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外汇交易和远期结售汇有何区别?
远期外汇交易:跟即期外汇交易相区别的是指市场交易主体在成交后,按照远期合同规定,在未来(一般在成交日后的3个营业日之后)按规定的日期交易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有效的外汇市场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远期结售汇:确定汇价在前而实际外汇收支发生在后的结售汇业务(即期结售汇中两者是同时发生的)。客户与银行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人民币兑外汇币种、金额、汇率以及交割期限。在交割日当天,客户可按照远期结售汇合同所确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
中国银行远期外汇买卖及远期结售汇介绍
远期外汇买卖
(ForeignExchangeForwardDeal)
产品说明
远期外汇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按外汇合同约定的汇率,在约定的期限(成交日后第二个工作日以后的某一日期)进行交割的外汇交易。
产品特点
1.客户委托银行在指定的交割日以合同约定的汇率,买入一种货币,卖出另一种货币,实现不同外币之间的转换。
2.高息货币远期价低于即期价,低息货币远期价高于即期价;客户可以在交易日将未来交割日的汇率水平确定下来,将汇率风险完全锁定。
适用客户
1.适用于将来某天有外币之间买卖需求的客户,用于公司进出口贸易结算,支付信用证保证金等。
2.客户需在银行开立有外币账户。
申请条件
客户需在我行存有保证金或具备授信额度。
办理流程
1.签订协议:申请者在与中国银行叙做远期外汇交易以前,需与中国银行签订《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补充协议(企业客户版)》。
2.保证金落实:通过国际结算部门落实授信或相应保证金。
3.询价:申请者通过书面委托形式确定远期外汇交易的细节,以此向中国银行询价。
4.成交:交易一旦达成,中国银行以书面形式向申请者发送交易证实。
5.结算:在交割日进行实际交割。申请者可根据需要,在到期日前要求银行对该交易进行平盘或要求银行对该交易进行一次展期。
业务示例
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主要出口对象在日本和拉美,收到的货币以日元和巴西雷亚尔为主。2011年10月,以上货币的价格波动剧烈,给公司造成很大风险。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中国银行建议企业通过远期外汇交易进行保值,锁定风险。具体操作是将预计三个月后收到的一笔14.5亿日元按照当前远期市场行情76.50卖出,买得约1895.42万美元,从此高枕无忧,不再为市场汇率波动担心。
远期结售汇
(SaleandPurchaseofForwardForeignCurrenciesAgainstRMB)
产品说明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期限与汇率,到期时按照该协议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售汇业务。
产品特点
远期结售汇业务采取实需原则,实行一日多价。该产品可以使客户于当前锁定未来汇率,即锁定了未来成本或收益,起到保值避险的作用。此外,远期结售汇产品还可与其他产品组合。如“汇利达”业务,即存人民币+贷美元+远期售汇业务组合,此产品推出的背景为客户当期有美元需求,但账户现有资金为人民币,利用远期美元售汇贴水价格大幅偏离利率平均价格而节省成本。
期限
客户可在我行3年以内任意期限远期结售汇业务(包括标准期限和非标准期限),同时还可以办理择期业务。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分为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等,非标准期限的远期交易可以根据客户需求任意选择。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决定,择期交易的最远期限也为3年。
担保
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应交纳保证金或者扣减授信额度。
利率
采用市场利率。
适用客户
境内机构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批准的其他客户。
申请条件
1.经常项目下,凡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
2.资本项目下的远期结售汇限于以下方面:
偿还中行自身的外汇贷款;
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登记的境外借款;
经外汇管理*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收支;
经外汇管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收入;
经外汇管理*登记的境内机构境外上市的外汇收入;
经国家外汇管理*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业务流程
1.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应在中国银行开立相关账户。
2.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需与中国银行签订《远期结汇/售汇总协议书》,一式两份,客户与银行各执一份。
3.委托审核。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填写《远期结汇/售汇委托书》,同时向中国银行提交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所需的有效凭证;中国银行对照委托书和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客户委托的远期结汇或售汇金额不得超过预计收付汇金额,交易期限也应该符合实际收付汇期限。
4.交易成交。中国银行确认客户委托有效后,客户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扣减相应授信额度;交易成交后,由中国银行向客户出具“远期结汇/售汇交易证实书”。
5.到期日审核和交割。到期日中国银行根据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及/或商业单据,与客户办理交割。
6.展期。客户因合理原因无法按时交割的可申请展期。
7.违约。客户未能完全履约的,银行有权于最后交割日后对未履约交易部分主动进行违约平仓。
业务示例
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纺织出口企业,2004年10月份,该公司来中国银行咨询一笔远期保值业务。该公司将于2004年11月份与一日本客户签订一笔价值800万美元的远期出口合同。考虑到所收货币非本国货币,希望中国银行提供保值工具。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中国银行建议其在签订出口合同的同时叙做远期结汇业务,避免在远期美元收入的过程中因汇率波动而造成的汇兑损失,使公司预先锁定换汇成本。
2004年11月1日,该公司与中国银行叙做了期限为10个月的800万美元远期结汇业务,成交汇率为8.1728。2005年9月2日,该公司收到日本客户的美元货款后,即办理交割手续。当天即期结汇价为8.0787,因此,该公司叙做远期结汇业务比办理即期结汇业务增加收益人民币752800元。
中行优势
我行1997年4月全国首家推出远期结售汇业务,积累了丰富经验。此外,我行外汇资金充足,远期报价点差小。
中国银行西岗支行
(一)中国银行西岗支行—惠如愿·银税贷(银税互通一点即贷)
产品介绍:“惠如愿·银税贷”是中国银行面向优质纳税小微企业的全线上、纯信用贷款
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期限一年。
服务客群:小微企业。成立满两年,近两年年平均纳税额3万以上,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者B级,上年度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产品特点:利率低,年利率执行区间3.9%—4.35%;
纯信用,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物;
可循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纯线上,自动审批在线提款,流程简便当天用款。
贷款用途: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二)中国银行西岗支行—惠如愿·信用贷(一点就贷贷动未来)
产品介绍:“惠如愿·信用贷”是中国银行面向我行已开户小微企业的全线上、纯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最高100万元,期限一年。
服务客群:在我行开户超过一年的小微企业。近一年在我行结算额达到一定水平,企业及法人信用状况良好。
产品特点:利率低,年利率执行区间3.9%—4.35%;
纯信用,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物;
可循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纯线上,自动审批在线提款,流程简便当天用款。
贷款用途: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三)中国银行西岗支行—惠如愿·抵押贷(抵押线上贷成就好未来)
产品介绍:“惠如愿·抵押贷”是中国银行面向小微企业,以房产作为担保提供的线上贷款。
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以抵押物估值为准),期限为一年期和三年期。
服务客群:小微企业。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征信良好,房产权属于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产权性质为住宅。
产品特点:利率低,年化利率3.75%;
可循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额度高,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超便捷,自动审批,在线提款。
贷款用途: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四)中国银行西岗支行—惠如愿·知惠贷(中银知惠贷知惠贷未来)
产品介绍:“惠如愿·知惠贷”是中国银行以专利权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品。
贷款额度:最高3000万元,期限最长3年。
服务客群:小微企业。企业具有有效的、符合中行质押要求的专利权,符合中行创新能力评价标准。
产品特点:额度高,额度高达3000万元;
选择多,支持多种担保方案,可以不动产抵押搭配知识产权质押一起叙作;
定价低,年化利率3.75%。
贷款用途: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中国银行西岗支行—惠如愿·税易贷(有税轻松贷融资不等待)
产品介绍:“惠如愿·税易贷”是中国银行面向优质纳税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的全线上、纯信用贷款。借款主体为个人。
贷款额度:最高200万元,期限最长一年。
服务客群:小微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主。
产品特点:利率低,年利率执行3.85%;
纯信用,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物;
可循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超便捷,自动审批在线提款,流程简便当天用款。
贷款用途:企业日常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六)中国银行西岗支行—惠如愿·E抵贷(房产抵押贷经营不等待)
产品介绍:“惠如愿·E抵贷”是中国银行面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以房产作为担保提供的线上贷款。
