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与基金的区别(**产业基金(二)_发展)

**产业基金(二)_发展

原标题:**产业基金(二)

(项目融资第211讲,**产业基金(二)。第一部分:**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投向。第二部分:**产业基金政策梳理。第三部分:私募机构参与案例。

前几天我们刚讲过一次**产业基金讲座,链接如下:**产业基金(一)

今天是第二次讲座,主要从发展、投向、政策、案例等方面介绍**产业基金。

第一部分:**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投向

一、**产业引导基金的形式功能逐渐清晰

(一)**产业引导基金性质:引导产业发展专设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在我国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官方定义。综合财政部和发改委对**引导基金的分类以及清科研究中心对产业引导基金的统计,所谓**产业引导基金,是指由**出资,吸引有关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联合设立,扶持特定阶段、行业、区域目标的引导性投资基金,是国家和地方**为了引导新兴行业和创新性产业发展而专门设立的基金。

从2002年北京市**派出机构中关村科技园区正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成立中关村创业引导发展中心作为实体运作部门开始,我国对**产业引导基金这一产业支持方式的探索就在一直持续。

2005年9月,国家十部委[1]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方法》,其中明确提及地方**可以设立创业引导基金,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文件中出现**引导基金这一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引导基金的定义是指创业引导基金,与我们下文将要介绍的**产业引导基金有一定的区别。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商务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创业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引导基金的定义:引导基金是指由**设立并按照市场运作的**性基金,主要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2015年11月,财政部印发《**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其中将**投资基金界定为由各级**通过预算安排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基金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领域和产业发展的基金。这里虽然没有直接点明产业引导基金的概念,但**投资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这与产业引导基金的功能有较大的重叠。

随后2015年12月财政部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引导意见》中提出要针对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相机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予以支持。引导意见对产业引导基金的定义比较明确,其中指出对集成电路等战略主导产业及行业龙头企业,可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实现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二)**产业引导基金本质:私募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属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在本质上是私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目前仍没有明文的有效分类。根据2014年12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以及2016年9月设立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中对私募基金的分类,**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归类到私募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其他基金等种类。

(三)**产业引导基金区别于其他类别**引导基金

**产业引导基金是我国**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基金是指由**出资设立的,通过股权或债券等方式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政策性基金,该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管理运营,旨在重点扶持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引导基金可以分为产业引导基金、创业基金以及其他类基金,其他类基金目前主要是指PPP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同创业基金以及PPP基金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但有本质上的区别。

从功能来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弥补中小型企业在起步阶段资金不足等缺陷,加强资本和市场的融合,确保中小企业可以顺利发展;产业引导基金设立则是针对重点产业领域,主要作用是实现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PPP基金的运作则是为了解决PPP项目融资难的问题,PPP基金可以加速PPP项目的最终落地。

从投资领域来看,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应该根据问题定性,分类施策。针对不同领域需求定位,相机抉择使用不同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针对中小企业进行投资,产业引导基金则对战略性主导产业及行业龙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PPP基金则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包括交通领域、市政公共设施领域以及社会事业设施领域等。

(四)**产业引导基金监管:看似无章,实则有序

如上文所述,我国针对**产业引导基金仍未形成完整系统的监管体系。从目前来看,对**产业引导基金的监管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等,同时由于近期地方**建立产业引导基金的热情愈演愈烈,地方**也成为产业引导基金的主要监管单位之一。

纵观各部门出台的各项文件,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产业引导基金的监管形成了看似多头监管的混乱*面,但究其内部逻辑,各部门监管本质上遵循了符合本部门职能的监管职责。证监会负责基金具体操作层面的监管,即对基金管理人、基金募集程序、投资人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管;财政部对**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预算使用、会计处理、风险防范进行监督管理;发改委监管则突出对**投融资行为的引导,从宏观层面发挥产业引导基金对产业升级改造的促进作用;地方**主要针对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地方**产业引导基金的规模、投向以及后续监管等。

(五)**产业引导基金功能:撬动社会资本,推动产业升级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是从国家和个体经济平衡和结构优化的角度,筹集资金并以**为保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为节能环保、光伏、新能源、高技术服务等新兴战略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基于**产业引导基金上述的运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有以下几项功能。

1、国家实现产业升级的宏观政策工具

**产业引导基金是由国家主导的,主要投资于新兴战略性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通过投资相关产业的初始创业时期,支持企业发展,并在其成熟后,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从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升级。

新兴战略性产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也是世界各国博弈新一轮经济发展制高点和全球高端价值链的重要途径。以美国为例,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美国产业投资基金最为核心的投资领域。美国的产业引导基金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科技、生物医*与科技医疗服务和新兴消费服务三大新兴产业,三个领域的投资占总投资的50%、30%、10%。[2]

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培育风险大,成本高,其发展需要**的宏观引导机制、资金支持和风险控制等。**引导基金作为**参与的重要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充当国家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政策工具。

