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私募股权基金在募集资金时,有没有比较合理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但是目前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亦采取债权型投资方式,不过以上只占很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那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这是其与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区别。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基金的募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股权进行的,每个基金持有人都是基金的股东,管理人也是股东之一。另一类是契约型,持有人与管理人是契约关系,不是股权关系。当前的公募基金都是契约型的,但当前中国法律只允许公募基金采取契约方式募集。所以如果要成立私募基金,一定要采取股权方式,这样才没有法律障碍。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符合哪些资质条件
1.公司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该规范,不能太随意;我们建议私募证券类可以取投资管理、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股权类可以叫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淡然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也可以适用股权;2.经营范围区分不同类型,若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普通适用于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只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3.注册资本我们建议最低1000万。这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后期开展与众多合作机构对接业务,是对方需要的普遍要求。关于时候资本到位的问题,基金业协会没有明确的要求,《指引》要求企业具备基本运营的营运资金。私募股权类,若需要发产品找托管机构,券商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最低实收资本到位500万以上;私募证券类则普遍要求最低应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4.高管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证券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股权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小律观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一——私募基金行业将进入监管新阶段_自律_规则_指引
原标题:基小律观点|《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之一——私募基金行业将进入监管新阶段
基小律说:
2022年12月30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与中基协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比,征求意见稿在监管要求、登记备案标准、自律措施等方面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基小律特此就征求意见稿准备了系列解读。
一、征求意见稿的特点
2022年12月30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及配套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基协的说明,征求意见稿是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试行办法》”)的整体修订完善,目的为在基础自律规则层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提升规则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有效性,为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鉴于此,并根据基小律团队对征求意见稿的初步阅读和理解,我们先结合其中总则和附则的内容进行逐条的简要分析。后续,基小律团队将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指引进行全面解读,敬请持续关注。
与2014年1月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比,从原来的32条增加至132条(包括征求意见稿本身82条,及三个配套指引50条),篇幅和内容都大幅增加。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的监管框架一脉相承,但监管要求、登记备案标准、自律措施等方面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当然,这些变化对于行业人员而言并不意外和陌生,因为在《试行办法》发布后的近9年间,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针对《试行办法》不能覆盖和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基协陆续发布并更新登记备案材料清单,梳理登记备案核查要点,持续公示典型案例,极大地改变和更新了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征求意见稿在这些碎片化的自律规则基础上,对以往的实践经验和自律规则进行整合、重构,对于行业人员而言,并不是对以往的颠覆,而是对以往的总结。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的整合、重构,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初步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目前,私募基金的自律规则相对碎片化,相关规则散见于各种办法、须知、问答、清单中,没有体系化的分类和整合标准,从而导致在规则的适用上,经常需要辨别新规则与旧规则、公开文件与窗口意见,容易引起规则适用上的困惑和混淆。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整合自律规则的基础上,对现行碎片化的规则进行系统的整合、重构,并就管理人基本经营要求、出资人要求和高管人员要求等实践中问题比较集中、亟待明确的重要事项,分别起草指引进一步细化业务标准,初步形成“办法+指引+案例”的规则体系,更利于行业人员深入理解监管逻辑、准确适用自律规则。
第二,开宗明义扶优限劣、分类管理的监管思路。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但仍然处于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的发展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两极分化严重,小、乱、散、差业态明显,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时有发生。为此,中基协多次发布自律规则及公示案例,在规范和惩治行业乱象方面卓有成效,但同时也存在拨乱反正过程中误伤合规守法的真私募的情况。征求意见稿直接明确,要充分落实扶优限劣、分类管理,体现对创投基金的差异化安排,为合规守法的真私募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探索严进严出的全流程自律管理手段。以往私募基金行业的自律规则更多关注行业入口关,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到私募基金备案,中基协多次发布登记须知及关注要点、备案须知及关注要点、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在严把行业入口关方面已经形成行业共识,但在持续合规和事中事后管理方面稍显薄弱。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了持续合规和事中事后管理,并进一步丰富、完善自律管理手段,针对各类违规行为,设置了一系列由轻到重体系化的自律管理措施,提升自律管理水平,健全注销制度,持续出清小、散、乱、差的尾部机构,从而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闭环。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82条,分为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信息变更和报送、自律管理及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义义务、登记备案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中基协的行业定位及扶优限劣、分类管理的监管思路。
第二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三个配套指引:在中基协于2018年12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管理人登记须知》”)、于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基础上,从出资人、机构、从业人员三个维度,整合和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要求及登记办理程序。
第三章私募基金备案:在中基协于2019年12月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版)》(“《备案须知》”)、于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基础上,从募集、投资管理、基金退出三个阶段,整合和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的相关要求及备案办理程序。
第四章信息变更和报送:增设章节,明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变更业务规范,完善登记信息变更制度、强调持续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第五章自律管理:系统梳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加强事中事后全流程自律管理,进一步丰富相关自律管理手段。
