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间价
外汇中间价又叫中间汇率,是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的平均数。简单点说,计算公式为:中间汇率=(买入汇率+卖出汇率)÷2.外汇与外币的区别:外汇包括外币,但外币并非都是外汇。通常情况下,只有可以自由兑换外币才是外汇,因为外汇的实质是国际支付手段,如果某中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它就不能成为国际支付手段。通常有现汇户和现钞户之分。去银行换外币要按哪种价计算:RMB->外币,按照现钞/现汇卖出价外币-〉RMB,按照现钞/现汇买入价
人民币中间价是什么意思?
金融学名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
人民币汇率是怎么算的?
我们平时从报纸上读到的都是名义汇率-E.名义汇率是一国货币跟另一国货币的价格之比.比如美元对德国马克是1.43DM/$或0.70$/DM.简单地说,就是一个美元可以换算成多少个马克.我们平时到银行去兑换就是按照名义汇率折算.在本节及以后的章节中,我们通常以一单位外国货币换多少本国货币的形式来表示名义汇率.比如8.26Yuan/$等.这样的话,如果E上升,也就意味着一单位外国货币可以兑换更多本国货币,那么我们说本国货币贬值;反之如果E下降,本国货币升值.名义汇率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但是这里我们想讨论的是汇率跟宏观经济之间的互动关系,从名义汇率里我们看不到什么关系,所以对于宏观经济学学生而言,名义汇率并不是我们特别关心的.国家之间发生贸易的时候进出口商关心的不仅仅是我的钱能换成国外多少钱,更在于我的钱能从你那儿买多少东西.如果我1块钱可以兑换成你100个外币,但是你国内的东西价格比我国内贵200倍,那我还是不能从你那儿进口东西.所以国内国外的价格在这里必须考虑进去.怎么考虑?假如我现在手里有1块钱人民币,国内价格是P,那么我可以买1/P个单位的中国货物.如果我兑换成美元,那么我可以得到1/E美元.国外价格是P*,那么我可以买1/EP*个单位的美国货物.换句话说,中国1/P单位的货物可以换得1/EP*个单位的美国货物.那也就是说,1个单位的美国货物可以换成EP*/P个单位的中国货物.这个概念就是十分重要的实际汇率RER.另一个角度看实际汇率:同样一件货物,中国卖P/单位,美国卖P*/单位,换算**民币就是EP*/单位.那么实际汇率其实就是同一件货物外国用本国货币衡量的价格与本国价格之比.这样进出口商就容易比较了:比如,汽车进口商需要决定是否进口汽车.他先看本国汽车市场价格P,然后看美国汽车市场价格P*,并将之换成EP*人民币,与本国价格P对比,如果高于本国价格,那么就不进口.如果实际汇率上升,意味着1单位外国货物换的本国货物多了,那么自然本国汇率贬值;反之RER下降本国汇率升值.这个跟名义汇率一样.用我们的第二个角度考虑,如果实际汇率上升,那么同一样东西外国卖得价格更高了,进口商利润空间减小,从而进口数量减少,所以对本国进口商来说实际汇率贬值有害,而反之对本国出口商有利.注意:1.我们讨论汇率对进出口的影响,都是谈的实际汇率,而不是名义汇率,理由开篇已经说过;2.虽然实际汇率贬值使进口数量Q(m)减少,但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经常项目下的进口总额V(m)=Q(m)EP*=Q(m)*RER*P.现在Q下降,但RER上升,所以难以判断进口总额的变化方向.事实上是,很多发展中国家在本国货币贬值期间,出口总额固然上升,但与之同时进口总额也有所上升.这就是因为Q(m)并没有减少太多,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进口依赖度很高.以上的实际汇率是两国之间的汇率,我们称之为"BilateralRealExchangeRate".但是我们知道,客观世界中一个国家在跟许许多多国家进行贸易,那就有许许多多个双边实际汇率.这对我们的经济分析是十分麻烦的.能不能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多边实际汇率MuitilateralRealExchangeRate呢?我们说可以.比方说建立一个中国跟其贸易伙伴之间的多边实际汇率.中国跟美国之间有一个双边实际汇率可以根据RER(US)=EP*/P计算得到,同样中国跟英国之间的双边实际汇率RER(ENG)也可以计算出来,跟印度RER(IND),跟韩国RER(KOR),跟伊拉克RER(IRA)等等都可以计算.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货物占中国向世界总出口的a%,出口到英国的占总出口b%,出口到印度的占c%,韩国的d%,伊拉克的e%.那么中国对世界的双边实际汇率(其实就是中国的多边实际汇率MRER,衡量的是一个单位世界货物可以换成多少单位的中国同样的货物)就是加权平均:MRER=RER(US)a%+RER(ENG)b%+RER(IND)c%+RER(KORE)d%+RER(IRA)e%这样算出的是出口方面的多边实际汇率,进口同样可以算出.