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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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成都想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要求、根据提取原因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若是急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可以私信我咨询快速安全提取公积金,但需要额度在十万以上
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①满足购房相关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因购房、租房、建造、翻建、大修提取、增设电梯提取等跟住房相关的,需要根据原因,确定所需要的提取条件
②生活压力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还贷、离职、家庭生活困难提取、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离退休提取、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出境定居提取、死亡等基础条件,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③符合住房公积金条件提供消费**,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完成后才可以提取到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有什么影响
影响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成功之后,两年内不能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取
影响二:六个月到一年内不能用公积金买房
影响三:住房公积金取出来会影响以后公积金贷款到的额度。
影响四:如果配偶之前已经用过公积金贷款,虽说自己提取公积金不占用公积金贷款的名额,但是由于整个家庭之前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同时这也是购买的二套房,属于二套房贷,首付最少6成。
成都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第一步:职工提供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符合什么条件准备什么材料)
第二步:职工携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银行、分中心)申请提取;
第三步:银行或中心(分中心)审核;
第四步:银行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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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内容的目的是分享相关有用的信息!
办理相关事务还需要咨询专业机构或单位之后再做自己判断做决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问答
住房公积金共有14个提取事项,具体如下:
(1)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购买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6)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0)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12)外籍、港澳台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4)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上提取事项均可通过网上申请,需注意的是,部分提取事项的特殊情形仍需在柜台办结。具体包括:(1)“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购买的房屋为本市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或本市的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2)“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主贷款人为申请人的配偶;(3)“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将已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打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账户;(4)“因婚姻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中离婚分割原配偶住房公积金。
2.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必须单位办理,个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吗?
3.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及限价商品房、公有住房及集资合作建房、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如为房屋产权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且因我市老旧小区改造的危旧楼房改建项目分摊部分改造成本,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1.购买京内住房提取】,选择“购买房屋类型”,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相应的事项申请页面(如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或铁路分中心存在相同地址的购房提取事项,应共享该事项继续办理提取):
1.购买“商品住房”
“基本信息”栏目下显示用户基本信息,“婚姻状况”如为已婚或离婚、且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自动导入婚姻信息;如无法校验,需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影像;如未婚,可依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选择【是否有网签】信息项,分为两种情况:
(1)选择“是”时,选择【房屋所有人】和【所购房屋类型】,选择所购房屋类别,录入网签合同编号(所购房屋类型为“存量住房”的,应同时提供该套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未查询到购房信息的,需修改网签信息重新查询,或在“是否有网签”项选择【否】并录入相关信息。
(2)选择【否】时,选择【房屋所有人】和【所购房屋类型】,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购房**或载有计税金额的契税票原件影像。
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填写“本次提取金额”,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
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新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
如后续申请人希望公积金余额可按周期打入本人公积金用卡当中,可在“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选择约定提取日及约定提取周期。如之前办理过约定提取,约定提取相关信息自动显示,可保持不变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非强制填写。
办理流程与上述“商品住房”方式基本一致,在“基本信息”栏目下显示用户基本信息,需按实际情况填写申请人户口所在区”。后续同“商品住房”操作步骤一致。
“基本信息”栏目与上述“商品住房”方式办理流程基本一致。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选择【所购房屋类别】和【房屋产权人】,录入相关信息,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并上传购房收据或购房**或购房合同原件影像。
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网上申报完成后还需要持相关材料前往柜台进行审核,请仔细阅读提示,并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基本信息”栏目与上述“商品住房”方式办理流程基本一致。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拆迁或征收回迁协议”,协议中未注明购房人实际缴纳的房价款金额的,需要上传“回迁房统一**或收据”影像。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表内注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号,并上传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原件影像。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在提交成功页面,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购买“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网上申报完成后还需要持相关材料前往柜台进行审核,请仔细阅读提示,并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途径二:通过北京公积金APP申请
