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风险披露规则?
规则:
为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主体责任,督促引导其积极主动做好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风险管理通知》)面向受托管理人和计划管理人,重点突出其风险事前监测和事中主动管理的履职要求。
《风险管理通知》聚焦当前部分中介机构风险研判不够、处置措施实效性有限等问题,着力强化事前风险监测和事中主动管理,切实提高风险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主要有4个方面要求:一是加强风险研判,要求按季度研判风险形势,提前安排相关防控工作。二是强化日常监测,细化行业政策、经营状况、财务质量、公司治理、市场表现和同一企业集团其他主体关联风险等多维度的个券风险监测要求。三是突出事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积极协助发行人优化财务结构、改善经营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稳定和修复公司整体信用。四是提高风险处置有效性,细化应对处置履职规范,强调及时披露和有效回应市场关切的工作要求。
股票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有哪些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
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
版本及修订说明
修改日期
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
2018/6/8
首次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设施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上证发〔2017〕28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教育、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的信息披露专项要求。
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本所挂牌的,应当适用本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的要求。
第四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管理规定》《信息披露指引》《业务指引》及本指南的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南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服务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
第五条 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南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现金流预测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六条 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于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网站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七条 管理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服务机构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发行环节信息披露
第八条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的计划说明书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的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详细披露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相关资产、现金流预测、现金流归集与分配机制、原始权益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增信主体(如有)及风险自留等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的界定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附属权益(如有)的具体内容。
(二)基础资产入池标准(如有)及创建程序。
(三)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及相关资产的基本情况及其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规定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取得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的情况,以及该等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的期限覆盖专项计划期限的情况;基础资产现金流涉及的经营活动及其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价格或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基础资产涉及《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情况,以及基础资产涉及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的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的情况;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现金流提供方集中度情况,以及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涉及的地区概况、区域经济、行业政策、供需变化等情况。
(四)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特定化情况,以及现金流的构成和独立性、稳定性或可预测性情况,至少最近三年(未满三年的自开始运营之日起)的历史现金流情况、波动情况及波动原因。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的匹配情况。
(五)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及相关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存在的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情况。若存在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还应当披露解除前述担保负担或者权利限制的相关安排、向专项计划转移资产时是否已合法有效地解除了担保负担或者权利限制。
(六)基础资产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及转让对价公允性情况,附属权益(如有)的转让情况。
基础资产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如有)的,应当披露交易对价的支付情况、交易对价的公允性。
(七)基础资产、附属权益(如有)转让或底层资产、相关资产向专项计划质押(如有)、抵押(如有)的授权、批准等情况,在相关登记机构的登记办理情况(如需)。
基础资产未进行转让登记、底层资产及相关资产未进行质押或抵押登记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八)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涉及的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信用情况、偿债能力及资信评级情况(如有)等。
未达到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要求但单笔付款金额占比较大的,管理人应当结合对专项计划现金流影响情况,对现金流提供方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并披露相关尽职调查的程序、范围及方式等。
(九)相关尽职调查方法、尽职调查范围等。
(十)现金流预测假设因素、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并结合基础资产相关历史数据说明预测方法和相关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十一)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假设条件、压力因素及各压力情形现金流覆盖情况。
(十二)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现金流归集路径和资金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计划账户设置、现金流自产生至分配给投资者期间在各账户间划转时间节点安排等。现金流未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的,还应当披露现金流归集安排及其合理性、专项监管账户设置、归集频率、现金流混同和挪用等风险的防范机制及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设置防范混同和挪用等风险的持续检查机制等,揭示资金混同和挪用等风险。
(十三)增信措施或安排(如有)的具体情况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收入提供信用支持(如有)或对专项计划提供流动性支持、差额补足、担保等增信安排的主体(如有)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债能力和资信评级情况,及对其增信效力的分析说明。
增信机构为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或现金流提供方的,管理人应有针对性加强对相关主体经营财务信息的披露,并结合风险相关性情况,详细披露前述情况对增信效果的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
(十四)信用触发机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触发机制的触发条件、处置流程、触发结果、风险缓释措施、对专项计划相关安排的影响以及信息披露要求。
(十五)专项计划回售、赎回机制(如有)的流程、安排以及投资者回售权的保障措施。
(十六)合格投资(如有)的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范围、账户安排、投资标的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等相关风险及防范措施等。
(十七)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及相关资产相关的业务制度、业务流程及历史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史回款情况、逾期情况及回收情况等)等。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经营成本覆盖以及相应的持续经营支持措施情况。
