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取消了吗(农产品收购**啊西速略伯怎么开具)

农产品收购**啊西速略伯怎么开具

农产品收购**的程序有:1、有收购企业出具证明收购农产品证明;2、根据收购证明,到所在的村开具所销农产品的自产证明;3、根据村证明,到所在镇、乡**再次证明所销产品为自产农产品;4、根据以上各证明,到所在国税*开具免税**;5、将**交收购企事业收款。开具农产品收购**应该具备的条件: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综上所述,农产品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农产品的收购**是指什么**?-会计学堂

农产品的收购**是指在农产品收购行为中交易双方准备的一种票据。是收购农产品后,有一个书面单据,一般也称为农产品收购**,记载收购农产品的收购人、收购时间、品种、数量等信息。农产品收购**是收购行为的重要的证明文件,有利于收购人所收购的农产品的质量责任的法律责任、合同约束、价格及结算等方面。

农产品收购**是一种单联票据,由收购人准备,其应有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购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卖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购农产品的品种、数量、重量、价格等;收购时间;填写人员的签名等。

农产品收购**的发放有计量重量发放和定价重量发放两种方法,主要就是决定在实质的当日市价情况下是以重量折算的价格发放,还是以固定的价格发放。针对定价重量发放方式,发放价格也可以分为定价收购价和农民收购价两种。

农产品收购**是收购行为的重要文件,在农产品收购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价值,但是由于农民发出的农产品收购**通常质量较差,给收购结算、检验质量和维护收购方权益等带来很大的不便,因此,建议农民在收购**的准备和使用中注意以下几点:

1、收购**应该简洁明了,记录收购人、卖方、收购时间、收购农产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2、由于农产品收购**是用做凭证的,所以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等方式,以加强**的真实性;

3、农产品收购**应该及时用真实价格和数量开具,切不可将以前发放的**再次发放;

4、收购**应该保存两份,一份留给收购人,一份留给卖方;5、收购**的发放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欺诈的方式发放,以免影响到双方的权利和利益。

拓展知识:农产品收购**同样也可以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发放,这可以更有效地降低收购人和卖方的交易成本,提高农产品收购**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你好,农产品收购**是农民去税*代开的销售**答

你好农产品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免税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答

收购**是购买方开的,销售**是销售方开的,都是有效凭证答

你好一个是销售方开,一个是购买方开,抵扣都是计算抵扣的,按照票面金额*9%答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点击去认证)

农业合作社已申请免税,收购社员的农产品要开收购**吗?

农产品收购**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收购农产品使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本社员农产品不适用农产品收购**,而是用另一种普通的收购**。

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税率是零税率来自

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的税率一般是零税率。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销售,可以采用零税率计征增值税。具体来说,零税率是指增值税税率为0%的税率。对于符合规定的农产品等货物和服务,其销售环节可以享受这种税率。这主要是由于,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农业发展,为了促进农产品的收购和销售,对于农产品增值税征收税率实行零税率,并设立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因此,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可以按照零税率的方式进行开具**,并免除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同时也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申报和操作,避免任何违法和不当行为发生。

开农产品收购**不能超过10万吗

农产品收购**可以谈早侍开具超含吵过10万。农产品收购**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而由睁贺收购单位自行开具的收购**。根据《增值税**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收购**一个月内开具不得超过30份,每份开具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即一个月最高开票金额为300000元。因此,10万在30万范围之内,农产品收购**可以开具超过10万。

开给对方的农产品收购**要盖公章吗?

和购货方草拟一份购销合同(日期要写成开票日期以前)电传过去有请对方盖章后传回即可。

明确了!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无纸化!_电子_归档_规定

原标题:明确了!12月31日前**全部实现无纸化!

官宣!***明确年底前实现**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实现税费业务100%“网上办”!

1、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

2、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

4、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

5、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

实行无纸化,那电子**必然会成为“顶梁柱”!与传统纸质**相比,电子**有哪些好处呢?

