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教学大纲-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
《公司法学》课程教学大纲长春税务学院二〇〇七年一月《公司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编号:2、课程模块:全院任选课3、课程学时:总计36学时。4、学分:25、先修课程:相关法学基础理论6、适用专业:全院学生7、修订时间:2007年1月26日二、课程简介《公司法学》是全院任选课程。该课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针为指导,立足我国企业改革以及公司立法的实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配套法为依据,在适当借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公司制度的基础之上,系统阐述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介绍我国公司制度的特点和基本内容。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织后,即2005年我国修改了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得到了充分的完善。公司法学课程内容完全是按照新法设置的。主要包括:公司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基本原则。公司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点;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的概念、特征和法律内容。公司的设立、设立登记、公司设立的效力、公司设立的条件、程序。公司资本制度。股东、股东出资与股权的转让。公司组织机构。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清算。公司法课程主要是对我国公司法的理论概括和分析,学习该法,要求学生必须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端正学习态度。该课程注重理论知识的掌握,但并不忽视实践教学,其中穿插了大量的案例教学,使学生既吸收了深厚的理论知识,又掌握了丰富的解决实际问题的经验。三、课程教学目标本课程为全院各专业任选课。通过授课培养学生们对公司法的学习兴趣,引导他们逐步了解公司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国计民生和社会生活的重要作用及其学习公司法的必要性。教学中理论与案例相结合,开阔同学们的思路,拓宽同学们的知识面,为同学们学习经济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通过学习公司法课程,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基本理论及公司的各种类型;理解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概念、内容以及《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了解公司的变更终止与法律责任。通过学习,使学生既掌握公司法学的有关理论,同时也注重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四、教学内容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是最典型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民商法体系中十分重要的法律部门。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概念、特征;熟悉公司法的作用;了解公司法的概念、特点及公司的产生过程。【教学重点】公司的概念、特征【教学难点】对公司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及公司的法律特性【教学内容】第一节公司概述一、公司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的特征(一)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二)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社团法人(四)公司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第二节公司的沿革和作用一、公司的沿革公司从产生到发展,从一种形式到多种形式,从简单到复杂,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一)西方国家公司的产生和发展l、公司的萌芽时期2、无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3、两合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4、股份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5、有限公司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二)中国公司的产生和发展1、1949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2、1949—1956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3、1979年以后(改革开放时期)4、公司法的制定和修订二、公司的作用(一)获取投资收益(二)限制投资风险(三)募集经营资金(四)实行科学管理第三节公司法概述一、公司法的概念和性质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应属私法、商事和商事主体法。二、公司法的特点公司法的特点表现为:(一)公司法是主体法和行为法的结合(二)公司法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的结合(三)公司法表现为成文法(四)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第二章公司的类型【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分类的目的是根据公司的不同法律属性和法律关系对公司进行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调整。本章要求学生掌握按股东责任形式划分的公司类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概念和关系;熟悉公司分类的主要内容;了解公司的分类形式。【教学重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点,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教学难点】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不同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教学内容】一、以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为标准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一)无限公司无限公司(unlimiedcompany),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它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二)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亦称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四)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一)封闭式公司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二)开放式公司开放式公司,又称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或公开招股公司,其特点与封闭式公司正相反,它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拥有的股票也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地买卖或交易。三、按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一)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条件作为公司信用基础而组成的公司。(二)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指以公司资本和资产条件作为其信用基础的公司。(三)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指信用基础兼具股东个人信用及公司资本和资产信用的公司,公司既有人合性质又有资合性质。四、根据公司资本的构成将公司分为国营公司、公营公司与民营公司公司五、按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六、按根据公司之间的特殊联系将公司分为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七、按公司内部管辖关系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八、按公司的国籍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与跨国公司第三章公司的能力【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的能力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但是,它所涉及的实践问题却丰富而具体,所以,公司能力理论不仅是公司的基础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众多实务问题的所应扎实掌握的基本知识。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的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熟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内容;了解公司能力的类型。【教学重点】公司权利能力的法律限制和目的上的限制【教学难点】公司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理论含义【教学内容】第一节公司的权利能力一、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意义公司的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1)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是判断公司是否享有某种特定权利或承担某种特定义务的首要标准。(2)公司的权利能力及其范围的概念是判断公司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首要标准,如果公司的法律行为超越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则一般为无效。二、公司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公司的权利能力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开始,至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之日终止。三、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限制主要存在性质限制、法律限制和目的限制三方面的内容:(一)性质限制(二)法律限制(三)目的限制第二节公司的行为能力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一)公司行为能力的概念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构建法律关系的资格。(二)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1)公司作为一种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公司的行为能力通过其机关实现,而其机关最终由自然人担任。(2)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并且,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二、董事长的代表行为及其构成要件分析(一)代表行为(二)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第三节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一、公司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是指公司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的责任能力。