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一个基金年底预算分红,如果我在分红前大量买入会不会赚呢?
不会的,基金分红分的是基民自己的钱,分红过后基金净值会下跌,分多少掉多少。基金分红可以理解为就是给你一个免费赎回的机会,对长期投资者来说分不分红无所谓。
现在年底了,激势乡满正名验基金会分红吗?
基金分不分红和到不到年底没有关系,只和基金公司的策略相关,它想分就分了
2017年新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9、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税证明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5年第75号)。
基本资料: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资料:该公告对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除提交上述基本资料外,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亲属间无偿赠与的、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还要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办理免税:该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2015年11月10日起执行。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5年第80号)。
股权奖励计税价格: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主要是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该公告明确在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股权奖励分期缴税在财税〔2015〕116号解读中已经述及,在此不再赘述。
转增股本分期缴税对象的划分:该公告明确可分期缴纳的纳税人是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仍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备案管理:该公告要求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由纳税人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代扣个人所得税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同时强调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代扣代缴:股权奖励及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执行时间:该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政策与旧规定相比,其核心变化为:将符合条件年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缴付环节递延到支付环节。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施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公告2011年第9号)。结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对新政作如下分析。
新规定主要就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运行的三个环节(缴付、基金运作分红和领取)中的涉税问题作了规定。
1.单位缴付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在以下标准内,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在此基础上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2)职业年金: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单位缴纳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8%,在此基础上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缴付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1)企业年金: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职业年金: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地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本原则: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季或者按年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缴付年金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年金自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始缴付:个人所得税计算按照上述基本原则执行。
2.年金在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始缴付,在2017年1月1日以后领取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新规定实施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其余额按照基本原则征税。
基本公式:应纳税所得额=领取的年金×(1-2017年1月1日前缴付的年金缴付金额/全部缴费金额)
一次性领取的,以下2种情况允许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2)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除上述情况外,不允许分摊,而是按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如果年底既有双薪又有分红,且不在同一月份发放,具体应该如何纳税?
这两种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目,应该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为:分红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单独按次计税的,不能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已取消年底双薪的单独计税办法,个人取得年底双薪,应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税。
2、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因此,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为个人办理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它补贴、津贴。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补贴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高温补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及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应属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在向个人支付时并入当月工资总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全区高温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254号)规定:高温津贴标准:露天、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7元,其他作业人员每天5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7月、8月、9月发放。高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各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准予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规定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仅是发放标准,不是免税或扣除的标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0】1318号)规定,对我区企业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补贴在3000元以内的(不分级别),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取暖费补贴的,应并入当月个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通知》(宁财行发【2010】1389号)是对我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口径进行的调整。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6、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例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不足4000扣800,4000以上扣除20%的费用后,还能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允许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7、如何界定或区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假如一个自然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或者运输、搬运等)服务以后,取得了收入。应按照哪个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别有两点:其一,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不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而个体工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其二,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为临时性的,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为持续性的,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
因此,一个自然人临时性为一家公司或单位提供代理等劳务,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并长期不还,请问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9、个人独资企业收到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公司年终进行改制,有股东要求撤资,公司在向这些股东分配红利时,部分股东获得的是公司的债权。请问分得债权的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1、《个人所得税法》里的“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分别指的是那些?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个税的其他所得,是指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也就是说,未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不能按此项目征税。“其他所得”适用税率为20%.目前,我国财税部门明确规定应按“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的主要有以下几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关于个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关于个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税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缴纳个税。
(10)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财税【2011】50号)
(11)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财税【2011】50号)
《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偶然所得”,是个人取得的具有非经常性、非本人意志行为性的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除以上原则规定外,对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了特案规定: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税。
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财税【2011】50号)
12、销售以按揭方式购买的住房,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合理费用”的规定,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第二项规定中有关“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规定为,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13、个人独资企业厂房动迁补偿收入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对达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自然人,未进行申报纳税,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可否在追缴税款、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对于加收滞纳金问题,应自什么时间加收为宜?对于未达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否比照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规定处理?
如果个人年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收入时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以下纳税人,无论是否未达到年所得12万元,均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执行。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16、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定率征收是否适用18000元的起征点政策?
按照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率的批复》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97号),采取“定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否适用18000元的起征点政策应首先视其当月核定的所得(收入)是否在18000元这临界点上。如果当月在临界点以下不应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临界点以上则按规定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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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所有基金年末都有分红。怎么分红的
是不是所有基金年末都有分红?这一个问题不用回答.因为炒股并不是每一个基金都是赚钱的.基金怎么分红?有三种分红方式.1.按约的时间分红.多数为年未.2.临时决议分红,如一个基金赚钱赚大了,但基金经理不看好后市,会果断分红,兑现利润.中国这样的基金经理不多.3.分红有时变为将红利转为新的基金份额.让基民继续投入.基民拿不到现金,只是多拿了基金份额.基金有风险,投入一定要控制投入总量.不要将所有家产抵在一条船上.
