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利息是税前还是税后(2017优先股股利怎么算优先股股利要交税吗)

2017优先股股利怎么算优先股股利要交税吗

优先股股利不是利息费用,用于分配优先股股利的资金是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净利润不是已经发放了优先股股利后的数字,优先股的股利来源于企业的净利润,企业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后,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研究可决定分配优先股的股利息

由于优先股股利在税后支付,而债券利息在税前支付,因此优先股成本()

A

息税前利粮阳景病夜你润600万,税后净利润30朝皇0万,所得税税率25%,公司未发行优先股,求财务杠杆系数

税前利润=300/(1-25%)=400利息费用=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600-400=200财务杠杆=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600/400=1.5息税前利润挺好理解,就是在假想状态下把公司看成一个没有负债的公司,即没有负债时的息税前利润是有负债时税前利润的几倍

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及其他股债混合产品的区别_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4-07-21    来源:

【字号:大中小】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如下:

(1)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2)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3)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决于公司当年赢利状况,还要看当年具体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决定当年不分配。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对于具有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4)普通股股东除了获取股息收益外,收益来源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也是重要的;而优先股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相对较小,依靠买卖价差获利的空间也较小。

(5)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股债混合型证券(Hybridsecurities)是具有股权和债务不同特点组合的证券形式。市场中的股债混合产品目前主要有可转债、永续债券等产品。

可转债(Convertiblebond)是在一定期限内依据一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转股权是可转债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可转债发行人股票增值潜力,则在转换股期内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永续债券(Perpetualbond)是没有到期日的债券,一般由主权国家、大型企业发行,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是偏好超长期高回报的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工具。永续债特点体现在高票息、长久期、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

与可转债相比,优先股没有固定期限,且未必含有转股条款。可转债一般期限不超过六年,其投资者转股前作为债券持有人、转股后作为普通股股东在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上均不同于优先股投资者。

与永续债相比,优先股投资者具有在一定条件下恢复表决权的权利,而永续债一般不具有这一特点;从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清偿顺序来看,永续债券的偿还顺序先于优先股;从发行人角度,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优先股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优先股在附有转股条款时,类似于含可预期股息(固定或浮动)的可转债,在没有转股条款并股息可预期时,又类似于永续债。但由于优先股介于永续债和可转债之间,赋予了发行人根据具体情况设计条款的权利,因此更加灵活。

首先,从获得收益的角度来看,由于投资者每期收益获得现金流相对固定,优先股与债券同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市场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属于利率敏感性的产品。一般来说,利率下行,优先股价格上涨;利率上行,优先股价格下跌。

其次,类似于债券,境外市场的优先股也有评级机构来进行评级。

首先,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法律属性不同,优先股的法律属性还属于股票。当然,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国际做法,发行人优先股作为权益或者负债入账需要由公司和会计师视优先股的不同条款,对是否符合负债或权益的本质进行判断。这种灵活性也为满足不同发行人的需求提供了空间,发行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条款设计实现公司优先股在权益或负债认定方面的不同需求。

其次,优先股没有到期的概念,发行人没有偿还本金的压力;而除了永续债券这种特殊的混合证券外,对于绝大多数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在公司出现亏损或者利润不足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相应的保障机制包括:如有约定,可将所欠股息累积到下一年度;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支付所欠股息。而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定期还本付息属于公司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如果公司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会构成违约事件,公司有破产风险。因此从风险角度来说,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不确定性大于债券。

第四,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来自于可分配税后利润,而债券的利息来自于税前利润。

息税前利润怎么计算_息税前利润和息前税后利润的区别 - 国记传媒

息税前利润是什么?息税前利润通俗地说就是不扣除利息也不扣除所得税的利润,也就是在不考虑利息的情况下在交所得税前的利润,也可以称为息前税前利润。息税前利润,顾名思义,是指不支付利息和所得税之前的利润。

息税前利润的计算方法:

1、息税前利润=企业的净利润+企业支付的利息费用+企业支付的所得税;

2、或者,息税前利润=边际贡献-固定经营成本=销售收入总额-变动成本总额-固定经营成本;

4、无论企业营业利润多少,债务利息和优先股的股利都是固定不变的。当息税前利润增大时,每一元盈余所负担的固定财务费用就会相对减少,这能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多的盈余。

