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亚期货 上海东亚期货怎么样-广意达财经
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东亚期货怎么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东亚期货公司网站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现在上海东亚期货有限主要从事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货投资咨询,实力比较雄厚,手续费也低。
事实上,上海东亚期货有限的脱颖而出是有迹可循的。自1993年成立以来,上海东亚期货有限规范经营,稳步发展,以专业、真诚的服务赢得很多客户的信任,因而开户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
上海东亚期货有限于1993年04月17日在上海市工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彭赞东,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进大企业最低要一本的学历,其次就是研究生,博士生;首先会打通知你去面试,到了之后要先去前台登记,然后让你填写简历表,人事部的经理或者主管会面试,问你一些详细的情况。
不同企业或对学历的要求不一,大部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还有的大专即可。如果学历不够,只能尽快通过自学或者函授取得相应,以便于更好地参加应聘。
教育培训:数学、经济、金融、会计、证券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优先。
从事经纪人业务,一般对学历等要求不太严格,主要有客户就行。对于你的情况,要证券工作,任重道远。比较可行的是,首先开户做股票,证券这个行业,实战经验远高于书本,因此几年做股票的经历,对证券从业非常有利。
1、当客户在不便进行自助交易时也可拨打柜台委托021-68400937,68400951进行人工下单。
2、上海东亚期货有限(以下简称),经营地为上海市浦电路500号期货大厦2203室。简介编辑。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在上述交易所拥有三个场内交易席位。
3、上海东亚期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310000000019213,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号为31280000,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4、事实上,上海东亚期货有限的脱颖而出是有迹可循的。自1993年成立以来,上海东亚期货有限规范经营,稳步发展,以专业、真诚的服务赢得很多客户的信任,因而开户的投资者也越来越多。
5、现在上海东亚期货有限主要从事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货投资咨询,实力比较雄厚,手续费也低。
在“中国钢铁产业网十佳企业”颁奖典礼中,上海东亚期货有限被评为“十佳期货企业”。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期货之一,上海东亚期货有限获奖正是多年来规范经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的体现。
·年5月27日,由中诚信国际评级的国内首支金融租赁金融债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中诚信授予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的主体信用级别和金融债券信用级别均为AA+。
中国企业500强500强企业排名如下:沃尔玛美国。亚马逊美国。电网有限中国。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中国。中国石油化工有限中国。沙特阿美沙特。苹果美国。
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在上述交易所拥有三个场内交易席位。2011月,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202月,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
1、你好,现在上海东亚期货有限还是不错的,是国内比较早的期货,在上海地区也比较有名气。
2、针对以“暴利心态”来对投资者实施诈的行为,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将配合按照“零容忍”的要求,联合、网信等,配合从严查处“猪盘”等*背后的相关机构和个人,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行和事代价。
3、上海东亚期货有限于1993年04月17日在上海市工商*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彭赞东,经营范围包括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等。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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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正规的平台有哪里
可在中国期货业协会查询
怎么找到正规的期货平台
这个行业沉淀了十几年,见过太多由于没找到正规平台而血亏的新手,教你几招实用招数,学会了就再也不会被套路。
一:怎么找平台?(我只是教你正确方法,教你怎么甄别真假,不推荐任何平台)
1:百度“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次点开协会介绍-协会会员,如下图所示,这些期货公司没有按照排名排列,只要这里有的,管他是A评级还是BCD评级,起码都是正规安全的,哪家手续费便宜就做哪家!
