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流通股东里面的股东会操纵股价吗?F10里的流通股东持股数是真实反应的吗?还是可以虚假做出来的呢?
你好!这世界上本来都是真假参半的,有绝对的真吗?还是有绝对的假?F10的资料里真假各一半,我说的各一半,是指真的里面被掺了一半假,而假的里面还掺了一半的真,所以,大家才会感觉似是而非晕晕乎乎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富士康最大的十大股东?
China Galaxy Enterprise Limited
大股东
持股比例 36.71%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1.97%
投资企业 40 家
A
Ambit Microsystems (Cayman) Ltd.
持股比例 9.58%

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8.24%
投资企业 34 家

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3.01%
投资企业 23 家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2.21%
投资企业 999+ 家
A
Argyle Holdings Limited
持股比例 1.65%
J
Joy Even Holdings Limited
持股比例 1.25%

深圳市恒创誉峰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比例 0.98%
投资企业 3 家

深超光电(深圳)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 0.84%
投资企业 31 家
卓建专业|股东抽逃出资的司法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公司成立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公司用以开展生产经营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重要保证。《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司原有资本的维持状态,亦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产生危害。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抽逃出资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标准并不统一,因此对前述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仍具有必要性。
(一)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与公司进行资金往来,哪些行为将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已明确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下文将具体分析: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在(2016)最高法民申1904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交行河北分行依据再审期间新提交的河北冀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路骏公司2008年-2012年《审计报告》,主张路骏公司未将全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公司成本,长期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高达15621241.51元。而作为路骏公司的中外合作者的裕峰公司和骏威公司却每年度进行高额分红,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六条以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以及“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违法分配利润行为,裕峰公司应当在恶意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路骏公司的债务向交行河北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2019)闽民申1207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取红利,其前提是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尚有剩余。立信公司于2011年1月28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表明,立信公司2011年度未分配利润、净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均为-283317.31元,2012年1月31日,立信公司向包括杨梅公司在内的各股东合计分配股利175万元,其中杨梅公司分得款项612500元。杨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立信公司2012年1月31日分配股利时存在该175万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该次所谓分配股利,其性质亦可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立信公司于2012年1月31日向包括杨梅公司在内的各股东分配股利的行为,既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损害了立信公司及立信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在(2020)吉民终349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润森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东戴河公司银行账户明细及葫芦岛银行进账单,能够认定利源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东戴河公司银行账户缴纳出资款500万元后,东戴河公司于2011年7月8日至9月27日将账户内900万元款项以借款名义转到利源公司账户。