(1)最简单的关系式为: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息前税后利润;

(2)“息税前利润”指的是扣除利息费用和所得税费用之前的利润,息税前利润=税前利润+利息费用=税后利润+所得税费用+利息费用;

(3)“息前税后利润”指的是“息税前利润”和“息税前利润所得税”的差额,息税前利润所得税=息税前利润×所得税税率;

(4)税前税后利润=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税前利润+利息费用)×(1-所得税率)=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利息费用×(1-所得税率)=税后利润+税后利息

为什么财务管理的书上说营业利润就是息税前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

息税前利润=营业利润+利息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不包括财务费用,而息税前利润是包括了财务费用的

对于项目现金流量来说,由于不考虑利息费用以及营业外的收支,所以营业利润与息税前利润基本相等,也就是财务管理的书上说的营业利润就是息税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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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干货!优先股最详尽分析,这一篇就够了!】

一、关于优先股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既像债券,又像股票,其“优先”主要体现在:一是通常具有固定的股息(类似债券),并须在派发普通股股息之前派发,二是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债权人之后。

 

当然,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上述两方面“优先”权利时,其他一些股东权利是受限的。一般来讲,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没有表决权,仅在与之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事项上享有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力要小于普通股股东。

 

2.优先股有哪些特点?

 

优先股通常具有以下四个特征:固定收益、先派息、先清偿、权利小。具体而言:

 

一是优先股收益相对固定。由于优先股股息率事先规定,所以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增减,而且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分红。当然,公司经营情况复杂多变,如果公司当年没有足够利润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的当年的固定收益也就落空了。

 

二是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也就是说,公司可分配的利润先分给优先股东,剩余部分再分给普通股东。

 

三是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也就是说,一旦公司破产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但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四是优先股的权利范围小。优先股股东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一般事项没有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条款,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3.一般来说,优先股与普通股有哪些区别?

 

优先股和普通股的区别如下:

 

(1)普通股股东可以全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不参与股东大会投票,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决定发行新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才有投票权。同时,为了保护优先股股东利益,如果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按规定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按约定恢复表决权;如果公司支付了所欠股息,已恢复的优先股表决权终止。

 

(2)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享有优先权。

 

(3)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收益并不固定,既取决于公司当年赢利状况,还要看当年具体的分配政策,很有可能公司决定当年不分配。而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一般是固定的,尤其对于具有强制分红条款的优先股而言,只要公司有利润可以分配,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向优先股股东支付。

 

(4)普通股股东除了获取股息收益外,收益来源二级市场价格上涨也是重要的;而优先股的二级市场股价波动相对较小,依靠买卖价差获利的空间也较小。

 

(5)普通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只能在二级市场上变现退出;如有约定,优先股股东可依约将股票回售给公司。

 

4.优先股通常被认为是“介于股债之间的产品”,那么优先股与其他股债混合产品有什么区别?

 

股债混合型证券(Hybridsecurities)是具有股权和债务不同特点组合的证券形式。市场中的股债混合产品目前主要有可转债、永续债券等产品。

 

可转债(Convertiblebond)是在一定期限内依据一定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转股权是可转债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可转债发行人股票增值潜力,则在转换股期内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投资者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永续债券(Perpetualbond)是没有到期日的债券,一般由主权国家、大型企业发行,持有人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是偏好超长期高回报的投资者青睐的投资工具。永续债特点体现在高票息、长久期、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

 

与可转债相比,优先股没有固定期限,且未必含有转股条款。可转债一般期限不超过六年,其投资者转股前作为债券持有人、转股后作为普通股股东在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上均不同于优先股投资者。

 

与永续债相比,优先股投资者具有在一定条件下恢复表决权的权利,而永续债一般不具有这一特点;从破产清算时剩余财产的清偿顺序来看,永续债券的偿还顺序先于优先股;从发行人角度,支付的永续债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优先股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优先股在附有转股条款时,类似于含可预期股息(固定或浮动)的可转债,在没有转股条款并股息可预期时,又类似于永续债。但由于优先股介于永续债和可转债之间,赋予了发行人根据具体情况设计条款的权利,因此更加灵活。

 

5.优先股和债券存在哪些相似和不同?

