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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怎么样?

广发证券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000776.SZ,1776.HK)。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多项主要经营指标从1994年起连续多年位居十大券商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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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资期权时,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仓位及交易策略,最后,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不做为买卖依据,盈亏自负。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免责声明

交易计划的内容不作为投资建议及交易依据,盈亏自负。分享的目的是总结和提高交易员的同时分享给朋友们学习参考之用。

本文并未考虑任何特定用户的特定投资目标、财务状况和需求。任何引用历史价格波动或价位水平的信息均基于我们的分析,并不表示或证明此类波动或价位水平有可能在未来重新发生。本文所载信息之来源虽被认为可靠,但作者不保证它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作者也不对任何可能因参考本文内容及观点而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承担责任。

期货、期权、外汇和其他产品保证金交易存在高风险,不适合所有投资者。在决定交易之前,您需仔细考虑您的财务目标、经验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文中所含任何意见、新闻、研究、分析、报价或其他信息等都仅作与本文所含主题相关的一般类信息。

宜昌有那些证券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山大道证券营业部 宜昌东山大道119号三峡时报大楼

中信建投证券宜昌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宜昌市解放路15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珍珠路证券营业部 宜昌市珍珠路78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四新路证券营业部 宜昌区云集路34号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一路证券营业部 宜昌市西陵一路72号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新世纪证券营业部 宜昌市云集路21号金龙大厦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隆康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宜昌市隆康路10号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东山路证券营业部 宜昌西陵区东山大道9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广发证券珠海投教基地开展系列活动_南方+_南方plus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这个划时代的重磅消息代表着在经历了4年试点之后,A股正式进入全面注册制新时代。

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帮助广大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全面注册制,8月10日上午,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指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广发证券以“踔厉奋发新征程,投教服务再出发”为主题,开展投教大讲堂活动。

活动采用线下举办,现场面向50投资者进行了知识宣讲,宣讲内容包括《全面注册制下的投资端建设暨ETF市场介绍》《全面注册制下交易新规和异常交易案例解析》及《拥抱全面注册制,展望市场未来》三个主题,整场活动历时2.5小时。通过面对面宣讲、讲座,帮助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更加深入地了解注册制的各项新规制度。

第一场宣讲是来自深交所优秀讲师陈昱老师为投资者带来了《全面注册制下的投资端建设暨ETF市场介绍》主题介绍,围绕全面注册制下如何有效利用ETF工具展开介绍,生动地为大家科普了ETF的特点、种类、投资策略等。

第二场宣讲是由深交所优秀讲师刘然老师带来《全面注册制下交易新规和异常交易案例解析》主题演讲。刘老师详细介绍了全面注册制下交易规则变化及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并逐一讲解了全面注册制下股票异常交易的常见情形。

第三场宣讲是由广发证券首席投资顾问文赋老师带来的《拥抱全面注册制,展望市场未来》主题演讲,详细地介绍全面注册制对资本市场、证券行业及证券投资行为的影响。

本次活动在深交所的大力支持之下获得圆满成功。参加活动的投资者表示,通过讲座加深了对全面注册制、ETF投资工具的理解,也坚定了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

2023年8月10日下午,在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指导下,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广发证券以“踔厉奋发新征程,投教服务再出发”为主题,走进上市公司全志科技开展投教大讲堂活动。

在上市公司的全力支持下,共组织了20投资者走进上市公司参观并开展知识宣讲活动。本次活动设置了现场宣讲和互动问答等环节。

现场宣讲分别邀请了深交所优秀讲师陈昱围绕《全面注册制下的投资端建设暨ETF市场介绍》主题,帮助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更加深入地了解注册制的各项新规制度。

本次活动在深交所和上市公司的大力支持之下获得圆满成功。参加活动的投资者表示,通过讲座加深了对全面注册制、ETF投资工具的理解,也坚定了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

来源: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从番禺广场出发怎样去到市桥的广发证券交易所?

公交线路:地铁3号线→b1路,全程约32.5公里1、从番禺广场乘坐地铁3号线,经过12站,到达岗顶站2、步行约150米,到达brt岗顶站3、乘坐b1路,经过4站,到达brt学院站(也可乘坐b27路)4、步行约680米,到达广发证券(科韵路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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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起诉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发证券、大信、天健等,现无法聘任到审计机构

曾起诉深交所、广发证券、大信、天健等,现无法聘任到审计机构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计划于2018年4月30日前披露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由于公司无法聘任到审计机构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因此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将会延期披露。公司将继续推进审计机构聘任工作,争取尽快披露上述定期报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4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立案受理

仲裁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因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并出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2017)穗仲案字第3360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汉

2、被申请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3、纠纷起因

2016年4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协议》。2016年5月3日被申请人出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恢复上市保荐书》,认为申请人已经具备恢复上市的法定实质条件,申请人于同日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深交所于2016年5月9日受理申请人恢复上市的申请。

2017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出具的《关于提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及相关信息披露的函》(天健湘[2017]2号)及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经常性损益数据的进一步说明》(天健函[2017]2-41号)为由,在未与公司沟通的情况下,向深交所撤回由其出具的与申请人恢复上市相关申请文件。

公司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5月1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协议》;

(2)确认被申请人在担任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中介机构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恢复上市推荐费2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50万元;

(3)裁决被申请人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申请人及申请人全体股东登报道歉;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裁决事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尚未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裁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本裁决事项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2017)穗仲案字第3360号】仲裁申请书

2、【(2017)穗仲案字第3360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6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重大仲裁及股票挂牌进展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7)穗仲案字第3360号】《裁决书》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诉讼案【(2017)粤03行初128号】一审行政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广发证券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17年5月10日,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以所聘请的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存在严重过失为由,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已获受理。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7年5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7-05-17)。

