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区别(融资融券业务十篇)

融资融券业务十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现状;问题;优势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包括融资和融券两项内容。何为融资呢?何为融券呢?融资、融券可以看作是相对的两项业务,融资即为借入资金购买证券,融券即为拿出资金购买证券。采取融资还是融券的时机要观察证券市场的走向,投资者根据市场走向与内心预期决定是买入还是卖出。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对于证券市场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在调节市场机制,稳定价格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另一方面,融资融券业务本身也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可谓双赢。

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并不意味着这一业务的完善。当下中国融资融券业务依然存在许多值得改进的地方,这是每一个金融人都应关注的焦点所在。结合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状况,充分发挥融资融券在证券市场中的巨大功用,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都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巨大功用

融资融券业务的出现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业务渐渐趋向成熟与专业化,逐步与国际证券市场接轨。在我国很长时间以来的证券市场业务单一,投资者选择余地很小。引入融资融券业务以后,不仅可以激活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动力,也可以为证券从业者带来收益。

融资融券业务的另一巨大功用在于维持证券市场的平衡与稳定,为投资者与证券从业人员创造双边盈利模式,促进了整个市场朝着平稳均衡的*面发展,保持了整个行业的稳定前进。其原理在于,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其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投资者的买入或卖出,保持股价的整体趋势,不至于过高或者过低。

在整个证券市场中,投资者可谓是反应最为敏捷的人之一。融资融券带来的巨大收益使得投资者在第一时间关注证券价格的涨势,这也为证券市场的发展作出了及时的反馈。鉴于中国融资融券业务起步较晚,在价格发现方面尚未形成成熟的反馈机制,相信随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这一功能势必愈发明显。

融资融券业务在证券市场维稳、反馈、价格调节方面发挥着巨大功用,而与证券市场息息相关的证券公司也得益于融资融券业务的稳步发展。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中国证券市场新兴的一项业务,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度稳步上升,这就为证券公司的收入提供数量保证。投资者所获收益一部分归自己所有,另一部分则需要向证券公司缴纳利息,这也是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

融资融券业务对投资者带来的巨大功用是显而易见的,最直接的收益在于投资证券所获的利润。在投资者对所关注股票有初步判断后,融资融券投资者可根据市场走向和个人实际能力买入或卖出证券,以获得财富。融资融券业务相对灵活,投资者可自行决定购买数量、购买时机,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相当大的选择余地,操作更为灵活、简便。另一方面,IPO融资业务也为投资者提供了获取收益的机会,其风险性更小,收益更大,是融资融券投资者的另一个融资选择。

融资融券业务的引进对于中国证券市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于中国引入时间晚,在发展模式方面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在很多方面都需要借鉴西方的成熟模式。我国融资融券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融资融券作为同时引入中国证券市场的业务,二者在发展方面却出现严重不均衡的*面,融资发展势头旺盛,融券业务相对低迷。融资融券二者发展的不均衡对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二者作为投资的两个方面,不应出现差距过大的*面。诚然,融资融券的不平衡和中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初步发展有关,然而,这一状况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反之,则会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加剧投资风险。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融资融券可以用来交易标的证券已初具规模,大约能有700只左右,占我国股市股票的比例可以达到20%左右,但是从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所占的比例还是比较小的。我国的近邻日本标的证券的数量占上市股票总数的70%还多,从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所占的比例还有很大的扩容空间。

西方市场融资融券业务发展较为完善,融资融券费率相对低廉,这就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动力,创造良性循环。而中国的融资融券费率相比西方国家与日本,高出7%左右,这就使得投资者成本变高,不利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融资融券费率的高低与这一业务的实际发展情况相关,这一数据暴露出中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不仅关系到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走向,对于与之相关的中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同样意义重大。中国尚未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在投资人信用度核查方面存在漏洞,这无疑会为市场的甄别增加难度与风险。另一方面,在核查上市公司的资质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失信企业的惩罚力度不够,审查者存在浑水摸鱼的心里,这都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投资者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获益者,更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保证自身权益。融资融券业务既能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同样也会带来风险。所谓风险与机遇并存。投资者在参与投资之初,应与证券商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这是对自我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融资融券业务能够良好进行的法律保证。投资者并非专业的证券从业人员,相对而言,风险意识欠佳、专业知识不足,这就容易导致在处理融资融券问题时存在极端心理。除了投资者自身树立风险意识之外,国家还应出台相应的规定,规避风险,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

证券商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中同样获益的一方,而且往往获益更大,这就要求证券商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应提升普通投资者的准入门槛,对于投资者的资产、信用进行重点审查,净化投资环境,为券商提供有力的保障。除此之外,还应提高对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一般来说,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用作融资融券的抵押,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这就需要券商集合专业人才对抵押资产进行定价分析,亩减少券商面临的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银行在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环节中,充当着审查与监控的职责。由于中国信用体系尚不完善,无论是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者,还是上市公司的资质方面,都存在着信息不够完备的问题。各大商业银行针对这一*面,应大力发挥自身的作用,保证融资融券参与者的信用度,对于违规失信的企业、个人应重点排查,扫清隐藏在证券市场中的定时炸弹。

制定明确的业务实施细则。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开展此类业务的实施细则,并在取得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券商通过质押证券获取商业银行贷款必须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明确券商与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风险、收益及风险防范措施等事项。

各大银行在放贷之后,不可放松对于融资融券从业者的监管,应密切观察市场动向,保证银行的资金安全,时时关注券商动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陈晖丽,刘峰.融资融券的治理效应研究――基于公司盈余管理的视角[J].会计研究,2014(09).

[2]徐倩雯.论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的风险防范与控制[J].现代营销,2012(12).