点击北京公积金APP,进行登录。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服务】,在“我要提取”栏选择【购买京内住房提取】,选择“购买房屋类型”,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相应的事项申请页面(如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或铁路分中心存在相同地址的购房提取事项,应共享该事项继续办理提取),按照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相关流程与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一致。点击【提交】,提示操作成功。
提示:
1.请仔细阅读提示信息,以免遗漏相关提取材料。
2.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危改、拆迁、征收回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网上申报完成后还需要持相关材料前往柜台进行审核,请仔细阅读提示,并决定是否继续办理。
3.若申请人原在中直、国管或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过同套住房的提取,转移至北京地方后申请继续提取同套房屋剩余限额的,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无需提供其他材料。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在分中心的提取额度清零。
途径三: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1.房屋类型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网签合同编号(所购房屋类型为“存量住房”的,应同时提供该套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如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销售不动产统一**或载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房改售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单位给申请人开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据原件(只能提供收据复印件的,需售房单位在收据复印件上盖章)。收据遗失的,由售房单位出具收到购房人支付售房款具体数额的说明;单位不出具说明的,将依据成本价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房价款计算公式核算。
老旧小区提取: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分摊改造成本实际出资的**或收据,不动产登记证号(或房屋产权登记证号);承租公房、且有获取危旧楼房改建后房屋产权意愿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分摊改造成本实际出资的**或收据,公房的购房协议原件;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配偶的,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如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无需提供)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父母或子女的,还应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包括同一户籍地址的户口簿、出生证明或户籍档案。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拆迁或征收回迁协议原件,协议中未注明的实际缴纳房款金额的,需提供购买回迁房的销售不动产统一**或收据原件。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二、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结。
登录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点击提取事项右侧的【约定提取管理】,进入约定提取管理页面:
在“公积金约定提取信息”栏目下,选择“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周期”,系统自动反显“约定下次支付日期”。
在“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下,点击【选择收款账户】,可选择公积金用卡,如申请人希望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公积金用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再次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
点击【提交】。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即可。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办理的,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需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4.购房时已办理了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含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购买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房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三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网上办结。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2.北京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 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事项申请页面。“基本信息”栏目下显示用户基本信息,“婚姻状况”如为已婚或离婚、且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自动导入婚姻信息;如无法校验,需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影像;如未婚,可依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房屋所有人”选择本人或配偶。
在“公积金贷款信息”栏目下,系统自动显示房屋所有人的公积金贷款信息,申请人可点击选择;如有多条的,可选择一条。未查询到贷款信息的,公积金贷款信息栏显示:没有查询到结果。申请人需确认是否有北京公积金贷款,贷款信息是否准确无误,如有疑问请联系放款机构。
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填写“本次提取金额”,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
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新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
如后续申请人希望公积金余额可按周期打入本人公积金用卡当中,可在“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选择约定提取日及约定提取周期。如之前办理过约定提取,约定提取相关信息自动显示,可保持不变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非强制填写。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在提交成功页面,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途径二:北京公积金APP办理,网上办结
点击北京公积金APP,进行登录。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服务】,在“我要提取”栏选择【公积金贷款购房提取】,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相应的事项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相关流程与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一致。点击【提交】,提示操作成功。
途径三: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二、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结。
登录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点击提取事项右侧的【约定提取管理】,进入约定提取管理页面:
在“公积金约定提取信息”栏目下,选择“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周期”,系统自动反显“约定下次支付日期”。
在“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下,点击【选择收款账户】,可选择公积金用卡,如申请人希望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公积金用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再次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
点击【提交】。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即可。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5.全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是否可以申请提取?如何提取?