二、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一)须公司的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二)须公司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与公司职务有密切关系(三)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三、公司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一)公司的责任(二)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教学目的和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的重要形式。本章要求学生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点、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内容;熟悉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了解公司的设立程序。【教学重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重要内容【教学难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教学内容】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三)公司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四)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价和适用有限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应该说,它兼采了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优点,同时又克服了它们的不足。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一)主体条件(二)财产条件(三)组织条件三、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一)提出申请(二)审查核准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出资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均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1、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获取股利、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4、知情权5、建议和质询权6、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认购优先权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股权的转让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1、股东会的职权2、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二)董事会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1、董事会职权2、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3、董事会会议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5、董事会的决议。(三)经理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四)监事会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一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须法定。监事会的职权有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投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授权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其他形态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一)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三)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由***或者地方人民**授权本级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分别行使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权、经营管理权、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教学目的和要求】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公司的重要形式。本章要求学生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点、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及上市公司的重要内容;熟悉股份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了解公司的设立程序。【教学重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重要内容【教学难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教学内容】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股份有限公司,又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二)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三)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四)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五)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六)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价和地位作为公司形式之一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事经营活动中,具有其他公司和企业形式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但同时它又有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或不足,因此,对股份有限公司应进行辩证的分析,以对其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一)签订发起人协议(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三)制订公司章程(四)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五)认购股份(六)建立公司组织机构和申请设立登记(七)公告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指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司依法必须设立的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1、股东大会的职权2、股东大会的召集及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二、董事会1、董事会的组成和性质2、董事会职权3、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4、董事会会议5、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董事会的决议。(三)经理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四)监事会1、监事会的性质、组成2、监事会的职权第四节上市公司一、上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如下:(一)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二)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三)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公司上市的目的和作用(一)增强公司融资功能(二)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三)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商誉(四)规范公司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三、公司上市的条件(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巳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四、公司上市的程序根据我国《证券法》及有关规定,上市的基本程序可概括如下:(1)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各种申请文件。(2)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3)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4)在规定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5)公告有关上市事项。(6)挂牌上市。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公司将按照上市协议规定的时间,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第六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的资本运营和公司购并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重要现象,而公司的合并、分立和组织变更则是公司资本运营的重要法律形式。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概念,吸收合并(兼并)的方式;熟悉合并的分立效果;了解合并与并购的界限。【教学重点】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概念,吸收合并(兼并)的方式【教学难点】公司合并、分立的基本概念,吸收合并(兼并)的方式【教学内容】第一节公司的合并一、公司合并概述(一)公司合并的概念界定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二)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三)合并的意义二、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兼并)是最常见的合并类型。在吸收合并中,被兼并的公司将消灭。可以划分出两类吸收合并的方式:第一类:资产先转移。第二类:股权先转移。三、合并的程序(一)订立合并协议(二)通过合并协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通知债权人和公告(五)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四、合并的法律效果(一)公司的消灭(二)公司的变更或设立(三)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第二节公司的分立一、分立概述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分立的方式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公司。三、分立的程序(一)作出决定和决议(二)订立分立协议(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四)通知债权人(五)办理登记手续四、分立的法律效果(一)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二)股东和股权的变动(三)债权、债务的承受第七章公司的终止与清算【教学目的和要求】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为方便论述,本章先对公司终止及破产、解散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然后分别介绍了导致公司终止的两类原因——破产和解散及其法定程序,并对修改后公司法新增的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此外,考虑到清算程序的重要性,本章单设一节对其进行了介绍。