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最长期限10年。
服务客群:小微企业法人或占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抵押物权属可在借款人或借款人直系亲属名下,产权性质为住宅,别墅(70年)。
产品特点:利率低,年化利率最低3.75%,;
可循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额度高,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期限长,最长可达10年;
担保活,担保人不限于借款人夫妻双方。
贷款用途:企业日常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如有疑问请联系下方负责人
姓名:莫霆
出口贸易交货方式十篇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署时,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使用贸易术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当事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选择得正确与否,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仍属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无疑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因为它只适用于海上及水路运输,不适用于陆上及航空运输,更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为使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的新环境,ICC(国际商会)大约每间隔10年便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订了与传统贸易术语FOB、CFR以及CIF相应的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ICC不仅在Incoterms1990当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时反复强调货物若不采取“越过船舷(acrosstheship’srail)”交付方式,则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或CIP。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CIP的制订虽已20年有余,但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却很少有人问津。假如是地处沿海地区距港口较近的出口贸易公司,采用FOB、CFR、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在内陆地区距港口较远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当了。因为要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需经过相当长的一段陆路运输,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担,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适用于海上运输的FOB、CIF两种贸易术语和适用于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IP做详尽的比较分析,以指导出口贸易实践。
一、FOB、CIF和FCA、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1.FOB和FCA的异同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CA贸易术语原意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英文为FreeCarrier(……namedplace),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从此时起买方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OB和FCA同属于F组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运输和保险、收取货物等方面责任大致相同。两种贸易术语具有的本质性区别源于运输方式。FCA是从FOB贸易术语发展起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需求,它可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或水路运输,运输的交通工具是船舶;而FCA可适用于包括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输交通工具可以是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
(2)交货地点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卖方须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
(3)货物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时间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当货物越过船舷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转移到买方。
CIF贸易术语原意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贸易术语原意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买方从此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是为了适应集装箱及国际多式联运运输方式于1980年增补制订的,CIP和CIF同属于C组贸易术语,两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向买方提供象征货物的单据来完成交货义务的装运地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等方面两者责任亦大体相同。然而两者在运输方式、交货的风险界线、保险的区间以及应该提供的运输单据方面却完全不同。由于CIF术语与CIP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有别,所以在CIF术语下,严格要求卖方提供海上运输单据,如提单;而在CIP项下,由于可采用的运输方式灵活,因而卖方则可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应运输单据。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综上所述,在FCA和CIP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为界的,而FOB和CIF贸易术语都是以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基于上述不同因素,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出口,会给身居内陆的贸易公司带来不同的利益和风险。
二、传统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弊端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不论是沿海地区的贸易公司,还是内陆地区的贸易公司,不考虑实际情况,一概采用“老三样”贸易术语,即FOB、CIF和CFR,这样会对出口方不利,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的风险范围扩大
内陆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海上运输贸易术语FOB、CIF或CFR,首先要将货物经陆路长途跋涉地运往港口,路途上往往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给卖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便是惨重的。因为出口一单货物,少则几万美金,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金。这样的金额对于出口公司来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当今外贸出口利润微薄。采用FOB、CIF或CFR术语,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距港口越远的公司,风险指数越大。因交通事故、恶劣的天气等而造成的损失已屡见不鲜。
内陆公司若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卖方应负担的费用增多。尤其是采用FOB出口时,卖方不仅要负担将货物运至港口的陆上运输费,而且还要负担货物在港口附近存放货物的仓储费等等。如果与买方指定的船舶衔接不当,所要支付的费用就更多了。
当内陆公司以集装箱或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并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运输单据在货物上船后才能得到,这样势必会拖延出口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汇率变动起伏比较大时,更容易因收汇不及时而蒙受损失。
三、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
FCA、CIP和CPT贸易术语是为了满足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而制订的,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出口国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线。当出口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在FCA贸易术语下,是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在CPT和CIP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是卖方,虽然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划分风险的界线却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的集装箱运输业已比较发达,进出口货物的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集装箱来运输的。当装运整箱货(FCL)时,一般由承运人到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来接货,再运往集装箱货场(CY)。当出口散货(LCL)时,一般要由卖方自行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指定的货物运输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分类拼箱。不论是整箱货,还是拼箱货,只要卖方安全地将货物交于承运人,便完成了交货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卖方不仅无法控制已交到CY或CFS的货物安全,而且还要承担直到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与费用,这样也加重了卖方的负担。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货交承运人术语出口,所具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输方式灵活方便
