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为什么停牌中弘股份停牌原因
经查证核实,中弘股份000979,早就于2017-09-0709:30:00起,因重大事项而停牌;经查证核实中弘股份停牌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种原因:一是因控股股东违法嫌疑遭遇被调查,所持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详见业内点评);二是该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而停牌。附该公司公告如下,仅供参考:★特别提示:重大事项,2017-09-0709:30:00起停牌★最新公告:2018-01-16中弘股份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详见公司大事)★最新报道:2018-01-01中弘股份控股股东所持全部股份被司法冻结(详见业内点评)
中弘股份(000979)股吧(中弘股份(000979)股吧400071) - 东方君基金网
6月20日,就当市场全线反弹时,中弘股份创造了历史之最。当日,中弘股份盘中最触及0.99元,最终以1.02元收盘,成为A股ST制度以来,首只跌破面值的非ST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上市公司将终止上市(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
也就是说,若中弘股份股价继续下跌,并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则其将面临被退市。
翻看中弘股份公告,一条条触目惊心的新闻,让风云君看的可谓是面红耳赤、双目迷离:债务逾期、股权冻结……
风云君好想大声地问一句,中弘股份,这些年你到底经历了什么!?
中弘股份,全称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2010年借壳ST科苑上市,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先来直观地感受一下借壳以来中弘股份(000979.SZ)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及利润情况。
2010年度至2017年度中弘股份盈利情况表:
上市以后,中弘股份历年营业收入波动较大,但毛利率逐年下滑,至2017年度,毛利率已为负数。
2017年度,爆亏-25.37亿元的中弘股份,更被其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其实亏损风云君也是能忍的——只是房地产火爆称这个样子,你也能把毛利率搞成负数,你到底是怎么做到的!
根据会计师披露,导致其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对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导致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证据的投资收益为上图标红四家公司,2017年中弘股份共对上述四家公司(主要为投资管理公司)对外投资36.12亿元。
我们接下来就梳理分析一下,中弘股份在流动资金已相当紧张的情况下,为何还要斥巨资成立联营企业。
1、青岛中商
青岛中商研如意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中商”)成立时间为2017年8月,是由中弘股份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合伙人,同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商研(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按公司公告披露,青岛中商投资中心成立主要目的是通过北京银行向中弘股份另一家子公司“如意岛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而渤海汇金作为优先级合伙人,中弘股份不但要满足其每年的投资收益,还要不可撤销的提供其退出时的差额补足款。
说白了,该投资公司成立就是为了让渤海汇金为公司提供担保贷款!
中弘股份对其认缴出资15亿元,原股东认缴出资总额为60.01亿元,燃鹅,仅仅过了四个月,就有股东变卦了,变更后认缴出资额为35.01亿元。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名字好长,就简称“投资基金”吧)为中弘股份全资子公司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宇天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深圳市华腾资本投资中心共同投资设立的投资基金。中弘弘毅同样作为劣级合伙人,同样的,对于优先级合伙人,肯定要签订一些“不平等条约”,既要保证优先级合伙人能顺利退出,还要满足其日常收益。中弘股份同样为其提供了担保。
风云君通过浏览工商信息发现,投资基金对外仅投资一家公司,名为上海衡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而就在投资基金入股前,衡庆商务咨询原股东正为中弘股份控股母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世隆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更名为天津世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隆资产”)。
根据公司2016年12月公告,该笔投资为中弘股份间接持股全资子公司**中弘永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北京世欣融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10亿元份额获得。但2016年年报中,中弘股份并无该笔长期股权投资,应该是一直未支付。
转眼到了2017年11月,世隆资产原股东除了**中弘永昌外都退出了,**中弘永昌立马找了另外几位“爸爸们”设立新的世隆基金,同时又给“爸爸们”签订了的差额补足协议。
但根据天眼查信息,世隆基金股东还是受让前四位,这是信息又滞后了?
据说这次这不平等条款是为了获得接下来斥巨资61.5亿元所想要获得的两家公司的股权。下图世隆资产对外投资情况:
对于上述几笔投资,反正钱我花了,到底赚了多少钱,我说不准,没审计,更别说因为上边那些“不平等条约”我要补多少钱了!
“实际控制人凌驾于控制之上,在未履行必要审批手续时,支付给海南新佳旅业开发有限公司61.5亿元股权转让款。会计师对此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实际控制人凌驾于控制之上……干了好几年的审计,风云君都没用到过这几个字,今天竟然在中弘股份的报告中看到了,真是开了眼界了!
也就是说这么大笔款项,中弘股份连必要的审批程序都没有!