第六章附则:对登记备案中涉及的重要定义进行释明,并就**引导基金、国资控股基金、金融机构出资基金的特别规则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作为征求意见稿解读系列的第一篇,开宗明义,我们将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进行解读,其他章节的解读请关注我们随后陆续发布的解读文章。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办法。
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为征求意见稿的上位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明确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即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的投资活动适用征求意见稿。
此外,关于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公司及合伙企业,征求意见稿与《暂行办法》表述基本一致,将同时具备“非公开募集”、“进行投资活动”和“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三个特征的公司及合伙企业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的界定方式。
第三条【信义义务】从事私募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备从事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与《基金法》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信义义务的要求一脉相承,首次在私募基金领域明确提出“信义义务”的表述,并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信义义务,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第四条【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持续报送相关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提交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协会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进行穿透核查。
重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对中基协办理登记备案的工作原则作出规定,即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办理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基协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买者自负】协会办理登记备案不表明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能力、风控合规和持续经营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不作为对私募基金财产安全和投资者收益的保证,也不表明协会对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申中基协办理登记备案的“非背书”性质。
投资者应当在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打破隐性担保、刚性兑付预期,引导行业回归本源。
第六条【自律管理】协会依法制定章程和行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七条【扶优限劣】协会按照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对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协会支持治理结构健全、运营合规稳健、专业能力突出、诚信记录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发展,对其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提供便利。
关于分类管理、扶优限劣的原则,中基协已经在以往的私募基金备案实践中予以落实。例如,中基协多次强调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自律管理服务;此外,2020年1月,中基协发布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分道制+抽查制”改革举措通知,对于持续合规运行、信用状况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后,将于次日在协会官网以公示该私募基金基本情况的方式完成该基金备案。可以预见,未来中基协将推出更多类似举措,为优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提供便利。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上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定义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征求意见稿扩大了高管人员的范围,将投资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高管人员范围。
同时,考虑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组织架构上的特殊性,明确将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中履行上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职务的人员纳入高管人员范畴,为高管人员的界定方式进行了兜底。
(二)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中能够实际控制、支配企业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认定,参照适用前款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中实际控制的认定标准,由协会另行规定。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当穿透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持牌机构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具体认定标准由协会另行制定。
与《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一致。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认定,后续我们将结合配套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解读。
同时,中基协明确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认定,追溯至自然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持牌机构或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具体而言,对国资实控和外资实控的追溯,后续我们将结合配套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解读。
(四)主要出资人:是指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股权或者财产份额的股东、合伙人。
与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的定义一致,主要出资人主要受限于以下要求:
(1)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
(2)属于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出资人;
(3)主要出资人(a)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在接受金融管理部门、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尚未结案,(b)出现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影响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重大内部纠纷,尚未消除或者解决,(c)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尚未消除的,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主要出资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5)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但按照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风险处置方案变更的除外;
(6)主要出资人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7)主要出资人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冲突业务的,不予登记。
(五)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颁布以来,中基协不断对冲突业务的定义进行补充和更新。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冲突业务范围与中基协2022年6月颁布的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基本一致,证明监管层面的冲突业务范围已基本完善。
(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以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一致。须注意的是,部分特殊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私募子公司)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而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则不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范畴之内。
(七)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在征求意见稿中,资产管理产品还包括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扩大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外延,也符合私募基金的产品属性。
