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是t+1吗? - 叩富网
在中国股票市场中,目前实行的两种交易制度是T+0和T+1。T+0是指当日买入当日卖出,即当日内的股票交易必须在当日结束前完成,并于T+0日,即交易当天的下一个交易日,进行清算。T+1则是指当日买入,第二天卖出。在创业板市场中,实行的是T+0的交易制度,即当天买入的股票必须当天卖出,没有T+1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T+1交易制度只适用于股票市场,其他金融市场可能存在不同的交易制度。此外,在不同的交易市场中,可能会有其他的条件和规则限制,如交易时间、交易时段、涨跌停等,投资者应当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交易规则和风险提示,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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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509:24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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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509:24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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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509:25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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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T+0仅限于新三板做市商的做市交易-新闻-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18日,证监会进行“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顺利实施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微访谈。
针对有网友提出,做市商模式下是否可以实现T加0的问题,证监会回应称,T+0仅限于做市商的做市交易。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持续发布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和价格范围内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投资者之间不能直接成交。市场的交易主要是通过做市商达成的,如果做市商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卖出,将增加做市商的库存压力,限制其做市规模,最终限制投资者股票的流动性。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做市商当日买入的做市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此外,每个转让日15:00做市转让时间结束后,还有30分钟的做市商间转让时间。该段时间主要目的是供做市商调剂库存,该时间段内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要不要T+0?证监会回应了!还有新三板监管条例、金融市场稳定…来看七大看点
2020年证监会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21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7件,办理数量稳中有增。证监会回复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涉及T+0、科创板高质量发展、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独立董事选聘、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内容。
看点一: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23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推出T+0交易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属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调整,涉及主体多,市场影响大,对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较高要求,市场各方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开展政策研究和制度准备,逐步形成市场共识。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深入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实施路径等问题。
同时在科创板融资融券机制方面,证监会表示,2019年4月30日,证监会指导上交所、中证金融、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54号),对融券业务机制进行优化,引入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扩大出借券源,提高证券融通效率。其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有利于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的完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扩大融券券源,进一步完善场内多空平衡机制。
同时,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科创板做市商准入有关规定和规范运作要求。
看点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若干规定将于近期发布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保护及代表人诉讼机制,目前监管部门正在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人民法院证券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已经包含了证券权利确认纠纷、证券合同纠纷、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等30余种纠纷类型,实现了证券交易、合同、侵权纠纷全覆盖。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证监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通过建立诉调对接、示范判决、先行赔付等机制,依法拓宽了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尽快落地,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代表人诉讼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并安排了北京、上海、南京等地方法院开展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试点工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若干规定》,拟于近期发布。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逐步设立了多个金融法院、金融审判庭,并将继续加强专门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专业化水平。
看点三: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79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制定新三板条例既是贯彻落实、补充完善《证券法》,完善新三板法律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实施的制度保障,并最终构建起包括《证券法》、条例、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新三板业务规则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形成系统、完整、全面的新三板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待内容成熟后,将尽快上报***,并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看点四: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
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47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用深化改革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
证监会表示,资本市场坚定推进改革的决心和定力,得到了市场各方认可,稳定了市场预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同时,证监会将简政放权作为“深改12条”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新《证券法》取消和调整14项行政许可,清理机构类行政许可申报证明文件50%以上,取消56%的机构条线备案报告事项,IPO、并购重组审核时限大幅压缩,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妥善处理好**和市场的关系,坚持该放的坚决放,该管的坚决管好。