2:如何避免进入仿冒平台
只有这一个办法就能区别真假吗?就能找到正规期货公司吗?告诉你,套路还有很多,多到你想不到,比如我见过很多新手是这样找的:这里以徽商期货举例:
>按照正确方法查到了徽商期货
>接着输入百度查找这个期货公司开户。
打开是这样的,118万个查询结果,我可以明确说明,排名前排的都是假的平台。
如果不信,随便打开一个验证下,比如打开第一个,是这样的:
这不是中介就是假平台,千万不能碰。如果了解百度竞价就知道,这么多公司排到前排要花去多少费用,那为何还要这么坚持投放?因为买单的是新手罢了。
老手可能不以为然,但是我看到很多新手就是这么被平台套路的,最终血亏,最后还不知道问题在哪,今天详细教给大家正确方法。
这种平台只要你进去,他们有整个团队成交你,他们有社群A、B、C、D、E等等成交法则,新手没有很强的专业功底,很容易被成交套路。
今天只教正确方法,这个不做进一步拆解,市场套路很多,你不需要了解,你只需要掌握正确方法即可。
今天教你办法,新手期安全度过。
3:怎么找正规平台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查看公司域名是否一致,这样能避免掉坑。
用域名来搜索正规期货公司,不用名字搜索期货公司,步骤如下:
先找到上述第1条里面介绍的查询办法,找到该期货公司,全名称复制下来,注意是全名称哦,错一个字都可能找到错的结果,百度关键词竞争太激烈了,只有你想不到。
比如,你选择了徽商期货,那就复制全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放到企查查或者天眼查,都可以查询信息。我举例的是天眼查。
看到如下的界面:
在天眼查上打开,复制网址:(大家做哪家期货按照同样的方法即可,比较下哪家便宜做哪家)
打开是期货公司主页,这才是正确的方法,可以直接找期货公司开户,一般默认的都是2倍或以上手续费,没任何服务,如果你是老手,完全不需要别人指引,直接找期货公司开户,手续费尽力谈到最低。
也可以找业务经理开户或者居间人开户,由于他们考虑业绩压力,不光手续费可以下调最低,而且有额外服务,对新手帮助很大,这点需要自己甄别。
最后,只要是正规平台,一般都是通过三方软件“期货开户云”开户,都是资金三方托管,首次开户需要去银行开通资金账户才能出入金,资金安全有保障。
除此之外的小平台,资金安全需要自己去甄别,我不建议去尝试操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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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首罚货币经纪机构;百亿私募安徽国厚责令改正+记档 | 2023.11.12_手机搜狐网
(2023.11.04-2023.11.12)
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财富管理】当事人汪某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2015年1月至2021年12月,汪某某作为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上海证券某营业部)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冼某某等十五名客户(均在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委托,利用上海证券某营业部贵宾接待室电脑、客户交易室电脑或个人电脑等设备操作上述客户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交易金额1,561,565,648.97元。汪某某受托买卖股票期间未获取收益分成,也未获取受托买卖股票的报酬。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2018年12月至2021年6月,汪某某作为上海证券某营业部从业人员,向冼某某借用其名下开立在上海证券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上述期间,冼某某名下三方存管对应的建设银行账户资金来源及去向均为汪某某;汪某某利用上海证券某营业部贵宾接待室电脑、客户交易室电脑或个人电脑等设备操作冼某某名下证券账户,该账户共有1,004笔成交记录,合计交易125只股票,买入金额总计30,864,071.15元,卖出金额总计30,509,856.47元,交易金额总计61,373,927.62元,扣除相关税费后,合计亏损403,572.65元。上述两项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汪某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情形。汪某某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冼某某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形。2023年10月23日,上海证监*对汪某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5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3〕36号)
【财富管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2022年在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权限时,存在未能充分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8月25日,上海证监*对安信证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02号)
贾静作为安信证券上海黄浦区中山东二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8月25日,上海证监*对贾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03号)
【财富管理】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情形:一是营业部个别投资顾问向客户推介湘财证代销的“云涌”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未能准确介绍相关产品信息;二是个别投资顾问存在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情形。上述情形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对湘财证券上海金沙江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12号)
翁维胤作为湘财证券上海金沙江路营业部原员工,对向客户推介湘财证券代销的“云涌”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未能准确介绍相关产品信息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对翁维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15号)
曹嬿作为湘财证券上海金沙江路营业部员工,对上述共同出资购买代销的金融产品并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对曹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16号)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江宁路证券营业部个别投资顾问向客户推介湘财证券代销的“云涌”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过程中,未能准确介绍相关产品信息。2023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对湘财证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13号)
阮慧宁作为湘财证券上海江宁路营业部员工,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9月12日,上海证监*对阮慧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14号)
【财富管理】当事人赵宇瀚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肇庆星湖大道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给客户介绍他人为其操作账户,并参与约定投资收益分成和投资亏损补偿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2023年10月24日,广东证监*对赵宇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3〕135号)
【财富管理】当事人王海于2019年5月20日入职中泰证券天津分公司,担任理财经理,2021年2月26日离职。从业期间借用“王某1”“孙某然”“李某”“王某祥”中泰证券账户普通账户违规买卖证券,合计交易金额70,544,582.21元,亏损541,098.63元。2023年11月6日,天津证监*对王海处以30,000元罚款。(〔2023〕2号)
【投行】经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陈城、景炀在保荐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披露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股份冻结情况,未发现发行人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不完善、资金拆借信息披露不完整等情况,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改动招股说明书。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7日,证监会对海通证券以及陈城、景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投行】因持续督导违规,全国股转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对开源证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措施。
【投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鼎教育”)的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期间,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未能发现赢鼎教育通过虚构业务虚增业务收入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2月20日,上海证监*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37号)
【投行】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担保情况等事项的核查不充分;个别债券项目关于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等项目的核查不够独立、审慎。二是债券发行核查方面,你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健全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部分债券项目对发行环节认购相关事项的核查不够充分。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8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2023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对华金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3号)
