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长基金收益的方法(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净值050004)

海富通收益增长基金净值050004

050004是博时精选基金的代码,现价2.0413元。海富通精选0.6579元

买了嘉实增长基金,怎么看他的净值?怎么计算分红和收益?

净值类基金收益计算:净值类基金是用净值来计算收益的,主要是看购买时成交的净值和赎回时的净值变动,在不考虑手续费的情况下,如果净值上涨是盈利,净值下跌是亏损。

比如:购买时产品净值为1.1,赎回时产品净值为1.2,在不考虑购买和赎回的费用的情况下,每份收益为1.2-1.1=0.1温馨提示1.净值是未知价原则。

2.净值型产品在没有赎回前没有实际的收益。

基金定投十年赚10倍要怎么开始

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定投只是风险低一点,购买基金五个关键问题值得参考:1挑选优秀的公司,看牌子就明白;2、挑选优秀的基金经理,看看他以前的履历和业绩;3、参考基金评级,最近两年耒各时段的业绩评价指标,数星星总是会的;4、合理的费用,不能太贵,除非物有所值;5、做好基金组合,试着作一个基金组合,它会降低你基金的风险几率。进行四个对比:1、对比规模,规模相对灵活,不宜太大;2、对比净值,净值增长较快的;3、对比同类型、同一时期成立的基金的表现;4、对比抗跌,抗跌性较强的。还要明确基金的分类、基金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个人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水平

投资基金方式十篇

截止2011年3月底,我国已有基金管理公司62家,各种投资基金800多只,基金规模达27000余亿元,占沪深两市总市值的13%左右。毋庸置疑,证券投资基金已成为了A股市场上重要的投资机构,其投资行为和投资理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的影响力越来越明显。但是如何定位证券的价值、如何分析冗长的财务报表信息、如何把握分析的重点因素,作为一般的个人投资者,其信息分析能力和信息资源获得的及时、有效性远不如机构投资者;而且,目前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有2000多家,在这么庞大的上市公司中找到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对象并迅速把握并不容易,其过程往往费时费力,而且缺乏客观性和可测性。本文从基金公司所持重仓股出发,分析基金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思路,以期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选择具有参考价值。

随着基金规模的迅猛发展,其投资行为和策略日益受到各方的关注,国外学者在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展开了研究。典型的如Elkinawy(2005)用面板模型分析了在亚洲金融危机发生时美国共同基金的选股策略,研究发现,共同基金更喜欢持有容易获得信息的指数成分股和管理灵活的小规模企业股、ADR(美国存托凭证),以及与亚洲不存在贸易关系、财务流动性强和内部管理结构好的股票[1]。除了对机构投资者持股特征进行广泛研究外,国外学者还研究了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公司的某些信息之间的关系。例如,对于基金的持股比例与股票波动率之间的关系研究。Zweig(1973)认为机构投资者是相对“聪明的货币投资者”,机构投资者通过抵消个人投资者的非理易,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资产价值的作用;进而,机构投资者控制的股票由于较少的噪音交易以及机构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行为呈现出较低的波动性。此外,一些机构投资者也可能会选择噪音交易。另外,诸多学者对机构投资者持股与公司绩效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研究。Chaganti等(1995)用资产回报率来衡量公司绩效,结论是机构持股规模与公司的绩效存在明显的相关关系。机构投资者通过大量持股,逐渐开始参与公司治理和战略管理,并对绩效发生积极影响。Ryan(2002)研究了美国的机构投资者,发现机构投资者的干预和活动水平对公司的业绩有显著的影响。TamnKhanna和KrishnaPalepu(1999)通过对印度证券市场的统计分析发现,企业的经营绩效同外国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我国的基金业是从20世纪90年代才真正起步的,近十年才迅猛发展起来,国内学者对基金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基金的持股特征。以汪光成(2001)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股特征的实证研究为开端,国内学者先后就基金持股特性进行了相关研究。汪光成(2001)发现,基金持股多少与股票的每股收益、每股收益增长、每股净资产、流通股比例、净资产与股价比、规模、股价、股票年收益、股票的β值、股票的流动性呈现显著的相关性[2]。杨德群等(2004)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结论,基金的持股比重与股票的每股收益、标准差、股票价格、流通市值、换手率和上市年龄等特征变量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并进一步收稿日期:2011-10-20作者简介:谢红芹(1979—),女,河南南阳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发现基金在市场低迷的时期十分注重上市公司的业绩、股票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并且实施价值型投资策略[3]。符淼、蔡伟宏(2008)基于基金重仓股季度面板数据,采用时期似无关回归模型分析了28个指标对基金持股比例的影响,并利用基金重仓股的统计值特点发现基金筛选股票的标准[4]。研究结果表明,基金确实在寻求价值型投资,扩大基金规模可减轻股市投机行为;基金在调研阶段和操盘阶段对风险有不同的偏好,调研阶段规避风险,操盘阶段偏好高风险高回报;基金偏爱长期流动性好的股票;开放式基金的选股要求高于封闭式基金,牛市时基金的选股要求高于熊市;基金偏爱关注率高、信息丰富的股票;基金对行业的偏好基于行业的业绩表现;基金重仓股持股比例基本上与指数有相似的变化趋势。此外,国内学者对基金持股比例与公司某些特定因素之间的相关性也进行了大量研究。如杨德群等(2004)分别对基金在各个半年度或季度的持股变化以及基金在每半年末或季末的持股比重与当期或后期股价收益率进行了回归分析[5]。经研究发现,基金增持或减持股票对当期股价产生显著的影响,对增持股票的价格产生向上的拉力,对减持股票的价格产生向下的压力;此外,基金每半年末的持股比重与后期股价收益率有显著性的关系,并且基金持股比重较高的股票在市场处于高位并反复波动或下跌时期,后期股价表现较差,而在股市处于由低谷开始的上升时期,后期股价表现较好。其分析结果还表明,基金前期的持股变化与后期的股价收益率没有显著的关系。杨永健(2006)通过研究基金持股比例与个股每股收益之间的相关性,认为基金重仓持股的股票的每股收益并没有随着持股比例的变化而相应的变化[6]。龙淼、曾德明(2006)利用混合面板数据的固定效应模型分析了基金重仓持股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发现在样本观察期内,基金重仓持股比例与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每股收益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基金重仓持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而影响公司绩效[7]。胡大春、金赛男(2007)基于1999年到2004年间中国A股市场动态面板数据,对基金的股票持股比例与股票收益波动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经研究发现一方面基金偏好收益波动大的股票,而另一方面随着基金提高其持股比例,其对应的股票收益的波动率减小,从而起到了一定的稳定股市的作用[8]。杜文意(2010)从2005年至2008年间的开放式基金重仓股季度数据出发,实证分析了个股每股收益与基金持股比例的相关性,分析探讨认为,基金对个股持仓量的变动受到长期与短期因素的共同影响。从长期因素来看,基金对股票的持仓量主要受基金持股偏好的影响。作为理性的专业投资机构,基金首先会关注上市公司的基本层面,偏好于选取每股收益较高的优质股票。但是从短期获利的目的出发,基金也会青睐于个别股价波动大、股票价格收益率较高的公司,在短时间内进行股票买卖交易并实现资金利得,达到获利的目的[9]。从现有的基金持股研究来看,学者在选取财务指标时,随意性太大,没有一定的指标选择标准,所选用的财务指标重叠程度太高;在分析方法上,多直接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忽略了变量量纲的不同,这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分析结果。本文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引用沃尔评分中的指标体系,利用多元统计中的主成分分析及因子分析方法对基金重仓股进行了相关研究。