本章学习的重点为公司终止、破产、解散、清算的概念及具体程序,另外还需要对公司解散的原因以及司法解散予以特别的关注。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对这几个概念的界定是本章的难点。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不仅应该对公司终止制度有一宏观了解,也应该掌握破产和解散制度的具体程序。【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内容】第一节公司的终止一、公司终止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其特征如下:(1)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2)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3)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二、公司终止的原因1、破产2、解散三、公司的解散(一)解散概述1、解散的概念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2、解散的特征(1)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2)债权人或有关机关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3)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二)解散的分类与原因第二节公司的清算一、清算的概念与法律意义(一)清算的概念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二)清算的法律意义(1)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2)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3)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4)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5)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二、清算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破产而清算的,按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应由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三、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具体包括:(一)清理公司财产(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三)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四)分配财产五、学时分配序号教学章学时1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2学时2第二章公司的类型6学时3第三章公司的能力4学时4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8学时5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10学时6第六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2学时7第七章公司的终止与清算4学时
六、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1、推荐教材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石少侠《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范健《公司法》南京大学出版社叶林《中国公司法》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参考资料1、孔祥俊,姜天波,汪泽.公司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2、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3、赵燕士、田予《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江平、孔祥俊《论股权》中国法学1994(1)5、程合红、刘智慧、王洪亮《国有股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7、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8、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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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同有效;②无权处分(股东名册登记后,股权就转移,新股东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再卖属于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没有工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有过错董、高,承担相应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实际出资人:①不是股东,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人数)才能称为股东;②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按照协议履行(但根据相对性,实际出资人不能对公司行使权利)
名义股东:①是股东,有股权,同时承担股东出资义务(如果是发起人,还要承担发起人连带补足的责任),之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实际出资人追偿;②名义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权处分+合同有效+第三人可善意取得(公司法只是参照善意取得,不要求无权处分)
违法所得货币(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出资:有效;追缴应当拍卖/变卖股权,不能直接从公司拿钱退股
实物出资:①应当评估作价;②转移所有权;③无权处分的,公司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
不动产出资:①已交付,但未过户:交付时就有股权,应当及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②已过户,但未交付:没有股权(交付后才有),其他股东/公司可以要求向公司交付
股权出资:合法持有+可转让+无瑕疵(已经实缴完)+无负担+估价(一定要估值)+转移手续
1、对其他【按期足额】的发起人:违约(签发起协议的发起人之间才有违约责任,后加入的股东没有这个责任)
2、对公司:补足+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后加入股东不连带(如股权转让或增资加入的股东这些非发起人,不连带)
3、对公司的债权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足(补足出资即可,不需要偿还全部债)+其他发起人连带,后可追偿(后加入股东不连带)
1、以【出资时】的估值判断;出资时充足,出资后商业风险的贬值,股东不需要补足(涨了利益也归公司)
2、对其他发起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区别于上述的出资违约】
3、对公司:同上出资违约
4、对公司债权人:同上述出资违约
5、中介机构需要在其评估不实的范围内赔偿(过错推定)
1、出资转移所有权,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不能拿回出资,否则就侵犯公司的财产权(因此,抽逃出资本质就是侵权(盗窃))
2、对公司和公司的债权人: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返还(偷多少,赔多少,不需要额外赔)+协助者(董事、高管、工作人员等)连带(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3、其他没有参与共同侵权的股东不需要承担责任;
1、出资人认缴后有股东资格和权利,按照认缴出资额行使股东权利(如开会表决权大小按照认缴),但新、剩、利(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分红)按照实缴
2、出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公司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债有时效限制,股东可因此对债权人抗辩)
3、有瑕疵股权:①不得作为设立公司的出资;②可转让,受让人知情的连带,不知情不连带
4、抽逃全部/完全没出资: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股东资格(出了一部分资/没有抽逃全部,不能解除股东资格,只能限权)
1、增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补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后可追偿;
2、增资阶段没有发起协议,因此其他股东不承担责任,没有违约责任
1、举证原则:由债权人举证;例外:一人公司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后果:由滥用权利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个案约束力(只对这笔债有效,其他债权人想要否认还要另诉),不牵连无辜股东
1、对外担保限制: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不得超过章程限额
2、对内担保限制:只有股东会可以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过半数通过
3、越权担保(违反上述担保规定,或超过限制,属于越权担保):①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公司担责;②债权人恶意,合同无效,公司不担责;③债权人形式审查过上述决议就属于善意
2、发起人认购35%以上;发起人、认股人禁止抽回,除非是公司无法成立(未募足、未开大会、大会决定不成立公司)
4、募足后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成员),后(董事会)去申请工商*登记
1、认缴(不需要实缴就可以设立);
3、发起人签发起协议:①协议只约束发起人(对外无效,发起人连带,对内追偿有效),②发起人承担出资责任(补足、违约、发起人连带);③后加入股东(增资、股权转让)不受发起协议的限制(但要受公司章程限制),不和发起人连带
1、重大事项: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表决权【2/3以上】
2、其他事项:章定>过半数
注意:一般都是认缴出资额确定表决权比例,不是股东人数(除非股东的变化,如股权转让,代持股协议实际出资人加入,是人头过半数),不是实缴(除非是新、剩、利按照实缴)
1、未召开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或者其所持表决权不达标/会议未进行表决/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规定的通过比例(根本就没决议,或没有有效的决议)→决议不成立
4、决议无效/被撤销后: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但对外不影响与善意相对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监事:不能兼任董高或经理等经营人员(不能自己监督自己)
经理:由董事会选(不是股东会)
对赌协议有效,但能否履行要兼顾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
1、如果投资方主张回购股权,公司要出钱,注册资本会减少,所以法院要审查:①看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保护其他股东);②是否履行减资程序(保护公司债权人,因为减资程序中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2、如果投资方主张赔偿,公司要出钱,注册资本不减少,所以法院要审查::①看是否属于抽逃出资(保护其他股东)②是否符合分红条件(保护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因为分红要还钱,提公积金)
1、前置程序(书面交叉请求):①董高害公司,请求监事会;②监事害公司,请求董事会
2、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接受:①属于公司直接诉讼;②原告:公司(公司名义);③被告:害公司的人