从时间、款项金额、资金流向等方面来看,应认定上述证据可以对利源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产生合理怀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应由利源公司就上述转款行为并非抽逃出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利源公司主张上述款项为向东戴河公司的借款,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借款合同等证据,也没有双方对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等进行约定的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其与东戴河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东戴河公司的资金转出系利源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在(2018)最高法民申790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新富公司实施了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首先,生物港公司设立时,新富公司系该公司发起人及最大股东,且新富公司、生物港公司、太光电信公司、太光科技公司在持股比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均有高度的关联关系。其次,新富公司作为专业商事主体,对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理应有高度的理性与审慎的注意,应当知晓生物港公司9660万元注册资本金的款项汇入了其实际控制的太光电信公司。并且,新富公司作为生物港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与大股东,对于新设立的生物港公司的财务与经营情况应当有较为清楚的认知。新富公司明知上述资金在生物港公司设立后短期、大额、非正常的流转情况,但未提出异议,考虑到新富公司与生物港公司、太光电信公司的高度关联关系,结合生物港公司各股东认缴出资额的缴付与转出情况,应当认定新富公司利用其对生物港公司的关联关系在生物港公司验资后一个月内即将生物港公司注册资本中的3660万元汇至太光电信公司,该行为构成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行为人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于公司设立后不久即大额、无正当理由地转出,构成抽逃出资,其是否从中直接取得出资款项并不影响抽逃出资的认定。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情形多种多样,本文通过检索到的案例列举法条未明确的其他出资抽回的行为以供参考:
案例一:在(2019)最高法民申3194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并损害公司权益的即构成抽逃出资。根据本案查明事实,2010年6月10日、6月18日,蔡钧、张幼渠将21万元出资款、779万元增资款转入捷成公司验资账户,6月17日、6月21日上述款项共计800万元均转入蔡钧的个人账户。蔡钧将公司的上述注册款项直接转入个人账户,且没有证据表明股东会对此作出决议,上述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案例二:在(2016)最高法民申516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调取了巨丰公司银行账户流水账单,该账单显示2012年3月30日巨丰公司分两笔向宇田公司汇出700万元。凯航公司依据上述证据主张巨丰公司股东毛彦杰、刘同涛抽逃出资,已完成举证责任。而股东对向巨丰公司转入800万元验资款后4天内向宇田公司汇出700万元是否系巨丰公司的经营行为,巨丰公司与宇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汇款行为是否经法定程序而为,未能举证证明。对于该700万元汇出的原因,巨丰公司及刘同涛、毛彦杰均不能提供存在正常的贸易往来证据,巨丰公司账面上没有记载,刘同涛、毛彦杰作为巨丰公司的股东有能力控制巨丰公司,该笔资金的转出应视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案例三:在(2015)民申字第2996号案件中,人民法院查明,绥棱农场汇入冰雪公司的新增注册资金5500万元,并完成验资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2年12月16日,绥棱农场即以“返还验资”的形式将5500万元连同利息一并予以收回。本院认为,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绥棱农场作为冰雪公司股东,将5500万元新增资本转入冰雪公司账户完成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即以“返还验资”的形式将新增资本的本金及利息全额予以收回,未对“返还验资”作出合理解释;其虽提出冰雪公司实有净资产达一亿四千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应认定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显然是混淆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区别,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人民法院认定绥棱农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综合上述案例可见,人民法院在审查股东是否具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不*限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列举的情形,而是采用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严格审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公司与关联公司的交易往来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最大程度地避免股东抽逃出资,从而维护公司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可以从行为、程序两个方面来判断:从行为上,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又转出的行为,亦或公司的注册资本被不合理转出,没有形成真实交易,可以根据金额和时间等维度判断,例如出资款刚转入公司又即刻被转出、注册资本在短时间内大额被转入其他公司却再也没有归还公司、关联交易没有合理解释等。从程序上,未经法定程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公司注册资本被转出,此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比如虚构财务数据、谎报业务实情,以达到转移公司资金到自己手上的目的等。股东抽逃出资的形式多样,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公司向股东无偿地或超过合理对价地转移财产或输送利益,并且这种转移导致公司资本或股本的减少,从而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
(二)认定不构成抽逃出资
