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股东为什么要质押股权
展开全部股权质押是将自己手中的股份质押出去,然后融到资金,类似于抵押贷款,只是标的物不同。
股权质押新规规定的条件是什么?-法律知识|律图
一、股权质押新规规定的条件是什么?
股权质押新规规定的条件,是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第十条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股权质押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股权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股权类型所认定的相关情况是不同的,但如果不符合规定的质押条件,或者上述条件中存在不符合标准的,那么就是无法办理股权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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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指法人总部,下同),贷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经营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物的法定登记结算机构。
第五条商业银行授权其分支机构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四)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五)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
(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一条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三)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四)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贷款限额。
第十七条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查同意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八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双方应共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出具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股票质押登记的证明文件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15%;贷款人对一家证券公司发放的股票质押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人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三条一家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证券公司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监控,对超过规定比率的股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进行出质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有权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核实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随时分析每只股票的风险和价值,选择适合本行质押贷款的股票,并根据其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质押的股票及其质押率的清单。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随时对持有的质押股票市值进行跟踪,并在每个交易日至少评估一次每个借款人出质股票的总市值。
第二十七条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特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金×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线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即时补足因证券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二十八条贷款人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特别席位(以下简称特别席位),用于质物的存放和处分;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特别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账户),用于相关的资金结算。借款合同存续期间,存放在特别席位下的股票,借款人不得转让,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同意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九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出质人及贷款人的申请将出质股票足额、及时转移至贷款人特别席位下存放。
第三十条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置换,经贷款人同意后,由双方共同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变更登记。质押变更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向贷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质物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质押合同期内,借款人可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贷款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质物的卖出,卖出资金必须进入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该资金用于全部(或部分)提前归还贷款,多余款项退借款人。
第三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贷款人应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立即追加质物、置换质物或增加在贷款人资金账户存放资金:
(一)质物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警戒线以下;
第三十三条用于质押股票的市值处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平仓线以下(含平仓线)的,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应将质物归还借款人;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通过特别席位卖出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直接用于清偿所担保的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
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质物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二)对不具备本办法规定资格的证券公司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五)质押率和其它贷款额度控制比率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率;
(六)未按统一授信制度和审慎原则等规定发放股票质押贷款;
(七)泄露与股票质押贷款相关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贷款人要求核实股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未按贷款人要求及时办理质押股票的冻结和解冻;
(三)为超过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比率的股票办理质押登记;
(四)为借款人虚增质物数量或出具虚假质押证明。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述两个机构的派出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管机关对上述行为的查处结果应及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从事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办理股票质押业务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2月2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规定,你需要了解的事
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票具有强大的流动性和易于变现的特点,成为企业融资担保的重要手段之一。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我国股票质押规模达到1123.8亿元。为了防范上市公司股东股票质押风险并保障市场稳定运行,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业务规范。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相关知识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也称为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设立质押。根据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而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
要成为质押标的物,权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出质人有权处分;二是具有财产性;三是具有可转让性。虽然我国学界对股权的性质和概念界定存在争议,但股权具有财产性和可转让性的属性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因此,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通常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公司,则称股份质押或股份质押)作为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根据《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即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两种类型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根据质押方式可分为场内和场外两种模式。场外模式主要通过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自2013年起,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的主要操作主体逐渐从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转为券商。
场内质押:
场内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通过交易所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或其成立的资管计划(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之后归还资金并解除质押。场内质押业务由券商及其资管计划操作,并在交易所内完成股票交收和处置。由于场内质押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被称为标准业务。然而,根据2017年修订的G06理财业务月度报表,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被视为非标业务。
场外质押:
场外质押是指资金融入方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抵押,通过银行、信托等机构融入资金,之后归还资金并解除质押。场外质押不通过交易所系统办理,而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证登”)登记,质权从办理登记之日起设立。由于场外质押不需遵循标准流程,被称为非标业务。
三、资金融入方应满足哪些要求?
