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托三分类(信托三分类新规!-信托|信托产品|智香信托网)

信托三分类新规!-信托|信托产品|智香信托网

备受关注的信托业务分类改革推行路径进一步清晰。

近日,监管部门召集部分信托公司举行信托业务分类座谈会。监管人士在会上透露,《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即将正式出台,针对信托公司原有存量业务设置了5年过渡整改期。

此外,业务分类改革将通过差别化监管的方式,允许高评级信托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同时限制低评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与会人士还透露,未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将保留一定比例,不会完全消亡。

来自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1.11万亿元,较一季度末增长9483亿元,环比增速4.70%。其中,融资类信托规模为3.16万亿元,较一季度减少2204亿元,环比降幅6.51%,比上年同期减少9668亿元,同比下降23.41%。

而在今年4月初,部分信托公司便透露,已收到由监管部门下发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后续信托业务将被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3大类。

1、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业务。该业务需坚持私募定位,属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

具体来看,资产管理信托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与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等4个细项;这种划分是根据信托投资的标的不同而进行的。资产管理类信托的划分,依照多部门联合颁布的“资管新规”来进行,与银行理财、证券资管等保持一致。

其概念基本和传统的资金信托概念大部分重叠,是单纯以追求财产保值增值,信托仅限于私募性质。是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此类信托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行为,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资产服务信托具体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当前信托公司开展的比较活跃的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属于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其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其核心区别是其用途系公益性质,表现形式为他益信托。

总体而言,新规如果实施,不同的分类标准下就不存在大量交叉内容。而此前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分类维度分为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融资类、投资类和事务管理类等,各种分类之间存在大量交叉和部分名实不符的情况,不利于行业发展和监管进行风险把控。

而对于融资类信托,与会人士透露,未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将保留一定比例,不会完全消亡。

今年初,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在接受媒体专访时表示,将要对信托业务的分类进行调整。他同时表示,融资类信托在新的分类中不会再出现,并不是说没有融资的功能,只是融资功能少量存在,特别是资产管理信托这类业务也涉及资金的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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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贷款的分类

信托贷款要求为标准,可划分为两大类: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以贷款的用途划分,可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根据项目选定主体的不同以及委托人的不同标准和要求,将贷款分为甲类信托贷款和乙类信托贷款。所谓甲类信托贷款,就是由委托人指定贷款项目,项目风险由委托人负责;乙类贷款则是由受托人选定项目,风险相应由受托人承担。以贷款的用途分,可划分为固定资产信托贷款、流动资金信托贷款和临时周转信托贷款。

信托“三分类”明确了啥?

今年6月1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下称《通知》,业界亦称“三分类新规”)正式实施。在此背景下,7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向信托业下发了《关于〈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实施后行业集中反映问题的指导口径(一)》(下称《指导口径》)。

根据《通知》显示,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指导口径》进一步明晰了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相关业务的开展标准。

可为:

●债券回购业务:

《指导口径》明确,信托公司开展基础资产为标品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可以按照资管新规规定的比例,在公开市场上开展债券回购业务。《指导口径》解释,信托公司为符合资管新规的、基础资产为标品的资管产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或专户受托服务,可以按照委托人指令,在公开市场上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但应确保相关比例符合资管新规要求。除上述情形外,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以信托财产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运用信托财产,不得融入或变相融入资金。

●投资衍生品:

指导口径》指出,考虑到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利用衍生品进行对冲的业务逐渐普遍,且资管新规已限制单只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比例低于20%,允许信托公司以资产管理信托资金投资包括衍生品交易设计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具有衍生品设计的其他类资产管理产品,仅限已获得衍生品交易资格的信托公司以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资金投资相关产品。

●信托贷款:

关于发放信托贷款适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方法》,《指导口径》表示,资产服务信托若涉及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方法》审查时,原则上均需适用该方法相关规定,重点核查委托人资质、资金来源、权责划分、风险隔离等关键条款执行情况。

不可为:

●私募投行业务:

《指导口径》提出“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切实履行受托人职责,为受托人利益最大化服务。

受托人和私募投行二者在服务宗旨和服务内容上存在本质差异。信托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时,要审慎开展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未上市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要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净值化管理、信息披露等资产管理受托职责,确保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符合投资者风险偏好,确保投资者清晰知晓且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资产管理信托原则上应当以组合投资方式分散风险,监管部门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内容来源:信托业协会、媒体报道

信托三分类:银行和信托公司到底在关注什么?怎么理解?