在坂田肉联厂与佘娟英、黄建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307民初2060号]中,原告作为公司一方,主张被告股东联合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在对公司出资后将出资款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向第三方转出,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股东会决议》及相关支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查明:首先,公司账户向第三方多次单笔转出的款项,虽款项均由公司总经理黄建平经手,但原告与第三方之间存在真实交易,所付款项性质为工程款。其次,至于原告转账支付的其他款项,因原告开具的支票,均加盖原告公司财务章和黄国团私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建平在前述时间段完全掌握原告的财务章及黄国团私章,并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转至与己方存在利益关系的收款人,故也不能认定为黄建平抽逃公司资金。如黄建平在2004年8月至10月间已存在抽逃资金行为,鉴于长河公司的财务部长黄建平、会计黄榕敏与黄国团的亲戚关系及原告每年进行财务审计的事实,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黄国团应当早已知晓,而在此后的十余年间,原告公司却从未主张过佘娟英及黄建平抽逃出资,佘娟英一直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原告公司也多次在股东会决议中确认佘娟英的持股份额并向佘娟英支付款项,显然不符常理。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原告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佘娟英实施抽逃公司资金行为,也不能证明佘娟英与黄建平串通实施抽逃公司资金行为。同时,佘娟英和黄建平在原告经营期间,通过代付款等方式代付款531万元,已经实际支付款项超过应缴注册资本400万元,因此,佘娟英也不存在出资不足的情况。
从上述案例可见,尽管原告已经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但人民法院认定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主要原因在于被告股东能够举证证明所转出的款项均为真实交易,且涉案的款项从时间上看,距离起诉已过去十余年,且公司每年都进行审计工作,而公司及其他股东从未就涉案争议的款项提出异议,被告股东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其为公司代为支付的款项已经超过其应当缴纳的注册资本。从转出金额上看,款项系经过都多次转出,且款项金额均为小额,且每一笔款项均有交易对方的签字确认,能够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从而打消法院对于款项转出的合理怀疑。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各案裁判规则有所区别,笔者通过案例检索发现,部分裁判对于认定抽逃出资的情形持有审慎态度,即原告需要证明公司账面资金被转出的线索,同时还需证明该款项划出与被告股东有关、被告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主观故意,被告才需要举证证明款项划出的合理性,如(2020)渝民终3号案、(2015)苏中商终字第00752号案。综合来讲,原告主张被告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举证难度相对大,同时作为被告股东,如资金划转存在合理性,且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原告主张,则人民法院也将认定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按照通常理解,在民商诉讼案件中,应当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案件中,并非如此。由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往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所为,其行为通常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模糊性等特点,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其他股东在举证上明显存在障碍,因此抽逃出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存在特殊性,即《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在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时,由被告股东举证证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否则会对其作出不利的判断,即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
典型案例:
美达多公司与新大地公司、周旻民事再审案中[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2号],美达多公司虽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新大地公司股东周旻、张军妮存在该规定所列举的抽逃出资行为,但美达多公司就新大地公司于2011年5月6日将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加至6100万元的当天即从公司账户转走6000万元的事实及资金流向提供了线索,指出张军妮、周旻的增资款6000万元于2011年5月6日当日又分成了两笔汇出,汇至其他公司账户,至此再未返还至新大地公司账户。对此,新大地公司、张军妮、周旻并未否认6000万元于2011年5月6日增资当日即被转出的事实,张军妮仅辩称“增资后的款项用于购买设备了,但如何购买、去哪里买,是否有合同、**等应在新大地公司的账目中有显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由于美达多公司无法查询新大地公司及其股东周旻、张军妮的银行账户或财务账簿,在美达多公司提供了对周旻、张军妮抽逃出资合理怀疑的证明后,只能通过法院调查或者由新大地公司及周旻、张军妮提供反驳证据,而周旻、张军妮未予举证。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周旻、张军妮不利的判断,即支持美达多公司的主张,认定周旻、张军妮构成抽逃出资。