(八)兼职: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务派遣用工关系以及其他形式的工作关系,无论是否取得报酬。
对于兼职作出明确定义,从业人员同时与两个或以上单位建立工作关系的,无论是否取得报酬,均属于兼职。对于通过签署劳务合同、劳务派遣方式规避兼职的情形,作出了特别的限制。
第八十一条【特别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对下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及其授权机构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或者以注资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
(二)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出资设立的;
明确**引导基金、国资控股基金及金融机构出资基金等存在特别规定的。例如,发改委《**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券商私募子公司、险资等关于发起设立或投资私募基金的特别规定等,优先于征求意见稿适用。但是,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包括地方**发布的涉及**引导基金、国资控股基金的特别规定,该等地方性规定是否优先于征求意见稿适用,有待于中基协进一步明确。
本书由基小律团队合伙人邹菁律师、张泽传律师、周蒙俊律师著作,内容基于作者多年实务经验,涵盖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设立与投资运作的全过程,欢迎各位基小律的朋友订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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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一法六规什么时候发布的
一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核心: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重点:管理人、托管人的义务与持有人的权利六规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2.要求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根据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报送基本信息.3.明确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且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私募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1..严格限制投资者人数: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严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2.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3.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统称“基金设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3.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同时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1.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体。2.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终募集责任。3.明确基金销售协议重要内容需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4.禁止拆分转让。5.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流程。6.增加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2.《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3.《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普通合伙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私募股权特辑丨私募基金行业2022年度监管政策汇总(下)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私募基金持有股票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5.1%;持有债券市值占债券市场总市值的0.4%;新增股权投资相当于公开市场股权融资总量的76%、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在投股权项目本金同比增长9.5%;创业投资基金新增投资中,前五大投资行业均为战略新兴行业,合计项目数量和本金占比均超过70%。注册制以来,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上市公司中,私募基金支持率分别为89%、57%、100%。
由此可见,即便在疫情肆虐、全球经济增长低迷的2022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依旧稳健发展,为增加直接融资、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重点盘点年度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和司法判例。
04、投资者保护
05、其它重要报告和规则
新规落地实施开启资管行业新纪元
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政策的出台,是监管观念的创新和转变。系列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发展方向,为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催生了行业内部监管机制的形成,促使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同时,监管的趋严也将考验着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新规背景下,集团将贯彻落实监管细则,在未来的经营发展中始终将依法合规持牌经营作为立行之本。
近年来,我司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加快战略转型升级,将继续以审慎的态度,寻求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进一步扩大集团的收益来源,提升集团的盈利能力,坚持理性投资、理性发展,根据企业自身的运作节奏,保持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致力于不断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做您身边热心、便捷、可靠的财富管家,与您同心,伴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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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特辑丨私募基金行业2022年度监管政策汇总(上)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末,存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550只,规模10.94万亿元;存续创业投资基金19354只,规模达2.83万亿元。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私募基金持有股票市值占A股流通市值的5.1%;持有债券市值占债券市场总市值的0.4%;新增股权投资相当于公开市场股权融资总量的76%、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3%,在投股权项目本金同比增长9.5%;创业投资基金新增投资中,前五大投资行业均为战略新兴行业,合计项目数量和本金占比均超过70%。注册制以来,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上市公司中,私募基金支持率分别为89%、57%、100%。
由此可见,即便在疫情肆虐、全球经济增长低迷的2022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依旧稳健发展,为增加直接融资、促进创新资本形成、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重点盘点年度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政策和司法判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规则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规则
新规落地实施开启资管行业新纪元
私募基金行业监管政策的出台,是监管观念的创新和转变。系列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行业发展方向,为规范发展和持续审慎监管提供了制度依据。催生了行业内部监管机制的形成,促使行业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同时,监管的趋严也将考验着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新规背景下,集团将贯彻落实监管细则,在未来的经营发展中始终将依法合规持牌经营作为立行之本。
近年来,我司积极调整业务结构,加快战略转型升级,将继续以审慎的态度,寻求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进一步扩大集团的收益来源,提升集团的盈利能力,坚持理性投资、理性发展,根据企业自身的运作节奏,保持稳定增长的发展态势。致力于不断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做您身边热心、便捷、可靠的财富管家,与您同心,伴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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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发布,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募集,其中个人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2022私募机构基金产品投资经理任职要求(协会新规)