1.数据来源

(1)基金公司重仓股基金重仓股是指一种股票被多家基金公司重仓持有并占其流通市值的20%以上,也就是说这种股票有20%以上被基金持有。在本文中,参考此标准,分析了2010年3月31日基金公司持仓情况,共确定沪深两市的18只股票为基金重仓股。

(2)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研究分析的目的是为了量化反映各个基金公司在择股时所考虑的综合因素,主要是企业的特有因素。能够反映量化的指标非常广泛,本文在选取指标时充分考虑到数据的代表性、可获得性、可比性,力图多角度地衡量不同上市公司的特质因素,同时避免数据的重复性。企业特质因素除了一些可以量化的指标之外,还包括一些诸如管理层、领导班子基本素质、服务满意度、基础管理比较水平、在岗员工素质状况等软指标。但是这些软指标缺乏统一标准,而且数据难以获得,故在这里并没有列入这里的指标评价体系。本文所使用的有关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所刊登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比率数据以2008年度和2009年度财务报告所列项目经整理、计算获得。为了较全面和有重点地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价,文中选用的财务指标参照沃尔评分法的指标体系,并考虑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项目的可比性特点,部分报表项目的不一致性,选取了10个财务指标,其中,7个基本指标,3个修正指标。具体财务指标选用情况见表1。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总资产报酬率=净利润/([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100%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额/销售收入净额×100%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净额/平均资产总额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销售(营业)增长率=本期销售收入增长额/上期销售收入总额×100%资本积累率=本年所有者权益增长额/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00%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额/年初总资产×100%2.分析方法运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中的主成分分析及因子分析法,其中因子分析法中主因子的个数选取参照主成分分析结果确定,采用MatlabV6.5软件、Spss软件和EXCEL2007软件进行数据处理。

1.主成分分析主成分分析,又称主分量分析,首先是由K.皮尔森对非随机变量引入的,尔后H.霍特林将此方法推广到随机向量,信息的大小通常用离差平方和或方差来衡量。主成分分析是对于原先提出的所有变量,建立尽可能少的新变量,使得这些新变量是两两不相关的,而且这些新变量尽可能保持原有的信息。首先,考虑到财务指标的度量方法存在差异,并且不同指标之间差别较大,先对各个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消除指标量纲的差异,以便使计算结果有合理解释。其次,运用Matlab软件对标准化处理过的样本数据进行处理,得出其相关系数矩阵。从所得到的相关系数矩阵可以看出,这10个指标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说明这10项指标反映的经济信息有很大的重叠,相对来说,利用主成分分析比较合适。再次,利用统计软件计算相关系数矩阵的特征值及相应的标准特征向量。在确定主成分变量个数时,同时考虑变量相关系数矩阵的特征值大小和累积方差贡献率来进行选择。从表2来看,其前4个初始特征值大于1,但考虑到第5个主成分的贡献率为6.98%,在投资决策中也具有重要作用,故本文确定5个主成分,其对应的累积贡献率达到92.45%;这也说明确定5个主成分已经能够较好地解释基金的投资行为。此外,从特征图1崖底碎石图在确定了主成分个数之后,对标准化后的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分析初始因子载荷矩阵,从中可以看出,有的财务指标在多个主成分中具有较大载荷,如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等,为了使各个主成分具有明显的经济意义,运用方差极大旋转进行因子分析。

2.因子分析在多元统计分析中,因子分析可在许多变量中找出隐藏的具有代表性的因子,将相同本质的变量归入一个因子,可减少变量的数目,还可检验变量间关系的假设。基于主成分分析结果,本文选择5个主因子,进行方差极大因子旋转分析,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从表4中可以看出,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系数在0和1之间出现两极分化,各个主因子之间是在理论上是互不相关的,结合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分析各个主因子,具体分析如下:在第一主因子中,总资产报酬率、资产负债率和总资产增长率具有较大载荷,这三个指标分别反映的是公司的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状况指标,是一个公司的财务指标的综合衡量,因此第一主因子可称为公司综合素质主因子,其方差贡献率为28.41%。在第二主因子中,销售营业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具有较大载荷,这些指标分别反映的是公司的资产运营状况和财务效益状况。其中,财务效益状况是修正指标,该主因子更侧重于公司的资产运营状况分析,可称为公司资产运营主因子,其方差贡献率为26.10%。在第三主因子中,销售营业增长率和资本积累率具有较大的载荷,这两个指标是评价发展能力的基本指标和修正指标,总体来说,是衡量公司发展能力状况,可称为公司发展能力主因子,其方差贡献率为15.10%。在第四主因子中,流动比率具有较大的载荷,这个指标是评价偿债能力的指标,总体来说,是衡量公司发展能力状况,可称为偿债能力主成分,其方差贡献率为11.57%。在第五主因子中,净资产收益率具有较大的正的系数,这个指标是评价公司财务效益的指标,是衡量公司财务效益状况,可称为公司财务效益主因子,其方差贡献率为11.26%。

3.综合因子得分评价在因子模型建立之后,利用该模型对基金重仓股进行综合评价。首先,利用多元线性回归估计出各个因子得分,然后以各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由各因子的线性组合得到综合评价指标函数。结合本文确立的因子模型的相关分析结果,18只基金重仓股的综合得分函数可以具体表示为F=(28.41%F1+26.10%F2+15.10%F3+11.57%F4+11.26%F5)/92.45%其中,F1,F2,…,F5为回归法估计出的主因子得分。根据上面的分析,把各个主因子得分值代入综合得分函数即可以计算出每只重仓股的综合得分。股票的综合得分大于零,说明该只股票在考察的基金重仓股中超越了整体的平均水平,反之,则劣于平均水平。从表5可以看出,综合得分排在第一位的股票的运营能力因子得分远远高于其他股票,除此之外,财务效益因子得分也是比较靠前的,而且,该只股票也是基金持仓最多的,高达39.68%;综合得分位于第二位的股票则综合素质因子和偿债能力因子得分是最高的,作为基金重仓股20%的持仓起点,22.1%的持股比例不算高,这可以从资产运营能力较差来解释,在本例中,该只股票的资产营运能力因子得分是最低的;综合得分排在第三位的股票则具有最高的发展能力因子得分。综合得分最低的三只股票都具有较低的综合素质因子得分,在这里,综合素质考察了上市公司的财务效益、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三个方面,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在基金投资时的重要作用。

4.结论各个主因子反映了基金的投资行为,通过上述对基金重仓股的实证研究,可以对基金的投资行为作出如下推断:

(1)基金在投资时,侧重于上市公司的整体评价、资产运营状况、发展能力状况、偿债能力状况和财务效益状况的分析。这些都是对股票进行价值分析时的衡量因素,表明基金投资时重视股票的价值型,进而反映了基金的价值型投资理念。

(2)基金在投资时,资产运营、发展能力、偿债能力和财务效益状况一方面或多方面的突出的上市公司都可能被基金所挖掘,成为其持有对象,反映了基金的择股能力。

(3)基金持股可以用各因子得分和因子综合得分得到解释,说明使用主成分和因子分析考察基金重仓股方法是可行的,结果是可信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也叫基金的募集,它是指基金发起人在其设立或扩募基金的申请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向投资者推销基金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发行方式就是指基金募集资金的具体办法。