出口贸易的运输,一般都是经由陆运,最终通过海运运往世界各地,因为与我国陆路接壤的国家毕竟是少数。内陆出口公司须根据地处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果所处地区的铁路运输方便快捷,即可选择铁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如果当地的公路交通比较发达,亦可选择公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不论是怎样的组合,所采用的贸易术语都应是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不论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来签订运输合同,都要慎重地选择一家综合物流系统比较发达、信誉良好的承运人,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的关键就在于承运人的综合物流能力与信誉。这样,只要签订一张运输合同、计算一次费用、取得一份运输单证,便可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
采用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可以减轻内陆出口公司对货物的风险负担。无论是哪种联运方式,只要将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免除了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卖方要承担的货物在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意想不到的风险、货到码头仓储过程中的风险,直至货物安全越过船舷。
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线以装运港船舷为准。“船舷原则”产生于19世纪,适合于从前的散装散运方式。即在装运过程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落水或损毁时,责任在卖方;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落在甲板上发生的破损,责任在于买方。这种划分风险的原则,符合当时的实际状况。然而今非昔比,绝大多数件杂货都用集装箱进行了“单位化”,装船的方式与设备已与从前大有不同。比如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毁,很难辨别它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从而造成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是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只要卖方将货物安全地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卖方的交货义务便完成。当出口整箱货时,承运人可在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确认装入集装箱的货物是否完好无损;当出口散货时,承运人可在其指定的货物运输站,对货物的状态进行验收,在此之后货物发生的损毁,由买方负责。很显然,以货交承运人来划分责任和风险的界线,要比以船舷为界明确得多。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将会对贸易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习惯采用CIF贸易术语,这一模式对内陆出口企业较为不利。CIF与CIP在适用的运输方式、签发的运输单据、出口方承担的责任以及运费方面存在差异,CIP术语更适用于内陆出口企业,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降低风险、及早结;并节省运费。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内陆出口企业选择CIP术语不但有利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也有利于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
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离不开贸易术语的选用,贸易术语的选择是否恰当,将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货物的风险划分、运输、保险、清关等问题。
在INCOTERMS2000的四组13种贸易术语中,CIF是我国出口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这是因为CIF术语规定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与货代串通进行欺诈。同时,在货款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故同等情况下CIF报价高于CFR和FOB报价,可以多创汇,此外,也增加了国内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因此,“出口CIF”几乎成了外销货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会使出口方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对内陆出口企业而言,从内陆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选择使用CIP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使用不当给内陆出口企业带来损失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并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内陆出口企业距离出口口岸路途遥远,得通过陆路运输才能把货物运达装运港。本案中使用CIF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而货物在陆路运输中遇到的风险都要由我方出口企业承担,势必增加卖方的负担。如果卖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CIP术语,则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即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要取得货交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即可凭单议付。
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P贸易术语是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二者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在报价中都包括了货价、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
2.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货物风险随交货的完成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出口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4.出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进口方负责货物进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
CIP比CIF更适合内陆企业的出口业务。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我国大多数外贸业务都是以海运为主,中西部和东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区的外贸业务,通常就需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实现。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货物,可以采用海陆联运或陆运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则会增加内陆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方式早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这也为内陆出口企业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减少运输中的货物装卸,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有利于CIP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的推广。
使用CIP贸易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及早结汇。CIF贸易术语下,由于运输方式仅限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如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这对沿海港口或内河沿岸地区出口企业而言,货物装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运输单据,并备妥其他单据向银行交单结汇。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货物运输通常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签发陆运单据或海陆联运单据,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或其他。这样,只有等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装运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运提单或签有“已装船”批注的联运提单,然后才能到银行结汇。从时间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长,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与收汇时间。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出口,即使出口企业远离装运港,也可以在货交承运人之后取得多式联运单据或其他,凭以向银行交单,可以及早结汇,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使用CIP贸易术语时,出口方的责任可以尽早减轻。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让出口方在已经丧失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不合理的。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尤其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整箱货常由出口方装箱后运至集装箱堆场(CY),散装货运至集装箱货运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装箱,最后装船。在此情况下,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方不仅无法控制货物的安全,还要承担集装箱货物直到装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CIP比CIF为出口方节省运费。