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和质押式回购的区别(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有哪些?)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有哪些?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债券的区别如下:

一、是标的债券所有权归属不同。

质押式回购是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质押期间债券始终归出质方,买断式回购就不一定了,因为买断式回购,转移所有权,所以作为债券的买方可以自由买卖债券,只要保证在回购期满的时候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回给债券卖方就可以。

二、融资金额的确定。

质押式回购的融资额是有标准券的折算比例决定,比如某个债券,价值20000元,折算比例是80%,就是只能融资16000;买断式回购是有期初的买价决定的,如果对方出价50000万,就是能融到50000元。

三、融资成本。

质押式回顾要按约定利率支付,所以成本有利率决定;买断式是先卖掉然后再买回来,买卖差价就是融资成本。

股权质押和股权质押式回购什么区别_民法典-法律快车

导读:

股权质押和股权质押式回购是没有区别的,股权质押式回购其实也就是股权质押,在办理质押手续时,特别手续特别繁琐,由此便应当注意了解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和股权质押式回购没有区别,股权质押式回购正式的称谓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推出的标准化的“股权质押”业务。法律快车提醒,也就是说:“股票质押回购”也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不是什么新业务,信托、银行、个人都可以直接到中登公司办理,但由于质押的手续繁琐,质权人监控、处置起来很不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流程是:

1.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2.提交有关材料,包括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持股的证明文件等;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查材料,办理出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股权质押需要的资料都有: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质权人签字或盖章;

4.质权人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由副本原件直接复印所得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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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让你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

王丹,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银行与金融、房地产开发及城市更新、公司法及破产清算、劳动争议与商业秘密保护。

Q:什么是股票质押式回购?

A:最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二条:“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简而言之,股票质押式回购实质上仍是融资方式,只是发生在证券交易所,需要通过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有自己的一套适用规则,且对资金融入和融出方有条件限制(适当性管理)的场内质押融资,最常见的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一、交易主体及其限制

(一)最新修订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首次对交易主体作出了限制,具体如下:

融入方:具有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1、证券公司;2、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3、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证券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

(二)交易合同及其主体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主要涉及的法律文件包括:《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补充协议》【针对每笔交易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若发生补充质押的,另行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补充协议》。其中,风险揭示书为融入方单独签署;其他协议为证券公司和融入方签署,且在交易补充协议中会注明融出方信息、初始交易和回购交易要素等。而证券公司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时,证券公司(管理人)和委托人(多代“某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三方会签署《资产管理合同》。

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则证券公司应与融入方、资产管理子公司签署三方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等。

图为某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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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为方便大家学习,我们特就上交所与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主要区别梳理如下:

第十五条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上交所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证券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符合一定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除外。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第二十七条 

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十条第三款 

延期购回后累计的回购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预警线、平仓线、融资投向、融资利率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初始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三十六条 

初始交易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初始交易)、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预警线、平仓线、资金用途类型、利率等。

第三十七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金额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全称、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购回交易成交金额等。

第三十八条

购回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提前购回、到期购回或延期购回)、购回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三十八条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第三十九条

补充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补充质押)、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三十九条

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补充质押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第四十条

部分解除质押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部分解除质押)、证券代码、股份性质、数量、解除红利金额、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条

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违约处置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标的证券代码、标的证券数量等。

第四十一条  

违约处置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违约处置)、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一条

终止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

成交确认内容包括:成交编号、申报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终止购回交易代码、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或是补充质押日、初始交易成交编号或补充质押成交编号等。

第四十二条

终止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申报时间、合同序号(含指定申报交易单元代码、申报日期、客户成交申报编号)、融入方营业部代码、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入方交易单元代码、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融出方交易单元代码、成交申报业务类别(终止购回)、初始交易合同序号等。

第四十五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第四十六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办理清算交收业务。

第五十一条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负责质押登记的合并管理。

第五十二条

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第五十五条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的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或为限售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第五十六条

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转托管至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不进行转托管及质押状态调整。

第五十八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第五十九条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其中,送股、转增股份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权益到账日划转至融入方客户证券账户办理质押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派发的标的证券现金红利,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保管。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在购回交易日日终或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将相应的送股、转增股份解除质押登记,将相应的现金红利分派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解除质押登记。