(1)优先股和债券的相似之处

首先,从获得收益的角度来看,由于投资者每期收益获得现金流相对固定,优先股与债券同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市场价格会受到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属于利率敏感性的产品。一般来说,利率下行,优先股价格上涨;利率上行,优先股价格下跌。

 

其次,类似于债券,境外市场的优先股也有评级机构来进行评级。

 

(2)优先股与债券的不同之处

首先,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法律属性不同,优先股的法律属性还属于股票。当然,根据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和国际做法,发行人优先股作为权益或者负债入账需要由公司和会计师视优先股的不同条款,对是否符合负债或权益的本质进行判断。这种灵活性也为满足不同发行人的需求提供了空间,发行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条款设计实现公司优先股在权益或负债认定方面的不同需求。

 

其次,优先股没有到期的概念,发行人没有偿还本金的压力;而除了永续债券这种特殊的混合证券外,对于绝大多数债券需要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在公司出现亏损或者利润不足支付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相应的保障机制包括:如有约定,可将所欠股息累积到下一年度;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支付所欠股息。而对于债券持有人而言,定期还本付息属于公司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如果公司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会构成违约事件,公司有破产风险。因此从风险角度来说,优先股的股息收益不确定性大于债券。

 

第四,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来自于可分配税后利润,而债券的利息来自于税前利润。

 

图表显示了优先股、债券与普通股的主要差异:

图表:普通股、优先股、债券的属性对比

普通股

优先股

债券

资本属性

权益资本

混合资本

债务资本

清偿顺序

次于优先股与债券

先于普通股,次于债券

先于优先股和普通股

股东权利

具有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一般没有表决权

不具备股东权利

融资期限

无期限

无期限

一般具有不同的期限长短

股利或利息支付是否固定

股利分红不定期、不固定

定期支付固定或浮动的股息

定期还本付息

是否要偿还本金

不需偿还本金

不需偿还本金

需要偿还本金

股利或利息来源

股利来自税后利润

股利一般来自税后利润

利息来自税前利润

是否具有评级

不具备评级

具有评级

具有评级

无法支付股利或者利息是否会迫使公司破产

不支付普通股股利不会迫使得公司破产

不支付优先股股利不会迫使得公司破产

不支付债券利息或本金会迫使公司破产

6.优先股如何优先分配股息?优先股有哪些种类?

《办法》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根据不同的股息分配方式,优先股可以分为多个种类。

 

(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股息率优先股存续期内不作调整的,称为固定股息率优先股,而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的,称为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时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利润的,是强制分红优先股,否则即为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根据公司因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计到下一会计年度,可分为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在某一时期所获盈利不足,导致当年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优先股股息时,则将应付股息累积到次年或以后某一年盈利时,在普通股的股息发放之前,连同本年优先股股息一并发放。非累积优先股则是指公司不足以支付优先股的全部股息时,对所欠股息部分,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补发。

 

(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根据优先股股东按照确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税后利润分配,可分为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只能获取一定股息但不能参加公司额外分红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持有人除可按规定的股息率优先获得股息外,还可与普通股股东分享公司的剩余收益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

 

(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根据优先股是否可以转换成普通股,可分为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股股东或发行人可以按照一定的转换比率把优先股换成该公司普通股。否则是不可转换优先股。

 

(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根据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是否享有要求公司回购优先股的权利,可分为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可回购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公司按发行价加上一定比例的补偿收益回购优先股。公司通常在认为可以用较低股息率发行新的优先股时,就可用此方法回购已发行的优先股股票。而不附有回购条款的优先股则被称为不可回购优先股。

 

7.优先股股东到底有没有表决权?

虽然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表决权受到限制,但并不代表优先股股东没有表决权。根据《指导意见》的内容,优先股股东在两种情况下具有表决权。

 

一种情况是公司对与优先股股东利益切身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享有表决权,而且与普通股分类表决,这类表决可以称为优先股股东“固有的表决权”。《指导意见》规定以下五种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公司长期未按约定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恢复到与普通股股东同样的表决权,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与普通股一同参加投票,这类表决权可以称为优先股“恢复的表决权”。《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恢复的表决权”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当公司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将不再享有这类表决权。

 

二、关于优先股的发行和交易

8.哪些公司可以公开发行?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经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9.为什么公开发行范围只限于三种情形?