[3]崔满明.基于国际化视野的融资融券业务思考[J].改革与战略,2014(01).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depositary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二是证券公司应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寻求外源性融资扩大自身规模。对于非试点证券公司,由于营业网点相对较少、经纪业务规模小等原因,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规划;与此同时,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寻求外部融资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首发上市,同时大力拓展经纪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搞好综合投融资业务,并据此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大规模展开创造坚实基础。

【本刊讯】(记者赵逸荻)7月3日,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两个“规范性文件”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可以做空。

据证监会解释,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经营活动;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则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完整的融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过方向相反的两次买卖完成,即融资买入证券的投资者,要通过卖出所买入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资金;融券卖出的投资者,则通过买入所卖出的证券,偿还向证券公司借入的证券。

根据相关办法,融资融券业务将首先在创新类券商中挑选符合条件的进行试点,以后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券商开展。根据创新类券商在货币市场披露的未经审计的2005年度报告,截至当年末,14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总额为228.36亿元,加上上市公司中信证券去年三季度末37.42亿元的净资本,创新类券商目前净资本总额约265.78亿元。

据此推算,试点初期,券商融资业务将能给市场带来约80亿元资金。

融资融券的积极作用,在于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使之能更充分地反映证券的内在价值,也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另外,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交易,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该业务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工具,且有利于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市”的状况,方便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

7月3日,中信证券发表公告,称该公司董事会于3月27日审议通过的《关于受让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议案》已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中信证券将受让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分别持有的35.725%、5%的华夏基金股权。

交易完成后,华夏基金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725%,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725%,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55%。

7月3日,有消息称,上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在A股市场整体上市,集资100亿元。上汽集团旗下的G上汽当日全天停牌,并于7月4日公告,否认近期媒体报道G上汽控股大股东上汽集团整体上市一事。另外,其外资方大众汽车已经明确表示,反对公司整体上市的方案。此前,上汽集团一直在考虑在境外上市的事宜。

7月5日,央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调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各家商业银行将集中向人民银行上缴资金约1500亿元人民币。然而,鉴于各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规模巨大,此举恐怕难以遏制银行放贷的冲动。

今年以来,央行货币政策倾向逐渐由中性转向紧缩,且手段多样化为近年来少见。4月28日,央行宣布贷款加息,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存款利率不变;5月17日,央行发行1000亿元定向票据;6月14日,央行再次发行1000亿元定向票据。

6月30日,工行、建行、中行、交行四家中资银行,以及汇丰、东亚两家外资行的内地分行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至此,境内银行首次获批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以银监会批准当日作为起始日,获得相关资格的银行至少还要经过半个月左右时间,才能获得外管*最终核定的购汇额度;也就是说,QDII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将有望于7月中旬面市。

关键词:融资融券监管创新

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

自试点以来,我国融资融券取得了可喜进展,获得了积极成果。融资融券业务量稳步增长,交易量逐步递增。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25家试点证券公司1980家营业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融资融券开户客户超过10万人。沪深市场融资融券余额共计382.07亿元(其中,融资余额为375.48,占98.28%),比2010年12月31日的127.72亿元(其中融资余额占比高达99.91%)增长了1.99倍。但是也存在以下问题:

1、融资融券业务呈现严重的发展不平衡。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融资交易余额占两融交易余额的98%以上;融资累计交易金额也占两融累计交易金额的95%以上。由此看出,融资业务比重过大,融券业务比重过小。通过对美国、日本、香港等多个成熟市场融资融券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结果表明尽管融资交易比重会高于融券交易,但是融券业务仍会占据一席之地。例如:在香港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中,融资占主体地位,但融券卖空业务也占两融业务总量20%左右的规模。

2、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仍然相当较小。虽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在不断增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日均千亿的交易规模来说,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相对较小。从成熟市场的实践经验来看,以融资融券为代表的信用交易较为活跃,在市场交易总量中占较大比重。美国和日本信用交易规模占证券交易金额的比重达到16%—20%,我国台湾地区更是达到了30%以上。

二、对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方向与业务创新的建议

一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了该国选择的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因此采用了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相比而言,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发育程度低,并且缺乏健全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也较低,因此我国在融资融券模式的选择上,不能照搬美国融资融券模式,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台湾的经验,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模式。在此过程中,要保证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避免日本集中信用下的证券金融公司垄断的低效率运作。一方面可以根据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的现状,采取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建立几家资本规模比较接近的证券金融公司,体现市场竞争,使得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提高,并且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

我国对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标的股票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这使得证券公司只能以数量很小的自有资金和证券向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提供授信业务,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扩大。我们应该在有效的监管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下,适当的放宽对参与主体资格的限制。虽然标的证券的范围已经由原来的90只扩大到278只和7只ETF基金,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股指期货的推出,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可以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对于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使得投资者对融资融券有正确的认识,从而促进股票市场平稳、有序、健康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双向的、且是的投资帮助。

保证金制度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基础性制度,同时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屏障。一方面,较高的保证金比例,虽然可以更有效地防范风险,但是也增加了投资者参加融资融券的隐性成本,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与意愿,限制了市场活跃度,而维持一定的市场活跃度是证券市场实现其资源的充分配置的前提。我国法律规定,融资、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维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都高于成熟市场的保证金比例,而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却远远小于成熟市场。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运行,证监会和证交所等监管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这已经可以从预测,控制,防范多个方面来降低风险,而保证金比例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是风险的过渡防范。因此,我们在实施证监会和证交所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应该合理地利用保证金比例这一杠杆,适当地调整保证金比例,从而有效地放大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拓宽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渠道,进而提高交易活跃程度。

美国、日本和香港等成熟市场都对融资融券交易流程等作了具体和细致的规定,**、立法部门、证监会和证交所等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形成了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化发展的*面。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缓慢,市场参与主体自律性差的现状,我国更应该事先制定详细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我国的法规结构设计应结合我国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建立三层监管架构。第一层是中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管理监查,并严格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型的交易活动要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市场操纵行为。第二层是证监会是证券个案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主要对证券信用交易行为进行规定。第三层是证交所和协会作为自律机构,也从自身角度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三者紧密联系,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管的职能,从而降低融资融券的风险,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合理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善的制度氛围。

总之,通过市场与制度的不断努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必将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融资融券;信托;让与担保;法律构建