第七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深交所申请质押特别交易单元,用于质押标的证券的卖出处置。质押特别交易单元不得用于除违约处置外的证券交易。

第八十五条

中国结算按照现有标准在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时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上交所按照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起点5元,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标准收取经手费。

第八十七条 

中国结算按照现有标准在初始交易和补充质押时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深交所按照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证券面值1‰,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收取交易经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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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丹

编排 | 程紫馨

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品牌服务部

中国▪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185号创举商务大厦28楼

86-20-83862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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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十答|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最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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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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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按照相关业务规则【核心规则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已于2018年修订】,以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2018年我国证券市场起伏较大,诸多采用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融入方由于无法及时补仓导致违约。面对不稳定的证券市场,资金融出方采用司法途径追究融入方违约责任、实现质权的愿望不断增强。在该等纠纷中,资金融出方最核心的诉求是尽快尽多地查封融入方的财产并快速有效地实现质权,进而实现最大限度受偿。

注:本篇文章转载自“聚力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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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诚如上交所在2013年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时所述,当时股权质押融资的交易规模增长迅猛,但是质押登记效率不高,融资成本较高,质押证券处置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市场需要一种可以同时有效兼顾融资方、出资方利益,并实现快速质押、快速融资、快速处置、支持多种出资主体等进行股票质押融资的方式。鉴于此,上交所推出了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然而,2018年我国证券市场起伏较大,诸多采用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方式进行融资的融入方由于无法及时补仓导致违约。面对不稳定的证券市场,资金融出方采用司法途径追究融入方违约责任、实现质权的愿望不断增强。在该等纠纷中,资金融出方最核心的诉求是尽快尽多地查封融入方的财产并快速有效地实现质权,进而实现最大限度受偿。不过,尽管近年来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在交易过程中已经越来越规范,但融入方多变的应对方式带来了司法程序的不确定性,造成在对质押股票予以处置时会遇到诸多问题,进而影响“快速处置”的业务规则设立初衷。

本文在收集并分析现有已经公开的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判决文书的基础上,结合我们的执业经验,采用问答方式对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一一进行分析,以供相关方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借鉴。

1.融入方发生违约,

如何选择实现股票质权的路径?

在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中,实现股票质权的路径主要包括:依据强制执行公证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三种。

采用强制执行公证方式的前提是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时进行了强制执行公证,该种方式将在下一问答中详述。而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2.采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成功概率如何?

考虑到股票质押式回购案件中,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基本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我们检索了两个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类案件的总体情况:

除此之外,特别针对股票质押案件,我们统计到的情况如下:

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我们的经验,考虑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特别程序,法院原则上对案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就民事权益的实质争议进行审理裁判,一旦被告提出实体事项的争议,将面临法院裁定驳回的风险。因此,我们建议,除非被申请人愿意全力配合申请人的法律行动,否则需要慎重选择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3.采用强制执行公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根据我们的了解,各地方法院对于强制执行公证方式的认可程度和实际操作流程并不一致,采用该种方式实现质权的最好能够事先向所涉法院了解此类案件的判例。根据我们的经验,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对强制执行公证型案件认可度相对较高。不过需要考虑:

1)办理公证一般会产生融资金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不等的公证费;

2)根据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资金融出方只能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通过普通诉讼程序,最终执行法院为案件一审法院,而一审法院可由双方约定,在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一般会约定为资金融出方所在地法院】,这种情况下需要充分考虑操作过程中是否会面临地方保护主义的风险。

此外,采用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需要特别注意,进行公证后,如果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需要提前告知公证机关并再次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否则公证机关有可能在纠纷发生时拒绝出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与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参见(2017)沪01民初1444号、(2017)沪01民初1445号判决文书】中,双方在办理公证后又经协商一致签署了《补充协议》,对回购年利率做了调整,但没有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据此拒绝了证券公司签发执行证书的申请。

4.采用普通诉讼程序的,一般需要耗时多久?