(十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第十六条要求的相关情况。
(十九)失信记录特别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如有)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原始权益人进行融资或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偿债能力的明确核查意见等。
(二十)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的风险自留情况。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界定的具体范围和法律、法规依据。
(二)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及相关资产,取得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该等经营许可或经营资质的期限涵盖专项计划期限的情况;涉及相关规定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相关程序的履行情况;涉及的经营活动及其基础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价格或收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涉及《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情况,以及涉及使用者付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的取得地方财政部门或有权部门按照约定划付购买服务款项的承诺或法律文件的情况。
(三)基础资产、附属权益(如有)转让以及底层资产、相关资产质押(如有)、抵押(如有)的合法性、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登记情况、质押或抵押登记情况等。
(四)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涉及的关联交易(如有)的交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对价公允性。
(五)原始权益人、增信主体(如有)等相关主体的内部授权情况。
(六)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效果,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转让、基础资产交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和违约处置等方面,以及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风险隔离措施。
(七)增信措施或安排(如有)的具体情况及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八)失信记录特别核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是否存在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如有)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原始权益人进行融资或重要现金流提供方的偿债能力的明确核查意见等。
(九)原始权益人等公共服务提供方最近三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重大事故,受到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条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当由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影响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运营状况的地区概况、区域经济、行业政策、供需变化等各种因素及历史运营状况分析。
(二)原始权益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分析。
(三)专项计划涉及信用增级方式的增信效果分析。
(四)现金流归集路径、监管措施及混同和挪用等风险分析。
(五)特定期间内各兑付期间的现金流覆盖倍数、现金流压力测试的结果以及相关方法。
第十一条现金流预测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及规定要求编制现金流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现金流预测报告应当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的假设因素、预测方法、预测结论,结合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相关历史数据说明预测方法和相关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并说明宏观及区域经济发展、行业政策及发展、原始权益人资质取得及持续经营能力、价格规制、供需关系、结算方式、预付或延迟支付、收缴率和相关税费是否由专项计划承担等因素对基础资产现金流的影响。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现金流预测周期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兑付周期匹配。
第三章 存续期间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除按照资产支持证券一般要求进行编制和披露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底层资产及相关资产的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的回款金额,实际回款金额与现金流预测金额的差异及原因,回款资金的归集及划转情况,回款追索(如有)情况,以及与回款、基础资产、底层资产或相关资产相关的争议、纠纷、诉讼、仲裁、保险赔偿情况等。
(二)报告期内原始权益人与增信机构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以及相关重大变化情况。
(三)专项计划信用触发机制、增信措施(如有)等相关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触发与执行情况。
(四)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风险自留、优先档及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分配收益情况。
第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发生《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下列可能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和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等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相关事件或事项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一)原始权益人、重要现金流提供方(如有)或增信机构(如有)的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二)基础资产、底层资产或相关资产及其运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三)触发权利完善事件(如有)、加速清偿事件(如有)、提前终止事件(如有)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四)其他可能影响基础资产现金流和资产支持证券本息偿付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专项计划中以其持有的底层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应当穿透核查并按照本指引对原始权益人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底层资产,是指根据穿透原则在专项计划中作为专项计划现金流最终偿付来源的资产。
(二)相关资产,是指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或财产权利。
(三)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是指现金流预测基准日基础资产或底层资产现金流单一提供方按照约定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15%,或该单一提供方及其关联方的未支付现金流金额合计占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总额比例超过20%的现金流提供方。
第十六条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定期修订本指南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十七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同资产支持证券有什么异同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另一种称呼,本质上为同一事物。扩展知识:为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则体系,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在积极总结一线监管经验、广泛听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于2018年5月11日分别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和定期报告指引。上交所的《定期报告指引》以帮助投资者有效投资决策和强化风险揭示为导向,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的总体披露原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格式,聚焦披露重点,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加丰富的参考信息。《风险管理指引》建立了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全过程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落实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强调以管理人为核心,各市场参与机构积极配合,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以尽早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为目标,更加注重信用风险的事前、事中监测、排查和预警。参考资料来源:参考资料来源:
金融机构要进行信息披露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
或有负债的披露原则有哪些?