在(2018)最高法民申790号案件、(2021)最高法民申3568号、(2020)皖民终783号案件,人民法院对于股东抽逃出资举证责任分配的态度是原告提供公司资金被转出的线索,由被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股东应当充分举证证明资金流转的原因及合理性,否则承担不利后果。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无法自行查询公司财务账簿、公司与股东的银行账户明细,形成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债权人能够提供股东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证据,则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股东,由被告提供证据推翻债权人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主张,股东无法自证的,则极大可能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那么原告如何获取股东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尽管债权人并不能实际掌握公司财务状况或股东与公司之间交易往来情况,举证存在较大困难,但并不代表人债权人就此束手无策。笔者通过检索案例,总结如下方式可获取初步证据:
1.申请法院调取公司银行流水。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公司银行账户(验资账户、基本账户)的银行交易明细,从而查找出不合理的资金流转情况。
2.搜索相关裁判文书。在裁判文书公开信息网站,检索与被告公司或股东相关的案件,如该公司或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诉讼的,可利用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作为证据提交,以印证自己的主张。
3.取得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对于公众公司,债权人可通过债务人对外公布的财务状况资料进行分析。对于未公开的公司,债权人可考虑联系其他公司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方式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等资料,重点核查资金流转合理性。
4.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的,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破产管理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债务人公司银行账户明细,据此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况。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需要收集债务人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证据线索,使得法官产生合理怀疑,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时,要合理运用上述方法,尽可能地收集线索与证据,如遇法院拒绝配合调取证据的,必要时可考虑通过判例的方式向法庭进行说理,从而获取有利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股东抽逃出资不仅破坏公司的资本维持状态,对债权人和其他股东而言,无疑损害了债权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股东被认定抽逃出资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股东也应当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正常的资金往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而面临法律风险。因此律师针对不同主体,提出建议如下:
一、针对债权人而言,对交易相对方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防范。
建议债权人在追究债务人公司股东出资责任时,应注意识别本文提及的四个关于抽逃出资的情形,交易过程中注意收集债务人公司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介入,由律师代为调取相关关键证据。
二、公司及股东避免其他股东抽逃出资
公司及股东相对债务人更容易获取公司内部的银行账户信息和财务状况信息。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标准更为严格。因此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合法程序避免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例如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与股东资金往来设定严格的程序,通过公司章程明确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金往来需向其他股东披露,通过规范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避免形成抽逃出资的情况。
三、股东避免正常资金往来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公司股东被认定构成抽逃出资,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抽逃出资范围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因此股东若与公司之间存在正常的资金往来,需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内部程序进行操作,该往来应当准确载入公司财务账簿,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登记和披露,避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同时,股东与公司之间正常交易往来,应当订立书面规范的合同,明确资金往来性质,使资金往来符合市场环境下公允交易之标准,并保留交易书面证据。
股东诉讼法律研究中心
股东诉讼法律研究中心是由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联合组建,通过实战案例、股东纠纷攻防要点及司法裁判观点深度研究,定期输出专业文章及法律服务产品,研究领域覆盖股东资格确认、出资、知情权、股权转让、并购、公司决议、分红、损害公司利益、退伙、清算等公司纠纷,通过类型化、系统性、高站位地分析,以期帮助客户从多角度、多路径解决股东纠纷和股权困境。
我们依托现有骨干律师、高级顾问和优势资源,以匠人之心,持续在股权领域深耕细作,并致力成为专业解决此类纠纷的头部品牌和研究机构。
王茜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委员会委员、股东诉讼法律研究中心成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与宣传委员会委员。执业期间,王茜律师成功代理了大量的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争议解决等,为企业提供整体制度规划、合规治理、日常运营以及纠纷解决等诸多法律服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办案实践经验。王律师具有5年以上银行金融法律业务代理经验,系招商银行闪电贷诉讼项目主办律师,代理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多起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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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十条(附:强重组预期个股之国统股份)