尽管全电**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受票试点工作,但很多企业还是没能享受到政策便利。

在实际报销时,仍旧需要打印电子**后再走报销流程,并且还要将电子**的原始凭证保存归档,甚至还要查验真伪。

复杂且繁琐的流程,导致很多人都觉得全电**报销费劲,甚至还不如直接用纸质**!

而一旦电子**真正实现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这些流程都将大幅简化,甚至只要点点鼠标就可以批量操作!

想象一下:**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各类**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标记**入账标识,避免重复入账、自动交付全电**……

假设纸张、油墨等耗材的成本是平均1.6元/张,一个企业每年报销5000张**,那就是8000元!再加上人工成本、管理成本、库存成本和交付成本……

随手翻翻税务*的处罚公示,每天有多少公司因为丢失**而被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既然电子**有这么多好处,又临近年底开票量猛增的时候,该怎么正确的接收、查验、入账和归档呢?

1、取得**和确认

纳税人可以使用各地“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入“税务数字账户模块”,通过筛选,可以查询接收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此外,也可取得销售方以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的全电**。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查验全电**信息。

可以手动输入**代码及**号码等基本信息,也可以直接导入。

单位收到的凭证确属电子会计凭证的,无论是否收到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均应当主动向开票单位索取电子格式的会计凭证。

同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拍照、截图、扫描等电子影像件属于电子副本文件,并不是电子会计凭证原件,不能仅以电子副本文件报销入账归档。

纳税人以全电**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和档案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

纳税人以电子**(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

●重复入账:

1、风险点:可能存在重复报销的风险(电子**自带电子签章、可重复打印)

2、防范措施:

1)使用相关财务系统,不允许电子**重复报账等;

2)小公司可使用excel电子台账,利用显示重复值功能进行防范。

1、风险点:已入账的电子**被销售方恶意红字冲销

2、防范措施:关注认证平台上**状态及系统提示

增值税电子专用**:

1)购买方未抵扣申报的:

b、查验**信息时,**票面会显示红色大字“红冲”

2)购买方已抵扣申报的:

销售方无法自行开具红字**,需先通过购买方填开红字信息表

增值税电子普通**:

1、普通**红字开具不需要填写《信息表》,其红字信息不会关联到原**上,所以无论何时查询,原**都是正常状态。

2、自2021年1月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升级,新增“红字增值税**信息提醒”功能,可自行前往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查看是否存在提醒信息。

●**造假:

1、风险点:可能存在利用PS技术修改信息进行**造假的风险

2、防范措施:取得**后,首先进行**真伪查询,其中包括票面信息真伪辨别和电子签章真伪辨别

a、登录增值税**查验平台,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b、根据查询结果核对**查验明细中的票面信息是否与接收到的**票面信息一致,如一致,则说明票面信息真实有效;

2.1)ODF版电子签章:

b、打开电子**,将鼠标移至增值税电子普通“**监制章”区域内,点击鼠标右键,选择“验证”功能;

c、若签章有效且**信息未被窜改,则验证结果显示为“改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点击“签章属性”,属性中显示的签章信息应与票面签章一致;

d、验证**监制章有效后,鼠标移动到左下角销方信息处,点击右键,弹出提示框,点击“验证”,弹出验证结果;

e、若销方签字有效,显示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自应用本签章以来,文档内容未被修改”。

2.2)PDF版电子签章:

a、在电脑上用AdobeReader打开PDF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在**右下角“**专用章”位置单击鼠标右键,然后用鼠标左键选择“验证签名”;

b、弹出签名验证状态的提示窗口,检查签名的有效性以及是否经过修改;

c、电子“签名属性”,选择显示证书,查看电子签章的具体信息,如果是真的电子**,可以看到证书里“小结”下显示的单位信息与票面上红色发专用章的单位信息是一致的,且下方注明“选定的证书路径有效”,签名时间与**票面上的开票时间一致信息提醒”看是否存在提醒信息。

政策依据:

1、《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5年第84号)

2、《国家税务总*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8年第41号)