2022私募机构基金产品投资经理任职要求(协会新规)
投资者在注册私募基金公司时对选聘高管特别头疼,腾博国际邱先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基协备案要求对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任职资格问题进行了梳理,以供各位投资在海南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时在选聘高管人员的问题上有所帮助。
01.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根据中基协2018年12月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可以通过报考中基协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共分为三个科目,科目一是《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义务规范》、科目二是《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三是《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通过了科目一和科目二可以从事全类别私募基金领域的工作,考过了科目一和科目三只能从事非证券类的私募基金领域的工作。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还可以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取得,但中基协近几年对申请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要求愈发趋于严格,一般只有大型公募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高管才能通过资格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因此这里不进行详细介绍,如有兴趣可参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进行详细了解。02.负责投资的高管的投资经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投资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具体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的高管应当满足如下任职资格要求:
#1专业背景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管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了解经济、金融、财务、私募基金等相关理论知识,某些特殊行业的投资是具有相关行业背景。
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管应当具备五年以上投资经历。
中基协认可的投资经历有如下几类:
●投资类岗位工作经历,即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或一般机构自有资金投资部门从事投资岗位工作。投资类岗位工作经历的证明文件包括劳动合同、曾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等。
●基金产品投资经理,即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券商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担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经理。基金产品投资经理工作经历的证明文件包括曾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记载其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经理的书面文件(如基金合同、中基协产品备案系统投资经理页面截图、信批报告)、基金经理离任审查报告、本人签字的投决会会议决议等。
●参与管理基金产品,即虽未登记为基金产品投资经理,但参与基金产品的管理。参与管理基金产品的证明文件包括曾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本人签字的投决会会议决议,记载本人姓名的基金合同、信批报告等。
●个人投资,即股权投资中的天使投资人经历,以及证券投资中的个人证券投资经历。就天使投资人经历而言,证明文件包括本人签署的投资协议、被投企业出资人工商公示信息等确权证明;就个人证券投资经历而言,证明文件主要包括本人证券期货账户流水。
●其他,指上述几种类型之外的投资经历,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股权类项目投资需要提供负责投资高管各段投资经历中所参与的投资项目说明,具体包括起止时间、任职机构、项目所任职务、标的名称、投资规模、是否退出、退出收益率或账面收益率、被投企业出资人工商公示信息等确权证明等内容,并提供直接与间接证明材料。
目前,中基协认可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本人签署的内部立项会决议、投决会决议,既往任职单位有效签章的本人具名的投资报告,本人发起签署的OA审批单、费用报销单、合同审批单等;间接证明材料包括本人具名的投资协议、尽调报告、邮件截图等过程文件。
●证券类项目投资管理业绩在该段投资经历中所管理产品的过往业绩,具体包括起止时间、具体工作内容、基金产品编码、产品规模、参与管理时间期限、期间收益率,并提供直接材料。
目前,中基协认可的管理业绩的直接证明材料包括基金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托管机构出具的基金净值情况报告,如涉及个人证券投资的,还可以提供本人证券、期货等账户的交易记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过往通过的案例来看,证券投资业绩应当满足近三年连续六个月以上且管理规模大于1000万元的要求。就个人证券投资业绩而言,同样需要满足近三年连续六个月以上且规模大于1000万元的要求。
具体而言,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满足如下任职资格要求:
●专业背景作为负责私募基金业务中合规风控职能的专业人员,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以及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了解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
●工作经历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至少具备三到五年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在风险管理等方面具备丰富的专业能力与实操经验。
风险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包括:
●在私募基金行业担任过合规/风控法务职务,参与过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管理与退出,熟悉私募基金的全流程风险把控
●在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担任过合规/风控法务职务,参与过银行信贷、资管产品、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
●在投资公司或是一般公司的投资部(自有资金投资)担任风控法务职务,参与过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尽职调查、合同审查、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熟悉投前、投中、投后各环节的风险把控
●具备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的职业经历,具有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从事过财务审计、投资并购、风险投资、资本市场、私募基金相关业务此外,我们在实操中也遇到过部分拟任合规/风控负责人,虽然未从事过上述与风险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但因具备较强的专业背景知识以及多年的金融投资相关的工作经验,后也获得了中基协的认可,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证明文件要求就上述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的核查,我们通常要求提供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既往工作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含职务)、任职证明(含职务)、社保缴纳记录、离职证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的记录等文件证明既往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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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私募基金监管政策复盘
1月20日,中基协一次注销私募管理人1445家,“出清”数量之巨,是近年监管层少见的大动作,引发业界多方关注。本轮强监管态势可追溯至2019年底。彼时,以私募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违法案例时有发生,为了填补监管真空,证监会将原私募部和打非部合并成市场二部,由极富监管经验的原北京证监**长王建平担任主任。2020年7月初,市场二部在证监会官方网站,机构设置栏中正式亮相。与此同时,原证监会稽查*副*长何艳春于2020年6月16日入主中基协,携法律部及稽查*的工作背景主持协会工作。何艳春会长到任87天,即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业界称为两大监管机构双剑合璧之作。何会长随即又在9月出席武夷资产管理峰会期间强调:协会“在为“真基金”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推动优化政策环境同时,还要加强对“伪基金”的有效治理和清理整顿。”可见,提高管理人准入门槛,清理存量“伪私募”,推动管理人自查自改,自觉远离“异常经营”已经成为当下的监管逻辑。此次,协会从发37号文到最终“出清”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失联等情形的机构,都不多不少给足一年整改期限,既依法依规又坚决果断,新一届领导的执行力度可见一斑!