国外较为成熟的产业引导基金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对社会资本的撬动。*****产业引导基金规章中要求产业引导基金至少吸引60%的社会资本参与。澳大利亚**则规定**产业引导基金中**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比例要在1:1到1:2之间。欧洲大陆和日本**出资更低,只在5%-7%之间。而美国**的出资在整体产业引导基金占比的比例不足3%。[3]

**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有效将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有效融合,以较少的资金吸引更多的银行资本、保险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的参与,共同支持亟待发展的新兴战略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2015年以来,我国**引导基金呈现井喷式发展,从东到西,自上而下,各级各地**均投身于**引导基金的建设中。2008年-2018年是我国**引导基金迅速发展的十年。截至2018年6月,国内共成立**引导基金1954支,总规模达到11.95万亿元。其中2018新增**引导基金156支,累计目标规模达到1.98万亿,增长态势维持高位。[4]

作为**引导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引导基金在基金总数以及目标规模上都占有较大比重。2008年-2018年6月,我国共设立**产业基金868支,总规模共计6.8万亿,单支基金规模达到103.66亿。产业引导基金在**引导基金中数量最多,规模最大,占比分别为44.24%以及55.28%。

从时间序列上来看,2010年起**产业引导基金的数量开始小幅增长,2015年后则进入高速发展阶段。2015年的新增数量增速为352.5%,目标规模增速为138.59%;2016年则分别为46.4%和344.5%。2017年、2018年新增数量有所回落,但总目标规模没有落后,仍在扩大;平均规模在2015年之后逐年上升,2016-2017年的平均规模增长率均在100%以上,分别为157.4%、103.9%。截止到2018年6月,我国共新增产业引导基金122支,目标规模1.65万亿,平均目标规模161.37亿元。

(一)基金级别:省级、地方级基金为主力

按基金级别来分,**产业引导基金可以分为国家级基金、省级基金、地市级基金以及区县级基金。省级基金规模最大,地市级基金数量最多。具体来看,国家级基金仅21支,数目占比2.24%。但由于其平均目标规模高达973.07亿元,远高于其他级别基金,因此国家级产业引导基金的总目标规模仍占有较大比重,共1.46万亿,占21.23%;地市级和省级基金各356支、220支,分别占比40.97%、25.32%;区县级基金由于区县**财力有限等原因虽数量占比达到31.19%,累计共271支,但规模位居末位,仅12.02%。

从发展趋势来看,目前地市级和省级行政单位已经成为**产业引导基金的设立主力。此外,区县级**产业引导基金发展迅速,目标规模上升趋势明显,2016-2017年分别新增基金数目87支、54支,目标规模上涨222.06亿元、736.84亿元。

(二)基金目标规模:大规模基金为主

**产业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发展新兴战略产业以及高科技产业,资金需求量大,因此就目标规模来看,**产业引导基金的规模大多集中在大规模基金。其中0-10亿元规模的基金数量最少,仅2支基金,占比0.23%;10-100亿规模的基金共57支,占比6.5%;100亿-1000亿元共261支,占比30.03%;1000亿元以上占比最高,达39.59%,共344支基金。

从时间序列上来看,2015年是各规模基金实现突破式增长的重要年份。占比最高的1000亿以上规模的产业基金在2015年新增基金58支,较2014年增速大幅提升;而占比第二位的100-1000亿规模的基金也在快速增长,2015年、2016年新增100-1000亿基金54、78支,增速分别为200%、44%。[5]

(三)基金地域分布:东西部发展不均衡

从基金数量上来看,按注册地进行统计,**产业引导基金设立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则累计数量较少,仍处于发展阶段。目前我国**产业引导基金注册最多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山东省(91支)、广东省(85支)、江苏省(82支)以及四川省(49支)。其中山东省数量最多,占比达到10.47%,主要系2018年的发展迅速所致。数据显示,山东省在2018年半年内共新设**产业引导基金26支,是2017年全年新设数量的2倍;广东省在2017年总数量位居第一,2018年则增速放缓,仅新设基金11支。值得注意的是,四川省作为西部地区的代表,目前产业引导基金的数量位列全国第四。

从目标规模上来看,山东省、北京市、广东省位于前列,分别为1885.6亿元、1494.38亿元以及1128.19亿元。

结合基金数量以及目标规模来看,北京市、湖北省以及陕西省凭借较少的基金撬动相对多的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的资金聚集效应较为显著。

对于**产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相关机构目前没有发布明确的黑名单,即限制并不严格。包括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等都在鼓励范围内。

根据2016年发改委印发的《**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中规定,**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等在内的七个领域。

而财政部2015年发布的《**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对**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则与发改委的暂行办法略有不同,投资领域相对更为集中,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创业、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产业转型和升级等。