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住房,缴存职工及配偶应无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提取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1)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所在省内住房;(2)缴存人及配偶在京无房,购买天津、河北省内等住房。
一、购房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全程网办。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3.全款购买京外住房提取】,阅读并勾选《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事项申请页面(如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或铁路分中心存在相同地址的购房提取事项,应共享该事项继续办理提取)。
1.录入基本信息
系统自动显示用户部分信息,“身份证签发机关(省/市)”按身份证背面签发机关的省/市填写,点击【上传身份证】,从本地上传申请人的身份证影像。“婚姻状况”如为已婚或离婚、且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自动导入婚姻信息;如无法校验,需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影像;如未婚,可依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配偶户籍”按照户口簿记载的户籍填写。点击【上传配偶身份证】,从本地上传配偶方身份证影像。
提示:1.申请人的“户籍”信息若与实际不符,可点击网页上方“个人信息”-“户籍所在地”进行修改。2.“所购房屋坐落”省/市与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签发机关所在地省/市均不一致的,还需上传本人或配偶户口簿照片。
已签订网签合同的,勾选“购房合同”选项,网签合同编号、网签查询密码、房屋所有人、住房出售人或开发商名称、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所购住房坐落(省/市)、所购住房地址和购房金额为必录信息项。点击【上传购房合同】和【上传购房**或契税票】,上传相关材料影像;
未签订网签合同的,勾选“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选项,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房屋所有人、住房出售人或开发商名称、所购住房建筑面积、所购住房坐落(省/市)、所购住房地址和购房金额为必录信息项。点击【上传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和【上传购房**或契税票】,上传相关材料影像。
提示:“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是指申请人在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签约系统中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和密码,如所在地购房网签无密码,可在网签查询密码栏目中填写“无”。
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填写“本次提取金额”,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
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应先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用卡维护】按键,选择需要添加的住房公积金用卡“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添加】按键,添加成功。后续流程从“一、第二步”开始,继续办理即可。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如后续申请人希望公积金余额可按周期打入本人公积金用卡当中,可在“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选择约定提取日及约定提取周期。如之前办理过约定提取,约定提取相关信息自动显示,可保持不变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非强制填写。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填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提示:“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需为应为本人持有的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或载有计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已取得上述两项权证之一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申请人采用人脸识别或购房地址所在的省与身份证不符的需提供)、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
若申请人原在中直、国管或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过同套住房的提取,转移至北京地方后申请继续提取同套房屋剩余限额的,提供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无需提供其他材料。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在分中心的提取额度清零。
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购房合同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已取得上述两项权证之一的需提供)、申请人户口本原件(申请人采用人脸识别或购房地址所在的省与身份证不符的需提供)、购房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二、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结。
登录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点击提取事项右侧的【约定提取管理】,进入约定提取管理页面:
在“公积金约定提取信息”栏目下,选择“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周期”,系统自动反显“约定下次支付日期”。
在“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下,点击【选择收款账户】,可选择公积金用卡,如申请人希望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公积金用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再次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
点击【提交】。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即可。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1.个人或配偶购买域外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对于域外的房改房、拆迁补偿定向安置房、大修翻建房等住房,暂不纳入提取范围。
2.如申请人购买域外住房且人在购房地的,可通过“跨省通办”渠道,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在北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及材料与上述内容一致,申请流程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咨询。
6.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外住房是否可以申请提取?如何提取?
使用商业银行贷款及使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之外的住房,缴存职工及配偶应无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提取记录,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1)购买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所在省内住房;(2)缴存人及配偶在京无房,购买天津、河北省内等住房。
提示:如本人是主贷款人的可通过网上办理提取;如配偶为主贷款人且在北京地方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通过配偶先网上办理提取,本人再共享配偶提取事项的方式实现网上办结;如配偶为主贷款人但在北京地方无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夫妻双方携带结婚证原件(如通过我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及相关材料到现场办理。
一、购房人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4.贷款购买京外住房提取】,请认真阅读提示内容,点击页面下方“继续办理”阅读并勾选《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事项申请页面(如在中直分中心、国管分中心或铁路分中心存在相同地址的购房提取事项,应共享该事项继续办理提取)。
1.录入基本信息
系统自动显示用户部分信息,“身份证签发机关(省/市)”按身份证背面签发机关的省/市填写,点击【上传身份证】,从本地上传申请人的身份证影像。“婚姻状况”如为已婚或离婚、且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自动导入婚姻信息;如无法校验,需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影像;如未婚,可依据自身实际进行选择。
“配偶户籍”按照户口簿记载的户籍填写。点击【上传配偶身份证】,从本地上传配偶方身份证影像。
提示:1.申请人的“户籍”信息若与实际不符,可点击网页上方“个人信息”-“户籍所在地”进行修改。2.“所购房屋坐落”省/市与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签发机关所在地省/市均不一致的,还需上传本人或配偶户口簿影像。