一、融资融券的基本概念

"融资融券"(securitiesmargintrading),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证券交易形式,在西方国家已很发达,也常被视为一国资本市场成熟与否的标志。简单地说,融资融券包括融资和融券两种交易方式,融资是投资者(委托人)看涨而向证券公司借钱买证券,以委托人的部分保证金和买入证券为担保,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称为"买空",即"做多",融券是投资者看空,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称为"卖空",也即"做空"。①另外,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机构并不仅包括证券公司。一般来讲,该授信机构可以是证券公司,或由特定证券金融机构专营。

二、融资融券中法律关系简析及担保法律关系重要性

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运作流程为: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专门帐户,委托该证券公司买卖证券,证券公司为投资者进行交易申报并以自己的名义替投资者清算、交割,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由此,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关系。投资者按合同约定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量的保证金作为担保物,形成担保关系。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垫付买卖证券时不足的资金和证券,由此双方形成借贷关系,并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或卖券所得的资金一起作为担保物。证券公司作为证券经纪商按照投资者的指令买卖证券,投资者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否则证券公司有权强制平仓,处理投资者的担保物以保证债权的实现。由此可知融资融券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买卖产生委托关系,因借贷资金或证券提供担保产生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担保关系可以说是融资融券的基础关系,信用的实现则主要依靠担保制度的实施。所以建立、完善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制度,对于融资融券制度的发展乃至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都有关键作用。

在我国融资融券交易中,保证金分为三部分,分别为初始保证金、基本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学界产生了信托说与让与担保说两种观点,还有人提出了以账户质押制度或最高额质押制度来完善这一担保制度。可以说,各有长处,也各有弱点,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上述几种观点进行简略说明和粗浅评析。

跟据相关规定,我国证监会是按照信托关系来定位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关系的,证券公司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是信托财产,投资者为委托人,证券公司为受托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为共同受益人。③

信托说的观点看上去比较合理地解释了融资融券中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担保关系,但结合我国现行《信托法》加以分析,不难发现其理论缺陷及与法律规定的冲突:④首先,证券公司可否作为信托受托人有疑问。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证券与信托也是分业经营范围之内,因而证券公司是不能作为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的。其次,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与一般信托中的受托人相距甚远。信托中的受托人应当为了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而积极管理信托财产,使其增值。但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并不是积极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而是由投资者进行证券买入卖出,只有在投资者不能按期履行义务并满足一定条件时,证券公司才有对投资人信托财产的处分权利。再次,证券公司的角色含混不清。信托中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为债权人,也是交易的受托人,其本应是担保关系的担保权人,享有担保权益。

该说认为我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实际上是法律未予规定的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担保权人,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后,债务人或第三人取回标的物所有权,否则担保权人可以就该担保物受偿。⑤根据其观点,投资者将其资金、证券的所有权让渡给证券公司作为履约担保,当投资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补交追加担保物或到期没有清偿融资融券所欠债务时,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平仓(处分担保物)。让与担保具有两方面的优势:一是担保物不转移占有,担保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担保物;二是设定及实现程序简便,无需登记或占有,灵活高效。因而把融资融券中的担保关系解释为让与担保较为合理。⑥

和信托说一样,该观点也确实存在自身的缺陷:首先,与《物权法》《担保法》相冲突。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只有五种: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和定金,并没有让与担保。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得由当事人任意约定。同时,根据《试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为名义持有人,但股东权益却依然应属客户投资者享有,⑦名义持有人与实际权益人的不一致也容易产生一些法律问题。

四、对于完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其他构想

该学说认为,融资融券担保可采取账户质押的模式,即客户以其开立的相关信用交易担保账户而非账户内资金、证券作为质押标的,客户可以使用资金担保账户中的资金、处分证券担保账户中的证券,但其所买入的证券或卖出证券所获得的资金都必须进入信用交易担保账户作为担保物,在未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前,不得挪作他用。在客户未及时按约追加保证金时,证券公司有强行平仓、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学说具有一定的长处:以账户本身而不是账户中的资金证券作为担保标的,不会因为账户中的资金变化造成"脱保"效果。债务人可继续使用账户中的担保品,债权人可随时监控账户内的变动情况,可防止发生对债权人不利的情形。但该学说也有自己难以克服的弱点: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此担保类型,在实践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4年用司法解释承认了两种类型的的账户质押,但最高院于2008年12月废止了关于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的贷款,理由为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另外,该种质押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而今尚不明确。再次,账户质押以账户为标的而进行担保,但账户本身如果不与账户的资金、证券相结合,显然会不具备相应的价值性和流转性而不能成为担保的标的。故而此说也难以自圆。

该模式也是近几年来新提出的观点。⑧依据该学说,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和证券机构就融资或融券达成最高额质押协议,利用融资购买之券或者融券出卖所得之资金质押担保证券公司债权实现。最高额度指由初始保证金额和保证金比例所决定的证券公司最高授信额度。当特定账户价值低于约定或法定最低担保维持比例时,质押权人可要求投资者追缴保证金;若投资者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则可以处分担保品并从中优先受偿。

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物权法》上最高额质押的特征是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处于变动之中,但担保物是不变的,而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品均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不符合最高额质押的要求。其次,《物权法》对权利质押有登记的要求,⑨而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的最高额质押说却规避了这一规定,有违反物权法的嫌疑。

从分析可知,信托说虽然有官方规章作为论据,但与信托原理相去甚远,破坏了信托法律体系的整体性,难以自圆其说,本人认为,信托的规定在官方规章中应作删除,而采用其他观点加以构建。最高额质押模式虽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相符,能够解决融资融券中担保制度上出现的法律问题和障碍,但终究不是长远之计,要对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加以有效建设,应当考虑让与担保制度的建立。