基金多长时间分红?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盈利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分红,没有规定说必须一年要分红一次。
太平财富成长一号是每年都分红吗?
太平财富成长一号是一只基金产品,其分红方式取决于基金的投资策略和盈利情况。一般来说,基金会根据投资收益情况决定是否分红,并且分红频率可能不是每年都固定。投资者可以通过查看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公司的公告来了解具体的分红政策。建议投资者在购买前详细了解基金的分红情况,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基金001471年底有分红吗
应该没有净值在1元以下
农民成立养老基金会被取缔惹疑 政策法规打群架-法律资讯/法治新闻-法邦网
王垸村的5个老人,于2006年发起成立了一个养老基金会,吸纳同村老年人股金,向村民发放贷款,利息用于分红。前年和去年,入股老人分别拿到分红650元和500元。
然而,一纸突然而来的文件打破了王垸村老人们的宁静和喜悦,这份《关于监利县汴河镇王垸村养老基金会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处置工作建议的报告》(下称《报告》)认为,该基金会未经有权部门审批,资金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对基金会进行全面清理,并依法取缔。
“一不犯法,二不贪污,村民也满意,为什么就不能办了呢?”王垸村养老基金会理事长、67岁的老人李功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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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2007年1月22日开始施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7号),明确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要由银监分*审批,取得金融许可证,方可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仰视着中央一号文件,摆到眼前的却是依法取缔文件,老人急切地问记者,“你说,这究竟有没有违法?”
王垸村位于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地处洪湖西岸,家家户户都有水产养殖,每年资金缺口约500万。这里,也是曾给朱**写信说“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而成名的三农学者李昌平的故乡。
2006年3月,在李昌平以及村委会的倡导和帮助下,王垸村老年人协会正式成立。成立当年,86人入股,股金总额27.2万元。年底分红,每位老人拿到了280元。
至2010年底,协会股金总额103.8万元,包括村委会垫底资金50万,李昌平所在的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垫本10万,老年人股金43.8万,老年人入股人数达到219人。
李昌平认为王垸村由老年人承办互助合作金融,相当于成功了一半,因为年轻人欠老人的钱,是有道德压力的,所以借了钱一定会还,而且一旦遇到政策风险,**也不便强制关闭和解散养老基金会。
但事实证明,道德压力始终不抵政策压力。2006年成立至今,依法取缔的文件曾两度下发。
据王垸村村委会主任李昌平(与学者李昌平同名,下称“村长李昌平”)说,2007年他们曾托私人关系,找到监利县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行长当时给他们的答复是“没有把握,但尽量争取”,并介绍他们去找荆州市监利银监办事处。老年人协会向该办事处提交了申请材料,该办事处也派人到王垸村进行了调查。但申请的努力,并未如愿迎来注册的通行证,而始料未及地接到“要求停止放贷活动,依法清退资金”的通知。后来,老年人协会将名称改为“养老基金会”,偷偷继续运行。
然而,相比2007年的荆州市发文,这次的取缔文件是由省级**发出。据文件显示,发文部门为湖北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由省金融办系统下达各级**,随文件下达的,还有湖北省秘书处某主任以及荆州市某副市长要求查办的处理意见。养老基金会改名避查的可能性已经不大。
“我们也很矛盾,经过多年观察,老人协会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社会效果明显,是一件好事;但如果不合法,乡镇**只能根据要求进行取缔。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再好,也必须合法。”汴河镇主管经贸的副镇长徐幼清说,“我们无能为力。”
“为什么要解散,这个好,支持继续办下去。”王垸村村委会75岁的守门老人有点茫然无措地说。老人独居在村委会提供的宿舍,一年的收入是“低保金600元+村委会工资2000元+基金会分红500元”。这500元分红对于她,是一笔很大很重要的收入。而在老年人会员生日和去世之时,基金会都会拿出50~100元的慰问金,上门祝寿或奔丧。在王垸村村委会与村卫生院中间的空地,还竖起了类似城市社区的健身器材,也是养老基金会弄的。
“基金会成立的初衷和效果都是好的,但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合理不合法。”《报告》中如此说。
《报告》认为经荆州银监分*调查,王垸村养老基金会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二是资金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村会计一人能够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易成为案件隐患;三是抗风险能力弱,入股均为老年人,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该村人员未提供全面财务情况,入股资金和资金运用等情况难以真实掌握,风险隐患很大。