(二)**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领域:工业制造业为主

根据中国结算公司发布的《关于**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情况的公示》的统计结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工业制造业和科技教育的资金投资最为密集。具体来看,**撬动金融资本主要用于支持新型产业,引导包括信息通讯、生物医*、新材料、互联网医疗、新能源、量子通信、节能环保、IT以及文化创意等在内的重点发展领域的企业和项目的发展。[6]其中,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制造业以及科技教育、农业领域,而这些领域也是**近几年来优化供给结构重点投资的方向。而对于旅游业、互联网方面的基金项目投资则投入相对较少。

[1]十部委是指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工商行政管理*、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

[2]以上数据摘录自郑联盛等人所著《国外**产业引导基金:特征、模式与启示》。

[3]以上数据摘录自郑联盛等人所著《国外**产业引导基金:特征、模式与启示》。

[4]下列涉及**产业引导基金相关数据来自清科研究中心私募通数据库。

[5]此处目标规模特指清科旗下私募通数据库统计分类科目之一,与实际数据有所差异。

[6]分类方法参考吴优军等人所著论文《**引导基金支持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探索》

(摘自:腾迅网  作者:国君宏观团队)

第二部分:**产业基金政策梳理

一、基本概念

**投资基金,参照2015年11月财政部[2015]210号文《**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定义,是指由各级**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

**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参照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2016]2800号文《**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定义,是指有**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引导产业基金,又称创业引导基金,是指由**出资,并吸引有关地方**、金融、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不以营利为目的,以股权或债权等方式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或新设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引导基金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有采用FOF母基金的形式,也有采用母基金与直投基金混合的模式。

产业发展基金,指通常由**部门设立,针对某一类产业投资的基金。比如在中央部委,工信部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国家发改委有多种类型的高新技术产业基金,国家科技部有创新基金。此外,许多地方**也设立了多种类型的产业发展基金。与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产业发展基金对企业的投入以无偿或让利投入为主,反映了**的产业政策取向。

某些情况下,**投资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发展基金三者可能指同一类基金。还有一些情况下,**投资基金指**引导基金,**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指有**出资的LP的基金或**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具体如何定义取决于所设立基金的相关决议文件。

国有基金,是指由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者以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的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如国有成分达到50%以上,则股权投资基金会被认定为国有性质,需履行相应义务,具体本文后面会讲到。

2001年,发改委制订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并未实施。

2013年《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基金划归证监会管理。

2014年,国发[2104]60号文《***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

2015年11月,财政部印发[2015]210号文《**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对**投资基金做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1、主管部门:**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批准。

2、资金来源:所称**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3、投资领域: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4、组织形式: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

5、禁止投资事项: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衍生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投资原则:**可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7、退出政策:**投资基金中的**出资部分在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收益,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8、预算管理:**投资基金应纳入年度**预算。

2015年12月,财政部针对[2015]210号文出台指导意见,即[2015]1062号文《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1、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规模,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对市场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领域,要及时退出。

2、原则上不设立事业单位形式的**投资基金。已设立事业单位形式基金的应当积极向企业转制,不能转制的应当选聘专业管理团队。

3、财政出资原则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内如达到预期目标,也可考虑通过预设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4、原则上委托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为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可适当布*产业上下游环节。选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要综合考虑团队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等。同时,设定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主要是确定合理的管理费和绩效奖励、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团队对引导基金认缴出资、将对其绩效评价与管理费等挂钩。

5、合理确定财政出资让利措施。财政出资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对于“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设立基金可以采取向社会出资人让渡部分分红等让利措施,但必须控制财政风险,并确保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6、财政资金也可参股一些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基金。对符合国有股转持豁免、税收减免等规定的基金,要用足用好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有关基金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产业链相关的国有企业对基金出资。积极探索完善保险补偿、PPP、融资担保等市场化支持方式。

7、要合理运用**投资基金聚焦支持重点产业。针对产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形式予以支持。其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资金、技术和市场相融合。对集成电路等战略主导产业及行业龙头企业,可通过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实现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

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2016]2800号文《**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与财政部2015[210]号文存在部分重叠,但是更多的是互为补充的关系。

由各级**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基金。

指有**出资,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批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对**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管理,负责推动**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

所称**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

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基础设施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生态环境领域;区域发展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创业创新领域。

应当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包括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等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经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明确或约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投资形式。基金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衍生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债务的行为;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可以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于基金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区域规划、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适时调整并不定期发布基金投资领域指导意见。

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出资人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可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出资适当让利等多种方式。

**投资基金中的**出资部分在存续期未满如达到预期收益,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基金一般应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的,应报经**基金设立批准部门同意后,与其他投资方按约定办理。

其他规定: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全国**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并指导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本区域**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中央各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全国**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登记。地方**或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应在本区域**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子系统登记。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报送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发改委建立了自己的管理系统,与中基协的备案系统一起,共同组成**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双备案”制度)

(2)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信用建设专栏,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名单,及时更新名单目录及惩戒处罚等信息,并开展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和评估工作。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关于扩大有关**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45号令);《**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834号)。

