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_分类管理_证监会_进行
原标题:道可特研究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点速递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是对证券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部门规章,共七章五十八条,旨在通过对董监高、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强化执业规范,明确执业标准及相关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制度安排,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具体规定,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结合行业实际,于2022年2月18日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的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任职管理历经20年,经历了由粗放、分散管理到精细、集中管理的发展路径。
2002年10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号);
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任职管理办法》);
2006年6月15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基金字[2006]122号);
2006年10月20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39号);
2014年7月29日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令第522号);
201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基金法》);
2017年6月6日证监会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33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合规管理办法》);
2017年9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基协发[2017]7号);
2020年11月20日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15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152号,中国证监会令第179号修正)(《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2022年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95号)。
经过近20年的探索与积淀,证券基金行业人员管理已逐渐建立了以《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任职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则、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范体系。《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1日实施的同时,《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即时废止。换言之,《管理办法》将成为对证券经营机构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的部门规章。
《管理办法》将人员分为董监高和从业人员两个类型,其中《管理办法》拓展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并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详细规定。
1.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畴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管理办法》根据行业实际发展情况,吸收、重申了《公司法》《任职管理办法》《信息技术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对《合规管理办法》中的“合规总监”、“督察长”调整为“合规负责人”。
2021年7月,证监会在对华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根据申请材料,华西基金拟任督察长2015年4月至今未在证券基金行业从业,请对其履职胜任能力进行说明论证。”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督察长”属于合规负责人,监管机构对督察长作为合规负责人所需的专业能力持续予以关注。
自《证券法》实施后,对任职人员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备案,为进一步规范人员管理,《管理办法》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更为翔实细致的规定。
《合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合规负责人的禁止性任职条件为:“最近3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除《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规定的禁止性条件和刑事犯罪外,《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包括合规负责人在内的董监高的禁止性任职条件为:“最近5年被金融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被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最近5年被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最近5年对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负有个人责任;被证监会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被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1.延长静默期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将静默期延长为6个月。
为了确保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务,《管理办法》明确前述人员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公司同类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其中在参股公司仅能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此外,对代为履职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明确。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4月1日前已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者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董监高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或者未进行任职备案,且不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应当自2022年4月1日起1年内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否则,不得继续担任相应职务或者从事相应业务。
2021年,证监会在对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明确:“根据申请材料,泰康基金公司章程(草案)仅规定“董事应由股东会会议选举产生”,未规定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名安排,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的提名......等内容”规定,请予以补充完善。”从该反馈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是否合规履行管理义务有一定关注。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除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负有任职考察、履职监督的主体责任外,还需定期对前述人员的诚信合规、勤勉尽责、廉洁从业、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和与之配套的内部问责机制,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报告相关情况,并及时根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决定停止有关人员职权或解除职务。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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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首席信息官任职规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履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信息官,由其负责信息技术管理工作。
法规专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道乐研究院
2018年12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证监会令【第152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7章64条,包括了对于证券基金行业对于信息技术的责任定义,明确在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安全等三大领域的管理要求,并制定了相关罚则。
证监会对证券基金行业的信息技术历来非常重视,持续发布了多项相关法规。特别是从2012年开始,证监会对信息技术管理的监管越来越重视。2016年至2018年更是发布了超过五个推荐性行业标准及强制性要求。
解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思维导图版
北京区域:雷经理186-1836-8968广深区域:王经理182-1928-9511上海区域:林经理182-2110-2620商务合作:周经理188-2624-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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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
2023年6月23日发(作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持续做好证券公司后续职业培训,不断满足行业创新发展的需求,我会根据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及全行业创新发展进程,制定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现予发布。
原《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
附件:
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
一、综合类
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要求
一、新产品
《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以下简称《大纲(2014)》)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要,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编制。《大纲(2014)》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部分。
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其中,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各会员单位、地方证券业协会在组织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时,应重点参考《大纲(2014)》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会员单位、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内容未列入《大纲(2014)》、但符合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要求的,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后,可录入协会培训信息系统,用于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年检。