就在中弘股份年报公布不久后,公司就收到了证交所的问询函,并且截止到现在(经过一次延期)仍未提交回复。证交所在问询函中是如此描述该事件的:
这不禁就让风云君想起了前不久市值风云在分析天马股份非标审计报告时所遇到的同样情形“预付款+投资款”。(养壳人列传|23个跌停惨案:阿基米德级别的壳玩家徐茂栋,和傍个假大款的天马股份)
其实除了上笔预付款外,中弘股份2017年底还有:
2年以前预付的三亚鹿回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款1亿元。
同样性质的还包括:
1年前预付DREAMWORKSANIMATIONL.L.C公司一笔不知为何“业务未完成款项”6,482.54万元;
预付北京阜外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收购前期准备款,业务未完成”3,000万元。
对此,证交所也已要求说明中弘股份与海南新佳旅业及亚鹿回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间千丝万缕的联系。
古龙小说里,小李飞刀的飞刀从没人见过,因为见过的人都死在刀下了。
李寻欢的飞刀出手时,看不到任何动作,只有一道白光,人头落地。
中弘股份承债式收购A&K公司,持股90.5%,形成合并商誉21.61亿元,但无法对合并商誉形成测算依据……
读到这里,风云君的18K氪钛合金狗眼都快瞎了,仿佛看见李寻欢的白光一闪……中弘股份这是拿中国的股民和监管部门当猴耍啊……
在看商誉前,我们先看一下2017年度中弘股份营业收入构成。
嗯,你没瞎,也没看错,传统的房地产业务营业收入为负的3.48亿元!
而中弘股份最终能保持正的营收,就不得不靠新收购的A&K公司,2017年贡献收入金额10.01亿元,净利4,175.21万元。
且不说这10个亿是真是假,反正如果不收购A&K公司,中弘股份别说是净利润亏损了,收入都是负数,简直大开眼界!
说起这次收购故事有点长,简洁的说就是两步走:
首先,中弘股份的亲妈中弘集团还有个香港孙子叫衍昭,2016年9月,衍昭先通过“卖身”筹集了3.35亿美元收购A&K90.5%的股权,最终确定收购价款3.86亿美元;
2017年5月,中弘股份再通过自己的亲孙子NeoDynasty收购了A&K90.5%的股权,最终作价近4.13亿美元。
据说作价是以衍昭取得A&K90.5%股权所支付的价格为基础,加上衍昭为取得A&K股权所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交割至上市公司期间承担的融资成本。
衍昭先通过转让股份加债务重组向两个大佬借了3.35亿美元,1年后收到中弘股份的股权转让款,回购了自己卖出去的股权,实现了自由。
中弘股份呢,则继续向两位大佬借了3.35亿美元,这离4.13亿美元还是差点,差的就由中弘妈妈提供无息借款。
业绩承诺呢?当然有,但您也看到了,这是从自己亲妈手里买的呀,达不到能咋地!
业绩承诺这么说的,A&K2017-2019年扣非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000万、28,000万及35,000万——差的由中弘妈妈做业绩补偿。
而A&K2017年实际净利润仅9,364.0,1万元,差了足足1.16亿元!
经计算,中弘妈妈需要补偿3.86亿元,给真金白银?怎么可能!你当上市公司傻啊!逗你们玩的你们怎么还较真了呢?!
收购的时候我不还借你钱了吗,折合人民币是8.45亿元,补偿款就从这里边扣了!
最终结*大家都知道了,商誉没有计提减值,会计师没有测算依据。
说实话,本来还想好好“赏鉴”一下中弘股份的财务报表,像2017年度房地产收入负数的缘由(据说是销售退回,也是2016年房屋营收44.52亿元,较上年增长245.09%,能不退回吗!)。
但浏览了下公告,感觉没啥必要了,简单罗列下中弘股份内忧外患的现状吧。
1、债务逾期,信用下调
根据公司公告显示,截止至2018年6月21日,中弘股份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累计逾期债务本息合计金额为35.14亿元,全部为各类借款,占2018年一季度披露净资产的42.49%!
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中弘股份各类受限资产合计264.51亿元,占当年经审计后资产总额的58.54%,若剔除商誉30.29亿元,则该比例达到62.75%!
截至2018年4月18日,已被冻结银行账户51个,金额合计2,205.71万元!
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中弘股份资产负债率81.90%,流动比率1.78,速动比率0.55。应付短期借款28.55亿元,应付长期借款140.70亿元,应付债券25.70亿元,应付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83.71亿元,合计278.67亿元!更别说一些尚未入账的借款、费用了!