在“房屋相关信息”栏目下,录入“借款合同编号”、“放款时间”、“所购房屋坐落”、“所购住房地址”、“还款周期”、“贷款金额”、“购房金额”。需要上传借款合同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影像。
提示:“借款合同编号”、“放款时间”、“还款周期”按照借款人与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中心签订的贷款合同内容填写。
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填写“本次提取金额”,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
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应先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用卡维护】按键,选择需要添加的住房公积金用卡“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添加】按键,添加成功。后续流程从“一、第二步”开始,继续办理即可。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
如后续申请人希望公积金余额可按周期打入本人公积金用卡当中,可在“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选择约定提取日及约定提取周期。如之前办理过约定提取,约定提取相关信息自动显示,可保持不变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非强制填写。
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在提交成功页面,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提示:“开户银行”及“银行卡号”需为应为本人持有的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通过人脸识别)、借款合同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申请人采用人脸识别或购房地址所在的省与身份证不符的需提供)、借款人姓名为提取人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通过我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
若申请人原在中直、国管或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过同套住房的提取,转移至北京地方后申请继续提取同套房屋剩余限额的,提供填写完整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无需提供其他材料。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在分中心的提取额度清零。
申请人是主贷款人的,持上述材料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申请人配偶为主贷款人的,夫妻双方持上述材料外到任意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二、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因同一套住房曾办理过购房提取,提取金额未达到购房款总额,中断后可再次申请提取。
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办结。
登录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后,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点击提取事项右侧的【约定提取管理】,进入约定提取管理页面:
在“公积金约定提取信息”栏目下,选择“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周期”,系统自动反显“约定下次支付日期”。
在“收款银行账户信息”栏目下,点击【选择收款账户】,可选择公积金用卡,如申请人希望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公积金用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再次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
点击【提交】。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即可。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选择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选择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提示:1.个人或配偶购买域外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对于域外的房改房、拆迁补偿定向安置房、大修翻建房等住房,暂不纳入提取范围。
2.如申请人购买域外住房且人在购房地的,可通过“跨省通办”渠道,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在北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条件及材料与上述内容一致,申请流程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咨询。
7.家庭购房应由哪一方先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如购房人一方已办理提取,其配偶如何办理提取?
家庭购房可由夫妻任意一方先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如房屋产权人为提取申请人配偶的,申请人在使用该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前应先征得配偶同意。在首次办理时除提供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如可通过市民政校验的可不提供)。如一方已办理提取,其配偶申请提取时只需可登录个人网上业务平台,选择“因婚姻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中的“共享配偶提取”,按步骤操作即可。无需再到柜台办理。
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本人及配偶在北京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理途径有三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网上办结。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点击【5.租房提取】,阅读并勾选《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事项申请界面。
“基本信息”栏目下展示用户基本信息。选择【租房类型】为“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2000元)”。“婚姻状况”如为已婚或离婚、且可通过民政校验通过的,自动导入婚姻信息;如无法校验,需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影像;如未婚,选择“婚姻状况”为“未婚”即可。
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系统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
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可点击【添加新卡】,选择需要添加的“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确认添加】,添加成功后,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即可。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
在“约定提取信息”栏目选择约定提取日,约定提取周期默认为“月”,系统反显“约定下次支付日期”。
如申请人希望在本次事项到期后,自动办理新一年无自有住房(每月提取2000元)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的,可勾选页面下方“本人同意在事项到期后系统自动接续申请”。新事项发起时,申请人符合本事项提取条件的,提取资金将自动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核实提交信息无误后,可点击【提交】。在提交成功页面,如需留存申请回单,点击【打印回单】,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途径二:通过北京公积金APP(或京通小程序)办理申请
点击北京公积金APP(或京通小程序),进行登录。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服务】,在“我要提取”栏选择【租房提取】,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相应的事项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相关流程与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一致。点击【提交】,提示操作成功。
途径三: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9.父母购房,子女是否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因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分摊部分改造成本的房屋产权人或已签订购房协议的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购房提取的,未到提取限额如何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同一套住房已办理过购房提取,未到提取限额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申请人可登录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点击“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约定提取管理”办理约定提取手续。
11.购买多套房屋,第一套房的提取额度用完了,如何继续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用其它所购住房办理提取,但需提交相应材料经审核后办理。
12.已办理了租房提取,又购买了住房,是否能办理购房提取?
