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上市公司的条件(上市公司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上市条件如下: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20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需要的条件是什么-法律知识|律图

一、公司上市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1、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

2、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4、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

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

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的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所以重点是要严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

1、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想要上市,不仅对财务有严格的要求,公司在经营过程当中也不能有任何违法行为,比如最近三年内公司因为违法经营被追究过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是不会同意公司的上市申请的。

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怎么做会计处理?

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2、等待期间,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成本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股本  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三、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行的情况,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通过减少企业的资本公积,换取公司激励对象的服务;或者说,公司是通过资本公积的减少,支付给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报酬。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八条规定,此费用应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应当准予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确认为何性质的费用?  答:会计准则将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换取激励对象的支出,认定为企业的营业成本。我们考虑,由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对象是企业员工,其所发生的支出,应属于企业职工工资薪金范畴。  五、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所确认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在何时确认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  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一旦开始实施,其估计的金额将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准则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本于受益原则和成本配比原则。即从授予开始,员工开始提供服务,该服务的成本就应记入企业成本费用。  而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每年度“支付”的。而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是设定一定条件的,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满足不了;况且股市发生变化,也可能影响行权(如授予价高于行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现实中有许多公司出现这种情况),这种不确定性的成本费用,税法不允许当时就给予扣除。因此,根据税法的规定,这种费用,应在激励对象行权时给予扣除。  此外,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取得股权激励计划标的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也是依据个人实际行权时,确认为个人所得,且也是作为个人工资薪金项目征税。因此,个人确认收入,与企业确认成本费用,形成相互匹配。  六、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费用支出如何计算确定,并在税前扣除?  答: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授予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时,要在等待期内,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以及每年职工可能留用的比例及授予数量,计算作为企业当年度的成本费用,即在授予时点,按该股票的公允价格确定作为企业成本费用。而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又是根据授予时该股票的市场价格,同时考虑等待期内股票市场波动等因素确定。  在税务处理上,由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工资福利费,是按实际支付日确定作为成本费用,同时不考虑市场波动等因素。因此,在确认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工资薪金扣除时,是按职工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职工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和行权数量确定。这种确认方式与个人所得税保持一致。

成为上市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354.在公司拟法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总额的百分之25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7.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208.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要成为一家上市公司,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公司必须是合法的股份有限公司,有成熟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企业运营机制,连续三年盈利,没有违法行为,资产达到5000万,这是基本的,详细的需要咨询会计事务所

外国投资者以PIPE方式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最新法律问题

中国证监会**刘士余于2018年10月19日就市场关注的重点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鼓励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参与非公开发行、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购买已上市公司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监管部门鼓励的上述投资方式为对已上市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即PIPE(PrivateInvestmentinPublicEquity)。与Pre-IPO私募股权投资通常由PE采用协议价格机制认购定向增发可转股/债的形式不同,PIPE是由PE(PrivateEquity)以公开市场交易价格为参照,认购或者购买已经公开上市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由于中国的A股市场目前还不是一个完全开放的资本市场,外国投资者并不能自由地投资A股上市公司,因此外国投资者以PIPE方式投资A股上市公司经常引起市场关注,并且近年来呈现出投资方式和渠道更加多样化的趋势。就此事宜,我们根据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对市场公开案例的检索和研究以及在以往同类型项目中的操作经验,简析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以PIPE方式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法律架构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以下方式投资A股上市公司:一是外国投资者申请成为或者通过QFII(即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RQFII(即RMB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即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二是外国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三是外国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交所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交易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A股上市公司。由于根据目前监管规定,上述第三种方式仅能通过沪深交易所的竞价交易方式完成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投资,与PIPE主要投资方式不同,因此本文主要讨论上述第一种及第二种投资方式。

就外国投资者申请成为或通过QFII投资A股上市公司主要适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联合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2018年6月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合称“《QFII规定》”)的规定;

就外国投资者申请成为或通过RQFII投资A股上市公司则主要适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2018年6月1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合称“《RQFII规定》”)。

外国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涉及的监管法规较多,主要包括:

1.涉及外资准入或行业监管的法规

1)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国家外汇管理*于2015年10月28日发布实施了修正后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战投管理办法》”),是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核心规定。该办法明确了外国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战略投资的基本要求(比如投资比例不低于10%、锁定期不少于3年等)、战略投资的方式(协议转让或定向增发)和审批/备案流程等;

2)商务部于2009年6月22日发布实施了修正后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外资并购规定》”),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一般性规定,《战投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应适用该规定;

3)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1(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是关于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和产业政策的基本规定,《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修正)》及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外资备案管理办法》”)是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程序的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执行备案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反垄断*相关规定,根据上述法规规定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反垄断主管机关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6)***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根据安全审查制度的要求,外国投资者并购特殊行业的境内企业,且获得实际控制权的,应通过安全审查;

7)如果被并购的A股上市公司属于有前置审批要求的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按相关规定报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主要规定是***国资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国有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时需遵循的原则规定及相关程序要求。

1)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是证券监管的核心规定;

2)如果外国投资者以资产为对价认购A股上市公司股份,还应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联交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投资A股上市公司时所适用的监管法规主要为:

1)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是内地与香港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的核心制度,明确了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等重要内容;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修订)》(以下简称“《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外国投资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的股票范围、交易特别事项、额度控制、持股比例限制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3)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修订)》(以下简称“《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对外国投资者通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交易的股票范围、交易特别事项、额度控制、持股比例限制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的登记、存管、结算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外国投资者以PIPE方式投资A股上市公司的主要方式

根据《QFII规定》,符合条件的QFII可以投资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由此,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或通过QFII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外国投资者申请成为QFII,需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具体如下:

1.为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其中: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3.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4.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5.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6.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外国投资者按照《QFII规定》申请成为QFII并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通过向国家外汇管理*备案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须由国家外汇管理*批准。关于基础额度标准须判断QFII或其所属集团的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内或是在中国境外:主要在中国境内的,基础额度计算公式为: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已获取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美元计算,以下简称“RQFII额度”);主要在中国境外的,基础额度为:等值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已获取的RQFII额度(折合美元计算)。基础额度不超过50亿美元,不低于2000万美元。QFII在经备案及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但需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为通过QFII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一家或几家QFII,QFII直接在境内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有关信息披露中,QFII将披露该外国投资者为实际投资人。与申请成为QFII以及本简析所述之其他投资方式投资A股上市公司需要取得交易对方的配合和/或涉及多项审批程序不同,通过QFII投资A股上市公司可由外国投资者单方面实施,除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不涉及**部门的审批。然而,根据《QFII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QFII投资A股上市公司存在投资比例限制,即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在信息披露方面,外国投资者通过QFII投资A股上市公司时,应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要求。即QFII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相关案例如台资企业富邦人寿作为QFII于2016年2月认购辽宁成大(600739)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依规定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RQFII规定》,经证监会批准的RQFII在国家外汇管理*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由此,外国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或通过RQFII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外国投资者申请成为RQFII,需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具体如下:

1.注册地、业务资格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香港(或其他试点地区)子公司,或者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在香港地区(或其他试点地区)的金融机构;

2)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4.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RQFII的监管与QFII监管在许多方面采用了类似或相同的标准。在取得证监会批准后,RQFII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备案取得基础额度:RQFII或其所属集团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基础额度计算公式为:等值1亿美元+近三年平均资产规模×0.2%减去已获取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以下简称“QFII额度”);资产主要在中国境外的,基础额度为50亿元人民币+上年度资产规模×80%减去已获取的QFII额度(折合人民币计算)。超出基础额度的额度须由国家外汇管理*批准。对RQFII持股比例的限制,与QFII相同,即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R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RQFII也需委托具备资质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并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买卖证券。

在信息披露方面,外国投资者通过RQFII投资A股上市公司时,也应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权益披露的要求。相关案例如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通过RQFII账户于2016年10月认购长江润发(002435)为购买资产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新股。

根据《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需符合一定的资格要求,具体如下:

1.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2,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2.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3

3.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

根据《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方式分为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根据商务部《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的战略投资方式不仅包括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包括要约收购。具体如下:

1.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5)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核准((4)项下程序可与本步骤可同时进行4);

6)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上述(4)项“上市公司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如何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商务部《外资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执行备案管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除“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以外,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包括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在内的相关事项,纳入了备案管理。

综上,在外商投资备案制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适用商务部门审批或是备案,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判断,具体包括:

1)如属于《外资并购规定》的“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的,应当按照《外资并购规定》和《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商务部的审批程序;

2)如上市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的,则应当按照《战投管理办法》及外资审批权限的规定向商务部或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5履行战略投资的审批手续;

3)除前述情况以外,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交易,则应当按照《外资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而无需取得商务部对战略投资的批复。

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完成战略投资的代表案例有AllianceHealthcareAsiaPacificLimited作为战略投资者于2017年认购南京医*(600713)定向增发股票,商务部明确通知,由于南京医*于该次交易前已为外商投资企业,本次投资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适用《外资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不再出具关于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批准文件。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需要履行以下程序6:

4)投资者向商务部或上市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

5)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投资者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方可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6)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上述(4)项“投资者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如何执行,参见上文第1部分的分析。

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A股上市公司代表性案例有周大福投资有限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小康控股持有ST景谷(600265)30%股权,CVC战略投资珠海中富(000659)和嘉士伯香港协议收购重庆啤酒(600132)。

无论采用何种战略投资方式,外国投资者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7

根据商务部《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2)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3)上市公司根据《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就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作出原则批复后,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要约收购手续;要约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本方式下代表案例有GrandMetropolitanInternationalHoldingsLimited于2018年8月部分要约收购水井坊(600779)。

1)外国投资者通过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上市公司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由其控股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A股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通过该种方式无需按照前述《战投管理办法》和《QFII相关规定》、《RQFII规定》达到战略投资者或QFII/RQFII的资质要求,也无需履行战略投资者和QFII/RQFII的审批程序。

外国投资者通过由其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A股上市公司的,应按照《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协议收购、认购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相应的并购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有非常严格限制,因此外国投资者拟通过境内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上市公司收购的,该等外商投资企业应有收购的自有资金。