2018年8月30日,发改委发布〔2018〕1043号文《关于做好**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产业基金的绩效评价给出了规范化指导。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基金政策效应、管理效能、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等。例如绩效目标的设定是否达成,基金设立是否合规,基金运营和管理水平如何,经济效益如何,是否发挥了政策引导作用,等等。另外,还需要对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评价。

《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基协)。

各地出台了多个针对**产业基金的地方性文件,本文不再详述。

公司制基金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存在,基金往往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选聘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

在**出资产业基金中,**财政预算出资或**平台公司出资成为该公司制基金的股东。选聘的基金管理人(往往有少量持股)负责管理基金的募、投、管、退全流程。

优点:

1、公司制基金最大的特点在于运作上完全按照公司运作,管理上相对规范。同时,由于《公司法》是一部相对成熟的法律,公司制基金面临的各类纠纷诉讼处理争议较少。

2、相关的其他优点,包括:投资者的权益可以得到较好保障、投融资的资本运作可操作性更强(例如可以发债)、经营稳定长久,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相对较大,等等。

3、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因此作为国有股东不会存在扩大债务的风险,有利于国有性质的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

缺点:

1、公司制基金在操作上灵活性不强。相对于契约制基金,公司制基金会更多地受到工商、税务、法规的约束。相对于合伙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在运作上因为受到股东会的约束和限制,管理效率较低。

2、双重征税的问题(不过由于投资结构的不同和各类税收优惠的叠加,实际情况是公司制基金并不一定比合伙型基金交税更多)。

对于不把追求利润最大化放在首位,而是把创业引导、产业升级等作为首要任务同时还兼顾规范化管理的**产业基金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优点:

1、合伙制基金的投资者由GP和LP组成,GP往往同时兼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角色。从结构上,GP被赋予较多权利,LP基本不参与基金运作。基金运行效率较高。

2、GP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特点,有利于投资额不大的GP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基金管理能力,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在另一方面,LP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风险可控。

3、由于“先分后税”的税收原则,在税收上更为灵活。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机构),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个人),则由基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缺点:

1、对于投资者而言,作为LP在合伙型基金里不参与经营,对基金的控制力较弱,不利于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监督。

契约制基金常见的有集合信托计划、集合专项计划、私募基金发起的契约制基金等。

优点:

1、可适时进行多轮资金募集(同时也是风险点)。

2、契约制基金本身不作为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增值税由基金管理人缴纳,所得税由投资者缴纳。

3、投资人退出灵活。投资人变动不影响基金的有效存续。

缺点:

1、风险控制有限。委托人对受托人没有很好的监督和制约措施。

2、契约制基金管理人在很多情况下是代人持股,作为上市企业发起人股东的地位较难获得证监会认可。

3、目前中基协要求契约制基金必须有托管才能申请备案。

**出资产业基金的基本设计结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差不多,不同之处在于需要把以下因素考虑到结构设计中:

1、**对于该支基金的设立目的;

3、当地**政策(包括各类指导性政策、监管政策、优惠政策)对该基金的影响。;

4、是否涉及到国有股转让、国有股转持豁免、国有股上市等“国有”属性;

5、是否会触及到地方**包括**平台公司的融资红线,是否会增加地方**债务以及或有债务。

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成立于2015年12月30日,由湖北省**财政出资400亿元作为引导基金,再由引导基金募集社会资金,发起总规模为2000亿元的母基金群,再通过下设子基金或直接投资的方式放大到4000亿元,最终带动约万亿资金规模投向实体经济,基金覆盖并购、股债结合、新三板和四板(湖北省股权交易中心),以及Pre-IPO、PE、VC、天使等多种投资类型。

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在结构化设计上较市场化,400亿财政资金作为引导基金投入,且劣后兜底,设置了包含房地产、基础设施等在内的负面清单。基金的投资方向包括七大战略新兴产业,即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

在基金管理层面,**出资1亿元与产业基金联合成立了一个特殊目的公司(SPV)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一个混合所有制主体,由40家经过筛选入围的股东联合持股,其中央企占股12%,银行机构占股33%,社会机构占比29%,省属平台公司占比26%。该基金公司管理团队管理及薪酬体制均遵循市场,经营管理层以职业经理人为主,湖北省省委选派国企负责人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产生。

1、招商银行产业引导基金平行投资模式

1.产业基金——教育产业

模式1:

模式2:

模式3:

(摘自:股权实务  作者:高界律所私募部)

第三部分:私募机构参与案例

3月1日,吉林省股权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在官网公告

,继续开展子基金征集设立工作,目前已是第五批。吉林省**产业基金规模100亿元,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和秸秆综合利用五大领域征集设立子基金方案。

议案中最大的特点是: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及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原则上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3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

一、吉林产业基金参股报告

省财政出资,暂定规模100亿元,目前实际到位47.4亿元。截至目前,公司已面向全国完成四批子基金的征集设立工作。

引导基金将设立5个方面的子基金:

1、设立新兴产业方面的子基金,包括医*健康、生物、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领域;

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1、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及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原则上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3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

2、对子基金投资的项目,申报所在地及吉林省设立的专项资金时,优先支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时,优先申报,省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帮助争取。

3、经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合规经营的子基金,享受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4、吉林省**及子基金注册地**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1、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2、具有产业优势及产业基金管理经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2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3、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社会资金的募集。

4、管理团队在专业产业领域具备较强的招商能力,即将**拟扶持或鼓励的产业企业项目引入我省落地。

5、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6、原则上经营管理的股权投资规模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7、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8、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实缴出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2%。

9、管理团队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例外情形:对围绕省**重点关注的项目设立的专项子基金或对我省薄弱领域发展有积极带动作用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条件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可适当放宽。

一、设立背景和目标

1、基金名称

11、基金存续期限

1、基金募集进度计划及当前进度列表

4、出资人(含子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股权、债权或亲属等关联关系说明

1、基金投资方向

1、基金股东会/合伙人大会、董事会权责划分

1、基金承担费用

1、收益分配机制

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需提供材料

(一)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申请作为子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历史沿革,股东出资情况,实缴资本证明文件,组织结构图,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激励约束机制、关联交易等内部管理制度;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信用报告、完税证明、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4、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及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审计报告和近三个月财务报表);

5、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有关诉讼、担保、其他或有风险事项说明及文件;

6、最近五年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的声明或承诺;

7、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基本情况:

(3)管理团队及成员作为牵头投资人的至少4个投资项目案例介绍(需包括一个失败案例),投资项目案例介绍应包括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主要团队成员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任职证明,业绩及所获荣誉等证明资料

(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委托、推举其他机构作为子基金管理人,除子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一)中所列材料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还需提供(一)中第1-6项所列材料

(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发起设立子基金管理机构,除子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一)中第7项所列材料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业还需提供(一)中第1-6项所列材料

(一)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出资人如为法人,请提供法人机构关于基金出资的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二)出资人如为法人,请提供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如为自然人,请提供出资能力证明

(三)受监管部门监管或审批的出资人,应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相关监管事项和对审批时间的预估情况

1、基金名称:吉林小沐生态农业产业基金

2、基金规模: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3亿元人民币

3、基金募集:发起人3亿元人民币,对外募集7亿元人民币

4、基金期限:8+2年

5、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

法定代表人:李小沐

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

6、基金性质:盈利性基金

7、基金管理人:北京小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管理费率:2%/年

9、资金到位时间:2017年5月

10、基金投向:本基金拟投向于创业企业、成长型企业

11、投资金额:单个项目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12、业绩报酬:参照基金管理的通行惯例,有限合伙人(LP)获得项目收益的80%,普通合伙人(GP)获得项目收益的20%。(另附加让利条款)

1.基金规模: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首期4亿元人民币。

2.发起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北京小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

(2)有限合伙人:吉林省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1亿元,中国北部发展促进会,出资2亿元。

3.募集对象:拟邀请……等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募集对象包括政信金融服务平台旗下60余家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同时,采用更加市场化的操作,适当扩大募集对象范围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4.募集条件:有实力的,有信誉的,且对**引导基金有充分了解和认同,认可长期价值投资理念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自然人。

5.募集金额:首期对外募集1亿元,最小出资单位为500万元。

立足吉林,辐射全国,着力扶持吉林省内新兴生态农业类高成长性企业,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区域基金品牌,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为出资人创造最大化的收益。

1、吉林地区的最佳机遇期;

3、**设立引导基金,有利于最大程度整合**各方面资源。

1、投资方向:专注于新兴农业、生态农业、现在农业与互联网结合的直接股权投资。

2、投资区域:优先选择吉林省内的优质企业。

3、投资对象:中早期项目。

1、投资策略

以企业有良好发展前景及具备上市意愿和条件为投资标的选择基本标准;以高成长性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同时兼顾中项目及并购项目,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根据基金宗旨在运作上完全采取市场化策略,严格坚持股权投资必要的业务原则―尽责调研、客观评估、科学决策。基金的运营全权委托基金管理机构的专业管理团队,其他出资人不介入具体管理工作。基金管理机构在当地组建一批专业团队专门负责本基金的投资。提高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及独立性,基金管理机构要借鉴国际主流管理模式,并结合中国的本土特点,设立独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基金管理机构要奉行稳健的经营风格,力图在可承受的风险范围内。

(1)省**引导并发起,吸引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基金;

(4)基金管理机构执行从项目筛选到投资退出的一系列投资事务;

(1)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项目由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且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即可实施投资。

(2)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立和决策原则:对投资业绩负责的基金管理机构、**出资人和社会资本出资人有权委派委员。

(3)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决策委员组成,其中**派1名,基金管理机构委派2名,其他合伙人推荐2名。