【投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个别债券项目对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意见核查不充分,对审计报告中内容遗漏、数据错误等情况未要求审计机构补充或更正;个别债券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内容不准确,部分尽职调查材料引述的财务数据有误。二是债券受托管理方面,个别债券项目未及时就发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18日,上海证监*对民生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2号)
【研究】方竞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未经审核在未向公司备案的与提供证券研究报告服务有关的微信群中发表关于上市公司的评论意见的情况,其中个别上市公司为你任职的机构未覆盖的公司或相关评论意见超出其任职的机构(民生证券)已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0〕7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8月17日,上海证监*对方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89号)
【信息技术】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5月22日的网络安全事件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变更重要信息系统前未充分评估技术风险,违反了《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下称《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变更重要信息系统前未制定全面的测试方案,违反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生产运营过程中未全面记录业务日志和系统日志以确保满足故障分析需要,违反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四、事件调查过程中向上海证监*报送的部分数据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17日,上海证监*对华宝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40号)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书记、董事长陈共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威海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和平路证券营业部
处罚日期:2023-08-10
决定文书号:徐云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8号
处罚结果/内容: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决定机关:徐州市云龙区消防救援大队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处罚日期:2023-08-11
决定文书号:宁玄消行罚决字(2023)第0159号
处罚结果/内容: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
决定机关:南京市玄武区消防救援大队
处罚日期:2023-07-04
决定文书号:水行执罚决【2023】第0008号
处罚事由/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
决定机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行政相对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黑龙江省分*
决定日期:2023-10-30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处罚情况:警告,罚款5万元。
行政相对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经纬二道街证券营业部
处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黑龙江省分*
决定日期:2023-10-30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处罚情况:警告,罚款5万元。
行政相对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学府路营业部
处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黑龙江省分*
决定日期:2023-10-30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处罚情况:警告,罚款5万元。
行政相对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处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黑龙江省分*
决定日期:2023-10-30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处罚情况:警告,罚款5万元。
行政相对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友谊路证券营业部
处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黑龙江省分*
决定日期:2023-10-30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处罚情况:警告,罚款5万元。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鹏程一路证券营业部
列入日期:2023-06-30
列入决定机关: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
列入原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
行政相对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上京大道证券营业部
处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黑龙江省分*决定日期:2023-10-30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处罚情况:警告,罚款5万元。
行政相对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阳路证券营业部
处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黑龙江省分*
决定日期:2023-10-30
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处罚情况:警告,罚款5万元。
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唐”)作为经纪商,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货币经纪人员陈力、蒋鑫在“21云南债33”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背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利用经纪业务信息优势,有意编造虚假报价信息和虚假交易对手,故意制造买卖价差并安排特定账户赚取不当交易利益,损害了其经纪客户的正当利益。天津信唐未能防范上述行为发生,对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23年11月1日对天津信唐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内部控制及从业人员管理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直接责任人员陈力、蒋鑫予以严重警告,认定不适当人选2年。(2023年第19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内控管理不到位,制度建设不健全,股票池管理不完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理不规范。二是人员管理不规范。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人员管理与业务规模不匹配,大量直接从事营销、客服等工作的员工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且部分为劳务派遣人员或实习生。三是直播业务推广过程中合规管控不到位,部分直播内容未留痕,且存在暗示推荐个股等情形。四是业务推广、协议签订及服务提供环节执业不规范。展业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和暗示收益行为;提供投资建议时未向客户充分说明依据,未告知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等内容;服务协议未明确证券投资顾问职责和禁止行为。五是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业务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关键信息变更未按规定报备。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四条、第十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广东证监*对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增客户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2023〕139号)
经查,当事人陆孝刚在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同意私下利用自媒体及社交软件对不特定群体进行投资咨询服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条第三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10月30日,江苏证监*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147号)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部分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是未完整保存部分员工服务记录,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进行保存,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1月29日,上海证监*对北京中方信富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7号)