对公开发行范围进行一定限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市场对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相对普通股而言,优先股虽有优先分配股息和剩余财产的优势,但优先股难以分享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相对债券而言,优先股没有固定期限,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偿付顺序在债券之后;就获取股息而言,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时,优先股面临无法获得股息的风险。因此,优先股并非稳赚不赔。二是优先股涉及复杂的公司治理安排,要求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公司治理比较规范。因此,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对公开发行的主体范围进行限制,从经营比较稳健、公司治理相对完善的上证50成分股公司试点公开发行优先股。

 

此外,为了促进并购重组,鼓励市值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工具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并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列为公开发行主体。

 

今后,将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

 

10.公开发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指导意见》规定只有上市公司才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同时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采取固定股息率;(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这就是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必须是固定股息率、强制分红、可累积、非参与优先股。但《指导意见》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可豁免第(2)项和第(3)项事项的要求,即可以发行非强制分红、非累积优先股,但仍需属于固定股息率、非参与优先股。

 

11.公司何时可以报送发行申请材料?如何报送?

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我会将及时发布配套的与申报材料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以方便发行申请公司准备申报材料。

 

此外,符合优先股试点范围的公司在报送材料之前还需履行修改公司章程、通过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等相关内部程序,有发行意向的公司可以抓紧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12.证监会对优先股的审核与普通股一样吗?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发审委会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比普通程序更为简便的特别程序,审核优先股的发行申请。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将按照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

 

13.优先股的发行价怎么确定?

《办法》规定,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以市场询价或其他公开方式确定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但是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即不可以折价发行。

 

境外实践中,优先股的票面金额可以自由设定。《办法》在借鉴境外经验基础上,没有限制优先股的票面金额,但要求同一公司发行的优先股票面金额相同,以避免出现不同票面金额的优先股恢复表决权时可能存在的不公平问题或者复杂计算问题。

 

14.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票面股息率是股息相对于票面金额的比率,需要在发行时提前约定。票面股息率与实际股息率不同,实际股息率是股息相对于投资金额的比率,两者参照对象不同。《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15.计算相关持股数额时,是否需要计算优先股?

《指导意见》对《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关于持股数额的计算分别作出了规定。其中,涉及《公司法》持股比例计算的条款一共4条,涉及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认定控股股东等事项。这些事项与公司日常经营联系比较密切,相关规定适用于普通股,而优先股一般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因此不适用于优先股。

 

涉及《证券法》关于持股数额计算的一共5条,分别涉及认定前十名股东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两大类情形。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和防范内幕交易,通常与实际控制人相关而与优先股股东无关;如果一并计算优先股,可能减轻了普通股股东的法律义务,不符合“三公”原则,也有违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初衷,因此,应仅计算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办法》规定,除《指导意见》规定的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16.优先股如何交易转让?

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转让范围仅限合格投资者。交易或转让的具体办法由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行制定。

 

17.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范围有什么特点?

《管理办法》要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特点包括:

 

(1)范围广,包括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理财产品,QFII、RQFII以及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2)设门槛,对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有一定要求,但是不要求投资经验年限。

 

(3)非关联,为防范利益输送,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

 

18.除了直接投资优先股外,中小投资者还有什么途径投资优先股?

中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

 

19.《办法》对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有哪些?

《办法》从发行规模、发行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对优先股发行规模作出适当限制。即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建立股东大会分类表决机制。公司股东会对涉及优先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是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突出其固定收益产品特征。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四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五是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办法》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六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进一步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境外市场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法国。七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八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20.境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本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转让。

 

另外,一些境内上市公司也希望利用境外市场发行优先股,《办法》对此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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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还是股?——优先股股息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不同处理

问:我们投资了某银行的优先股,请问取得优先股股息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能否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所得的所得税优惠?

答:优先股在税法上相关的概念为混合性投资,对混合性投资的税务处理分析如下:

一、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3年第41号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政策确定的解读

(一)优先股股息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优先股为混合性投资类型的一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上述逻辑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同时符合41号文五个条件的优先股投资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在应付利息的日期由被投资企业确认利息支出,投资企业确认利息收入。

2、不同时符合41号文五个条件的优先股投资归属于权益性投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从税后利润支付,不得税前扣除,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享受免税待遇。

(二)优先股股息所得的增值税处理

优先股通常为按协议约定的固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因此符合营改增对货币性投资收益征收增值税的条件,需要在合同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日期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时点。

综上,贵司应具体分析优先股投资相关认购合同的条款,判断是否同时符合41号公告的混合性投资按照债权性投资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条件,如果不同时符合则双方需按照权益性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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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要顺手点“再看“,以后才能及时收到关注的信息。

所得税后支付的资金使用费有哪些啊?有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吗?