“钱不可能收不回来,如果不还,我们几个老人就去他家里坐到还钱为止。”李功彬说。据他介绍,这样的事发生过一回,最后贷款人的父亲,也是他的担保人,替他还了钱。
村长李昌平认为,基金会采取了足够的措施——资金保证不出村;实行小额度贷款,个人一般不超过1万元;实行夫妻共同签字贷款等,并设立风险金账户,至今累计1.9万元。从制度设计来看,学者李昌平也认为,王垸村养老基金会“批准贷款权和否决贷款权分离”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现在不出事不意味着以后不出事,我们就是要在出事之前进行处理。”2007年和2010年两度到王垸村调查此事的荆州监利银监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旦出事,还是要银监*兜底。”据副镇长徐幼清透露,上世纪9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坏账达到近3000万,最后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善了后。
而对于《报告》提出的资金管理不规范问题,王垸村会计兼基金会会计李良方感觉很委屈,他说:“老人家管不好,这账总不能放着没人管吧,而且这里面也有50万是村委会的资金。”据了解,基金会2009年曾请过一个年轻人做会计,但年轻人并无心于此,根本不管账,不得已还是推回给李良方。
“基金会的借贷就集中在一两个月,没必要请专门的会计。”王垸村村支书李花青说,“但上面有规定,我们也会尽量按照规矩来做,今年就请专门的会计。”李花青和李功彬仍希望寻求途径进行注册。
“要注册,唯一的办法是找一家银行性金融机构发起。”荆州银监分*监利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几次跟记者强调。但在相关法规中,并没有这一注册条件。国家银监*2007年针对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标准连续出台的3个政策——《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只有村镇银行要求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
“‘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和‘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就是准入条件,非金融机构怎么达到这个标准?”该工作人员指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条件”的第四和第六条对记者解释。“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金低一点,但注册条件不可能低。没写在纸上,但从上到下都是这样执行的。”摆在他桌面的,是一份银监会对中国银行申请在监利县设立村镇银行的批复。
湖北省银监分*合作处赵处长接受采访时说,“要取得注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试点区域内,二是符合注册条件。”据她说,湖北省只有一个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名额,属于黄冈市。但试点并未开展,黄冈市正计划将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名额转为村镇银行。
这意味着,即使基金会和村委会多么努力完善规则,学习监管,仍然不可能够上资金互助社合法注册的超高门槛,甚至连攀爬门槛的机会都没有。
在王垸村,养老基金会不久前曾召开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基金会的存亡,30多个会员代表参会。会上其他老人问李功彬等,“你们怕不怕坐牢?不怕就继续为我们服务。”李功彬和小组组长李功禄坐在村委会的会议室,对着记者说:“我们不怕,反正也老了,没多长时日,就把我们抓去坐牢吧。”语气激烈,随后又有些伤感。大会的讨论结果是,90%的老人支持“继续办”。
按照老人们的设想,今后将放开吸纳老年人存款,不设入股上限,而村委会同意未来再注资50万,这样资金规模可以达到200万~300万,老人年终分红将达到1500~2000元。“这样老人就能自给自足了。”李功彬说,“现在农村老人得不到抚养的情况很多,我估计有50%”。
然而,这幅蓝图却面临着现实困境:王垸村养老基金会清理取缔的最后时间是2011年3月底,时限迫在眉睫。
王垸村养老基金会(下称“王垸村”)遭遇困境,但几乎照搬“王垸村模式”
、同样由李昌平设计的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店办事处郝堂村“夕阳红养老基金互助合作社”(下称“夕阳红”)却运行良好,而且得到了当地**的支持和表彰——区**和镇**分别注资10万给“夕阳红”,其股金总额至今达到610355元。据《信阳日报》报道,信阳市市委书记王铁曾明确指出“要培育‘草根金融’”,并提出过
“夕阳红”的管理规范、运作规范,效益很好、效果很好,大家可以去看一看,学一学。
与“王垸村”相比,“夕阳红”更大的幸运,在于它2009年10月成立之初就通过工商登记注册为合法组织。据《信阳日报》报道,平桥区已注册成立4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而信阳市有419家。
“‘夕阳红’是唯一一个在工商体系注册的资金互助组织,其他都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信阳市平桥区科技**长、原五里店镇**书记禹明善说,“‘夕阳红’得以注册,是因为动用了内部关系,也与领导支持的大环境分不开。”但据“夕阳红”理事长胡静介绍,“夕阳红”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植、养殖,农业咨询、服务,社会互助”,并没有“资金互助”的内容。
“夕阳红”能够跳过银监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关键正在“合作”二字。“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必须经银监系统;“农村专业合作社”走的则是工商系统;还有第三种方式,是到民政部门注册为社团。银监部门是***派出机构,**不好管。而民政部门属于**行政机构,容易指挥。在全国范围内,大多草根金融机构通过后两种渠道进行注册,获得“准身份”,而非完全的“合法身份”。
