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交易规则汇总(值得收藏)
最近有股东来咨询大宗交易规则,说实在大部分券商朋友也很难讲清楚,百度搜索出来全是乱七八糟内容,不是想要的。索性在这里把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新三板关于大宗交易制度法规全部查一遍。先来个全文版本汇总,后期沣创在整理简洁图表版汇总。
因为科创板、创业板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与大宗交易存在一定相似性,故在这里一并汇总。
相关法律法规
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暂缓实施条文
3、《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
4、《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5、《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6.2.1 投资者可以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买卖科创板股票。
6.2.2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本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6.2.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本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6.2.4 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向会员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
收盘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6.2.5 本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接受交易参与人的收盘定价申报。
收盘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营业部代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6.2.6 通过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份),且不超过100万股(份)。
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6.2.7 收盘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6.2.8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本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6.2.9 每个交易日9:30至15:05,收盘定价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的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收盘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申报数量。
6.2.10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量、成交金额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
6.2.11 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竞价交易执行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5.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5.2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5.3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3.5.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已成交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证券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已成交最低价的孰高值。
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均价=已成交金额/已成交股数。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5.5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5.6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本方及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成交确认前申报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3.5.7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3.5.8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5.9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即时公布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5.10本所在每日交易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5.11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5.12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以下创业板适用:
3.6.1创业板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创业板股票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当日收盘价对盘后固定价格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2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盘后固定价格申报当日有效。
3.6.3投资者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创业板股票的,应当向会员提交盘后固定价格委托指令。盘后固定价格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3.6.4会员等交易参与人的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深股通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经纪商代码、买卖方向、限价、数量等内容。
3.6.5买入限价低于收盘价或卖出限价高于收盘价的盘后固定价格申报无效。
