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股份有赔到钱的吗(律师费28万,赢了官司,律所却赔了600万|附判决书【律业资讯】)

律师费28万,赢了官司,律所却赔了600万|附判决书【律业资讯】

于牧:俗话说,拿人钱财,替人消灾。

作为律师,收到当事人的委托费用,第一要务当然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尽最大可能地挽回或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我们绝大多数律师都秉持热心、秉烛阅卷、明察秋毫,竭尽所能地寻求辩护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更多正义与利益。

可是,人一过百,千姿百态。虽然有为当事人利益而不惜刀尖上舞蹈的“死磕”律师,也有当事人非常担心惧怕的漫不经心的辩护者。但,对受托之事视同儿戏者,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不,广州一名律师因为一个“小失误”,令律师事务所付出几百万元的代价!

2017年9月底,广州规模最大的律师所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因在一个查封中存在失误,被查封的700多万现金未及时续封,导致钱款被对方当事人全部转走,己方当事人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钱。广州市中院二审判令该律师事务所承担八成责任,赔偿600多万的损失(其中本金561万元)。

“律师费只收了28万,却要赔600万!”该判决出来后,在广州乃至整个国内律师界引起轩然大波。目前该案已走完执行程序,当事人在一个月内拿到了全部的赔偿款(含利息)。(据悉因买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款大部分由保险公司埋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11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非比,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显扬,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为民,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煜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培元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王为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培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周培元的诉讼请求。

周培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律所赔偿周培元损失7016766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暂计至2016年4月10日止为296224.47元);2.本案诉讼费由××律所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同日,周培元出具授权委托书给王为民,委托王为民为周培元与李锦雄、廖浩光、宏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周培元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2014年5月6日,周培元向一审法院,就(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6-2109号申请诉讼保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并于2014年5月20日,冻结了宏峰公司名下开设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部00000×××10冻结了7016766元。

2014年5月12日,一审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6-2109号案的经办法官,向周培元本人作询问笔录,并明确告知周培元本人,“如需要续封,周培元需提前15天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逾期提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培元本人在该笔录上签字确认。

周培元、王为民在庭审中,明确陈述称其知道宏峰公司名下开设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00000×××10封的时间,并表示一审法院查封该账户当天(即2014年5月20日),周培元本人和王为民就已经知道了查封的时间,并且知道了冻结的金额为7016766元。

2014年5月20日,王为民以周培元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到一审法院签订《财产保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上述银行账户于2014年5月20日被冻结,并告知其上述冻结期为六个月(至2014年11月19日止)。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本案还在审理中(包括上诉二审)或进入执行阶段,你公司必须向一审法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否则被自动解除查封、冻结,责任由你个人(公司)承担。

上述查封后,因周培元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没有提出续封申请。直至2015年3月9日前几天,才申请一审法院对上述账户继续冻结。一审法院于2015年3月9日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发出上述四个案件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对宏峰公司的账户进行冻结,但实际冻结0元。

2016年3月11日,××律所以周培元代理人身份,由王为民向一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四个案件。一审法院受理并立案号为(2016)粤0104执恢35、37、38、39号案件。2016年3月22日,王为民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关于周培元执行案件的调查报告及建议》,提交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包括约10多套房产、车辆、其他多个案件的执行信息及有关情况,并申请一审法院执行*参与分配以及采取多种执行措施。2016年4月14日,周培元本人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该四个案件的恢复执行申请,一审法院口头裁定准予周培元撤回该四个案件的恢复执行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周培元、××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产生于周培元及××律所均没有在诉讼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后,××律所是否应该全额承担保全财产被转移的责任。

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一、诉讼保全查封的财产是否必然能够全额执行?周培元因其胜诉的四个判决的债权金额较大,故直接以最初财产保全的金额7016766元作为其损失的金额,并且以其知道该查封账户的资金被划走时主张利息。此主张成立的基础是,此笔款项能够全额作为执行款并且立即划给周培元。但从现有证据可知,1、该款项在查封时已有异议人提出异议及对异议决定提出复议申请,可见,该款项存在争议。2、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可知,被执行人宏峰公司涉及的十几个执行案,合计数千万元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若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或者申请破产,其结果很可能导致按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受偿。因此,即使宏峰公司名下的该笔款项仍被冻结,也不一定能够立即全额执行到位,周培元主张的损失,并未能确定。

二、周培元主动申请放弃恢复执行,系扩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周培元在××律所向法院提交了被执行人的大量房产等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和申请参与分配后,周培元本人主动申请撤回恢复执行的申请,放弃了该案件继续执行到款项的可能性,而期望直接从××律所“获赔”全部执行款,其行为属于故意扩大损失,存在明显的过错。

三、诉讼保全并非诉讼的必要流程,而是诉讼的策略选择。诉讼保全对于胜诉案件,无疑是能够获得更佳的执行效果。但诉讼是存在风险的,选择不同的诉讼策略会导致不同的诉讼后果。例如,一审的律师选择某种的诉讼策略导致一审败诉,而二审更换律师和更换策略后获得胜诉。那么当事人能否仅仅以一审律师的诉讼失策而要求损害赔偿?答案显然是不行的。否则,任何委托行为,只要被代理人支付了足够对价后,就可以免于承担具体事项处理结果的风险,处理结果的风险全部由代理人承担,那么这个法律关系已经不是委托关系,而是债权转让的关系了。

四、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代理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在于是否存在过错,而非代理的事情处理结果的好坏。而过错的认定,要看代理人是否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从本案而言,申请续封并非强制的法定义务,而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而委托合同约定的也是概括的代理权限,并无对是否办理诉讼保全及续封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在××律所没有违背法定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周培元仅以一个尚未确定的“损害结果”,要求××律所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无过错责任,这与《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所规定的过错原则相违背。

五、周培元本人应对是否续封承担法律后果,且该后果并未因委托给律师而使周培元免责。首先,在一审法院查封宏峰公司银行账户的当天,周培元就已经明确知道查封的时间、查封的对象和金额。其次,一审法院该四个案件的经办法官亦明确告知周培元本人,在查封到期前15天需提交续封申请。这也说明了续封并非法定义务,而是当事人自主决定的诉讼行为。第三,根据查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两高院、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等规定),均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最长期限为六个月。周培元本人是知晓冻结存款应在冻结期的这六个月内申请续封的。但周培元本人并没有提出申请,或明确指示代理人申请续封。那么,周培元以此要求××律所赔偿也是缺乏合同依据的。

六、从权利义务对等上说,周培元向××律所支付的对价为28万元,而主张的权利超过700万元。××律所代理周培元的委托事务,其结果应由周培元承担风险。进一步说,若因诉讼策略失当,而要由××律所承担暂时执行不到位的风险,那么案件代理若能全额或大部分执行到位的话,××律所是否应该享有执行到位的利益?若是,周培元××律所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应该是债权转让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因此,拥有代理权限,并非××律所应对处理事情的结果承担风险的依据。

综上所述,周培元主张的损失金额、时间未能确定,周培元主动放弃减损措施扩大损失,以及周培元在明确知道冻结的期限和其负有续封申请的义务的情况下,周培元主张××律所承担全额的诉讼风险,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周培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1365元,由周培元负担。