披露原则是:对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一般不进行披露。但是对某些经常发生或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即使其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极小,也应进行披露。包括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产生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或其他单位担保产生的或有负债等。
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股票的发行制度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有哪些规定
证券发行或者发售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通过证券法规定的申报登记并取得证券管理机构发行许可后,或者在获得相关的发行申报登记豁免后,自己或者通过承销商向不特定公众或者特定投资者出售证券的行为。根据这种概念划分,首先可以将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区分为两种,即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和私人募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一)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发行申报材料与招股说明书 2.上市承诺与上市公告书 3.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 (二)私人募集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有经验的投资者规则 2.普遍联系规则 3.没有新信息规则
上交所发布4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 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发展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分类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以下分别简称《指引1号》《指引2号》《指引3号》和《指引4号》)。这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建立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机制,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上交所认真落实国家战略,积极发挥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功能,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截至2022年11月末,上交所资产支持证券累计发行5.47万亿元,托管量1.39万亿元,引领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有效助力供给侧改革、盘活存量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适应市场新发展阶段需求,上交所立足问题导向,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梳理、优化整合现行规则,制定了发行准入标准、信息披露、分类审核和特定品种4项业务规则,旨在强化市场内生约束,提高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
《指引1号》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聚焦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文件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旨在提升信息披露的标准化、规范化、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细化计划说明书编制要求,优化财务报表有效期规定,重点围绕基础资产和现金流、业务参与人经营和财务情况,突出信息披露重要性;二是聚焦基础资产特性,明确债权类、未来经营收入类、不动产抵押贷款3大类基础资产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业务模式和资产池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三是强化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全面规范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督促市场主体勤勉尽责。
《指引2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范债权类、未来经营收入类、不动产抵押贷款3大类7小类基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资产信用,旨在提高审核透明度,强化质量控制。一是明确准入通用规定,细化基础资产、现金流、交易结构、业务参与人共性要求,强化中介机构合规性核查;二是优化债权类准入,明确债权类一般要求,完善现行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规范,新增小额贷款和企业融资债权要求,增加工程质保金、不良债权核查内容;三是完善未来经营收入类标准,优化现行基础设施类、PPP要求,重点关注持续运营,强化运营成本覆盖要求;四是明确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要求,强化估值及现金流预测合理性核查,夯实资产信用。
《指引3号》按照扶优限劣原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分层分类监管机制,旨在提升优质项目融资效率。一是确立优化审核标准,突出资产信用,兼顾主体信用,重点支持分散度高、资产质量良好的债权类和破产隔离效果较好的不动产资产,从信用状况、融资记录、财务合规、违约违规4大指标明确优质主体要求;二是建立分层优化措施,明确缩短审核时限、简化信息披露、多管理人联合申报、储架发行、模拟资产池申报、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6大优化审核举措,设置分层适用安排;三是简化申请流程,强化监管协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就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合并提交优化审核申请,提升市场主体便利度和获得感;四是坚持把好准入关,对特定情形予以重点审核,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指引4号》规范了8个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认定标准、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旨在引导市场创新发展,深化对国家战略重点领域的支持。一是聚焦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特征,从基础资产来源和资金用途两个维度,明确认定标准,有针对性地强化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二是鼓励交易结构创新,引入可续发型创新结构,支持资产支持证券滚动连续发行,提高盘活资产灵活性和发行效率,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注重与信用债产品监管协同,绿色、低碳转型、乡村振兴、“一带一路”、科技创新5个特定品种认定标准与公司债券规则总体保持一致。
下一步,上交所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继续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公开透明,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规则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激发市场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质效。