CIF贸易术语的报价中包括的运费,应该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段海洋运输中的正常费用。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从内陆装运地到装运港还会涉及一段运输,这段运输费用有时会占到出口货价的20%之多。而在CIP贸易术语下,可以采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相对于分段运输而言,既可以降低运输中的时间损耗以及货损等风险,也可以降低全程运输的各种相关费用,同时运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物流总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1.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国外贸发展的空间分布表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但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内陆地区的产品出口业务会越来越多,使用CIF贸易术语在装运港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从而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CIP贸易术语的采用则会更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进而促进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进出口贸易实务流程中的13种贸易术语的理解在教学过程和实训过程中非常重要。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不是老师觉得将这些贸易术语透彻地灌输到学生的脑海中实非易事,就是学生觉得这些符号难以理解,更别说融会贯通到实践中去,况且绝大多数的学生未到外贸一线工作场所实践过。
在阐述如何准确、简便、快速地理解贸易术语之前,首先要将贸易术语的定义搞清楚。贸易术语是指在国际贸易交往中,买卖双方为了节省时间、精力,避免双方在贸易进程对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产生误解、歧义,就买卖双方在费用、风险、责任、手续等办理和划分方面确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3个英文字母简洁、清晰、明了的界定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简言之:贸易术语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进出口双方在货物交接中各自应尽的义务。
一、报关手续的办理
除去贸易术语中的DDP即DELIVEREDDUTYPAID(…namedplaceof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和EXWORKS(…named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这两个贸易术语外,其他11贸易术语的报关手续的安排都是各自办理报关,各自支付相应税赋。此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支付如海关所规定的相关出口关税、增值税等。也可以这样说在13种贸易术语中EXW这一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轻的一种,而DDP贸易术语是出口商责任最重的一种。
1、仅适合海运的贸易术语
主要有FOB、CFR、CIF、FAS、DES、DEQ。这6种贸易术语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前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OB、CFR、CIF。这一组贸易术语的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所谓风险划分点在出口国装运港船舷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也就是说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货物灭失和损害的风险。第二种类型后3种贸易术语为一组,即FAS、DES、DEQ。这组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比较复杂,但概括起来说,它们属于实质货贸易条件下的贸易术语,即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必须完成各自应尽的交货和接货手续,其风险跨度大,正因为此,今天,除去两国或地区接壤的水域不远,一般极少使用。如FAS即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即完成了交货。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这里要注意到在实际的操作中要买方负担从出口国装运港卖方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岸边之后的风险在两国海域遥远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买方就必须亲临卖方码头接货,从操作层面上来说也是无法实现的。另外,如DES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贸易术语在实质货的条件下与前述FAS在风险的划分上正好相反。FAS是买方到出口国装运港接货,而DES是卖方到进口国目的港交货。其适应的贸易国别两者应该都是相通的,即都为近海相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再看DEQDELIVEREDEXQUAY(…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这一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未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这个价格术语与前面的DES价格术语对卖方的风险责任来说仅为交货的目的港风险点的区别。DES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船上,而DEQ卖方风险点在目的港码头。其他并无区别。何以称FOB、CFR、CIF、FCA、CPT、CIP这6种价格术语为主要的价格术语,其道理就在于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要么在出口国指定装运港船舷,如FOB、CFR、CIF;要么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点在当货物已交给由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所指定的承运人时,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费用要视情况而定,如FCA、CPT、CIP。这种规定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开展。
它们是:FCA、CPT、CIP、EXW、DAF、DDU、DDP。我们可以将这7种贸易术语也分为两种。前一种为FCA、CPT、CIP。这一组为类似象征货贸易术语。即卖方只要将出口货物置于承运人管辖时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后一种为EXW、DAF、DDU、DDP。这一组为实质货条件的贸易术语。这两组贸易术语要切记的是EXW为卖方责任最轻的一种;反之,DDP为卖方责任最重的一种。原因不再赘述。
所有的贸易术语里面都包含卖方必须要收到的成本。不管这个字母出现与否。如CIF、CFR、CIF中的C都代表COST即成本;而其他的价格术语中未出现C,如DES、FAS、DEQ、CFA等,卖方同样要收取成本。注意:CFA、CPT、CIP中的C代表Carriage,此处的Carriage是运费的意思,并且这个运费是指各种运费,而非Freight这个运费;Freight作运费解仅指海运运费。
所有贸易术语对货物的解释都可以理解为卖方应提供合同中所规定的货物。货物的数量、质量、交货期、结算方式、检验、争执等处理均按合同办理。
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将贸易术语的一般指导性理解搞清楚以后,就可以进入到本文所探讨的第一部分:即巧解贸易术语。第一,所有贸易术语的理解都必须站在出口商的角度。第二,贸易术语三个英文字母是有意义的,应该把它们拆分,然后从正确的外贸英语的角度来理解。
现在拿几个贸易术语来验证上述的巧解法是否有效。试以FOB为例。FOB全称为FREEONBORARD(…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这里,Free的理解不是“空闲的,自由的”的意思。这里的Free从法律术语的层面来理解是指“免责的”的含义。所有英汉字典都有此解;OnBoard的字面意义是“在船上”。Named的含义是“指定的”,portofshipment是装运港的意思,并且这里的port是指港口的意思,那么此贸易术语的运输方式必须为水运。站在出口商的角度来诠释此贸易术语那就是:站在出口商的角度,出口商只要在出口国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就算免责;这里没有提到“F”即FREIGHT运费,也没有提到“I”即INSURANCE保险费。那么出口商既不要办理托运,支付运费,也不要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本文开始我们就报关手续办理、风险划分、成本、货物、单证处理等若干事项进行了原则性的归类;现在从上述5个方面来简单、迅速、准确的定义FOB这个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各自责任:第一,出口商不办理托运,支付运费;托运和运费的支付由进口商办理;出口商也不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的支付,同理,由进口商办理并支付。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风险划分:出口商只有当出口货物越过出口国装运港船舷就算交货,此后的风险就转移至进口商;进口商从即刻起承担其责任、风险。第四,成本:虽然价格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再以CIP为例。CIP全称为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代表CARRIAGE。Carriage含义为“运费”。注意此运费不是FREIGHT运费的含义。CARRIAGE作运费解是指可以代表所有的运费解。I代表INSURANCE。Insurance意为保险费named指定的,place为地点,destination目的地。让我们通过巧解法来验证此方法的准确性。
买卖双方的各自责任:第一,从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待这个贸易术语,这儿,有C即CARRIAGE运费,那么托运就应该由出口商办理,支付运费;这儿有I即INSURANCE保险,同理,保险手续也应该由出口商办理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第二,关于报关手续办理:各自报关;即出口商办理出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进口商办理进口报关并支付海关规定的相应税费。第三,当货物已被交给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第四,成本:虽然贸易术语中没有COST字样,即成本,但出口商不可能将货无偿送给对方,因此,出口商有索取货款的权利,而进口商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当然货款的结算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商务方式确定。第五,货物:出口商有按合同要求交付指定货物的义务,此处的货物即为合同规定的货物。第六,单证:买卖双方应提供对方可以清关的一应必备单证。除非贸易结算上的问题,如信用证、托收。
