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旧对比(新旧退市规则的对比_指标)

新旧退市规则的对比_指标

原标题:新旧退市规则的对比

随着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的成功改革,退市的改革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上市容易退市难“是一个长久存在的难题。然而一个完整的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必须相互协调,不可分割,所以退市的改革步伐必须要跟进,保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2020年12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后两个文件可以合并成一类文件,即退市配套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次的退市制度的改革,是过去的8年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此次关于退市的改革:完善退市的指标,简化退市流程,增加和优化风险警示情形。

一、完善退市指标

首先,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均优化了退市指标。退市指标一共分成四类,分别是:财务类指标,重大违法类指标,交易类指标和规范类指标。指标的优化包括了细化了一些退市指标的内容,还包括了新增一些指标类型。这样子一方面有利于丰富退市的条件,使得退市的覆盖范围更广泛,另一方面则是增强退市的可操作性。

(1)指标发生改变: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替换原来的单一类型指标。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指标,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并且在计算前述“营业收入”时,需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

(2)加大退市力度:财务类退市指标在第二年交叉适用;

(3)新增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触及相关财务指标。

(1)指标发生改变:将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从“规范类”调整为“财务类”,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指标组合使用;

(2)新增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触及相关财务指标

可以看出,此次的财务类退市指标的主要变化是将原来的单一类型指标多元化。同时,新增了一些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触及相关财务指标。若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此之后披露的首份年度报告如显示公司触及强制退市财务类指标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1)退市面值指标发生改变:由低于股票面值变为低于人民币1元;

(2)新增交易类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1)退市面值指标发生改变:将股票面值指标统一调整为一元人民币;

(2)交易类退市指标的调整:补充存托凭证的退市指标调整适用条款。

从表中可以看出,此次关于交易类指标的修订亮点在于将股票面值固定化为一元,同时,对于交易类退市指标进行增加或者补充。

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新增财务造假量化标准,增强了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标准的可操作性。即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1)新增规范类退市退市指标: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同时给出了其定义:包括:(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2)新增规范类退市退市指标: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新增规范类退市指标: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2)细化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具体情形:(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3)增加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指标,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新规中其他的退市情形的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上表可以看出,关于规范类退市指标做的改动在于新增了财报造假指标,同时,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上市公司如触及规定情形被上交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交所会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1)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同时,参照科创板的做法,相应调整原来的财务类退市指标时间跨度设置,明确1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即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连续2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则直接予以终止上市,提高退市效率。

(2)缩短退市整理期期限:将退市整理期期限缩短为15个交易日,同时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

(3)重大违法退市连续停牌时点延后,缩短退市停牌时间。

(1)明确因触及交易类指标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缩短退市整理期期限:因重大违法类、财务类和规范类情形被退市的,公司股票将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

(3)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退市流程的进一步的简化,包括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缩短退市整理期期限等一系列的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退市的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的安排,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

(1)新增两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1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加大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的监管力度: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3)取消了一类风险警示情形:目前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重新上市公司在其披露首份年报前,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长航油运和国机重装两家公司重新上市实践情况,重新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风险较小,且保荐机构核查后对此已出具明确意见。本次修订将此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取消。

(1)明确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限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退市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1)删除了有关恢复上市公司和重新上市公司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2)优化了首日盘中停牌触发条件、停牌时间,以及交易价格申报限制;

(3)适度调整单日买入风险警示板股票上限不得超过5万股限制的适用范围

增加和优化风险警示情形能够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投资者能够及时的知道这只股票可能有退市的风险,因此能够引导投资者更加理性地投资。同时,还能够降低市场的风险,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新规的相关规定无疑提高了退市的效率。虽然有一些反对的声音表示追求效率的弊端会让一些严重造假的股票继续苟活,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此次的退市改革有着很好的前景。因为只有当市场的入市和退市的公司基本持平,才是一个资本市场成熟的表现。

首先,上市公司要更加注重风险防控,更加注重信息披露,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股票的面值固定一元化将会从很大的程度改变当今的低价股的投资逻辑,未来首要受到冲击的应该会是以面值退市以及财务退市为代表的退市股,因此,上市公司一方面应该改变发行低价股票或者便宜股票的发行逻辑,另一方面,公司应该尽量解决问题股或者是长期绩差股。

最后,这次的改革产生的直接影响是退市率逐步提高,因此未来市场的资金可能会更加的集中化,使得大的企业发展得更强大,小型的企业以及一些有着问题股票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境界。因此,存在相应问题的公司应该适当地改变投资或者是盈利的策略,这样才能让自己不会在这次的改革中被淘汰。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属于交易所实施终止上市的情况的是()。

A

新旧退市规则对比

前言

随着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的成功改革,退市的改革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上市容易退市难“是一个长久存在的难题。然而一个完整的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必须相互协调,不可分割,所以退市的改革步伐必须要跟进,保证“有进有出,优胜劣汰”。2020年12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了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后两个文件可以合并成一类文件,即退市配套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次的退市制度的改革,是过去的8年以来改革力度最大的一次。下面将从三个方面分析此次关于退市的改革:完善退市的指标,简化退市流程,增加和优化风险警示情形。

