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利率管制(最高法执行*:重点解读“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附计算公式)

最高法执行*:重点解读“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附计算公式

  “审判易,执行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执行*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从中选择朋友们关心的5个重点进行推送。

  重点一:“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有什么区别?如何计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重点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

  《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重点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什么以固定利率计算,为什么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我们在制定本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2013年10月25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又不完善,我们认为较为妥当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而从国外立法看,有的国家计算判决之债的利息采用的也是固定利率。

  本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

  重点四:“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方法和公式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

  重点五: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这部分案件也应当根据本解释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本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

  来源: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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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BOR是什么

SHIBOR定盘融资利率  2007年1月1日,SHIBOR开始对外发布。这个在任何英文辞典里都找不到的词,全称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SHIBOR),被称为中国的LIBOR(LondonInterbankOfferedRate,伦敦同业拆借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希望培养的基准利率体系。  业内人士称,如果SHIBOR运作成熟,将有望成为一切资产的定价标准,例如金融衍生品、债券等的定价,更有可能成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但在短期内,SHIBOR对存贷款利率的影响仍不明显。  资金拆借定价标准  SHIBOR加一定的点数,未来某天,这也许就是银行给出的贷款利率。见惯了法定借贷利率的内地企业或许会不习惯,但成熟市场就是这么做的。  2006年7月,某股份制商业银行部门老总参加完央行的会后,兴奋地对记者表示:中国终于要做像LIBOR这样的基础利率了。但SHIBOR推出的初衷并不是创造一个新市场,它的基础作用是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之间的资金拆借提供利率标准。  SHIBOR每天的报价工作,由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6家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3家城市商业银行和3家外资银行组成的报价团完成,报价内容包括了1天、7天、14天、21天以及1个月~12个月16种利率。  与LIBOR的由市场选择不同,SHIBOR的报价团目前由央行挑选。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透露,央行此后会在相关部门下设一个专门的办公室来负责这个事情。“如果想成为报价银行的一员,那么就要向该办公室提起申请。”  金融市场风向标  尽管SHIBOR目前只适用于银行间市场成员之间的资金拆借,但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此前表示,除培育基准利率外,央行将逐渐减少管制的基准利率档次,逐步改善贷款基准利率的形成制度。  分析人士指出,SHIBOR推出后,3到5年等长期央行法定利率将来有可能先被取消。专家指出,在主要发达国家,各中央银行将基准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公开市场操作以控制和调整基准利率为目标,影响长期利率、货币供给量、汇率和资产价格等中介目标,最后反映在银行的存贷行为上。如果企业的信用等级比较好,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另加的点数就会相对较小,这意味着企业获得贷款的成本低。  交易员们仍旧在适应这个新事物。某股份制银行交易员表示,信用等级和利率定价的关系仍旧需要进一步把握。“目前各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判断,需要市场运行一段时间才能形成价格。”  某国有银行交易员告诉记者,2006年10月开始试运行,SHIBOR最初的报价有点儿混乱,交易量也不大。“但是近一个月已经有所好转,交易量也大了。因为央行明确表示,今后这作为基准利率来发展,各行都在着力研究如何更科学报价。”  农业银行交易员孙建坤说,SHIBOR目前的报价,短期仍旧参照7天回购利率,而长期则参照一年期央票利率。而兴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鲁政委则表示,目前SHIBOR已经呈现出作为基准利率的两个特征。“一是波动的幅度相对比较平稳。其次,SHIBOR与央票的利差也在一个比较固定的范围内。”  交易员们称,SHIBOR目前来说并不活跃,但假以时日,将会有所发展。前述国有银行交易员解释,银行在对各期限短期利率进行报价,而这些参与报价的金融机构背后代表的是其庞大的金融资产及其需求状况。所以一旦各期限的SHIBOR利率最终确立,将成为金融市场的风向标。  利率市场化仍需时日  有了SHIBOR之后,将会怎样?  鲁政委认为,SHIBOR作为最基本的资金价格,对金融衍生品、债券价格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目前采用率最高的基准利率只有7天回购。由于期限较为单一,不利于远期交易等衍生产品的定价。而SHIBOR的期限结构从隔夜到一年16种期限之多,将可更好地参考。”  对于消费者而言,固定利率房贷的定价(即贷款利率)一直是关注的重点。在SHIBOR成熟确立后,银行可以根据各期限的资金成本,来确定各期限固定房贷利率,消费者将可有更多选择。  此外,SHIBOR确立之后,对于债券的价格也有影响。第一创业证券研究员陈若劲认为,SHIBOR确立为基准利率后,各期限短期利率的关联性将增强。例如,7天回购利率和1年期利率将在一定水平上达到均衡。而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无疑将影响到债券的定价。例如,2006年被企业频繁运用的短期融资券,其利率定价除了企业质素等外,也须参考金融市场利率。SHIBOR确立后,短期融资券的定价也将更加合理。此外,短期融资券利率走势也将冲击短期贷款利率。  但业内人士认为,即使SHIBOR确立,短期内对于存贷款利率的影响也不明显,主要原因是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仍旧受到管制。“目前存款利率不能向上浮动,即便SHIBOR上升,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却不会上升。这样商业银行就有巨大的利差空间,贷款利率也就无法市场化浮动。”因此,贷款利率市场化浮动,仍然需要一段时间才可能实现。  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是在整个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利率,是其他利率的参照体。在利率市场化后,央行主要通过控制或影响基准利率来调节整个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的关键是确定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确定后,才能确定利率结构、风险结构。一般来说,基准利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首先,市场参与程度高,能客观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市场影响力大,与其他利率有较强的关联性;其次,可控性好,要便于央行调节以体现其政策意图;第三,稳定性好,风险较小。  世界上最著名的基准利率有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和美国联邦基准利率。现在我国的基准利率被确认为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在目前,这一利率是央行强制规定的。