对于让与担保,制度优势前已有所述及,此处不赘。但各界不乏质疑之声,其中最大的质疑莫过于其为变相承认流质条款,有违法律精神: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但我们应该看到,法律禁止流质条款的初衷在于防止债权人乘人之危损害债务人权益。而融资融券交易中,客户系自愿将自有的资金证券做担保进行交易,自愿承担风险,且证券公司的强行平仓权产生已久,已为证券市场所必需之制度,难道可以说证券公司在乘客户之危侵犯客户权益吗?很明显这样认为是不合理的。虽然融资融券中引入让与担保制确实需要移转所有权作为担保,但这仅仅是一种形式,到期债务人无法追加保证金,债权人仍须与债务人协商变价偿还,这与其他担保物权实现方式并无本质区别。另外,若引入让与担保制度,不仅可以解决融资融券担保问题,也可以解决其他一些问题,比如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的按揭贷款也可得到有效调整,篇幅所限,在此不予论述。就我国是否应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在学术界存在两种代表性的争议: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以梁慧星为代表,主张将让与担保作为一种典型担保物权纳入物权法,用以规范我国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与银行间的按揭贷款交易,不能不说是有远见,作者也赞同其观点。⑩

综上,本人认为,法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证,即使不能对社会经济发展立即作出回应,但也应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适应性,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在我国引入让与担保制度,将让与担保增加为担保的种类之一。在肯定让与担保存在的同时,需要在让与担保制度中对权利归属变化的公示做出具体规定,如及时办理交付或登记、变更登记等程序,从而更好地解决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的相关问题。

注释:

①参见李东方主编:《证券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②参见李宪惠:《信托制度可为融资融券保驾护航》,载《证券时报》2006年7月20日第5版。

③参见《试点管理办法》第14条、《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合同必备条款》)第6条规定。

⑤王闯著:《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⑥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风险控制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5期,第24-25页。

⑦参见《试点管理办法》第31、32条规定。

⑧参见廖焕国:《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载《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融资融券,在国外又被称为信用交易,指的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国内融资融券业务自2010年3月31日试点推出以来,规模稳步增长,2012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推出了转融资业务,2013年2月28日推出了转融券业务。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转融资和转融券。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融资融券业务常规化及转融通业务开展的情形下,证券公司如何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日常的风险管理与防范。

融资融券,在国外又被称为信用交易,指的是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2012年8月30日,中国证监会推出转融资业务,2013年2月28日,又推出了转融券业务,转融通业务开展模式为证金公司集中授信模式。转融通业务的开展是融资融券业务新的增长点,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了充足的券源以及资金来源,突破了券商自有资金以及自营持仓证券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发展的限制。与此同时,对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及转融通推出的积极影响

自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以来,从最初以几家证券公司作为业务试点,到业务逐家扩散开来,随着证券公司参与家数的增加,业务规模呈现平稳增长态势。

尽管近半年市场行情低迷,但是由于转融资、转融券业务推出,融资资金、融券券源的增加,融资融券规模保持了平稳增长。截止2012年12月31日,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已超过50万户。截止2013年7月11日,深圳市场融资余额为736.6亿元,融券余量为14.6亿元,融资融券规模合计751.3亿元;上海市场融资余额1449.9亿元,融券余量为35.3亿元,融资融券规模合计1485.3亿元。

进一步分析该数据,两市合计融资规模占比为97.76%,融券规模占比为2.24%,可以看出,融资业务仍占绝对主导位置。其中的主要原因第一是存在惜售现象,这一现象在国际融资融券业务中普遍存在,且国内长期缺乏做空机制,投资者在做空机制推出之初,对做空抱有谨慎态度;第二,由于转融券业务规则较为复杂,限制较多,对于投资者来说,作为做空工具使用起来不够灵活。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2013年7月11日融券余量达到了35.3亿元,说明融券作为一种做空手段的功能已经初步发挥,相对融资余额来说规模较小,还有非常大的增长空间。

转融通就是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券商,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转融通的推出给券商提供了杠杆,使得券商融资融券业务摆脱了自有资金和自营持仓证券不足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束缚,就日本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经验来看,转融通的规模要远大于融资融券,虽然融券在整个融资融券业务中占比也不高,但是融券中80%的业务量来自于转融通。

可以预见,转融通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驱动融资融券业务进入规模化拐点,按照海外融资融券交易占证券交易比例值15%来计算,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具有极大的增长潜力,转融通的实施将推动融资融券成为证券行业发展最快最有潜力的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常规化及转融通推出虽然能给券商带来佣金收入及融资融券息费收入的巨大增长,但是,由于规模迅速扩大,客户数量急剧增加,业务流程的增加,相应地增加了券商经营该项业务中所面临的风险,我们需要对其高度重视并严格防范,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规模失控风险,指的是融资融券业务常规化及转融通实施后,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能带来可观的佣金收入及息费收入,业务部门有不顾风险放大融资融券规模的动力。若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盲目扩张,超出了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导致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过大,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

第二、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由于转融通业务中,证券公司缴存证券金融公司的保证金以及自有资金一经融出,在一定期限内被客户占用,当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可能导致不能应付公司到期债务的风险。

第三、市场风险,指的是由于市场波动,证券公司自营购买,用于融券的证券下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转融通推出后,融资资金、融券券源增加,融资融券客户数量增加,业务规模扩大,融资融券“助涨助跌”的性质可能导致自营融出证券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第四、客户信用风险,指的是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中,客户担保物无法平仓或平仓后不足以偿还债务,而客户个人信用存在问题,如:出具虚假信息材料、资产来源不合规、逃避债务等造成公司自有资金融出资金、融出证券的损失或客户无法偿还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债务,证券公司需要以担保金补偿证券金融公司损失的风险。

第五、技术系统与业务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技术系统差错、业务操作失误导致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超过授信额度、风险控制指标达到或超过监管规定标准、应强制平仓而未平仓等风险。

第六、法律风险,指的是在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规则规定的因客户合约到期或由于维持担保比例不足等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形下,券商执行强制平仓的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等与客户发生法律纠纷,甚至被客户索赔诉讼等风险。