13.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提取额度如何划分?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划分夫妻双方各自的提取限额,只要双方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款即可。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在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情况下,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途径有三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网上办结。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7.退休销户】,阅读并勾选《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事项申请页面,在“基本信息”栏目下系统自动反显用户基本信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退休状态未通过北京市社保养老部门核验的,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并点击右侧“上传相关退休材料”。
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提取本金”、“提取利息”、“本息合计”三项为自动返显。选择【收款人户名】,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
如选择【收款公积金卡或储蓄卡银行】,系统出现下拉菜单,选择银行并输入卡号,也可将提取资金打入申请人的非公积金用卡号中。选择【联行号查询】可精确或模糊查询到所选银行卡发卡行的联行号码。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提示:
1.“缴存状态”必须为“封存”方可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2.相关退休材料一般为:退休证、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等。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途径二:通过北京公积金APP申请,网上办结
点击北京公积金APP,进行登录。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服务】,在“我要提取”栏选择【退休销户】,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相应的事项申请页面,按照提示录入相关信息,相关流程与个人网上业务平台一致。点击【提交】,提示操作成功。
途径三: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且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退休状态未通过北京市社保养老部门核验的,还需提供相关退休材料(如退休证或职工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等)。
本人办理的,由本人携带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申请人本人填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交由单位经办人,由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死亡,在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情况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途径有三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网上办结。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8.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系统提示:如您选择将已故人的住房公积金打入其本人银行账户的,可全程网办。点击“是”的,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事项申请页面。点击“否”的,提示:如申请打入您本人银行账户,需要持相关材料前往柜台办理。
如选择将已故人的住房公积金打入其本人银行账户的,进入事项申请界面后,在“已故人信息”栏目下,录入已故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后,自动显示已故缴存人相关信息。如核验已故人信息失败的,需上传已故人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的影像信息。如核验已故人信息成功的,则仅需要上传亲属关系材料,如您与已故人为配偶关系,请上传结婚证原件影像,如为子女/父母关系,请上传户口簿或出生证明等原件影像。如与已故人并非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请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柜台办理。
在“收款人账户信息”栏目下,收款人户名默认为已故人,需要选择【收款银行】,系统出现下拉菜单,选择银行并输入卡号。选择【联行号查询】可精确或模糊查询到所选银行卡发卡行的联行号码。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提取申请完成。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申请人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公积金-已申请的提取事项记录】,在页面下方“网上可提取事项记录”栏中,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下(不含利息)的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通过人脸识别);(2)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3)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已故职工配偶、父母、子女之外的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除上述1、2项材料,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确认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
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通过人脸识别);(2)已故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3)确认继承、受遗赠公积金份额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本人办理: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已故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以上(不含利息)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时,如存在多个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同时到场,或委托一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同时需提供所有人签字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及身份证原件。
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继承或受遗赠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及上述材料,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途径三:通过邮寄材料办理