(4)决策机制:投资决策审核会实行5票中3票赞成通过制。

(1)同业竞争禁止原则:本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再受托管理XX投资基金。

(2)资金第三方托管:引入资金第三方独立托管机制,将基金托管至各方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履行资金的保管和监督职能。

(3)两层决策机制:凡拟投资项目,先由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完善,然后提交**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4)定期的信息披露: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就基金运作情况向投资人做出报告。

(5)专业化的投资后增值服务:基金管理机构要将投资后管理从整个投资管理流程中分离出来,通过对每个投资项目的价值深入挖掘和精耕细作,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资本服务、以及有实用价值的、贴身的增值咨询服务、执行服务,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1)管理费用用途:包括基金日常经营运作的开支,人员工资、房屋租赁及装修费用,日常办公费用、项目调研费用、聘请中介机构和专家费用、培训费用、投资后项目管理费用等,除此外基金不承担运行的日常费用。

(2)管理费率:2%,以到位资金总额按年提取。

(3)管理费提取方式:基金委托管理费用按年度于12月1日前提取。

(1)基金收益来源:

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对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回购及IPO等退出后获利。本基金对于基金未投资于股权投资项目的闲余资金将采取动态控制、低风险的投资方法,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风险低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

(2)基金的成本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部分按20%的比例提取激励酬金,剩余部分按所有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分配。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管理人实施业绩奖励及对其他出资人给予让利,原则上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3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

(摘自:站长的PE早餐)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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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机构有什么不同??

基金是一种投资方式,不是什么机构而基金公司是管理基金的机构,也叫基金管理公司

定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如何处理

这个情况处理方法如下谨慎:1、第一次发现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的,应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暂停医疗保险资金结算业务,待完成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祥信敬管理制度备案后,方可恢复结算业务。2、对于连续两次未按要求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暂停其医保定点资格,并进行坦如评估整改,整改期满后重新进行审核和备案。

机构与基金的区别

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或者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投资基金按照投资标的一般分为四大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即私募证券基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权益。即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

3.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殊类别。

4.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资于艺术品、红酒等特定商品。

按照组织形式不同,私募投资基金可分为三类:

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1.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区别

1.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

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

5.业绩激励机制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一般既要收取管理费,还要收取业绩报酬。

6.流动性不同。公墓基金:每个交易日均可申购和赎回,赎回资金到账时间一般为:T+3个工作日;私募基金:私募基金通常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开放申购和赎回,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今后根据需要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指引。

5.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7.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两种方式进行资金募集。采用委托募集方式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1.基金合同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

2)禁止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是指当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若干只基金时,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应当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每一只基金,对所管理的每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应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所管理的各只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管理基金财产,不得为一只基金的利益而损害另一只基金的利益。

3)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牟取利益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除依法取得管理费等报酬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取利益。二是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忠实义务,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其他人牟取利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评级机构未设置资质要求,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也未要求由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评级。风险评级的具体标准主要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制定,今后根据需要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指引。

5)、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1.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规定。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2.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三个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3.单位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4.其中,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5.豁免穿透核查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人数的情形?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上述投资者豁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不再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将其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在投资私募投资基金时,应注意以下风险:

1.是否是合法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实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中国基金业协会是唯一接受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机构,未委托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进行代办。因此,投资者在确认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是否是合法私募基金时,应登陆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该私募基金是否在其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公示信息的时间一般为产品募集期结束后的20日内,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上查询到。

投资者张某在家接到电话,对方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具有超强的资金实力,能为其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见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觉得该公司非常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8000元服务费。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并不具有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经过调查,许多所谓的专业机构无外乎就是租用一个几十平米的办公场所,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的“皮包”公司。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就是最典型的一种形式。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中,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私募基金业绩分化明显,因产品类型、投资时机、市场行情、投资策略、管理人水平的不同,部分私募基金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较高收益,部分私募基金业绩表现不佳,有些会有亏损甚至面临基金清盘风险。曾经取得优异业绩的私募基金也未必能延续辉煌。

基金项目一般是以合伙形式成立的,投资者由于受到专业、区域、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很难对项目做出监督和管理,所以私募投资基金的道德风险较高。

信息不透明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很明显,在投资方案、资金转移、项目跟踪管理等涉及投资运作和管理的全过程,都有可能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可能。

业绩不佳导致的清盘风险有达到清盘线和主动清盘两种类型。

一些私募基金公司在发行产品时在合同中规定了清盘线,一旦基金净值跌至清盘线以下,则该基金产品就会被强制清盘。合同中约定清盘线,能够对私募基金控制下行风险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并且此类产品由于存在亏损底线,投资者在心理上也易于接受,考虑到大多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力最多20%左右,产品的清盘线通常会设定在0.7到0.8之间。

业绩不佳往往导致私募基金公司主动清盘。私募基金公司每年营运成本压力较大,只有能够提取业绩提成的私募基金,才能维持正常的公司开支。而私募基金提取业绩提成时,存在“水位线”条款,即只有净值创新高,才能够获得业绩提成。如果市场行情持续低迷,私募产品跌幅过深,提取业绩报酬无望,则每年高昂的营运成本就会拖垮私募基金公司。