刚刚丨央行就存款利率下行进行了解读

4月20日,央行举行2023年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在“2023年一季度金融统计数据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关于近日部分地方法人银行下调存款利率的问题。

邹澜认为,“在市场利率整体已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根据市场供求变化,综合考虑自身经营情况,灵活调整存款利率,不同银行的调整幅度、节奏和时机自然就会有所差异,这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环境下的正常现象。”

邹澜解释称,存款利率下调这个问题要从去年4月说起,央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建立了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引导各银行参考市场利率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存款利率水平。

2021年6月,央行曾改革存款利率,将定价方式由现行的“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基准利率+基点”。从默契程度上看,当时四大国有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加点上限分别为10bp、50bp、60bp,国有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加点上限则分别为20bp、75bp、80bp。

2022年9月,主要银行又根据当时的市场变化,进一步主动下调了存款利率,其他银行也陆续跟进调整。

当时,大部分银行已经主动下调过存款利率,近期主要是上次没有调整的中小银行补充下调,也有一些银行是在春节前后存款利率上调后的回调。

近年来市场利率整体下行,比如最近6个月期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和去年4月相比下降了0.3个百分点。去年以来存款增长较为明显,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变化。在这个新的机制下,就带动了存款利率下降。

数据显示,今年3月,新发生定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是2.28%,和去年4月相比下降了0.16个百分点,邹澜认为,这一降幅还是明显小于理财产品收益率。其中,3年期、5年期的存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在3.1%和3.5%左右,这个水平仍然是高于流动性更好的同期限国债收益率近0.6个和0.8个百分点。

邹澜表示“从这些情况看,企业居民投资在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和债券这些金融工具之间的分布我们预计不会出现大的变化。”

今年央行是否会引导金融机构下调存款利率?

邹澜表示,下一步,央行将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持续发挥好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的重要作用,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为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利率环境。

关于存款利率的下调,众多银行专家也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比如王剑认为:“我国银行在特殊环境下实施了让利,这是正常的操作。同时,让利也不是无度的,监管部门和专家学者也在多个场合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即:银行应当维持合理利润。合理利润的意思是,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银行要维持支持实体的能力,每年资产增速要处于名义GDP增速(7%)附近,那么未分配利润留存资本的增速也得7%附近。按分红率(30%)倒算出ROE应该在10%左右。再考虑其他收入、支出水平不变,那么净息差应该在1.68%左右,再留点安全垫,应该在1.8%左右。2023年净息差进一步下降,可能会接近这个值。