在国外。常见的基金发行方式有四种:①直接销售发行。直接销售方式、是指基金不通过任何专门的销售部门自接销售给投资者的销售办法。②包销方式。包销方式,是指基金由经纪人按基金的资产净伯买入,然后再以公开销售价格转卖给投资人,从中赚取买卖差价的销售办法。③销售集团方式,销售集团方式,是指由包销人牵头组成几个销售集团,基金由各销售集团的经纪人代销,包销人支付给每个经纪人一定的销售费用的销售方式。④计划公司方式。计划公司方式,是指在基金销恃过程中,有一公司在基金销售集团和投资人之间充当中间销售人,以使基金能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出去的方式。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

所谓地方**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主导组建的包括城市建设、国有资产经营等不同类型、不同产业领域的公司,或是**通过划拨土地等组建资产和现金流基本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由于地方**的投融资主要通过地方**投融资平台进行,探索**投融资平台可行的投融资运作模式,对抓住发展机遇,落实国家产业调整政策,推动区域产业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地方**投融资平台投融资现状

部分地方**投融资平台由于资本金不足、不实、资产不优等问题限制了负债规模,同时,一些**投融资平台为了满足资金需要,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无限放大融资规模,造成平台的后续持续融资能力不足,影响了融资功能的充分发挥。

近两年,国家加大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规范和整顿力度,对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限制条件,受此影响,地方**投融资平台传统的主要融资渠道——银行贷款模式已经难以继续运行。

目前地方**投融资平台受非市场化因素干预较多,融资后主要关注的是道路、**工程项目、公共设施等领域,加之部分投资项目的选择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使得整体投资收益不高,缺乏风险和收益对等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同时由于存在**行政干预不当、专业化管理程度不高、信息披露不足、监管不到位等现象,地方**投资融资平台在运作过程中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道德风险、社会风险等一系列风险也逐步显现。

所谓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向具有高成长性的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在新形势下,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是地方**投融资平台的一种战略选择,同时对地方经济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运营,不仅可以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还也把**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基金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的投资质量和效率。

(二)有利于降低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风险。

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权益性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体现为权益性资产,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有利于改善和优化地方**投资平台的资产结构,可以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和负债风险。

(三)有利于缓解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资金压力。

地方**投融资平台主要投资于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工程项目,单存依靠银行贷款不能满足资金需求。银行贷款一般周期相对较短,另外还要提供资产抵押给银行,致使地方**投融资平台常常是借新债还旧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可达5-7年或更长期限,如果股权投资人投资收益理想,可以选择不退出甚至追加投资,同时股权投资基金也是一种权益性投资,无需担保抵押。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通过私募方式向工商企业、投资机构、银行、社保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还可以吸收大量民间资金的加入,有较为丰富的资金供给来源。同时与发行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比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流程更为快捷、成本较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规模50亿元以下)一般只需地方发改委、工商*登记备案即可,操作流程相对较为方便快捷。

地方**投融资平台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不仅可以履行**赋予的“职能”,还可以更好地配合**完成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任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借助基金管理公司等社会机构的资源优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在产业重组、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可以有效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通过吸引资深机构投资者投入资本金,不仅能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还能为其提供管理、技术、市场等资源,帮助企业快速成长,早日上市,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2006年以来,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经历了一个快速发展的过程,每年都有几十支新募基金成立。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1年共有235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募集,为2010年的2.87倍,披露募集金额的221支基金共计募集388.58亿美元,同比上涨40.7%,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日渐成熟。

为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同时,山东、湖北、北京、上海、重庆、天津等多个省市也都出台了地方政策在税收、奖励与补贴、办公用房等多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和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

(三)地方**投融资平台对股权投资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地方**投融资平台是基于**拥有的优质资源建立的,在运营过程中获得**赋予的大量优质资源和经营性资产,受到**的大力支持和政策指导。通过与有**背景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合作,便于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地方**投融资平台也具有一定的项目资源优势,其项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项目配套和先导产业投资项目,其中,有些项目投资回报相对稳定、行业整合空间较大,有利于做大做强,对股权投资人有较强的吸引力。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公开上市、并购、回购、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退出。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健全,为各类投资基金的退出提供了便利,特别是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开通,以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与产权交易市场等场外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进一步拓宽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退出渠道。

四、地方**投融资平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模式的构想

1、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母基金”。在当地**的支持下,整合各项资源(如:地方**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国有资产退出收回的资金以及其他政策性资金)集中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母基金”,在此基础上,广泛吸引其他社会资本(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将“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合伙,再发起设立多个新子基金,带动社会资本进一步放大整个社会的股权投资资本规模,从而达到**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和杠杆效应。

2、根据当地优势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合理布*母基金,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的产业投向。如母基金可以根据当地产业的发展需要,引导海内外社会资本,成立不同产业的子基金,让这些子基金相对固定地投资于这些产业领域,从而合理引导子基金为地方产业经济建设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坚持“**引导、产业导向、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原则进行运作,母基金可以与社会资本发起设立多个子基金,子基金由地方**投融资平台、社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出资,最后通过子基金对具体产业进行专项投资。地方**投融资平台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融资运营模式如图1。

由于地方**投融资平台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使得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母基金)以及与社会资本合作、合伙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子基金)也受到一定行政色彩影响,而股权投资基金能否成功运营的关键之一在于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因此,定位清晰,转换角色,建立权责对等机制,理顺与其他出资机构、职业经理人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在传统的思想观念中,**出资就应**主导,国有资本投资就需要对项目拥有控制权和话语权,否则社会资本投资主导就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所以地方**投融资平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需要改变观念,首先应明确地方**投融资平台是公司,而不是**机构,应享有《公司法》赋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是**投融资平台迈向市场化运作的重要一步;第二,地方**投融资平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契约约定相关的权利和责任,如果建立良好机制还可以借助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优势,更好地实现国有资本增值和保值;第三,**应转变角色,由直接投资者转变为间接投资者,同时在观念上,应重“引导”轻“管理”,要由原来的基金管理者变为引导者,从原来的注重收益转变为更重视市场化运作、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和扶持作用,优化地区产业结构,发展地区规模经济。

(二)建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遴选机制,选择好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股权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股权投资人的收益,进而也影响地方**投融资平台未来的融资能力。地方**投融资平台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需要制定成熟的标准来甑别、选择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依托成熟的考核、后续管理机制来跟踪基金管理人及其投资项目;同时也要保证基金管理人获得足够信任和投资决策权,国有资本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引导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向,进而通过“投资—回收—再投资”的方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产业升级服务。在选择基金管理公司的时候应重点关注其过往的业绩、高管团队素质以及过往资历,同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选择“门当户对”的基金管理公司也相当重要。在基金运作上,需要明确基金管理公司高管团队的服务年限,以便于维持基金运作的稳定性。

(三)地方**投融资平台应充分利用背后的**背景和国有资本优势,提供系列增值服务。

协调地方各有关单位,收集、整理建立符合当地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的项目库;配合**各有关部门制订有关优惠政策,吸引和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的投资机构或管理团队入驻合作;推动**完善当地股权投资相关政策法律环境。

(作者:南宁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工商管理,研究方向:投融资方向)

参考文献:

[1]邓骞.打造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探讨.经济师,2012年第一期.

[2]吴蔚、艾军围.地方**投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研究.对外贸易,2012年第3期.

[3]杨力.地方**投融资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经济纵横,2011年第12期.