3.6.6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盘后固定价格申报的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3.6.7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期间,本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盘后固定价格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3.6.8每个交易日9:15至15:05,盘后固定价格申报不纳入即时行情;15:05至15:30,盘后固定价格申报及成交纳入即时行情。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收盘价、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数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买入或卖出的实时未成交申报数量。
3.6.9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成交量、成交金额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股票当日总成交量、总成交金额。
3.6.10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减持股份的,视同通过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3.6.11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纳入深股通额度控制,当日额度在本所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使用完毕的,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停止接受当日后续的买入申报,但仍接受卖出申报。停止接受买入申报的,当日不再恢复,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
3.6.1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会员进行大宗交易。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会员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3.6.3本所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6.4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3.6.5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3.6.6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7本所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3.6.8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八十二条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第八十三条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进行大宗交易。
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八十四条全国股转系统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五条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八十六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无前收盘价的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应当在当日最高成交价与最低成交价之间。
第八十七条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第八十八条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大宗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上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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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股市中的大宗交易问题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的修订说明“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依现行交易规则规定,调整大宗交易成交价格限制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加上述条文后,原《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品种和最低限额”,予以删除。
证券如何交易大宗交易,大宗交易的金额与数量有何规定?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什么是大宗交易?有哪些规则?流程是怎样?-三个皮匠报告
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多种证券交易方式,由于机构投资者比例不断增大,大宗交易的需求日益增加。那么,什么是大宗交易呢?有哪些规则?交易流程又是怎样的?本文将具体梳理。
1.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又称大宗买卖,概念最早由AlanKraus和HansR.Stoll在1972年提出,他们将大宗交易定义为: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且由由交易双方在当日该证券交易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确定成交价格,双方协定后经由交易所确定成交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系统下,通常机构投资者可选择三种委托方式。一是一般委托,这种交易方式对投资者每笔委托申报数量没有设置上限,投资者通过一般委托交易方式,不需要事先找到交易对手,但无法事先知道成交时间和成交价格。澳大利亚和东京证券市场允许此种交易方式。二是隐藏式委托,也称为冰山委托,是指投资者在进行大宗交易时,为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将大单自动拆为多笔委托进行交易。臣黎和澳大利亚证券市场允许此种交易方式。三是一般配对交易,如果投资者提前就找到交易对手成交价,则该种方式为配对交易。
专用交易系统包括大额交易系统和盘后交易系统,由系统按申报数量进行撮合成交。德国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台湾证券交易所都采用这种交易方式。
这种交易方式要求会员进入交易所系统进行转帐交易或由会员自行转帐交易。
场外市场交易是其它交易方式的补充,如东京、韩国存在场外交易方式。
当前,我国沪深交易所大宗交易规则在进入门槛、交易时间、交易场所、申报价格限制、价格申报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有所不同,具体交易规则如下图所示:
个人与企业法人交易流程不同:
个人客户需提供资料如下:
(1)客户身份证原件、证券账户卡(如遗失,可以到营业部柜台补打),就近到华泰证券营业部开户,办理三方存管:深圳股东账户到原账户所在营业部转托管,上海股票账户撤销指定交易。
备齐以上资料后营业部柜台办理大宗交易手续。
法人客户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5)公司开户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
备齐以上资料后于营业部柜台办理大宗交易手续。
以上梳理了大宗交易的定义、方式、规则及流程,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行业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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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必读】|大宗圈
本细则摘自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大宗交易制度的建立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者结构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突出表现为机构投资者比例日益提高,逐渐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为了提高市场对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满足机构投资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解决机构投资者大额交易所遇到的成本高、流动性差等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8月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对敲交易暂行规则》,于2002年2月和2003年8月先后制定和修改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大宗交易细则》”),初步奠定了深圳证券市场建立多层次交易机制、构建多样化交易平台的基础。
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者在深圳证券市场进行大宗交易的便利性,本所在广泛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在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对大宗交易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将原《大宗交易细则》纳入到新《交易规则》,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二、新《交易规则》与原《大宗交易细则》的比较
(一)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
原《大宗交易细则》中只允许进行单一证券品种大宗交易,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壮大发展,为了满足机构投资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大宗交易的灵活程度,新《交易规则》允许证券品种组合大宗交易。
1.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2.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3.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同时,为了活跃我所债券、债券回购大宗交易,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新《交易规则》适当降低了这两个交易品种大宗交易单笔买卖的最低笔数和限额。单笔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延长交易时间
原《大宗交易细则》中规定,大宗交易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到15:30之间采用盘后交易的方式进行。为了提高大宗交易的便利性和,新《交易规则》延长了大宗交易时间。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15:30。
(三)放开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新《交易规则》中大宗交易制度的有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大宗交易有关内容见新《交易规则》第三章第六节。
(一)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标准
新《交易规则》第三章的3.6.1对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二)大宗交易时间(3.6.2)
新《交易规则》3.6.2规定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11:30以及13:00-15:30。
(三)大宗交易成交价格(3.6.4)
1、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四)大宗交易的申报
新《交易规则》3.6.3规定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1、意向申报
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券代码■买卖方向
■证券帐号■本方席位号
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对于不明确价格的,申报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愿意以规定的最高价格卖出;对于不明确数量的,申报方应当明确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限额成交。
2、成交申报
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分别通过各自委托会员的席位进行。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券代码■交易数量
■证券帐号■买卖方向
■交易价格■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新《交易规则》3.6.5规定: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五)成交确认
新《交易规则》3.6.6明确了成交确认时间:
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六)大宗交易公开信息
新《交易规则》3.6.9对大宗交易公开信息作如下规定:
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七)大宗交易行情
新《交易规则》3.6.8明确了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八)足额的钱券要求
新《交易规则》3.6.7规定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报价和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九)其他要求