与之俱来的,大公对中弘股份信用评级直线下调,自2018年以来,信用等级已有AA下调至B。
6月21日,中弘股份发布公告,终止已筹划2年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看来是没有找到合适的融资对象,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截止至2018年6月8日,中弘股份控股股东中弘妈妈,共持有公司股票2,227,657,4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55%,其中2,220,961,822股已经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占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比例为99.70%。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和司法轮候冻结。
中弘股份房地产项目两个主要的销售地区就是北京和海南。然而,屋漏偏逢连夜雨,2017年9月,中弘股份全资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因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如意岛项目三期工程建设中进行填海,被海口市海洋和渔业*罚款3,733.07万元!现在,如意岛度假区项目已停工。
2017年12月31日,中弘股份共有员工987人,较上年2543人下降61.18%。且,2017年12月以来,已有董事、监事在内的3名高管辞职。
其实,对于中弘股份这样的公司,其持续经营能力已存在重大疑虑,本以为其市值应该不高了,估计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壳公司”,但其总市值仍有86亿元……
这不得不归功于股东频繁的“高转送”,2014年每10股转增6股,2016年每10股转增4股。
所以啊,高送转这事还真不是有利无害啊,炒作股价的时候是挺过瘾的,但是到了这时候是不是有点狼狈了啊。
这下好了,就这资质,要么回购股份,但没资金呀,而且估计回购了也得跌;要么找到个高富帅,拯救一下,直接被借壳,就像当年自己借壳ST科苑一样;要么就要眼睁睁的看着股价继续下跌直至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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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ST吉恩、*ST昆机
2018年5月22日,上交所宣布终止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
*ST吉恩和*ST昆机因财务指标不良成为2018年“严格执行退市制度”背景下首批淘汰的个股。
2018年5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ST烯碳终止上市。*ST烯碳2014年、2015年、2016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ST烯碳自2017年7月6日起暂停上市。
*ST烯碳是两市首只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而触发终止上市的股票。
2018年11月8日,深交所决定对中弘股份终止上市,并自2018年11月16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中弘股份由此成为A股史上首个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而退市的上市公司。
2018年10月16日,长生生物主要子公司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违法违规生产疫苗,被*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吊销*品生产许可证、处罚没91亿元等行政处罚。
其违法行为危害公众健康安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触及了相关规定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019年4月9日,上海普天用股东大会投票的方式,决定上海普天是否主动撤回A股和B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交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技术分析(复权图):中弘股份自09年以来,股性非常活跃,基本上在2.50元至5元区间来回拉锯。近期经过回调整理,股价明显受到250日均线3.90元一线的支撑,如果近几天股价回落至3.95元附近可以低吸,止损位设在3.90元。
基本分析:中弘股份主营业务为房地产,房地产明显是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未来业绩预期不是很明朗,建议谨慎对待。
此前,该股票前复权历史*价4.30元,退市前收盘价为0.22元,跌幅高达95%,重仓者血本无归。
按照相关规定,中弘将于2019年3月1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的老三板进行挂牌转让,代码40007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分老三板和新三板。