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清理审批“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整合规范备案报告事项。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更好实现“用手、用脚投票”,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d中央、***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有效支持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形成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一是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助力投资增长。加快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提升融资功能促进资本形成。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加大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供给,有力支持产业企业对冲风险、管理盈利波动、稳定发展。二是完善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促进消费增长。鼓励、支持社保、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财富管理水平。
看点五:强化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防范金融风险
涉及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内容,证监会也有回复,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93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多年来证监会持续推动相关法规建设,提高金融领域违法成本,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划分,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推动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目前,***金融委办公室已启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从国家层面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金融监管法规、规章,对规范地方金融监管行为、明确央地监管职责分工、有效防控地方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将继续加强相关领域监管,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同时按职责分工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压实地方**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等各项工作。加强诚信数据库建设,完善信用服务体系,不断优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落实d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看点六:证监会回应独董应由中小投服选聘和授薪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由证监会中小投中心统一选聘和授薪的声音,多位市场人士曾建言。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20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此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但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近年来,证监会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涉及独立董事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框架中的建立;2002年,证监会会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明确了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2018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进一步强调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选举更换程序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管理组织也针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规范作出了一系列的指引性规定,并定期对全体独立董事开展业务培训。
除不断完善规则体系外,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中也高度重视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尤其是独立性情况。实践中,已有多起因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如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对獐子岛、康美*业、凯迪生态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人员为核心,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发挥治理机制的监督制衡作用,形成和完善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过程中,证监会也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持续研究和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业务培训和履职行为监管,切实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看点七: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5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正在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业务能力、运行安全规范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地方监管能力等因素,研究适当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证券品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将报***同意后进行试点和推广。
2020年8月,***印发《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正式同意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证监会正在稳步协调推进该项工作落地。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能力,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
在中国的新三板做T+0(有图有真相)
作者 久久益张瀚
小编先给大家两张图,是三板做市指数近两周分时线和15分钟K线图,如果读者有过新三板2级市场交易经验,或者稍微了解新三板做市,肯定会发现三板做市指数的尾盘拉升现象,已经出现很久了。图上可以清晰看出,每天尾盘,都会出现一根阳线。
新三板是中国的一个新兴资本市场,有很多现象是值得学习和思考的。小编当时思考新三板2级市场的这种现象的原因,第一反应就是尾盘交易。在A股经常有下午2点半是分水岭的这一说法,其实原理大致相同。只是在新三板,这一现象比较明显。
新三板对比是美国纳斯达克,纳斯达克交易采取的是T+0,而新三板除了做市商是T+0,合格投资人是采取T+1,而新三板由于企业良莠不齐、不设涨跌幅等原因,给投资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新三板从4月腰斩以后,一直处于阴跌的状态,这样就让小编更能理解这一现象的出现原因。
从交易来看。如果每天早盘进行交易,假如某只股票受到各种消息面及政策面影响,一天跌40%,投资人却只能自己心里苦,束手无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定价机制一直是问题,而尾盘进行交易,由于新三板没有集合竞价,做市商一般会就昨日收盘价作为参考进行定价,所以开盘以后指数不会有大幅波动。如果在T日尾盘进行交易,T+1出现前述风险,可以第一时间卖出止损。
从价格来看。我们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一般看两个方面,一个是企业是否有成长空间,另一个就是进入的价格。从三板做市指数来看,新三板出现的普遍现象是,早盘及下午都是处在阴跌,如果在尾盘进行交易,一个是当日价格洼地,另一个是可以避免当日股价大幅波动而自己无法及时作出相对应的策略。也有可能尾盘买入,吸筹拉高股价,T+1日即可出货。
九九归一道法自然
久久益专注于新三板PE机构的定增和新三板指数基金的投资,为高净值客户和投资机构提供专业资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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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规则,有什么特别要注意的么?
新三板是t+0,股票是t+1,新三板没有涨跌停限制,股票是涨跌停10%限制,新三板门槛比较高,股票低。
新三板创新层交易制度是什么?
新三板创新层交易制度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促进新三板市场发展而推出的一种交易制度。该制度主要针对具有较高成长性和创新能力的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交易规则和便利的融资渠道。
创新层交易制度包括市场化定价、T+0交易、市场化交易机制等特点,旨在提高新三板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投资者参与,推动新三板市场向健康、成熟的方向发展。
新三板交易制度是什么?