风险案例:一位私募投资者遭遇的清盘危机从赚90万到亏60万

基金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失联的情形包括通过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同时协会以电子邮件、短信形式通知机构在限定时间内未获回复。一旦可能“失联”,协会将通过网站发布“失联公告”催促相关机构主动与协会联系,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与协会联系的,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失联,通常会导致投资者无法收回投资本金。

风险案例:12家私募机构“失联”投资者陷兑付危机

7.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用“飞单”方式销售私募基金。

1.最近频繁收到短信,说某私募基金通过对冲策略投资于全球股票市场,能保证20%的收益,我能购买吗?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短信、互联网、电子邮件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宣传推介。同时,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我们提醒您,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必然面临投资风险,不可能稳赚不赔。很多私募基金在销售过程中淡化风险提示,承诺保本保收益,误导投资者,并且可能涉嫌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您不要轻信,购买前应充分了解拟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特性和投资运作,不可因为有承诺高收益就盲目进行投资,谨防上当受骗。

2.有私募机构向我推荐私募基金,说投向高新创业企业股权,待企业上市后能取得不错收益,5万元起卖,请问我能买吗?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只能销售给合格投资者,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个人合格投资者须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私募基金具有高风险性,合格投资者标准过低容易将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公众投资者卷入其中,进而引发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权益。该私募基金5万元就起卖,远低于法规的要求,很有可能是以投资理财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骗取投资者钱财,请您不要购买。

3.有朋友向我推荐一款私募基金,说收益率不错,并且通过网上签署合约即可,简单易操作。请问可以购买吗?

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制定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互联网上以私募基金名义的诈骗行为时有发生,不法分子骗取投资者钱财后,往往立刻挥霍一空或逃之夭夭,投资者的损失往往无法追回。所以,我们建议您认清投资风险、了解法规政策,不能因为是朋友推荐就掉以轻心,避免上当受骗。

4.朋友向我推荐一款私募基金,有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我不确定该私募基金是否合法,请问我该怎么验证?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多投资者都有一个疑惑,就是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资金时与非法集资到底区别在哪里呢?尤其是近年来一些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更是存在较大顾虑。那么,究竟如何分辨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呢?

1.从是否备案来判断。是否未履行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或借用登记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登记备案包括: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一般面向高净值客户推介,并不会向老百姓公开宣传。如果见到很多名为私募基金公司但却开展P2P、股权众筹等业务时,大多就是非法私募,实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暗示保本保收益。

4.对股权类私募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调查,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所以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回报兜售基金、股票、债券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近年来,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典型案例一:据中国新闻网2014年11月4日报道,原广州市某银行工作人员卢某于2011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了“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3年发行了一个专门瞄向高端客户钱包的“进取九号私募基金”项目,口头吹嘘该项目有价值高达3亿元的土地和物业作为抵押,同时许诺投资人每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3至24个月可对应获得6.5%至14%的年化收益。该公司将募集的资金贷给某服务公司使用,收取每年24%的利息及费用。该服务公司于2014年9月垮塌,总计亏空高达人民币3.1亿元的投资款,违法行为最终暴露。该案牵涉投资者270余人,涉案金额7亿余元,成为广州市天河区有史以来第一单以私募基金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典型案例二:据法制日报2014年7月25日报道,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自2012年起,以高额返利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以山东高速等项目发行有限合伙基金产品,共有3700余人在该公司投资,涉及金额38亿余元人民币。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典型案例三:据中国广播网2014年3月17日报道,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时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的梅晓春以公司名义,虚构公司拥有大庆龙华石油化工、芜湖联众石油化工、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比特盾科技等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公司项目股份或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并将8600余万元非法占有,给被害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2014年3月17日,梅晓春等四名金源鸿基高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广大群众应高度警惕各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承诺高额回报”、“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私募基金”等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典型案例四:北方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之后,该公司在互联网上散布“公司有某县**特批免5年的税;享有**推荐项目的优先选择权;享有托管银行10倍的支持,正常情况下银行对被托管企业的支持是3-5倍,国外是10倍;县**将拥有的一块5800亩的土地全权交给该公司清理、包装、挂牌上市、出售”等虚假信息,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至案发,涉案金额高达12.78亿元,涉及全国30个省市的8964名投资者。经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该公司串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进行工商注册;违反股权投资基金不能面向公众招募的有关规定,在互联网上向公众散布信息;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捏造事实,欺骗社会公众;承诺高额固定回报,月息6%至10%不等;且尚未形成投资收益,提前向涉案群众返款。

目前,该案已处置完毕。主犯韩某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犯罪嫌疑人分别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共处罚金324万元。所有涉案人员均已开始服刑。

广大群众应高度警惕各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承诺高额回报”、“未经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私募基金”等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一、案情摘要

