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苏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啦!)

《苏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啦!

  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苏州市科技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苏州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苏州市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了《苏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2月17日起实施,这是首次通过政策文件形式对科技专家管理工作作出系统性规定。

那么《办法》的出台有什么意义?

在专家的选取和使用上有什么规定呢?

小编带你划重点!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全过程所需评审咨询专家的选取使用;

  有特殊工作需要或属于改革探索的评审咨询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专家,专家选取方案由相关专项计划主管处室会同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机关纪委后报请*长办公会议审定。

  主动邀请:由市科技*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入库;

  公开征集:由专家自愿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推荐,经市科技*审议通过后入库;

  共建共享:通过与国内外各类专家库建设方协作共享,吸纳专家。

  主要吸纳技术类专家、管理类专家、经济类专家;

  符合道德作风优良、专业技术扎实、行业经验丰富等基本条件。

  实现专家选取自动抽取,由机关纪委在专家库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产生评审咨询专家,并根据专家库建设进度,逐步扩大自动抽取的适用范围。

  明确了市科技*、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第三方服务机构等主体权责及分工,严格执行各专项计划主管处室申请、机关纪委监督、使用过程监管、事后客观评价的程序,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首次增加了对专家履责情况的综合评价,实行专家库动态管理,提高专家遴选的精准性和匹配性,提升评审咨询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苏州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标活动,打破行业和地区垄断,防止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的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省人民**授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各部门原有的专家名册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人民**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评标专家库。第三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由省**办公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法制办公室、省**政务服务中心、成都铁路*、西南民航管理*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管理。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计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含内贸)、外经贸、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铁道、民航、信息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由管委办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参加管委办统一组织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考试。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认定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专家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第八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二)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他情况。(三)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九条 在四川省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必须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确定。***部委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经管委办批准,也可以从国家级专家库或其他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确定评标专家。第十条 违反前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招标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给他人造成失的,招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省管的其他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可以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的网络终端进行,或者按职责分工分别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外经贸厅、成都铁路*、西南民航管理*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各市、州、县所属的项目或核准的招标项目在其当地**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发展计划部门设立的网络终端进行。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时确定。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核准招标的文件,各计算机网络终端才能办理抽取手续。确定评标专家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经同级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第十六条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终止该专家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评标有效;经参与监督的部门审查后共同认定,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认定其评标无效,并由招标人按规定重新组织评标。第十八条 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对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可以连聘。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按规定参加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每3年对评标专家的评标业绩、廉洁公正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或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个人评审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未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可公开曝光。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由有关监督部门备案,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和管理工作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的监察。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后,各地、各部门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怎么加入评标专家库

专家库由**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例如交通公路工程有交通部门管理.会根据需要增减专家.你应将取得的证书和申请递交.等待机会.

做节能评估报告需要什么资质呢

申请备案通过单位可以做节能评估,如安徽省的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九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和监管。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市人民**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具有市级发展改革管理权限的县,可以由县人民**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第二十条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原则上一年两次;已审核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实施年度验审。节能评估机构发生重组、法人代表变更等重大事件,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备案、验审备案、重大事件备案通过的,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公示。第二十一条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二)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具备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守则和质量管理体系;(三)有10名以上(含10名)从事节能工作的专职人员,其中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专职人数应不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50%;(四)配备工程分析、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五)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家库团队;(六)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申报文件。包括:书面申请报告,法人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加验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加验原件)及简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办公场地、工作设施、设备目录的证明文件或清单,以及可以证明其专业水平的相关文件。另承担可研和设计或节能专篇、能源审计等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