3、如果被拒绝/沉默/情况紧急:①股东可以提前股东代表诉(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可以;但股份有限公司需要:连续180日以上+单独/合计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②原告:股东(股东个人名义);③被告:害公司的人;④公司做第三人(不是原告);⑤胜诉利益归公司(不是赔偿给股东个人,是赔偿给公司),公司承担律师费等合理的费用
注意:股东代表诉是有人害公司(公司是受害人);如果公司没受害,害的是股东个人(如分红的钱被某高管侵吞了),属于股东个人直接诉,不是代表诉;股东是原告,谁害股东告谁,赔偿也是归股东个人
1、有限公司的情形:连续5年盈利且连续5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应当解散却修改章程续存
2、股份公司的情形:合并、分立(没有转让)
3、对于上述投反对票的股东(之前没反对的不可以),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1、要求:补5年的亏损>纳税>税后利润补剩余的亏损>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可没有)>分红(按实缴)
3、分红时间:决议确定的时间>章程规定的时间,但不得超过一年,否则为一年;决议的时间如果超过章程时间,可以撤销决议(内容违反章程),但被撤销前,决议还是有效的,应该按照决议时间分红
用途:①补亏(除资本公积金);②增资;③扩大生产;注意:只有前面用途,公积金设立就是为了避免过度分红的,所以公积金绝对不能用于分红
法定公积金:每年提税后利润10%;累计提到注册资本的50%可以不再提;法定公积金用于增资后,留存的要≥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25%
①有限公司的股东:可查阅(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不复制
②股份公司的股东:不可以查阅
③普通合伙人:可查阅+复制
④有限合伙人:可查阅
①合伙人和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复制
②股份公司的股东: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4、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查账,拒绝后股东可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告公司)
第1步(人数过半同意):其他股东过半同意;不同意应当买,否则视为同意;沉默视为同意
1、转让时,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有优先购买权(包括之前反对转让股东),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想受让:协商>实缴出资;
2、优先购买权期限:章程/通知确定的期限,没有或少于30天的,以30天为准
3、损害优先购买权(如未通知其他股东就卖给第三人):
①其他股东想买:自知道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内,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后果:可以买到股权;第三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赔偿
②其他股东不想买,仅要求确认转让合同/股权的无效,而不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保护【要买才值得保护】
4、转让股东反悔:股权不转让;其他股东买不到,反悔的股东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如之前为了买股权借钱产生的利息)
股权被强制执行:无需同意,但要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继承/遗赠:股权可直接继承,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按照股权对外转让处理,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不要和继承混淆】
3、董监高限制:①任职期间:每年最多转让持股25%;②公司上市的,上市起1年内禁转;③离职日起半年内禁转
1、唯一原因:公司无法运转,出现僵*;注意: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请求解散(如不分红,亏损等,因为这些情况有其他救济程序,如起诉要求分红,回购等)
2、原告: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不是所有股东都可以);被告:公司
3、应当注重调解;经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权的,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或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前,股东依然要承担责任);
1、程序:均需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均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均要通知债权人+公告;注意:无需经过清算程序
2、对债权人:①分立、增资无风险:债权人不可以要求提前清偿/担保;②合并、减资有风险,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4、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协议对债权人无拘束力,但跟债权人达成的协议,对债权人有拘束力(注意相对性)
有限合伙转普通合伙:前后都无限连带
1、合伙人之间转财产份额: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无需同意)
2、向外人转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财产份额出质: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事务执行人(普通合伙人之一):①有确定人选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越权行为的合同有效(保护第三人);②没有确定的,普通合伙人共同执行
2、外聘第三人经营管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否则属于表见合伙:该有限合伙人(就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没有约定合伙期限:任意+提前30日通知
2、死了/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丧失资格/份额被全部强制执行:当然退伙;
3、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有伙,否则退伙
4、因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退伙人无限连带责任,退伙后的债不承担责任
1、普通合伙企业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分享分担(共负盈亏);对比:有限合伙可以约定全部利润归部分合伙人,但不能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亏损
2、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业竞争【自我交易是相对禁止,另有约定可以】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以劳务出资
破产宣告前,可以申请由清算→转为重整/和解(但不可以反过来,由重整/和解申请转为清算,只能重整/和解失败后,宣告破产,进行清算,不能申请转)
1、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核心词是“法院”:①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辞职应当经法院许可;②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管理人,可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不能自己更换】
3、正在进行的诉讼/仲裁/执行要中止;管理人接管后,诉讼继续
由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决定履行,应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沉默视为解除
1、有担保的债权人:①对和解协议没有表决权(和解对担保没影响);②但对重整计划有表决权,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
2、通过重整计划(分组表决);通过和解协议:出席+人数过半数+债权总额2/3以上(和解协议要求无担保债权);
3、其他事项:出席+人数过半数+债权总额1/2以上
债务人破产的,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①保证人已替债务人还债→作为普通债权申报;②未替→可申报将来求偿权,债权人已全部申报的除外
破产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个人社保等>统筹社保、税>普通债权【注意:罚款不用再交了,但税要交】
1、受理前1年前→无法撤销
2、受理前1年内→恶意的可撤销(恶意:无偿转让;不合理价格交易;突击设定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
3、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可以撤销;例外:担保财产≥债权;司法程序的清偿;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
共益债务:受理之后发生的,就是共益债务,和种类没关系,记住时间点【受理后】
向不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属于公开发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包销:未出售的→自行购入(包销不存在发行失败,承销有发行失败)
1、持有上市公司表决权股份5%,或每增减5%:①3日内书面报告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期间禁止交易;②如果违反:买入后36个月内,没有表决权
2、持有上市表决权达到30%,还要继续收购:需要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之后可以变更条件,变更不得降低(不得降价、减少收购数量、缩短收购期限)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的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诉;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的除外(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诉讼是:沉默视为加入!如果不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是一般代表人诉讼,沉默视为不加入,可以另行起诉)
公募基金(不特定/特定对象累计超过200人):要注册
私募基金(对象是合格投资者,不能是小白,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备案即可;不得公开宣传
负面清单中禁止投资领域:不得投资,否则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不没收投资的本金)
负面清单中限制投资领域:可以投资,但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否则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不没收投资的本金)
**采购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才平等对待】
对外国投资者征收、征用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不是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
(1)对单位违法行为:提出意见或要求纠正
(2)统计、报告和处理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
(3)就法律规定事项对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时制度、法定休息日制度时的替代方案进行审批;
1、培训费和服务期(分摊培训费)
2、违反竞业禁止(限制不超过2年,用人单位需要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1、用工之日——1个月:补签(不需要双倍)
2、1个月——1年: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补签
3、1年以上:视为无固定期限+11个月的双倍工资