详见:【王剑:什么是银行的合理利润和合理息差】

任博宏观论道也认为,各方面信息显示,内地监管对商业银行的ROE、净息差、成本收入比等经营指标是有心理底线的,而这一底线应作为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的参考基准,并牢牢守住。

实际上,存款利率的下调除了市场因素外,也来自于监管赛马机制的引入。刘诚燃就认为,通过逆向指标的设置有助于存款类机构比学赶超,尽可能不在定价行为考核指标中垫底,自然也就带动了存款利率的下行。

4月10日,利率自律机制发布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显示,与2022年修订版相比,在“定价行为”方面,2023年修订版新增了“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情况(扣分项)”,且是定量指标。

该办法具体明确,存款利率市场化定价情况主要考察银行按照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要求,落实存款利率合意调整幅度的情况。若银行各关键期限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季度月均值较上年第二季度月均值调整幅度低于合意调整幅度的,在“定价行为”得分(总分100分)基础上扣分。

具体评分标准为:1年、2年、3年、5年期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加权平均利率降幅低于合意调整幅度的,每个期限扣5分。各期限加分累加计算,最多扣20分。

不过,当前市场对于“合意调整幅度”仍有疑问。

邹澜表示,通过自律机制协调,由大型银行根据市场条件变化率先调整存款利率,中小银行根据自身情况跟进和补充调整,保持与大型银行的存款利率差相对稳定,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银行负债稳定性,保持合理息差,实现持续稳健经营,增强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可持续性。

以上信息意味着,近期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存款定价行为更为关注,这有助于各银行根据调整机制要求,落实合意调整幅度,降低存款利率偏离度,净化存款市场竞争生态。

让我们在回顾下中国利率市场化的历程,以下文章摘自《1104助学手册》上层——统计分类之法。

实际上,中国一直在松绑利率管制,只是这一进程有点长。在此期间,又碰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干扰,让我们难以直观感觉到其中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一)阶段一:提出设想,稳扎稳打,小步推进(1993-2007)

1993年,中国就提出利率改革的设想,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和核心,以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的管理体系。

1996年4月,国债发行价格按招标方式发行,国债利率市场化。

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银行间利率管制被取消。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启动,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利率。

1998年8月,国开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进行了市场化发债。

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了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在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含浮动)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定。

1999年9月,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化利率招标发行。

1999年10月,进行大额长期存款利率市场化尝试,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

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3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2002年开始,人民银行按照市场化利率发行央行票据。2004年,人民银行推出短期融资券,其利率也完全由市场决定。

2003年8月1日,改革邮政储蓄转存款利率,新增存款转存人民银行部分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同年11月,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可办理邮政储蓄协议存款。

2003年12月21日,人民银行改革准备金利率制度,对金融机构法人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在1个账户中,实行两种利率的方式分别计息,利率基准分别为1.62%和0.72%。

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宣布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下限放开),利率市场化进程迈出非常关键的一步。

除上述本币市场化之外,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也在同步进行,甚至是快于本币市场化。

2000年9月,外币贷款及300万美元(含)以上大额外币存款利率放开;2003年7月,放开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2003年11月,对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小额存款利率上限管理、下限放开。2004年11月,1年期以上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全部放开。

2005年7月21日中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有管理浮动汇率以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又注入新内容。

与此同时,利率衍生工具从无到有。2005年5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管理规定发布并于5月16日上市交易;2006年2月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试点;2006年2月9日,国开行与光大银行完成首笔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

(二)阶段二:应对金融危机,市场化进程放缓(2007-2012)

在全部放开货币市场与债券市场利率、贷款利率上限和存款利率下限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有所放缓。

在2007至2012年5年时间里,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虽然放缓,但仍然在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而做准备。货币政策以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基准利率为主,利率市场化改革方面并未出台重大政策调整,主要是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培育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等几个方面,重在探索未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效途径。

(三)阶段三:存贷款利率管制全面放开,利率“两轨合一轨”(2013-2019)

2013年7月20日起,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改为金融机构自主决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2013年10月25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规则》,推出贷款基础利率(LPR,LoanPrimeRate)。

2013年12月7日,人民银行发布《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当月,国开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浦发、兴业、中信、招商试水发行同业存单。