尽管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开展资金互助社,而在一些省份,比如安徽、山东,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法规中,均有类似“鼓励开展信用合作”或“开展资金互助社”等表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并没有允许开展资金互助的条款。而在2008年6月27日施行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已明确将农村资金互助社列入银监系统的监管范围。因此,经工商系统和民政系统注册,可说是打政策“擦边球”,银监部门一不高兴,这些草根金融机构随时可能殒命于一纸非法集资的文件,重演“王垸村”一幕。
但在平桥区,“夕阳红”等资金互助社不仅得到**话语和资金上的支持,还得到了政策上的允许。信阳市平桥区人民**办公室于2009年11月10日印发《平桥区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根据《办法》,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平桥区金融办和区农村改革发展综合实验区办公室审查批准,即可在区民政*登记注册。据网上检索,信阳市新县亦出台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
“这是矛盾的,如果较起真来,还是**倒霉。”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杜晓山说,“但平桥区**的做法值得鼓励和试验,银监会与**应达成协议。”
长期关注农民资金互助的学者高战透露,江苏省地方**也曾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制定过类似的管理暂行办法,但后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企业注册分*突然下发一份公函,要求暂缓登记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
那么,究竟河南省银监部门态度如何呢?记者致电河南省信阳市银监分部,其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都拒绝了记者采访。河南省银监部宣传科的工作人员则说:“河南省经审批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只有两家。据了解,某些市区鼓励开办资金互助合作社,属于行政行为,不归银监*管;如果确实开展了资金借贷业务,只能说是非法机构,具体认定和取缔是金融办的事,不归银监*管。”目前,非法集资一般由**金融办进行认定和处置。
高战说,“相比江苏,平桥区这套办法的优越之处在于拉进了金融办。”通常而言,只要不出事,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这些部门之间亦愿意和平相处、礼貌待之,但一旦出事,就很难说了。
为什么同一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在不同地方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为什么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地方**热情高涨,而银监部门态度冷淡?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10年末,全国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395家,其中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但另有民间的统计数据称,全国的资金互助社有5000家之多。
杜晓山认为,“资金互助社某种程度上类似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都是在乡镇村级开展信用合作。当时由于管理水平低、行政干预多、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原因,农村合作基金会出现了非法集资和大笔坏账,最后**花了几百亿埋单。”“进行清理改组后,这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从农业部移交到了银监会。有着上世纪的惨痛教训,银监部门不敢一下子放开。而地方**的认识不同,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最根本的在于利益,”高战把金融和土地比作两条从农村吸血的管子,他说,“银监会本来就服务于大银行,从农村吸取资金用于城市搞大项目,开展资金互助社既不利于大银行继续垄断,又耗费监管力气,银监*当然没有动力。而资金互助社有利于将资金留在当地搞建设,地方**当然有动力。”
当前,为农村提供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但李昌平认为,“任何正规金融自身都解不开服务小农的两个死结:一是规模小导致的高成本;二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高风险,所以不愿意给小农贷款。而社区型农民合作互助金融组织不但能化解这两个难题,促进农民实现其他形式的合作,而且还能够重建农民组织和社区共同体,并挽救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据调查,全国只有27%的农户能获得正规渠道贷款,在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中,仍有40%以上不能获得正规信贷支持。与此同时,资金互助社注册的高门槛和有限指标,却压抑了一大批资金互助社,而制度外生长起来的草根金融组织,因缺乏有效引导和监管,显得良莠不齐。既然银监部门不愿意管,也没能力管——处于县级的银监部门办事处,一般只有三四个人,那为什么不让渡给有意愿有能力管的部门呢?