交易制度编辑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1]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1000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四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五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六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七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交易规则编辑1.新三板交易规则股票名称后不带任何数字。股票代码以43打头,如:430003北京时代。2.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交易规则每笔委托的股份数量应不低于3万股,但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时可一次性报价卖出。3.报价系统仅对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股份数量四者完全一致,买卖方向相反,对手方所在报价券商的席位号互相对应的成交确认委托进行配对成交。如买卖双方的成交确认委托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价系统则不予配对。因此,投资者务必认真填写成交确认委托。4.股份报价转让的成交价格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投资者可通过报价系统直接联系对手方,也可委托报价券商联系对手方,约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投资者可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栏目中或报价券商的营业部获取股份报价转让行情、挂牌公司信息和主办报价券商发布的相关信息。5.新三板交易规则要求没有设涨跌停板。交易范围编辑新三板交易范围:(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新三板制度编辑1、非典型报价驱动机制,而是愿者上钩的被动交易制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协商并确定买卖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申报、确认成交并结算;二是买卖双方向主办券商做出定价委托,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制定数量的股份,主办券商接到此委托后,并不积极作为,寻找相应的买家或卖家,而是将定价委托申报至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登记备案,并等待一个认可此价格的买家或卖家出现,对手方如同意此定价且愿意为此交易,仍需委托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委托,一旦该委托由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申请,并在标的股份存在且充足、买方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成立。由此可见,此种机制并非典型的指令驱动机制。2、尽可能减低风险,安全交易新三板交易制度通过实行一系列规范尽可能避免交易的风险,诸如,实行机构投资者投资为主,限定进入股份交易代办系统期限,规定最低交易股份数额以及要求通过主办券商予以代理,这均显示出新三板交易制度希望尽可能减低交易风险。3、与主板等场内市场有效衔接和统一新三板交易系统平台建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平台上,交易账户与深圳交易所系统相衔接,创建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的投资者,直接可以用该账户进行新三板交易,由此搭建了中小板、创业板与新三板的连接桥梁。4、证券机构在交易制度中地位举足轻重交易的委托、报价申请、成交确认以及交割清算,都需要主办券商代为代理,但现阶段的交易并非实行做市商制度,主板券商仅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其进一步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5、交易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具有很强的试验色彩整个新三板的交易制度都处于试点阶段,《暂行试点办法》带有的试验色彩浓厚。[2]交易制度的问题编辑设置交易门槛限制股份流动性。新三板限制了部分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金进入交易市场,最终也影响了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跃程度。券商作用仍有进一步扩宽的空间,券商的主要功能在代理交易作用,其对于新三板交易并不能发挥进一步作用,诸如进一步引导和发现价格,促成交易等方面作用都十分有限。[3]融资仍然存在一定难度,新三板交易制度由于存在流动性问题,致使不能充分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希望通过广泛的投资者的快捷融资存在一定难度。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受限,虽然此举旨在减少风险,但也使得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分享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发展成果。非公众公司交易受限200人红线,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交易的活跃程度。新三板交易条件编辑新三板交易条件:(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新三板分层编辑所谓新三板分层,是指在新三板挂牌的数量众多的企业当中,按照一定的分层标准,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层次,可降低信息搜集成本,提高投资分析效率,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引导投融资精准对接。同时,通过内部分层,可以在交易制度、发行制度、信息披露的要求等制度供给方面,进行差异化的安排,以促进新三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新三板暂时分为两层:基础层和创新层。新三板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3、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满足上述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A股T+0交易是什么意思?具体是怎么操作的?
这里的T表示交易日,T0就是即时清算交割。通常的操作方法是:你第一天买进,第二天加仓后再卖出,这在形式上是T0,但实际上卖出的还是第一天买进的股票,本质上还是T1。不过现在已经有直接可以做T0的平台了,给楼主推荐“贝尔金融”这个平台,可以关注下。
实行"T+0"交易、界定中介责任、优化新股发行制度…这些建议和提案事关资本市场
券商中国记者对部分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进行了梳理。北交所、科创板、注册制、中介机构责任划分等是代表委员们关注的重点话题。
代表委员们建议,合理界定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责任;试点授予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优化股票发行定价制度;支持武汉设立期货交易所;进一步丰富北交所和新三板融资产品;优化北交所申购模式;加快在北交所引入混合交易制度;北交所试行“T+0”交易;降低科创板投资门槛等(排名不分先后)。
王俊峰:合理界定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俊峰建议,合理界定证券发行中介机构责任,促进资本市场稳健发展。
他表示,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环节,是防范证券欺诈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厘清各主体责任边界,能更好地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促进和保障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王俊峰提了五条建议:
王景武:试点授予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
今年年初,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迈出关键一步。上交所、深交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结算、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构建了两个市场互联互通的规则基础。
目前,距离《办法》下发已有月余,业内对两个市场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颇为关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王景武建议,在《办法》基础上,可进一步加速两个市场互联互通进度,试点授予商业银行交易所债券承销商资格、企业债承销商资格和ABS计划管理人、承销商资格。
王景武认为,试点授予商业银行的上述资格具有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源合力,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其次,大型商业银行具有丰富的债券承销与投资经验,也具备参与交易所债券和企业债市场的相关条件。
冯艺东:建议优化股票发行定价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泰证券董事冯艺东提交了关于优化股票发行定价制度的提案。他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
一是完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有效落实询价制度,扩展询价对象,引入更多专业性强的机构与资深个人投资者参与新股定价,进一步突出询价制度信息挖掘与价值发现功能;
二是推进新股配售制度改革,逐步降低线下新股配售比例,实行面向全体合格投资者的新股申购线上化与公开化改革;
三是强化一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阎志:支持武汉设立期货交易所
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阎志认为,在疫后高质量发展、打造新发展格*中部战略支点的道路上,湖北武汉迫切需要中央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持续赋能。
关于支持湖北武汉疫后经济发展,阎志带来了三个方面的建议:其中的一个建议是,支持武汉设立期货交易所,交易类目以大宗商品、农产品、水产品为主要交易对象,建立以电力、水能、林木、农产品、水产品等多种绿色资源,及消费品指数、物流指数、长江航运指数等为标的的全国性期货交易市场。
“这对武汉建设国家商贸物流中心城市,对发挥武汉的商贸物流产业优势、区域金融中心作用都有着积极的帮助。”阎志说。
陈海佳:进一步丰富北交所和新三板融资产品
全国政协委员、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赛莱拉董事长陈海佳围绕进一步丰富北交所和新三板融资产品建言献策。
陈海佳建议,下一步继续提升北交所和新三板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融资功能,提高企业获得感。
陈海佳表示,实践中,北交所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公司债只在沪深交易所发行交易,导致了跨市场监管问题,增加了发行融资成本。为此,他建议,构建北交所和新三板公司信用债发行与交易制度规则体系,在北交所、新三板适时推出公司债产品。
他还建议,地方**应加大对北交所、新三板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支持力度,如贴息政策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并推动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北交所、新三板可转债,为提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提供资金支持。
奚国华:优化北交所申购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中信集团**副书记、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奚国华建议从优化申购模式、引入增量资金、创新交易机制和明确公众公司法律地位等四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能力。
他认为,目前北交所仍存在新股发行申购环节有待优化、交易活跃度有待提高、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有待提升、公众公司法律地位有待明晰等问题。
对此,奚国华提出四方面建议:首先,优化申购模式,推动全额预交款调整为信用申购;其次,创新交易机制,多措并举提高北交所交易活跃度;再次,引入增量资金,创造条件吸引各类机构投资者;最后,明确公众公司,解决北交所和新三板法律适用问题。
崔荣华:北交所引入混合交易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荣华控股企业集团**书记、董事长崔荣华表示,期待北交所加快引入做市商、实施混合交易制度,增强市场交易功能,改善市场流动性,打通与新三板市场的制度联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发展的特色交易制度。
崔荣华认为,发挥北交所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核心是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促进创新、资本与产业深度融合。这就需要北交所构建契合中小企业发展规律的特色交易制度和市场生态。北交所定位于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市场以中小市值股票为主,目前二级市场流动性和深度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交易积极性。
崔荣华称,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通过引入做市商、实施混合交易,有助于改善中小市值股票流动性、促进市场定价功能发挥。目前,北交所交易规则已明确,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不存在制度障碍。同时做市商制度已在新三板市场实施了八年,具备良好实践基础,既不影响投资者交易习惯,也能有效防控市场风险。”
贺强:北交所试行“T+0”交易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提交了关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试行“T+0”交易的提案。
贺强认为,北交所与沪深两家证券交易所定位不同,北交所主要是为“专精特新”、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北交所开业以后,面临两大问题:一个是风险性问题,北交所发行上市的条件相对较低,存在造假风险;另一个是流动性问题,一方面,由于50万元的门槛限制,大量中小投资者无法进入北交所,另一方面,北交所上市公司规模很小,不适合机构大规模运作,大规模资金难以进入,一旦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就可能引发流动性枯竭。
对此,贺强建议,针对北交所风险性、流动性问题,应该进一步推动北交所改革创新。“在北交所试行‘T+0’交易制度,这对于防范北交所市场风险,稳定市场运行,促进北交所市场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贺强说。
钱春阳:降低科创板投资门槛
全国人大代表钱春阳在今年两会提交了《关于降低科创板准入门槛的建议》。
钱春阳认为,科创板的准入门槛宜向创业板看齐,即投资者要满足股票账户近20个交易日日均资金在10万元以上,并且股票账户要有2年以上交易经验的条件。
责编:桂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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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金融工作* - 证监会重磅!关于T+0、融券、IPO节奏...10大要点来了!