内容摘要: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可以提高我国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目前我国地方**虽已具备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一定条件,但在采取融资担保模式之前尚需解决贷款资金的获得与使用问题。

关键词:融资担保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在创业投资企业债项信用评级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的情况下,引导基金以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负债增强投资能力。融资担保的具体做法是,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公开市场发行证券或者从特定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由引导基金对其融入资金的还本付息予以担保。在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时,由引导基金代为偿付。为补偿所承担的风险,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收取一定比率的担保管理费。目前我国各地方**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普遍没有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本文试从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与条件入手,分析地方**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适用性。

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的意义

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融资担保模式,对提高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控制投资风险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可以提高地方**引导基金放大倍数且增加园区中小科技企业融资供给

在参股子基金或跟进投资的运作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需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支持的创业企业提供资金,受引导基金自身的资本规模限制,流入地方**科技园区的民间资本放大倍数有限。如中关村引导基金在过去六年中投入资金5328万元,带动合作机构投资额为22448万元,放大倍数为4.2倍。而融资担保模式不需要直接占用引导基金的资金,这样引导基金就能够为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使流入地方**科技园区的创业资本以更大的倍数扩张。美国SBIC项目自1994年开始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到2002年止,财政共拨款2.285亿美元,并自2002年开始财政不再对SBIC项目投入资金。但仅在2002财年,美国小企业管理*(SBA)就批准了313家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注册申请,引入私人直接投资61.66亿美元,为小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债务资金82.791亿美元,使当年可用于小企业投资的资金高达144.451亿美元,是累计财政拨款总额的63.22倍。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来说,引导基金的资金为无成本资金,因此个别子基金在引导基金完成出资后迟迟不进行项目投资,导致资金闲置。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创业投资企业对引导基金提供的债务担保承诺要支付承诺费,对已发生的担保债务要支付利息、担保费及管理年费等成本,这就会迫使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重视投资项目的选择及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从而提高引导基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三)可以降低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且解决投资收益与风险不匹配问题

在参股子基金的运作模式下,为吸引参与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采取较强的让利政策,在承担高的股权投资风险的同时只分享相当于同期国债收益率的回报率。这种低回报率与高风险的严重不匹配不利于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在融资担保模式下,引导基金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仅在创业投资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偿付担保债务时才出资代为偿付。担保(债权)人的身份使引导基金能够优先处置创业投资企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在创业投资企业发生违约偿付之前收取的承诺费、担保费等收入也在一定程度上抵补了代为偿付担保债务所发生的损失。

(四)可以解决地方**引导基金资本规模偏小问题

目前我国设立的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在1亿元到20亿元之间,其中由地方**独资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多为5亿元人民币,这些引导基金多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运行一段时间就会显得资本规模不足,难以持续运行。如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当初设计的总规模为5亿元,到2008年末时已累计投入了3.75亿元,离当初设计的5亿元总规模仅剩1.25亿元。而园区科技企业的融资需求仍未得到充分满足,在单个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日益扩大的趋势下,这些资金如果还采取参股子基金的方式的话,将远不能实现引入民间资本解决园区内科技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目标。但在融资担保模式下,由于引导基金可以在不直接向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极大地扩大引入资本的倍数,这些资金作为提供融资担保的保证,就能满足引导基金持续运行的要求,并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

地方**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与不足

(一)目前地方**引导基金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已具备的条件

首先,法律制度允许地方**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融资担保。《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引导基金“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这为地方**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提供了制度依据。

其次,融资担保模式给创业投资企业带来较高的杠杆收益,提高了其与引导基金的合作积极性。利用引导基金提供的融资担保,创业投资企业能够较快地获得比引导基金提供参股资金更多的管理资本规模,并且在资金筹集规模及使用上拥有更多的灵活性,因而融资担保模式将会比参股子基金模式更受创业投资企业的欢迎。目前,因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融资环境恶化也为地方**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提供了有利机会。

再次,地方**所在地区有众多的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多与地方**机构及中小企业已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这为地方**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时与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担保资金的融通问题。

最后,部分地方**早在20世纪末就建立了**担保机构,这些担保机构在贷款担保、票据担保、融资信托计划担保、公司债券担保等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地方**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实施融资担保管理储备了人才。

(二)地方**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存在的不足

在操作层面上,地方**可以债券融资担保和贷款融资担保两种方式向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但如果地方**引导基金采取向合作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的模式,就要考虑贷款资金的获得与使用问题。我国《贷款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创业投资机构而言,其获得担保性贷款的目的就是要扩大对创业企业的股权投资,这与我国《贷款通则》中的规定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引导基金可能难以找到能够提供贷款的合作金融机构,或在取得贷款后不能向创业企业提供股本性资金支持。这是融资担保模式能否得以实施的根本性问题,地方**引导基金还需要取得政策的突破点。

地方**引导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模式吸引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能否取得成功还会受到自身信用级别的限制。目前地方**引导基金多以国有企业的身份存在,资本规模有限,担保信用级别并不高,对拟发行债券融资的创业投资机构吸引力不足。而在提供贷款担保时,由于我国相关政策规定担保机构可以提供保证金贷款倍数为其注册资本的5-10倍,且银行提供的贷款额度与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这就使**引导基金的放大倍数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如何确定担保费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引导基金融资担保模式的成功运行。由于我国担保市场起步晚,相关数据积累少,已形成的数据代表性较低。又因国情差异较大,借鉴其它国家(美国SBIC)的相关费率可能会出现偏误。这些都加大了引导基金确定担保费率的难度。如果在融资担保模式的实施早期收取过低的相关费率,引导基金融资担保项目就可能在运行一定时期后难以实现收支的自我平衡;而收取的相关费率过高,又会缺乏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难以实现引导民间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目的。

综上所述,当前实施融资担保模式对**引导基金的持续运行具有很强的积极意义。但是各地方**在采取决策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突破政策上对贷款资金使用方向的限制,并科学论证我国当前对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融资担保的适宜费率。

参考文献:

基金分红是基金实现投资收益后,将其分配给投资人。一般来说,基金可以选择任何时间进行分红,但实际中基金通常做法是积累一定的数量的收益后再进行分红。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会有所不同,除了符合法规要求外,也有各自的考虑,投资人应关注招募说明书中的收益分配条款。

例如收益分配的次数,每只基金都有些差别,你可以查看最近的更新公告或咨询基金公司的客服人员。又如每只基金对“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注释,有的基金只要满足净值大于1元的条件,而有的基金必须满足基金当年实现收益。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相对固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多数基金则会选定每个月中固定的一天集中支付收益。

去年9月1日,基金泰和与基金分红双双分红,成为2006年率先实现年内分红的基金,成为去年市场最闪亮的两只基金,11月是封闭式基金分红改制的创始月,多家基金公司将旗下封闭式基金的分红方式由“每年分配一次”改为“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基金修改分红契约和实施分红的举动使封闭式基金行情不断延续升浪。2007年上半年刚刚结束,封闭式基金在年中分红的预期下酝酿着下一轮行情。投资者为何追捧即将分红的封闭式基金?