3、《国家税务总*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20年第22号。

1、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以下称全电**)是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单一票种,全电**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上海市税务*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答: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全电**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的习惯,全电**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答:全电**样式与现有**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票样将原有**代码+**号码变为20位**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密码区。二是全电**特定业务会影响**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6、全电**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以下简称“纸电**”),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增版增量,是纸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开具后,**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数据进行自动归集,**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开具后,需要通过**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7、使用全电**如何保障纳税人的**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保持了纸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8、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1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2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2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2022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9、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17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0、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电子文件。

11、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名称格式与传统**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

答:电子**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验旧操作。其中,全电**无需进行**票种核定和**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领用、**作废、**缴销、**退回、**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电子**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增值税普通**(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

答:电子**服务平台对**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相关信息预采集。

25、2022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

26、试点纳税人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过程中可以暂存**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服务平台提供**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27、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28、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29、试点纳税人在电子**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0、电子**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31、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信息。**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32、试点纳税人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3、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

34、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的,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

35、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6、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37、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38、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39、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0、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41、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时,电子**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的领用份数和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42、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领用份数之积。

43、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

44、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5、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增值税电子专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6、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47、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8、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

(1)蓝字**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50、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开具】—【红字**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起红冲。

51、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可以对全电**、全电纸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进行红冲;

(3)税控**仅允许对税控**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受票方已将**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服务平台开具**时,可参照蓝字全电**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

55、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是否可以在电子**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红字**。

56、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多次发起红字**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多次开具红字**:

(2)蓝字**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8、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进行**用途确认?

答:全电**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9、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60、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的,电子**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全电**或开具红字全电**无法对应全电**的,电子**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1、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一一对应。

62、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在开具红字**时,能够作废红字**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前撤销确认单;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前,原蓝字**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用途勾选确认服务、**交付、**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查验、**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65、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66、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时,系统自动归集**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后,系统默认将电子**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

68、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69、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0、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有哪些?有哪些**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增值税纸质专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增值税普通**(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二手车销售统一**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根据系统**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等)**,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71、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包括全量**查询、**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查询、出口转内销**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72、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73、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以及开具红字**确认单上的红字**,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74、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信息进行查询?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领用存状态、**期初库存份数、购进**份数、退回**份数情况;正数**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冲红台账、**退税状态等。

79、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查验方式,一是单张**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文件:JPG/PNG/PDF/OFD/XML。

81、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查验服务。

82、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对全电**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3、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进行查验?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进行查验。

84、在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相符或者不相符。

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号码,无法对**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信息才能校验**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86、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87、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8、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89、电子**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税额之差。

90、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

91、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进行勾选。

92、在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3、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

95、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的**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

96、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确认**用途后,如果出现**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信息回退至电子**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97、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字样的全电**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

98、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字样的全电**、增值税专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服务平台后,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在申报期进行**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确认处理,选择“否”,该**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进行**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0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0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9、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进行**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的**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00、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1月20日7:30正保运动员“陕西一哥”顾荣朝出战成都马拉松,奔跑无极限!

声明:本文信息来源于中国会计视野、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财务经理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农产品收购**作废怎么处理?

农产品收购**仅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你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用,但是还有一种收购**可以使用的,用样的功效,领购程序跟普通**一样。

关于收购农副产品**的事项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动物皮张属于农业产品。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养殖户处收购狐狸貉子,可以开具从国税*领购的农副产品收购**,按票面金额的13计提进项税额。

什么时候取消了13%的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有17%、11%、6%、3%、0%。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增值税专用**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1、17%的税率:销售或进出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服务适用;2、13%的税率:粮食,图书,饲料,农产品,资源等***其他适用规定;3、11%的税率: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装饰,修理,安装,工程服务),融资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地产销售(建筑物,构筑物))适用;4、6%的税率:金融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后勤辅助服务,法医咨询服务,广播电视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销售等;5、0%的税率:出口商品是适用的。此回答由有钱花提供,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平台,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业主选择有钱花,满足小微经营周转需求。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资金周转就找度小满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转载请注明出处品达科技 » 农产品收购发票取消了吗(农产品收购**啊西速略伯怎么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