发文日期:2021/03/01阅读量:2315
2020年证监会共承办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211件,全国政协委员提案117件,办理数量稳中有增。证监会回复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其中涉及T+0、科创板高质量发展、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独立董事选聘、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内容。
重点1: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
2月26日,证监会回复上述《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国科创板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称,“推出T+0交易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属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调整,涉及主体多,市场影响大,对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较高要求,市场各方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开展政策研究和制度准备,逐步形成市场共识。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深入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实施路径等问题。”
所谓“单次T+0”,即日内买入后可卖出,或日内卖出后可再行买入,两个方向均限操作1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沪深两市的股票交易制度中,卖出股票后的资金已经可再度买入股票(限1次),但买入后不可卖出,“单次T+0”在现有卖出-买入后是否可以再度卖出,需要规则进一步明确。
如证监会回复所言,市场对“T+0”制度反应不一。有分析认为,对券商板块而言,T+0交易制度毋庸置疑将有助于交投活跃,从而增加经纪业务收入。
不过,也有专业人士认为,T+0是通过频繁交易来赚价差或者手续费,不应鼓励投资者去频繁买卖,要鼓励个人投资人成为长期投资者,或者逐步退出,将股票投资交给专业的人去做,这样市场才会真正成熟。
去年5月,上交所曾对此回应称,将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保证市场的流动性,从而保证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实现。
重点2:将对注册制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总结评估,优化各项制度规则
证监会称,证监会将对注册制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总结评估,并高度关注新冠肺炎疫情对实体经济和民营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积极研究在保障基本发行上市条件和上市公司品质的前提下如何优化各项制度规则,进一步提高相关板块的包容性,便利企业融资发展。
重点3:今年以来IPO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IPO申报企业情况答记者问表示,今年以来,IPO保持了常态化发行,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松;截止2月19日,证监会共核准或同意注册66家企业IPO,数量与去年同比有较大增长,环比则变化不大。
重点4:IPO排队企业多,证监会:避免带病闯关
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改革以来,总体成效明显,市场各方反映积极正面,企业踊跃申报上市,IPO排队数量增长较快。当前IPO申报企业排队现象与历史上的“堰塞湖”问题有区别。当时市场关注焦点主要在于,IPO没有实现常态化,停停开开,预期也不明朗,一些企业从首次提交申请到获得核准用时需要2到3年。近年来,证监会科学合理保持IPO常态化,特别是注册制改革后,证监会着力提高审核透明度和效率,目前科创板、创业板审核注册平均周期已经大幅缩减到5个多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近期,沪深交易所IPO排队审核企业数量较多,一方面是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成果的客观反映。近年来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不少“硬科技”和创新创业企业加快成长,同时,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这类企业。有关方面通过上市谋求加快发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的意愿更强、积极性也更高。这使得近些年发行上市申报企业数量大幅增加,客观上也反映了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活力。
另一方面也是资本市场改革成效的直接体现,反映出各方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近两年来,在***金融委的统一部署下,证监会启动了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适配性。通过构建覆盖未盈利企业、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的多元包容发行上市条件,以及建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等改革措施,大幅改善了市场预期,境内资本市场的吸引力明显提升。
“同时,排队现象也反映出,实施注册制后市场有一逐步适应的过程,有关方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对注册制的内涵与外延理解不全面、对注册制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关系把握不到位、对注册制与交易所正常审核存在模糊认识,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高莉指出,证监会将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紧紧把住信息披露这个核心,健全有利于注册制实施的全流程监管体系,通过坚决和有效手段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避免“带病闯关”,提高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
重点5:继续推进扩大融券券源,进一步完善场内多空平衡机制
关于优化转融券机制、扩大券源供应,证监会表示,2019年4月30日,证监会指导上交所、中证金融、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19〕54号),对融券业务机制进行优化,引入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扩大出借券源,提高证券融通效率。其中,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有利于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的完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扩大融券券源,进一步完善场内多空平衡机制。
重点6: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