与开放式基金不同的是,封闭式基金不能通过赎回来获取现金收益。购买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获利的渠道包括二级市场赚取资本利得和现金分红。然而,历史上国内封闭式基金净值长期徘徊在面值以下,老持有人还要面临基金长期高折价率的尴尬。因此,在丧失流动性、长期收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时候,现金分红满足了部分投资者落袋为安的需求。同时,目前国内封闭式基金如果增加换手率,将收益兑现分配给投资者,预期的现金分红将十分可观。此外,封闭式基金分红理论上可以扩大基金的折价率,这无疑提高了绩优封闭式基金的吸引力。不容忽视的是,封闭式基金分红后可能会出现填权迹象,这是投资者热情追捧的结果。

基金分红后,基金净值会下降。例如基金分红前的净值为1.1元,分红0.01元后基金净值会下降为1.09元。有些人认为由于分红后基金净值下降,基金比较“便宜”,因此分红后购买比较划算。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多家基金公司对旗下基金实施大比例分红,净值1元的基金着实令不少投资者怦然心动。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假设在权益登记日和红利再投资日之间市场没有波动,那么投资者无论是在分红前购买还是之后购买,其拥有的资产没有差别。这是因为,虽然分红前购买可获得分红并转换成基金份额,但分红后购买由于基金净值下降,同样的申购金额可购买更多的基金单位。当然,现实中基金净值会由于市场波动而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分红前购买和分红后购买所拥有的基金资产略有差别,但在市场波动不大的情况下,这种差别并不大。

例如,你投资10000元购买基金,分红前基金净值为1.1元,申购费率为1.6%,从而可获得10,000/[(1+0.016)×1.1]=8947.75份基金单位。假设基金实施每10份基金单位0.25元的红利分配时,分红后基金净值下降为1.1-0.025=1.075元,你会获得8947.75×0.025=223.69元,即可转换成208.09份基金单位,这时你共有9155.83份基金单位。如果分红后购买,你可购买的基金单位也是10,000/[(1+0.016)×1.075]=9155.83份。

基金通常会把已经实现的收益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红的基础为“基金净收益”,即基金的收入回报和通过卖出证券实现的资本回报,减去依法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按照目前有关规定,分红有两个约束条件:一是基金投资要有已实现的净收益,二是分红比例在一年中不得低于已实现净收益的90%。

对于分红方式,投资人有两种选择,一是分配现金;二是再投资,即将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数量的基金单位扩大投资规模。对于这种方式,基金公司通常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该基金。不同的分红方式将影响投资回报率。投资者常常会提出疑问:用累计净值计算的回报率与晨星的计算结果有出入?投资人应当留意,晨星对基金回报率的计算前提是假设红利再投资。因此,如果你采用现金分红形式,将分红投资于别处或者进行消费,那么你的实际收益会与回报率的计算结果有所差异。

1.现金分红方式计算回报率

假设期初投资者购买基金A份,期初基金单位净值为Nb,期末基金单位净值为Ne,期间基金实施分红,单位份额分红D元,该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如果投资者在期末选择赎回,如何计算该基金的回报率呢?

如果选择现金分红形式,不考虑申购和赎回的影响,投资者最终的收入是A(Ne+D)元,投资回报率是[A(Ne+D)]/[ANb]-1,即(Ne+D)/Nb-1。这就是投资者最熟悉的累计净值计算的回报率公式。

红利再投资的假设前提是将分得的收益再投资于基金,并折算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细心的投资者一定会发现,基金分红的公告中常常会公布将分红用于再投资的计算日。依据上面的例子,假设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净值为N,则分红折算成相应的基金份额为AD/N,投资者最终持有的基金份额为(A+AD/N)。不考虑申购和赎回的影响,投资者最终的收入是Ne(A+AD/N),对比期初的投资额ANb,基金的回报率是[Ne(A+AD/N)]/ANb-1,化简后的回报率公式为:[Ne(1+D/N)]/Nb-1。

如果期间分红多次,我们再来计算回报率:

1其中:Ne和Nb分别为期末和期初单位资产净值;

D1、D2、Dn分别为第1次、第2次、第n次单位分红金额;

N1、N2、Nn分别为第1次、第2次、第n次红利再投资日的单位净值。

通常情况下,现金分红可以拿到实实在在的现金,满足投资者“落袋为安”的心理。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2008年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的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本身不直接从事创投业务。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投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成熟期企业的不足。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备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使其在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金融体系的健全,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得到了较快发展,全国各地**纷纷拟定并且出台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此背景下,研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显得极为必要。

各国由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时间和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导致了各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各有差异,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相同和不同点可以找到属于他们各自的发展经验。

融资担保模式是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货币、质押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这种融资运作方式适用于信用体系已发展健全的国家,具有一定的*限性。

参股支持模式是指**出资建立母基金,母基金以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子基金,子基金即为创业投资企业。母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的管理,确保子基金的投向,但具体的投资决策由各子基金独立决定,母基金在这一过程中只起到引导和监督管理的作用。理论上这种模式可以极大的发挥**资金的放大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在各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中,除了融资担保模式和参股支持模式之外还有很多其他不能归于这两类的模式。

(1)大财团模式。由于日本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时间较短,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不是很明显,发展至今仍需要大财团或者有**背景的资金支持创业投资的正常运行。

(2)公司模式。在韩国的创业投资公司中通常可以分成这样两大类,一类是新技术金融支持公司;另一类是创业投资公司。我们通过对韩国创业投资性质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一个结论,就是韩国的创业投资具有很强烈的**色彩。金融投资公司中所包含的新技术支持金融公司具有国家政策性,它所担负的重要任务是对那些拥有一定风险性的技术进行开发、促进新技术迈向产业化、针对技术引进和改造等项目提供各方面的援助和支持,担负起国家战略任务。

(3)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引导基金业务模式中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也是引导基金的一种重要的辅助业务模式,在我国的多个区域的引导基金中有所运用。所谓跟进投资(或称共同投资)是指当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引导基金规定的政策范围区域选定投资项目后,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以引导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

目前,我国引导基金采用的基金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契约制两种,绝大多数为公司制。采用公司制时,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也可以将引导基金逐年投入到现有公司内,以现有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在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监管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委员会通常由财政*、国资委、审计*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出资人代表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项目投资及退出、监管处理等提出决策建议,对基金操作主体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对基金操作主体的工作进行监督,一般由**部门有关人员、风险投资管理专家及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引导基金操作主体作为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受理、尽职调查、预评审、监管、投资退出等,操作主体可能是引导基金公司本身,也可能是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还有一些操作主体是**部门;此外,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基金管委会往往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包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其中,阶段参股即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即由创业投资机构选定被投企业,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同等条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风险补助即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补助,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除了对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际运作中给我们的启示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对策外,还行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所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从而更好的发挥创业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资金,由于缺少成功经验,安徽省**在设立引导基金的时候多抱有尝试的心态,没有对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以至引导基金的资金缺少持续性。此外,为了更多的吸引民间资本,在具体引导基金的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与其宗旨背离的现象,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变相成地方招商引资的工具。因此,**在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过程中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出资比例,因为过高的比例扶持面比较小,而过低的比例又不能发挥其主导作用。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具体的出资比例应不高于50%,最好控制在20%-40%。另外,创业投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出资引导基金的资金还可以按照投资进度分步到位。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为公司型,同时还需要设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来受托管理引导基金。但受国内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限制,相关基金管理团队的市场认知和专业能力相对较弱,而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往往选择的是本地的基金管理团队,在基金筛选和具体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方面经验不足,往往导致引导基金运作效果不能更好的达到预期。因此,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应当灵活。例如可以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合作伙伴管理等较专业的管理方式。

