场的长期投资者进行融券等。2011年10月28日,作为转融通业务主体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金为75亿元,标志着我国转融通业务正式浮出水面。2012年8月27日,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正式先行启动了转融资试点,则标志着我国转融通业务正式开通了。但是,尽管转融资业务正式运行,市场各方一直期待的转融券业务却迟迟未见出台,而在缺乏有效转融通机制的情况下,融券交易更像是投资者和券商的零和博弈,并没有为市场带来额外的收益。因此,应尽快完善目前的转融通机制,适时推出转融券业务,让融资融券交易真正发挥对市场的稳定作用及提高市场流动性的作用。
虽然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品种数量目前已扩容至292只,但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需求而言仍然过于偏少,这也是目前融资融券业务对广大投资者吸引力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还有很多证券并不能分享融资融券所带来的更为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因此,在完善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应扩大标的证券品种数量,以满足投资者更为多样的投资需求,从而增加融资融券业务的吸引力,同时也可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常规化及转融通业务的实施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市场化定价即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融资的利率水平和融券的收费水平。应尽量避免以行政方式来管制利率,可以采取“上限控制,下限浮动”的利率管理办法,让市场自身去调节。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收取差异化费用的经验,针对不同投资风格的投资者收取不同的利率费用水平,具体的,对长线风格投资者收取较低的利率费用,对短线投资者收取较高的利率费用。
证券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融资融券的做空机制,逐步改变投资者“上涨才能赚钱”的单边惯性思维,不断加强投资者的业务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最终才能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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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证券市场的两大热点之一就是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融资融券业务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其核心机制为信用交易和卖空机制,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属于金融创新工具的一种。在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已经广为应用,其分为融资和融券两个部分。由定义可以看出,融资融券分为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所谓融资是指投资人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资金,以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俗称“买空”;融券是指投资人以其自有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品,向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出售,在未来一定的期限内,再买入证券归还给证券公司或证券金融公司并支付利息,俗称“卖空”。
一、开展融资融券必要性
目前世界上相对成熟的证券市场都已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且其交易模式已经相对成熟,比较典型的有欧美市场化的信用模式,日韩专业化的信用模式和我国台湾为代表的中间信用模式。我国在资本市场日益发展的今天,也迫切需要新的交易领域和交易工具来扩充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工具。
在资本市场中,有许多实力不同、目的各异的投资者,他们对于金融工具和市场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形形的市场交易主体的要求,也是我们资本市场不断完善的标志。在主板市场之后,我们在2009年10月推出了创业板市场,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我们会相继开创和完善三板与四板市场。融资融券市场是对于我们主板现货市场的有效补充,为证券现货市场投资者提供了非常有效的避险工具和投资选择。
(二)融资融券是建立资本市场“双边”交易机制的需要
我国以前的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场,只能做多,不能做空,缺乏双边交易机制。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即只有股价上涨才能赚钱,一旦市场出现危机,股价下跌,投资人或者被迫割肉,或者被套赔钱。融资融券推出以后,在预期股价下跌行情中,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融入股票,当期卖出也就是所谓的“做空”,将来投资者从股票二级市场买入证券来平仓。这样既保证了投资者在上涨行情中有所行动,也可以让投资者在下跌行情中有所作为。
(三)融资融券是规范证券市场信用交易行为的需要
我国以往各种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证券信用交易,但证券商和投资人基于利益的驱动或者市场的需要常常进行地下信用交易活动。地下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危害性,在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和保障之下,经常出现投资者违约的行为和过度的投机行为,致使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面临更大的风险,给国家证券的监管带来困难,也给证券现货市场的价格带来了更大的动荡。融资融券推出以后,把以往类似的证券信用交易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并且完善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了信用交易行为。
目前我国证券商经纪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是交易手续费,佣金总收入将主要取决于股市行情的好坏。证监会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放弃3.5‰的固定佣金制后,券商的收入大受打击。开辟信用交易,为券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业务渠道,风险与收益状况在绝大程度上取决于券商的竞争力,有利于我国证券业成功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还可以培养一批优秀的证券行业投资研究人员。
融资融券业务跟股指期货一样,虽然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是在很大程度上规避或者转嫁了证券现货市场投资者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避险手段,可以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投资者在多了一个交易工具和市场的同时,还增加了“熊市做空”机制(即卖空机制)。从国外经验来看,融资融券为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提供了非常好的业务渠道和收入来源。