再以DES贸易术语为例。DES即DELIVEREDEXSHIP(…namedportof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livere是“交货”,且delivered是delivere的动词过去时态,可理解为“已交货),ex是at的意思,ship为船,我们知道,贸易术语的解释是从出口商的角度来拆解,那么这儿的DES即可理解为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且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为什么可以这样理解,因为13种贸易术语的清关手续除EXW和DDP外都是各自清关,即买方办理进口清关,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故DES的清关手续也照此办理,上述“未经清关”就是此意;而“交货”可以理解为将货实实在在地交到进口国船抵港口在船上交货。既然卖方要完成这一动作,那么卖方也就必然要办理托运,支付运费;同理,卖方要承担如此遥远的海运路程,他没有道理不办理海洋运输保险,所以卖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事务不断发展起来的一系列的交货条件,主要是规定买卖双方的所需要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及责任范围,它旨在提高买卖双方的交货效率,降低双方的交易费用,促进整个国际贸易的发展。如果交易双方合理的选用贸易术语,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现阶段,国际上较为流行的贸易术语多来自《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这一通则又称为《INCOTERMS2000》,在这个通则中一共列举了13组术语,这13组术语详细的规定了货物的运输、风险划分、投保义务、交货地点、出口进口结关手续及费用负担、装货卸货的负担以及适用的运货方式等。这13组术语主要分为E组、F组C组和D组,总的变化趋势是卖方的责任和风险逐渐减小,但是买方的风险则逐渐的增大。下面就将对这4组术语进行分析,并对如何选用来避免一定的风险,做出解释。
E组国际贸易术语(EXWORKS),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工厂交货价格条款,是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这一层面上,由于卖方不负责出口清关,这一贸易术语所指的贸易行为在性质上更像所谓的国内贸易。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的情况下,对买方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因为如果买方在购买货物后不能办理出关手续,则责任需要买方自己完全承担。因此,国际贸易中大多数情况下,不使用这一贸易术语。
F组贸易术语包括FOB、FCA和FAS三种,这三种的贸易术语的涵义分别是:船上交货、货交承运人以及船边交货。在这一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给卖方所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之前的货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在交给承运人之后,货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对于这一贸易术语,买方在购进货物时,更加适用,因为在这一贸易术语下,买方有权自己选择承运人,不容易出现卖方和承运人合伙伪造装船提单的情况。
C组贸易术语包括CRF、CIF、CPT、CIP,这四种贸易术语,这些贸易术语的涵义分别是成本价运费、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该组贸易术语属于装运类术语,卖方有义务寻找承租人订立条款一般化的装运合同,并且承担相关的费用,但是货物装船过后的风险,暴扣货物因运输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或者是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都由买方来承担。
D组术语包括DAF、DES、DEQ、DDU和DDP四种术语,这四种术语的涵义分别是:边境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码头交货、未完税交货以及完税后交货。这组术语术语到达类术语,在这种术语条件下,卖方有义务将货物送到合同上约定的目的地,主要包括边境或者进口方所在地。这种贸易术语会使卖方承担较大的风险,而这种贸易术语也主要适用于边境贸易。
3.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和运用如何在国际贸易中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下面仅以进口商为例需要根据运输方式、货物自身的独特风险、运保费的因素这三方面的因素。
3.1选择国际贸易术语时,需要自身货物的运输方式来选择相应的贸易术语。现阶段,国际贸易的运输方式大多数是海运,这就使得FOB、CFR、CIF成为使用较多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在这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买方需要承担货物装船之后的风险。但是,以上的三种贸易术语也仅仅是针对远洋或者是内河运输方式,对于其他的运输方式,例如陆路或者是航空运输来说,并不适用。因此,考虑到运输方式来说,EXW、FCA、CPT、CIP、DAF、DDU、DDP这七种贸易术语由于适合所有的运输方式,在适用陆路或者航空运输时更应该把这些术语考虑在内。
【摘要】本文通过引入一则案例说明贸易术语的正确选用对于出口企业的重要性,在比较分析FOB、CFR、CIF与FCA、CPT、CIP的基础上,说明在新形势下,内陆地区企业产品出口选用FCA、CPT与CIP贸易术语的必要性与优势。【论文关键词】贸易术语FCACPTCIP在贸易实践中,选用FOB、CFR和CIF术语的最多,据国际商会20世纪90年代末对40多个国家使用贸易术语的频率的调查统计,FOB术语排在第一位,其次是CIF。这是因为这三个贸易术语历史最为悠久,内容也比较成熟,人们也最熟悉;其次海运价廉、运量大,国际贸易的货物主要是通过海运运输的,而这三个贸易术语主要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另外,这三个贸易术语可以比较全面地表示买卖双方在费用、保险等方面的义务,可满足不同情况的需求,因此,在实务中一般企业都比较倾向使用这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运输技术的提高,选用FCA、CPT和CIP等贸易术语的外贸合同也在逐渐增多。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西部内陆地区商机无限,使得受地理环境制约而出口受限的内陆地区企业出口时选用FCA、CPT和CIP势在必行。目前国内外集装箱运输越来越发达,货运量越来越大,中远公司(COSCO)和中外运(SINOTRANS)等都在一些内陆省份的交通干线上设立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整箱托运,也可接受拼箱托运。许多沿海港口如广州、上海、青岛和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办到内地”,发展内地到沿海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这也为内陆地区企业出口使用FCA、CPT和CIP等贸易术语提供了便利。一、从一则案例看贸易术语选择不当给出口企业带来的损失案例:我国西南地区某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项合同,以FOB上海条件出口一批*材。为尽快将货物运到上海港装船,该公司委托国内某运输公司采用汽车进行运输。但是,不幸的是,运输途中出现了车祸,无法赶上原定的装船日期。该公司与美方联系,要求展延装运期,美方同意,但同时要求货物价格下调10%,我方不同意并据理力争,但对方坚持不让步,最后我方只好接受对方的要求,其损失达到数万美元。在本案的交易过程中,我出口公司没有任何过失,却承担了全部损失。表面上看,是意外事故造成了我出口公司的损失。但从本质上看,我出口公司承担损失的原因是贸易术语选择不当,运输合同和贸易合同项下交货义务的分离,造成风险转移严重滞后于货物实际控制权的转移。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我出口公司选择FOB的价格条款,主动承担了其无法控制的风险和责任。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采用FOB术语进行交易时,卖方必须在装运港于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同时必须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所以我出口公司向运输公司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不意味着他完成了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该出口公司仍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但在货物交由运输公司掌管后,A公司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货物的控制权。出口方在其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尤其是从内陆地区通过公路运输到装运港口,中间要经过较长时间,谁都无法预料会发生何种风险。此案例中如果选用CFR或CIF术语,结果是一样的,这说明FOB、CFR、CIF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企业产品出口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二、比较FOB、CFR、CIF与FCA、CPT、CIP为了分析方便,在这里将FOB、CFR、CIF称为A组贸易术语,FCA、CPT、CIP称为B组贸易术语。从A组术语与B组术语的比较来看,内陆出口(包括采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采用B组术语,有如下特点:1.适用范围广选用B组术语,出口方可任意选用适合或组合的运输方式,而不一定采用海运。如自兰州出口货物,可采用陆海联运将货物运到美国、东南亚地区,采用陆运(新亚欧大陆桥)运到欧洲。而A组术语则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2.风险转移时间提前采用B组术语,当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有关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这使出口方对装船前可能发生的内陆运输的货损、延迟装船、仓储费用等不负责任,从而减小了卖方的风险。如采用A组贸易术语,内陆地区企业在出口产品时承担货物灭失和损坏的风险就延伸到装运港船舷。3.承担的费用降低采用传统的装运港交货术语时,内陆至港口的运费往往占货价较大的比例,如**、甘肃、青海等地出口货物时,在装运港前发生的内陆运费一般占货价的20%,高的甚至占到100%。而采用货交承运人的三种术语,出口方只负责将货交至承运人处,不承担货物运到装运港的费用。4.收汇时间提前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B组术语涉及的通常运输单据范围要大于A组术语,A组术语使用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而B组术语根据具体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是上述单据,也可以使用陆运单、空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在B组术语下,出口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即可凭其签发的运输单据(陆运运单、空运单、内河运单、多式联运单据等)在当地交单结汇,而不必等到货物装船后取得海运提单。