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基金在收益方面上与**利益往往不一致,**更注重资金的安全使用,实现其对创投产业发展的扶持,而社会参股资本则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利益共享,但风险不共担”的*面出现。因此,可以根据合作模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还可以同时采用选择性的补充条款来补充。例如,**方享有固定收益,对创投机构采用根据引导基金绩效的浮动收益分配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让渡部分投资收益,及时推出,让利于民。

摘要:文章对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进行了深度的对比研究,在定性和定量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封闭式基金比开放式基金更有投资价值的观点,对普通居民的基金投资有较大的指导作用。

一、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按是否可自由赎回和基金规模是否固定,基金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由于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能追加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基金的买卖。封闭式基金的期限是指基金的存续期,即基金从成立起到终止之间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合同到期有3种处理方式:第一,封闭式基金转化为开放式基金;第二,可以按照《基金法》第66条的规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第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盘。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目前已到期的封闭式基金都采用了第一种到期处理方式,全部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为了满足投资者赎回资金、实现变现的要求,开放式基金一般都要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这虽然会影响基金的盈利水平,但作为开放式基金来说是必需的。

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期限,存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到15年时间,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证券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份额,若大量赎回后基金份额规模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规模,开放式基金会被要求清盘。

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规模是固定的,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增加发行。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随时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随之增加或减少。

3.基金份额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在证券交易场所出售给第三者,其交易在投资者之间完成。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后,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或其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绝大多数开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的交易在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或其机构之间进行。

4.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除了首次发行价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折价交易现象,其价格并不必然反映单位基金份额的净资产值。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每一基金份额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单位份额净资产值加一定比例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单位份额净资产值减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其交易价格不受市场供求影响。

5.基金份额净资产值公布的时间不同。封闭式基金一般每周或更长时间公布一次份额净资产值,而开放式基金一般是每个交易日连续公布。

6.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在封闭期内基金规模不会减少,因此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地在预定计划内进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份额可随时赎回,为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变现,所募集的资金不能全部用来进行投资,更不能把全部资金用于长期投资,必需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组合中需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

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是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两类间接投资工具,它们都具有集合投资、分散风险、专家理财的特点,但在金融产品的交易成本、流动性、风险特征方面它们是有明显区别的:

1.交易成本不同。封闭式基金只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股票的买卖交易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无需缴纳印花税,只需缴纳最高0.3%的交易佣金,进出一个来回最高只需支付0.6%的交易成本。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是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交易对手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需要缴纳1.5%的申购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赎回需要缴纳0.5%的赎回手续费,申购、赎回一个来回投资者需要支付2%的交易成本。由此可见,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成本明显低于开放式基金。

2.流动性不同。封闭式基金和股票一样是实行T+1交易制度的。投资者当天买入封闭式基金,基金份额当晚过户到投资者账户,次日即可出售已购入的基金份额。当天出售的封闭式基金其成交金额虽然次日才能提现,但卖出委托确定成交后其成交金额可立即用于购买其它证券。开放式基金的份额在投资者有效提交申购指令后T+2日入账,即当日申购某只开放式基金,申购日后的第2日其份额才能入账,其份额才能抛售。投资者赎回开放式基金,其资金到账时间也比较迟,一般需要4~7个工作日。由此可见,封闭式基金份额入账的时间和资金到账的时间明显快于开放式基金,其流动性明显更强一些。

3.风险不同。根据一般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封闭式基金至少要保证20%的债券投资比例,其投资股票的比例最高只能达到80%。而一般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开放式基金只需要保证5%的债券投资比例,其投资股票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95%。股票是高风险的投资工具,股票的投资比例越高,投资者的投资风险越大。由于封闭式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略低,其投资风险也略低于开放式基金。四、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投资绩效对比分析

由于封闭式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略低,从理论上来讲,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收益要逊色于开放式基金。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封闭式基金无论是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在西方成熟证券市场,封闭式基金都存在广泛的折价交易现象。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一定程度上低于其单位净资产值。由于我国封闭式基金到期一般都采用封转开的处置方式,如果投资者以折价的价格买入封闭式基金,然后一直持有到期,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可自然获取交易价格向其净资产值回归的差价收益。如果考虑这部分差价收益,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收益可以和开放式基金相媲美。

笔者对2007年年底前19只封转开基金的收益情况进行了实证分析,该实证分析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上:(1)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起始日都是2005年12月31日;(2)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都是长期投资,即封闭式基金购入后一直持有至退市日或份额转换日;(3)由于封闭式基金是股票型基金,所以可以直接将封闭式基金的收益率和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收益率进行对比;(4)不考虑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手续费,也不考虑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手续费。实证分析的结论如下:

1.如果在封转开基金的退市日出售封闭式基金,19只基金中除了基金兴业、基金同智、基金裕元、基金金鼎之外,其余15只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都超过了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而基金兴业、基金同智的收益率较低是有原因的,因为这两只基金的封转开没有先例可循,它们在封转开之前股票仓位比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明显要低,较低的股票仓位直接导致了较低的投资收益率。

2.如果将封转开基金持有至基金份额转换日(封闭式基金份额转换为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日期,一般按封闭式基金的单位净资产值转换,如当天单位净值为3.6690元,1份封闭式基金可转换为3.6690份开放式基金),19只基金中除了基金兴业、基金裕元之外,其余17只封闭式基金的投资收益率都超过了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

3.总体来看,随着时间的延续,封转开时间越迟的基金其投资收益率越是高于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比如:基金兴业2006年8月8日终止上市时,其投资收益率30.69%,低于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14个百分点;基金普华2007年4月24日终止上市时,其投资收益率251.49%,高于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74个百分点;等到基金兴安2007年11月21日终止上市时,其投资收益率414.07%,高于同期所有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151个百分点,封闭式基金和股票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收益率的差距越拉越大。

4.封转开基金持有至基金份额转换日的平均收益率为266.77%,持有至退市日的平均收益率为234.46%,封转开基金持有至基金份额转换日的平均收益率要高出32个百分点,虽然这里面有12个百分点要归功于大盘的上涨(同期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平均收益率提高了12个百分点),但是还有20个百分点的收益率要归功于封闭式基金市场价格向其净资产值的回归,因为封闭式基金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资产值转换为开放式基金的。

综上所述,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相比,其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强,风险低,由于封闭式基金折价的存在,长期投资封闭式基金不但可以获取指数上涨带来的封基价格上涨收益,还可以获取其价格向其净资产值回归的收益,其总收益大体高于同期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收益,所以封闭式基金的投资价值要更胜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一筹。封闭式基金更值得广大投资者投资。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汉语中的私募基金一词在英语中并没有相应的词与之对应。英语中的“privateIyofferedfund”虽也可以翻译成私募基金,但是人们仅在美国的一些文件及关于私募性投资公司的最终文件中发现了类似说法。在其他场合中并未发现。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所谓“私募基金”一词是中国的独创,它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是指通过不公开的方式,面向少数特定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其本质特征在于其募集方式的不公开性。从此概念可以看出,私募基金并非是地下的非法的不受监管的基金,私募的“私”在这里仅仅是指它在募集方式上的非公开性。

按照对象划分,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主要投资于非上市流通的公司股权或项目;后者主要投资于可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上市公司股权及其衍生品或其他有价证券。本文仅讨论后一类私募基金的发展问题。