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部分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是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向个别客户提供了证券投资建议,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三是公司部分员工在向客户发送或转发投资咨询建议时未注明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风险提示等信息,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四是公司未保存部分员工服务记录,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29日,上海证监*对海顺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8号)
山东阿牛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部分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是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向个别客户提供了证券投资建议,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三是公司部分员工在向客户发送或转发投资建议时未注明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风险提示等信息,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四是公司未保存部分员工服务记录,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29日,上海证监*对山东阿牛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9号)
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部分员工在营销过程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及承诺保证收益的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是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员工向个别客户提供了证券投资建议,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三是公司部分员工在向客户发送或转发投资建议时未注明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风险提示等信息,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四是公司未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进行保存,不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1月29日,上海证监*对上海海能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30号)
发布日期:2023-10-24
纳税人识别编号:913700001630834297
欠税税种:土地增值税
欠税余额:55146666.67元
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济南市税务*
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北京澄宇所)在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发展或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恰当执行函证程序。在函证程序实施计划中,未明确函证样本的选择方法和标准。在执行函证程序时,部分金额较大、账龄较长的项目未纳入函证范围,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个别函证未获取被询证方准确信息导致询证函未发出,未对询证函保持有效控制。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二、期初余额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荣盛发展本年信用减值损失与上年相差较大,北京澄宇所系首次执行荣盛发展的审计业务,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是否包含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二是未对部分金额较大的期初其他应收账款项目实施函证,以确定是否存在对本期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错报。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2019年修订)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三、会计估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其他应收款、存货审计程序时,存在对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谢维、张大军对相关问题负主要责任。2023年11月7日,河北证监*对北京澄宇会计师事务所及谢维、张大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34号)
广东证监*专项检查发现,韶关市金律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韶关金律所)执业的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广东威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玛科技)2022年1-7月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风险评估程序存在缺陷。韶关金律所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韶关金律所未制作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等显示风险评估结论的资料,未确定风险评估结论、风险领域。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二、了解内控程序存在缺陷。韶关金律所在执行了解内部控制程序时,未抽取样本进行检查,执行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相关规定。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存在缺陷。韶关金律所在对银行存款审计过程中,未对银行存款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获取威玛科技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信用报告等资料进行核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等相关规定。韶关金律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慈权、华兴作为威玛科技2022年1-7月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3年11月3日,广东证监*对韶关金律所、李慈权、华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38号)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在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佳医疗)2020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亚太所出具的和佳医疗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另案查明,2020年,和佳医疗以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租赁)与深圳金田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弘)、前海润龙商务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润龙)、深圳市汇嘉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美)、深圳市青芒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芒医疗)、深圳市利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星医疗)、宝瑞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瑞医疗)、亚利源(深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利源)等7家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及员工借款等名义,对外划转501,915,344.44元,相关款项均用于偿还和佳医疗实际控制人郝某熙、蔡某珂的个人债务。和佳医疗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2020年,和佳医疗对恒源租赁虚假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财务记账,从而导致虚增2020年收入39,823,742.14元,占2020年营业收入的4.28%,虚减2020年利润5,716,275.28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9.14%。和佳医疗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当年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等信息,存在虚假记载。亚太所为和佳医疗2020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某山、李某龙,审计收费为100万元(含税),扣除增值税后金额为943,396.20元。