萧何重组(930699)2017年9月7日分时及日线图
1、央行:8月外汇储备为30915.27亿美元,环比增加108.07亿美元,前值30807.2亿美元,预期30950亿美元,创2014年6月以来首次七连涨,且连续七个月站稳3万亿以上;8月末黄金储备持稳于5924万盎司(约1842.57吨)。外管*指出,8月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格*;国际金融市场上,资产价格有所上升,推动外汇储备规模出现上升;将进一步推动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合理适度。
2、经济参考报:随着国企改革不断深化,外资有望成为国企混改亮点。据悉,国家正在推出多项政策,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特别是下一步将继续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3、中国建材与中材集团旗下A、H股公司纷纷停牌,停牌强化了集团整合预期。有接近公司的人士透露,本次中建材和中材旗下上市公司停牌或将是解决两家港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整合问题。中材科技、北新建材等多公司周四晚间均公告称,控股股东拟披露内幕信息,9月8日(周五)起继续停牌。
4、欧洲央行维持主要再融资利率0、隔夜贷款利率0.25%、隔夜存款利率-0.4%不变,月度购债规模保持在600亿欧元,符合预期。欧洲央行:若前景恶化或融资环境与通胀可持续性调整路径不一致,管委会将在期限和规模方面增加QE。德拉吉:很有可能会在10月就QE作出大部分决定;欧洲央行委员就退出QE的宣布时间作了简短的交流;对QE具体场景没有个人偏好;欧洲央行尚未讨论债券稀缺问题;管委会重申今年秋天将作出决议。
5、萨德剩余发射车运抵星州,韩国正式完成萨德反导系统部署。韩国**:朝鲜可能将在9月9日发射导弹。中国外交部:已就此向韩方提出严正交涉!再次敦促美韩立即停止有关部署进程。
6、网易援引外媒称,中国最大的ICO代币“龙头”NEO(曾用名“小蚁股”)表示,在中国央行宣布首次代币发行(ICO)融资非法之后,其将退还用户投入的比特币。
7、2017年以来,A股市场总体运行平稳。整个市场已具备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继续适度松绑股指期货的条件。必须强调的是,坚持市场化改革与强化监管并不矛盾。这样的监管,只能加强,不能放松。
8、尽管今年以来A股并购重组市场整体低迷,但机构调研上市公司时仍必问并购重组事宜。上证报记者梳理发现,7月份至今,勤奋的机构投资者已累计造访620家上市公司,这些公司大部分属于电子产业、IT行业。调研者除了关注公司基本面及新产品情况外,对于公司如何开展并购扩张兴趣浓厚。从被问者的答复可见,上市公司外延式并购意愿依然强烈,但跨界并购已大为消停,更多的并购计划指向了上下游产业链整合。
9、上市公司重要公告:金路集团获深圳首控国际商务咨询二次举牌;红豆股份控股股东近4个交易日共增持1%股份,达增持计划下限;农尚环境股东招商银科拟减持至多6%原始股;通达动力控股股东受让公司24%股份;苏大维格、华仁*业、金山股份、迅游科技拟遭大举减持;联创互联重组拟收购仙果广告100%股权;梦舟股份终止重组,大股东拟增持不低于5%;阳普医疗终止收购两家医疗器械公司;奥瑞金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天马精化拟收购金融科技和信息化资产;金轮股份筹划收购智能制造资产。
10、萧何重组(930699)昨日收在9116.37点,下跌44.68点,跌幅0.49%,强于创业板和上证综指。
附:强重组预期个股
1、国统股份(002205):昨日中国建材与中材集团旗下A、H股公司纷纷停牌,集团整合预期强烈,国统股份作为中国中材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具有强烈重组预期。
2、华虹计通(300330):
上海国企创业板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年内如不能扭亏,明年就会直接退市。资产重组预期强烈。
3、美达股份(000782):
青岛昌盛日电入主以来,一直没有进行资产重组,存在强烈重组预期。昌盛日电原来在新三板上市,主营太阳能发电+农业。
3、国栋建设(600321):
该公司也是大股东变更以后尚未进行资产重组,存在强烈重组预期。新大股东为正源地产,重组方向未定。
4、ST京城(600860):
该公司已经连续两年亏损,戴上*ST帽子,今年前两个季度依然亏损,如不在未来的两个季度内扭亏或重组,明年即将退市。其大股东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43.30%)拥有丰富优质资产和业务,未来一段时间,其重组预期强烈。紫光集团二季度大举买入。
5、泰山石油(000554):
上月末,中石化董事长王玉普表示,正在地热、管道等具体业务板块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石化副总裁黄文生表示,零售子公司董事会尚未决定IPO所在地,香港是具有吸引力的IPO地点选项,IPO时间表尚不明确,因等待**审批。泰山石油属于零售子公司之子公司,与零售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根据香港和大陆的上市规则,存在着被卖壳或吸收合并的可能。
6、大庆华科(000985):
与泰山石油相似,中国石油的大庆华科(000985)也存在着强烈的重组预期。
F10里面的截止2013年1月10日的十大股东已经披露,不是要到年报披露时才披露吗
我的F10大股东披露是截止9月30日的不知你说的是那里看的正常应该是业绩报告等公告披露比如股本变化这个大股东披露是A股最黑暗的地方海外成熟市场要求随时披露其实我们的交易所做这种披露很容易隐情大家都懂得
请问目前复合地板十大品牌排名是什么?
强化复合地板十大品牌排名:圣象企业简介:圣象及其股东已拥有150万亩速生林,8家基材工厂,年产能200万立方米;9家地板及配件工厂,年产能达5000万平方米。圣象集团已从最初的主营强化木地板,发展到今天拥有强化木地板、三...
请问目前复合地板十大品牌排名是什么?
强化复合地板十大品牌排名:圣象企业简介:圣象及其股东已拥有150万亩速生林,8家基材工厂,年产能200万立方米;9家地板及配件工厂,年产能达5000万平方米。圣象集团已从最初的主营强化木地板,发展到今天拥有强化木地板、三...
十大股东只有一个人什么意思?
因为是个人独资企业,所以只有一个股东。这是投资人根据其经营需要的自主选择。按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全部经营风除和享有经营的全部收益。
其最大的特点是投资人在独享全部收益的同时,承担全部风险且负有无限责任。这是独资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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