根据我们的统计,根据目前通过公开渠道能够获得的部分裁判文书显示:

就我们统计的上述案件中,第4-6项案件均是资金融入方上诉后又撤诉的,其余案件尚未查到二审信息(即上述统计时间均为一审程序所需时间)。其中第5项共计240日,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资金融入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且经过了上海二中院和上海高院两次裁决(立案到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决一共147日;管辖权异议二审裁决到最终判决共93日)。

根据我们的观察并结合目前已经公开的判决文书来看,在普通股诉讼程序过程中,资金融入方可能会提出的影响案件推进时间的异议主要包括:

1)是否触发违约条款异议(如(2016)沪0101民初20327号);

2)违约金金额异议(如(2016)苏民终1228号案件);

3)处置股票价格异议(如(2016)湘10民终795号);

4)管辖权异议(如(2017)沪执异15号案件);

5)配偶提出的财产处置异议(如(2018)京01执异139号案件)。

5.同一个融入方多笔股票质押回购融资是一案审理还是多案审理?

根据我们的经验和目前公开的裁判文书来看,对此问题法院基本采取以下态度:

1)对于双方事先签署了同一份《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约定最高融资额度,此后根据该协议分多次质押股票融资的,一般视为基于同一协议的纠纷,仅需一次立案即可。如在上海证券与郭鸿宝纠纷案中,双方先于2015年10月26日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此后分别于2016年7月22日和25日签署了编号为17676和17694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由融入方分别质押标的股票14,319,400股和25,680,600股,对应融资1.25亿元和2.25亿元。该等案件在(2018)沪民初22号一个案件中进行了审理。

2)对于双方签署了多份《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而进行的交易,即使协议主体、协议主要条款(如回购年利率、回购期限等)均一致的,一般需要单独立案。如在申万宏源与北京弘高中太的纠纷中,双方分别于3月3日和3月17日签署了《回购协议》先后进行了2亿元和520万元的融资,该等纠纷被分为了(2017)沪01民初1444号、(2017)沪01民初1445号两个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一起审理)。

6.自然人股东融资违约的,

能否一并起诉配偶?

在海通证券与李晓祥、高上纠纷案中,融入方李晓祥与海通证券签署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李晓祥妻子高上签字同意了该等融资。海通证券即以此将融入方配合列为被告一同起诉。

对此,法院认为,无论被告高上是否签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融资均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高上对该融资事先知晓。现两被告未主张及举证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该融资为李晓祥个人债务的约定,或是曾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对该约定明知,故涉案债务依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我们的经验,实践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在配偶签署《知情同意书》或《知情说明书》时,需要注意约定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尤其是在券商一般习惯于股票质押式回购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为自身所在地法院而非被告所在地法院的情况下】;与此同时,还需要注意约定清楚配偶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防止诉讼过程中将配偶列入被告时配偶通过管辖权异议或无法接受送达文书而需要公告送达而导致争议解决时间拉长。

7.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耗时与担保方式?

一般而言,资金融出方会采用诉前保全或立案保全的方式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我们的检索:

从现有案件来看,一般财产保全裁定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在提交申请之日起24小时内作出(上述国泰君安与侯建芳、李俊英纠纷案耗时14日是因为融出方于2018年11月7日才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值得关注的是,股票质押式回购所涉标的额一般比较大,融出方一般不会采用缴纳全额保证金的方式提供担保,即使采用保险公司开具担保函的方式提供担保,对于融出方来说保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关于保险费用能否要求融入方承担参见下一问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除此之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或担保人系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特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的,经审查并认可后,该申请人或者担保人可以本企业的信用作担保。

然而,现有法律法规对何为“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者“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特大型企业或者有足够资产的金融机构”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券商是否属于该类机构在实践中存在差异。在上述案件中,华鑫证券和上海证券均采用了保险公司担保的方式申请财产保全,但东方证券则成功采取了第三方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确实也有券商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以自身提供信用担保并获得法院认可的案例。

8.律师费、保全费等能否要求融入方承担?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统计了以下案件: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案件相关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公证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一般都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以及支持的比例需要视具体合同约定而定。除此之外,在上海证券与郭鸿宝纠纷案中,上海高院支持了融出方要求融入方支付财产保全费的主张。不过该案件中,根据上海高院的判决,融入方对这一主张并未提出异议,即“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支付的保险费亦属合理支出,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融入方提出异议的情况,我们认为也应当予以支持,但实践中法院是否会支持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外,关于违约金与利息的计算问题,法院基本会尊重当事人双方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但以不超过《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的24%为限【具体可参见(2017)沪02民初505号判决书】。