什么是资产证券化,它同资产支持证券有什么异同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Securities,ABS)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支持证券是资产证券化的另一种称呼,本质上为同一事物。扩展知识:为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则体系,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沪深交易所在积极总结一线监管经验、广泛听取市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于2018年5月11日分别发布了资产支持证券风险管理和定期报告指引。上交所的《定期报告指引》以帮助投资者有效投资决策和强化风险揭示为导向,明确了资产支持证券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规定了资产支持证券定期报告的总体披露原则、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格式,聚焦披露重点,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更加丰富的参考信息。《风险管理指引》建立了覆盖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全过程和市场参与各方的持续性、常态化信用风险管理机制:落实信用风险管理职责,强调以管理人为核心,各市场参与机构积极配合,主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以尽早防范化解信用风险为目标,更加注重信用风险的事前、事中监测、排查和预警。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经济网-沪深交易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指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证券化
上交所发布4项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 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发展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今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分类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以下分别简称《指引1号》《指引2号》《指引3号》和《指引4号》)。这是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建立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制度机制,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上交所认真落实国家战略,积极发挥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功能,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截至2022年11月末,上交所资产支持证券累计发行5.47万亿元,托管量1.39万亿元,引领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有效助力供给侧改革、盘活存量资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适应市场新发展阶段需求,上交所立足问题导向,坚持“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原则,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全面梳理、优化整合现行规则,制定了发行准入标准、信息披露、分类审核和特定品种4项业务规则,旨在强化市场内生约束,提高审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
《指引1号》以信息披露为中心,聚焦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文件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旨在提升信息披露的标准化、规范化、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细化计划说明书编制要求,优化财务报表有效期规定,重点围绕基础资产和现金流、业务参与人经营和财务情况,突出信息披露重要性;二是聚焦基础资产特性,明确债权类、未来经营收入类、不动产抵押贷款3大类基础资产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业务模式和资产池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三是强化中介机构把关责任,全面规范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现金流预测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督促市场主体勤勉尽责。
《指引2号》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规范债权类、未来经营收入类、不动产抵押贷款3大类7小类基础资产准入标准,强化资产信用,旨在提高审核透明度,强化质量控制。一是明确准入通用规定,细化基础资产、现金流、交易结构、业务参与人共性要求,强化中介机构合规性核查;二是优化债权类准入,明确债权类一般要求,完善现行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规范,新增小额贷款和企业融资债权要求,增加工程质保金、不良债权核查内容;三是完善未来经营收入类标准,优化现行基础设施类、PPP要求,重点关注持续运营,强化运营成本覆盖要求;四是明确不动产抵押贷款债权要求,强化估值及现金流预测合理性核查,夯实资产信用。
《指引3号》按照扶优限劣原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分层分类监管机制,旨在提升优质项目融资效率。一是确立优化审核标准,突出资产信用,兼顾主体信用,重点支持分散度高、资产质量良好的债权类和破产隔离效果较好的不动产资产,从信用状况、融资记录、财务合规、违约违规4大指标明确优质主体要求;二是建立分层优化措施,明确缩短审核时限、简化信息披露、多管理人联合申报、储架发行、模拟资产池申报、财务报告有效期延长6大优化审核举措,设置分层适用安排;三是简化申请流程,强化监管协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就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合并提交优化审核申请,提升市场主体便利度和获得感;四是坚持把好准入关,对特定情形予以重点审核,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指引4号》规范了8个特定品种资产支持证券的认定标准、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旨在引导市场创新发展,深化对国家战略重点领域的支持。一是聚焦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特征,从基础资产来源和资金用途两个维度,明确认定标准,有针对性地强化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要求;二是鼓励交易结构创新,引入可续发型创新结构,支持资产支持证券滚动连续发行,提高盘活资产灵活性和发行效率,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三是注重与信用债产品监管协同,绿色、低碳转型、乡村振兴、“一带一路”、科技创新5个特定品种认定标准与公司债券规则总体保持一致。
下一步,上交所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继续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坚持公开透明,不断完善资产支持证券规则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激发市场创新发展动力,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推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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