融入方负面清单
融资主体需设定负面清单,明确不得为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融入方审查内容
交易所和中证协要求加强对融入方的审查,具体包括:建立完善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进行尽职调查,审查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规则,揭示潜在风险,并要求签署《风险揭示书》。
黑名单制度
将违规融入方纳入黑名单,自披露之日起3年内,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融资。
四、资金融出方的要求
1、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
当资管计划(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证券公司不得允许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股票质押回购;
证券公司应加强管理人职责,严格把关融入方信用状况和质押股票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业务风险。
2、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
作为融出方的证券公司需遵守以下规定:
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应防范融入方履行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证券公司需前端审查每笔交易,防范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五、质押标的要求
初始交易的标的为A股股票或其他认可的证券。债券、基金不再认可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六、质押比例限制
质押率是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股票市值的比例。根据标的股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等因素确定和调整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七、融资规模及用途
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公司,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之后每次不得低于50万元。融资资金需存入专户,仅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得投资违规项目或买入上市股票。根据规定,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特定时段。
八、信息披露要求
大股东股权被质押时,应在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若股份受限,上市公司应及时报告交易所并披露。出现此类情形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通知公司并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股票质押特殊情况
国有股质押需依法办理备案,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进行质押。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且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外资股东质押无需审批或备案。
十、股权质押违约处置
质押权人启动处置需满足质押协议中约定的违约处置条件,包括债务人逾期、股价低于预警或平仓股价、质押人出现损害抵押人利益的事件等。
1.协商处置方法
根据中证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2020修订)》,在质押人同意并在质押登记时记录了质押证券处置协议的情况下,质权人可申请中证登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质押当事人协议约定,向中证登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优先用质押证券卖出所得偿还质权人;
向中证登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业务仅适用于无限售流通股。今年4月,上交所和深交所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业务规定。
2.司法处置方法
如果双方在执行阶段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股票质押违约纠纷中,实现债权的司法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通过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诉讼或仲裁程序。
关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方式,有两个重要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文件明确上市公司股票的司法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二级市场处置或非抵债过户(适用于限售流通股);以股抵债。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各地法院在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方面的具体做法可能有所不同。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所称借甲液个革变这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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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新规是什么、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什么规定-股识吧
回复书伟:股票质押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绝大多数资金融入方为上市公司主要股东,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周转,与其他...[详细]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越顺日表越概环回购等信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要包括...
A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转融通、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质押式报价回购等信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要包括《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知识点】第三章╱第五节╱一、法规概述
股票质押风险及应对措施
您进行股票质押交易时,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哦。请您对以下风险充分理解,并提前做好对应措施,就可以安心的进行股票质押交易啦!
1、履约保障比例
(1)风险项目描述
履约保障比例: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客户应付金额的比值。
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市值-部分解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初始交易金额+应付利息+违约金(如有))。
公司设置基准警戒线和基准处置线。原则上,标的证券为流通股的,基准警戒线为150%,基准处置线为130%;标的证券为非流通股的(包括限售股、高管锁定股等),基准警戒线为160%,基准处置线为140%。公司可根据交易要素、融入方情况等,差异化设置警戒线和处置线。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根据实际出资方与融入方的约定设置履约保障比例。
(2)控制措施
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警戒线时,请您做好提前购回或补充质押等履约保障措施。
②履约保障比例降至处置线,请您于公司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供资金、证券或采取其他方式弥补风险缺口。
2、合约到期监控
(1)风险项目描述
客户股票质押合约到期未按时购回,造成违约处置。
(2)风险指标
① 股票质押购回交易的客户应于购回交易日13:00前准备足额资金进行购回交易;
②股票质押购回日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的回购期限不能超过3年;
③客户申请提前购回、延期购回应提前7个交易日向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风控措施
①请您应于购回交易日13:00前准备足额资金进行购回交易;
②股票质押交易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的回购期限不能超过3年;
③如您需要提前购回、延期购回应提前7个交易日向运营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3、违约风险
(1)风险描述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则会面临违约处置的风险;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可能导致处置金额的不确定,若标的证券处置所得价款无法补偿应付金额的,我司有权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就不足部分的债务对投资者进行追索。
若投资者发生违约,我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投资者在我司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账户被限制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投资者应密切留意履约保障比例的变化及标的证券价格变化,提前做好补充现金、补充股票或提前购回等准备,避免发生违约。
4、提前购回标的证券风险
(1)风险描述
待购回期间,若标的证券发生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等可能严重影响标的证券价值的事件时,投资者面临被动提前购回的风险。
(2)应对措施
投资者应密切留意标的证券的动态,留意公司通过邮件、短信等约定方式发出的交易风险提示,及时准备好充足的资金进行提前购回。
5、政策法规变动风险
(1)风险描述
待购回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投资者被动提前购回或业务进入终止程序,对存续交易会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2)应对措施
若法律、法规、政策、交易规则的修改导致投资者提前购回或终止业务,投资者应尽早进行提前购回或终止业务,避免错过较为有利的处理时间而造成经济损失。
6、监管和合规风险
(1)风险描述
待购回期间,因外部监管或业务协议要求,投资者的资金使用会受到一定限制,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不得用于高污染、高耗能和产能过剩等“两高一剩”国家限制行业。若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违背监管机关或协议要求的,我司可根据约定要求投资者提前购回。
(2)应对措施
投资者的资金用途应符合监管机构及业务协议的要求,避免因资金使用情况违背要求而造成提前购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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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具体怎么操作?有做过的吗?
1、贷款人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质押率的能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2、借款人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记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3、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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