01

完善退市指标

首先,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均优化了退市指标。退市指标一共分成四类,分别是:财务类指标,重大违法类指标,交易类指标和规范类指标。指标的优化包括了细化了一些退市指标的内容,还包括了新增一些指标类型。这样子一方面有利于丰富退市的条件,使得退市的覆盖范围更广泛,另一方面则是增强退市的可操作性。

财务类指标

股票上市规则

(1) 指标发生改变: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替换原来的单一类型指标。本次修订删除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为负值和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指标,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并且在计算前述“营业收入”时,需要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

(2) 加大退市力度:财务类退市指标在第二年交叉适用;

(3)新增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触及相关财务指标。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 指标发生改变:将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从“规范类”调整为“财务类”,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指标组合使用;

(2)新增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触及相关财务指标。

可以看出,此次的财务类退市指标的主要变化是将原来的单一类型指标多元化。同时,新增了一些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财务造假触及相关财务指标。若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则在公司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在此之后披露的首份年度报告如显示公司触及强制退市财务类指标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交易类指标

股票上市规则

(1) 退市面值指标发生改变:由低于股票面值变为低于人民币1元;

(2)新增交易类退市情形: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 退市面值指标发生改变:将股票面值指标统一调整为一元人民币;

(2)交易类退市指标的调整:补充存托凭证的退市指标调整适用条款。

从中可以看出,此次关于交易类指标的修订亮点在于将股票面值固定化为一元,同时,对于交易类退市指标进行增加或者补充。

重大违法类指标

股票上市规则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新增财务造假量化标准,增强了财务造假强制退市标准的可操作性。即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

规范类指标

股票上市规则

(1) 新增规范类退市退市指标: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同时给出了其定义:包括: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2)新增规范类退市退市指标: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 新增规范类退市指标: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完全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2) 细化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具体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来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严重扰乱信息披露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本所认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缺陷且情节严重的。

增加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指标,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新规中其他的退市情形的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从上可以看出,关于规范类退市指标做的改动在于新增了财报造假指标,同时,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上市公司如触及规定情形被上交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交所会对公司股票予以停牌,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2个月内仍未改正的,本所对公司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简化退市流程

股票上市规则

(1) 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同时,参照科创板的做法,相应调整原来的财务类退市指标时间跨度设置,明确1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即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连续2年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则直接予以终止上市,提高退市效率。

(2) 缩短退市整理期期限:将退市整理期期限缩短为15个交易日,同时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

(3)重大违法退市连续停牌时点延后,缩短退市停牌时间。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 明确因触及交易类指标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 缩短退市整理期期限:因重大违法类、财务类和规范类情形被退市的,公司股票将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由30个交易日缩短至15个交易日;

(3)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置涨跌幅限制。

退市流程的进一步的简化,包括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缩短退市整理期期限等一系列的措施,能够有效地提高退市的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的安排,保障投资者的交易权利。

增加和优化风险警示情形

股票上市规则

(1) 新增两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 加大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的监管力度: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3)取消了一类风险警示情形:目前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重新上市公司在其披露首份年报前,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长航油运和国机重装两家公司重新上市实践情况,重新上市公司运作规范,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风险较小,且保荐机构核查后对此已出具明确意见。本次修订将此类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取消。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1)明确退市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限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退市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退市配套规则《风险警示板办法》的修订

(1) 删除了有关恢复上市公司和重新上市公司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2) 优化了首日盘中停牌触发条件、停牌时间,以及交易价格申报限制;

(3)适度调整单日买入风险警示板股票上限不得超过5万股限制的适用范围。

增加和优化风险警示情形能够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投资者能够及时的知道这只股票可能有退市的风险,因此能够引导投资者更加理性地投资。同时,还能够降低市场的风险,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02

总结

新规的相关规定无疑提高了退市的效率。虽然有一些反对的声音表示追求效率的弊端会让一些严重造假的股票继续苟活,但是更多的人认为此次的退市改革有着很好的前景。因为只有当市场的入市和退市的公司基本持平,才是一个资本市场成熟的表现。

首先,上市公司要更加注重风险防控,更加注重信息披露,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股票的面值固定一元化将会从很大的程度改变当今的低价股的投资逻辑,未来首要受到冲击的应该会是以面值退市以及财务退市为代表的退市股,因此,上市公司一方面应该改变发行低价股票或者便宜股票的发行逻辑,另一方面,公司应该尽量解决问题股或者是长期绩差股。

最后,这次的改革产生的直接影响是退市率逐步提高,因此未来市场的资金可能会更加的集中化,使得大的企业发展得更强大,小型的企业以及一些有着问题股票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境界。因此,存在相应问题的公司应该适当地改变投资或者是盈利的策略,这样才能让自己不会在这次的改革中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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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架唱阳*兵的,需要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的有()。