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必修部分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执业行为规范两个部分,以与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布背景、条文解读及案例分析为主。其学习目的主要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结合从业岗位的需要,了解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背景、掌握立法的实质精神和具体的法规规定,并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根据本大纲的要求及证券市场新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面授培训和发布远程培训课件。
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
一、综合类
(1993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订,修订内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最新修订,修订内容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号,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担保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关于证券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27号,2012年9月12日修订通过,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十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令第523号,2008年4月23日公布并施行)
1、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
2、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
1、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82号,2012年9月24日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3、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
4、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1、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
2、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规定(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2月24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2月25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5、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2月24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2月25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1、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
1、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3月14日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发布并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10月24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1月13日发布并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10月24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2014年1月13日发布并实施)
5、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
7、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3月13日发布并施行)
1、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
1、***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3、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5、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6、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
8、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
11、关于加强新股发行监管的措施
12、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
13、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
14、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执业能力专业评价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20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5月9日公布并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9日发布并施行)
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9日发布并施行)
18、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9、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20、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的通知
21、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22、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预发行(试点)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4、关于修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25、关于修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2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27、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7月7日发布并施行)
29、关于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0、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
31、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32、关于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5月22日发布并施行)
1、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11月2日发布,2014年1月3日修订发布并执行)
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2、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3、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3]28号,2013年6月26日公布并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3月14日常务理事会第11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发布并施行)
6、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
7、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0、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1、关于会员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12、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的通知
13、关于发布《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交易所场内份额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及相关技术指引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3]86号,2013年9月12日发布并施行)(六)融资融券
1、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证交字[2012]129号,2012年8月27日发布并施行,2013年9月30日《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修订)
2、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
3、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27日发布并施行)
5、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27日发布并施行)
1、***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2、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2]20号,2012年8月23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2012年11月12日公布并施行)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7、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1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1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3、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4、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15、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34号,2013年8月21日公布并施行)
16、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3月14日常务理事会第11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发布并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3月14日常务理事会第11次通讯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15日发布并施行)
21、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
23、关于发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2]252号,2012年12月10日发布并施行,2013年9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修订)
24、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交字[2013]25号,2013年3月28日发布并施行,2013年9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修订)
25、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证会字[2013]55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并施行,2013年9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修订)