本人也可将上述材料邮寄至任意管理部办理,管理部柜台受理完毕后,会将办理结果和材料原件寄回至本人。
建议:邮寄前先与管理部联系,确认收件人和收件地址是否正确。各管理部电话可通过“首页-政务服务-业务网点”进行查询。
16.非本市户籍人员离职后是否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如为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途径有两种:
途径一: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申请办理。
提示:如果未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请您先完成注册后再登录。
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在新事项申请列表中点击【10.非京籍人员销户】,如为非本市户籍,阅读并勾选确认《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后进入事项申请页面。“基本信息”栏目下显示用户基本信息,“身份证签发机关”按照身份证上的签发机关填写,“户籍”和“账户封存时间”自动显示。“户籍”信息若与实际不符,可点击网页上方“个人信息”-“户籍所在地”进行修改。“账户封存时间”不可修改。
在“提取人账户相关信息”栏目下,填写“本次提取金额”,选择【收款人公积金用卡银行】,自动显示相应的公积金用卡卡号。
如申请人希望使用本人的其他银行卡(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提取时,应先点击页面左侧【公积金用卡维护】按键,选择需要添加的住房公积金用卡“银行名称”,录入“银行卡号”,点击【添加】按键,添加成功。后续流程从“一、第二步”开始,继续办理即可。每名缴存职工本人名下,可持有多家发卡银行的公积金用卡,每家银行限一张。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
在提交成功页面,点击【打印回单】,根据业务凭证回单提示进行下一步操作,如需留存申请回单,可进行打印,如需查询业务办理机构,点击【经办网点】,点击【确定】,提取申请完成。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申请事项提交成功后,可点击页面左侧【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记录】,查看申请进度。点击【查看明细】,可以查询已申请事项详情,点击【打印回单】,可以补打《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凭证回单》。
【申请进度】为“审核已通过”的,提取资金将划入申请人公积金用卡账户。
【申请进度】为“审核未通过”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不通过原因。
【申请进度】为“补充申请材料”的,可在“备注信息”栏查看需补充的材料及原因。鼠标左键双击该事项记录,可在补充上传影像后,重新提交。
【申请进度】为“待审核”、“审核中”的,系统未完成审核,请稍后再次查看状态。审核通过后,系统将自动更新申请进度。
途径二: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
本人办理: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现场办理。
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申请人本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一份,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携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人脸识别)、《个人授权委托书》,选择任意的管理部及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
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职工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购房或租房提取业务,希望今后继续按照约定的条件将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自动转入本人的公积金用卡账户,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提取日期、提取周期和收款银行账户进行的约定。其中约定提取日期由个人任意选择;约定提取收款银行账户即为本人的公积金用卡账户,可在10家合作银行中任意选择,应为人民银行规定的I类卡;约定提取周期可选择按月、按季度、半年或一年,其中租房提取的约定提取周期为按月。
18.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到账是什么原因,如何处理?
约定提取日未收到应于当日到账的住房公积金,可能存在以下六种情况:
一是单位汇缴时间晚于约定提取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无可提取金额,导致本次约定到账失败,但本月的提取金额将在下次约定提取日转入公积金用卡账户中;
二是提取事项的可提取额度已经提完,不能再用该事项提取,约定提取自动终止;
三是个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由于新老单位个人信息录入不一致,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能合并,导致约定提取失败的,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到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单位经办人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印章;
四是由于公积金用卡长期未使用处于休眠状态,导致到账失败,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发卡银行激活公积金用卡,激活后资金将在下次约定提取日转入公积金用卡账户中;
五是公积金用卡被银行降为二类储蓄卡,提取金额超过二类储蓄卡当日入账限额的,也会导致提取到账失败,需本人持身份证到发卡银行办理恢复一类储蓄卡的手续,办理后资金将在下次约定提取日转入公积金用卡账户中;
六是约定提取连续三次失败的,约定提取自动终止,如需恢复,您可以登录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在【我要提取】-【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约定提取管理】页面中,“公积金约定提取信息”中的“当前状态”调整为“启用”即可。也可携带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到任意管理部或银行网点办理。
19.为何约定提取到账金额与上次约定提取到账金额不一样?
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及时导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充足,从而导致两次约定提取金额不一致;二是由于个人提取事项临界提取额度上限,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剩余提取额度,从而导致两次约定提取金额不一致。
20.使用虚假、伪造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缴存职工将面临什么后果?
公积金中心受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使用涉嫌虚假、伪造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有权拒绝办理。该职工应全额退还违规提取的金额。其个人信息应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异地,违规提取的不良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21.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但没办理约定提取,如何在网上办理?