二、亚太所在和佳医疗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风险评估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亚太所在策略与风险评估阶段将“控股股东股票质押率过高”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在制定审计计划时认定“截止2020年末,和佳医疗实控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质押率达100%,存在舞弊的重大动机”,并将“资金占用担保情况”识别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但亚太所未严格执行访谈、询问董事会秘书了解控股股东质押股票的风险及采取的应对措施、了解控股股东的个人财产及信誉状况等应对措施,最终未能结合其他审计程序发现和佳医疗虚假融资租赁业务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亚太所上述行为不符合2019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2016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2010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六条,以及2019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测试存在缺陷。1.未关注到恒源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审批流程中“一人多角”的内控设计缺陷。恒源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需经过“合同/协议评审表”、“印章使用申请流程”、“项目投放款申请流程”等多个审批流程。如恒源租赁与金田弘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龚某明在“合同/协议评审表”中作为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在“印章使用申请流程”中作为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在“项目投放款申请流程”中分别作为风控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中心副总经理签字审批。龚某明一人身兼多职,上述审批流程无法发挥应有作用。2.未关注到部分融资租赁业务未严格执行合同评审流程。前海润龙等6家客户为恒源租赁2020年新增融资租赁客户,6家客户的合同金额占恒源租赁2020年新增融资租赁合同的71.71%。亚太所对和佳医疗2020年度销售和收款循环实施控制测试,未关注恒源租赁与前海润龙、汇嘉美等客户签署合同时未严格执行合同评审流程,未见相关“合同/协议评审表”,未扩大检查其他融资租赁业务内控有效性,未能结合其他异常迹象进而发现融资租赁业务存在虚假情况。3.未针对恒源租赁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约定的重要事项设计关键控制点执行内控测试。根据恒源租赁与客户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的约定,恒源租赁对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负有较承租方更高的审查义务,如应对关于租赁物的现实状况、承租方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或跟踪。亚太所未针对上述重要事项对应设计关键控制点执行内控测试。4.未关注到和佳医疗内控未得到有效执行的异常迹象。亚太所对和佳医疗2020年度销售和收款循环实施控制测试,抽查合同时未关注到部分重要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异常情况,如恒源租赁与前海润龙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相关合同用章申请时间晚于实际合同签署时间,未发现相关内控未得到有效执行。亚太所上述行为不符合2019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十六条,2019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1.实地走访和视频访谈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实地走访方面。对前海润龙、青芒医疗、利星医疗、宝瑞医疗、亚利源等5家客户实地走访时,仅在客户注册地所在办公楼门口拍照,未能发现5家客户均不在注册地址办公的情况。二是视频访谈方面。对汇嘉美、金田弘进行视频访谈时,未确认被访谈对象的身份真实性,未能发现访谈对象不是对方公司员工;未合理设置访谈问题核实客户还款计划、还款意愿、还款能力等情况;未对被访谈对象答复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并在《审计总结》中得出融资租赁业务“截至目前,未发生违约行为,长期应收款金额可以收回”“未出现重大的违约情况,公司应收账款和长期应收款可收回的程度较高”的不当结论。亚太所上述行为不符合2019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2016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2.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一是未保留发函记录,未核对发函地址、回函地址。仅留存快递二维码,嗣后无法追溯发函轨迹;未核对发函地址、回函地址,未能发现前海润龙、汇嘉美、宝瑞医疗、金田弘、亚利源等客户的函证收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相符的情况。二是未对回函的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部分客户询证函回函从和佳医疗员工处获取、深圳7家融资租赁客户的回函日期、回函单号的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亚太所上述行为不符合2010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019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3.未对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一是对2020年新增融资租赁客户开展实质性审计程序时,对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存在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如获取的购买融资租赁标的的**均为非增值税**;恒源租赁与青芒医疗、汇嘉美、金田弘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标的评估价值金额、相关合同评审、用章申请时间,付款审批时间、放款金额等存在异常;金田弘、前海润龙的融资租赁标的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利星医疗、青芒医疗、汇嘉美、亚利源、宝瑞医疗等5家客户设备采购合同样式完全相同、评估报告中所附的设备照片存在雷同或共用等异常。二是未对年末集中、大额、多部门员工借款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亚太所上述行为不符合2019年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收费凭证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亚太所为和佳医疗2020年年报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未勤勉尽责的情形。签字注册会计师孙某山、李某龙是对该年度审计工作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23年10月30日,广东证监*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0元,并处以943,396.20元罚款。对孙某山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李某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2023〕24号)
经查,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勤万信)在对奇正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藏*)2022年年度报告执行审计工作时,未能识别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共计1.11亿元的关联交易业务,导致奇正藏*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签字会计师石朝欣、孙红玉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2023年10月31日,**证监*对中勤万信及签字会计师石朝欣、孙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33号)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审华所)及相关人员在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对部分电梯销售收入确认依据检查不到位。未对远大智能提供两种形式的检验报告的名称、格式、页数、内容、公章等存在明显差异给予充分关注,未对部分验收报告与行业规则规定的样式存在较大差异给予充分关注。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直接函证应收账款余额而是函证其他信息用以推算应收账款余额。部分函证无发函快递单据且无函证发出日期相关记录,部分函证无回函快递单据且无跟函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三、对租赁业务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检查投资性房产的使用状态,未对房产未达到租赁协议约定的装修验收标准的情况给予关注。未对租金实际支付情况与租赁协议约定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保持职业怀疑。未对金额重大的租赁业务应收账款进行函证。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9]5号)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审华所对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贾洪常是2019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葛云虎是2019年、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敏兰是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日,辽宁证监*对中审华所及贾洪常、葛云虎、杨敏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23号)