26、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27、关于发布《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通知
28、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通知
29、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31、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32、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33、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创新业务方案专业评价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2月6日发布并施行)34、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2月20日发布并施行)
35、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4月1日发布并施行)
36、关于开展证券公司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13日发布并施行)
37、关于发布《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月30日发布并实施)
1、***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2、***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4、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12年7月18日修订)
6、中国证券业协会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特别会员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1月15日发布并施行)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单位参与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
8、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11月12日发布,2013年1月3日实施)
11、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3月9日发布,2013年4月1日施行)
12、关于修订《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机构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3月25日发布并施行)
1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3月25日发布并施行)
14、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
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在执业过程中自觉遵守守法合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尽责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职业道德标准,并在执业过程中保持专业胜任、遵守保密义务、自觉维护客户合法利益。
1、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7月19日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2013年8月13日公布)
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选修部分的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三个部分。其学习目的主要是通过学习选修部分内容加深对证券市场新产品、新业务、新理论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熟悉证券市场新产品、新业务的基本内涵及相关规定;了解国内外相关行业创新的基本情况和当前主要的创新产品与服务,并能结合国内实际自觉运用在从业过程中。
对选修部分的培训,主要由各会员公司自行组织,也可参加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地方协会组织的相关内容培训。一、新产品
1、期权概念,期权与期货、权证的异同。
1、股指期货的定义、特点和用途,以及全球股指期货发展的历史和最新发展动态。
2、股指期货的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等基本制度。
3、影响股票指数波动的主要因素和股指期货的定价方法。
4、期货价格决定的持仓成本模型,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关系,基差、到期日价格趋同、正常市场与反向市场等基本概念。
5、股指期货风险的成因,股指期货的风险管理方法。
6、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投机交易和套利等交易策略原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投机者对市场效率的作用,股票指数期货投机的特殊风险。
8、沪深300指数编制规则及特点,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有关合约乘数、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最低保证金、每日价格波动限幅等要素的规定,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与境外市场同类产品的异同。
1、REITs的概念和发展意义。
1、直投基金的概念和类别。
1、量化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3、量化投资策略:包括量化选股、量化择时、股指期货套利、商品期货套利、统计套利、算法交易,资产配置,风险控制等。
1、对冲基金的起源与发展。2、对冲基金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和共同基金的区别。
6、国内对冲基金的起步发展和国外对冲基金的发展趋势。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目的和基本原理。
1、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概念和特点。
1、现金管理产品迅速发展的背景。
(十)ETF的创新发展1、宽基指数基金和窄基指数基金。
1、分级基金的概念和产品优势。
3、股票分级基金、债券分级基金、指数分级基金、ETF分级基金等产品。
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概念,以及和专项资产管理、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公募基金的区别。
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相关法规规定。
3、FOF、结构化产品、资产证券化、现金管理账户、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资产管理创新产品。
5、国内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发展情况,与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优劣势。
1、优先股的定义,优先股和普通股、债券的区别。2、优先股的类别和特点。
1、国债、地方**债券、**支持债券的异同。
2、中国铁路债券被确定为**支持债券的基本情况。
3、财政部代理地方**发行债券和地方**试点直接发行债券的基本情况。
4、财政部及部分企业在香港发行离岸人民币债券的基本情况。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被业内认为是中国对世界信用衍生品市场的一个创新,类似于国际上的CDS。
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1、外汇期权的概念,与外汇期货的异同。
2、外汇期权定价原理,影响外汇期权价格的主要因素。
(一)互联网证券业务1、互联网金融对证券公司传统业务的影响。
1、柜台交易业务的定义和市场定位。
6、国内券商柜台交易业务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展望。
1、股票收益互换业务的定义和几种主要模式。
1、证券经营机构收益凭证业务的性质。
1、托管业务的概念。2、商业银行开展托管业务的情况。
1、QFII、RQFII、QDII业务的含义及发展情况。
1、FICC业务的定义。
4、FICC业务对我国证券公司固定收益业务转型的作用及发展前景。
1、股票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概念和意义,股票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融资融券的区别。
2、股票约定式购回、股票质押式回购等相关业务规定的内容。
3、股票约定式购回和股票质押式回购的风险管理。
1、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的概念。
4、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的发展趋势。5、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特征。
1、主经纪商业务的起源和概念。
1、做市商业务、做市商市场、做市商制度等基本概念。
1、高频交易业务的概念,高频交易和传统交易的区别,适用高频交易的金融市场条件。
4、不同频率下的市场无效和获利机会,如何寻找高频交易机会,事件套利和高频统计套利等的基本概念,高频交易策略表现评估方法。
1、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业务的规则与发展。2、交易所私募业务的创新发展。
3、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以及证券公司的参与情况。
1、融资融券的概念和特点,融资融券与信用交易、证券借贷、股票质押融资的联系与区别,融资、融券、买空、卖空、做多、做空等基本概念。
2、国际上融资融券的几种模式和区别,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3、我国融资融券制度规定、运作机制和转融通机制。
4、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资格要求和风险管理。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及其解读。
2、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证监会关于贯彻中央精神,促进资本市场法制化建设、监管转型的基本思路及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各项部署。
1、“颠覆性创新理论”(DisruptiveInnovationTheory)、跨界竞争及其对金融创新的启示。
2、共享经济理论(CollaborativeEconomyTheory)、非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社交网络(SocialNetworks)及其对传统融资行为及金融市场组织形态的影响。3、经济学理论关于搜索与匹配及交易成本的理论发展及互联网金融相关理论与产品创新(网络货币、第三方支付系统、余额宝、P2P贷款、众筹融资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技术的最新发展)。
4、大数据与云计算相关理论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
(三)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最新实践
1、金融危机背景下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发展趋势。
2、“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Ⅲ)对商业银行监管框架的调整。
3、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监管原则。
4、金融稳定理事会场外衍生品监管改革21项建议以及相关国家最新监管政策。
11、国际并购的原则、整合与走出去战略。
(四)欧洲债务危机的制度性根源、现实情况和危机最新进展
(六)美国注册制的发展与实践(七)证券市场理财产品评价方法
1、构建基金绩效评价体系的基本方法。
3、对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能力进行评价的基本方法。
1、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因:监管套利分析。
3、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及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影响。
2012年4月四川省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试卷精选_真题-无...