经审理,周培元、××律所对一审法院查明的2014年5月20日王为民以周培元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到一审法院签订《财产保全通知书》有异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周培元向本院补充提交了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记录,拟证明王为民承认自己有过错。周培元确认该录音没有获得王为民的同意。

另查明,一审庭审中,周培元与××律所均确认周培元胜诉的本金总计610万元,首次申请执行的金额是7740358.13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为606609.77元,扣除执行款8466元后,余款598143.77元已发还给周培元,宏峰公司没有进入破产或者清算程序。

2015年10月19日,一审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106-2109号案中向原告周培元的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所作的询问笔录中记载:“审:原告是否已清楚该案诉讼保全的时间?原代:清楚。”

本院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周培元上诉主XX安保险公司应该承担保险义务,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是:××律所应否赔偿周培元主张的在诉讼保全到期前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的损失及利息。

本院对此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周培元的损失是否确定的问题。已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周培元应得本金6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冻结7016766元,但由于未及时续封,涉案保全财产已被转移,周培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为598143.77元,法院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周培元、××律所均确认被执行人宏峰公司没有进入破产或者清算程序,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若能及时续封,可将一审法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款项全额执行到位。法院是在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的,王为民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一定能得到充分执行,周培元主动申请放弃恢复执行,其损失并未被扩大。

因此,××律所在代理周培元的委托案件中履行代理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周培元的损失是确定的。

第二,周培元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周培元与××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周培元出具给王为民的授权委托书载明,王为民作为××律所指派的律师为周培元代理案件,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参与案件一、二审诉讼、执行,且××律所律师应保护周培元的合法权益,故××律所主张委托代理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代理律师有办理诉讼保全及提出续封申请的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周培元依约支付了代理费委托王为民代理案件,完成了其合同义务,王为民理应依约履行其相应的代理义务。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王为民清楚周培元委托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以其专业能力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并应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王为民律师因疏忽而未能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王为民是××律所指派的,××律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收取代理费的金额与赔偿损失的金额无必然联系,故××律所主张从权利义务对等上说,其不应承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所未能依约履行代理义务,导致周培元损失,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周培元实际参与诉讼保全程序,其知道保全的起始时间、对象和金额,且经办法官明确告知其本人在查封到期前15天提交续封申请,虽未被告知保全的具体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但周培元对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应有审慎的注意义务,亦应去查询保全期限,在清楚保全到期时间后按时提出续封申请或督促代理律师去完成该事务,从而避免损失的发生。

综上,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违约程度、实际损失等各方面因素,对于周培元所主张的在诉讼保全到期前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的损失及利息,本院酌定××律所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周培元自行承担。因此,××律所应赔偿周培元所主张的涉案损失5613412.8元及利息,利息从其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周培元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周培元损失5613412.8元及利息(以5613412.8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周培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365元,由上诉人周培元负担12273元,被上诉人广东××律师事务所负担490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365元,由上诉人周培元负担12273元,被上诉人广东××律师事务所负担490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综合| 犀牛法律、中国裁判文书网

转自|法务之家

----往期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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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我看下天业股份,我7.5买的,它拉了两个涨停了,后市怎样呢。我能赚到钱吗》给我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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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1700多万,我是做天使的...

读懂中国7000种赚钱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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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伴随“双创”大潮,国内迅速形成了人人皆天使的*面。参与者们大多寄望于天使投资带来造富神话,然而三年混战之后,人们发现,天使投资终究只是少数人的游戏。

作者:王亚奇

来源:创业家,ID: chuangyejia

“2014年到现在,我一共投了20多个项目,交了1700多万学费,光汽车后市场就赔了1000多万。”一位个人天使告诉创业家&i黑马。

这并非个例,创业家&i黑马接触的多位“天使”都“受伤”严重。

更为专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日子同样不好过。九合创投创始合伙人王啸直言,靠天使投资挣钱没那么容易——一个好项目七、八年才能退出,现在为人所知的基金还算有点品牌,能够一期期募资,但还有80%-90%(不为人所知的)基金已经基本是挂掉或不活跃的状态。

繁荣不再。

2014年,伴随“双创”大风,国内迅速形成了人人皆天使的*面。竞争加剧,又恰逢O2O伪风口,大部分参与者损失惨重。

“相比2006年到2010年,近几年天使玩家至少增加了一百倍。”不惑创投创始合伙人李祝捷称。为什么现在天使投资不热了?李的解释是,前两年很多误以为天使投资很挣钱的草根天使进来,投了一堆项目后全赔了。“投资的头部效应很明显,最好的创业者肯定会把市面上最好的投资人先转一圈,你看到的无数天使玩家本身就是假象,大部分是要死掉的。”

近日,创业家&i黑马与那位“交了1700多万学费”的草根天使聊了聊,他的经历可能会让同行感觉似曾相识,给仍在准备进入者一些警示。以下是他对创业家&i黑马的口述整理。

我原来是汽车后市场的代理商,当时湖南、湖北、云南都有公司,是当地省代。2014年突然发现代理商环节被互联网瓦解了——中间商靠的是信息不对称(赚钱),通过人力让它流动,互联网可以非常轻松解决这件事,干嘛要你这个东西呢?

传统行业库存也做得重,有人买是正向支出,没人买就是负向支出,危险吧?互联网没有这个问题,它是先把虚拟概念放上去,那个杠杆多简单。我一看不行,赶紧撤吧,这个行业再这么下去,一点指望没有。

当时我们有三类人。一类是被迫上网,即使今天没有死,业务也很一般;另一类是积极改制派——在互联网领域创业,当时汽车后市场创业是股风潮,满大街都是免费洗车,很多是我们那帮哥们干出来的,结果成了一堆炮灰;我属于第三类,做天使投资。

为什么2014年开始了人人皆天使大潮?一是中国人对投机这件事永远是追逐的,我们这群人本来就是在投机市场里成长起来的,虽然这句话不好听。什么是投机?是你本身不能创造什么东西,只能通过两端需求的连接去找一个最大的机会。二是2014年股市不好,楼市低迷,一会儿说房价不能涨,一会儿限购令出来了,大家的钱没有地方去。

我也在投资机构做LP,但做LP只是理财,我们又没老,原来传统行业不好,纯创新型行业又未必做得了,手里还算有点钱,养老去?做LP跟养老也没什么差别。就算我运气很好能投进红杉,但是红杉干活不用我管,我也不专业,只能坐那儿等有一天红杉找我说,“7年了,你投我1000万,现在还你7000万”,我说“好的”。这种人生还有什么意义?