一、我国私募基金的产生背景及必要性

尽管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在国外已有很长的发展历程,但它在我国引起关注却是1999年前后的事,因而它是一个新事物。我国投资基金业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产生的,由于它的出现是适应当时的投资体制改革,为一些地方投资项目筹集资金并从事部分证券投资,故最初的基金都是公募的或者说是公开发行的,监管机关也未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做严格限制。即使1997年***证券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至以后据此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也都是公募基金。此前,人们并没有感到私募基金的存在或必要。只是在《投资基金法(草案)》起草过程中,由于起草中按以投资对象划分的基金类型(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进行统一立法遇到尖锐矛盾而改按基金资金募集方式进行规划时,人们才意识到:原来基金中还有这样一个方便而灵活的投资方式可供选择,随之在学界和媒体上逐渐形成一个讨论高潮。

私募基金在我国产生的必要性。首先,自1984年开始进行的投资体制改革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经济开始进行战略转移,要从某些领域退出,这些国有投资退出的领域,需要有新的机构投资者替代国家退出以后的投资主体缺位。其次,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对科技投入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继续进行必要的科技基础投入,另一方面,鼓励民间各类投资者积极投资于科技领域。与此同时,风险投资业在我国迅速发展,这两方面民间资本需要有比较方便的形式进入高科技投资领域。第三,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培育更多的机构投资者,以调整我国证券投资者结构,取得合法地位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直接冲击公募基金的垄断地位,给开放式基金带来竞争压力,促进了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第四,由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关保险机构集中了相当数量的保险资金,这些资金用于有关保障事业的同时,尚有部分闲置,且希望投资于收益较稳定的市场品种,以实现保值增值,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事业。第五,改革开放使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积蓄逐渐增多,而银行利率多次下调和储蓄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又使部分人不愿将积蓄存入银行,希望寻求增值更快的投资方式。以上情况说明,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国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要性。

我国的私募基金,自资本市场设立以来就在民间以委托理财协议的形式悄然发展。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管理人队伍日渐壮大,投资理念更加成熟,民间财富迅速增加,对私募基金的需求不断扩大,亟需法律予以承认。但是,众所期盼的《投资基金法》被《证券投资基金法》所取代,新法也完全删去了草案中关于私募基金的内容,这使得我国目前市场上被称为“私募基金”的投资工具,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地位,使得私募基金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对于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有单独的立法,但该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私募的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中“公开发售”的限定,正是针对私募基金而言的,明确表明整部法律都是不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而在《公司法》、《信托法》与《证券法》中同样找不到专门针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条款。

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当前私募基金不得不以理财工作室、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名义存在,在法律上没有取得“准生证”。虽然目前我国私募基金规模庞大,已远超公募基金,民间的委托理财活动也开展得如火如荼,但由于私募基金未取得合法地位,导致相关主体不合格,一旦发生争执,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影响社会稳定,进而也严重制约了私募基金的发展,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国际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这部分将首先被用来支付,以保证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另外一些私募基金只给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费以维持开支(甚至没有管理费),其收入从年终基金分红中按比例提取,这种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相对能够使资本持有人与管理人利益一致。

我国的私募基金由于没有法律地位,除了公开、比较规范的信托计划外,还大量存在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这些机构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私募服务,其运作方式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抵触,特别是基金经理为了吸引公众投资,普遍向投资者承诺“保底分红”。但这一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造成投资人与管理人理财协议合法性的模糊,致使其中潜伏着较大的风险。

由于我国私募基金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导致私募基金没有合法、正常的融资渠道,反倒成为灰色资金聚集的场所:(1)依据我国《证券法》、《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从二级市场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募集的资金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及通过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不得用于证券市场。(2)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者通过公开方式向公众募集资金,这很容易与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混淆;另一方面,也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经济诈骗的工具,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损害很多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严重,操纵股价现象普遍我国的私募基金是市场自发的产物,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我国私募基金处于地下状态,运作极不规范,投资理念不成熟。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或募集到资金,部分管理人承诺高收益,为达此目的,其操作手法多以“短、平、快”为主,投机行为严重,是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的主要推手。

我国私募基金历经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一股重要的力量。人们对于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呼声日渐高涨,因此,给予私募基金明确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加以规制已是刻不容缓。但是我国目前根本没有对私募基金加以管理的经验,因此对海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制度的参考和借鉴应成为当务之急。

目前资本市场发达的美国也没有关于私募基金的明确的法律定义,具体的私募基金是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3节(c)(1)和第3节(c)(7)条成立的。美国的私募基金一方面在其证券法下享受品种、载体、管理人等三重注册豁免;另一方面,美国证监会实施或拟议了注册规则、反欺诈规则、投资者资格规则等加强对其监管。英国私募基金主要是“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和“私人股权基金”。英国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中大多体现了自律和法律监管并用的原则。2000年7月之前,我国台湾地区的私募基金主要是“创业投资基金”,此后,我国台湾地区开始允许契约型的证券类投资基金存在,并从法律上对其募集程序、种类、投资或交易范围及限制、投资运作、资金安全及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私募基金管理和规制模式的基础上,笔者提出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缺失,是阻碍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核心问题。为了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发展,优化我国资本市场的竞争环境,必须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给予私募基金公平的法律待遇,让民间私募基金可以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中参与市场竞争。

明确私募基金法律地位,应以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为基础,没有必要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事实上。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已经为各种法律形式私募基金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范。例如,公司法为设置公司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基础,合伙法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础,另外还有证券法、信托法。因此,目前没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私募基金法。应该针对私募基金可能选择的各种法律形式,制定相应私募基金管理条例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及组织形式与运作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执业资格与条件及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私募基金的业务范围和法律责任等。

合格投资人制度是海外私募基金监管中通行的做法。我国对于“阳光化”的私募基金,为了控制其风险的外部性,对私募基金应设立最低投资额以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资金量和承担风险能力,建立相应的合格投资人制度。在未来制定法律和法规时首先要着眼于规范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个人而言,应该规定自然人是具有一定投资规模、资产数量或其年净收入及与其配偶的共同年净收入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并且对于本年度的净收入有一个达到一定水平的合理预期;对于机构投资者,也应规定相应的投资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的下限;同时要求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

私募基金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募集资金的非公开性,这也是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的主要区别。在我国,投资公司、理财公司等通过公共汽车内外广告、网络等传播途径向公众进行一般性广告宣传是经常可见的。因此,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发行方式限定的经验的基础上,应明确规定:在私募发行中,要约或销售都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一般性引诱或广告的方式。禁止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广告、文章、通知或其他宣传品,或者以促销为目的举办任何会议等。

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于公募基金要宽松得多。但是,基于我国私募基金市场发展历程较短,且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应强化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应在立法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其募集对象——投资者和基金监管部门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主要是公开其资本、资产负债规模和结构。

第二,在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私募基金存在的风险,如在每年出具的年报和每季度出具的季度报告中,除了报告常规内容以外,尤其要讲明原来投资目标同实际收益的差异;要向投资者描述投资对象所属市场的现实情况、面临的风险和机会以及基金管理人准备如何应对市场变化的投资策略。这样可以让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员和基金所投资的市场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和把握,从而有利于投资者对管理人道德风险的防范,同时,也让投资者对将要承担的风险做好心理准备。

国外对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一般并无严格的资格限制,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种法人,唯一的限制是发起人主要成员不得是曾经因有欺诈行为而被证券交易委员会勒令不准担任发起人的情形。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等原因,我国应对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资格、市场准入做出严格限定,建立私募基金发起人、管理人资格审查和注册制度。