1、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签书面合同
3、国企改制双十(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者无过错且能胜任
1、劳动合同3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1个月
2、劳动合同1年—不满3年:试用期≤2个月
3、3年期合同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6个月
5、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劳动者有过错(如违规违纪违法),任何情况均可解除(老、病、孕等都可以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解除合同后有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没过错(无法胜任/情势变更)可预告解除:提前30天书面告知/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2、没派遣的时候派遣单位有付薪义务(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只适用于临时性(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替代性
1、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如是否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举证(是否拖欠加班费,由单位举证)
2、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如工资、加班费),由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一般案件:先仲裁、后才能起诉(15天)【不需要先协商或和解、调解,但仲裁有调解程序,仲裁内应当先调解】
2、集体合同:协商(必经)——仲裁——起诉
4、因欠薪达成调解后(仲裁和诉讼外的调解),用人单位反悔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仲裁或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失效后可以直接起诉,无需先仲裁)
1、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都是经营者,主观都是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消费者或者善意不构成】
2、商业贿赂——账外+暗中(明示方式+双方如实入账:是正当交易)
3、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属于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4、商业诋毁行为: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真的信息不构成),主体是竞争者之间(消费者为了索取赔偿捏造不构成)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1个主体:1/2;2个主体:2/3;3个主体:3/4;(不足十分之一的除外)
横向垄断协议(主体是同行):价格和非价格
纵向垄断协议(主体是上下游经营者,没有竞争关系,如要求经销商对外只能卖多少价格):只有价格(固价价格/限定最低价格)
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应罚(达成,但未实施:也可以罚)
作出+履行消除垄断承诺的:可终止调查(仅做出消除垄断承诺:可中止调查)
只有对“横向垄断协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1、网站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真实信息,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4、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明示+同意+保密+禁发垃圾信息,消费者同意,才可以发广告信息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评估不得收费)
地方标准:①只有省一级可以制定地方特色食品标准,②没有国家标准的才可以(不是应当)制定地方标准(有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废止),③地方标准需要备案
省→制定/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不是计划】,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因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被召回的:①补救后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②如果不符合安全标准,不能继续销售,应当销毁。
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保健食品广告还需声明:本品不能代替*物;广告内容还要由省级食*监*审批
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食品责任:①无过错责任;②知假买假食*、赠品过期、有检验合格证明且在保质期内都不能免责;③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重大环境影响:报告书+全面评价+审批(报批前要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其他形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
轻度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审批
环境影响很小:登记表+备案【登记表只需要备案,不需要审批】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才可以收环境保护税;收了环保税,不再收排污费
环境质量和排污标准:地标(省级**制定),有国标可以制定地标,但要严于国标【区分食安法】
1、环境质量标准是排污标准制定的基础【质标是基础,不是污标】
2、质标:判断是否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3、污标:是否罚款,承担行政责任的判断依据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不以国籍算)——境内+境外所得均交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境内所得交税
免个税: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救济、保险赔款、军人转业费、退休费、奖金(省部军以上)、国债
未到纳税期【无滞纳金】,但有逃税行为:税务**长批准——先冻扣查,到期后才能扣缴拍卖、变卖
到纳税期后【有滞纳金】:税务**长批准,可直接扣缴拍卖扣押查封
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能保全,不能强执
①明星个人控制的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地区,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明星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②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③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符合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不用经过征收为国家所有,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争议解决:①单位之间→由县级以上**依法处理;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由乡镇**或者县级以上**依法处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县级以上**制定
公益林:①由***(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并公布。②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
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不得直接处罚,没有行政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包括在集体土地下的矿),由***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购买正版CD作为商业背景音乐播放,若未经权利人同意——侵犯著作权(机械表演权)
免费表演必须要双免费才不构成侵权(收门票钱构成侵权)
把录音制品公开传播→向录音制作者付费,无需许可。即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当中,对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和公开机械表演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二次获酬权
合法来源(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是侵权,但免赔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权
非商业+仅使用:一般不是侵权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仅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构成侵权(使用商标属于侵权,商品不属于)
未注册驰名商标:同类保护(禁注禁用,没有赔偿);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禁注禁用+赔偿)
原则:一些精神、价值、追求、目的,比较笼统模糊、适用范围大。目的:给法官自由裁量权,去实现个案正义。一个案件可以用多个原则,可以用原则的一部分(例如诚实守信,可以只用诚实部分),不以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例如一个案件,可以同时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原则】
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比较明确具体、适用范围小。目的:削弱自由裁量权,全有/全无的方式适用于个案【不可能一个案件用A规则的行为模式,用B规则的法律后果,要么全用A,要么全用B,例如不可能用盗窃的行为模式,用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对盗窃的处死刑,要么全用盗窃,要么全用杀人】。
规则和原则的适用:1.规则优先(可以预测性优先)>穷尽规则(法律空白),可以用原则;2.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原则>规则,但需要有更强理由
法律继承——改朝换代导致的法律的被动变化——法律被动变化,不可避免
法律漏洞指的就是违反立法计划(规范目的)的不圆满性,存在空白可能是有意为之,不一定是法律漏洞(如法外空间是有意为之,不是法律漏洞)
3.不存在一个没有义务的权利,也不存在一个没有权利的义务
4.二者在原始社会是浑然一体的,在阶级社会是分裂对立的,社会主义是相对一致的
5.现代强调权利本位,权利是目的,设置义务是为了保障权利(古代更强调义务)
义务→责任→制裁;履行了义务,没有责任、制裁;履行了责任,没有制裁
二者关系:1、二者相互关联、相互影响;2、内部证成需要外部证成支撑;3、外部证成的过程包含内部证成【记住就好,不要纠结】
1.……表明……,前面的不用看,只要“表明”,肯定是对的。
2.被法律调整……凡是接受法律规范都对,超越法律都错。
3.法律格言题,给一个引号的法律格言,后面跟一个说明,解释这个格言,一般都是错的选项。
4.法条评价题,只要是我们国家的法条、司法解释、现在提倡的制度和一些做法,一定是好的,负面评价一定是错的,题目有引号的一定是现有法条,不用怀疑,出题人不会弄个假法条来考你。
5.强调需要解释、解释很重要、解释不可避免,是正确的。反之,不需要解释是错的。
6.需要价值判断,有价值判断,是正确的。反之,没有价值判断是错的。
7.法跟社会的关系:相互影响这些是对。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社会的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倒过来法律决定社会是错的)。社会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法律跟社会不能互为基础、互为前提,但法律可以影响社会、改变社会、作用于社会。
8.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是正确的。
1.只要是法律规范就有普遍性,包括某个地方的法规。判例没有普遍性。
2.选项中出现自然法则或技术规范是错的,技术规范是指一些施工指南、实验步骤,跟法律没关系。技术规范不是法律规范!