我曾经找过基金要投它们2000万,想让他们带我玩,对方一脸嫌弃,“你们做传统行业的人,游山玩水就好了”,不愿意带我们。我给他们钱,又不让我看见他们干什么事,传统行业出身的人不太放心,另外与其给他们2000万做LP,没准儿会赔掉,还不如我自己赔掉,至少我能学很多东西。那天开始,我说,从现在开始,老子是投资人,我来投,就当这2000万做LP,最后他给我赔掉了。

原来评价天使有三种人:**、家人、朋友(创业家&i黑马注:所谓3F,即fools、family、friends),这三种人帮助别人时肯定不太注重回报。本来天使不那么功利,但中国这一拨天使投资人是有强烈投资回报意识的,大量的投资想赚钱,实际是投机上位。投机上位需要专业,可你看2014年出来做个人天使的这拨人,做着做着心态都出问题了。

我投的大多数人不是我的朋友和认识的人,只要是这个逻辑,做个人天使的目的就只有一个——要赚钱,要不然我成慈善家了呀。在没有专业的辨析能力下,很容易掉进你和创业者共同营造的一种假象里:只要感知到对方的项目有100倍回报,1000倍回报,投机心就会启动。

(原则上)天使可以完全不用任何专业,我爱你我就投你,管你是什么。但所有投资里操作难度最大的是天使,VC可以算数据,天使投资只能靠感觉,感觉挺靠谱,感觉你说的赛道蛮大,感觉你这个人不错,全是这些东西。行,那我就投你100万你先干干吧。

2014年又是O2O泡沫期,泡沫有两个问题,一是假性的东西呈现一个海量的状态,这意味着投资中标率从之前的百分之几降到了千分之几;二是泡沫意味着本体被放大,等它变回去你会发现价值完全不匹配。一块钱的东西,你当一百块钱去投,什么时候滚到一百块钱?当然收不回成本。

2014年到现在,我一共投了20多个项目,交了1700多万学费,光汽车后市场就赔了1000多万。

我是这个行业出来的,当然先从熟悉的行业和人开始投。当时又投汽车后市场的数据公司,又投汽车行业的O2O,还投这个行业的互联网销售,SaaS。但因为当时汽车后市场那场改制就完全不正确,所以怎么投都是错的。

作为一个投资人,你说我有钱,要投资,哪里会缺项目?但我早期是底层投资人,辨别能力上不去,手里的钱有限,接触优秀创业者的环境也有限。

事实上,越聪明越有实力的创业者越不跟纯粹的土天使玩。

我们见过很多精英创业者,才华横溢思路清晰,身边有一大堆东西佐证这个人很优秀。这种人无论从上面(投资机构)拿钱,还是从下面(身边的朋友)拿钱都搞得定,所以他对求钱这件事一定是高姿态,“我到徐小平、俞敏洪那儿我们可以成为朋友,你是一个土豪,我还得得到你的信任才能被投资,我懒得理你。”

不机构化我们很难跟优秀创业者沟通,而且优秀创业者还会思考欣不欣赏这个机构,“我说的话你懂不懂,你不懂,那我不要你的钱。”

我们之前也遇到过和比较知名的机构竞争项目的情况,除非和创业者是熟人关系,否则基本上没什么博弈机会。即便是熟人,创业者也会说,“某某机构要投我,我多给他一点,少给你一点”。

所以烂投资人都投谁?投烂项目。我管它叫土妞和城里土豪的一种土洋结合,结果很烂。

但那个时候大家比着投,因为不懂,圈子里就流行问“你投多少了?”“投500万了。”“明天我投个1000万,你看看。”大家不比谁投的项目更好,谁更有逻辑,比谁钱多。经常我们能看到俩人喝酒喝开心了,说“哥,我做了个项目”,另一个说“哥投你200万”。但问他了解那个项目吗?“不知道,兄弟嘛,给个面子。”这种情况都成风气了。

众筹更快,真是KTV里唱着歌,一个人说我要创业,兄弟们支持一下,不用多,一人50万。一会儿500万到账。

这个东西存在也合理,大家的财富积累已经到一定份上了,一两百万对他们来说不叫事。但会给创业者造成很大错觉,(这群)投资人真好忽悠,太好骗了。

去年我在北京租了个小院,专门看项目,忙的时候一天能从早上九点多干到第二天凌晨两三点。那三四个月,接触了四五百个项目,七八百个创业者,一天排着队来。当时做的最正确的东西就是少投多看——我们缺对各行各业的了解,创业者来会跟你聊,我们行业总量多大,有多少竞争对手,我们在哪儿,怎么做。挺有意思的。

投资行业常说投靠谱的人,靠谱的项目。原来会想靠谱的标准是什么,现在我在前面加了个“最”字,投最靠谱的人,最靠谱的项目。这个“最”字怎么来?一、两百个项目平行对比,很容易看出差距,差的一刀切掉了,剩几个才花精力对比该投谁,但不管投谁都要到擂台上打一打。

过去我们看两个项目,两个都是烂的,还在想该投谁,结果两个项目还没上擂台,一个病死了,一个挂了,很郁闷,说谁都没动你,你怎么就死了。思想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太多了。

天使投资找到接盘方就能退出是个大坑。

早期做天使投资我也想着这个事,一个项目1000万估值进去,投了200万,我太希望它变成一个亿了。但你以为天使投资人的自由度这么高吗?

一种情况是,想退退不出来。举个例子,这个企业还不错,属于稳定状态,高增长状态暂时还看不出来,接盘方说,那行,我投你2000万吧,但老股东要撤,对不起,我投这一轮谁都不能撤。所以有时候看着估值已经很高了,有什么用呢?所谓的接盘不是有下一轮,而是我能退出来,有人给我钱把我的股份买走了。

另一种情况是被接盘方逼退。我身边很多人包括我自己都遇到过这个情况。接盘方跟创业者的说法是,你想要钱,老股退出,不退我不投你。谈价格时他们也有底气,你现在不拿钱肯定出问题,但我不投你可以投别人,投你的竞争对手。创业者只好找老股东退,要不你们给我4000万,要不我就得接别人的钱。

也能理解,接盘方想买一些老股平衡自己的风控。几倍退?两三倍就不错了。接盘方觉得你们做天使的干什么了?不就是创业者上路前给了点钱吗,现在还给你,两倍可以吧,还不知足啊?我给4000万,又给资源,又给平台,你们做早期的不要太贪心,挣了钱就撤。

这种事不管前面怎么签合同都没什么权益,天使出得了200万,出得了4000万吗?企业不拿钱很可能会死掉,那天使就得退。

我身边有很多个人天使,我没看见谁接盘接得很好,都是运气。有人投一百万碰到一个特别好的项目,花了一两年时间退了五六百万算是很不错了。

换个角度看,一轮一轮接盘套现本来就不健康。投一个产业是希望找到一家有价值的公司服务于市场,而不是投一个能抛得出去的公司,最后你解套了,这个项目死了。

举个例子,我有一只小狗给别人了,后来听说它死了,我会很伤心,而不是觉得还好它死之前我给别人了。但在投资市场我能明显看到这个心态。

投资也没有止损的逻辑,就是硬性损失。大家都明白,扔500万、1000万下去,打水漂只能认了。好在都是Hold住的情况下投的,我还没见过举债投资的,传统行业出来的人保守能力还是很强的。

我有100多个学习天使投资的同学,现在只剩4个在投资,大家整体性迁移去买房了。我们这代商人绝大多数只思考生存,发展式思考是没有的,什么赚钱做什么。投资不赚钱就撤,一回头看房地产不错,今年上半年房地产看起来势头很猛,大家就开始买。一年下来一帮人都买了百八十套,多的买了200多套,自己都快成个楼盘了。