老三板代码40开头,均为从主板退市下来的股票;新三板代码43开头,是暂时还未满足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小规模高新企业。
有人用股市大妈们熟知的宫廷剧来比喻:老三板是“老年嫔妃混吃等死的冷宫”;新三板是挑选新一批“嫔妃的选秀场”,是创业板的预备队。
老三板股票首日报价区间以在主板市场*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基价,基价的5%涨幅价格作为上限,不设下限,次日实行5%的涨跌幅限制。
老三板股票*小委托买卖单位为人民币0.01元(A股),因此除非首日跌破0.10元,理论上中弘*只能跌至0.10元。不过,0.10元相对于退市前*后收盘价0.22元也腰斩了。
按照规定,老三板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下午三点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每天只有一个价格,流动性差、交易冷清
按照相关规定,老三板的股票如未来解决债务问题,公司运营恢复正常,可申请重新在A股上市。
但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沪深交易所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以来,仅长油5一例退市股票重新上市,中弘想要咸鱼翻生重返A股,概率极低。
2000年,王永红以极低廉的价格在北京五环外的朝阳区常营乡一口气买了600亩土地。
彼时,北京连四环都没有,常营那片土地上还种着高粱、玉米。
彼时房改结束刚两年,王永红开发的项目销售不景气,随后将项目停建,并囤积土地等待时机。
幸运的是,2008年北京CBD东扩,王永红手中的常营土地价值翻了10倍。王永红随即在此开发了中弘国际商务花园,也就是今天的“北漂名楼”——北京像素。
9800多套商品房,4年时间全部销售一空。此役王永红狂赚50亿,晋升富豪之列,也让中弘一度成为京城*豪房企,并在2010年借壳*ST科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弘借壳上市8年,分红了7次,大肆进行高送转,总股本从2010年1月11日借壳上市时的5.623亿股膨胀到了15倍的83.91亿股,是A股*贵股票贵州茅台总股本12.6亿股的6.66倍。
有评论说,股市里的高送转,就像男人的忠诚一样,你没事别老是送上门考验他,送上门的次数多了就会出事。
在中弘陷入资金困难四面楚歌的情况下,王永红为了搏某女星一笑,在2017年香港佳士得春季拍卖会一掷上亿拍下了价值1.24亿港元的古董雍正粉青双龙尊。
而中弘也在一次次高送转的考验下出事了:
高送转是拆股送股的游戏,一般是为了炒作股价,但在中弘这里却变成了致命的游戏。
除了会使中弘总股本暴增外,高送转还使得中弘股价在除权除息后暴跌,为中弘触发股价低于面值的退市指标埋下祸根。
2015年5月22日实施10转6派0.11元后中弘每股股价由近10元降至5元;
2017年7月10日实施10转4派0.1元后中弘每股股价由近3元降至不到2元。
之后正好遇上中弘经营停摆,背负巨额亏损和负债,股价顺势跌成了仙股。
2018年10月18日,因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中弘触发了强制退市条件,随后停牌。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公司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即1元)就会被终止上市。
中弘是该条规定2012年设立以来,*个因此而退市的公司。
数据显示,2018年11月16日起,中弘进入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价从0.74元一路下跌到2018年12月27日的0.22元。
2018年12月28日,中弘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摘牌退市,成为A股首例跌破1元的退市股和A股*只退市的房地产股。
这几年的楼市调控收紧,身处调控标杆城市——北京的中弘从A股市场的“白马”转“黑马”。
在北京对商住房实行限购之后,为中弘贡献业绩的主力商住房明星项目御马坊“烂尾”;同时面临大量客户退房和银行债务无法偿还的问题。
在海南,中弘的项目则遭遇环保风暴和限购冲击。
因近几年经营停摆、背负巨额负债、巨额亏损,中弘财务炸弹上除了未爆的商誉雷,其他如业绩雷、质押雷和负债雷均在持续不间断地引爆中。
27万股民和众多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深陷泥潭。
股价闪崩之前,中弘就爆出了业绩雷。2017年之前,中弘运转良好。
但在2017年、2018年,中弘连续出现巨额亏损。其中,2017年和2018年前三季分别亏损25亿元和19亿元,是之前年均盈利的10倍以上,瞬间将市值击毁。
进入老三板后,中弘要迎接的则是2018年年报的业绩雷。
因股市下行,2018年A股质押雷也在持续引爆,而中弘也未能幸免。
中弘的实际控制人王永红全资持有的中弘卓业集团公司是中弘控股股东。根据中弘公告显示,中弘卓业累计质押中弘股数为22.21亿股,占持股数比例为99.70%,占总股本比例为26.47%。
负债方面,截至2018年12月17日,中弘逾期债务本息合计金额为114.64亿元。
因多次高送转,中弘股本太大,总股本84亿股每股1元的话市值就是84亿元,但这对于一个资金已经断链、负债115亿元且仍在不断增加的公司说什么也不值84亿元,因此中弘股价连续下跌成为仙股走向退市也是必然。
大肆高送转成为中弘退市的导火索,也是其退市的催化剂。
中弘2017年巨亏25亿,2018年也大概率巨亏(2018年前三季度巨亏19亿),但根据规则,中弘只会在2018年年报出来后因连续两年亏损被*ST,如果2019年年报继续亏损才会被退市。