融资融券交易虽然具有很多优势,我们也非常具有开展这种业务的必要性,但是我们必须对融资融券有全面正确的认识,认识到信用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许多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往往起因于信用交易规模过大,如1929―1933年经济危机,2008年金融危机等。
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依法筹集的资金给客户使用,可能会面临到期由于证券价格变动,融资客户不能偿还融资,甚至对其质押证券平仓后所得资金还不足偿还融资款的风险,证券公司可能会因此遭受一定的资产损失。在融券交易中,存在投资者对于市场行情预期失误的情况,一旦证券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也可能对投资者带来违约可能。
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信用交易和卖空机制具有强烈的助涨助跌性,使一些投机者更容易操纵股价,加大股市价格的波动幅度,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融资融券的杠杆效应既放大资金也放大风险。如投资者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股票变化风险,又得承担新股票带来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扩张了银行的信用规模,增加了金融风险。证券信用交易创造虚拟证券供求,并通过银行信贷融资放大银行的信用规模,其所带来的虚拟资本增长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扩张的乘数效应更为复杂,增大了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总量进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当宏观经济或**出现波动时,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可能会出现失控并诱发金融危机。
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除了普通的委托买卖关系外,还存在着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信托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债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的资产负债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投资者担保资产执行强行平仓。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继续追索,这对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来说都是一种风险。
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根据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虽然目前融资融券的标的证券大都是基本面优良的大盘蓝筹股,具有较高的流动性,不容易纵,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些个股多数都是大小非压力极大的大盘权重股,对于资金规模庞大的大机构操作有利。一旦券商与融资融券者联手,必然加重A股本已十分严重的投机氛围,同时将普通投资人扫地出门。对于对风险与投机尤为偏好以及监管能力低下并存的中国股市而言,这种监管漏洞下的内幕交易很有可能给刚刚推出的融资融券市场带来风险。
融资融券本身特性决定了其在完善资本市场层次,满足投资者多样化投资要求的同时,也蕴藏了许多风险,尤其在我国融资融券市场刚刚推出的情况下,存在许多投资者、市场以及监管不成熟的地方,由此,我们更能应该有应付各种风险的心理准备和相关措施,真正做到融资融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融资融券交易,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交易机制,我们可以借鉴他们的管理模式对信用额度进行控制,这包括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等。
1、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管理。借鉴我国台湾的经验,融资融券交易作为一种保证金交易的方式,我们可以以保证金的比率作为控制的有效载体。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我们可以用两个指标来衡量: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
2、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管理。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融资的额度;三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限制。
3、对个别股票信用额度管理。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一定比例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等比例正常后在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1、让投资者全面了解融资融券交易
投资者在了解其交易本身的同时,充分了解融资融券所特有风险收益机制,让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有充分的应对风险的心理以及相关知识准备。可以借鉴股票和股指期货交易的方法,在投资者踏入实战之前,相关机构推出相应的模拟操作,让投资者进行演练和培训,让投资者真正做到了解业务操作的基本程序、对融资融券的业务的期限、交易机制、标的证券以及保证金等相关知识。
2、证券公司对于参加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要进行了解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1、加强融资融券的外部监管
中国证监会以及相应的证券自律机构要不断完善有关融资融券规章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交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不仅有确保完善到位的外部监管,更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随着证券违法违规事件的不断发生,亟需一个高质高效的证券监管机制来管理和约束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证券业的自律管理正是证券监管机制的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在融资融券业务下,更须加强证券业的自律管理。
为了降低信用风险,券商可以引入保证金制度,对保证金账户进行动态监控,一般包括三种制度:一是逐日盯市制度,要求每日计算保证金账户抵押证券价值对客户债务的比例,防止风险和信用过度膨胀。二是保证金追加制度,当实际保证金降到要求维持的保证金水平以下时,通知客户存入现金或证券,或偿还贷款。三是强制平仓制度,即当追加保证金无效时,强制出售当事人保存在证券金融机构的证券,强制平仓了结交易。