这样缩短了结汇时间,有利于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在上述案例中,若内陆出口公司采用B组术语如FCA与买方达成交易,就可以在当地将货物交给运输公司,在转移货物控制权的同时也转移了货物风险,并凭借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尽早在当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从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B组术语实际上是A组术语的扩展,它比A组术语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范围。B组术语可以更好地满足内陆出口贸易的需要,因此,随着西部大开发的进行和内陆地区出口贸易的增长,我国的外贸企业不能拘泥于FOB或CIF的定式,而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特点来选择合适的价格条款,以保障合同的履行,保护自身的利益。三、内陆地区出口企业选用B组贸易术语的优势分析1.选用B组贸易术语是内陆地区企业外贸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中国外贸发展的国内地区分布极不平衡,在地域空间上呈现明显的从东向西梯度推进的特征。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东部沿海城市的人力成本日趋上升,而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所以劳动密集型产业已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为了在新一轮产业转移中抓住机遇,内陆地区**出台了各种优惠政策及措施。但内陆地区企业因所处的实际地理位置,交通不便,使用A组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大环境下,中西部地区的交通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必然会有很大改进,如发展我国集装箱运输建议中,提出了重点建设以沿海枢纽港口为龙头,向内陆地区延伸的铁路和内河集装箱运输通道;加快中西部地区集装箱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要建设一批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场站设施,强化多式联运功能。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削弱地理位置给西部地区从事加工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运输成本会大大降低,中西部地区会承接更多的加工贸易,而B组贸易术语的采用无疑会更利于加工贸易的西进运动,同时还可以促进该地区的运输和保险业发展,进而促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2.集装箱运输业的迅速发展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最先进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具有“安全、迅速、简便、价廉”的特点,有利于减少运输环节,可以通过综合利用铁路、公路、水路和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进行多式联运,实现“门到门”运输。A组贸易术语是在国际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方式产生之前制订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它仅满足于件杂货运输及传统的海上运输或内河运输。而B组贸易术语是为了适用于当代运输方式的发展而制订的,滚装滚卸和集装运输方式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和使用。我国集装箱运输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晚于国外,但发展较快,现今已初步形成了布*合理、设施较完善、现代化程度较高的集装箱运输体系。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外贸事业的蓬勃发展,中国集装箱运输突飞猛进,2007年中国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13亿TEU,比2006年增长22.3%。中国已初步建成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珠江三角洲和西南沿海5个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港口群体。另外,中国公路、铁路、内河集装箱运输近些年来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预计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集装箱航运中心,到2020年,中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将达到2亿。这极大地促进了以集装箱为载体的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内陆地区采用B组术语进出口产品在此形势背景下的必然选择。3.现代综合物流的兴起与发展国际贸易与现代物流的发展是息息相关的,一方面国际贸易是国际物流生存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物流的科学化、合理化又是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保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被誉为“第三利润源”的现代物流业在世界范围内已蓬勃发展。第三方物流承运人往往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关系密切,而且运输合同的形式也并不同于传统的,他本身并不一定拥有运输工具,他的职责在于合理安排运输,大都是类似于多式联运中的承运人。这对于一般需要经过多式联运进出口产品的内陆地区企业而言,有利于在内陆地区交接货物,并能提早转移风险,这使得内陆地区企业商订出口销售合同时更倾向于选用B组贸易术语。4.区域经济合作方兴未艾为争取市场资源,扩大发展空间,提升国际地位,以区域贸易安排为主要形式的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在逐步建立。东盟十国与我国或山水相邻或隔海相望,在发展外贸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整个自由贸易区中,采用符合国际金工联运要求的B组术语更加符合各国的共同利益。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新形势下,企业选用贸易术语应该因势利导,与时俱进,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贸易术语,不能拘泥于传统方式。由于中西部地区所处的环境条件,使得出口企业应用传统的贸易术语成交时存在着诸多风险,内陆地区出口企业若能更多地采用FCA、CPT、CIP术语,则可以减少货物装卸、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并且缩短报关、结汇的时间。
关键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风险分析;理性选择;汇付;托收;信用证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1-0100-02
在目前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中,最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
对于贸易双方而言,不同的支付方式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支付条款是国际贸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一般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只单独使用某一种方式。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在同一笔交易中把两种甚至两种以上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使用。总之,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以及风险分析
贸易中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有三种:
1.汇付(Remittance),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其分为:电汇(T/T),票汇(D/D),信汇(M/T),其中电汇使用较其余两种普遍。
2.托收(Collection),是指由债权人(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托收方式下大多采用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付款交单(D/P远期,D/P即期),承兑交单(D/A)。
3.信用证(L/C),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1.汇款。汇付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因为以汇付方式结算,可以是货到付款,也可以是预付货款。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商,对进口商不利,对于出口商来说,就资金而言,货物运出前已得到一笔货款或称之为无息贷款,出口商可以先收款后购货出运,主动权在出口商的手中,就风险而言,一方面,预付货款的支付对于进口商日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一旦进口商违约,出口商预付货款抵扣部分货款及费用,减少其损失。
因此,汇款方式结算,资金负担和风险承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由一方完全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2.托收。使用托收方式时,对于出口商来说,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在D/P条件下,代D/P远期业务最大的风险在于有些国家的银行有将D/P远期等同于D/A处理习惯。在D/A条件下,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3.信用。在信用证贸易中,作为信用出借方的银行面对风险其实也难以独善其身。虽然有UCP500作为银行的“免责条款”,但信用证的一个重要特征――“银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如果在Applicant不能按期付款的情况下,则为第一付款人的银行也得必须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付给Beneficiary。这样银行便会面临大量的呆坏账,从而会给银行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所以在当今世界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信用危机的加剧,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因此出口企业应当采用不同收款方式,其所承担的风险不同,从而影响到外汇的及时收回,这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将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要选择正确的支付方式,使贸易风险降低到最小,从而得到利益的最大化。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货币时间价值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资金对时间指数的变化关系。例如为一个组织收购出口产品或出口产品的生产,一次贷款为a元,利率为1;经过n段时间后,累计偿还国家的本利和为b-a(1+I)b,b为资金的外来值。现在从动态角度来考虑时间因素对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影响。1994年,我国出口总额为1210亿美元,假如我们能从支付方式上争取早收汇一天,短短一天之差,而货币的时间价值对出口可使国家全年增加或减少利息收入为5041.7万美元,可使外贸企业全年增加或减少的贷款利息支出为3.056亿人民币元。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的合理选择,决定收汇时间的长短,决定单据所经过的路线,必须正确选择支付方式。