职工如已办理非销户提取业务但没有办理约定提取,该提取事项有效且有剩余提取额度时,可登录个人网上业务平台,点击“我要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申请提取事项管理-约定提取管理”办理约定提取手续。
销户提取包含以下6类事项:
1.退休销户提取;
2.非本市户籍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销户提取;
6.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提取。
具体办理方式请见相关事项操作详解:
住房公积金怎么取出来,条件是什么?
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对象: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的职工;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的的职工;3、经有关部门批准离休、退休的职工;4、户口迁出本市的、出国定居的、考取国家统招研究生的职工;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6、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职工;7、户籍在阜新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和外地户籍,在阜新工作的聘用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9、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10、遇到突发事件,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条件: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两个月以上。单位因故办理停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下岗、买断工龄职工,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的除外。2、职工因购房或建房提取的,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五年之后,再次购买或建造自住住房的,可凭相关资料按规定的程序提取。夫妇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职工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在翻建、大修后,一年内提取。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大修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情况到现场实地勘察,确定是否允许提取。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4、职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偿清前,借款人及配偶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两年以上,每次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两年以上,每次夫妇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两年内偿还贷款本息额。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余额。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须先补足所欠贷款本息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购房提取和偿还贷款提取,职工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提取方式,在贷款前已办理购房提取的不再享受此项规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不按此项规定执行。对未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能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直至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5、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在单位或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满二年以上,仍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账户。提取程序:1、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财务预留印签;2、职工(或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支取审批柜台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提取的说明原因;3、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3日后将提取金额直接划入单位结算账户中,职工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取回单到单位领取;4、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和家庭有特殊情况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中心要求提供的手续直接到中心办理提取,中心将其住房公积金直接划入银行储蓄折中。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你可以到到公积金管理处咨询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览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览表.看到在重庆工作的公司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伙伴,2017重庆最新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就在这里!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1、购买自营住宅2、还清购房贷款本息3、建设、重建、修理拥有所有权的自营住宅4、租房住.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6、重大疾病使家庭生活变得严重困难8、退休、退休.9、完全丧失劳动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0、出境落户的,11、调出市内或户籍迁出市内的12、员工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两年没有再就业的.13、职工死亡或被判死亡的,职工继承人、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14、农民工或外籍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备注】:第1~6项为非销售者提取,其馀项目为销售者提取.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1、员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公司提取员工公积金摘要表3、员工使用提取公积金的明细表4、重庆市公积金支付申请书5、管理人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6、员工身份证.7、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备注】:在职员工的提取不需要提供第五项.退休人员提取只提供第五、六、七项.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额度
法律主观: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无房户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陪搭、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可以提取;退休的可以提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二、公积金怎么提取提取公积金的前提是,你的账户里必须有钱,现在当月是否还在缴纳都无所谓,并且缴纳的最低月份在6个月以上。在提取公积金时,要注意,最后还是要在账户里留下200元左右的金额,不能全部都提取出来。很多城市针对公积金提取是有年限规定的,比如说:如果你从上一家公司离职,已经超过2年的,你可以提取上一家公司给你缴纳的全部公积金。你需要跟之前的公司联系,让他们给你出具一份公积金的证明表,不过一般来说,当你离职的时候,公司已经把这份材料给你准备好了。然后你再去当地的公积金提取办事处,填写一份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还有你的收入证明之类的文件都要准备好,当然,不同的城市对公积金提取的要求是不同的,具体需要准备哪些资料,需要去咨询当地的相关部门。如果是有租房或者购房的需要而准备提取公积金的,更加好办,拿着你的租房或者购房正规盖章合同过来,就可以更快地办理好公积金的提取手续。三、公积金封存后怎么提取(一)购买二手房的,凭购房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或房产证、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动产统一**》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或契税完税证、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一次性全额提取。(二)购买新建住房的,凭行早购房合同或房产证、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的《销售不芦带拿动产统一**》或契税完税证、住房公积金卡、身份证一次性全额提取;(三)退休、死亡或宣告死亡;在国外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时可以取出公积金。(四)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男性年龄满50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可以销户领取。法律客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处室、分中心及服务大厅,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51353-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工作实际,制定《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标号GB/T51353-2019)、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试行)、《银川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银川地区提取业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各分支机构和各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受理对象为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类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六)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同一职工同一年度符合多项提取条件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公积金提取还贷、偿还公积金逾期贷款、销户类提取除外),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且只能有一次提取记录。
第七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提取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需留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房屋总价款。