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并履行相应的清算交收义务。大宗交易成交后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有关大宗交易参与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进行虚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本所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大宗交易用户申请
拥有本所席位的会员机构均可申请大宗交易用户资格;目前一个席位可以申请一个交易用户,实行集中报盘的营业部可以共用集中报盘席位名下同一个大宗交易用户。
会员单位申请大宗交易用户,须由会员授权代表统一通过本所网站“会员业务专区”办理,具体办理方法请查阅本讲义附件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
一、大宗交易系统架构
(一)大宗交易系统架构图(略)
(二)大宗交易系统组成
大宗交易系统由三部分组成:券商端系统、通信及前端处理系统、后台业务处理系统。
1、券商端系统
由开展业务的券商各自负责。仅需配置一台PC终端,确保该PC终端能连接上通信公司的INTRANET服务器和身份认证服务器,即可进行大宗交易的各项业务操作。
2、通信及前端处理系统
由深圳证券卫星通信公司负责。由券商与交易所间的现有物理通道、通信公司现有的身份认证服务器和通信公司建置的INTRANET服务器组成。
3、后台业务处理系统
运行于TANDEM主机的大宗交易系统,由深交所系统运行部负责,实现大宗交易业务有关规则。
“会员业务专区”系统,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负责,供券商进行网上申请、注销大宗交易用户及大宗交易权限等操作。
二、大宗交易系统特点
1.对券商而言,业务开发费用低,仅需一台PC终端和一张CA证书即可
2.安全性高,券商端INTRANET、CA认证、用户密码验证;通信系统物理通道属专有通道;交易所TANDEM主机的高可靠性保证后端业务处理的可靠性
3.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以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4.依据与集中竞价市场相同的前端监控原则,在必要时对大宗交易成交申报进行股东代码检查和股份监控
5.与集中竞价市场进行数据共享
6.委托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时间为15:00至15:30。大宗交易成交申报配对成功的记录(业务类别为1B、1S)已通过SJSHB.DBF回报给券商技术系统,相关券商也可在闭市后下载成交回报库、申报委托库、意向行情库
7.根据大宗交易需求而规划设计,相对独立于现有交易系统,系统功能的增加、变更均不影响券商原有系统的交易
8.具有较强的扩展性和灵活性,可根据市场需要为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三、大宗交易系统业务处理逻辑
(一)意向申报业务处理
意向申报为大宗交易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券商收到投资者的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委托后,在大宗交易时间内,通过INTRANET通信系统向交易所下达意向申报委托记录。交易主机收到意向申报委托后检查委托是否符合大宗交易规则,若不符合则自动撤单;有效的意向申报信息则实时向当日所有参与大宗交易的券商广播。对于自动撤单,投资者可查询到具体的撤单原因,后文中将有对自动撤单相关内容的详细描述。
(二)成交申报业务处理
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采集大宗交易市场信息、协商并达成交易的一致协议后,委托券商在大宗交易时间内,以成交申报委托的形式向交易主机申报。交易主机收到成交申报委托后,先检查委托是否符合大宗交易规则,若不符合则自动撤单;有效委托则与对方委托进行配对,若有一方委托无效或不匹配,则双方委托均自动撤单,大宗交易成交申报配对成功的记录已通过SJSHB.DBF回报给券商技术系统,相关券商也可在闭市后下载成交回报库SJSBTHB.DBF。
四、TANDEM主机端大宗交易系统的委托合法性规则
(一)意向申报委托合法性规则
a、大宗交易业务规则要求
TANDEM主机端大宗交易处理系统在收到通过通信公司传送来的意向申报委托时,先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大宗交易业务规则,即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委托,做自动撤单处理。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1.席位合法性
席位代码必须是有效的,席位必须具有大宗交易资格。
2.证券代码合法性
证券代码必须有效,证券不能是停牌证券或上交所挂牌证券。
3.价格合法性
检查委托申报价格是否是该证券价格档位的整数倍;对于不明确价格的,则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者愿意以规定的最高价格卖出。
4.数量金额合法性
意向申报数量或金额之一必须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针对相应证券种类的数量金额最低额度要求;对于不明确数量的,则表示愿意以规定的最低限额成交。
5.证券组合合法性
A股组合可包括主板和中小板股票,基金组合可包括封闭式基金、LOF和ETF;债券组合可包括国债、企业债和可转债(不包括债券回购);证券组合意向申报单笔数量与总金额必须同时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针对相应证券组合的单笔数量、总金额最低额度要求;证券组合意向申报必须明确委托数量与委托价格。
b、委托流水号格式规范
考虑多个营业部共用同一个席位的情况,为区分同一个席位下的不同营业部,要求委托流水号的前两位为营业部识别码。
同一席位的任意两笔委托之间,委托流水号必须互不相同。所以,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必须为集中竞价市场未用的委托流水号,而且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也必须互不相同。同一席位下,如果两笔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相同,则系统将后送达的委托视作重复委托,直接丢弃且不予以回报。
c、最大申报数量限制
由大宗交易系统接口定义限制,大宗交易意向申报委托数量最大不能超过999,999,999股(份、张)。
(二)成交申报委托合法性规则
1、大宗交易业务规则要求
TANDEM主机端大宗交易处理系统在收到通过通信公司传送来的成交申报委托时,先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大宗交易内容,即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则要求的委托,做自动撤单处理。检查内容具体包括:
a.席位合法性
席位代码必须是有效的,席位必须具有大宗交易资格。
b.证券代码合法性
证券代码必须有效,证券不能是停牌证券或上交所挂牌证券。
c.价格合法性
检查委托申报价格是否是该证券价格档位的整数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协议转让无价格涨跌停限制,无涨跌停价格限制的其他证券委托申报价格必须在该证券当日闭市行情中的最高价与最低价之间或者昨日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有涨跌停价格限制的证券委托申报价格必须在该证券当日的涨停价与跌停价之间;成交申报委托必须明确价格。
a.数量金额合法性
成交申报数量或金额之一必须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针对相应证券种类的数量金额最低额度要求;成交申报委托必须明确数量。