为防范融资融券业务常规化及转融通实施后的业务规模失控风险、流动性风险,首先,应进行业务规模授权管理,根据券商净资本的大小,业务开展计划,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在董事会确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上限的范围内,由经营管理层确定具体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第二,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包括在业务规模扩张之前,进行净资本的专项压力测试。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每日监控净资本、单一客户融资(含转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客户融券(含转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等指标。当公司净资产、净资本、流动性等财务指标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当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应立即采取暂停新增融资融券业务、调整自营头寸、减小所创设认沽权证的规模、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处置长期资产、暂缓其他新业务开展等措施来补足。

对于自营融券证券面临的市场风险,转融通的推出,不仅扩张了小型券商融券业务规模,而且减少了对券商自营的压力,根据发达国家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经验,融券证券中的绝大部分,都来自转融券,而利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对冲自营融券证券市场风险,对于自营融券规模较大券商更为适用。

对于客户信用风险,应通过制定严格的客户资格审查与授信管理来防范,首先,在对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以及转融资、转融券之前,要对客户的资金实力、资产来源、信用状况及过往记录进行严格审查,制定统一的客户选择标准以及开户审查制度;第二,要建立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根据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资产规模、风险偏好等因素,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融资利率、融券费率。

对于技术系统与业务操作风险,应通过建立独立风险监控系统,监控业务部门的操作以及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应及时提示相关部门核实查处。

为了防范强制平仓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券商首先应加强担保品和折算率管理,提高担保证券的定价能力,在确定标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时,既能满足客户融资融券需求,又能尽可能降低担保证券贬值的风险。第二,严格对维持担保比例的监控,出现需补仓情形以及可能会强制平仓的情形,应提前通知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

[1]张成军,谢海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中国金融,2010(04)

关键词:融资融券;证券市场;参与主体

融资融券最早的雏形出现在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后来英国的投资者为了逃避利息税也采用了借券卖空的操作方法。证券历史上,真正的将融资融券作为一项规范化业务在市场上运行还是源自美国证券市场。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就出现了融资融券业务,随后日本和韩国50年代也分别推出了这项业务,台湾和香港也分别在1962年和1994年推出了融资融券业务。在我国来讲,2006年06月30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中间历经试点、完善相关制度、实施细则,监督管理条理,于2008年选取了个别券商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在2010年3月,融资融券业务在A股市场正式进入市场操作阶段。

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还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虽然有A股B股以及创业板等业务,但是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之前,投资者只能依靠单一的做多机制来盈利,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操作。而期货市场的高杠杆带来的高风险,也使得广大普通投资者望而却步。而融资融券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根据国外资本市场发展的经验,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并成为证券公司发展壮大的催化剂。但如果管理不善、控制不当,也可能对证券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对有些证券公司来说也可能会成为加速其死亡的一剂毒*。

首先经过近年来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我们能够看出该业务对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影响,比如:1、扩大市场的交易规模和流动性。客户通过融资融券,可以用较少的保证金获得高于自身资产水平的交易资产,这将放大市场上资金和证券的供给,扩大证券交易量,增强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连续性,活跃市场交易。2、完善市场交易制度。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存在和发展了20多年,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投资者要投资的话,只能是买入持有,如果市场一旦下跌,投资者将面临巨大风险而无能为力。融资融券业务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了卖空机制,使得A股多年来的“单边市”格*正在得到改变。3、有利于完善市场定价机制,提升蓝筹股定价水平,稳定市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在发展和完善阶段,很多投资者仍然用“政策市”、“消息市”的操作方法来进行股票投资。股价会连续出现多个跌停或涨停、股价被严重低估或高估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波动和不稳定性,极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增加了证券和资金的供给,一旦某只证券价格出现连续暴涨或暴跌而使其价格过分脱离该证券基本面的情况,反方力量就会反向操作,制约其过分的拉高或打低证券价格,使证券价格向其真正的内在价值回归,抑制了市场的大幅波动;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庄家”操纵市场的难度,有利于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稳定健康的发展。

同时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市场也有一些不利因素,主要是体现在风险积累这方面,因为随着该业务的深入开展,开展该业务的机构数量将不断增加,资金来源和通道的限制也会逐渐减弱甚至取消,多方面的资金可以通过多渠道进入市场,导致市场上的信用资金规模急剧放大,增大和隐含市场的金融风险也将随之产生。

目前在我国市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还是各个证券公司,而在传统经纪业务竞争白热化和利润下降的背景下,在投行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开展缓慢的时刻,融资融券业务更是成为了各个证券公司业务发展的重中之重。按照现行业内普遍8.6%的年利率,仅息费收入一项就非常可观,可以说融资融券业务已经改善甚至改变了证券公司的盈利结构。

融资融券带给券商的影响,明显体现在以下几点:

虽然经过了近20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结构依然比较单调,经纪业务收入依然是各家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截止2010年中报,在我国证券行业各家公司的收入构成中经纪业务收入占比平均水平为76.45%。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证券公司不仅能够扩大其经纪业务规模,提高经纪业务佣金收入,还可以通过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交易手续费和利息而增加新的收入来源,进而改善证券公司的盈利结构。

目前我国证券行业各家券商的资金运作,大多是通过同业拆借和自营证券来实现。对于自营而言,如果他们比较看好某只证券,就会建仓买进并持有,等待价格上涨获利。但是在证券价格上涨的过程中自营买进的证券基本都不再用作他用,只是放在自营账户上等待价格涨到一定的程度后卖出。在下跌的时候,自营往往是卖出证券并持有现金,期间都存在着资金和证券的巨大浪费。这都是因为在“单边市”的情况下没有卖空机制,只能采取买入持有或者卖出不操作的策略。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以使证券公司用闲置的资金或买入的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一方面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业务的收入来减少错失投资的机会损失,另一方面还可以将证券公司自营证券盘活,通过开展融券业务带来更多的收入。也就是说无论是对市场看多看空融资融券业务都可以帮助证券公司合理配置资金和证券,提高资金和证券的利用效率,以取得最大化的收益。另外,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过程中,面对众多不同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证券公司必须要进行充分的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估,在资金和证券不能满足客户需求的时候,更要调度资金和证券满足其需求,并要对客户进行选择和分类,如此等等都考验着证券公司对资金和证券调度的能力。所有这些都促使证券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3扩大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规模,促使证券经纪业务逐渐向优质券商集中