由于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融资融券的风险水平,因此适合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券商使用专业人才对抵押证券进行定价分析,从而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除了确定合适的折扣率以外,还有对抵押证券的抵押率进行谨慎界定。
在国内,融资融券交易还算一个新兴的交易工具,在完善其作用、防范其风险方面我们需要做的还有很多,希望我们在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融资融券出现的问题我们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以实现融资融券交易的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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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融资融券;风险;控制
随着2008年8月1日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施行,业界普遍关注的融资融券交易终于重新启动,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一次重大的交易制度改革和证券市场新的市场运作机制形成。但由于受到次贷危机及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融资融券并未在2008年底如期实施,反观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确实存在很多不利的因素,而该制度本身的风险性也较强。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分析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融资融券交易在放大资金的同时也在放大风险。这种业务将助长投机行为,加剧价格波动,并增加整个资本市场风险。而通过借贷关系联系在一起的银行、证券公司也逃脱不了被投资者连带损失的命运。
因为根据一般规定,新股在发行上市半年是不允许融券的,即便最短也有三个月的融券卖空禁止期。而同时,对新股发行承销、购券的信用融资在上市以前就存在。这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在保证新股发行成功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种不对称的信用交易支持下,市场定价将有利于发行者,而因为有了这种不对称信用交易的运用,发行者和承销商也会在利益驱动下,更为积极地采用市场定价的方式发行新股。从而提高发行价格,降低二级市场的获利空间。
抵押品一般是投资者本身账户的证券资产,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形式。通常抵押资产的价值下降时,投资者的其他证券资产价值也是同时下降的。所以“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发生时,投资者的补偿能力可能受到制约而出现债务危机。
而且,股票市场的波动带来资产价值的变化和投资者财富的大起大落,杠杆效应自动放大这种巨大波动的幅度。当投资者选择保证金交易方式时,其证券组合变成高风险资产。当股市走低时,杠杆作用对一个高风险的证券组合产生“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概率比对一个低风险的证券组合的负面的放大效应要大得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当“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的情况发生时,由于维持保证金低于最低要求,投资者被要求存放更多的现金或者证券资产进入“保证金账户”。经纪公司在股票下跌时强行卖掉投资者的股票,投资者就失去了在市场回升时重新盈利补偿损失的机会,经纪公司的强行平仓会造成投资者的巨大损失。更有甚者,经纪公司可能并不等待投资者运作补偿资金,甚至不必发出“补充维持保证金要求”,也不给任何通报,就卖出投资者部分或全部的证券资产,以偿还贷款。也就是说,在市场不景气时,保证金交易的投资者不仅损失资本,甚至失去对自己资产的控制。
基于融资融券本质上是“证券信用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所以风险控制也应从信用控制的角度出发,重点考察业务关联各方在信用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
1 在制度设计上的风险控制。重新启动信用交易时,在制度设计上要格外注重风险控制机制的设计。首先,应该创造良好的信用交易的大环境,特别要重视培养信用环境;其次,在信用交易的制度设计上更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切忌仅仅单一地强调资金入市的思路。
2 信用交易模式选择的风险控制。国际比较研究表明,证券信用交易具有双重性,因不同国家及地区证券市场完善程度的差异,对证券市场发展具有不同的影响,中国不宜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集中信用模式作为过渡型制度模式,而是应吸收市场化模式和专业化模式的优点,在把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作为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许可证制度作为过渡模式,严格规定股票信用交易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创新类证券公司才有资格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同时要建立信用交易资信评估制度,使证券公司增强风险意识,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有效承担信用交易中介功能。转贴于
1 投资者风险控制。为了保护券商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券商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券商及投资者的权力与义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交易的风险与收益以及交易的杠杆效应。当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比例时,投资者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补上规定比例部分的担保物。采用二级账户体系利于明确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法律关系,也利于转融通中对抵押资产的运用,但要杜绝挪用客户资产问题。为了防止普通投资者特别是刚刚入市者过度被套,造成社会动荡,相关部门可出台一些硬性措施制止一部分人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2 券商风险控制。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杠杆效应,能在短时期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券商可以获取更多的交易费用,但是由于投资者水平难以辨别,使得券商风险加大。所以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时,券商要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去的交易记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建立第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3 金融机构风险控制。金融机构在审查借款券商的抵押证券时,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应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过程标准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在对证券评估时可对该证券的流通股本、股东人数、交易规模、波动性、净资产、净收益、公司的发展前景等指标作出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同时,实施细则不仅要规定质押贷款业务的流程,还应建立银监会、证监会许可的硬性规定。