从长远来看,管理人如何应对强监管的来袭,在私募基金募集到退出的过程中将监管层发布的新规落实,并对工作流程中潜在的风险敞口进行预警和弥补就变得尤为重要。
上海和基律师团队作为立志耕耘私募基金行业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本文为大家盘点2022年度对私募基金行业生态产生重要影响监管政策,以为各位管理人2023年合规工作之参考。
1、《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
37号文详细列举了经营异常机构的七种情形,多是管理人存在经营困难或者无法合规展业的情形。与此对应,管理人公示页面为问题管理人增加了可视化标签,提示信息共有18种。除针对各情形设置了相应的自律措施,对无法在限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将被协会注销管理人资格。
提示: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37号文!机构因纪律处分、异常经营及失联等情况被协会注销的称之为“协会注销”,与“主动注销”和“依公告注销(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后果不同的是,“主动注销”和“依公告注销”注销管理人登记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重新申请登记为私募管理人。而被“协会注销”后,机构不得重新申请管理人登记,涉案机构高管同样无法为协会登记备案所采纳,代价极为惨痛。作为回应,管理人应重点关注公示页面的信息标签,主要联系人邮箱,发现问题积极应对,以期平稳渡劫。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
协会在《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8年后对原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明确适用对象范围,区分机构、个人,列举自律管理及纪律处分措施种类,新增处罚措施的裁量因素,完善实施程序,并对处罚决定进行公示。虽然,处罚过程中如何判断责任人的主观因素、个别事项的办理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充分表明协会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心,对违规会员和个人将起到威慑作用。
https://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czxgf/zlgz/zlgz_hygl/202212/t20221230_14354.html
1、《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
2022年6月2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新版《登记材料清单》较2020版更细化和明确。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投资能力证明材料,不同类别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工作经历,强化高管人员稳定性要求。另一方面,从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方面,细化了诚信信息填报内容,加强过往诚信记录情况核查。
在产品备案方面,协会梳理形成《备案关注要点》,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事前了解备案要求。《要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与私募基金运作相关要求,结合近年来行业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以支持行业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为出发点,提炼募集、投资、管理等各环节产品核心要素,明确并细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内容。从体例上看,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两类,针对不同类型基金特点梳理了差异化备案要求。从内容上看,囊括产品备案须遵守的各类规则,特别是对于规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明确规则落地的具体执行要求,提高规则理解度和适用性。
提示:此次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发布之后,无论是条文还是后期登记审核,协会在高管人员的业绩履历方面的关注大幅提升,导致过渡期结束后,申请登记的管理人数量大幅萎缩。各位如打算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的,切记要做好全*筹划,尤其是团队搭建,必须按清单要求一一落实,否则反馈是必然的。如各位在前期筹备过程中,遇到问题无法解决,请联系我们为您出谋划策。
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6/t20220602_13844.html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事指南》
2022年6月24日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业务办事指南》,内容涵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主动注销登记;私募基金备案、重大变更、清算、反向挂钩政策申请等。办事指南为将从事和已从事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工作提供了详尽的办事指引。
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6/t20220624_13890.html
3、《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年12月3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意见稿系对2014年1月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试行办法”)进行的修订。《办法》共六章,82条,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
(二)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
(三)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
(四)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
(五)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办法》同时还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的征求意见稿,总计3篇,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经营要求规定:对管理人在主体资格、名称、经营范围、资本金、高管持股、财务状况、经营场所、人员、内控制度、应急预案、商业计划书、禁业方面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2)、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出资架构、股东/实控人构成方面:如资管产品不得成为实控人,且有持股比例限制;冲突业务出资人的持股比例限制提出了要求;具体说明了意见稿中不得担任管理人“董监高”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情形;明确了实控人认定标准,对共同实控人、无实控人的情形加以规定;证券、股权基金管理人实控人的具体要求有所提高;对应披露的关联方加以明确。3)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明确了证券、股权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要求,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工作经验,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业绩,以及对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具体要求,还明确了静默期、高管人员兼职和不得挂靠等事项。