如前所述,融资融券业务可以增加市场上资金和证券的供给,在大大提升整个市场的交易规模的同时,由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一般资金规模都比较大,且多是短线操作,高资金量、高换手率,高交易量,这非常有利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进而提高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和利润水平。

融资融券业务就像是银行的贷款业务,存在着很强的规模效应。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只能以自有证券和资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对券商的规模和经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些越是规模大、经营能力强的券商则越具有竞争优势,最终促使证券经纪业务逐渐向优质券商集中。这是因为优质券商由于规模大,管理能力强,将具有更多的资金,来满足更多的客户融资需需求,并拥有更多种类、更大规模的证券资源提供客户选择,如果券商的资金规模太小、证券种类太少,会导致先提出融资申请的客户能获得资金和证券,而后提出融资融券申请的客户将很可能因为券商的资金和证券被融完而得不到,给客户的交易带来不便,甚至会错失投资机会,造成客户不满和流失;再者,优质券商由于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比较高,其风险抵抗能力也会明显高于其他券商。最终将促使客户不断的向优质券商集中,优质券商的经纪业务和融资融券业务将相互促进,交相辉映,呈现强者愈强的趋势。

同样的,融资融券业务也隐含着一些对证券公司不利的弊端,最值得关注的是这几点:1、加大证券公司的经营风险。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其间有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诸多风险,一旦管理不善或控制不当,将会给证券公司的经营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就是指客户在向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后因为各种原因最后导致其不能全部归还所欠证券公司的债务,从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风险。客户不能全部偿还债务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可能是因为客户的投资损失过大使其资不抵债,也可能是客户有意识的伪造材料或者制造虚假信息,欺骗证券公司,还可能是客户突然发生其他变故导致资产大量减少而资不抵债等。不论是什么原因都可能导致证券公司无法正常收回所借出的资金或证券,致使产生损失。2、可能会伤害公司的优质客户资源。由于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一般都是公司的优质客户,具有较高的资金周转率、较大的资产规模、较大的交易量。如果这些客户在进行融资融券操作的时候因操作不当或判断失误而导致连连亏损,将使公司失去一批优质的经纪业务客户,给公司经纪业务带来伤害。

综上所述,融资融券业务带给市场、给投资者的以及证券公司都带来了很多的影响。从监管层看,应该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严格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行为,加强对内幕交易和操纵股市行为的监管及惩处,初期阶段可以考虑提高证券折算率和保证金的比例,降低风险。证券公司也可以通过提高担保品折算比例和保证金比例来增大证券公司和客户资产的安全边际,将风险损失控制在较低的范围内。随着业务开展的逐步深入,管理逐步成熟,可再将标准逐渐减低。应该避免初期急速扩张。

1.胡继之,于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R].深圳证券交易所,1999.

2.简军.融资融券[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关键词:融资融券;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资金融通渠道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030-05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背景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或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业务包含了两层信用关系,一是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二是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卖空机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明显的单边市特征,这种制度性缺陷导致市场做空力量缺乏,投资者买进股票的力量长期压倒卖出股票的力量,市场供求长期失衡。另外,尽管我国的各级规则及法律都明确禁止信用交易,但券商和投资者基于利益驱动,地下信用交易屡禁不绝。大量地下信用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大了证券市场潜在的风险,也给监管机构的监控带来很大困难。我国证券市场的单边市特征和地下金融的现状迫切需要引入信用交易制度,以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机制,同时,信用交易制度的引入也有助于打通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融通渠道,在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起安全、健康、通畅的资金联系。

对于融资融券业务,从监管层到券商都筹备已久,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修改了旧证券法中不允许证券公司向客户进行融资融券的规定后,监管层相继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深交所、上交所也相继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这一系列管理条例和指引的出台,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也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制度环境日益成熟。在政策面的明确支持鼓励下,多家创新类证券公司相继提出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相关的业务、技术筹备工作也在加紧进行中。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二、海外成熟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及我国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

融资融券业务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交易制度,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大致有以下三种典型模式: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典型的市场化融资模式,也被称为分散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信用交易高度市场化,对融资融券的资格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不足时,通过金融市场融通或拆借取得相应的资金;在证券不足时,可直接从保险基金、投资公司或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处融得证券。在分散授信模式下,信用交易的风险表现为市场主体的业务风险,监管机构只是对运行的规则做出统一的制度安排并监督执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专业化的融资模式,也被称为集中授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主要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负责。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居于垄断地位,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后,若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或股票不足,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而证券金融公司可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日本银行和一般商业银行来筹措资金或股票。这种集中授信模式有明确的层级性,包含“客户――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大藏省”四个层级,职能分工明确,便于监管。

三是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双轨制专业化模式。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最初承袭了日本的集中信用模式,其信用交易转融通市场由复华证券金融公司独家垄断,在21世纪80年代后,随着台湾金融自由化风潮兴起及货币、外汇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开放,当*放宽了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限制,相继成立了富邦、环华和安泰证券金融公司,共同经营资金证券转融通业务,形成了既有垄断,又相互竞争的市场格*。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构成也已从最初的复华证券公司的**控制,转变成为由多家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投资人组成的多元化投资主体。另外,从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由于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其对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信赖性逐步下降,台湾当*进一步放宽了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允许其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这种双轨制的授信模式提高了市场化程度和运行效率,同时降低了运作成本,但相比集中授信模式来说,监管层的集中调控力度也相对较弱。

通过对美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信用交易模式的考察和比较,可以发现,证券信用交易完全是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而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信用水平、券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内部控制的水平,以及社会文化习惯等因素。