2014年1月29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通过合格审慎评估遴选出符合宏观审慎、财务硬约束等要求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并优先赋予其包括发行同业存单以及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在内的更多市场定价权和产品创新权。

2014年11月22日,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并简并存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其中存款利率方面,不再公布人民币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期限档次简并为1年(含)、1至5年(含)和5年以上3个档次。

2015年3月1日,人民银行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

2015年5月11日起,人民银行决定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3倍调整为1.5倍,并于6月2日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2015年8月26日起,人民银行决定放开,1年期以上(不含1年)定期存款的利率浮动上限。其中,1年以上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利率可由金融机构参考对应期限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自主确定;其余期限品种存款利率浮动上限仍为基准利率的1.5倍。

从2015年10月24日起,人民银行决定放开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活期存款、1年以内(含1年)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利率上限。

至此,无论是贷款利率还是存款利率都不再在法律层面进行管制,但利率要真正市场化,还需要有个锚,央行通过货币政策和公开市场操作来影响市场既定的锚,金融机构则锚准市场最优利率,在此基础上加减基点来明码标价。

基准利率是利率管制下的产物,作为基准利率的基准又并非来源于市场,上升或下降都会对市场预期造成很大影响,变动也不可能过于频繁,1年之间变动两次就会给银行重定价造成困扰,因此不适用于作为利率市场化下的锚。

因此,2015年之后利率管制下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再也没有变化过,央行这是通过频繁的调整政策利率来调控货币市场利率,并致力于疏通利率传导机制,完善利率走廊机制、健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推动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两轨合一轨”。

在此期间,人民银行也做出了很多铺垫性工作,2013年推出同业存单,将线下同业引导至线上以方便利率定价。2015年完善同业存单发行利率、推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债券回购利率、回购定盘利率等多种新利率指标,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银行间质押回购利率、利率债收益率等一并为金融工具利率提供参考。市场中大额存单发行利率、理财收益率、票据贴现率、住房按揭贷款利率等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系列短、中、长的利率定价参考。

然而,利率市场化最后1公里似乎仍没走完,正如人民银行在2018年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所言利率市场化改革还有一些“硬骨头”,目前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两轨”并存。此后,二、三、四季度报告均提出稳妥推进“两轨合一轨”,完善市场化利率形成、调控和传导机制。

2019年“两轨合一轨”进程加快,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阐述: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起贷款基础利率(LPR)等市场化报价机制,作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的参考,在推动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二季度报告再次重申: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一系列重要进展,但仍存在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并存的“利率双轨”问题。人民银行以贷款利率并轨为重点,研究推动利率体系逐步“两轨合一轨”,完善商业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机制,更好地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实际利率形成中的引导作用。

为什么规避利率管制?

主张民间借贷利率管制的理由在于避免形成高利贷,诱发暴力催收甚至涉黑的风险。虽然这本质上其实是对催收行为欠缺规范的问题,与贷款利率高低无本质关系,但即便民间借贷有此风险,金融机构也家大业大,受到了密实的行为监管,做事不得不规范。

它们一般既不会因为能收高利,就强迫任何人借款;也不会因为能要高利,而大胆放贷。它们最终也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文明催收债务。正在制定中的《非存款类放贷人组织条例》就有不少对放贷和催收进行规范的条款。

央行全面放来自开贷款利率管制,,,,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请懂经济学的你帮我解惑!!谢谢

各大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都是由央行所规定的,全面放开管制,就是说各大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定制自己的贷款利率,也就是说让他们更灵活,更趋向市场化一点,刺激消费。