2015年3月,G证券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XX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证监*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由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据此,证监*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本案是私募基金领域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1、借助“基金财产由证券公司托管”,骗取投资者信任。实践中,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与证券公司或银行等机构签署托管协议,将募集的基金财产存入专门的托管账户,由托管方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清算、核算,对基金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一定程度上增加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Y公司恰恰利用了这一点,借与国内知名证券公司进行托管合作之机,获得了盖有证券公司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但实际上并未按约定将资产交托管方保管,只是以托管的说法骗取投资者信任。

2、借助“对冲基金”概念,迷惑、吸引投资者。对冲基金主要是指采用对冲交易策略的基金,具有投资标的广泛,投资操作灵活,投资资产流动性好,投资者门槛要求高等特点。我国对冲基金发展起步较晚,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对冲基金”仍是陌生而神秘的概念。Y公司利用国内投资者对对冲基金缺乏了解,使用看起来“高大上”的“对冲基金”概念“包装”产品,以此迷惑、吸引投资者。

3、利用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中的漏洞,挪用基金财产。由于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方往往不在一地,三方签订基金合同的通常做法为:托管方先行将盖有自己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交付私募基金管理人,待募资实现,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章后再返还一份给托管方。三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脱节,即三方没有同时在场签订,投资人和托管方不见面。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在私募机构完成募资后,返还三方合同给托管方,托管方的托管责任才生效。由于募资全部完成需要一定周期,在此期间,是否签订合同并实现募资,募资多少,托管方并不知情。此案中,Y公司正是充分利用了这种惯常做法的漏洞、托管方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从托管协议签订到募资成功的时间差,擅自篡改合同内容,与不知情的投资者签署了所谓的“三方协议”,并大胆挪用基金资产。

4、利用熟人关系麻痹投资者。本案中涉及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基于亲朋好友之间的信任,投资者在签署合同时,一般不会仔细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自然难以发现合同的异常。

对投资者而言,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要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私募办法》也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同时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对照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判断是否能够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在满足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前提下,再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2、要摸清底细。在进行私募基金产品购买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或询问机构注册地证监*,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登记,登记资料是否完整、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可以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3、要细看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书。投资者在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4、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或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1.咨询热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咨询热线:010-66578261/8234/8244/8254/8274(咨询时间8:30-11:30,13:30-17:00);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区别

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例如,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资顾问法》的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获得大藏省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签定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两个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2)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3)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应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发起人情况;发起人协议;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发起人协议主要包括:发起人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发起人认购基金单位的出资方式及首次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基金单位的份额、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在筹建期限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他业务活动。(5)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筹建情况、验资证明、人员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中公司章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四号《基金管理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制定。(6)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7)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基金属于机构吗?

基金属于机构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属于金融机构。

股票里的基金和机构有什么区别?

  

1、股票里的基金和机构的区别:基金持股一般不炒作,他们的公司研发力量相对强大,买入后等着别的机构和大众来价值发现,自己水涨船高获利,周期相对较长。机构持股一般以短期利益为重,自己高举高打,一路拉升,高位出货后惨不忍睹。  

2、在我国机构有很多,公募基金,保险资金,社保资金,QFII,私募资金,券商资金为最主要的机构,那么这些机构买入股票,称为机构持股。

私募基金与机构基金有什么不同?谁能赚钱?

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如下:1.募集对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资金是通过公开发售的方式进行的,而私募基金则是通过非公开发售的方式募集,这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区别。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对信息披露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其投资目标、投资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则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较强的保密性。4.投资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在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与基金类型的匹配上有严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资限制完全由协议约定。5.业绩报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业绩报酬,只收取管理费。而私募基金则收取业绩报酬,一般不收管理费。对公募基金来说,业绩仅仅是排名时的荣誉,而对私募基金来说,业绩则是报酬的基础。6.投资目标不同。公募基金投资目标是超越业绩比较基准,以及追求同行业的排名。而私募基金的目标是追求绝对收益和超额收益。但同时,私募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较高。7.业绩激励机制不同。公募基金公司的收益就是每日提取的基金管理费,与基金的盈利亏损无关。而私募的收益主要是收益分享,私募产品单位净值是正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取管理费,如果其管理的基金是亏损的,那么他们就不会有任何的收益。私募和公募的最大区别是激励机制、盈利模式、监管、规模等方面,具体的投资手法,尤其是选股标准在同一风格下基本没有区别。

零售基金与机构基金的区来自别?

零售基金和机构基金主要是指购买者而言。基金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都没有零售和机构之分。个体投资者购买零售基金的手续费一般要高于机构购买基金的优惠手续费率。

机构是基金公司吗?

机构包括基金公司,但不单一代表是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国家队等都属于机构,机构是专门进行证券投资的法人机构,也被称之为庄家。

机构投资者的资金量大,一般能主导股票的走势,机构投资者获取信息渠道较多,并且获取信息的时间较快,能迅速做出反应,机构投资者有较强的专业性,投资水平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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