如果从2014年计数,到2016年,你会发现80%以上的个人天使被切掉了。但我坚定地认为自己进行业了。我进来就很喜欢它,它逼着我升级。原来做老板容易懒,一大帮朋友在一块儿喝喝酒日子就过去了,投资行业不一样,看不懂你会很尴尬,而且刚研究完这个行业,那个行业又来了。钱这个东西,一两个风险就没了,认知才是最值钱的。

去年我成立了基金,主赛道选的是人工智能。中国要进入稳态社会了,稳态社会意味着前期的聪明人把大多能干的事情干完了,未来不会有人今天发现一个商机,明天发现一个商机,反正这两年我是不赌它(风口)。

大家都知道AI是未来,尴尬的是很多投资人看不懂,不知道怎么参与,也不知道人工智能哪一年能熬出来。可能两年,也可能三年,那我还不如花两三年时间带着团队allin下去,先把人工智能的基础认知补全了,不然到了新行业又变成了投机者。

两年之内我们暂时还不打算投资这类项目。同行有很多人不认可,哪有基金公司不投资,那你上来搞什么,还不如不成立公司。我觉得没关系,我们不找投资方法论,就补足团队能力,提高识别率。你们也别界定我们是一家基金公司还是AI公司,我们可以就是一个怪物,有什么关系?也许我们的小伙伴在AI认知上达到某种程度了,他可以去创业,我们内部孵化项目或者投资都可以,为什么一定要按照原来的既定套路投资公司就是投资公司?没这个必要。

过去三年多我最大的教训是,逐利心太强会让你在这个行业做不下去,这儿只有专业能力强的人才能获取财富,其他的人就别指望了,里面全是坑,赚不到钱。但要成为行业精英你要放弃很多东西,我今天能走到这儿得益于我把原来所有东西全部清零式挂停了,没有任何牵涉我精力的东西再跳出来。

本文由创业家&i黑马原创,作者王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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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索赔】详解股民维权指南-股度股权股民维权律师团队支招_陈述_买入_时间

原标题:【股票索赔】详解股民维权指南-股度股权股民维权律师团队支招

1、时间节点的认定

(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方做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日期。只有这个行为之后买入的股票才能纳入赔偿范围。这个时间节点一般会根据虚假陈述的事实向前推至信息披露方最早披露的相关信息的时间节点。

(2)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的事实被第一次公开的日期,自这个时点起引起的股票下跌才能构成投资者的损失。根据审判原则,主要以“揭露内容与虚假陈述行为一致性”作为判定依据,律师一般还会结合事实被揭露后是否立即引起了该只股票的剧烈震荡进行考量,需要一定的专业分析后设置合理的诉讼策略。

(3)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方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这个时间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作用一样,主要用来证明这个时间节点后投资人出现了损失并起算损失金额。

(4)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此日期主要用于判定损失计算的合理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基准日主要按照下几个时间节点进行认定:

①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一般就是股票换手率达到100%之日;

②第①款时间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③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④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①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1)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格-卖出平均价格)*所持证券数量;按买卖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①全部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③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④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⑤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⑥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一部分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⑦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多次买进卖出;

⑧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至基准日及之前多次买进卖出的情况。

上述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1、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

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过错推定责任

3、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过错责任

1、股民先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营业部打印亏损股票所有买卖记录,加盖营业部公章;

2、律师评估,如有诉讼价值,与股民办理合同、委托手续材料;

按照证监会是否出具相对确定性的调查结论,我们将所有案件分为两类,详见《表格一:近期可委托案件》以及《表格二:诉前准备案件》两份表格。

表格一中涉及的股票,证监会已有相对确定性结论,您现在已可以准备材料。请注意:您必须在“可索赔的买入区间”内买入该股票并且截至该区间最后一日仍持股,才能参加索赔。

表格二中涉及的股票,证监会暂时未出具结论,您可以现在参加,也可以等证监会最终结论出炉之后再参加。

表格一:近期可委托案件

2021.3.23-2021.8.29

2017.4.11-2019.11.4

2021.4.24-2021.8.20

2016.1.12-2017.12.7

2017.4.11-2019.11.4

2018.1.1-2019.8.30

2020.1.1-2021.4.29

2016.1.1-2021.4.29

1.2019.4.23-2020.5.21

2.2020.8.18-2021.3.14

2017.11.14-2018.12.24

2016.4.23-2018.1.11

2017.8.22-2019.1.20

2017.3.9-2019.1.14

2017.5.22-2019.11.24

1.2016.4.26-2020.3.25

2019.1.4-2020.4.29

2018.4.3-2019.11.21

2019.1.7-2020.4.29

1.2017.3.24-2018.8.222.2017.3.24-2018.6.22

1.2015.12.1-2018.7.232.2019.4.30-2020.3.31

2015.8.21-2019.1.24

2016.11.1-2018.1.18

2017.4.29-2018.1.302017.4.29-2018.4.26

2018.1.2-2019.1.11

2016.7.1-2019.1.24上午

2016.11.24-2019.4.10

2017.3.21-2018.1.30

2011.4.14-2018.3.21

2017.4.21-2017.11.22

表格二:诉前准备案件

以下案件需要等证监会处罚落地才能起诉,如果您购买过相关股票,请告知我们,案件启动时通知您。

问题一:是否被证监会处罚后的索赔都必然获得胜诉?

答:当前的股民维权诉讼,如果没有被证监会处罚,是几乎(不绝对)在法院立不了案的,即使立案了,在没有证监会处罚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也基本是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所以说,证监会行政处罚不是股民索赔胜诉的绝对保障,只是一份相对比较核心的证据与前提。因此并不是被证监会处罚后的索赔都必然胜诉。

问题二:是否法院判决股民胜诉就必然获得赔偿?

答:法院判决股民胜诉的,在被告主动履行或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后大部分都获得了赔偿。但也有部分股民即使打赢了官司,最终因为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极差、账上没有钱款等情况而拿不到赔偿款。

答:目前获赔较快的案件可能是三个月左右,大部分案件,去除败诉部分,获赔到位都在一年以上,大多数案件都在两年到三年之间,甚至四五年获赔的案件也并不罕见。

答:股民维权诉讼的相关费用如下:

1、律师费:一般都是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先不收取律师费,待股民拿到赔偿后,再按赔偿的比例收取律师费。

2、差旅费:可由律师与股民协商后决定。

3、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由原告起诉时向法院缴纳,胜诉后该费用由被告负担,同赔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该费用全国统一标准,按照起诉金额收取,金额越大比例越低。

问题五:股民维权是否要亲自出庭?

答:法院一般不会要求股民亲自出庭,除非涉及虚假诉讼等极端情况、违法情况,以及完全自愿出庭;股民完全可以选择律师代为处理涉及索赔的全部法律事宜,在大部分时候只需要配合如实签字、提供证据材料等。

问题六、我是外籍或港澳台人士,是否可以提起索赔诉讼?