河北省对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什么规定?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日期:2006-10-10]来源:作者:[字体:大中小]各设区市人民**,省直有关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在《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前暂按本规定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为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市实行全市统筹,具体办法由设区市**制定。驻我省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石油、石化、烟草、铁路运输、省属煤矿等系统管理行业以及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企业的工伤保险,暂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三、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要求,依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危害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报设区市人民**批准后实行。由省直接管理单位的费率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批准后实施。  四、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征缴,省直接管理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负责征缴。用人单位应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当月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度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人单位应按月或按季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定期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六、各设区市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额的15%留存,滚存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垫付。  七、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暂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做好新旧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工伤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其中:2003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申请人已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漏报、瞒报和故意拖延不报超过申请时效的,其工伤待遇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条例》实施前已开展了工伤保险的市、县,应将原工伤保险基金节余部分存入当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原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列支项目,节余部分用完后用新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医疗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情况;制定本地区事故预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职业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制定费率调整办法,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和使用。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确定缴费费率;负责收缴工伤保险费;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管理和使用;编报工伤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报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停工留薪期的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职业康复的确认、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经费以及工伤认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  十、各级**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河北省人民**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副主任医师晋升要求是什么?

副主任医师晋升,申报所需的材料为:1、学历或学位证书、中级职称证书(满五年)。2、执业医师证书。3、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复、聘书。4、职称外语合格证书(高级)。职称计算机培训合格证书(高级)。5、业绩成果: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任中级职称以来的不同年度的三份病案)。6、在ISSN、CN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7、要通过副高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组织考核)。8、继续教育证书。9、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广西发布质检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23-05-1916:16:46作者: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的管理,有效发挥专家技术优势,我站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

          2023年5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健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才优势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认定和管理,以及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

(一)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技术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以独立身份参加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专家库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区质安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认定专家入库、专家管理和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专家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专家根据当前工作领域划分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教学、科研、其他等9个方向;按专业类别和学术专长划分为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工程检测等3类,具体详见《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推荐申请表》(见附件)。

第六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二)熟悉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土木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归纳和表达能力。

(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工程类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起重设备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家应具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五)无人民法院失信记录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身体健康并具有满足建设工程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专家入库流程:

(一)入库申请。专家入库采取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申请。拟入库专家应当向区质安管理站提交《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推荐申请表》。

(二)入库认定。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专家进行资格认定。认定通过的专家名单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入库专家。

(三)专家认定期限为3年。认定届满,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可连续聘任。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起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参与编制、审核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的地方标准;

(三)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方面的检查、督查;

(四)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咨询;

(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投诉案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等方面的评优评先活动;

(七)担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的培训师资;

(八)专家开展工作时,其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九)参与安排工作的专家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十)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排的工作,认真履行专家职责,遵守工作纪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公正廉洁,保守工作秘密,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工作;

(四)对本人参与安排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行为后果负责;

(五)不得擅自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区质安管理站名义开展有关工作;

(六)尊重科学,顾全大*,维护专家库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专家委员会核实后调整退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请资料的;

(二)违背职业道德,未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工作,在从事专家工作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三)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违背客观事实结论,意见有明显错误的;

(四)超越专家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范围,擅自发布不当言论,影响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执法,经查实的;

(五)泄露工作秘密或其它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的;

(六)索取或者接受与工作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七)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3次不承接工作任务的;

(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遇有以下情况发生时,经专家委员会核实后专家资格即中止: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符合中止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专家工作,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提供工作便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质安监〔2019〕15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质安管理站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专家入库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站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

省市场监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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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经省*第3次*务会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办法》明确了专家入库条件、专家费纳入预算、专家费标准和报销流程、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的监督管理、专家诚信机制等方面内容。省*已建成信息化动态管理专家库,囊括了省内外、系统内外3122名专家。要求省*处(室、*)和直属单位邀请专家参与咨询或评审活动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任期三年。省*将成立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负责以省*名义开展对外工作。

 

《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省市场监管*专家库、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等工作,将更好发挥专家在市场监管咨询、评审等技术活动中的专业优势和智囊、参谋作用,将为市场监管科学决策提供更为有力的技术支撑。

 

省市场监管*将在此基础上与重庆市市监管*按照“共建、共享、共用、共管”的原则,共同建设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合作专家智库。将依托专家智库资源,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川渝市场监管专家技术合作交流、专家论坛、专家共同巡诊、互派专家咨询或评价、专家参与双方重大科研项目等活动。切实强化川渝市场监管技术合作、交流共享,提升软实力,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撑,促进川渝市场监管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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