**巨百律师事务所(简称:**巨百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质量控制方面及对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昌吉国投)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法律业务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昌吉国投私募债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防控制度,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二、在出具《**巨百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及《**巨百律师事务所关于昌吉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过程中:1.对法律意见书中所依据的文件资料未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未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亦未见对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复核记录,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及《执业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2.未按规定制作和保存工作底稿。一是查验发行人主体资格过程中,缺少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化时相关机关颁发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文件资料和查验记录。二是查验发行人的关联担保仅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未见相关担保合同及到相关开户银行等进行查证、确认。三是工作底稿中未见发行人发行上述私募债的授权和批准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材料。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执业规则(试行)》第十九条、二十六条规定。2023年11月6日,**证监*对**巨百律师事务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3〕30号)
黄生荣作为**巨百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任昌吉国投法律顾问,是上述昌吉国投私募债项目的经办和签字律师,对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2023年11月6日,**证监*对黄生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2023〕29号)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企华)及王锡文、姜子彦在执行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科高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股权减值测试所涉及上海河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图工程)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一、独立性及专业胜任能力评价执行不到位。在承接2021年度、2022年度评估业务时,均仅有项目负责人一人签署独立性承诺函,仅对其一人开展专业胜任能力评价,未见另一签字评估师及项目组其他成员签署独立性承诺函、开展专业胜任能力评价。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九条的规定。二、核查验证程序不充分。在开展2021年度、2022年度评估工作时,工程设计收入增长率、收入成本率;EPC合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收入预测数据、收入增长率、收入成本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有关项目预测期数据等以上相关参数和数据,评估底稿未见执行的分析测算、核查验证程序。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三、数据测算存在错误。在开展2021年度评估工作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存在计算错误,连锁导致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自由现金净流量等多个项目计算错误,最终企业整体价值和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计算不准确。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四、质控复核工作不到位。在出具2022年度评估报告时,《质控部审核表》中审核意见、项目负责人反馈意见、提请关注问题、审核人员等内容均未填写,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甘肃证监*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王锡文、姜子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3号)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评级项目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2021年年度报告报送不完整、不及时。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未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后于2022年8月19日补充报送。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1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2021年度证券评级违约率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披露区分信用等级及不同债券期限的评级违约率。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三、个别公司债券评级项目的打分模型中,个别指标打分存在错误。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四、个别公司债券评级项目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程序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月9日,上海证监*对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8号)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智慧)在2022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2023年4月12日,大智慧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7日,上海证监*对大智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48号)
陈志自2017年3月至今任大智慧财务总监,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10月27日,上海证监*对大智慧财务总监陈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49号)
2022年8月15日至8月29日期间,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按会计准则要求将个别资产管理计划实质持有的部分债券资产纳入非法人产品表内进行会计核算,导致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连续多个交易日超过200%,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二、部分资产管理计划在未能有效隔离的情况下开展了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的交易行为、投资经理和运营管理负责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重要投资缺少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等,集中反映出你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违反了《资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3年10月31日,浙江证监*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翟帅男作为南华期货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0月31日,浙江证监*对翟帅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张哲作为南华期货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主管责任。2023年10月31日,浙江证监*对张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宁波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拓)实际控制浙商中拓益光(海南)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益光)。2023年5月15日,宁波中拓与浙商中拓益光在热卷(HC)2305合约上相互交易影响期货价格。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于2023年11月9日决定:给予宁波中拓、浙商中拓益光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对宁波中拓罚款2万元,对浙商中拓益光罚款1万元。(〔2023〕116号)
尹玉清系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公司的期货交易。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3日,尹玉清操作其账户与某公司账户在纸浆等多个期货品种的多个合约上进行相互交易,尹玉清账户盈利。2023年5月,尹玉清将盈利全部返还。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述的违规行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于2023年11月9日决定:给予尹玉清通报批评处分。责令改正,罚款1万元,给予其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6个月的处分。(〔2023〕117号)
经查明,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2年修订)》第1.6条、第3.2.2条的规定。2023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中期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上证债监〔2023〕79号)
近期,上海证监*对涉及上海东亚期货有限公司(简称:东亚期货)自有资金连续两日不足预警事件核查中,发现东亚期货封闭圈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健全,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7月26日,上海证监*对东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52号)
山西三立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员工营销及服务行为管理存在不足,部分无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从业人员向交易者发布投资建议,并通过互联网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等信息传播活动;部分无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向交易者发送行情信息等内容。二是居间业务管理不到位,对部分居间人未开展尽职调查,对居间人风险揭示不充分。三是未有效限制员工交易权限。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单位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月13日,上海证监*对山西三立期货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0号)
