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详细规则(以下关于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业务规则正确的有()。)

以下关于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业务规则正确的有()。

A解析:Ⅲ选项中,证券金融公司应该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转融通业务通俗地讲就是什么意思?

转融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证券等资产转让融资给其他机构的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一家机构将自己持有的证券或资产转让给另一家机构,以换取资金。

这种业务有利于各类机构合理利用资金和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可以帮助机构降低融资成本。

转融通业务通常涉及到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需要双方机构充分了解和评估风险,确保业务稳健可靠。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10.3

  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7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分别是《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改的内容:

  二、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修改后的全文如下: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2011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300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规章的决定》、2020年10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证券金融公司

  第六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的决定设立。证监会根据***的决定,履行审批程序。

  【请参见《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

  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

  第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规范运作。

  第九条证券金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二)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三)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四)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报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和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第十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十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公司对转融通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交易和其他特殊情形下转融通期限的顺延或者缩短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

  第十九条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是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确定并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折算率。

  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合同,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管理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交存保证金,采取设立信托的方式。保证金中的证券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保证金中的资金应当记入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约定,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均为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信托财产,因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所形成的信托财产对证券金融公司的债权,也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但是,对因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导致的差额,证券公司无须补交。

  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

  经证券公司书面同意,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有偿使用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保证金的用途、期限、对价等具体事项,由双方通过转融通业务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第二十六条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处分保证金,在实现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四章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第二十七条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一)自有资金和证券;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三)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四)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第二十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十九条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向股东或者其他特定投资者借入次级债。证券金融公司借入次级债,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报告。

  证券金融公司借入的次级债,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的有关规定,计入净资本。

  第三十条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资金和证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的成交结果,办理有关登记结算。

  第三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可以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第五章权益处理

  第三十二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金融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金融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三条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由证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金融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委托其持有该证券的证券公司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或者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分别将分派的证券或者现金记录在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内,并相应变更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的数据。

  第三十五条证券金融公司根据本办法规定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或者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融出方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六条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不计入其自有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证券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证券公司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有一致行动人的,一致行动人与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合并计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转融通业务规则,明确账户管理、授信管理、标的证券管理、保证金管理、费率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公布以下转融通信息:

  (一)转融资余额;

  (二)转融券余额;

  (三)转融通成交数据;

  (四)转融通费率。

  第三十九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合规管理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合法合规。

  第四十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

  第四十一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规定:

  (一)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二)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的50%;

  (三)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10%;

  (四)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5%。

  证券金融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参照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年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证监会可以根据防范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需要,对提取比例进行调整。

  第四十四条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除用于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维持公司正常运转外,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一)银行存款;

  (二)购买国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经证监会认可的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三)购置自用不动产;

  (四)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用途。

  第四十五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十六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监会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按照规定编制并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月度报告。月度报告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和转融通业务专项报表,以及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立即向证监会报送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应对措施。

  第四十八条证券金融公司为履行监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的职责,可以制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报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报送融资融券的相关数据。证券公司报送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融资融券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九条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五十一条证监会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要求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五十二条证券金融公司或者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证监会对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的交易、结算规则,按照规定报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2:本文封面照片取自潘英杰的朋友圈,特别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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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新规发布!主板转融券将市场化,费率差统一降至0.6%,来看四大新变化_规则_限制_展期

原标题:转融通新规发布!主板转融券将市场化,费率差统一降至0.6%,来看四大新变化

在全面注册制规则正式发布的同时,修订后的转融通业务规则也应约与市场见面。

2月17日,中证金融发布《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2023年修订)》(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等规则,以期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基础交易制度,优化转融通机制,促进全市场多空平衡。

中证金融称,新规实现了全市场转融券业务模式的整合统一,重点将科创板、创业板行之有效的转融券优化措施推广到主板,并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推广预留了空间。

除了拓宽主板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和出借人范围,此次修订还特别就提升主板转融券业务的市场化水平和成交效率、降低证券公司参与转融券业务成本、完善退市标的证券的处理机制进行了优化。这也意味着,在全市场各板块转融券业务处理统一后,将有利于增加市场供给、提升交易效率,进一步满足参与方多样化需求。

对比修订前后的《转融通业务规则》,可以明显发现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关键词就是统一。

首先从不同板块来看,将科创板、创业板已实施的转融券优化措施推广到沪、深主板,整合并统一各板块转融券业务处理。

一是允许中证金融将从战略投资者借入的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开展融券等业务;