不用

每股收益=税后利润-优先股股息/普通股总股本乘100%

中国没有优先股???

经营杠杆、财务杠杆和总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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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杠杆,是财务管理中比较容易出计算题的,特别是结合量本利分析图出题。

经营杠杆(DOL),反映的是销售量的变动率对EBIT(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影响,换句话说,就是当销量每增长1%时,EBIT能增长多个少1%,就反映的是经营杠杆(倍数)

财务杠杆(DFL),反映的是EBIT的变动率对EPS(每股收益earningpershare)变动率的影响,换句话说,就是EBIT每增长1%,EPS能相应增长多少个1%,反映的是财务杠杆。对于上市公司来讲,EPS越大,则股价就越高,公司价值就越大。所以在公司上升期,通过DFL,能迅速提升公司价值。

这也就是为什么企业的销售部门是一切的源头,即企业的源动力之所在。销售不行,一切都无从谈起。故世界500强企业的CEO,有50%是做销售出身的。(有人问,那剩下50%呢,本ID回答曰:做财务出身的)

为什么会有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

经营杠杆反映的是企业的经营风险,从公式可以看出,DOL=(EBIT+FC)/EBIT

FC(固定经营成本,FIXEDCOST),正是因为有固定成本的存在,导致了经营杠杆的产生。企业的固定成本越大,经营风险越大。(所谓船小好掉头,就是反映企业如果固定成本小,就会非常灵活,经营风险就相对较小)

财务杠杆反映的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公式为DFL=EBIT/(EBIT-I),当然,这里假定是不存在优先股股利。如果考虑优先股股利,则DFL=EBIT/[EBIT-I-DP/(1-T)]

因为有利息的存在(更准确点说,是因为有固定资本成本的存在),所以导致DFL>1,(很明显,分母由于减掉了利息等固定资本成本,所以比分子小)。

在考试中,计算财务杠杆时,分子下面的利息是用税前的利息率还是税后利息率?即这个利息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

答案是:用税前的利息,即不考虑所得税的利息。比如某公司EBIT=400万元,年初贷款本金1000万元,年利率是8%,税后年利率就是8%*(1-25%)=6%,那么在计算财务杠杆时,计分母下面的EBIT-I就是用的税前按8%计算的利息,即1000*8%=80万元。DFL=400/(400-80)=1.25倍。

总杠杆DTL=DOL*DFL,反映的是公司的总体风险。

DTL=(EBIT+FC)/(EBIT-I) (不考虑优先股股利)

在当前经济持续低迷的环境下,我们不断地看到有公司破产、倒闭。为什么?首先是销售出了问题,没有销量,就没有EBIT,而固定成本仍然存在,即使你的销量为0,所以公司的经营风险就大了,如果此时公司为了生存而借债,甚至借的是高利贷,那财务风险也很大。两个风险叠加,公司总风险就相当大了,总风险大到一定程度,失控了,公司资不抵债,就破产倒闭了。

所以要控制好公司的总风险,保证在外部环境特别恶劣的时候,公司都能活下去,就必须要协调好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之间的关系。如果经营杠杆比较高,意味着经营风险大,作为财务经理就要适当控制财务杠杆,从而保证公司总体风险可控。反之亦然。

打个比方,从销售到EBIT,再到EPS,就像一条长长的鞭子。鞭子柄的位置是销售。

当销量增长10%时,如果DOL=2,则EBIT增长20%,若DFL=3,则EPS增长60%;EPS的增长将带来股价增长和公司价值的同步增长;

反之,当销量下降10%,沿用上面的杠杆倍数值,则EBIT下降20%,EPS下降60%,公司股价和市值将同步下降。

所以杠杆是柄双刃剑,当市场顺风顺水时,运用杠杆能促进公司快速成长。

而当经济低迷市场不景气时,要控制杠杆,否则公司会死得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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