(二)案件裁决情况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协议》;

2、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3、本案仲裁费605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决为终*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政诉讼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因不服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7年9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的《重大诉讼及股票挂牌进展公告》。

(二)案件判决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该诉讼对公司股票挂牌的影响

2017年9月27日,推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鉴于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决定提起诉讼并已被法院受理,暂停推荐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提起上诉,主办券商将根据本诉讼的最终审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公司股票的挂牌工作。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以上裁决、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以上裁决、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案字第3360号】《裁决书》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行初128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4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及股票挂牌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受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认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单方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严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2017年9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7)粤03行初128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一号

 2、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3、纠纷起因

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3)第106号]批准发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所字(93)第267号]审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市(1993)第68号]通知,于1994年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因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告决定原告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2016年5月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被告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原告恢复上市的申请。

2017年5月16日,被告作出《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单方决定原告股票终止上市,并命原告股票自2017年5月24日进入退市整理期,整理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对原告股票予以摘牌。原告认为,被告仅依据原告聘请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一份说明,即认定原告2015年度经调整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而认为原告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作出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终止原告的股票上市等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被告作出的终止原告股票上市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及原告股东的权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2017年9月15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

4、诉讼请求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7)311号);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诉讼事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裁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本诉讼事项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

润的影响。

五、该诉讼对公司股票挂牌的影响

2017年8月17日,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已获同意。在主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办理挂牌手续过程中,因涉及股东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质押、冻结及国有股东、境外投资者股份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相应登记资料,公司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时间延迟。

鉴于公司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决定提起诉讼申请并已被受理,上述事实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挂牌工作产生影响。公司已将该情况通知主办券商广发证券,同时将继续督促上述股东尽快补充股份质押、冻结材料或批复文件等股份初始登记材料,并严格依照法律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结算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积极配合广发证券做好暂停挂牌期间的后续工作。

六、其他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2017)粤03行初128号】行政起诉状

2、【(2017)粤03行初12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9月25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告”)因与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同纠纷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案号为【(2017)湘0103民初3221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汉

2、被告:

被告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咏华、吴卫星

被告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沙分所

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380号汇金苑9栋7层739房

负责人:刘曙萍

3、案件起因

原告于1990年3月8日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罗湖*登记成立,于1994年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因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2.1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本规则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否则深交所有权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4,936,991.59元(2016年11月25日,原告将该数据更正为12,556,057.78元)。2016年4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了公司的财务报表,认为原告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1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016年5月3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恢复上市保荐书》,认为原告已经具备恢复上市的法定实质条件,原告于同日向深交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深交所于2016年5月9日受理新都酒店恢复上市的申请。

针对公司2015年度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系经常性损益还是非经常性损益的问题,原告特意委托被告一进行了专项复核,并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由原告向被告二支付了审计费用12万元。被告一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作为经常性损益的复核说明》(“复核说明”),认为将高尔夫租金收入2,950万元作为201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作为经营性损益披露,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2017年4月28日,被告一突然向原告发出《通知函》,认定《复核说明》将高尔夫物业租金认定为经常性损益不当,将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从经常性损益事项调整为非经常性损益。

二被告作为专业的证券市场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在适用会计准则不变的情况下,针对同一问题先后出具两个截然不同的审计意见,导致原告直接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5月10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4、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2)确认二被告在担任原告恢复上市中介机构工作过程中的存在重大过失,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退还审计费12万元;

(3)判令二被告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原告及原告全体股东登报道歉;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三、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2017)湘0103民初3221号】民事起诉状

【(2017)湘0103民初322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立案受理

仲裁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受理情况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人”)因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同纠纷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长沙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并出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2017长仲字第503号】。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辉汉

2、被申请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3、纠纷起因

被申请人2017年4月25日在申请人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之际向申请人发函,提出申请人2015年度在营业收入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鉴于其收入确认的背景及特殊性质,具有偶发性,应被视为非经常性损益。并提请申请人调整将2014年租赁期高尔夫物业的租金收入作为2015年度经营性损益列报,在编制2016年年度报告时作出适当处理。该意见与申请人在申请股票恢复上市过程中被申请人担任其审计机构期间出具的审计意见相反。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2015年度审计报告及申请人股票恢复上市过程中出具的《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中,确认申请人高尔夫会所租金收入属于经常性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的业务特点,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详细情况请见公司2016年4月27日、2016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被申请人后续出具的相关文件亦确认该审计意见。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向深交所提交恢复上市相关资料时以及核查期间(2016年5月3日至2017年4月24日),基于对被申请人专业能力的信任,申请人董事会按照被申请人出具的专业意见向监管机构作出说明,但在2017年4月25日,申请人提交2016年度报告时的关键时刻,被申请人却向申请人发出与其此前意见完全相反的函,直接导致申请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亦于2017年4月28日向申请人发函,同时向深交所申请撤回由其出具的关于新都酒店恢复上市申请的相关文件。

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证券市场审计机构,且连续两年为申请人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下,先后就2015年高尔夫租金收入确认为经常性损益出具截然相反的意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7年5月10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4、诉讼请求

(1)裁决确认被申请人在担任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中介机构工作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并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审计费用240万元并赔偿申请人全部经济损失(截至2017年5月7日,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直接损失为346.2万元),前述合计586.2万元;

(2)裁决被申请人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申请人及申请人全体股东登报道歉;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裁决事项长沙市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尚未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裁决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的影响

本裁决事项尚未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上述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上述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2017长仲字第503号】仲裁申请书

2、【2017长仲字第503号】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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