1.汇付方式中的时间对经济效益的影响。在国际贸易汇款方式中,电汇最为常见,电汇通常是银行间的直接通讯,中间环节少,电汇速度极快,一般卖方在一两天即可收到。货款汇付的收汇时间则取决于买卖双方采用的汇付方式。对于预付货款,随订单付现,卖方可以取得利息而且不必担心国际上汇率变动的风险,有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对于交货付现,买方有可能拖欠货款,使其承单贷款利息支出,而且可能有汇率波动风险,从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2.托收方式中时间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托收方式下结算时间是先发货后付款,其收款时间又因托收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在托收方式中,由于银行的介入,加长了单据和货款的寄送距离,同时,委托人在委托银行收取货款时,还必须加上办理托收手续的时间,在代收行收到货款时,通过邮告(或电告)托收行,款已收安转账,托收行收到款后再将货款划拨出口方,这样收汇时间大大加长,我们从货币的时间价值来考虑,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丧失利息收入。
3.信用证付款方式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卖方收款时间在发货后备齐所需单据后到银行议付货款,若果单据齐全并符合要求,议付银行就可支付货款。由于信用证方式是银行信用,只要单证相符,不必因进口人故意阻拦而推迟收款,时间短于托收。由于我国中国银行不采用真正意义的议付,往往等到付款行把钱汇到通知行(或议付行)才付款给出口人,影响外贸企业及时收汇,从而影响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国际外贸过程中,对于金额数目稍大款项,往往在出口企业订立合同时,订立电报索汇条款来缩短收款时间,并且采用即期付款信用证方式收款,加快资金的国收。在以上三种分析中,由于支付方式不同,收汇路径不同,收款时间的长短也不相同,从而使企业在利息收入,支出方面产生很大影响。同时还必须承受汇率变动的风险,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在国际贸易业务往来中,买卖双方对于支付问题的矛盾始终存在,其中最重要的两个问题是资金的周转和双方的信任。要想顺利的促成交易的达成,就必须找到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有时一种方式并不能解决这种矛盾。但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通常如此),也可根据不同的交易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交易方式将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使之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因此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用某一种结算方式并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信用证与托收结合也是一种双方容易接受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和D/A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在这种方式下,一笔交易的货款,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
此外,还有汇付与托收结合、汇款与信用证相结合等形式。我们在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时,究竟选择哪一种结合形式,必须酌情而定。
汇付与托收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汇款与信用证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恰当与否,会直接导致出口人能否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因此,我国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往来中,对支付方式的选择除了要考虑自己的风险、对方的成本外,还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如应出口商的经营意图、货物的供求状况、综合考虑对方的资信等级、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尽最大努力达到双赢的目标。同时,灵活熟悉地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对于分散结算的风险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促进国际贸易更顺利地发展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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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增长。然而,全球经济市场的瞬息万变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了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在对外贸易的进口业务中,风险和机会往往是并存的。一方面,进口公司必须能够识别风险因素;另一方面,进口公司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有效对风险进行规避。本文中,笔者根据实际的工作经验,对进口业务如何规避风险进行探讨。
1.我国进口现状及其安全评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进出口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进口贸易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企业乃至国家的安全。下面,我们来探讨我国对外贸易进口现状及其安全性。
我国进口贸易量变化。在20世纪末,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的对外贸易量开始起飞,进口贸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中国就凭借自身的优势很快成为了进口贸易大国。近几年,中国的进口贸易年增长率可达20%,我国的进口规模的增长速度较快,与全球其他地区相比明显偏高,另外我国的进口贸易增长速度高于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速,但是其贸易量仍然在可控的安全范围之内。
我国的主要进口对象。我国的主要进口对象是美国、日本、韩国。从近几年的进口贸易状况来看,我国的进口依存度较高,其中,对韩国的进口依存度居三个主要进口国之首。事实上,我国的进口依存度过多的考虑了汇率影响和加工贸易比例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实际进口依存度尚在合理范围内,但是,由于我国的进口商品主要为能源和技术,这些特征增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风险性,从而影响到我国进口业务的经济安全。
我国主要进口商品。在我国的进口商品中,工业商品的进口额达到了总进口额的80%,此数据表明我国对工业制品的需求仍然很大,这反映出我国应进行进一步的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生产能力。同时,在初级产品的进口市场中,例如,农产品、矿产、木材等,其进口量也在不断增长,初级产品的需求量增加表明了我国在实现工业化的过程中,对初级产品的需求量很大。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存在着很多风险,这些风险制约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下面我们对进口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因素进行总结。
在国际贸易当中,欺诈和信用危机无处不在,很多外贸公司在进口业务中得到过惨痛的教训。对外贸易中的欺诈行为多种多样,需要外贸公司根据经验认真识别。伪造单据,有些出口公司在货物没有发出的情况下,与运营商进行勾结,通过造假伪造单据,欺骗进口商进行付款,或者所发货物与原预定货物存在差距,降低货物成本从中牟利;这使得进口商钱货都遭受损失。在贸易过程中,如果是短途贸易,货物在申请人拿到信用单据之前,就已经到达指定港口,港口负责人限定申请人的提货日期,若申请人超出限制日期就不能提货或者承担罚款风险,这使得进口公司只能进行担保提货,这就直接使进口公司丧失了验货权和拒付权。而在长途贸易中,若采用即期信用证结算的结算方式,则银行必须向卖方付款后方能拿回单据,这种结算方式使得进口商有可能在赎回单据时却无法及时收到货物或者收到的货物与合同不符等。除了以上情况之外,有些进口商还遭遇过预付部分货款后,却发现卖方拒不发货或者携款潜逃,这种依靠信用维持的关系一旦破裂,就会使得进口商蒙受损失。
合同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共同履行相应义务、享有权利的有效依据。买卖双方在交易前要根据交易状况合理定制合同,一旦合同生效,就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遵循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因此,合同的重要性就决定了进口商在与卖方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周全,防止对方打球而给自己埋下风险隐患。在签订合同时,许多进口公司的重点在货物价格条款的制定,但是许多合同的国际贸易检验条款也是十分重要的,检验标准的漏洞所造成的损失常常会抵消货物价格上的优势。有些商品检验条款不合理、不明确,这极有可能导致进口贸易风险从而使得贸易失败。
在对外贸易的进口业务中,在支付日期内支付货币汇率情况发生变动会对进口业务产生很大影响。汇率的变动所带来的风险是双向的,贸易双方都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汇率风险可根据其性质进一步分为交易风险、会计风险和经济风险。所谓交易风险是指在对外贸易合同签订到其债务偿清的一段时间内,交易所用的货币与本国的货币之间的汇率发生了变动所带来的风险即为交易风险。在交易风险中,若合同使用的交易货币升值,则进口公司就要承担更多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进口公司的经济损失。会计风险则是汇率变动对进口公司财务账户的影响。经济风险则是企业的本身价值受到了汇率变动的影响。一般来说,大宗货物的进易更容易遭受汇率风险,因为大宗货物的交易活动具有周期长、金额大的特点,汇率的微小变动对交易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对外贸易中,交易双方来自于不同的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仍然受到各国政策的导向。由于对外贸易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全球各地的风俗和民族差异决定了各国的法令法规也各不相同。许多**对于对外贸易的政策时有变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外贸易的风险。各国**和贸易组织为了自身的**和经济利益,在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活动中做出限制和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来说,**法律法规对进口公司的风险影响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本国对于进口的政策变化,另一个就是卖方国家对于出口贸易的政策变动。政策风险的一大特点就是难以控制、难以预测。而在进行对外贸易时,贸易周期往往要持续数月以上,在这段时间内,任何**政策的变动例如进口关税的提高等,都可能会增加进口公司的贸易成本,从而影响公司盈利。