答:外籍或港澳台人士与普通的股民维权诉讼的主要差别就是在起诉开始需要亲自到现场,或者通过使领馆等机构进行公证认证,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受理。一旦解决了受理问题,后续的索赔进程完全可以由律师全权代为处理,后续进程与普通的股民维权诉讼没有任何差别。

问题七:如果我不起诉,其他股民起诉获赔了我是否也同样可以获赔?

答: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情况下,还是需要登记参与诉讼。因为即使其他人起诉获赔了,而你没有起诉,那么你是无法获赔的;起诉了不一定获赔,不起诉通常来说一定不能获赔。

问题八:为什么有的股票可以主动赔付,而我买的股票不能?

答:在当前的索赔环境下,主动赔付并不是一个股民维权的常态,股民维权的常态就是需要自己去努力争取。大部分的证券欺诈案件都是没有主动赔付机制的,而且从当前的股民维权实践以及立法趋势来看,主动赔付的常态化还非常艰难。不能将偶然的主动赔付当作股民维权的常态。

问题九:我最晚要在什么时候提起索赔诉讼?

答:目前股民维权诉讼的时效三年,一般从上市公司公告受到证监会处罚起算,但个别判例也有从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起算的,有一定争议。因考虑到司法实践较为复杂,各地裁判标准也不统一,我们建议投资者尽早起诉,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问题十:为什么向律师提交材料很久了,但却一直没有立案?

答:因为国内目前的股民索赔立案需要有证监会正式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而律师是在证监会对一家上市公司调查后即开始发起征集,辅助投资者准备材料,接收投资者的起诉材料,但是从证监会立案到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在这个等待过程中是没法立案的,所以这个等待过程导致了立案时间无法确定,

问题十一:为什么法律规定半年内结案的,股民维权的案子走了一两年了还没有开庭?

答:目前大部分案件的推进都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但也有不少案件因为实务中各种各样的原因而进入了无限期的拖延。

问题十二:上市公司已改制重组,公司名称、公司地址以及大股东等都发生了改变,这种情况下还能索赔吗?

答:上市公司的名称、注册及办公地址的改变,以及大股东的改变更对投资者索赔没有影响的,甚至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组、股改,吸收合并、破产重整过程等,都不会影响投资者提起索赔。

问题十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被处罚,我们买了它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索赔吗?

答:目前公募债券是可以根据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提起索赔的。买卖公募债券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即使公募债券最终全部兑付,也不影响债券投资者索赔的推进,因为债券的兑付与因虚假陈述侵权提起的索赔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问题十四:除了起诉上市公司,能否将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证券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

答:若上市公司董监高以及证券中介机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那么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相关主体没有被证监会处罚认定,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可能就会比较曲折,但也建议投资者积极尝试。

问题十五:股民提起索赔要到哪个法院起诉?能否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法院做了明确规定,即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并非被告所在地的每个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要求必须是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特区城市、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具备股民索赔诉讼的管辖权。

问题十六:在股民索赔过程中是否要选择调解和和解?

答:若和解方案跟预期诉请较为接近,则建议投资者积极考虑和解获赔,若差距较远,经过评估还是认为通过诉讼解决有较大把握,那么还是建议投资者选择判决结案。

问题十七:现在证监会处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案例比较多,如果买卖过这些股票可以索赔吗?

答:虽然目前证券法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但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违规都是可以索赔的。建议投资者起诉之前建议对于索赔条件与律师作专门沟通,因为并不是有损失即可索赔的,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形中对于时间条件还是较为苛刻的,普通投资者往往存在很大误解。

问题十八:为什么我的账面损失10万,但法院仅判决支持两万?

答:只有损失跟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的部分,法院才会支持。所以虽然账面损失很多,但获赔支持少,主要看你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索赔案件往往存在基准日,在基准日确定之后继续下跌的损失,法院是不支持的,当然即使在基准日后股价上涨,也不影响投资者继续索赔,总之基准日后的股价涨跌与索赔案件没有任何关系。

(二)个别法院在判决案件中可能会考虑扣除一些所谓的系统风险等要素,目前这个扣除标准比较混乱,没有明确的方法和具体操作指南,只能靠法官酌情扣除,这部分也导致了索赔要求和判决结果的差异。

(三)索赔本身就跟账面损失没有太大直接关系,只能作为一个初步的参考,不管是索赔还是判决,都是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重新计算的,而且每个法院的算法经常差异很大,所以我们建议投资者不必过多关注账面损失,而是多关注经过计算得出的损失以及各个法院的计算方法,毕竟不同算法也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损失金额天壤之别。

问题十九:股民提起索赔后如果知道案件进展?

答:案件进展都是由律师负责告知的。股民索赔类诉讼时间比较久,不会像通常的案件一样时不时来个进展,往往在委托后一两年后才有一点实质性进展,因此长期没有进展也是很普遍的,股民也不用着急,最终不管结果如何,律师均会如实告知的。

答:任何诉讼均有风险,当前的股民索赔诉讼仍有很多困难,而且各地法院裁判标准不一,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本团队律师只能承诺在接受委托后会对索赔案件尽力而为的推进,为股民争取最大的利益,对于诉讼获赔概率无法给出准确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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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做庄家有没有赔钱的时候