证监会表示,制定新三板条例既是贯彻落实、补充完善《证券法》,完善新三板法律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实施的制度保障,并最终构建起包括《证券法》、条例、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新三板业务规则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形成系统、完整、全面的新三板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待内容成熟后,将尽快上报***,并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重点7: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
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用深化改革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
证监会表示,资本市场坚定推进改革的决心和定力,得到了市场各方认可,稳定了市场预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同时,证监会将简政放权作为“深改12条”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新《证券法》取消和调整14项行政许可,清理机构类行政许可申报证明文件50%以上,取消56%的机构条线备案报告事项,IPO、并购重组审核时限大幅压缩,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妥善处理好**和市场的关系,坚持该放的坚决放,该管的坚决管好。
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清理审批“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整合规范备案报告事项。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更好实现“用手、用脚投票”,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有效支持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形成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一是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助力投资增长。加快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提升融资功能促进资本形成。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加大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供给,有力支持产业企业对冲风险、管理盈利波动、稳定发展。
二是完善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促进消费增长。鼓励、支持社保、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财富管理水平。
重点8: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ABS融资
证监会称,截至2020年5月末,供应链金融ABS累计发行924只,融资金额6141亿元,有效盘活了企业应收账款,提升了资金周转效率,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拓宽供应链金融ABS的行业领域,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供应链金融ABS融资。
重点9:支援更多符合条件的养殖等农业企业透过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募集资金
证监会表示,将严格按照《关于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加快补上“三农”领域突出短板的意见》要求,落实好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科学合理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支援更多符合条件的养殖等农业企业透过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募集资金,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的支援作用。
重点10: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
证监会表示,将加大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供给,有力支持产业企业对冲风险、管理盈利波动、稳定发展。鼓励、支持社保、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财富管理水平。
周五(2月26日),A股大幅低开后低位整理,三大股指均跌超2%,科创50指数跌约1.8%。创业板指创5年最大单周跌幅,深成指创约两年半最大单周跌幅,上证指数创一年最大单周跌幅。
从板块来看,有色金属、化工、煤炭、银行指数跌幅居前。
盘面上看,机构抱团股持续低迷,Wind概念板块中,茅指数再度跌2.79%,本周累计跌幅超过12%。通策医疗、牧原股份跌逾8%,金山办公、招商银行跌逾6%。
周五,北向资金再度先扬后抑,全天合计净流出56.33亿元。其中沪股通净流出45.76亿元,深股通净流出10.57亿元。北向资金连续3日净流出,净流出额分别为6.73亿元,7.34亿元,56.33亿元,合计70.40亿元。
整体来看,2月份,北向资金合计流入净额高达412.26亿元,延续了过去3个月大规模趋势,去年11月至今年1月的月度流入净额分别为579.29亿元、572.39亿元和399.56亿元,最近四个月合计净流入1963亿元。
下周正式跨入3月。Wind数据显示,2001年以来,上证指数3月份共上涨10次、下跌10次,刚好各半。其中涨幅最高的一次出现在2009年,当年3月份累计涨幅高达13.94%。而跌幅最大的一次出现在2008年,当年3月份累计下跌20.14%。去年3月份,上证指数累计小幅下跌4.51%。
从首个交易日情况来看,3月A股实现开门红的概率较大,2001年以来,3月第一个交易日有15次出现上涨,上涨概率达75%。
兴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王涵认为,高估值是去年全球性流动性宽松带来的普遍性问题。目前来看,国内业绩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还是很有竞争力。今年开年后出现板块轮动效应,更多资产的价值正在被挖掘。
展望后市,国泰君安认为,指数短期将逐步企稳。节后这波回调主要受到机构抱团白马股大幅回调影响,触发因素是全球经济复苏预期下,市场担心流动性收紧,白马板块出现杀估值。沪指3500点是布*区域,去年长达半年的箱体上沿3450点附近具备强支撑。
上述机构还指出,股市基本面并未出现明显变化,国内经济稳步复苏,上市公司业绩延续改善趋势。国内流动性大幅收紧时点仍未到来,居民储蓄提升权益类金融资产配置是长期趋势,股市资金面依然较充沛。因此,指数仍处在震荡台阶式上涨大趋势当中。
越声理财表示,3月份重点关注三大投资主线:
一是受益经济复苏的顺周期方向,顺周期仍是市场核心主线,稳健的可关注低估值的金融板块,激进的可关注弹性大的涨价周期品;
二是政策主线,重磅会议中有政策预期的板块或将引发资金关注,比如军工、人口、碳中和、战略科技等;
三是业绩主线,年报业绩陆续公布,在中下旬一季报业绩预告披露数量也会明显增多,业绩超预期的个股具备事件驱动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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