9.质押股票已经被第三方首封的,

需要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据我们了解,该等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已有成功案例,如果能够与首封法院取得比较顺畅的沟通,已经被第三方首封的质押股票也能够根据该等批复进行移送执行。退一步来说,如果首封法院进入处分查封财产的执行程序,优先债权亦可以通过向首封法院申报债权的方式实现优先受偿,只是该种情况下可能存在执行法院并非融出方所在地法院(大部分情况可能是融入方所在地法院),融入方相较于融出方而言可能与法院沟通更为便捷,融出方根据执行情况受偿的速度有可能因此受影响。

10.质押限售流通股的,如何实现质权?

对于此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早在2013年的问答中即有回应,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发布的《股票质押回购一问一答》中明确,《业务办法》规定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购回交易日。若待购回期间出现融入方违约,需要处置尚未解除限售股份情形,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措施:一是等待限售股限售期届满解除限售;二是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拍卖、变卖。通过司法途径对限售股进行拍卖、变卖的,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仍应遵守相关限售期限制转让的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该回答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的精神一脉相承,复函明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除此之外,江苏高院在《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苏高法[2018]86号)中明确,“执行被执行人所持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票),可以先将限售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限售股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流通股后再行处置。在此过程中,执行法院视情形可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

从上述规定看,江苏高院的解答在前述“等待限售期届满后解除限售”、“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拍卖、变卖”方式外的第三种方式,即“直接划转至申请人账户,待转为流通股后再行处置”。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江苏高院解答所指的可以直接划转到申请人名下的限售股,是指已经质押给执行申请人的限售股还是指没有质押但被查封的限售股并未明确。

根据我们的经验,实践中由于《物权法》、《担保法》均明确禁止流质契约,且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对于已经给质押给申请人的限售股,法院一般不同意直接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方式将限售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质押限售股经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的除外);更多的是通过法院委托托管券商在其席位通过二级市场抛售来处置,在抛售过程中购买方购买后仍然需要遵守相关限售期限制转让的限制。

11.结语

从上述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看出,对于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言,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资金融出方在大方向上的胜诉基本问题不大;但是对于资金融出方而言,最核心的问题还在于如何尽快尽多地查封融入方的财产并快速有效地实现质权,进而实现最大限度受偿。对此,需要综合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的多重法律关系,个案处理过程中需要有足够的诉讼实务经验支持,在充分分析案件所涉的管辖、财产保全、质权实现等问题基础上制定推进策略,以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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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解押,质押及质押式回购怎么解读

解压是相对于质押来说的,如果你要贷款或者给提供担保,就需要拿股票来给贷款机构作为抵押,这就是质押,解压就是你还了钱,然后质押的股票就又可以自由支配了。质押式回购就是券商给你融资,你拿股票质押给券商,约定时间回购

股票质押?还是再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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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8日,关于股票质押的事,沪深交易所又喊话了,想知道他们为啥嚷嚷,都嚷嚷啥了,我们今天来捋一捋。

通知的名字叫《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沪深都有,不要打架),对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违约处置进行了定向松绑。

好!我们先来解释上面这句话,首先规定的是场内质押。

质押分场内质押和场外质押,如果想弄明白有啥区别,最简单的一句话就是“找券商做的都是场内,找其他(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做的都是场外”。

如果再解释具体点,就是:

1、场内交易,即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由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场内交易的特点是在场内(即交易所内)完成股票质押交收,可以在场内直接处置。

2、场外交易的操作主体不限于证券公司,还包括银行、信托、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场外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而是直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登记。场外交易实际上是在融资过程中出质人于中证登办理质押登记的一种担保手段(为自己或第三方借款做担保),不能在场内交收和处置股票。

目前有的比较狠的场外质押连结算公司都不用去,一纸合同就把款放了,当然融资成本会非常高,但是利息再高,本如果回不来那不也是白瞎,不知道他们的内部风控是如何做的。还有的是提出去工商登记质押手续的方案,而不是去结算……

好,搞明白场内质押了,我们来看下场内质押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8年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8年1月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修订)》、《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目前做股票质押的要求就是这些了:

相关内容

具体规定

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深交所附加规定: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

深交所: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上交所: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股票质押率的上限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对于融入方相关交易金额额度的确认

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此后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质押证券不足的情况规定

融入方可用质押证券不足的,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已质押的证券以及司法冻结的证券相关规定

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中国结算公司不进行转托管及质押状态调整

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充的情况规定

融入方所持有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相关业绩承诺履行完毕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

资金用途

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专户管理

质押集中度

单只股票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且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接受单只股票质押比例不得超过30%、15%

关于几个专有名词,这里再解释一下(后面也会用到):

1、质押率:融资金额与质押标的股票市值的比率。为了保护借出去的资金安全,证券公司会针对每个股票设一个质押率。比如股东拿10块钱的股票作抵押,一般只能从证券公司那里拿到5块钱。如果股票价格上涨,那么大家相安无事,到了时间股东把钱和利息还给证券公司就是了。但是如果遇到股票价格下跌,10块钱的股票跌到了7块钱,那么这时候证券公司就会觉得有风险了,会要求股东抵押更多的股票,或者提前偿还一部分的借款金额。

2、预警线:质押股票市值与融资金额之比降至预警线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及时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

3、平仓线:质押股票市值与融资金额之比降至平仓线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出质人。

4、质押比例:质押比例越高,表示被抵押的股票越多。

单只股票质押比例=(场内质押登记数量+场外质押登记数量)/总股本

假定质押股票当前股价10元,质押率是40%,那么每质押一股就可以借到4元钱。考虑到股价在波动,若股价下跌,可能导致作为担保品的股票市值低于融资金额,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足额担保,因此就有了预警线与平仓线规定。假定预警线为150%,即股价跌至6元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补仓,以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担保价值缺口;假定平仓线为130%,即股价跌至5.2元时,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出质人。

备注:预警线、补仓线(市场限售股常规在160%,140%),部分金融机构要求预警线补仓,部分到平仓线补仓,有的机构甚至是距离预警线20%就开始通知补仓,预警线平仓线计算时会把利息考虑进去。

相关指标计算公式:

违约处置,那就是平仓了,部分券商反馈目前监管大大内部发话说不许平仓(注意:之前的口径是不许强平,详见2018年2月2日,沪深交易所联合举办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培训会),只要是股东写个承诺说我以后肯定还钱,就不许平仓……

但是不平仓券商也得跟着挂,于是2018年10月以来“一行两会”等管理层通过国资兜底、资管计划纾困等方式参与化解上市股票质押风险,进一步提高了市场的关注度。18年10-11月期间,一系列针对民企股权质押、债务风险等问题的政策解决方案密集发布,上自中央**,下到社会资金纷纷参与到其中,从而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其中,以深圳国资为首的各地国资出手纾解本地上市企业股票质押困境、由11家券商出资设立的系列资管计划是关注度最高的两大解决方案。

目前,纾困基金运作模式主要包括两大类:债权型投资、股权型投资。其中,债权型投资主要是以“转质押”方式提供股票质押融资支持。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大股东流动性问题短期内得到缓解,可概括为“借新还旧”模式。此模式对上市公司要求较高,主要适合因股东质押比例较高、股价下跌等原因,股东短期出现资金缺口的情形。债权型投资或是解决燃眉之急,股权型投资是解决民营企业债务问题的最终途径。目前,股权型投资主要包括: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重组控股股东等模式。股权型投资主要适合有意愿出让较多股权、或股东有减持意愿,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上述案例是没毛病的,但是按照现行的质押要求来看,大股东是越押越少,要是在质押率上面不做点向上的突破,确实是比较困难。

所以本次沪深交易所喊话其实是针对的债券型纾困基金而言的。

为啥要定向松绑,怎么才能定向松绑?