二是允许自主协商期限、费率,并可协商灵活展期和提前了结;

三是实现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成交,允许证券公司将实时借入的证券提供给其客户开展融券交易;

四是调整单笔转融券申报的上下限数量,统一沪深市场转融券申报、撤单时间;

五是为扩展证券公司转融通借入证券的用途,如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等,预留制度空间。

其次从关联规则来看,在现有转融通业务法律法规框架下,将《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的相关条文内容,调整后纳入《转融通业务规则》,上述两份规则同时废止。

此外,此次修订还结合了其他相关规则修订和业务实践经验。包括:结合沪深交易所股票退市制度修订情况,完善退市股票转融券处理机制;根据上位法规修订和业务实践情况,调整规则部分条款表述;响应市场需求,适当调整展期申报限制要求,便于未来实现归还当日申请转融券约定申报展期,方便参与人更加灵活的申请展期,减少由于证券涨停等原因导致的归还违约等。

据介绍,本次《转融通业务规则》修订虽不改变原有章节,但确实现了全市场转融券业务模式的整合统一,重点将科创板、创业板行之有效的转融券优化措施推广到主板,并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推广预留了空间。

首先,提升了主板转融券业务的市场化水平和成交效率。原本“期限固定、费率固定”模式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将统一调整为市场化的约定申报方式。借贷双方可以自主协商确定转融券期限、费率,进行更加灵活的展期和提前了结,实现转融券实时成交并可实时用于融券业务。

其次,拓宽了主板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和出借人范围。这也是此前征求意见稿公开后,证券公司最关注的点之一。包括注册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即可纳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注册发行股票的战略投资者可以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

再次,本次修订也大幅降低了证券公司参与转融券业务成本,例如转融券费率差统一降至0.6%,取消转融通业务保证金比例档次最低20%的限制。

此外,退市标的证券的处理机制也更加完备、灵活。增加了对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业务处理规定;对涉及终止上市的标的证券,增加了协商提前了结的灵活处理方式。

“总体来看,全市场各板块转融券业务处理统一后,有利于增加市场供给、提升交易效率,进一步满足参与方多样化需求。”中证金融表示,未来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立足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继续加快推进相关业务市场化改革,持续提升市场参与各方获得感,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次《转融通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市场机构和个人也积极踊跃、群策群力,提出了不少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具体条款内容且无上位规章限制的意见,最终被采纳吸收。

一是按目前实际做法对转融资期限档次、申报金额限制、费率参考标准、展期相关条款进行适应性修改;二是删除权益补偿不展期的相关表述,为后续允许权益补偿合约展期预留空间;三是明确停牌期间不提供转融券服务的具体类型。

而对于那些有上位部门规章限制的意见,中证金融称,“虽然本次未采纳,但后续会积极研究推动”。例如放开转融券期限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限制;放宽单只证券转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可流通市值10%的限制等。

此外,对于《转融通业务规则》中无限制或已预留空间的建议,中证金融也表示,后续会加紧推动落实。包括:一是推动个人投资者、年金基金、信托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等参与出借;二是优化转融券业务计费方式;三是允许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借入证券用于风险对冲;四是优化转融券约定申报合约归还机制,按一对一原则匹配归还;五是实时撮合展期申报并实时反馈结果;六是将ETF推动纳入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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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期限多长时间?

转融通期限是指证券公司或者经纪机构将客户持有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借入资金用于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进行抛售交易。

其期限通常根据客户需求和交易规则而定,可以是短期的,比如1天或一周,也可以是长期的,比如一个月甚至更长。期限的长短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协商和约定,同时也受到监管机构的规定限制。在转融通交易中,期限的选择需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自身资金情况,以便更好地进行投资和融资活动。

转融通是什么意思?转融通怎么做?有大小非,现在哪儿家证券公司能做?

据我了解,转融通就是融资融券。现在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吧具体的你咨询证券公司以下。不过条件很高的没有个50到100万别想了。

转融通业务的开户资格是怎么样的?普通散户能开户么?另外,我融券到期除偿还证券外,还有利息之类的么?

转融通是以证金公司为桥梁,将长期持股的大股东手中的证券借给券商,再通过券商零售给散户供其在二级市场上抛出的。散户可以通过融资融券参与进来,转融通的实现实际上增加了市场上的资金和股票的供给。当然不论融资还是融券都是要交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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