一、信托三分类,当前无人能确知未来政策执行

信托三分类的正式规定出台,很多银行人员与信托人员都在密切关注这一政策的后续执行。政策出台以后,解读的文章很多,但是很多文章要么是在做阅读理解以通俗语言来翻译文件,要么是换种方式进行表述。对于金融行业与政策休戚相关的人员,最为关注的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或是语焉不详。

出现在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文件存在很多模糊的地方,很多不是单纯依靠阅读理解和逻辑推理就可以获得明确的结论的。最可信的解读,必然是来自出文的监管部门的解读,或是与出文主体沟通之后的解读。正如孙子兵法《用间篇》提到的:先知者,不可取于鬼神,不可象于事,不可验于度,必取于人,知敌之情者也。

还有一种现实的情况是,今年是**换届年,分管金融的**领导人出现变化,同时**今年设定了经济发展目标,对于**今年各类工作的优先重要性排序进行了调整。这也意味着,在当前,甚至可能出台文件的监管人员,自身也未必清楚未来政策的执行力度,到底如何把握。

从作者对于政策总基调的周期变化的理解来看,当前**工作已经将经济增长放在了更重要的位置,此前的五年,相对而言更多的侧重于金融风险防范与相应的金融行业整治规范。因此,在没有获悉内情的情况下,作者对于政策的解读,会偏向乐观。

金融人员最为关注的是资产管理业务。这是金融行业的核心业务,也是金融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作者观点是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在满足资管新规的前提下,可以开展。非标业务也是资管新规下的合规业务。这意味着,信托公司通过设立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投资非标债权,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此次文件明确提出有序压降融资类信托,并且给出三年的整改时间。这意味着,信托公司需要抓住这几年的时间,通过ABS或是未来监管认定的标准化产品,实现“非标转标”。

在此期间,业界还可以期待监管对于融资类信托的认定,出现变化。投资融资方企业的应收账款等非标债权资产,有望被认定为是投资类信托。

二、金融人员最为关注集合资金信托发放信托贷款及单一资金信托的资产管理业务

对于银行人员而言,他们关注在未来通过购买信托产品,进行非标投资的模式会不会受到影响,或者是操作难度提高,或者是信托收费提高。这些都会对于银行开展业务的摩擦成本。特别是对于银行理财而言,一直以来非标投资都是银行理财提高资产回报,形成相对公募基金的比较优势的重要业务类型。

一直以来,银行及银行理财习惯于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设立信托计划,然后再由信托计划以贷款或购买债权的方式,将资金提供给银行合意的融资方。这类业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各种违规及乱像,演化成为信托成为银行的通道,即通道业务。此次文件当中明确提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这是银行及理财高度关注的问题。

关键的问题是,上面提到的这类业务是否为通道业务,本身是一种难以明确界定的业务。通常而言,通道业务是指信托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完全按照委托人指令行事,并且不对所投资资产的风险承担任何责任的信托业务。在打破刚性兑付的政策下,信托公司只要实现卖者尽责,就可以不承担资产的风险。这也是监管所鼓励的。

银行与银行理财关心的问题是,其能否作为委托人,通过设立单一资金信托,将资金提供给意向的融资方客户。

通常这类信托业务都是通过设立单一资金信托来开展的。之前,为了满足监管的要求,也有一些假集合的信托产品出现,信托计划有两个资金委托人。除了商业银行及理财,还有一个购买100万元的投资者。有的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为了方便处理逾期等方面的原因,不太愿意与其他投资者共投信托产品。

如果从金融监管原理和逻辑的角度去深究,通常业务的问题不在于信托公司,而在于同为资产管理机构的委托人如银行理财。

怎么理解这个问题?