李昌平一直撰文呼吁还权于农业部,他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服务和监管应该是农业部的事,而且农业部所属的农村经管站在每乡镇都有5人左右,可以服务和监管到村社。
高战则认为,最彻底的办法是让农民组建农会,由农民自己的组织进行监管。“至于农民需要的金融管理服务,可由第三方公司来提供。”高战说。
“农村资金互助社可分层次监管,乡镇级的严监管,村级可放宽标准。从上世纪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来看,出事的基本是乡镇级的,村级的则基本没事。”杜晓山建议。
“要解决三农问题,首要解决农村金融问题,而农村金融的核心是农民的金融合作。”李昌平为此奔走呼叫数年,“对新农村建设而言,开放农村金融的作用比财政支农作用要大得多。”
盘活农村金融,不仅能激活农村的资本,激发农民的潜能,加速农村经济发展,还能增强农村社会的粘合度。由此,为人担心的正在解体的村庄社会,或能在农村金融发展中找到新的组合方式。
如何超越部门利益,界定**部门权责,化阻力为动力,成为还农民金融自由之关键;而只有给农民金融自由,农民才能慢慢脱离**扶持之手,学会自己走路。
天天发基金的分红有固定的时间吗?
没有固定时间,每个基金也都不一样,有一部分基金会选择在年初分红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目的 - 福斯网
是真的。中国扶贫慈善管理机构是真实存在的,是由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四家慈善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旨在加强扶贫慈善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推动扶贫慈善事业的发展。中国扶贫慈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扶贫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各方资源,推动扶贫慈善项目的实施;加强对扶贫慈善组织的监督和管理;推动扶贫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和信息公开等。
扶贫基金会属于公益性民间组织,不属于**组织。
中国扶贫基金会是在1989年成立的,英文缩写是CFPA。扶贫基金会是在民政部注册设立的,主管方是***的扶贫办公室。中国扶贫基金会属于是5A级基金会,这是基金会中的最高等级。
一、扶贫基金会是由**号召,少数先富户捐款或赞助筹集一部分基金,通过贷款方式专门用于扶持贫困户的福利性基金组织。扶贫基金会形式灵活多样,根据资金聚集与发放的性质可分为三种类型:扶贫周转基金会,靠发动社会无偿损献来筹集基金,将基金一部分直接发放给贫困户,不收利息,但明确周转期限,定期收本,以保证基金不断增加;另一部分用于补贴为贫困户无偿服务时所支出的费用。
二、扶贫储金会,发动先富户储蓄,由储金会按银行标准付给储户利息,而按低息将储金发放给贫困户,所贴利息由储金会的主办或赞助单位从其他收入中解决。临时性损赠团体,这种团体多是为解决某一特定对象因特殊情况造成的困难而成立的,困难解决后,团体即自行消失。扶贫基金会由乡、镇政权及村居民委员会举办,它的业务活动基本上是非经营性的,不以盈利为目的,带有较多的社会福利性因素,但它的业务内容是资金借贷,属于低层次合作金融组织。
三、扶贫基金会的项目主要可以分为援助型项目和倡导型项目。
1.援助型项目的主要实施形式是直接援助,对贫困因素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影响贫困的因素主要包括灾害援助、教育帮扶成长、卫生和健康等等。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小额贷款类项目、爱心包裹、紧急施救项目、助学类项目、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国际援助类项目等等。
2.倡导型项目则更多侧重于调动社会力量,号召关注贫困人群,从而召集更多人力物力来参与扶贫行动。中国扶贫基金会陆续启动了多维度的社会性扶贫项目。
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是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公益机构。
中国扶贫基金会坚持扶贫公益理念,贯彻对捐赠人和受援人高度负责的原则,奉行公开透明的方针,提倡艰苦奋斗的志愿精神,以严密的内部管理和优异的业绩,获得了*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各界高度评价,取得显著成绩并得到迅速发展,社会知名度不断提高,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同,现在已经成长为我国扶贫公益领域最大的公益组织。2007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基金会等级评审中,中国扶贫基金会会被评为最高等级5A级基金会。截至2012年底,累计筹措并投入扶贫资金和物资57.45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民1496.17万人。
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ChinaFoundationforPovertyAlleviation,缩写:CFPA)成立于1989年,是在民政部注册、由***扶贫办主管的全国性扶贫公益组织,是中国扶贫公益领域规模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益组织之一。
28年来,中国扶贫基金会通过良好的内部治理、项目管理和社会绩效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
2007年、2013年在民政部组织的全国基金会等级评审中,均被评为最高等级5A级基金会。
2016年9月,《慈善法》颁布后,被民政部首批认定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截至2016年底,累计筹措扶贫资金和物资248.67亿元,受益贫困人口和灾区民众2908.72万人次。2018年9月10日,荣获第十届“中华慈善奖”。[1]2018年11月26日,被民政部评定为4A级基金会。[2]2021年4月,被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表彰为“贵州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14]
2022年6月21日公告,中国扶贫基金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该基金会名称由“中国扶贫基金会”变更为“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