但由于高送转的催化,中弘因触发了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的强制退市条件,提早了约一年半退市(2019年年报可在2020年4月底前披露)。
2019年春节前,大量A股上市公司集体财务洗澡,大额计提商誉减值,引爆商誉雷。
在国内,公司收购资产时支付对价与标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商誉减值则主要是由于并购标的业绩不及预期,会计上需要确认商誉减值。
春节前这批商誉雷,基本都是A股上市公司前几年高速扩张、高溢价收购各类资产留下的祸根。
数据显示,中弘退市前*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0.22元,以总股本83.91亿股计算,*新总市值18.46亿。
事实上,中弘的商誉雷主要是因为2017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以27.8亿收购境外旅游公司AK,形成21.62亿的巨额商誉,但无法对合并商誉形成测算依据。
因AK公司未能实现业绩承诺且报告期继续亏损等问题,中弘21.62亿商誉面临着计提减值风险。
但直到中弘被强制摘牌退市,这21.62亿商誉也没有计提减值,中弘这颗未爆商誉雷也就留了下来。
2000年6月16日盘中最高价37.66为该股历史最高价(上市首日)。
综合两市的所有地产股,按照业绩以及上市公司产业发展来看,000979中弘股份现在除权后6.04元的股价处于一种低估值区域。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已经开始转型。不再单纯的以房地产业作为主要的发展方向。众所周知的是:我国的房地产业已经开始出现由鼎盛期转向衰退期。中弘公司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开始积极主动地发展新的产业扩展空间。这个具体的业务发展大家也可以从该公司的公告里看到。自6月份以来的股灾给A股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个股灾的原因不再累述,都是众所周知的。明天中弘复牌。如何打响这第一枪,决定庄家和散户也就是持股者的利益。从该股的筹码分析看,筹码还是属于高度集中的。该股从2009年至今,到2015年初,做了一个长达5年之久的横盘。在股价3元左右。按照主力运作成本以及大盘平均涨幅比较。中弘股份属于涨幅较为正常化的股票。基本排除下跌理由。该股在停牌前,属于抢权行情初期,没有经过明显放量的涨停板上停牌。对明天复牌的股价抛压也微乎其微。由于该股上方没有任何的套牢盘,所以也不存在恐慌性抛盘。小散都是趋利跟风的。主力只要是在明天早盘竞价能挂上大托单,相信散户还是会蜂拥而至的。单就目前的题材来说,两市需要中弘这样一个领涨龙头。毕竟是搞了几个成功收购的壳资源。即使是退一万步来说,明天开盘出现了部分抛盘。也不改后市强势上扬动力。单就目前两市来说,敢于一下子拿出58亿资金去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公司已经不多了。现在属于资金为王的时代。股价如何走势,完全取决于大主力的意愿。主力在停牌之前吞下的大量筹码,想必不会是为了停牌5个月后来迎接暴跌吧??作为一个持股小散也好,大户也罢,此时最关键的是要选择抱团取暖。明天有钱的买在涨停板。没钱的捂股为主。记住了一点。捂股就是救自己。其实,从这次股灾来看,到后期,完全就是股民不理智的相互恐慌性抛盘造成了股灾的持续化加大。道理就是这一个。我自己也持有中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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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10月19日开市起停牌,交易所将作出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你怎么看?
中弘停止上市反应出几个问题:1,政令多变,没有一套正常的管理方略。股价是市场对股票价值的正常反应,价格高低是市场的认可度,这不能做为是否终止的依据。2,崇洋媚外,外国的月亮圆。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一味的将外国的东西搬过来用未必适用,失败的例子如:熔断制。3,执行力差。如以前规定的公司有问题或连续亏损的终于上市并未严格执行。4,中弘股份走势可看出最后两天有人在恶意打压。
中弘退连续停,它的价值会归零吗?
尽管中弘股份连续跌停。但是总市值不会归零。因为中弘股份每股净资产三季报还有0.67元。
但是中弘股份退市以后因为流动性的缺失,会出现流动性抑价,注意不是溢价而是抑价,股价会低于净资产。
中弘股份目前经营还是十分困难的,累计逾期债务本息金额80.52亿元。 但是中弘股份与地方AMC公司国厚资产,中植系旗下中泰创展签署经营托管协议,约定由宿州国厚对其实施托管经营,并进行债务重组,提供流动性支持。
作为地产行业,没有太多的技术性东西,只要注入资金,就可以盘活资产,就可以把项目重新运作起来,就可以有现金流金,就可以整个好转。
因此估值归零并不现实,至于重新上市的难度还是很大的,即使经营稍有好转,股价也不会有大的起色,即使有起色,一般投资者也不能买进股份只能卖出股份了。
中弘股份股票为什么这么差?一直跌。难道是公司空手套白狼.
有人看着不顺眼,死!
中弘股份什么时间分红
该股没有说分红吧。中弘股份属于房产板块,由于决策层对房产的政策分歧造成了盘面的震动和震荡,后期预计震荡向上,矛盾的情形会有矛盾的走势。行情复杂多变,随时关注max直播室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12元买的股东乱票现在跌到三元,可不可以再买?