银行理财作为理财购买者的受托方,代表委托方的利益行事,但是将信托公司作为通道后,与融资方的合同条款的谈判及确定,也是由银行理财来进行。这意味着,本身定位为买方机构的银行理财,同时也在卖方业务。自产自销的情况下,银行掌握了超出正常的定价权力,容易为自身谋利。

因此,如果真要防范通道业务的问题,也应该是防范理财等买方机构的通道业务当中出现的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地方。对于银行自有资金而言,通道业务几乎不会伤害到任何主体的利益。

而在另一方面,即使通道业务被限制,如果资管机构同时买方和卖方,比如某资管机构发行集合资管计划,募集资金,但是直接与发行人勾兑,显然也违背法规。这也是结构化发行当前被证监会严查的原因。

三分类政策对于信托人员而言,则是事关职业发展甚至是饭碗的近于关乎生死存亡的问题。虽然这些年里,信托公司进行了很多有益的业务尝试,这些有益的业务尝试,很多都可以归类为资产服务信托或是公益慈善信托,也就是监管鼓励发展的信托。只是在市场经济体系里,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除了要满足监管的要求之外,还需要迎合市场的需求,并且形成相对其他竞争对手的比较优势。

在中国金融体系,从金融抑制转向开放活力的过程当中,金融市场存在着大量未被现有金融机构所满足的需求。

一方面是有的资质较弱的借款人,难以以合理的利率借到资金。这种现像,在银行经济学当中,被称为是信贷配额。

另一方面是有大量的闲散资金,难以找到风险回报合宜的资产。信托在当前的金融体系,实际上从事的就是高收益产品的私募投行业务,而这种业务又是以法律上的资产管理业务出现的。

这并不矛盾,因为投资的另一面,就是融资。当前,信托公司担心融资类信托的开展受到影响,监管也在要求压降融资类信托。而在实际上,从金融本质来讲,融资类信托就是投资类信托。即使是债券等标准化产品的投资,信托计划在一级市场投资债券的同时也就是给债券发行人提供了一笔融资。

还有一个信托关注的问题就是,信托公司还能否通过资产管理服务信托开展非标业务,这一业务当前最为常见的模式就是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发放信托贷款给借款人。这类业务,从法律上可以界定为资产管理业务,从金融本质上来讲,可以视作是私募投行业务。

这个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银行理财借助信托通道来发放贷款的问题类似,就是利益冲突问题。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到底是代表委托人即信托投资者的利益,还是代表融资人的利益即借款人的利益。在刚性兑付的时代,这一问题并不凸显。因为信托公司保障委托人得到预先设定的回报。但在打破刚兑的时代里,信托公司就很容易利用同时与投资方和融资方接洽而掌握的定价能力,来谋取不当得利。

只要存在委托代理,就必然存在寻租、腐败、不当得利等问题。经济体系存在大量的委托代理,尤其是在专业化分工的时代,委托代理是一个必然的事物。事实上,资本市场就大量存在着委托代理及引发的各类问题,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侵害小股民的问题。但是,我们并没有因为委托代理的问题,就将上市公司全面私有化退市以消除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制定了一系列详细复杂的规则进行应对。

依此逻辑,信托公司的非标业务,规模如此巨大,证明其满足了市场经济当中特定主体的需求,有其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有价值的一面。但是非标业务因为委托代理容易引发各类问题,这或许需要监管更深入的研究问题的根源,并且针对性的制定制度,进行对治。

或许,我们需要思考金融监管的逻辑以及在此逻辑之下的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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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类信托计划是什么信托类型

是指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人数大于等于两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信托计划

重磅丨信托三分类正式发布

3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2023年1号文件:《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给各地银保监*和信托公司。《通知》将信托业务进行重新划分,其中,在资产服务信托中新增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并首次明确了定义。我国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尚处于起步阶段,但运用场景丰富,前景广阔,无论对信托公司的转型还是不良资产处置来说,都意义重大。

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巩固乱象治理成果,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受托人定位,根据各类信托服务的实质,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在每一大类业务下细分信托业务子项,规范每项业务的定义、边界、服务内容和禁止事项,明确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

《通知》是推动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对于促进行业回归本源、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引导信托公司做好《通知》实施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巩固乱象治理成果,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与此同时,现行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已运行多年,与信托业务实践已不完全适应,存在分类维度多元交叉、业务边界不清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为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银保监会起草了《通知》,在强调信托公司回归受托人定位的基础上,对信托业务进行重新分类并提出了相关监管要求,旨在促进各类信托业务规范发展,积极防控风险和巩固乱象治理成果,引领信托业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有效创新,丰富信托本源服务供给,摆脱传统发展路径依赖,加快转型,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通知》起草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回归信托本源。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二是明确分类维度。信托服务实质是根据委托人要求,为受益人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管理、处分。信托业务分类应当根据信托服务的实质和特点,明确各类信托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三是引导差异发展。按照信托服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对各类信托业务向下细分,突出能够发挥信托财产独立性等制度优势的信托业务品种,鼓励差异化发展,构建多元化信托服务体系。四是保持标准统一。明确资产服务、资产管理、公益慈善等各类信托业务功能,在各类信托业务服务内涵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在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方面对标资管新规,与国内同业相统一。五是严格合规管理。严防不当利用信托机制灵活性变相开展违规业务,信托公司要在穿透基础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