利率管制对经济行为和经济增长有损害作用,其表现是()。

解析:利率管制的结果是:使储蓄减少;鼓励了对贷款的超额需求,因而从微观和宏观多个层面对正常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增长进行干扰和损害。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原因一般来说,实行利率管制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资本以扩大生产规模。低利率管制能降低投资者融资成本,使原本无利的项目变得有利可图,低效项目变为高效项目,从而吸引新的投资,扩大投资需求。实践证明这一点是有效的。第二,实行利率管制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定。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竞争需要,可能人为抬高利率吸储,这会刺激对高收益高风险项目的大量放款,危及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率管制也是一种对商业银行整体利益的保护,是在商业银行缺乏自我约束条件下保持金融体系稳定的需要。就我国实际而言,利率市场化改革主要有以下动因:(1)最主要的动因,在于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是要让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市场机制核心在价格,通过价格机制优化配置资源,要求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目前,我国95%以上的商品价格实现了市场化,而作为资金价格的利率,一直实行计划管理,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降低了利率承担的宏观调控功能,不能适应改革的进程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改革现行的利率体制,加快实现利率市场化,已成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2)利率市场化是开放经济的需要。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任何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都应该适合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也会对国际经济产生影响。当前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在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我国要进一步融入国际大市场,放开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行政管制,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此外,汇率和资本市场开放等问题也都与利率市场化密切相关,也要求我国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3)中央银行调整利率不具有连续性,通常隔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调整一次,利率不能真实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程序复杂、决策滞后、信息不及时导致决策失误,是现行利率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于利率管理规定繁杂,要做到有效监管,难度很大,监管成本高。中央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无法体现不同的风险特征,使利率机制在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被扭曲。利率管制还导致体制外融资活动严重,民间融资成本很高。(4)利率市场化是实现经相关济体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市场交易主体若没有价格决定权,发生的交易就不会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公平交易,从事金融活动的经济主体没有利率制定权,也不可能真正走向市场。利率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国企改革。因为利率上扬将强化企业的资金成本意识,迫使国有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率市场化也有助于国有银行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增强利率风险观念,努力提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促进其商业化转轨。利率市场化还将推动我国货币市场发育和资本市场发展,使金融创新更加活跃,市场机制更加完善,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以更积极的姿态迎接“入世”的挑战。总的来说,利率市场化可以提高资金利用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可以使央行有效的使用利率杠杆以增强政策工具的运用效果;对于优化经济结构也是十分重要的。从根本上说,利率市场化是对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的前提,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行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遇到的障碍1利率水平升高的风险从一般规律看,利率市场化的结果是利率水平的升高,对于我国这样的资金短缺型国家更是如此。利率升高可能带来两方面的消极作用:一是企业和**筹资成本增加,降低企业投资积极性,也导致**投资规模减小,使经济增长减缓;二是利率过高引起大量境外游资流入,造成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不稳定。但这两点对我国的影响不会很大。因为我国资金短缺不是很严重,而储蓄率相当稳定,储蓄存款余额长期居高,利率放开后也不会过高;我国的资本市场尚未开放,只会有少量境外游资通过非正规渠道流入国内,影响极其有限,对经济和金融的稳定不会构成威胁。2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利率市场化就是要银行根据风险加成的原则,对贷款利率实行合理定价。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贷款需求得不到满足,主要原因是银行觉得风险太大,与利益不对称。一旦利率放开,银行就有可能以高利率的方式发放高风险贷款。这时候,有的企业和个人可能利用银行的高受益心理,抱着借了不还的思想去争取高利率贷款,结果会导致银行坏帐增加,威胁金融体系安全。利率升高也可能使逆向选择问题更加严重。因为高利率无形中会抑制稳定、低回报项目的投资,积极寻找贷款的却是回报高风险也大的投资者,这当然不是银行希望看到的。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原因是信息不对称,解决的办法就是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应该多了解借款者的相关资信

“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是什么意思

肯定是贴现啦!一般贴现和转贴现都是以再贴现利率为参照物。贴现的利率比转贴现和再贴现的高。因为贴现利率如果比转贴现和再贴现低的话,银行进行转贴现或者再贴现就会产生利率的倒挂,这是银行不愿看到的!

利率机制可以发挥哪些作用?