第八条个人缴存者提取参照《银川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理。
第九条提取业务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办理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配偶代办或提取夫妻双方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2.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关系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
第十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非销户类型提取账户余额保留至百位。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提取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自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正本,首付款或全额购房款**(含电子增值税**)。
3.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合同副本,契税完税凭证。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的,自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未载明的以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当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格与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不一致时,该套住房可提取金额就低不就高。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档)。
4.契税完税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未能体现计税金额时,应当提供电子增值税**)。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拆迁安置房产生房款补差的,拆迁安置合同(协议)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完税凭证中载明的合同日期)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补差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已备案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正本(房屋保障部门拆迁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附差价结算表)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1.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公有住房的,自《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签订之日(契税**中的合同签订日期)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付房款总额的(房款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1.职工本人及配偶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建造、翻建从批准建造或翻建之日、大修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出具之日起3年内,每年(自然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或大修房屋支付费用的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费用及装修款。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市(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文件。
大修自住住房:有资质机构出具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建房费用**(含电子增值税**)、工程预算造价书/大修支付费用**。
4.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
翻建/大修住房时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放款当月,职工及配偶可与“管理中心”签订逐月还贷协议,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1.本人及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封存账户职工有未还清(或为共同借款人)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内留一个月的还款金额,其余可偿还贷款本息。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职工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
2.无冻结(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封存账户职工有未还清(或为共同借款人)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内留一个月的还款金额,其余可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出具的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一个月),贷款余额单包含异地公积金中心APP中查询的贷款基本信息和贷款余额信息。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正常还款一期后,每年(自然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
1.本人及配偶住房商业贷款未结清的。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4.借款人本人须到提取业务柜面授权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5.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商业住房借款合同(若借款人为2人以上的,须购房产权人与借款人一致,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3.贷款余额单(有效期一个月),贷款余额单包含手机银行APP中查询的贷款基本信息和贷款余额信息。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1.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满3个月的。
2.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
3.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承租住房为商品住房的,可通过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联网系统查询数据信息,能够核查核实的,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无需提供申请材料,核查不到的仍需提供职工无房证明(职工本人及配偶也可通过住建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公众号或APP查询)。承租住房为公租房的,需提供银川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住房保障证、租金缴纳证明。
3.单身提供户口簿/已婚提供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1.本人及配偶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载明日期3年内只能提取一次。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无提取记录的。
3.累计提取金额合计不得大于实际支付加装电梯应分摊的费用总额(不包括维修电梯费用)。
4.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时参照解除劳动关系提取办理。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已抵押的提供经抵押银行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申请人符合本细则非住房消费类(一)至(五)项规定任一情形,已办理了账户封存手续,且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退休提取
1.缴存职工在取得离退休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满55岁、男满60岁)。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女满55岁、男满60岁)。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因出境定居注销的户口簿或注销户籍证明)。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
2.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两万元(含两万元)以下的按照《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死亡职工小额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通知》文件执行。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的,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3.社保共享数据验证职工社保信息已停缴,不在原单位缴纳或养老保险转为个人缴交的。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1.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
2.未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3.社保共享数据验证职工社保信息已停缴,不在原单位缴纳或养老保险转为个人缴交的。
4.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冻结的。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六、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1.职工遇到自然灾害(火灾、地震、水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冻结的。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所有证明材料的影像资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确认表原件及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职工提交提取申请材料
(二)受理:
办理岗位:“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服务大厅,各业务委托银行提取窗口
工作职责:
1.材料初审: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补正的材料。
2.信息录入:对初审通过的,将信息录入业务系统,扫描上传申请材料。
(三)复核:
办理岗位:服务大厅复核岗
工作职责:
1.信息复核:复核录入信息是否齐全、有效、准确。
2.档案复核:复核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3.合规性复核:依据政策、依托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对申请业务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复核。
4.将复核通过的申请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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