三、《通知》的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共分为四部分。一是总体要求。明确《通知》的起草目的和原则。二是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具体要求。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并在每一大类业务下细分信托业务子项。三是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要求信托公司按照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内控机制,定期排查,严肃问责,确保按新分类标准规范开展信托业务。要求信托公司明确发展战略和转型方向,立足信托本源重塑发展模式,摆脱传统路径依赖,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四是强化监管引领。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各类具体业务监管规则和配套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准确性和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

四、《通知》关于信托业务的具体分类是什么?

答:《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25个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一是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等5小类,共19个业务品种。二是资产管理信托。依据资管新规,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4个业务品种,包括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三是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2个业务品种。

五、《通知》对资产服务信托有哪些监管要求?如何防范信托公司利用资产服务信托规避资管新规?

答:《通知》按照资产服务信托的实质,对照资管新规关于破刚兑、去通道、去嵌套等精神,完善资产服务信托的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如:一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以任何形式保本保收益。二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得为任何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三是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不涉及募集资金。四是资管产品管理人作为委托人设立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仅限于向其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和专户管理服务,且不得与资管新规相冲突,以防出现多层嵌套、变相加杠杆、会计估值不符合资管新规要求等情形。五是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原则上不得发放贷款,也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融资需求募集资金,避免服务信托变相成为不合规融资通道等等。

六、《通知》明确信托公司应当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未将单一资金信托纳入资产管理信托范畴,主要因为所谓的单一资产管理信托实质是专户理财,根据业务实质应当归入资产服务信托中的财富管理信托,而不是资产管理信托。具体来看,资产管理信托的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发起设立资产管理产品并拟定制式合同,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募资并签订制式合同,按照产品设计,通过集合运作、组合投资方式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按照产品期限到期清算。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组合投资相关要求。而财富管理信托的业务模式是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合法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专户服务,并据此约定信托合同条款及信托期限,按合同约定履行受托人职责。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符合财富管理信托特征,与资管业务的业务逻辑有明显差异。

七、《通知》对于存量融资类信托有哪些监管要求?

答:为加强风险防控,促进信托公司回归本源,《通知》明确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业务,信托公司按照前期既定工作要求继续落实。同时,明确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服务,不得以私募投行角色通过信托业务形式为融资方服务,以防为了向融资方提供融资便利而损害受益人合法权益,偏离信托本质要求。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明确具体监管要求,保障相关信托业务符合信托实质。

八、《通知》对存量信托业务整改有哪些安排?

答:为推动信托公司稳妥有序整改,确保平稳过渡,《通知》拟设置3年过渡期。信托公司应对各项存续业务全面梳理,制定计划,有序整改。其中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其他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根据过渡期安排有序实施整改。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并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九、《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如何?

答: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银保监会就《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并提供了宝贵意见。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导向和行业发展实际的意见进行了吸收采纳,主要是加强《通知》与其他制度衔接、完善了文字表述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各类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3〕1号

各银保监*,各信托公司,信托保障基金公司、信托登记公司、信托业协会:

为促进信托业务回归本源、规范发展,切实防范风险,更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现就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厘清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推动信托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回归信托本源

信托公司从事信托业务应当立足受托人定位,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

(二)明确分类标准

信托服务实质是根据委托人要求,为受益人利益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管理、处分。信托业务分类应当根据信托服务实质,明确各类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

(三)引导差异发展

按照服务内容的具体差异,对信托业务进行细分,突出能够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的业务品种,鼓励差异化发展,构建多元化信托服务体系。

(四)保持标准统一

明确资产服务、资产管理、公益慈善等各类信托业务功能,在各类业务服务内涵等方面与国际接轨。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标准对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国内同业保持一致。

(五)严格合规管理

严防利用信托机制灵活性变相开展违规业务。信托公司要在穿透基础上,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