关于我国的融资融券信用交易采用何种模式,业界一直争论颇多,证监会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中也未明确说明,但在近期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对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来源和证券来源做了如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决定(第五十六条)。”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在目前情况下,我国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还是不能直接发生资金融通关系,而是必须通过专门设立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外界信用导入的桥梁集中统一向各证券公司提供信用。在信用交易体系中,第一层面为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此为第二层面;最后,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拆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其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从而使证券市场与外界的货币市场有机地联系起来。这种信用交易制度,有利于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地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量和流出量。

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原则和经营范围,目前还无法从公开的资料中得到相应的信息,但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授信机制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来看,由**出资设立单一垄断的证券金融公司无法适应在金融自由化和创新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信用交易的转融通市场,必须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竞争的市场化格*,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业务发展。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已经证监会认可,并已完成交易、清算、客户账户和风险监控的集中管理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净资本水平居于前列的创新试点类券商将优先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1.现金账户和信用账户分别设立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同时,应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担保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应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实现现金交易账户和保证金交易账户的分立,以便于清算和信用监控机构随时掌握证券信用状况。

作为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须为经交易所认可的,符合《上海(深圳)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规则》规定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和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选取并确定标的证券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不低于50%,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30%。

券商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其中,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国债折算率不超过95%;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符合以下风险控制指标标准:对单个客户的融资和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分别按对客户融资和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售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并向市场公布。

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四、融资融券业务对市场及参与各方的影响分析

1.融资融券交易对于增加股市流动性,活跃交易具有明显作用。据有关资料显示,美国和日本的证券信用贷款规模一般低于证券市值的2%,但是信用交易的规模占证券交易金融的比重却达到16%-20%。而台湾地区证券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则占到总交易量的40%以上。

而在我国现阶段推出融资融券业务,受多种因素制约,预计短期内信用交易规模与成熟市场相比会有一定的差距。现阶段我国信用规模的主要限制因素有:一是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主体资格受限,目前仅限于在符合条件的创新类券商中开展,而创新类券商在经纪业务市场所占的交易量份额仅为50%;二是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券种有限,仅限于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券种;三是券商的转融通渠道尚未有效打通,目前证券金融公司设立的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仅限于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业务规模受限。

2.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对市场波动性水平均没有显著影响。海通证券研究人员在对中国台湾地区融资融券的市场冲击进行研究①后发现,证券市场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后,融资买空与融券卖空交易并未加剧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性水平。在信用交易机制引入的同时,若辅之以证券监管部门的适当监管措施(如限制信用交易的开户年限、交易金额、股票种类、保证金比率、融资融券利息等),信用交易并不会对市场整体波动性水平产生显著影响。

3.融资及融券保证金率的调整,会对融资融券交易额产生显著的影响,并进而影响市场整体流动性水平。因此,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保证金率的调整将成为监管层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一项有力工具加以运用和实施。

(二)融资融券业务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

在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而必须经过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将催生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并成为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对海外市场信用交易模式的利弊分析表明,由**出资设立单一垄断的证券金融公司无法适应在金融自由化和创新大背景下的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信用交易的转融通市场,必须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相互竞争的市场化格*,才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业务发展。

因此,未来即将在信用交易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证券金融公司,将有可能由各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其他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监管层在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问题上,可能会对参与投资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审查,同时,本着审慎监管的原则,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总体数量,根据证券市场发展需要,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金融公司从事信用转融通业务。

另外,由于目前融资融券仅限于在创新类券商范围内发展,这一规定将使其他综合类和经纪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面临进一步的萎缩,因此,未来融资融券的政策走向,应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也允许非创新类券商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具体来说,可以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其向非创新类券商的经纪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同时,非创新类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一定的佣金收入。

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融资融券业务推进的状况,未来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和业务开展可能会采取如下的分阶段逐步开放的路径:第一步,由符合监管层要求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参与组建3-5家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范围限制在为有融资融券资格的券商提供信用转融通服务;第二步,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所有券商和机构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第三步,允许没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证券金融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融通业务,券商履行客户介绍和账户监管职能,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

1.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有利于为证券公司提供新的盈利模式,促进经营模式转型。

证券公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从中获取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另外,信用交易可以使投资者进行双向交易,改变原来证券经纪业务只在牛市中赚钱,而在熊市中交易量稀薄,收入急剧减少的情况,使证券经纪业务收入能够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

目前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除了增资扩股和发行金融债券外,仅限于银行间同业拆借、股票质押贷款、国债回购等有限的融资手段,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使得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转融通交易从证券金融公司中融得资金和证券,拓宽融资渠道。

(3)获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券商的市场占有率将进一步扩大,形成强者恒强的*面。

目前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券商仅限于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创新类券商。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证券市场股票、基金、权证、债券的总交易额为986454.3亿元,而其中,22家创新类券商的交易总额达到493492.1亿元,占市场交易总额的50%。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将引发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向有业务经营资格的券商转移,经纪业务将进一步向创新类券商集中,以经纪业务为主要业务的经纪类券商和综合类券商的经纪业务市场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形成强者恒强的*面。

(1)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融通渠道。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这一规定,人为割断了商业银行与证券市场的资金借贷联系。投资者需要融资,只能通过地下信用交易,如透支、“三方协议存款”、改变银行贷款用途等方式来实现。地下信用交易的大量存在,一是增加了银行和券商的信用风险,二是银行、券商和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法律保护,三是监管层每一次对违规资金入市的查处都会带来股市的振荡。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将为投资者提供合法的资金证券融通渠道,同时,保证金交易规则的设定也能使券商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2)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和风险回避手段,但信用交易的引入也有可能在放大交易能力的同时放大风险。

在没有证券信用交易制度下,投资者只能做多才能获得投资收益。在熊市中,投资者除了暂时退出市场外,没有任何风险回避的手段。证券信用交易使投资者既能做多,也能做空,不但多了一个投资选择以赢利的机会,而且在遭遇熊市时,投资者可以做空以回避风险。

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可使投资者获得超过自有资金一定额度的资金或股票从事交易,利用较少的资本来获取较大的利润,但信用交易的本身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银行的资金存管和清算业务。