ABCD

速览!沪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都改了啥?_财富号_东方财富网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和“四个敬畏、一个合力”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等行为,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沪深主板对《股票上市规则》予以整合优化,并于2022年1月7日正式发布。

科创板、创业板本次未修订《股票上市规则》,该解读仅对沪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作要点概览。

修订总体思路:

本次沪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的修订,贯彻落实***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14号文)要求,总体修改思路如下:

1、衔接上位法要求

对于重要的、授权性的规范,结合监管实践予以细化落实,实现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效衔接。

提升吸收下位规则中重要的规范性要求,过于具体或实践中需要经常修订的内容下沉至下位规则规定。与证监会规则整改体系化要求保持一致,务求易懂好用,规则体系简洁务实,减少简单重复,切实发挥《股票上市规则》“承上启下”的作用。

对日常监管中存在规则空白,但上市公司已经比较熟悉、投资者也比较认可的做法,通过规则加以确认,形成统一、公开的监管标准,充分回归市场关切。

沪深主板两所修订思路对比:

衔接上位法,落实新证券法、国发14号文、《信披办法》等上位规定新要求。

1、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2、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新证券法精神,充实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础上,新增“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同时,新增自愿信息披露需符合持续性和一致性的规定。

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行为,《股票上市规则》在督促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要求尽到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严格履行承诺等股东义务,特别强调防控高比例质押,以及不得从事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等侵占公司利益的行为。

进一步落实国发14号文关于抓住“关键少数”的要求,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节,强化其各项义务;进一步明确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要求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控制人,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规范。

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落实新证券法,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7、防范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8、根据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

1、将原18章按主题调整、精简为16章

(1)将原第四章保荐人内容纳入“中介机构”专章。(2)整合原规则保荐人、定期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规定,并纳入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职责义务原则性要求。

(1)将原第四章保荐人内容纳入第十二章“中介机构”专章。(2)落实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

将原规则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两章合并,凝聚应当披露的交易相关规定。

(1)提升《规范运作指引》中对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审议和披露标准新增作为“日常交易”一节。(2)吸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联共同投资”“放弃权利”等内容。并将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过于具体或结合实践需要经常修订的内容下移至指引、指南层级,主要包括相关公告的披露内容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模板等。

吸收《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内容,落实新《证券法》修改要求。

吸收《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由各章节相应承接落实新证券法相关规范内容。

归总下位规则中重新上市规定,与原重新上市一节合并后单独成章。

将《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与原规则“重新上市”一节合并,设为“重新上市”一章。

上移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管理”“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变更公司名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五个章节的规范内容;吸收“公司治理”“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等章节的部分内容。

1、自行召集股东在不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发出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向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修改为“承诺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

2、规范治理乱象,在股东大会出现异常情况相关规范的基础上,新增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披露要求,并明确董事会应肩负起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3、为强化退市风险揭示,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指标的披露和修正要求,并新增三类需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包括预计净资产为负值、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以及属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4、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各环节信息披露要求,将实施预重整纳入规范,并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的破产事项参照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为强化境内外同步披露要求,将境内外同步披露的规范主体,由上市公司拓展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涵盖股东进行权益变动披露等情形。

以上就是本次沪深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两所对比主要内容啦,如有遗漏欢迎大家留言补充,交流学习,更多内容及修订对比可前往易董查看。

——扫码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扫码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往期关于证监会、沪深交易所规则整合的解读推文还可以参考:

1、规则减量60%!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化大整改!

上交所注册制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涨跌幅提高至20%

随着创业板注册制的全面实施,创业板交易规则将发生深刻变化。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后涨跌幅限制比例由之前的10%提高至20%,存量的创业板股票也将同步实施!这一规则与运行已一年的上交所科创板完全接轨。

当首只注册制创业板公司上市,所有创业板股票以及相关基金均会自动变为20%涨跌幅。

2、设置临时停牌机制

对于无涨跌幅限制股票,当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3、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

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

盘后定价申报时间: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盘后定价交易时间:交易日15:05至15:30

盘后定价交易期间,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盘后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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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通知

上证发〔2018〕9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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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实施的退市上市的新规则全文?

12月31日,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退市新规正式稿将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主要调整和优化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

  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规定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扣非净利润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零容忍!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

  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

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

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

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原始股可以上市吗?

纳斯达克有好几个版,包括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纳斯达克全球市场”(即原来的“纳斯达克全国市场”)以及“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即原来的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上市条件差异很大。小型股市场很多公司只要花点钱都可以上,上市以后经常是多少天都没有成交量,纯粹混日子的,你想卖都卖不出去,股价在1元以下的很多。这些情况与国内的股市是天壤之别,根本不具备任何的可比性。打着买境外上市原始股的幌子骗钱的在2002年我就听说过,2006年在上海工作时亲身经历过当时最大的骗子,后来是以非法融资罪被抓的,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时至今日,再拿这套来老实说有点过时了!所以,我劝你还是慎重为好,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再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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