忻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2年忻州城区大气环境污染集整治...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关于2012年第二次公布成都市中心城区享受优惠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2年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
安徽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中央补助我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地方病...
广州市教育*关于公布2012年广州市基础教育系统新一轮“百千万人才培...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分解落实2012年全市服务业大会精神工作任务...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9号――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表彰2012年广东省农村信息化优秀成果的通知...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2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铅蓄电池企业环境监管信...
基金的分红是怎么规定的?
1什么是基金分红 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公司将基金收益的一部分派发给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回报方式,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基金分红需要满足以下原则: 1.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有的基金还在招募说明书中对基金收益的分派事先作了约定,如一年中最少、最多的分派次数,或当可分配收益达到一定标准就进行分红等。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因此,投资者实际上拿到的也是自己账面上的资产,这也就是分红当天(除权日)基金单位净值下跌的原因。在满足以上条件后,分红还要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而定,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基金所持有的股票有长期增值的空间,也可以不分红。具体的分红条款可查阅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
2基金分红方式 .目前的开放式基金一般都会向投资者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分红方式∶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
现金分红方式∶就是基金公司将基金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派发给基金投资者的一种分红方式。基金公司把分红金额直接打进你的银行卡。
红利再投资方式∶就是基金投资者将分红所得现金红利再投资该基金,以获得基金份额的一种方式。如果您暂时不需要现金,而想直接再投资,您就可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分红资金将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增加,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对于看好后市想追加投资的客户,或者平时没有时间关注投资而想将这笔资金做长期投资的客户,选择红利再投资就是明智之选。而对于想落袋为安的谨慎保守型投资人,选择现金红利则可以保证前一段时期的投资收益。
如果您想变更原来选择的分红方式,您也可以到您办理基金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投资者没有指定分红方式,则默认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基金管理人进行红利分配时,需要定出某一天,这一天登记在册的持有人可以参加分红,这一天就是“权益登记日”。
“除息日”就是在预先确定的某日从基金资产中减去所分的红利总金额。在除息日,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分红比例进行除权。
一般来说,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基金当次分红权益。如果权益登记日、除息日是同一天,当天的净值中会份额净值中会扣除红利部分金额。
基金分红并不是凭空增加价值。分红前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额净值较高,但可以享受分红的权益,而分红后申购则基金份额净值较低。基金作为一种中长期的投资理财方式,只要您看好某只基金未来的增长趋势,您就可以考虑适时购入。分红前或分红后购入对收益没有任何影响。
只有健康的分红,才值得追随。所谓健康分红,是基金经理根据市场判断的理性选择:大盘涨时,不用太急着分红,可待手中牛股获得更多收益;大盘开始回调,则将手中兑现的收益分配掉,免得日后净值下跌吞噬掉投资者的浮盈。健康分红的状态很理想,但如基金公司能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坚持这样做,没有理由不吸引长期追随者。
选择基金时,并非分红越多越好。如果某只基金投资一个行业一段时间后,觉得行业潜力已充分释放,需要调整资产配置,这时的分红才是正常的。在决定是否选择高分红基金时,还要了解自己投资基金的目的。有的投资者“养基”的目的就是喜欢这只“基”经常“下蛋”;有的则希望这只“基”长得越大越好。可以肯定的是,是否分红不应影响投资者究竟买不买某只基金。因为基金分红实际是把基金持有人自己的钱给分了,相当于从投资者左边的口袋拿到右口袋。如果想继续投资这只基金,还要多一道程序,把钱从右口袋拿回到左口袋,同时还得再交一次申购或赎回费。认为分红就是沾了便宜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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