二、明确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和要求

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具体分类要求见附件)。

(一)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19个业务品种。

(二)资产管理信托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应当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募集资金,并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式和比例,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设立时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资产管理信托依据《指导意见》规定,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

三、落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

信托公司应当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做好业务分类工作,准确划分各类信托业务,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发展战略和转型方向,增强受托服务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以发挥信托独特功能、实现良好社会价值为导向,积极探索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规范开展符合信托本源特征、丰富直接融资方式的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提高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明确业务边界

信托公司应当严格把握信托业务边界,不得以管理契约型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不得以信托业务形式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通道业务和资金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坚决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二)提高分类质量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监管要求和公司业务特点,细化分类标准,根据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信托公司不得擅自调节信托业务分类,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确有拟开展的新型信托业务无法归入现有类别的,应当与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沟通,按照服务实质明确业务分类归属后开展。信托公司应当组织信托业务分类专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知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并准确分类,按照监管要求填报相关监管报表,确保报送数据准确性。

(三)完善内控机制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业务分类纳入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职责,完善信息系统,为做好信托业务分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托业务分类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和数据核验,确保信托业务持续符合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重大差错予以严肃问责。

(四)有序实施整改

为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确保平稳过渡,本通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存在实际困难,仍难以完成整改的,可实施个案处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信托公司应当在准确分类基础上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待整改业务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四、加强监管引领

(一)完善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根据信托业务发展情况,制定完善各类信托业务具体监管规则,研究完善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持续完善资本管理、信托保障基金筹集、信托产品登记等配套机制,修订非现场监管报表,保障信托业务分类工作有序落地。

(二)加强日常监管

各银保监*应当督促指导辖内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对存量信托业务准确分类、有序整改。各银保监*应当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准确性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防止监管套利。各银保监*应当提高监管主动性和前瞻性,及时、准确发现违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纠正措施,责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并要求信托公司严肃处理责任人员。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银保监*应当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信托关系实质和信托业务风险特征,树立信托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风险意识。信托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组织信托公司自觉落实相关要求,普及信托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各类信托业务的认知度。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信托公司应当于本通知实施后30日内将存续信托业务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

     2.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

中国银保监会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发至辖内有信托公司的银保监分*和各信托公司)

附件1: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具体分类要求

一、资产服务信托

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业务,应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提供具有实质内容的受托服务,不得通过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等方式为委托人募集资金(依据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原则上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确实基于委托人合法信托目的受托发放贷款的,应当参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委托贷款办法》)进行审查和管理,其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资质和资金来源应当持续符合《委托贷款办法》要求。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和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19个业务品种:

(一)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为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提供的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及对象分为7个业务品种:

1.家族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家族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当为委托人或者其亲属,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家族信托涉及公益慈善安排的,受益人可以包括公益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家庭服务信托。由符合相关条件的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提供风险隔离、财富保护和分配等服务。家庭服务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期限不低于5年,投资范围限于以同业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股票为最终投资标的的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以及其他公募资产管理产品。

3.保险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委托,以人身保险合同的相关权利和对应利益以及后续支付保费所需资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当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发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将对应资金划付至对应信托专户,由信托公司按照信托文件管理。

4.特殊需要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或者接受单一自然人及其亲属共同委托,以满足和服务特定受益人的生活需求为主要信托目的,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5.遗嘱信托。单一委托人(立遗嘱人)为实现对遗产的计划,以预先在遗嘱中设立信托条款的方式,在遗嘱及相关信托文件中明确遗产的管理规划,包括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并于遗嘱生效后,由信托公司依据遗嘱中信托条款的内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6.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委托人应当以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其他个人财富管理信托初始设立时实收信托应当不低于600万元。

7.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综合财务规划、特定资产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信托服务。除以薪酬福利管理为信托目的外,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应当为自益信托。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不得拆分转让。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委托人交付的财产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以合法所有的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单个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提供专户受托服务,仅限于配置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上市公司股票、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信托监管规定的衍生品。信托公司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提供的受托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信托公司可以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关于年金基金管理的规定,为年金基金提供专户受托服务。除上述情形外,委托人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资产服务信托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汇集他人财产设立财富管理信托,也不得通过向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间接转让财富管理信托受益权等方式帮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以资产管理产品财产变相设立财富管理信托。

(二)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独立第三方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按照信托财产和服务类型分为5个业务品种:

1.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提供预付类资金的信托财产保管、权益登记、支付结算、执行监督、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等行政管理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预付类资金财产独立、风险隔离、资金安全的信托目的。

2.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接受资管产品管理人委托,为单个资管产品提供运营托管、账户管理、交易执行、份额登记、会计估值、资金清算、风险管理、执行监督、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不参与资管产品资金筹集、投资建议、投资决策、投资合作机构遴选等资产管理活动。资管产品服务信托为资管产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不得与《指导意见》相冲突。

3.担保品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代表债权人利益,受托管理担保物权,提供担保物集中管理和处置、担保权利集中行使等服务。

4.企业(职业)年金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受托管理企业(职业)年金基金。

5.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其他特定资产,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涉及以财产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发行等方式变相为委托人融资的信托业务,不属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

(三)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设立特定目的载体,为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按照基础资产类型和服务对象分为4个业务品种:

1.信贷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开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开展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3.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4号)开展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业务提供基础资产受托服务。

4.其他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他依据金融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受托服务。

(四)风险处置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提高风险处置效率。按照风险处置方式分为2个业务品种:

1.企业市场化重组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面临债务危机、拟进行债务重组或股权重组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2.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的企业风险处置提供受托服务,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

(五)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信托公司经监管部门认可,依据信托法律关系开展的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业务。

二、资产管理信托

信托公司设立发行、运营管理、终止清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均需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审慎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有效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投资集中度风险,实行净值化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坚持打破刚兑,在卖者尽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主动防控影子银行风险。按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一)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二)权益类信托计划。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的信托计划。

(四)混合类信托计划。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信托计划。

三、公益慈善信托

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

(一)慈善信托。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二)其他公益信托。除慈善信托以外,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开展,经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公益信托业务。

附件2: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新分类简表

投资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种类有什么区别吗?

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不同,所面临的风险也不一样。比如投资政信类的项目风险会比地产类的小,对应的收益也比较高。封闭期限也有所不同,一般证券类的期限会比较短,一年左右,而地产类的可能需要3年。

请问信托产品分类有哪些?

    

1、根据资金投向的领域或者对象:房地产信托、基础设施信托、信贷资产受让信托、实业投资信托等;  

2、根据资金运用的方式:贷款类、股权投资类、租赁类、交易类等等;  

3、根据信托财产初始性质和状态:资金信托、动产与不动产信托、财产权信托及资金与非资金相兼的信托四大类别;  

4、根据委托人法律上的性质: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目前市场上信托产品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基础设施信托产品分类;这是一种风险较小的信托产品分类,主要用于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有**信用作保障,甚至得到当地立法机关的认可,批准同意将信托计划还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纳入同期年度财政预算。因此,此类信托具有风险较小,收益稳定、市场影响力大等特点。    2、房地产信托:这是最常见的信托产品分类,在产品设计中一般会把已建成房产或土地进行超值抵押,把房产建成后的销售收入或租金收入作为信托收益。随着国内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此类产品的风险较大。    3、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是目前相对比较广泛的信托产品,有的信托产品募集资金投向某个有限合伙企业、从而实现间接的股权投资;有的则通过直接质押融资方股权(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或者购买股权收益权等方式实现股权投资收入,这类产品也通常辅助有相关的抵押、担保等信用增级措施,实现以股为主、股权+债权的信托产品系列。    4、其他类别:在近年的信托发展过程中,各种信托资金池的产品开始逐步发展壮大,但因为这些信托产品属于创新型业务,规模以及存续时间等都需要时间来验证,因此暂时归为其他类别。      

遗嘱信托的种类

不知道你想知道的遗嘱信托的种类是从什么方面去区分?遗嘱信托首先是个信托,而且与投资型信托不同,遗嘱信托是私人信托或者家族信托的一种类型,所以我们可以从私人信托的分类来了解。私人信托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型:1、按照信托财产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股权信托、房地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2、按照委托人数量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3、按照受益人身份不同,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混合益信托;4、按照受益人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5、按照信托目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护与传承信托、养老信托、教育信托、消费信托等6、按照受托人所在区域不同,可以分为境内信托和离岸信托;依据以上分类,遗嘱信托可以第一、第四、第五和第六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但只能是第二种的单一信托和第三中的他益信托。

信托的类型都有什么?

有四大类1.贷款型2.股权型(pe)3.混合型.(贷款和股权)4.财产收益型买信托上沃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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