当然会赚就会赔。庄家是怎么赔钱的。从昌九生化(600228)连续七个跌停板说起作为一只崩盘庄股,昌九生化已经连跌了8个跌停板。由于这两年多来崩盘庄股层出不穷,现在市场人士对崩盘庄股已经见怪不怪了。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在大家热衷谈论的庄家时代的终结,是与大量庄股的崩溃密不可分的。所以,对崩盘庄股的研究可以获取重要的市场信息,使我们能更好地认识市常但现在市场人士对崩盘庄股的研究很不深入,有的甚至还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有文章说,庄股崩盘是庄家的一种出货方式,庄家有的还有钱赚。但事实决非如此。崩盘庄股庄家不仅不赚钱,而且几乎个个赔得是血本无归。今天就崩盘庄股庄家赚不赚钱这一话题以昌九生化作实例分析。  首先,崩盘庄股都是高度控盘庄股,控盘度在70%以上。  其次,崩盘庄股都有大量的融资。融资方式是庄家以股票市值做质押物进行抵押融资,股票市值与融资额的比例一般为1:1。融资时由庄家、融资方和营业部三方签订融资协议,俗称“三方协议”。协议要求庄家的抵押股票与融资共同组成一个共管账户,营业部负责监管该共管账户资金安全。庄家可以用共管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但在协议生效期间各方均无权单方面在共管账户内提取资金、进行股票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为防止因股价下跌导致共管账户的市值下降而影响融资安全,协议中都要设定强制平仓线。  平仓线一般这样约定:当某天收盘时共管帐户总市值下降到初始市值80%时,庄家就自动失去了共管帐户的操作权,而融资方随即授权营业部进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方法是在第二天开盘时将共管账户内的所有股票全部在跌停板价位挂出以待成交。如果当日没有成交,则以同样的方式在次日以下一个跌停板挂出,直至将所有股票卖出变现为止。也就是说,共管帐户内的股票只要在协议签署时的初始成本价位跌两个跌停板就到了平仓线。由于有平仓线的顾虑,所以凡有融资的庄股一般都要将其股价尽量维持在高位,以防股价下跌触及平仓线,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控盘庄股在崩盘前其股价走势要有很长一段直线的原因。再次,崩盘庄股全是由于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崩盘。庄家都希望将股价一直维持下去,但维持股价是需要资金的。而庄家最缺的就是资金,一方面护盘吃进需要资金,高昂的手续费要耗掉资金,另一方面,融资付息需要资金,归还到期资金也需要资金。所以,随着时间推移,庄家资金面只会越来越困难。当庄家资金周转不开而恰好又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庄家就会面临灭顶之灾:一是当盘中有大量的老鼠仓涌出而耗光了庄家的护盘资金;二是当有某一笔融资到期,庄家又无力归还,而惨遭营业部强行平仓。一旦平仓开始,随着股价的下跌,更多的平仓盘就蜂拥而出,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股价就以连续跌停的方式崩盘。以笔者了解的情况,庄股崩盘起因往往只是因为一小笔资金出了问题。由于庄家考虑不周或已精疲力竭,最终引至全盘崩溃。  昌九生化是怎样崩盘的?笔者注意到,在9月22日昌九生化崩盘前,它就连拉了9根小阴线,股价也由18元跌到16元。阴线实体虽然都不大,成交量也很小,但预示着盘中有持续的平仓压力,庄家且战且退,护盘显得有点力不从心。这正是庄股即将崩盘的先兆!  因为近三年来,所有的崩盘庄股在第一个跌停板前都有小幅下跌的走势,如中科创业(000048)、亿安科技(000008)、世纪中天(000540)等。如果其后几天有集中的卖盘打压,哪怕只有几十万股,也足以将股价砸到跌停板!  果然在9月22日昌九生化又重演了这一幕。当天,昌九生化前半个交易日走势还算平稳,基本上维持在16-16.20元左右。但就在闭市前的40分钟内突遭抛盘袭击,庄家已明显无力护盘,区区16万股的抛盘就将股价砸到了跌停板即14.40元位置,随后在跌停板上封了60多万股。庄家用尽最后的气力在跌停板吃掉了40万股,但至收市时跌停板上仍剩余的25.71万股则表明了该庄家覆灭命运。昌九生化是一只典型的控盘庄股,庄家持筹在70%以上,加之庄家有大量的融资,所以当股价下跌时就会招致平仓,且越跌平仓盘就越多。

关于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反馈意见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9-07-12    来源:

【字号:大中小】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9日,我会受理你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1)JASolarHoldingsCo.,Ltd.(以下简称晶澳控股)和16名异议股东的诉讼正在审议中(以下简称异议股东诉讼)。2)针对晶澳控股和靳保芳、贾绍华的推定股东集体诉讼正在初级阶段,原告就被告在晶澳控股私有化过程中有信息披露不充分等事项依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提起诉讼(以下简称股东集体诉讼)。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2起诉讼的主要内容、争议焦点、进展情况和预计时间。2)结合异议股东诉讼产生的背景,补充披露晶澳控股在退市过程中对异议股东的安排和履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部分异议股东和解、剩余异议股东未能和解的原因,及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及费用。3)结合股东集体诉讼产生的背景,补充披露晶澳控股退市过程中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诉讼可能产生的赔偿及费用。4)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诉讼对标的资产及本次交易的影响,标的资产拟采取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文件显示,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太阳能或标的资产)下属子公司朝阳晶澳应取得但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目前朝阳晶澳正在办理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许可证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时间,办理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2)获取许可证之前,朝阳晶澳是否可以进行研发、生产、销售,相关生产经营的安排是否存在无证经营风险。3)上述事项是否会影响本次交易预测期营业收入及业绩承诺的实现。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申请文件显示,晶澳太阳能及其子公司中共有20家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当前有9家未持有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其中,5家的生产项目尚未建设完成,待建设完成后办理排污许可证。2家的排污许可证正在办理中。2家已经到期,目前新证正在办理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许可证的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时间,办理是否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2)获取许可证之前,相关主体生产经营是否受到影响,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是否存在违规风险。3)上述事项是否会影响本次交易预测期营业收入及业绩承诺的实现。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申请文件显示,先进的技术是晶澳太阳能的主要竞争优势之一,优秀的研发团队是保持市场竞争力的保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标的资产核心人员认定和变化情况。2)标的资产与核心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期限、解约条件、竞业禁止、违约追偿等。3)交易完成后保持核心人员稳定的相关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文件显示,截至2019年4月30日,晶澳太阳能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办理房产权证的房屋共计55处,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共计15处。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房屋和土地权证的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时间,办理是否存在重大障碍。2)如不能如期办毕的应对措施,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存在多项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做法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标的资产是否依法办理了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风险。2)对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的要求,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下一步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申请文件显示,邢台晶龙作为担保方为5亿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上述对外担保合同的解除手续正在办理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解除手续的办理进度,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及其子公司受到33次行政处罚。请你公司:1)对照《首发办法》,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上述被处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及认定理由。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是否已对被处罚事项完成整改。3)补充披露保障标的资产后续合规运营的制度安排和具体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申请文件显示,晶澳太阳境外下属子公司共26家,其中控股子公司21家,参股公司5家,主要在美国、日本、墨西哥、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进行日常经营活动。请你公司:1)列表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在境外主要经营国家/地区的营业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2)补充披露关税、汇率、国家安全政策等相关风险对标的资产在境外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并进一步披露标的资产的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申请文件显示,标的资产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多次变化。请你公司:1)列表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最近三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补充披露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2)标的资产董监高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3)标的资产相关董事、高管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及其重要子公司的产权与控制关系及变化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申请文件显示,本次重组拟出售资产中包括意大利S.E.L.I.SocietàEsecuzioneLavoriIdrauliciS.P.A.(以下简称SELI公司)的部分股权。由于上市公司与SELI公司及其股东存在纠纷,尚未取得其他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同意函。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SELI公司股东情况、除上市公司以外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情况。2)上述诉讼的主要内容、争议焦点、进展情况和预计时间,上市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3)上述争议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申请文件显示,1)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母公司负债中无金融机构债务,非金融机构债务账面价值8,781.15万元。尚未取得全部债权人对本次交易的同意函。2)交易各方约定,若因未能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华建兴业应于接到上市公司相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赔偿上市公司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非金融机构债务中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比例。2)如债权人向上市公司行使债权请求权,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数额及应对措施,华建兴业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申请文件显示,由于存在法律瑕疵等原因,上市公司尚有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未取得权属证书;尚有1项共有专利正在获取共有权人同意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房产、土地所涉权证的办理进展,及获取共有权人同意的进展。如不能如期办毕或获取同意的应对措施。2)上述权属瑕疵是否构成本次交易的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作价、交易进程以及标的资产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3)本次交易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申请文件显示,涉及拟出售资产的未决或未执行诉讼有10件。本次交易协议已明确约定置出资产在交割日前可能产生的所有赔偿、支付义务、处罚等责任均由指定主体承担,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有关会计处理及对本次交易的影响。2)本次交易协议是否可以排除第三方对上市公司行使请求权及法律依据,如不能,计算并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数额、应对措施,及指定主体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申请文件显示,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截至置出资产交割日的天业通联全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其他依法应向员工提供的福利、支付欠付的工资,均由华建兴业继受。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涉及安置的上市公司员工人数。2)补充披露安置方式、华建兴业资金实力、未来经营稳定性等。如有员工主张偿付工资、福利、社保、经济补偿等费用或发生其他纠纷,华建兴业是否具备履约能力。3)如承接方无法履约,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承担责任的风险,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申请文件显示,2014年12月,上市公司向华建盈富、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3名发行对象合计发行166,389,351股。发行完成后,华建盈富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何志平。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前次非公发时所作相关承诺。2)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履行的公开承诺;如有,对本次交易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申请文件显示,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有多个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请你公司:1)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各层合伙人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出资方式、资金来源等信息。2)补充披露上述穿透披露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曾发生变动。如发生变动的,补充披露是否构成重大调整。3)补充披露上述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如是,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最终出资的自然人和法人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锁定安排。4)计算最终出资人总人数,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5)补充披露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中涉及的合伙企业的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无结构化安排的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申请文件显示,1)2018年7月16日晶澳控股在境外完成退市,私有化价格约23.45亿。本次交易的晶澳太阳能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75元。2)境外退市完成后,通过重组整合将与晶澳太阳能主营业务相关的主体重组至晶澳太阳能架构下。请你公司:结合晶澳太阳能私有化的背景、私有化时的财务状况、对应市盈率情况、私有化后的运营重组具体影响,补充披露本次置入资产整体估值相比2018年私有化作价显著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申请文件显示,1)晶澳太阳能最近三年共发生2次股权转让、1次增资。2)2018年9月28日,晶澳太阳能与晶骏宁昱、晶礼宁华、晶仁宁和、晶德宁福、宁晋博纳、靳军淼约定新股东合计以24,270.00万元认购晶澳太阳能新增注册资本,本次增资晶澳太阳能的投后估值为750,000万元。2019年2月完成增资。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2018年以来历次股权转让对应全部股权总体作价情况,并与本次交易作价进行对比,重点分析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上述增资的原因及与本次交易的关系。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申请文件显示,拟置出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127,111.68万元,较账面价值增值4,820.84万元,增值率为3.94%。请你公司:1)结合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所处行业及市场情况、市净率情况,补充披露拟置出资产各科目的具体评估过程及依据,并说明评估值是否公允。2)结合置出资产盈利状况、资产完整性、上市公司总市值等,补充披露置出资产作价合理性、是否存在低估置出资产价值的情形,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的利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晶澳太阳能太阳能电池组件产品毛利率分别为18.07%、14.72%和18.65%。2017年度,毛利率有所下滑,主要原因是太阳能电池组件在下游电站平价上网的推动下,随着光伏产业链技术的不断进步,价格持续下行。2018年度,毛利率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供需矛盾导致2018年硅料价格持续下行,带动了电池组件成本降幅超过电池组件价格的降幅。2)报告期内,晶澳太阳能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46%、55.04%和62.18%,毛利率持续增长。自2017年以后,光伏行业弃光限电率下降,同时太阳能电池组件价格整体呈下降趋势,带动国内光伏电站装机成本下降,使得晶澳太阳能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毛利率有所上升。3)其他业务毛利率下降严重,由2016年的17.76%降至2018年的-4.40%。请你公司:1)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同行业公司可比产品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务和光伏电站运营毛利率变化的原因、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报告期各期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同类型业务的毛利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应对产品原材料价格的变化和电池组件单价的降幅的主要措施。3)补充披露报告期其他业务的情况及其毛利率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经营业绩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申请材料显示,晶澳太阳能太阳能电池组件报告期内销量为4606.70MW,7143.13MW和8060.38MW。产能利用率分别为92.43%、96.29%、88.38%。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销量增长的情况下,标的资产产能利用率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4.申请文件显示,晶澳太阳能存在外协加工模式,即由外协加工厂商进行贴牌生产。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外协厂商选择的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太阳能电池组件委托外协加工量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外协加工成本,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采购金额及其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报告期内前五大外协加工厂商占比及变化情况,补充披露外协加工的稳定性,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申请材料显示,1)对于已经进入国家补贴目录的电站项目,电网公司在收到补贴款后转付该等款项;对于晶澳太阳能部分尚未进入国家补贴目录的电站项目,补贴电费自光伏电站项目并网发电至2018年底尚未回款。2018年年末售电应收款为78,629.14万元。2)报告期内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5,637.10万元、40,494.02万元和52,297.82万元。3)晶澳太阳能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大部分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收入的增长幅度,补充披露售电应收款增加幅度不一致的原因。2)补充披露报告期末标的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截至目前的实际回款情况,剩余应收账款的预计收回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大额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结合可比公司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一步补充披露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2018年年末售电应收款远超光伏电站运营业务收入及未对售电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申请材料显示,1)报告期内,晶澳太阳能太阳能电池组件销量持续增长,其中2017年较2016年增长55.06%,2018年较2017年增长12.84%,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2.28%。2)报告期各期末,晶澳太阳能预付账款主要为预付的原料采购款,金额为50,503.96万元、62,925.14万元、44,168.80万元。3)报告期各期末,晶澳太阳能预收账款主要为预收销货款,分别为65,203.17万元、77,729.68万元和66,004.70万元。请你公司:1)结合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项目执行周期等,量化分析并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存货、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余额的勾稽关系及其合理性。2)结合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情况,补充披露销量增长较快的情况下,2018年标的公司预付款项和预收款项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申请文件显示,1)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末,晶澳太阳能预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65,203.17万元、77,729.68万元和66,004.70万元,分别占各期末负债总额的4.54%、4.73%和3.66%。2)2016年末、2017年末及2018年末,晶澳太阳能报告期内应付票据和应付款项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46,849.65万元、350,163.46万元和339,981.24万元,分别占各期末负债总额的18.88%、16.18%和20.50%。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采购情况、应付账款信用周期、现金流情况等,补充披露晶澳太阳能应付票据和应付款项金额合理性、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是否存在无法按时付款的风险,进一步补充披露未来的付款安排。2)结合销售收款政策、行业惯例、预收款后续结转情况等,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晶澳太阳能预收账款规模合理性、与业务的匹配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8.申请材料显示,晶澳太阳能报告期内其他应付款账面价值分别为271,289.58万元、265,938.67万元、369,274.77万元,分别占各期末负债总额的18.88%、16.18%、20.50%。2018年末,晶澳太阳能往来款金额较大,与晶澳控股的资金往来款42,654.79万元,2018年9月晶澳太阳能收购原境外上市架构外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10家光伏企业,年末尚未支付款项49,888.12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标的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实体之间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上述往来款的利率、到期日、往来款产生的商业背景,并说明合理性。2)报告期标的公司关于股东往来款及股东借款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切实有效。3)尚未支付款项的预计支付时间、未来支付资金来源。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9.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晶澳太阳能流动比率分别为1.12、1.03和0.89,速动比率分别为0.85、0.71和0.69。报告期各期末,晶澳太阳能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4.37%、32.23%和57.54%。2016-2018年各期末,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流动比率分别为1.45、1.44、1.28,速动比率分别为1.27、1.29和1.12、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3.66%、42.22%和41.66%。2)备考前后上市公司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14.40%、72.37%。请你公司:1)结合标的资产各项偿债能力指标均低于可比公司、报告期内债务规模大幅度增长且预测期债务筹资计划的相关情况,补充披露相关债务还款风险,以及保障按期还款的措施,是否对后续生产经营产生影响。2)结合2018年12月31日各项备考偿债能力指标均大幅低于备考前的情况,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3)结合2018年末晶澳太阳能资产负债率同比增幅较大的情况,以及现金流量及偿债能力状况,补充披露2018年9月晶澳太阳能向股东分红16.22亿元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产生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0.申请文件显示,2016—2018年,晶澳太阳能研发投入分别为114,432.51万元、110,434.92万元、99,079.68万元,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研发投入的详细构成、具体研发投入及成果产出情况、研发成果对公司业务的实际作用等,并比较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研发人员及投入成本等方面情况,分析差异原因。2)标的资产报告期内研发投入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申请材料显示,1)2018年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同比增加21,836.19万元,即计提存货跌价损失21,836.19万元,其中自Hemlock采购的硅料存货跌价达17,903.63万元,主要系当期末采购的Hemlock硅料库存量较大,平均采购价高于期末市价所致。2)根据晶澳太阳能与Hemlock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10年期供应合同,晶澳太阳能每季度需采购1,250吨硅料。报告期各期末,根据合同均存在待执行的硅料采购,由于各年末硅料市场价均低于Hemlock待执行采购价,分别计提预计负债4,890.59万元、5,997.70万元和10,011.69万元。请你公司:1)结合硅料单价变动、存货成本、最新销售情况等,补充披露采购的Hemlock硅料库存量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结合诉讼金额,补充披露诉讼当年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以及相关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申请材料显示,1)2017年末,晶澳太阳能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较2016年末增加4,221.97万元,增幅74.52%,主要系包头晶澳3GW硅片项目预付土地款,由于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且尚未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故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所致。2)2018年末,晶澳太阳能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较2017年末增加4,598.77万元,上升46.51%,主要原因一是包头晶澳3GW硅片项目预付土地款增加,二是晶澳太阳能因在日本购置土地等而预付长期资产款金额较高。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预付设备款(未到货部分)、预付土地款、预付长期资产款产生的具体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2)是否存在未来无法取得土地的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3.申请材料显示,1)报告期内,晶澳太阳能存货余额变动较大。2)2018年末,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同比增加21,836.19万元,即计提存货跌价损失21,836.19万元,其中自Hemlock采购的硅料存货跌价达17,903.63万元,主要系当期末采购的Hemlock硅料库存量较大,平均采购价高于期末市价所致。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晶澳太阳能存货余额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补充披露晶澳太阳能报告期存货、应付账款、现金流量及成本结转的勾稽关系。3)结合存货库存期限、产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及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披露晶澳太阳能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报告期是否存在存货毁损、滞销或大幅贬值情况。4)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补充披露晶澳太阳能存货周转率是否处于合理水平。5)结合2018年自Hemlock采购硅料存货跌价较大的实际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原材料采购模式的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进一步补充披露原材料价格波动引发经营风险的主要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4.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其中,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分别为-11,083.62万元、936.90万元、4,560.21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5.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补充披露针对晶澳太阳能境外经营真实性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收入确认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的海外相关政策及对销售可能产生的影响,海外销售客户的稳定性、结算时点、结算方式及回款情况、汇率变动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海外电站管理模式及管控有效性等,并就核查范围、核查手段和核查结论发表明确意见。