3.可预测性是按照法条的字面含义、主要看形式,正当性不拘泥于字面含义,探求背后的实质目的、价值。但法律遵循:可预测性优先。所以规则优先,文义解释优先。
法律绝对保留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禁止授权给***,只能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来】;
其他相对保留事项可以授权给***,注意:授权立法的位阶属于法律,比行政法规位阶高,授权立法有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任何人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
***、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常委会必须审查
1.公布规律:都要在3个地方:本部门公报(标准文本)+网站+报纸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网站需要增加中国人大网,故有2个网站【本级人大网站+中国人大网站】
3.**的统一在:中国**法制信息网【不需要在本级**网站】
其他地方公布前缀都是:可以(可以在图书馆、微信、本级**网站等地方公布)
1、原则:“三读”(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2、例外:1.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两读”;2.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一读”
②法律委员会应当邀请有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③其他都是:可以邀请(例如:可以邀请专家)
宪法的结构:1、我国宪法没有附则,只有正文和序言;2、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在总纲后,在国家机构前;3、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与继承权位于宪法总纲,其他在公民基本权利章节
所有制:1、绝对归国家所有: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海);2、绝对归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3、其他都是有可能归国家,也有可能归集体
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系统全面规定文化《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经济权利(继承权财产权之类),《苏俄宪法》第一次规定经济制度(公有制、私有制之类的)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注意前提,不是受灾害,是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
选民资格不服的程序:选举日前20日内公布名单——公布后不服5日内申诉——选委会3日内处理——选举日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判决——一审终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大和**(没有乡)
1、外交和防务特别行政区没有自治权;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3、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1、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位于现行宪法第一章总纲部分,其他位于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
2、宪法只规定了人格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没规定具体的人格权,如姓名、名誉、隐私等
1.人大定、**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宣战)
2.全国/整个省/进入紧急状态:常委会、**宣布状态
3.省内部分地区紧急状态:***
国家**不需常委会决定,可以自己直接:1.进行国事活动;2.接受外国使节;3.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其他勋章需要根据常委会的决定】
1.在国家和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
2.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3.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4.建立法官员额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在省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5.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
省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室,应当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省级——最高检同意;其他——省级同意】
律师的广告只能像名片一样,列明信息,不得用艺术夸张的手段,只要考到了,用了形容词修饰信息的,都夸张了,更不能比较!
律师可以提分析性意见(只能分析事实,分析法律适用,不能对案件结果给出承诺)。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1)买卖契约——“质剂”。“质”,是奴隶、牛马【大东西】;“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小东西】
《法经》:1、从结构上共分为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2、《盗法》、《贼法》在前——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3、《具法》在后——总则在后面
上请:请示皇帝给有罪的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秋冬行刑:根据董仲舒的天人感应思想,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1、五服指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服制标志着亲属范围和远近,不仅确立继承与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1)礼法合一;(2)法条简要,宽简适中;(3)中国古代立法最高水平;(4)中华法系代表作。
2.《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3.《开皇律》:(1)首创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2)首创“十恶”制度:不被减刑+不被赦免+不能自首。
3.六杀:谋杀、故杀【事先无预谋】、斗杀、误杀【斗殴中错杀旁人】、戏杀、过失杀。
(1)适用官员:①受财枉法;②受财不枉法;③受所监临。
(2)适用平民:①强盗;②窃盗。
5.保辜:针对伤人罪设辜限:①辜限内死→故意杀人罪;②辜限外死→故意伤害罪。
(1)类推原则:①适用前提→法律无明文规定;反映立法技术发达;②出罪→举重以明轻;入罪→举轻以明重。
(2)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①公罪→因公导致失误差错,但并未谋私;私罪→利用职权徇私枉法/与公事无关的犯罪;②公罪从轻,私罪从重;适用官当时公罪可以多当。
(2)人赃俱获经拷讯拒不认罪→据状断之【根据证据定罪】。
(1)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和赊卖。绝买为一般买卖,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后收取价金。
(2)租赁契约: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3)借贷契约:不付息的借贷称为负债,付息的借贷称为出举。
(6)绝户财产继承:①夫死妻在→妻立继子【立继】;夫妻都死→尊长立继子【命继】;②继子与绝户之女均有继承权:未嫁女3/4,继子1/4;出嫁女1/3,继子官府平分。
1、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以及京师附近的绞监候和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3、《大清民律草案》(未公布、未施行)(1)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2)结构: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1、《优士丁尼法典》是对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整理、增刪和汇编而成;
2、《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编著,是官方指定的简明罗马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学说汇纂》是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进行汇集、整理和摘录,具有法律效力。
4、优士丁尼去世后,法学家又汇集其先后颁布的敕令168条编成《新律》。
1、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国家有行为有豁免权;但豁免权可以放弃:
(1)明示放弃:国家自愿+特定【一案件一放弃】+明确放弃
(2)默示放弃:起诉/应诉/反诉/主动介入诉讼【都是诉行为】
2、理论界还有一种国家主权相对豁免的观点,主张国家的商事行为不豁免(但此仅只是理论观点,目前未生效;目前实行的还是国家行为还是完全豁免)
1.内海【领土】:
2.领海【领土】:
(2)无害通过: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无害【测量、捕鱼等有害】。
3.毗连区【非领土】: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我国可因国家安全行使管制权。
4.专属经济区【非领土】:自然资源【海洋生物、风力】专属勘探开发权。
5.公海【非领土】:
(1)管辖权:①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②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奴/贩毒】;
(2)登临权和紧追权:
①相同: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公务船舶或飞机【主体不能被追】;
②区别【管辖权起点】:
A.登临权:在公海上直接提起管辖权;
B.紧追权:a.在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并将管辖权延伸至公海;b.须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c.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
6.群岛水域:
(2)群岛基线不能隔断他国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3)无害通过,可以指定海道+其上空中通道以便外国船舶或飞机通过【未指定空中通过飞机不能过】。