在进口业务中,进口公司的财务政策是否科学合理也会对进口业务造成所谓的财务风险。比如说,我国的许多大型国有外贸进口企业的进口业务采取进口的方式,这种方式是通过向被机构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同时有银行机构开具相应的信用证明。这种保证金方式为进口业务埋下风险的种子,当进口公司收取的保证金过低时,委托人有可能会迫于资金压力而弃货,这就造成了进口公司的经济损失。除了保证金过低意外,大宗进口货物价格变动也会造成财务风险。当进口货物价格出现急剧下跌时,其下跌程度超过了保证金的比例,也为外贸进口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另外,大型国有外贸进口企业的多家分公司与同一家进口机构合作时,降低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一旦机构出现问题时,很容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引起整个企业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其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上面提到的多种进口风险因素都可能造成进口商的经济损失,那么怎么才能尽量规避进口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成为对外贸易中的赢家?我们总结了一下几点应对进口风险的策略。
为了规避进口风险中的信用风险,首先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供货商的基本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贸易决策。许多不法商贩通过造假的商品信息进行诈骗,使得进口公司蒙受经济损失。在了解供货商的信息时,要通过官方渠道寻找信用好的供货方,或者通过国际招标的方式审查供货商的信用资质。结合我国已经进口的商品情况,进口公司可以向其他商户了解信息,结合自身特点谨慎挑选交易对象。具体来讲,在选择供货商时,首先要客观审查其资金实力以及经营信用历史,同时也要弄清其财务状况和人员配备情况。多渠道获取信息必然会增加进口公司的进口成本,但是谨慎选择也为公司的对外贸易提供了保障,直接提高了进口贸易的成功率,从而间接地增加了公司在此次交易中的经济效益。在一次进易结束之后,还要与供货商随时保持联系,积极掌握对方的交易动态。与供货商保持联系可以保证进口产品的售后服务,随时了解进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动态,便于公司随时调整发展策略,为以后的贸易活动打下基础。除此之外,在供货商的信息采集工作方面,我国**也要发挥作用,利用**的国际惯例整理搜集资信较好的外贸企业的相关信息,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进口业务中的合同是一类特殊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文化背景和法律法规的差异十分巨大,同时进口贸易中所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大,交易周期长,这些特点决定了对外贸易中合同的重要性。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服务技术的表达不严密、不准确,以及法律缺陷都可能导致商品交易后发生一系列的售后服务和商品质量问题。因此,这要求进口公司在制定和签订合同时慎之又慎。首先,进口商要仔细审查合同是否条款详细,表述准确,包括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的设备名称,产品的技术参数性能。同时,对于付款方式、货物运输方式,风险索赔方式和交易期限等方面也要达成协议,以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另外,进口公司在制定合同时,一定要做好法律方面的相关工作,在熟悉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了解对方国家有关该商品贸易的相关规定,避免产生法律漏洞。
在对外贸易中,货币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贸易双方所承担的汇率风险。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进口公司的进口成本的变动,关系到企业的直接经济利益。首先,在签订合同时,我国进口公司要尽量使用本国货币,在我国,企业的财务记账货币都为本国货币,以人民币作为记账货币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汇率风险问题。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进口公司则要谨慎选择支付货币。一般来讲,进口商应对汇率风险的一般措施是尽量收“硬”货币,而支付“软”货币。所谓“硬”货币一般是指汇率较为稳定的货币,如美元、欧元等。但是,国际货币市场受到国际**、经济环境等多方面的影响,很多“硬”货币也不可避免产生波动,所以货币的“软”、“硬”性质一般并不具有绝对性。另外交易双方都会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货币作为交易货币,这会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这需要双方在协商的前提下选取交易货币。除此之外,进口商要通过分析国际形势预测货币的走向,根据货币在短期内是升值还是贬值的判断来缩短或者推迟结算日期。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为了适应国际环境、保证自身利益,经常通过非关税的手段对进出口货品贸易进行管制和调节。进出口管制制度的变化为对外贸易造成了风险。在进口合同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期间,贸易双方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双方造成经济损失。这要求进口商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政策变化的风险。首先,进口商在贸易的前期准备工作中,要专门对国家的进出口管制政策以及交易方国家有关进出口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在了解基本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要根据贸易双方国家在国际**、经济、文化领域的各种动态来预测其相关制度和法规是否会发生变化,然后将搜集的信息通过整理形成报告,到相关部门进行动态评价,然后由公司各个部门进行讨论交流,提出解决方法和应对变化的策略。为了降低风险,进口公司应该拓宽自身的贸易领域,分散风险,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进口贸易中,进口重点不仅要放在钢材、粮食、矿产等大宗货物上,同时也要注重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商品和科技技术的进口业务。高科技设备的进口业务能够帮助国内很多传统企业进行企业改造,我国高科技进口业务较为缺乏,其市场潜力是十分巨大的。
为了应对财务风险,企业要注意加强财务管控。首先,进口商要制定完整、科学的财务工作流程,对财务工作进行定期的评估,加强督查力度。例如,根据进口商品的性质和国际进出口贸易大环境制定保证金的安全比例,避免由于保证金过低造成的财务风险;在开具信用证明时,必须确认保证金已经到帐后,财务部门才能给予批准,没有财务处的明确指示,各部门不得擅自行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各环节紧密相连,各司其职,严格控制财务流程。
总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壮大,我们必须正视在进口业务中存在的各种风险,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升外贸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刘钧.风险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109-111.
关键词: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链式交易;大宗商品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2)02―0024―06
国际商会于2010年9月正式公布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10,国际商会第715号出版物),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新修订版本中,可以看出国际商会力求使贸易术语更加贴近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得INCOTERMS更加适合区域内贸易,包括国内贸易的需要。但在本次修订中,INCOTERMS2010仍然存在一些令人质疑之处,并未达到可以完全符合国际贸易实践需要的程度。这些质疑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一、FOB和CFR术语是否适用于链式交易
在本次修订中,国际商会对于FOB、CFR和CIF术语的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界限做了重大修订,摒弃了长期沿用的“越过船舷”(passtheship’srail)为界的概念。取而代之以“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thegoodsonboardthevessel),也就是卖方将货物交至船上完成其交货义务。此外,为了迎合买方对在途货物(cargoafloat)作转售,即所谓的“链式交易”(stringsales)的需要,国际商会对FOB、CFR和CIF术语卖方的交货义务添加了“或取得已如此交付的货物”(orprocurethegoodssodelivered)的规定。
然而,“链式交易”的名词,并不见于专业性法律书籍和国际经贸词典,尽管这种交易方式在大宗商品贸易中是常见的。国际商会在INCOTERMS2010的引言中对“链式交易”作了一段说明,大意如下:
相对于制成品的销售,在大宗商品交易中货物往往在运输途中“顺链而下”(downastring)地被多次转售,从而形成“链式交易”。发生此情况时,链式交易中间的卖方(thesellerinthemiddleofthestring)并不“装运”(ship)货物,因该货物已为链式交易中第一位卖方所装运。所以,位于链式交易中间位置的卖方不是以装运货物履行其对买方的交货义务,而代之以“取得”(procuring)已装运的货物。为明确起见,INCOTERMS2010将“取得已装运货物”(procuringgoodsshipped)作为装运货物义务的一种替代条件(analternative)列入有关术语(FOB、CFR和CIF)的规则中。
从上述说明中,我们应着重注意到,所谓的“链式交易”是发生在货物运输途中,载货船只已离港在海上航行。不论FOB还是CFR的最初买方,都必须在货物被装运前向保险公司为货物作合理投保,支付保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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