36.申请文件显示,在对研发的持续投入下,晶澳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技术始终保持着业界领先水平,主要体现在转换效率、功率、质量及成本控制等方面,是晶澳太阳能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无论是电池的转换效率还是电池组件的功率,这两个核心指标均达到了光伏领跑者计划的指标要求,并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请你公司:结合技术研发的要素投入及成本情况,补充披露标的公司技术优势是否具备可持续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7.公开资料显示,1)2019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531新政”和“19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平价上网”的政策目标。国内光伏企业数量众多,“531新政”加快了淘汰落后产能的步伐,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集中度,加剧了行业内头部企业的竞争程度。3)晶澳太阳能2016年至2018年太阳能电池组件单价分别为3.21元/W、2.58元/W和2.22元/W。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光伏产业最新政策对光伏产业链中多晶硅、硅片、太阳能电池、组件、光伏电站运营等环节市场容量及价格的影响。2)标的资产在2018年太阳能电池组件单价同比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保持盈利水平稳定的具体措施。3)结合标的资产所处行业竞争状况、行业政策及变动趋势、产品市场容量、同行业公司的发展水平、技术发展状况等,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报告期内收入、业绩波动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及上下游行业公司波动趋势是否一致。4)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光伏行业产业政策及变动情况、国内外市场需求及产能变动情况、贸易摩擦情况、光伏行业的发展趋势,补充披露对标的资产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8.申请文件显示,1)得益于积极开展全球化布*,晶澳太阳能与全球优质的电力公司及光伏电站系统集成商等优质客户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及占比稳定提升,金额分别为765,595.47万元、1,012,951.35万元和1,127,304.72万元,占比分别为46.56%、50.27%和57.37%。2)报告期内,晶澳太阳能内销收入分别为878,643.52万元、1,002,040.97万元和837,590.18万元。3)出于保护本国光伏产业的目的,近年来,欧洲、美国、印度、土耳其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对我国光伏企业发起“双反”调查,并对很多出口企业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相关风险对标的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2)主要客户背景、合同(订单)签订时间、交货时间等,是否受到贸易摩擦影响;报告期内海外销售人员数量及薪酬总额、海外差旅费用、海外运输费用等变动情况。3)标的资产对境外业务的管控措施及风险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9.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晶澳太阳能客户较为分散且第一大客户变动较大。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下游行业发展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分产品类别补充披露标的资产的前五大客户情况。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主要客户合作年限、在手合同起止期限、续期条件,是否存在违约或不能续约的风险,并结合上述情形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主要客户合作的稳定性,对经营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重要客户留存及新客户拓展情况及应对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0.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晶澳太阳能的前五大供应商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27.67%、28.46%、13.52%,其中,2016年第二大、2017年2018年第一大供应商均为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方。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主营业务,双方交易的具体内容、采购模式和结算模式,交易条款、价格及付款条件与其他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相关成本的确认时点、依据及合理性。3)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采购情况,补充披露标的资产报告期前五大供应商占比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上述情形对标的资产业务稳定性的影响。4)补充披露标的资产与关联方晶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交易的必要性及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1.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晶澳太阳能**补助金额分别为6,602.80万元、6,889.90万元、5,277.35万元。上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报告期各期末,晶澳太阳能递延收益中**补助分别为27,573.19万元、28,516.81万元、30,793.62万元。请你公司:1)结合报告期内计入当期损益的**补助占当期净利润比重情况,补充披露报告期净利润增长对**补助有较大的依赖性。2)补充披露上述**补助的到位情况。3)补充披露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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