张忠山作为山西三立期货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1月13日,上海证监*对山西三立期货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9号)
天富期货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对部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监控不到位。未及时筛查发现部分客户登陆设备留痕相同的情况。二是对居间业务管控不足。对部分居间客户开户或变更居间人时的风险揭示不充分、未签署居间业务告知书或明示居间人名称。三是客户开户适当性资料管理混乱。检查现场提供的部分专业投资者开户资料中,存在多处填写不完整、未盖章的情况。上述行为反映出天富期货上海营业部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20日,上海证监*对天富期货上海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39号)
许衍明作为天富期货上海营业部负责人,未切实履行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2月20日,上海证监*对许衍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40号)
鑫鼎盛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网络营销及服务行为管理不规范,反映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未有效进行风险管理,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月9日,上海证监*对鑫鼎盛期货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11号)
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峰医院)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0日,北京证监*对长峰医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25号)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方联合电力)作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华电)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06年12月至2023年6月,内蒙华电代北方联合电力向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能财务)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发放薪酬29,258,447.66元;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内蒙华电向北方联合电力信息中心人员发放薪酬5,849,577.01元。上述行为构成对内蒙华电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35,108,024.67元,截至10月31日全部归还。北方联合电力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内蒙古证监*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15号)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内蒙华电)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06年12月至2023年6月,代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方联合电力)向华能财务内蒙古分公司工作人员发放薪酬29,258,447.66元;2022年5月至2023年6月,向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信息中心人员发放薪酬5,849,577.01元。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金额合计35,108,024.67元,截至10月31日全部归还。该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蒙华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董事长高原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3年11月9日,内蒙古证监*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高原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16号)
当事人张征于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任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陆家嘴)监事。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11月29日,张征与配偶何华菊合计买入“陆家嘴”33,500股,交易金额329,665元;何华菊卖出“陆家嘴”15,600股,卖出金额160,688元。2022年4月14日至2022年8月9日,何华菊买入“陆家B股”7,000股,买入金额6,213美元;卖出“陆家B股”2000股,卖出金额1772美元。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2023年5月15日,上海证监*对张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77号)
据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楚天高速或者公司)公布的信息,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楚天投资)在2017年8月作为有限合伙人,以5000万元出资投资睿海天泽咸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睿海天泽),持有睿海天泽25%的财产份额。楚天投资投资睿海天泽时,签订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份额转让协议》)。2022年7月,楚天投资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第三方受让楚天投资所持的睿海天泽全部财产份额。楚天高速2017年8月31日首次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投资Pre-IPO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简要提及投资进展及估值情况,但一直未提及《份额转让协议》,后续亦未及时披露第三方股权转让事项及进展。直至2023年7月5日才在楚天投资就相关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相关公告中,披露《份额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协议内容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具体进展。楚天高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肖跃文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南军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及现任董事长、阮一恒作为公司现任总经理、宋晓峰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罗琳作为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3年10月27日,湖北证监*对楚天高速、肖跃文、王南军、阮一恒、宋晓峰、罗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控股,股票代码:*ST民控)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80万元。2023年4月25日,*ST民控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57.55万元。民生控股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及时,董事长张建军、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良栋,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青岛证监*对民生控股、张建军、陈良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13号)
为规范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网下询价与申购行为,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2023年11月1日,中证协决定对在网下询价和配售过程中,存在《管理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网下投资者列入限制名单(叶龙)。列入限制名单时限: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5月1日。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来源:安徽证监*。
根据证监会防范打击场外配资工作安排,现曝光辖区非法从事场外配资平台名单。
场外配资是指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动。
安徽证监*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平台不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质,涉嫌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有的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远离场外配资活动,避免自己的资产受到损失或不法侵害。如因参加场外配资活动被骗,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投资请选择合法市场、持牌机构、合规产品与正规软件!
四川证监*公示辖区二〇二三年度不具有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机构名单(第一批)
四川证监*提醒广大投资者,非法荐股、场外配资等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手段隐蔽、欺骗性强,花样不断翻新。投资理财应选择合法机构,远离非法主体,坚持理性投资,谨防上当受骗!