那要看这支股票是凭什么涨到十二元的,又是因为什么原因跌到三元的。是因为行情不好导致的股价不断下跌,而非公司业绩出现问题变成了低价股。有业绩的支撑的低价股值得我们关注,它的未来也会有价值,没有业绩支撑的低价股等待它的是股价更低甚至会被ST直到退市。低价股中有一些股票价格低是因为公司业绩差造成的,这样的低价股是因为公司自身的原因,公司自身出现了问题那么他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其投资价值也就更小了。比如今年的仙股中弘股份,股价低于一元了,但是投资者这样的低价股是没有多大的价值的,有的只是风险;再比如因为巨亏导致股价大跌的保千里,公司亏损原因找不到,亏了多少都不知道这样的公司,股价再低谁又会去投资呢!低价股中值得我们投资的是那些业绩稳定的公司,这些股票股价的下跌多是因为行情的问题或者所属行业近期不被看好的问题导致的。
中弘3(400071)股吧_中弘3怎么样_分析讨论社区—东方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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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中弘~就是炒预期!》中弘应向众和与千山~学习!先拉至1~10元/股,~让散户先逐步出*$中弘3(SZ40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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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3(SZ400071)$如果海府输了,海府要赔偿的,5年了,是海府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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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11-1923:31988次浏览
$中弘3(SZ400071)$如意岛评估600亿属中性偏低一点,半山半岛的重组卓业是第一债权人,中弘就是不参与,那么被王偷去61亿应该在中信收回范围之内。所以强烈看好中弘重组成功,到时候股价不上十元都难了。
更新于11-1923:111946次浏览
世界中心之中心~中弘如意岛热烈庆祝~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即将隆重开幕!!$中弘3(SZ400071)$
更新于11-1923:091956次浏览
请大家放心!"世界中心之中心的~中弘如意岛!"当再回主板或北交所上市时,开盘价必近~88.88元/股!再在无限制涨幅的涨上~32万元/股之上$中弘3(SZ400071)$
更新于11-1923:091767次浏览
《现法律执行法官办案终身责任制,中弘股份在三亚半山半岛投入了近62亿~这也是安徽证监会判中弘退市之理由,谁敢司法腐败,中弘18万股民必齐向中央纪委监察部举报之!!》(2018)琼02破2号,这个案件认定主体是中弘卓业,是完全错误的,卓业公司股东王永红也是中弘股份公司大股东私自从中弘股份公司挪用61.5亿去购买半山半岛项目,现在半山半岛项目被吉阳税务*向三亚法院提出破产重组,...
更新于11-1923:091532次浏览
中纪委机关报:落马厅官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不可给“两面人”可乘之机
上观新闻2023-6-2611:21·来自上海·上观新闻官方账号“经常在人前大讲*中央大政方针,谈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背地里却违背*中央决策部署……”近日,媒体对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原*组成员、副厅长吴开成严重违纪违法案进行了剖析。案中人吴开成当面一套、背后一套,把讲**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就是没有落实在行动上,罔顾*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大搞权钱交易,最终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纵观近...
发表于11-1923:0835次浏览
更新于11-1923:062766次浏览
根据中囯法律法规"法不溯既往"法则,2012年由**拍卖所获得的中弘如意岛,已变为唯一合法可继续填岛的价值连城的稀有"宝岛"了!!!$中弘3(SZ400071)$
更新于11-1923:054564次浏览
哈哈,前年春节前后,我就预判且发贴了。如意岛三期绝对也永远是中弘全体股民的“自留地”!!但鉴于如意岛万万意想不够的幸遇海南竟然被法指为“世界自由贸易岛”其价值已远超越12年法拍如意岛时的千万倍!故在第三期填如意岛,海府想争取些共同扩大开发并分享海南的百年大变*的~特大利好”其实也是可以理解与支持的。让海府出政策,让如意岛第三期扩大十倍的~填海造地!所扩填的十倍造地,中弘增占70%海府也占30%这是...
更新于11-1923:01882次浏览
当你持到100万股中弘如意岛股票未来两年就可置一套如意岛上临海别墅你也自然成了海南人了!!你是海南人的身份从此将会被改写!那么,作为“离岸居民”,的海南人都将有哪些与众不同的权利呢?在本次《海南自贸港法》中都做了详细的阐述。第一,更加宽松的临时出境入境政策,类似于低成本移居香港。在海南自贸港法的“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停居留政策,实行更加宽松的人员临时出境入境政策...
更新于11-1922:53264次浏览
$中弘3(SZ400071)$三湘印象国资收购,明日复牌,国家支持的房企,股友坚持看好的中弘,什么时候轮到你?拭目以待
发表于11-1922:4030次浏览
更新于11-1921:321079次浏览
本人深入研究,终于理清华锐上市的路径,现分享给大家,请大家一起讨论。三板公司进入北交所的路径必要条件: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也就是说华锐必须先进创新层。进创新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截至进层启动日的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华锐净利润连续两年在两千万以上,符合。但最近两年加权...
更新于11-1920:4610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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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中有股票不急卖。没有者看准机会买点。各自观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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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虚增营收13.6亿实控人王永红遭终身市场禁入!