利率的作用

(一)利率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

1.利率水平合理;期限结构合理;形成机制完善,并充分反映货币市场资金的供求

2.微观主体(企业和个人)对利率变化比较敏感

3.发达且具有相当深度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丰富

(二)总体作用

1.微观角度;对个人收入在消费和储蓄之间的分配,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投资方面,利率的影响非常直接

2.宏观角度:对货币的需求和供给,对市场的总供给和总需求,对物价水平的升降,对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对汇率和资本的国际流动,进而对经济成长和就业等,利率都是非常重要的经济杠杆。

(三)对储蓄的作用

1.替代效应:储蓄随着利率提高而增加的现象

替代效应表示人们在利率水平提高的情况下,愿意通过增加未来消费——储蓄,来替代当前消费。这一效应表示人们有较强增加利息收入,从而增加财富积累的偏好。

2.收入效应; 储蓄随着利率提高而减少的现象

收入效应表示人们在利率水平提高时,希望增加现期消费,从而减少储蓄。这一效应反应了人们在收入水平由于利率提高而提高时,希望进一步改善生活水准的偏好。

一个社会的总体的储蓄的利率弹性方向是正还是负,显然也取决于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的对比结果。

(四)对投资的作用

利率变化对投资所起的作用,是通过厂商对资本边际效益与市场利率的比较形成的。如果资本边际效益大于市场利率,可以促使厂商增加投资;反之,则减少投资。

劳动密集型投资利率弹性小,资本密集型投资利率弹性较大。另外,期限较长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利率弹性会大些。

利率管制政策_知网百科

国家为了调节经济运行而对存、贷款利率实行管理的行动准则。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既要对宏观经济进行管理,又要让微观经济能够自由运行。因此,我国实行的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利率管理政策。通常采取如下方式:(1)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基准利率和差别利率,加强和提高统一利率的客观性和适应性,使国家规定的利率对市场利率、民间借贷利率等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2)正确处理利率政策与货币政策、信贷政策、...(本文共419字)阅读全文>>

随着1996年利率水平两起下调,许多人提出了放松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建议。笔者以为,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实行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就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宏微观条件来看,我国有着一系列实行利率管制的客观必然性。,l_我国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市场基础不具备,这主要表现为企业对利率变动不敏感。首先,由于许多企业仍处于预算软约束状态,利率杠杆对企业投资约束不强。这些企业和那些因受三角债拖累,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一起,往往为获得资金注入而不计贷款利率水平。其次,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我国许多企业行为短期化,对风险缺乏足够的承受力。一旦宏观经济放松.这些企业就有把借人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和证券、期货市场等高风险领域的势头,形成泡沫经济,极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第三,就我国目前的增长方式来看,粗放式增长模式仍占主导地位,在租放式增长的条件下,企业只要取得足够的资金,就有可能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但这种低水平的外延式增长风险很...(本文共2页)阅读全文>>

利率是决定学生贷款供求关系和运行状况的关键环节,对高等教育资助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从利率定价原则看,贷款利率水平本应与贷款风险和成本相匹配,然而中国学生贷款的利率定价却并不遵循这一原则。1999年《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2008年《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第四条再次强调,“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央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这进一步巩固了中国学生贷款的基准利率水平。中国学生贷款执行法定贷款利率,其实质是利率管制。在金融学中,若法定利率低于市场均衡利率称为“上限管制”,反之称为“下限管制”。金融学理论认为,利率管制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但也会扭曲资金价格,与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资金供给有着极大的矛盾。那么,中国学生贷款的利率管制属于上限管制还是下限管制?它对中国学生贷款的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又该如何评价和调整这一政策...(本文共5页)阅读全文>>

利率的市场化不应只是贷款利率的市场化,同时也应包含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但我国现行的利率管制政策却是“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即只允许贷款利率向上浮动,并原则不设浮动上限,对存款利率则严格规定了上限,不允许向上浮动,只允许向下浮动。这种制度安排的缺陷必然引发存贷息差过大的不良结果,不均衡巨额利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鼓励了银行业对息差收入的过度依赖,助长了金融惰性,抑制了金融创新能力,降低了金融效率,冲击了金融产业的安全与稳定。与此同时,在垂涎我国金融市场盛宴许久之后,外资银行迈着绅士的脚步欣然而至,而当他们享用完美味从容离去后,我们却不得不全数买单。因此,适度提高存款利率,压缩存贷息差获利空间,对于激发金融创新、转变银行盈利模式、拓宽盈利渠道、提高金融安全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背景一:国内银行惰性依赖我国利率制度安排的缺陷集中体现在存贷息差过大这一金融现象上.我国当前存贷息差实际上己经维持在比较罕见的高度,这种金融...(本文共3页)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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