(2)资金转融通业务将为银行提供新的业务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商业银行未来可能通过参股证券金融公司介入信用交易的转融通业务,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另外,与证券金融公司之间的资金融通业务,也为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风险可控,收益可观的渠道,并实现资产和负债的合理匹配。

面对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对金融市场格*产生的重大变化,作为市场参与主体的商业银行,应早做规划,积极应对,争取在市场格*的变动中,进一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寻找和发现新的业务创新机会和利润增长点。

(一)密切关注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积极寻求介入机会

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将成为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资金融通的主要渠道,因此,将对同业业务的市场格*产生重大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应当予以密切关注。

1.参与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从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模式来看,商业银行均参与其中,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未来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组建将离不开商业银行的参与,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组建的政策动态的研究和跟踪,积极寻求可介入的机会。

2.调整资金运用策略,应对同业拆借市场格*变动。证券金融公司的产生将会对现有的同业拆借格*产生一定的影响,银行资金可通过证券金融公司融入证券公司,未来同业拆借市场上的一部分券商授信业务将有可能转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为此,商业银行应适时在资金运用安排上做相应的调整。

(二)积极应对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带来的第三方存管业务格*变化

投资者与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必须在该券商开户并交易半年以上,且只能和一家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交易。而融资融券试点券商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创新类券商,因此融资融券推出后,有信用交易需求的客户必然会将证券账户转移到有业务资格的券商处,这将引发证券经纪业务进一步向大型创新类券商集中,无业务资格的中小型券商将无法避免此类客户的流失。

由证券账户的迁移所带来的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迁移将对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产生影响,对此,商业银行应引起重视,加强对有信用交易需求的第三方存管客户的营销,避免市场格*变动引发的客户和资金流失。

(三)在理财产品设计中引入信用交易机制,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融资融券业务开展后,提供信用交易的机构能为新股发行上市提供融资支持,使机构和一般投资人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从而在一个低风险的水平上,保证发行的成功。

而目前商业银行理财系列产品中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理财产品主要是与信托公司合作的新股申购信托理财产品,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后,可以尝试在新股申购时引入信用交易机制,以所认购的新股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以扩大新股申购的资金规模,提高理财资金的收益水平。

参考文献:

[1]陈建瑜.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问题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Z].2004.

[2]邓兰松,陈道江.证券金融公司:制度分析与模式设计[J].上海经济研究,2004,(7).

[3]巴曙松等.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比较研究[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

次贷危机使世界各国开始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国家甚至对其有效性产生了强烈怀疑,认为资产证券化是导致这次次贷危机的罪魁祸首。诚然,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它内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团背景资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在深圳签署了总金额为8000万美元的应收账款证券化项目协议。此次协议有效期限为3年。在3年内,凡中集集团发生的应收账款,都可以出售给由荷兰银行管理的资产购买公司,由该公司在国际商业票据市场上多次公开发行商业票据,总发行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在此期间,荷兰银行将发行票据所得资金支付给中集集团,中集集团的债务人则将应付款项交给约定的信托人,由该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职责。而商业票据的投资者可以获得高出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团首先要把上亿美元的应收账款进行设计安排,结合荷兰银行提出的标准,挑选优良的应收账款组合成一个资金池,然后交给信用评级公司评级。

2.中集集团向所有客户说明abcp融资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应付款项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别目的公司)账户。

3.中集集团仍然履行所有针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4.spv再将全部应收账款出售给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国际票据市场上享有良好声誉的资产购买公司)。

6.tapco从cp市场上获得资金并付给spv,spv又将资金付至中集集团设于经国家外管*批准的专用账户。

项目完成后,中集集团只需花两周时间,就可获得本应138天才能收回的现金。作为服务方的荷兰银行可收取200多万美元的费用。

1.设立特设信托机构环节

特设信托机构是专门为完成资产证券化交易而设立的一个特殊机构,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名义主体。在本案例中,荷兰银行就是为了完成中集集团本次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该信托机构必须和中集集团(证券化资产销售方)没有关联关系,这是为了使证券化资产和中集集团的其他资产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该信托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权益受益人销售给它的资产组合,并负责对该资产组合进行管理,以确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时支付。然而中集集团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支付责任,因此它与信托机构仍然有利益上的关联,没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是导致证券化相关方财务风险的原因之一。

金融资产的出售必须是“真实销售”,以保证买方在特殊情况下拥有强制性处置资产的权利。通过“真实销售”以实现“风险隔离”,即特设机构对委托管理资产的权益将不会因发起人的破产而丧失。中集集团某子公司将未来几年向客户的未来运输收入以协议形式出售给特设信托机构,中集集团对该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但是中集集团仍然需要对客户承担责任,当资产池中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时中集集团负有法律上的补足责任。因此该证券化资产没有实现真实出售,相关风险没有实现转移。

信用增级也称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设机构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所在。信用增级不但保证投资者免受资产质量风险损失,还可以大大降低证券化结构风险,是提升资产证券投资级别的重要手段,也是资产证券能够交易成功、降低融资成本的重要保证。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采用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即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时中集集团负有补足清偿的责任。这就增加了中集集团未来的财务风险,使中集集团未来的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偿付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本金与利息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来,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者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必须保证无论发起人发生什么问题,都不会殃及特别载体;其次,要保证应收账款从发起人转移到特别载体的过程中不受到干预。

在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这个案例中没有做到特殊载体的破产隔离。因为,中集集团在出售证券化资产后仍然承担着对客户的清偿责任,与资产相关的风险没有实现转移。中集集团的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该资产池中现金流量势必受到影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受到很大的冲击。

资产证券化的终极目的就是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从而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然而中集集团资产证券化既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也没有做到证券化资产和企业资产的风险隔离。

1.违背真实销售原则的财务风险分析

中集集团的资产证券化违背真实销售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资产相关的管理权没有转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团虽然以协议的形式把资产出售给了特设信托机构,转移了对资产的所有权,但是其作为该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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