中国经济网4小时前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与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号显示,经查,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股票名称“中宏5”400071)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7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中弘股份违规扩大北京弘某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子公司在其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的报告期内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当期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6亿元、5.59亿元、3.02亿元,合计虚增前三季度利润8.58亿元。2017年6月,中弘股份虚构子公司御某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某坊置业”)向天津宏某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伟安”)、天津宏某凯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凯元”)销售房产1028套的事实,由中弘股份控制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弘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提供启动资金,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制造出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支付了6.86亿元首付款的假象。2017年12月26日,中弘股份将上述房产进行退房处理,御某坊置业通过资金反方向循环方式支付退房款。中弘股份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2017年半年度及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亿元、5.91亿元。上述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未按规定在年报中披露或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及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16年至2017年,中弘股份与控股股东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天津广某宏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度,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43.68亿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74.67%,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43.68亿元,截至2016年末,天津广某占用的资金余额为0元。2017年,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162.45亿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65.5%,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101.07亿元,期间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高值69.83亿元,截至2017年12月28日,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余额为61.38亿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62.53%。为掩盖上述违法事实,中弘股份假借收购海南新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某”)及三亚鹿某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事项,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安排构建预付海南新某61.5亿元股权收购款的假象,以支付股权收购款名义掩盖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事实,并安排将微某岛旅游剥离上市公司体系,以规避年底审计。
中弘股份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10.2.4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中弘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重大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9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98.78亿元,截至期末,该9笔违规担保余额为98.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168.86%;2017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7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25.58亿元,截至期末,该7笔违规担保余额为25.1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25.65%,全部16笔担保余额为123.9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26.28%。中弘股份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9.1、9.11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16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当事人王永红作为中弘股份实控人,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的规定,授意、指使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王继红时任中弘股份董事长,是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刘祖明在王永红的指示下,具体负责上述违法事项的实施,对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中弘股份董事、总经理崔崴,董事、董事会秘书吴学军,董事张继伟,独立董事蓝庆新、周春生、吕晓金,监事梁琪、符婧、龙丽飞等人在中弘股份2016年、2017年全部或部分定期报告签字,是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安徽证监*决定:责令中弘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王永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继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祖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吴学军、崔崴、蓝庆新、吕晓金、周春生、梁琪、符婧、龙丽飞、张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共计27万元。
此外,安徽证监*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二)项及第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永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刘祖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弘股份成立于1995年1月28日,注册资本83.91亿元,于2000年6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000979.SZ)。2018年9月27日,中弘控股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已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第一次提示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2018年8月14日,中弘控股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安徽证监*立案调查;2018年12月27日,“中弘股份”将于27日交易结束后退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600837.SH)于2019年1月7日发布《关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权公告》,公告提及中弘控股的股份预计将于2019年3月1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
当事人王继红现为中弘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55%,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继红,当事人王永红为实控人,持股比例100%。王永红自2008年5月9日至2016年8月11日任中弘控股三届董事长。有媒体报道,今年3月11日,中弘控股本该在老三板上市,但远在香港的实控人王永红已“跑路”很久,原本留在国内的财务总监刘祖明也已失联。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10.2.4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创业板公司披露标准为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应当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当事人: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王永红,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王继红,男,1967年3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祖明,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崔崴,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继伟,男,1969年9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吴学军,男,1963年1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蓝庆新,男,1976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周春生,男,1966年5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吕晓金,女,1951年3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梁琪,女,1976年8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监事,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符靖,女,1979年6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龙丽飞,女,1974年7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监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对中弘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春生、蓝庆新、吕晓金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其余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弘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弘股份2017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中弘股份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当期利润总额分别为15,171,584.16元、70,753,690.54元、91,488,723.53元。经核查,中弘股份违规扩大北京弘某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子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当期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5,513,533.14元、555,893,110.50元、302,209,016.77元,合计虚增前三季度利润858,102,127.27元。
2017年6月,中弘股份虚构子公司御某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某坊置业)向天津宏某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伟安)、天津宏某凯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凯元)销售房产1028套的事实,由中弘股份控制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弘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提供启动资金,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制造出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支付了686,335,446元首付款的假象。随后,御某坊置业确认收入1,358,322,702.86元,结转成本760,275,163.81元,计提税金6,791,613.51元,确认利润591,255,925.54元。2017年9月,御某坊置业以房屋面积差异为由对该交易进行了调整,确认收入1,358,269,570.48元,计提税金6,791,347.86元,确认利润591,203,058.81元。2017年12月26日,中弘股份将上述房产进行退房处理,御某坊置业通过资金反方向循环方式支付退房款。中弘股份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2017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322,702.86元、591,255,925.54元,虚增2017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269,570.48元、591,203,058.81元。