7.国际海峡:
(1)过境通行制:船舶+飞机+连续不停【不可抗力或遇难除外】;
(2)无害通过制:适用由一国大陆和该国岛屿构成的国际海峡,且该岛屿向海一面有方便的航道【船舶可,飞机要许可】。
1.缔结新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全人常定,**签;核准: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定,**或外交部长签。
2.进入已缔结的条约:
(1)加入:条约和重要协定→全人常定,外交部长签;其他协定或条约性质的文件→***定,外交部长签。
(2)接受:***定,外交部长签。
3.全权证书:国家元首、**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或会议的代表无须出具【仅包括正职】。
6.公布:全人常定→全人常公报公布;***定→***规定公布办法【谁定谁公布】。
7.登记: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经登记不得援引【不影响效力】。
8.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2)民商事条约→优先+直接适用【知产中应当转化的除外】;
(1)①转致:甲→乙→丙;②直接反致:甲→乙→甲;③间接反致:甲→乙→丙→甲;④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
(1)查明主体:当事人选择→当事人自己查;当事人未选→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
(2)查明途径:①人:当事人/中外法律专家/国际商事专家;②机关: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司法协助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该国驻我国使馆【无领馆】;
(3)不能查明的认定:①当事人选择→到期无正当理由不提供;②非当事人选择→用尽查明途径无法查明/该国没规定;
(5)适用异议:法院审查认定。
(1)故意+制造/改变连接点+规避中国法的强制性规定+适用有利法律【既遂】;
(2)后果:不承认其效力,仍适用中国法。
(1)劳保/反垄断/反倾销/食卫安全/环境安全/金融安全【一保两反三安全】;
1.意思自治原则:(1)只有法律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择才有效【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2)选择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3)各方当事人引用相同法律且没提出异议的,视为达成意思自治;(4)可以选国际条约【包括未对中国生效的】。(5)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兜底条款,最后适用。
2.民事主体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人格权内容等原则上均适用→经常居所地法;【经居地认定:连续居住1年以上,就医/劳务派遣/公务除外】;②根据经居地无行为能力,根据行为地有行为能力→适用行为地法;
(2)法人:登记地法或主营业地法【国籍→登记地;经居地→主营业地;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
结婚实质条件(按顺序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婚姻缔结地法(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结婚程序条件: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的任意一个法律,就有效
协议离婚(按顺序适用):意思自治(只能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
收养条件和手续:需要同时符合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唯一重叠适用】
①只能由被侵权人选择,且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②被侵权人无选择,看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有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a有经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b无经营——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2)不同国籍+公海: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1.当事人选择法律优先。
2.三种例外:
(2)消费者合同:①消费者有选择→只能选商品、服务提供地法;②消费者无选择→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居地有经营的,消费者经居地法;无经营的→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3)劳动合同:①劳动聘用合同:能确定工作地→工作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②劳务派遣合同:能确定工作地→工作地法/劳务派出地法;不能确定工作地→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劳务派出地法。
1.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沾边就管。
2.专属管辖: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合作/自然资源→中国法官管辖【可协议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
(2)实际联系原则:选择法律不受限,选择法院受限,涉外海事纠纷可突破该限制;
(2)①我国已判决,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拒绝;②我国法院已承认外国判决,再就同一纠纷起诉→不受理;③已裁定不承认→无权再申请承认,但可就同一纠纷起诉。
5.身份证明: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企业/组织→企业/组织的身份证明+代表参加诉讼人的身份证明
(2)使领馆官员:①自己做诉代→个人名义+诉中无特权与豁免【受托方】;②代本国公民委托诉代→外交代表身份+有特权与豁免【委托方】。
(1)受案范围:①书面协议选择+3亿人民币以上;②高院报请+最高院批准;③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等;
(2)证据:①当庭质证;②证据材料为英文+对方同意→可不翻译;
(3)一站式解决:①调解/仲裁/诉讼;②方式→当事人选;③机构→最高院定;
(4)一审终审:可向最高院本部申请再审;
1.保险的英文是insure(I开头),因此:FOB不包运不包险,CFR包运不包险,CIF包运也包险;FOB跟FCA、CFR跟CPT、CIF跟CIP一一对应。【这里提到的几个贸易术语,好好去复习下】
2.2020通则:CIP改为一切险,安保费用纳入运费,DAT更名为DPU【20年通则生效不导致10年通则失效】
(1)交单义务:提前交单可纠正单据错误,但要赔偿
(2)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买方营业地+预期转售或使用地【买方已知或买方造成侵权可免责】
2.买方义务:
(1)接收义务: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拒收造成的损失【接收≠接受】
(2)拒收权:①提前交货,②多交货【拒收多交部分】
1.种类:
(1)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收货待运提单;
(2)有无不良批注:清洁/不清洁提单;
(3)抬头不同:记名/不记名/指示提单;
3.转让:(1)记名提单→不能转让;(2)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3)指示提单→背书转让。
(1)责任:违约/侵权【承运人和提货人连带】;
(2)赔偿:①成本+运费+保费【CIF价】;②不适用于《海商法》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足额赔偿】;
(3)免责:①依法将货物交海关/港口当*;②被海关变卖/被法院拍卖;③已凭正本提单放货;④记名提单托运人要求;
(4)诉讼时效:1年;
(5)适用法律:中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其他中国法。
1.有效的信用证下,银行必须付款(否则怎么能叫信用证,一点信用都没有!),仅有2种情况可以不付款:①单证、单单表面不符(背后交易问题不属于,依然要付款);②法院发了止付令【除了这两种情况,有效的信用证又不付款,都会错的】
2.止付令发布条件:①法院发,②担保,③证据,④关联银行都未善意付款或承兑
3.单证不符的“两个可以”:银行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申请人放弃不符点,银行可以决定是否释放单据【是权利(可以)不是义务(应当)】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仅限货物贸易】
禁止性投资措施:①当地成分,②进口用汇限制,③贸易平衡,④国内销售
(1)种类:①跨境交付【服务跨境】,②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③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设立机构】,④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2)框架性规定,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取决于各成员承诺
(1)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
(2)专家组审理:非常设(临时,审完后解散),告啥审啥(法律+事实问题)
(3)上诉机构审理:常设,只审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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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应该如何进行公司的股权分配和收回
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比例还可以各个股东之间协商确定,公司股权分配比例按照所持股份进行分配,持股多少,比例多少,持股越多,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还可以通过收购的方式来不断提升,甚至可以达到控股的股权比例。但是如果通过收购方式增加股权的,法律另有规定,收购达到百分之三就要公告,收购达到百分之三十,就要对其他股东的股权公告收购不按照持股份额来确定。另外,公司股权持有人分配方面,科学的股权架构一定是由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核心员工这四类人掌握大部分股权的,无疑,这四类人,对于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和管理、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创始人在分配股权时,一定要照顾到这些人的利益,给予他们一定比例的股份。
合伙开公司股权怎么分配?