b.证券组合成交申报合法性
A股组合可包括主板和中小板股票,基金组合可包括封闭式基金、LOF和ETF;债券组合可包括国债、企业债和可转债(不包括债券回购);证券组合成交申报单笔数量与总金额必须同时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针对相应证券组合的单笔数量、总金额最低额度要求;证券组合成交申报必须明确委托数量与委托价格。
2、委托流水号格式规范
考虑多个营业部共用同一个席位的情况,为区分同一个席位下的不同营业部,要求委托流水号的前两位为营业部识别码。
同一席位的任意两笔委托之间,委托流水号必须互不相同。所以,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必须为集中竞价市场未用的委托流水号,而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也必须互不相同。同一席位下,如果两笔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相同,则系统将后送达的委托视作重复委托,直接丢弃且不予以回报;如果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委托的委托流水号与集中竞价市场委托的委托流水号重复,若有配对成交,则在券商柜台系统股份资金清算过程以委托流水号为依据的情况下,这一股份资金清算过程将受到影响。
3、最大申报数量限制
由大宗交易系统接口定义限制,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数量最大不能超过999999999股(份、张)。
4、配对有效性原则
成交申报委托进入TANDEM主机系统之后,系统为该笔申报寻找配对的申报。如果与该笔成交申报配对的申报已经报送到TANDEM主机系统,系统对两笔申报进行配对处理;如果该笔申报的配对对方尚未到达,则该笔申报滞留在系统中等待与之配对的申报到达。系统判断成交申报A、B互为配对对方的原则是:
1.A申报席位号=B申报对方席位号,并且
2.A申报对方席位号=B申报席位号,并且
3.A申报成交约定号=B申报成交约定号
也就是说,成交申报双方在经过洽谈明确数量和价格之后,应商定一个长度小于6位的数字字符串作为成交约定号,以该成交约定号作为成交申报双方所在席位之间本笔成交申报的标识。成交约定号对于两个席位之间的每一笔成交申报必须是各不相同的。
TANDEM主机系统找到互为配对方的成交申报委托之后,在配对处理过程中将对两笔申报是否完全匹配进行检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成交申报配对被认为是完全匹配的配对,也就是合法的配对:
1.证券代码一致
2.买卖方向(即功能代码)相反
3.数量一致
4.价格一致
5.证券组合笔数相等
6.组合规则相同(同为A股组合、同为基金组合或同为债券组合)
合法配对的成交申报被系统确认,即时生效;配对失败则配对的两笔委托均被系统自动撤单。
5、成交申报委托前端监控
为了防止大宗交易成交申报卖空或成交挂帐的风险,要求券商成交申报的股东代码必须有效,并且席位和股东的卖出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其拥股数量。深交所必要时对上述内容进行前端监控,监控的原则与目前主板集中竞价市场保持一致,具体内容为:
1.股东代码合法
股东代码必须有效;A股股东帐户不能买卖B股及其衍生证券,B股股东帐户只能买卖B股及其衍生证券,证券基金帐户(以001开头)只能买卖基金和国债现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股份可用量合法
席位或股东级的股份卖出数量不能超过其拥股数量。系统对成交申报委托采取席位或者股东级的股份监控,取决于委托证券在委托席位之下的监控级别;QFII投资者在其托管银行席位之下进行股份监控。
3.针对QFII投资者的前端监控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谈话》以及我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参照主板集中竞价市场对GFII前端监控的实施原则,QFII投资者只能从指定的交易席位报盘;并且有一定的交易品种限制,不能交易无二级明细的国债,不能交易企业债、企业债回购、国债回购。
1.席位或股东禁买禁卖监控
当前委托席位或股东没有被禁止买卖当前证券。
2.席位证券经营品种权限监控
席位必须具有交易相应证券经营品种的权限。
3.B股股东国籍前端监控
根据证监会“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境内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之间不得进行B股协议转让。”则B股大宗交易只能在境内账户之间或境外账户之间进行,境内账户与境外账户之间不能进行B股对敲。
五、大宗交易委托自动撤单原因一览表
1、意向申报自动撤单
撤单原因
原因描述
价格错误
组合申报价格为0或
申报价格非价格档位的整数倍
数量非法申报数量非买卖数量单位的整数倍
无效组合同组合委托不满足组合合法性要求
组合已撤单同组合其他委托已撤单
无效席位
席位不存在或
席位无权经营大宗交易
非法证券
申报证券不是非停牌的深市证券
量额不足
组合申报数量为0或
申报数量和金额小于最低数额限制
其他错误因其他原因导致的自动撤单
2、成交申报自动撤单
撤单原因
原因描述
无效账户证券账户无效或
A股股东帐户不能买卖B股及其衍生证券或
B股股东帐户不能买卖非B股及其衍生证券或
投资基金帐户不能交易非基金、国债现货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或信用帐户不能进行回购交易
回购卖空席位拥有的回购虚拟券数量小于卖出委托数量
席位卖空席位拥有的该证券可用股数小于卖出委托数量
股东卖空股东拥有的该证券可用股数小于卖出委托数量
价格过高
交易申报价格超出涨跌幅的上限
价格过低
交易申报价格超出涨跌幅的下限
价格错误
申报价格为0或
申报价格非价格档位的整数倍或
无涨跌停价格限制证券的申报价格超出限价范围
数量非法申报数量非买卖数量单位的整数倍
账户非法QFII账户未登记或未从指定席位报盘或
QFII交易无明细国债或
QFII交易限制品种
无效组合同组合委托不满足组合合法性要求
无对手
配对对手申报到闭市时仍未送达
配对失败
配对双方不满足配对合法性要求
重复约定号
同一对席位之间不同成交申报必须使用不同的成交约定号
组合已撤单同组合其他委托已撤单
错误约定号
成交约定号不为长度小于6位的数字字符串
无效席位席位不存在或
席位无权经营大宗交易或
席位无权经营相应证券品种
禁买禁卖
席位或者股东禁止买卖当前证券
非法证券申报证券不是非停牌的深市证券
量额不足
申报数量为0或
申报数量和金额小于最低数额限制
国籍非法
境内B股账户与境外B股账户之间不能进行B股大宗交易
其他错误因其他原因导致的自动撤单
【免责声明】文章来源于上市公司等,经本号整理编辑而成。若涉及版权问题,敬请原作者与我们联系。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号无关。本号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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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债券大宗交易单来自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女曲微议)。
C解析:[正确答案]C[专家解析]债券大宗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债券大宗交易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来自不低于()。
C解析:[正确答案]C[专家解析]债券大宗单笔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
大宗交易规则?