中弘股份在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16年至2017年,中弘股份与控股股东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天津广某宏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度,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4,367,500,000.00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74.67%,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4,367,500,000.00元,截至2016年末,天津广某占用的资金余额为0元。2017年,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16,244,932,970.37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65.5%,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10,107,363,710.45元,期间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高值6,983,288,372.59元,截至2017年12月28日,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余额为6,137,569,259.92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62.53%。为掩盖上述违法事实,中弘股份假借收购海南新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某)及三亚鹿某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事项,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安排构建预付海南新某61.5亿元股权收购款的假象,以支付股权收购款名义掩盖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事实,并安排将微某岛旅游剥离上市公司体系,以规避年底审计。
中弘股份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0.2.4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中弘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中弘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9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9,877,500,000.00元,截至期末,该9笔违规担保余额为9,877,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168.86%;2017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7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2,558,000,000.00元,截至期末,该7笔违规担保余额为2,518,0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25.65%,全部16笔担保余额为12,395,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26.28%。
中弘股份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和《上市规则》9.1、9.11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16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中弘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认为:中弘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等事项,披露的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王永红作为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的规定,授意、指使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王继红时任中弘股份董事长,应当保证中弘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是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刘祖明在王永红的指示下,具体负责上述违法事项的实施,对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中弘股份董事、总经理崔崴,董事、董事会秘书吴学军,董事张继伟,独立董事蓝庆新、周春生、吕晓金,监事梁琪、符婧、龙丽飞等人在中弘股份2016年、2017年全部或部分定期报告签字,保证中弘股份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蓝庆新、周春生、吕晓金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三人作为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营和具体项目的管理,无法了解和发现中弘股份信息披露问题。独立董事的责任应小于其他董监高,处罚应比其他董监高更低。二是三人未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相关人员刻意隐瞒真相,独立董事通过正常程序和努力不能知情,没有过失。三是三人在公司出现问题后,未辞职,仍继续履行职责。综上,当事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或给予非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认为:第一,独立董事的勤勉义务是基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而产生,是否直接参与日常管理不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的责任应小于其他董监高,处罚应比其他董监高低的申辩理由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第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法定责任,应当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三人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第三,在上市公司信披问题被发现后,当事人继续任职、敦促公司等行为,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事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上,我*在认定责任时已充分考虑了上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履职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当事人已尽勤勉尽责义务,对其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决定:
一、责令中弘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永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王继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祖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吴学军、崔崴、蓝庆新、吕晓金、周春生、梁琪、符婧、龙丽飞、张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
2019年12月1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号
当事人:王永红,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祖明,男,1972年1月出生,时任中弘股份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对中弘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中弘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弘股份2017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中弘股份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当期利润总额分别为15,171,584.16元、70,753,690.54元、91,488,723.53元。经核查,中弘股份违规扩大北京弘某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家子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当期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5,513,533.14元、555,893,110.50元、302,209,016.77元,合计虚增前三季度利润858,102,127.27元。
2017年6月,中弘股份虚构子公司御某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某坊置业)向天津宏某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伟安)、天津宏某凯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凯元)销售房产1028套的事实,由中弘股份控制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弘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提供启动资金,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制造出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支付了686,335,446元首付款的假象。随后,御某坊置业确认收入1,358,322,702.86元,结转成本760,275,163.81元,计提税金6,791,613.51元,确认利润591,255,925.54元。2017年9月,御某坊置业以房屋面积差异为由对该交易进行了调整,确认收入1,358,269,570.48元,计提税金6,791,347.86元,确认利润591,203,058.81元。2017年12月26日,中弘股份将上述房产进行退房处理,御某坊置业通过资金反方向循环方式支付退房款。中弘股份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2017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322,702.86元、591,255,925.54元,虚增2017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1,358,269,570.48元、591,203,058.81元。
中弘股份在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2016年至2017年,中弘股份与控股股东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天津广某宏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2016年度,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4,367,500,000.00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74.67%,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4,367,500,000.00元,截至2016年末,天津广某占用的资金余额为0元。2017年,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16,244,932,970.37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65.5%,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10,107,363,710.45元,期间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高值6,983,288,372.59元,截至2017年12月28日,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余额为6,137,569,259.92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62.53%。为掩盖上述违法事实,中弘股份假借收购海南新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某)及三亚鹿某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事项,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安排构建预付海南新某61.5亿元股权收购款的假象,以支付股权收购款名义掩盖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事实,并安排将微某岛旅游剥离上市公司体系,以规避年底审计。
中弘股份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证上〔2014〕378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0.2.4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31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中弘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中弘股份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度、2017年度重大担保事项,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6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9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9,877,500,000.00元,截至期末,该9笔违规担保余额为9,877,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5年年报披露)的168.86%;2017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7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2,558,000,000.00元,截至期末,该7笔违规担保余额为2,518,0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25.65%,全部16笔担保余额为12,395,50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6年年报披露)的126.28%。
中弘股份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和《上市规则》9.1、9.11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也未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16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中弘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2017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银行账户转账记录,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认为:王永红作为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的规定,授意、指使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刘祖明在王永红的指示下,具体负责上述违法事项的实施,对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二)项及第五条之规定,我*决定:
一、对王永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刘祖明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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