本方式下代表案例有EverwinPacificLimited2007年通过中皇公司收购酒鬼酒(000799)。

2)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并购上市公司

外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根据现行规定,其可以对境内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修正)》,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

a)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b)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a)项规定。

本方式的代表案例有HonyCapitalFundVLP通过在境内设立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并于2016年战略投资锦江股份(600754)。

3)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控股上市公司

外国投资者可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和《收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整体或部分买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股东企业,将该企业变成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从而间接控股上市公司。提请注意,如果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为国有性质,还需要履行相应的国资审批程序。

本方式下代表案例有鼎晖于2011年间接入股鲁西化工(000830)以及UlyssesParent于2018年间接投资鲁阳节能(002088)。

4)通过以资产认购股份方式取得A股上市公司股份

外国投资者除了以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外,还可以其依法拥有的境内、外资产作为对价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定向发行的A股股票,若其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达到一定标准,则将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即使交易金额未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由于该交易系上市公司向外国投资者发行股份购买其所持境内外资产,其本身也需要中国证监会的审批。

本方式下近期的代表性案例有COFCOBio-chemicalInvestmentCo.,Ltd.于2018年以所持资产认购中粮生化(000930)向其增发的股份、万华化学(600309)于2018年9月通过向万华化工的股东(PrimePartnerInternationalLimited等)发行股份吸收合并万华化工,益圣国际及Easunlux以其所持Hiwinglux和IEE的股权认购航天科技(000901)向其增发的股份。

值得关注的是,商务部发布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战略投资的支付手段,并且相较于《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不再要求该等境外公司为上市公司或特殊目的公司。此外,如战略投资采用跨境换股,《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担任顾问,就并购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境外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并购是否符合跨境换股条件做尽职调查,提交顾问报告。

1.沪股通

沪股通机制下,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交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根据《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所能购买的股票范围为:(a)上证180指数成份股;(b)上证380指数成份股;(c)A+H股上市公司的上交所上市A股。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沪股通的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具体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其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外国投资者通过沪股通进行交易的,根据《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规定,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a)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b)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深股通机制下,外国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交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交所进行申报,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交所上市的股票。根据《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深股通所能购买的股票范围为:(a)深证成份指数及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且成份股定期调整考察截止日前六个月A股日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60亿元,上市时间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上市时间计算市值;(b)A+H股上市公司在深交所上市的A股。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深股通的股票以人民币报价和交易,具体的交易日和交易时间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其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

此外,外国投资者通过深股通进行交易的,亦需要遵循《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的规定,即:(a)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b)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三、外国投资者以PIPE方式投资A股上市公司应注意的问题

已如前述,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应取得中国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且应符合相关行业外资准入政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列举了外商投资的限制类、禁止类领域,还对部分外商投资项目的具体外资持股比例作出了明确限制。根据《战投管理办法》的规定,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可能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自2008年《反垄断法》颁布后,***、商务部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反垄断*相继发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反垄断*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等规定,就反垄断审查的程序、申报文件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前述法规,外国投资者在收购上市公司时,如果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共同控制权),且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或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外国投资者要向反垄断审查机构申报,取得其批准。

相关案例有CVC通过子公司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战略投资境内A股上市公司珠海中富时,曾向商务部递交了反垄断申报文件;COFCOBio-chemicalInvestmentCo.,Ltd.于2018年7月以所持资产认购中粮生化(000930)定增股票时,中粮国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反垄断*申报了反垄断审查。

外资并购涉及下述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当在申请并购交易前,向商务部申请进行安全审查。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国防安全、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只有在可能通过并购取得相关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才需申请安全审查;但对于涉及国防安全的企业并购,不论外国投资者是否可能取得实际控制权,都要求申请安全审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目前商务部门并未公布安全审查范围涉及的具体行业目录,所以,为降低法律风险,外国投资者可通过预约商谈程序与商务部门就其并购是否涉及安全审查进行事前沟通。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前述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申请的情形包括: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3.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就其投资A股上市公司所编制、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应披露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投资者、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若外国投资者投资A股上市公司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借壳上市标准,则根据前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等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注:

1.在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规定执行。

2.商务部于2018年7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能够参与战略投资的主体从“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扩展为“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3.根据《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将原规定中“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修改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并将原先外国投资者通过战投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的期限缩短为12个月。

4.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原《战投管理办法》中对通过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程序中“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在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函后,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规定被删去。

5.根据《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战略投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限额以下的战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6.根据《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战略投资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上市公司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三)外国投资者根据该办法向上市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7.《战投办法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行《战投管理办法》中外国投资者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的要求。

11.17

11.16

11.15

11.14

11.13

11.10

2018.11.22邵春阳冯诚牛元栋

公司上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关键第一条公司背景决定的上市运作公关能力,其余法定条件可以逐步完善或者说有条件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可以上

上市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几种-法律知识|律图

一、上市公司需要的条件有几种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证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1、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就上市公司而言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公司想要上市,首先必须要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之后每年也是要公开自己的年报,即向公众公开自己公司本年度的财物状况。而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受到的限制也是更多的。

转载请注明出处品达科技 » 成立上市公司的条件(上市公司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