1 抵押证券的信用管理。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资格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标准成文化,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依据。比如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就明确提出对重要指数股票和未纳人指数的股票应采用不同的质押折算系数。应着重审查用于抵押的证券是否具有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资格以及借款人资信状况。
2 信用额度管理。(1)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两个方面。证券公司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商业银行做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保证金比利时时,商业银行将停止向该证券公司继续融资。(2)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管理。为防止股票被过度融资融券而导致风险增加,应限制单只股票的信用交易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时,交易所应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3)投资者信用额度管理。规定最低保证金,设定投资者进入证券信用交易的门槛,只允许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信能力的投资者开设信用账户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并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设立不同等级的交易限额。建议以一个季度为期限选择股票信用交易合约。还要以融资买进的全部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同样,在融券时,应按规定的比率向证券公司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要以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作为担保品进行抵押,以预防可能的未来风险。此外,应建立信用交易的资信评估制度,资信评估机构将把信用账户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信用交易主体的资信等级。这是准确评价交易主体的资信状况,授予证券公司信用交易业务的资格和对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的重要依据,以此实现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动态控制。
3 标的证券资格认定。允许融资融券的股票应该是质地比较好的中大型股票,盘子很小的股票被剔除,亏损的ST股票被剔除,涨幅太大或者换手率太高、已经有风险的股票也被剔除。对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上是剔除有庄股嫌疑的股票,因为庄股一般股东人数很少,也应被排除在外。
融资融券都大量增加是什么意思?
融资融券都大量增加表明该公司运行较好,资金周转较快,收益较高
融资融券是对股市利好还是利空?
双面性
华泰证券上调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利空还是利好
中性吧
融资余额是什么意思(融资余额减少是利好还是利空) - 西安刑事律师
融资融券、两融余额,是股票投资时经常能看到的概念。
很多刚刚接触股票投资的朋友,可能不太清楚,什么是融资融券、两融余额。
今天的文章,准备和朋友们分享一下,融资融券和两融余额的概念。
融资融券虽然经常一起出现,但其实是两个概念,分别是融资和融券。
融资:简单的理解,就是向券商借钱买股票。通常是一倍杠杆。比如你有10万元资金,券商给你10万元信用额度。那么,你总共可以买20万元的股票。
融券:简单的理解,就是向券商借股票,但是借来的股票,必须立刻卖掉。这其实是一种做空行为。借的股票是要还的,如果股价下跌,低价买回来就赚了。如果股价上涨,高价买回来还给券商,就赔钱了。
融资放大了投资者的本金,因为是1倍杠杆,可以操作的钱多出了一倍。
融券使得投资者具备了做空的能力,如果预测到股价会下跌,那么通过融券,在股价下跌时,也能赚到钱。
在融资和融券过程中,钱和股票,都是向券商借的。
券商不会白借给你钱和股票用。是需要向券商支付利息。
这个利息不便宜,通常的年化利息是8%~10%,除了利息,还要向券商支付交易佣金。
同时,多说一句。融资融券并不是使用杠杆或者做空的唯一选择。
对于懂期权的朋友来说,想使用杠杆或者做空有更多、更灵活、更安全、成本更低的策略。
只是融资融券非常简单,容易理解,所以会操作融资融券的人很多。会操作期权的人很少。
有些朋友,觉得挺好,可以一倍杠杆操作,并且还能卖空,股票下跌也能赚钱。
如果真的想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想办法在账户中存放50万,保持20个工作日,是可以开通两融账户的。
开通两融账户之后,日均资产低于50万,也不会取消两融账户。
两融余额指的是融资融券余额,是融资余额+融券余额。
融资余额是当天融资买入股票的钱和偿还融资额之间的差值。融资余额如果增加,说明市场人气旺盛,买方市场。
融券余额是当天融券卖出的钱和偿还融券额之间的差值。融券余额增加,说明市场趋向卖方市场。
中国的市场,做融资的投资者要远大于做融券的投资者。
所以融资余额都远大于融券余额。融券余额往往只是融资余额的几十分之一。
在券商的app上,都会提供两融余额的查询,同时也能看到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排名。
下面的截图,就是一个招商证券app上提供的两融余额查看。
一般股市评论员,都会把融资融券余额做为市场短期情绪的判断指标。
因为市场上,能开通两融账户的人,都是至少连续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在50万以上的投资者。
这部分人的经验和能力上,比普通散户有一些优势。
所以使用两融余额来判断市场的短期情绪,还是比较有效的。
两融余额迅速增加的那个时间点,也正好是市场最火爆的时间点。
对于想判断短期市场情绪的投资者,是可以通过两融余额的变化趋势,来进行判断的。
今天和朋友们分享了什么是融资融券、两融余额。
希望能给喜欢投资理财的朋友带来帮助,能带来更多的投资方法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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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转融通什么意思?是利好吗?
转融通属于利好。
1,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证券公司没有这么多资金和股票,可以向金融公司借钱借股票,再给投资者,这就是转融通。
2,转融通,会增加股市融资融券金额和数量,尤其是增加股市融资金额,为股市提供更多的资金,当然属于利好。
上市公司融资融券利好还是利空?
融资融券有利好也有利空,这并不一定的,是证券市场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利好是指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利好是指能刺激股价上涨的信息披露、通货膨胀融资融券是证券市场一种新的盈利模式、社会资金充足、经济衰退、银行利率调高、经济军事。利空,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融资融券余额增加是好吗?
融资和融券是两种不同的业务,其中融资属于加杠杆做多,而融券是加杠杆做空,因此融资融券余额分为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它们所代表的意思如下:
【1】融资余额:融资余额指投资者每日融资买进与归还借款间的差额,融资余额增加表示做多的资金增加,表示投资者看好后期后市行情;若减少则相反。
【2】融券余额:融券余额指投资者每日融券卖出与买进还券间的差额,若增加则表明做空的资金增加,市场看空情绪上升;所减少则相反。
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大全11篇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margintrading),通常又被称为“保证金交易”、“垫头交易”或“证券信用交易”,指投资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给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利用借入的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融资融券交易属于保证金杠杆交易模式。融资交易,又称买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上涨而自有资金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买入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卖出该证券以所得价款来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融券交易,又称卖空交易,指投资者在预期某证券价格下跌而自有证券不足时,以资金或证券作质押,向券商借入证券并卖出该证券,在约定期限内,再买入相同种类和相同数量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费用。
(一)财务杠杆性。财务杠杆即“以小博大”效应,是融资融券交易最显著的一个特征。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可以用较少的本金获得较大的投资机会,投资机会意味着既有盈利的可能也有亏损的可能。
(二)双重信用性。融资融券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券商(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即转融通业务。因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存在两个层次的信用关系: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券商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
(三)资金融通性。流动性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资金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保持平稳顺畅的流动,优化了资源配置,有利于金融市场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推陈出新,提高了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
(四)宏观调控性。融资融券交易最常用的的宏观调控手段是调整保证金的比率。当股市处于持续上涨态势并且市场投资氛围较浓时,为了防止股市过热以及出现经济泡沫,可以适当地提高保证金比例,以限制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相反,当股市处于持续下跌态势并且投资者对市场不看好时,为了带动金融市场活跃,可以适当地降低保证金比例,以增大融资融券交易规模。
(一)交易模式的不同。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买入证券前须有足额资金,卖出证券前须有足额证券。然而,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会上涨但手中没有足够多资金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以购买证券;当投资者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下跌但手中没有证券或没有足够多证券时,可向有关证券公司借入证券以卖出证券。
(二)提供担保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关系,不需要向证券公司提供担保。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关系,而且存在借贷关系,一般而言,投资者应该事先以现金或有价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还应该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给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三)承担风险的不同。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投资者可以买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任意证券,并且风险全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投资者只可以买卖证券公司约定范围内的证券,当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借入的资金和证券时,证券公司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一)第一阶段:试点准备。2006年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融资融券制度正式在我国启动。同年,8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规范了融资融券合同签订方之间的法律关系。2008年4月25日,***出台《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融资融券被列入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在开立账户、担保品和逐日盯市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2010年1月8日,***原则上同意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并推出了股指期货品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终于将要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崭露头角。
(二)第二阶段:步向常规。2010年3月31日,上海和深圳两大证券交易所正式向国泰君安等6家试点券商发出通知,自当日起接受券商的融资融券交易申报,这标志融资融券交易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首批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为90只成分股,即当时的上证50指数的50只成分股和深证成分指数的40只成分股。2011年11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获,并自之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大陆的融资融券业务由试点走向常规。之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只数开始增多,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家数也开始增多,这都表明了总体上我国的融资融券市场呈现稳步成长的趋势。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有关规定选取一家交易所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交易所会员须是符合资格的证券公司。