第一、需要满足是场内质押

第二、需要有纾困基金出手相助

对于股票质押违约,确需延期纾解风险的,累计回购期限已满3年或3个月内将满3年的,延期后累计回购的期限可以超过3年。同时对于新增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可以不适用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30%、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15%、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等多条限制。本次通知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后的延期以及质押“借新还旧”都做出定向的松绑,尤其是可以“借新还旧”并且可以突破股票质押比例和股票质押率的限制,大大缓解了股票质押短期的实质违约风险。同时交易所将相关风险管理的权力下放到券商,由券商自行评估和管控。

好了,今天关于股票质押的事就总结到这里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票质押对股价的影响有哪些_股票质押式回购的优点

股市中存在着各式各样的方法和理论,其中股票质押也是被股民经常讨论的理论之一。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在二级市场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股票质押对股价的影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股权质押公告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价短期内有消极的影响,因为股权质押释放了一种公司现金流不充裕的信号,市场预期被降低。

【2】从长期来看,上市公司东对自己的股权进行质押,股东的解禁股票质押,那就可以缩通盘,对股价的影响属于中性偏好。

【3】如果是大股东的限售股票质押,那就不影响流通盘的大小,对股价的影响几乎等于零。

小结:股权质押指的是上市公司股东将手中的股票作为标的物,向银行、证券等进行融资的手段。当大股东将手上的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后,股价下跌若达到平仓线,且大股东未补仓或回购,则金融机构有权对质押的股票进行处理。

作为新推出的业务,与同类产品相比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具有很多自身的优点。比如说资金效率高、融资成本低、折算率高、期限灵活等。

1、资金利用效率高。T日可以交易,T+1日资金可用,质押的股票不需要过户,对股东地位没有影响。

2、质押的股票性质不受限制。比如说一些限售股、外资股、董监高持有的解禁股都可以进行融资,还有持股5%以上大股东可以将超过5%的股份进行质押融资。

3、融资期限灵活,最长可达三年。业务模式也很灵活,满足一定条件即可解除部分证券的质押,不需要到公证处、登记公司现场办理公证、质押手续

股票质押贷款,一般是把股票(含限售股)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下款比较慢,需要2-4周或以上;或者是民间借贷,用股票做抵押,人家借钱给你。

股票质押式回购和股票质押的区别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是证券公司的一种新业务,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质押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下款只需要1-3个工作日,可以做短期长期借款。

虽然股票质押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之间只相差三个字,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概念。所以,一定要学会区分它们,明白各自的操作流程。

1.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这一条意味着:证券公司如果想最大限度利用其质押贷款的额度,那么它会首选已经得到市场认同的、稳健的“绩优股”,而非未来的“绩优股”。原因是因为股票的风险衡量由银行来确定,从稳妥的角度出发,股价稳定、业绩好、财务健康的上市公司无疑会成为银行的首选。(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从“华尔街”的经验看,蓝筹股的质押率是70%,普通股的质押率是50%。这说明国外银行用以衡量质押股票的风险指标也是看其“质地是否优良”。

2.一家商业银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这一条决定了证券公司的分散投资,避免了只有少数个股受到追捧。

3.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是贷款本金与质押股票市值之间的比值。这一规定和第2条规定的共同作用意味着:流通市值大的股票将比流通市值小的更容易受到券商的青睐。

股票质押和股票式质押回购的区别

股权质押式回购正式的称谓是: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交易所和中登公司推出的标准化的“股权质押”业务。也就是说:“股票质押回购”也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不是什么新业务,信托、银行、个人都可以直接到中登公司办理,但由于质押的手续繁琐,质权人监控、处置起来很不方便。质押这个业务券商开展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所以交易所和中登把这个业务标准化了,推出“股票质押回购”业务,T日质押、登记,T+1日客户就可以获得资金。R日还钱,R+1日股票就可以到帐。就说这么多了。

股票质押式回来自购交易和股票质押融资有什么区别

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是股票抵押融资。不涉及等到期以后股票价格会怎么样。你的对手是券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你把股票以一个价格卖给券商。然后约定未来某个时间约定以另一个价格(这个可以和卖出去价格不一样)买回来。那么涉及交易套利,不单是融资了。而且你的对手可能是另一个客户,而不是券商本身

股票质押式回购场内和场外有什么区别

股票质押式回购没有准入限制,而融资融券有50万的准入条件;前者期限灵活,最长3年,后者0-6个月;前者资金可场内场外合法使用,后者只能融资买标的券;前者融资比例不超过60%,后者37.55-167%;前者融资成本8.6%左右,后者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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