私募基金收益分配的模式,可以分为管理人领取固定管理费用模式、收益分成模式或者固定管理费用加收益分成模式等。私募基金可以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而选择其中的一个收益分配模式。但针对我国存在的“保底收益”约定,不论是选择那一种模式,都应该禁止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承诺“保底收益”。如此,才能对私募基金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影响,一方面保持了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竞争的优势,另一方面作为业绩激励的一种方式使私募基金经理更加全心负责地选择投资组合,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七)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加大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创造良好的基金业发展环境

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做空机制、信息披露不规范、违规操作依然存在、处罚不合理、监管不到位、执行不力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度建设来完善。发展私募基金,让私募基金合法化。目前最大阻力来自于私募基金投资不受限制,扰乱市场秩序。因此,在制定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时,一方面要缩小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的影响范围,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所有投资者都是平等的,都不能违反相关证券法律规定,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处罚,私募基金当然也不例外,但与此同时也不应该受到法律法规的歧视。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

1.1 投资基金的内涵

投资基金由“投资”和“基金”两个词构成。投资。根据《辞海》其含义为“通过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为获取利润而投放资本与国内或国外企业的行为”;根据《朗文现代英语词典》,投资是指以得到更多的货币为目的,而将货币运用于某一预期可以增值对象的行为。通过以上考察可知,我国对于“投资”一词的定义比较保守,其只将投资对象定位于企业。投资手段限定在股票与债券。这显然与国外的定义或者现实生活中大家对于投资的理解有较大差距。因为,我们除了投资于企业外还可以直接购买某些物品以期待其升值,如投资于古董。购买黄金等等,这些都不涉及投资于企业。投资工具也并不限于股票与债券两种工具,我们还可以购买,如期货合约、权证等金融衍生品。因此。按照《朗文》的解释,将“投资”定义为“为获得更多货币,而将货币运用于某一预期可以增值对象的行为”更为合理。重点在于强调投资的目的——获得增值。

关于“基金”的定义,根据《辞海》是指具有特定用途的物资和资金。根据《朗文现代英语词典》,基金是指用于某一特定目的而集合起来的货币。从上述两定义来看,两者并没有多大的差别,核心都在说“用于某一特定的目的”。

综上分析,投资基金是为获得更多的货币,将集合起来的货币运用与某一预期可以增值的对象的投资工具。通过这样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一个集合起来的资金并不是以获得更多的货币为目的的话,那么就不能称之为投资基金,我们暂且称这种集合起来的资金为“非投资基金”。这样的基金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其实也有很多,如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儿童基金等等。

1.2 投资基金的性质

(1)投资组织说。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以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织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起所持有的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这种学说脱胎于英国的信托法传统,基金最初在英国发展起来时,使用的是信托法律关系,通过信托契约将分散的资金集合起来。而这种契约的形式,它既不是合伙,更不是公司,因而使用了投资组织这样的定性,正如《大英百科全书》所做的那样一直将投资基金定义为“金融组织”。但是,随着现代基金业的发展,基金除了是契约式以外。还可以是有限合伙式或者是公司制。因而继续将投资基金定位于投资组织并不合适。

(2)投资工具说。投资基金就是汇集众多分散投资者的资金,委托基金管理专家进行统一的投资管理,为众多投资者谋利的一种投资工具。

(3)投资方式说。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形成独立的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基金持有人按其说持有的份额享受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基金投资方式。该说是一种典型的管理人中心主义的观点,其从管理人的角度出发,通过考察投资基金运作的具体方式和流程,得出投资基金对于管理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的意义。但该定义未从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架构说明基金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尤其没有从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角度确立保护投资人权益这一立法的根本宗旨。

(4)资本集合说。投资基金是指由众多投资者缴纳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他人按照投资组合原理投资于证券,投资收益按照出资额由投资者共享,风瞪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该学说与投资工具说有异曲同工之妙。用“资本”一词概括了投资基金投资以获得收益的本质。充分肯定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此外,通过“集合”一词有强调了投资基金的组成形式与独立性。也即投资基金是汇集众多人的小额资金,以形成一个独立于投资者的集合财产。由专业的基金管理者进行投资这样的特性。因而此学说既反映了投资基金的本质(即投资以获益)又反映了投资基金的特点(汇集分散资金、形成独立财产、交由专家投资)是定义投资基金较为可取的一种学说。

因此,我们可以将投资基金进一步定义为:由众多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专家进行投资,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

我国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最早出现“产业投资基金”一词的是1995年***颁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颁布该法规的背景是,大约从1980年中后期开始。有些投资者在境外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组建并筹集资金,然后以外商直接投资的名义投资予国内企业。这些资金一般都在名称上冠以“中国xx产业投资基金”。此后又出现了很多诸如“中国航空基金”“中国水泥基金”等等专注于某一行业的投资基金。***为了规范这种投资行为,出台了上面的《办法》。“产业投资基金”这一名称也由此进人了法律研究者的视野。但通过上面的考察可知,“产业投资基金”一词不过是实务中的惯称。查阅中西方相关法律,除此之外并没有,或可以译为“产业投资基金”的词汇。不过,西方金融工具中有“privateequityfund”一词,即我们通常所称的pe,现在我们一般翻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是,对于该词的翻译理论上有争议。“private”有人认为应译为“私人”而不是“私募”。因为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容易让人误解为这类基金只能是私募,而事实上,这里所谓的“私募”是从基金投资的对象为私募股权,而非公开交易的证券而言;基金本身也是可以公募的。因此,要注意区分这里所用的“私募”与作为基金募集方式的“私募”是不同的。另外,关于“equity”有人认为应译作“权益”更为合理,因为译为“股权”可能把可转债、房地产等一系列资产投资对象排除在外。由于本文重点在于理清楚各概念之间的关系,因而仅指出名称翻译上存在的问题,至于到底翻译为什么名称更好,还是另用一个新的名称这里暂不讨论,以免将问题复杂化。因此本文中仍使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译法,从以上分析中可知——股权投资基金这一名词产生之初就与“私募”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存在什么“公募股权投资基金”。这里再次强调一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私募”指基金投资对象为私募股权,而不是指基金本身的募集方式。

那么,产业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境外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与境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办法》中规定,基金的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为封闭式,基金凭证不可赎回。其存续期不得少于十年。上述规定,结合上投资基金的设立方式、资金来源、投资对象及运作方式等方面考察,正如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曹征远所说“产业投资基金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一回事,都是在投资负债表股权一侧的,产业投资基金这本身是中国创造的概念”

“创业投资”源于国外的“venturecapital”一词。“ven—ture”字面解释是“冒险行为“冒险事业”之义,但在这里特指“创业这种冒险的行为”。有人将“venture—capital”译为“风险投资”,是一种混淆。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前款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势力的处于创造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该定义较广泛地定义了创业投资行为,即凡在一企业公开上市前所获得的股权投资都属于创业投资,其与产业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关系如前所述——创业投资基金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一部分。

要区分这两者需要先区分这样两个概念——“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如上文所述,“创业投资”来源于英文“venturecapital”,而“风险投资”则源于——“riskcapital”。这两个词描述了不同的含义,“venturecapital”特指“创业这种冒险的行为”;而“riskcapital”则是从资本安全性角度,一般在描述某种资本的风险属性时使用。与“riskcapital”相对应的是“securitycapital”(安全资本或安全投资),而与“创业投资”相对应的则是“非创业的投资”。所以这两个语词一个是从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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