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应该依照会员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来办理。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100股(份)或者其整数倍。为了防范控制信用风险,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既可直接用资金还款,也可通过卖出证券的方式还款。投资者卖出融入的证券后,既可直接归还同等数量的相同证券,也可买券还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到的资金,须优先用于买券还券,不得另作他用。根据《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的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该规定比例的前提下,可根据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规定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早在90年代初期,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年,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正值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年1月25日***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年1月27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年7月2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至此,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并且,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规则G,规则T,规则U,规则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首先,在法规层面上,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证券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它是指投资者在买卖股票时,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交付担保物的交易活动。证券市场融资融券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2005新《证券法》增加了融资融券制度,然而资融券交易是一把双刃剑,风险较大,需要尽早的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起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其给中国资本市场无疑将带来深远而持久的影响。
一、立法发展
融资融券交易在我国并不是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早在90年代初期,我国某些券商就开始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即客户向营业部借钱买股票或借股票来卖。1996年证监会明令禁止融资融券业务。1998年,在我国第一部《证券法》起草的过程中,正值亚洲“金融危机”爆发,《证券法》的制定以防范风险为主导思想,明确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然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转变和市场需求,2000年2月,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类券商用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此办法被业内认为是券商拓宽融资渠道的开始。200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放宽了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200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券商对融资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2006年1月25日***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2006年1月27日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条件。2006年7月2日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这意味着融资融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的内在机制,正式在我国起动,证监会随后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8月1日起实施。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券商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规则、债权担保、融资融券业务中的权益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有关问题做了详细规定。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式并实施,至此,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基本规则体系已基本成形。
融资融券交易增强了市场流动性,平衡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完善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需要。一个成熟、有效的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做多机制与做空机制相互制衡的市场,并且,这种证券市场本身就具备价格稳定器的作用,融资融券制度有助于降低市场风险,还原价值观律在股价形成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市场发现功能。
尽管我国的各级法律法规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基于利益与竞争的驱动,银行信贷资金违规入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投资者“透支”始终或明或暗地存在且屡禁不止。这种地下融资融券交易不仅造成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性过强,而且往往引起证券市场的暴涨暴跌。引入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将使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成为一种合法、公开、透明、有序的活动,纳入正常的监管体系。
引入融资融券交易方式后,整个金融市场结构将会发生变化:在货币市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主营货币存贷款业务及相关中间业务;在证券市场,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可以主营各类有价证券业务;再一个是以证券融资公司为主体的,主营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金融入融出业务的金融机构融资市场。这将促进证券公司行业盈利模式的转型,拓展证券公司业务创新空间。三个市场有机联系与贯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相互对接,资金能够顺畅良性循环,降低银行和证券行业系统性风险,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进一步优化金融市场结构。