经核实,下列机构、网站、自媒体账号等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微博账号:次新股王牌资深大游资、王牌大游资猴哥
微信公众号:满仓五、F1024、F1024逻辑交易、F1024和他的朋友们
名称包含“私募基金”字样且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企业名单(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川证监*提醒广大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应甄别相关企业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理性投资,防范风险。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以下企业在四川辖区工商注册登记,名称包含“私募基金”字样且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成都市首正东急手创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近日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了注销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注销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
当事人夏某龙:时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夏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夏某龙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夏某龙于2012年3月至2023年3月任职于华夏基金,先后担任投资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系华夏基金的基金从业人员。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红利基金)和华夏周期驱动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夏周期驱动基金)均实行分盘管理,即由基金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等投资人员组成投资小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的主协调人,投资小组成员独立运作所负责的分盘,开展日常交易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相关期间内,夏某龙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华夏红利基金第6分盘(以下简称华夏红利6组)和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第1分盘(以下简称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运作,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具体如下:(一)夏某龙知悉华夏红利6组的未公开信息。2019年12月29日,夏某龙被聘为华夏红利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独立运作华夏红利6组。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1月17日,夏某龙独立运作华夏红利6组,具体开展华夏红利6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知悉华夏红利6组的交易动向、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等未公开信息。(二)夏某龙知悉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未公开信息。2021年10月11日,夏某龙被聘为华夏周期驱动基金的基金经理,作为投资小组成员,负责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2021年10月12日至2023年3月3日,夏某龙独立运作华夏周期驱动1组,具体开展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日常投资决策、指令下达、投资风险控制等工作,知悉华夏周期驱动1组的交易动向、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等未公开信息。夏某龙实际控制“张某”证券账户,利用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2013年6月,“张某”证券账户开立。2015年4月,“张某”证券账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张某”证券账户自开立日至2023年3月期间,账户密码、登记手机号码、三方存管银行卡等均由夏某龙控制并实际使用,银行卡内的资金为夏某龙所有并实际使用,证券账户内的交易及银证转账由夏某龙实际操作。2020年1月3日至2022年9月9日期间,夏某龙操作“张某”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华夏红利基金、华夏周期驱动基金账户,与华夏红利6组、华夏周期驱动1组趋同买入股票73支,趋同买入金额8,831.70万元,交易获利5,307,777.21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夏某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日,河北证监*对夏某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307,777.21元,并处以5,307,777.21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7号)
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7日,安徽证监*对安徽国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44号)
成都希尔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希尔私募)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落实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和基金投资决策相关制度,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情形。二是通过微信公众号面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私募基金产品。三是使用夸大、片面、虚假表述宣传私募基金产品。四是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8月28日,四川证监*对希尔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58号)
柴亚军自希尔私募2022年3月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来,一直担任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公司合规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8月28日,四川证监*对柴亚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59号)
余峰自希尔私募2022年3月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来,一直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8月28日,四川证监*对余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60号)
河北宝骏老工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宝骏基金)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一、管理未备案基金产品。2019年10月,宝骏基金成立宝骏燕春花园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简称:燕春基金),与多名投资者签订协议,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运作,但未按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二、混同基金财产。2019年10月以来,宝骏基金成立燕春基金后,未在银行单独开设燕春基金账户,而是以宝骏基金的自有账户管理运营燕春基金,具体开展接收投资款、对外投资划款、接收并向投资者分配投资收益等活动。期间,2020年2月至4月,宝骏基金将燕春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款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共计3000余万元,先后开展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活动。上述违法事实,有营业执照、合伙协议、补充协议、银行流水、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宝骏基金的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日,河北证监*对河北宝骏老工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5号)
董某西作为宝骏基金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11月2日,河北证监*对董某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6号)
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二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0月24日,广东证监*对广东龙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36号)
广东珠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违规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二是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人信息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广东证监*对广东珠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40号)
广州汉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宣传推介材料中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二是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三是未对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进行合理风险评级。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六)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广东证监*对广州汉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43号)
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二是未制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三是在基金业协会填报的管理人信息与事实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六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广东证监*对京智(广州)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41号)
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未制定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制度,未对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二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1月8日,广东证监*对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42号)
哈尔滨凯致辰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产品或服务分级,并告知投资者。三是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档案管理制度、适当性管理的培训考核制度、执业规范和监督问责制度。四是未履行监督检查配合义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等证据材料。五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十五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2023年10月27日,黑龙江证监*对哈尔滨凯致辰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监管措施〔2023〕14号)
杭州乐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乐丰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投前决策过程未审慎考虑投资标的整体经营情况、对投资者存在误导性推介。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浙江证监*对乐丰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陈修作为乐丰投资法定代表人、时任执行董事与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日,浙江证监*对陈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现名:江苏煜宁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不准确和不完整,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三是部分管理人及从业人员信息变更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四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2023年10月17日,江苏证监*对江苏煜宁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原名:江苏嘉和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142号)
泰州华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员工人数、高管人员、控股股东的信息变更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二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10月24日,江苏证监*对泰州华鑫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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