你好,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法规】对于大宗交易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时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
【规则】
1、上交所规则
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 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
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深交所规则
1、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
2、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 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2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
【影响】出现大宗交易意味着出现大宗交易榜单上的股票,其后几天的走势大多数是涨的,而且很多是凶猛地上涨。可以这么理解,大宗交易的买家大多是炒家,也就是常说的庄家。他们在正常二级市场上吸筹有的时候很难,通常吸筹成本很高,所以在大宗交易市场吸筹就相对简单了,还能有折扣。买进来当然不是为了亏钱,所以在走势上往往会有一波强劲上扬走势。
股票大宗交易怎么操作:大宗交易 如何交易?在哪交易?有什么规则限制吗? | 磐石财经(磐石量化)
1、柜台委托;
(温馨提示:自助操作大宗申报,您需在交易时间带上身份证、证券账户卡、银行卡及资金账户卡到开户营业部开通大宗交易权限。目前部分品种不支持自主委托,品种明细可咨询营业部。)
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深交所规定: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深交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一)交易双方场外达成初步意向(也可在系统内发布交易信息),并记录证券名称、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方席位号、约定号(6位数字)等信息。
(二)交易双方在交易时间内到各自证券营业部,填写大宗交易委托单,由营业部大宗交易经办人员进入大宗交易系统,并按照委托单内容操作。
(三)交易系统核实该大宗交易符合相关条件后确认交易、划拨证券和资金到交易对方账户,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该交易信息。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有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者当日竞价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扩展资料:
另外,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大宗交易(blocktrading),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参考资料:大宗交易_百度百科
你好,交易又称为大宗,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法规】对于大宗交易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时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规则】
上交所规则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深交所规则
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背后盘方和非股东或者高管减持的一种勾当。什么说是勾,因为是不可告人的。。。大小非减持超过股本的百分之5是要被举牌的,就是需要给二级市场发减持公告的,就是平时所见到的股东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你可以想想如果被市场知道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高管正在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利空呢还是利多?,当然是利空,会引起二级市场恐慌。。。
大小非减持之所以要采用大宗交易这种形式背后是有必然逻辑的。。高管或者大股东因为减持造成二级市场恐慌抛售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后果不堪设想,再说一旦引起恐慌抛售,这些人的股票也卖不出好价钱。。由于大宗交易是盘中或者收盘后的一次性倒货而且转让价格可以事前约定或采用盘中价收盘价,在成交价格方面并不会影响当天个股价格涨跌,这样内幕交易可以藏匿于无形。。
大小非解禁在二级市场减持一月之内是不能超过1%的,如果减持超过1%是需要公告的。如果一个股东持有股票数量超过20%以上,你让这些大小非按照政策减持,几次公告下来股票就跌的不成样了。。但是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票可以一次性转让不受比例限制。同时成交量会计入当天成交当中,会造成当日放量,在技术上给人一种买方市场旺盛的技术假象,类似对倒诱惑人气。。。
大小非们减持的时候如果对当前股价不满意,感觉这个价位出货没人接盘而且获利不大,,肿么办呢,可以找接盘方,把股票打折倒给接盘方,然后让他们把股价做上去,这样自己既能获利又能找到人气把股票出了套现。因为这些原因接盘方和大小非的股东们开始狼狈为*,开始干材烈火。。。。。
接盘方一般操盘前会给大小非们做一个分阶段减持计划,约定好转让的目标价位,把大小非手里的股票分成几个阶段进行出货,,但是接盘方也会提前考察二级市场人气,如果人气旺盛利于出货那么股东转让股票时的价格可以打折高点,反之低点,,,,总之一般大宗交易转让价格股东会让利八九个百分点,前提是庄家必须把股票做到之前约定的目标位,然后根据这个目标价位,按照二级市场人气制定打折标准。。。
庄家和股东狼狈为*至此,我们这些中小散除了无奈似乎也没什么可说的了,其实不然,庄家和大小非坑壑一气的这个过程有利于中短线的中小散以可乘之机。。。最简单的一个道理,庄家拿了货他也要出掉,换句话说内幕交易实际上可以等同于庄家一次性吸筹,庄家要想获利要想把手里的货出掉也必然要求股价进一步拉升吸引人气,要不然庄家做这些一点意义也没有。。。所以我们会看到市场一些有趣的现象,凡是第二天大宗交易公告的股票,前天一定会大涨,,,后期继续涨的概率也超过了70%
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恰好从侧面证实了大宗交易背后的勾当逻辑,而这种勾当可以推动股市继续上涨的,这应该引起我们重视关心。。。而且现在操作大宗交易靠此为生的私募举不胜数。。。
当天在证券公司开户,第二天就可以通过交易软件进行交易了。
大宗交易(blocktrading),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来自:金猴奋起千钧棒>《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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