三、比较借鉴: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市场主要的基本交易模式有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模式。市场化的融资模式就是不存在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而由市场中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的市场工具完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市场效率非常高,融资融券高度市场化。专业化的融资模式,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下属的半官方性质的、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专门融资融券公司,对会员单位提供信用交易的融资融券。这种模式有利于**对证券市场信用总量的控制。证券金融公司是整个证券市场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其次,有利于稳定市场。证券金融公司同时还获得**授权,可确定一定时期内全市场融资融券总额度,并将这些额度以内控的方式分配给各个证券公司,但非市场化容易导致融资成本及效率下降。
美国对信用交易的法律体制主要由两大法律即《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及美联储对信用交易管理的四个规范构成:规则G,规则T,规则U,规则X。美国的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体现了立法、监管和自律的三位一体,监管的重点放在立法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上,以充分发挥市场对交易的主导调节作用。
日本1954年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的融资或融券提供支持和融通,1955年日本修改法律确立了大藏省对信用交易活动的监管权。其交易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证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是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日本设立了的证券金融公司是半官方性质,具有特许权和垄断。
首先,在法规层面上,制定与新《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信用交易实时控制规则和业务操作规范文件,使制度约束成为市场运行的常量而非变量。要做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完善修订工作,确保可控性和操作性,并适时出台《融资融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结算、存管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
第二、在模式选择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我国的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所以,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我国宜采取专业化融资模式,挑选部分实力雄厚的全国性证券公司作为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同时,由于融券较为复杂,融资融券业务将先进行融资试点后逐步开展融券业务。
第三、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的控制。信用交易保证金管理是对整个信用交易监管的一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比率和维持保证金比率。世界各国都是由中央银行来确定保证金比率。笔者建议初始保证金比率由中央银行来控制,维持保证金比率由交易所来控制,而证券公司则决定与客户交易时提供的利率水平。
第四、融资期限的限制和账户管理.根据国外经验,融资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一下比较合适。建议普通信用交易的每一笔融资期限为半年,新股承销可以为一年。另外,为便于结算和风险控制,各国法律皆要求设置信用交易账户。为了防止现金交易账户中的证券被证券公司任意挪用,或者被证券公司任意抵押,必须设立现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通过不同的内部管理机制使其分离。
第五,明确监管机构职能分工,建立协调机制。证监会、央行、银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中的主要监管主体,其中证监会起主导监管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和实施监管机构相关的法规和细致的业务规则。在监管分工上,证监会集中精力负责融资券交易发展的长远规划、重大事件的处理,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自律组织对市场进行实时监控,随时提出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融资融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披露等。
一、融资融券试点证券账户体系
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并将信用证券账户定义成“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账户体系。首先,从开立主体看,与普通证券账户不同,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的,而不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其次,从账户记录的法律性质看,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只是“明细数据”,与普通证券账户记录“证券持有”的情形存在本质的区别。第三,从技术角度看,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则进行统一编码,但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印制该公司的信用证券账户卡。第四,从业务流程看,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须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记录,因此也有人将融资融券证券账户体系概括为“看穿式”二级账户体系。
二、为什么投资者不能使用普通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融资融券业务涉及证券公司对客户授信,基于风险管理的考虑,证券公司需要向客户收取担保物。担保物包括客户提交的保证金(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也包括投资者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的款项。信用证券账户的设计综合考虑了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未来发展和监管需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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