《办法》整合了历年来的内容,无论是对管理人,还是对基金产品都提高了门槛。一旦正式落地,将会对业态产生深远的影响。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
协会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有关事项的规定》,并于同日实施。《管理规则》包括总则、从业资格取得、基金行业机构的管理责任、执业行为规范、自律管理和附则六章共计四十二条。新规将此前散落在各文件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获取方式、考试科目要求、远程培训要求等内容进行了统一梳理和明确。
提示:根据新规要求,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有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均需要通过考试,持有从业资格证。
私募股权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普通员工不做要求。但将衡量违规风险程度与合规成本相较,还是建议大家要通过考试取得从业证为宜。
https://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czxgf/zlgz/zlgz_cyry/zlgz_cyry_zzgl/202205/t20220510_13577.html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2022年第1期总第1期)》
2022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的通知》,以案例形式现身说法,起到规范和指引管理人登记的作用。本期组织了合计六个案例包括中止办理和不予登记两种情形。中止案例所涉及的违规情形主要集中在《登记须知》第八条第(六)(七)(八)(九)和(十一)项,包括:股权代持或股权结构不清晰;实际控制关系不稳定;通过架构安排规避关联方或实际控制人;员工、高管人员挂靠,或者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未按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不予登记的违规情形主要集中在《登记须知》第九条第(二)项,即: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提示:目前在协会严控准入的监管要求下,申请机构展业真实性,运营的可持续,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到登记审核的特别关注。此外,对实控人和关联方的审查路径基本是通过确认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实控人是否有实际支配力,以及是否股权代持、一致行动协议等安排规避关联方认定等方面进行判断。请各位申请人予以重视。
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4/t20220415_13431.html
2、《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1期总第2期)》
2022年4月18日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发布案例六则,揭示内容包括:1)、“抽页”(管理人采取仅抽换合同修改页并附上原签署页面的不合规方式,作为“新签署”版本合伙协议再次提交);2)、“壳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期批量提交多只私募基金备案申请,多只私募基金均为同一投资者(如为同一自然人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私募证券基金),且实缴到账金额极低,该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备案通过后,短期内赎回私募基金份额,此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才开始向真实投资者进行募集);3)、募集监督协议不合规(定募集监督机构仅承担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形式审核、出具对账单、通知、配合调查义务,除此之外均不承担任何责任);4)、GP与管理人关联度(合伙型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离的,应存在关联关系。);5)、FOF股权期限错配(子基金到期日早于母基金);6)、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未备案机构“通道”。
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4/t20220419_13432.html
3、《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2期总第3期)
2022年9月16日发布第2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共发布3类案例,分别涉及四种情形:
1)、投资者不具备实缴出资能力,即作为投资者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存在“先备后募”的情形,;
2)、涉及“借道”私募基金进行监管套利,即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借私募证券基金作为“通道”100%投资于受限的雪球结构产品;
3)、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黑中介”联合开展违规业务,情形1:委托“黑中介”代发“保壳”基金;情形2:利用“黑中介”虚假出资“占坑”,通过备案后,再将其认缴份额转让给真实投资者。
https://www.amac.org.cn/businessservices_2025/privatefundbusiness/gzdt/202209/t20220916_14054.html
4、《基金仲裁典型案例》
《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6月2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电子合同不再有纸质合同被篡改风险、解决了因合同引发的纠纷和投诉、节省了运营成本,《办法》出台的目的是规范、推广电子合同业务,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会将分步推广、落实电子合同业务,最终实现合同要素电子化。
提示:目前,电子合同的成本与套印的纸质合同比较,差距并不明显。但电子合同先天就能避免《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2022年第1期总第2期)》里“抽页”之弊。对管理人和托管人而言还能大大节省仓储成本,实现异地、线上、快速签约,优势非常明显,因此得到监管层的青睐。
https://www.amac.org.cn/governmentrules/czxgf/zlgz/zlgz_jjfw/zlgz_jjfw_qt/202206/t20220602_13845.html
卢毅冰律师
多年耕耘于资产管理法律服务专业,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曾担任私募机构风控经理、风控总监,深谙私募监管逻辑。卢律师办案奉行实干路线,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从私募基金准入到合规运营都有极为丰富的经验和针对性的意见。
总所: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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