臻达财税
-至臻至善追求完美-
合伙开公司
股权怎么 分配?
合伙创业,股权的分配是极为重要的,直接会影响到公司后期发展。合伙开公司股权分配是极其常见的,但是很多创业新手却对股权分配不太懂,就不管那么多了,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股权分配要先小人后君子,这样才能把一个公司的制度理清,这样才能避免往后的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以至于影响公司的发展。那么,合伙开公司股权怎么分配呢?
PART01
股权怎么分配
-臻达财税-
合伙开公司,股权一般按照出资人所认缴的出资额分配。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臻达财税#
从原则上讲,创始人或者能紧密联系到一起的其他合伙人,所占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证创始团队对公司起到绝对的控制作用。另外,《公司法》规定:持有33.3%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是有否决权的。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合伙人平均分配股权,比如50%对50%,或者33%、33%、34%这样的比例。但这样分股的弊端比较明显,如西少爷、真功夫等案例。
PART02
分配标准
-臻达财税-
股权分配是要帮助公司获得更多的资源,其一是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为了吸引投资。所以对投资人需要预留出一定的股份。建议股权分配的比例:创始人60-70%,联合创始人20-30%,未来员工10-20%。
股东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增加股份,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应适当减少股份分配;出资的一方如果有投入技术的话也可以适当地增加那一方的股份分配。如果存在其他影响股份分配的因素的,需要股东自行通过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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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分配问题?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你作为非专利技术入股,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你作为非专利技术入股,在公司章程里必须注明。你以项目为出资占公司股份的百分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实务研究
分析司法案例,研究法律问题,传播法治精神。
本文正文字数约9000字,预计阅读时间20分钟
引言
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又称盈余分配,一般情形下因公司自治原则,司法介入公司盈余分配往往十分慎重,但由于公司的自治存在天然和内在的*限性,当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操纵公司,被压迫一方股东的利益将受到严重侵害,而股东基于资产收益权利所享有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将处于亟待救济的境地,为避免公司自治机制的失灵和恢复股东之间失衡的利益安排,我国《公司法》(2018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第14、15条为遭遇不公平利润分配的股东提供了两条司法救济路径。本文笔者结合相关司法实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予以研究梳理,以供实务参考。
01
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两条救济路径
02
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成员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一)转化前提: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1.实质上:能够确定具体利润数额
(二)行权障碍:公司可主张的法定抗辩事由
1.股东会决议无效
(1)分配利润前未弥补亏损和提留10%的法定公积金
(2)除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情形之外,不以实缴出资比例向股东分取红利
(3)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变相分红
(4)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股东会决议可撤销
3.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三)公司作出撤销或变更已生效的有效分红决议对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影响
1.如不存在法定效力瑕疵,原则上不能撤销和更改分红决议,公司应按照利润分配决议履行给付义务
2.股东弃权或者未出席投票的,除特定情形外,应推定为股东反对撤销或变更分红决议
03
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司法介入分配
(一)请求司法介入分配的常见情形
2.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适用,变相分配利润
3.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
4.滥用股东权利不分配利润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请求司法介入分配的注意事项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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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建伟,茅院生.有限公司强制分配股利之诉的法理基础[J].当代法学,2010,24(02):33-41.
[2]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第310页。
[3]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第318页。
[4]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第308页。
[5]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第3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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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来自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春夏秋冬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及对华力特的影响一、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税务处理的相关案例1、上海神开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公司及其前身历次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从1996年顾正等39名自然人股东与上海东江企业有限公司出资86万元成立上海神开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至本招股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前身先后经历了6次增资及1次净资产折股。在上述增资和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个人股东应缴全部个人所得税已由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第九税务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闵行区分*第九税务所申报并扣缴完毕,并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05593658号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闵行分*出具的完税情况说明。此次公司代缴历年转增股本形成的个人所得税的资金来源于个人股东自筹资金。2、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月10日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以截至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中的6,000万元按原出资比例折为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其余部分扣除自然人股东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折股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剩余部分作为资本溢价转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共享。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分配利润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张某签订《9.18协议》约定:双方合作成立科美咨询公司,甲方以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入股,占科美咨询公司70%的股份,乙方以7000万元的资金入股,占科美咨询公司30%的股份。在乙方投入的7000万回收完毕之前,双方在科美咨询公司的分配比例按照20%对80%。7000万元回收完毕之后按股份比例分配。
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签订《10.26协议》约定在科美咨询公司的基础上改组科美投资公司,约定如下:
1.持股比例如下:
2.国华公司负责筹集投入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和投资600
转载请注明出处品达科技 »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怎么分配(公司法教学大纲-法学院-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