为了方便起见,经济学家取进口多边实际汇率和出口多边实际汇率的平均作为最终一个国家的多边实际汇率.总结:实际汇率上升,说明国外货物贵了,本国汇率贬值,对出口有利,对进口有损;实际汇率下降,说明本国货物相对贵了,本国汇率升值,对进口有利,对出口有损.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将名义汇率E跟宏观经济参数之一利率联系起来的模型.这是名义汇率跟宏观经济分析之间的一个桥梁,没有它,我们将无法具体分析名义汇率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假设你现在有1美元,你可以有两个选择如何投资这个1美元.第一,你可以购买美国债券,这样你一年可以获得(1+i(t))美元;第二,你可以先换成1/E(t)马克,然后购买德国债券,这样一年后可以获得(1+i*(t))/E(t)马克,然后换成美金,你期望得到Ee(t+1)(1+i*(t))/E(t)的美元.其中Ee(t+1)是对时间段(t+1)汇率的预期.根据无投机市场条件,你在美国的投资回报应该等于你在德国的投资回报.所以,我们有这样的公式:1+i(t)=Ee(t+1)(1+i*(t))/E(t),由数学估算我们可以近似得到:i(t)=i*(t)+(Ee-E)/E这就是著名的UIP条件等式(uncoveredinterestparitycondition).虽然简单,却十分重要.比如,它可以解释金融危机的发生.如果人们对一个国家预期货币将会贬值,那么Ee上升,要保持这个等式,要么本国利率i(t)提高,要么现在的汇率E也要上升,也就是贬值.这正是我们在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所看到的.该等式另一个意思是,如果两国汇率采用的是盯牢制,比如人民币盯住美元维持汇率在一稳定范围,那么E不变,同时如果人们相信中国能够盯牢美元,那么人们的汇率预期Ee也变化不大,这样的话,我们从等式中可以判断,两国的利率走向应该大致一样.这在实际生活中是被证了的.
央行调整人民币中间价计算方法是倒退?
中国央行调整人民币中间价的计算方法,体现出无论如何都要遏制人民币进一步贬值和资本外流的强烈意志。但采取与自由化趋势相反的行动,人民币的国际化道路将始终遥远……
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是怎么算出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是根据做市商银行的自主报价形成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每日公布一次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一日一价。而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的交易价可在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2%的幅度内浮动,...
美元对人民币、美元兑离岸人民币、美元中间价什么区别?为什么价格不一样,一般这三个最重要看哪个?
那看你是要做什么了。如果只是关注汇兑的话,一般看中间价;如果要进行外汇差价合约交易,现在用的是离岸人民币价格。
人民币汇率是怎么算的?
假如我现在手里有1块钱人民币,国内价格是P,那么我可以买1/P个单位的中国货物.如果我兑换成美元,那么我可以得到1/E美元.国外价格是P*,那么我可以买1/EP*个单位的美国货物.换句话说,中国1/P单位的...
人民币涨停和跌停怎么算的,例如汇不石率为6.3342,要算那个6吗?
1、中国人民银行每天设定的官方中间价,并非上一日的收盘价,而是根据隔夜美元和其他一篮子货币走势等撮合计算的结果等决定的,很多时候会高出上一日收盘价数百个基点。2、涨跌停的限制是0.5%。3、当然要计算6了
...还是市场,那么每天的汇率是谁计算出来并公布出来的?
所以央行有能力决定汇率的走势。在每个正常交易日的早上9点15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那个‘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2013年8月29日为1美元对人民币6.169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6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7月7日 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
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人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
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第六条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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